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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51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何志通黃玉齡葉明松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林銘勇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10號),僅對於該裁定主文第一項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拾肆年。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並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zuzammenfassende Wuerdigungder Person des Taeters und der einzelnen Straftaten),核與刑法第57條就個別犯罪之量刑審酌事由有別,乃特別之量刑程序。又定應執行刑,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然其裁量並非恣意,亦非單純之計算問題,仍應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如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於時間上、本質上及情境上緊密關聯的各別犯行,提高的刑度通常較少;與此相對,沒有任何關聯、時間相隔很久、侵害不同法益的犯行,則有較高之罪責)、罪數所反應被告人格、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就其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而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gerechte und zweckmaessige Stra fzumessung),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法院並應於裁判內說明其裁量之理由,否則即有不備理由之違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73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另依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至24點規定,於併合處罰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詐欺、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合併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自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犯罪類型者,於合併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低,當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

㈢94年刑法刪除連續犯後,對於部分習慣犯、成癮犯等,因一罪一罰後再數罪併罰,而致刑罰過重,產生刑輕法重之不合理現象,實有可議。例如殺人犯與因一罪一罰之竊盜、毒癮犯之惡性、罪行之損害程度相較,竊盜、施用毒品案件於一罪一罰後經法院判處20年甚或30年之重刑,而有刑輕法重之嫌。有鑑於此,各級法院對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仍有諸多採連續犯概括犯意之客觀認定作為裁量參據,以免刑罰不公,諸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抗字第656號、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766號、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130號等裁判,皆與抗告人所犯為同類刑案件,對於連續觸犯相同罪行,且於時間緊密行為者,雖依法一罪一罰,然於定應執行刑時,均大幅減輕刑度,以符合公平、比例原則,避免律法失衡、刑輕法重。

㈣另按「數罪併罰量刑指針」,在累進遞減的原則設計上,以最重之刑乘以0.67而合理得出一具體之整體刑,其計算方式為最重宣告刑加上第二宣告刑乘以0.7而合理得出一具體執行之刑,此為黃榮堅教授於所著「數罪併罰量刑模式之構想」一書中所提出。又法院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之外部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定,謹守秩序之理性界限,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性等規範,且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只在實現以往之報應主義之觀念,尤重在教化功能。

㈤原審裁定並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行為態樣、時間觀察,即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顯然不利於抗告人,難謂與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法律目的及刑罰之公平性無違,且原裁定亦未說明有何為此裁量之特殊情由,致實質上抗告人因原審裁定之犯行所受處罰將遠高於其所犯其餘同類案件,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並列舉各級法院對犯罪所定應執行刑之例如附件供參。

㈥網路詐騙集團犯罪,多以被害人報警處理或提出告訴為偵查發動之開端,然因被害人散在各地,基於法定管轄權之因素,嗣後偵查及審理法院可能不同,未必得以合併審判,因而可能發生同時期犯罪分由不同法院審理並確定之情況,此為司法管轄權制度運作使然,不應於定應執行刑程序時轉嫁為受刑人須承擔之不利益因素,換言之,不同被害人案件是否由相同法院合併判決,容非受刑人所得強求,然就後續定應執行刑程序而言,刑事訴訟法既然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即應由受理定刑聲請之法院,在不受起訴管轄限制之情況下,以受刑人整體犯罪歷程、犯罪特性及刑罰特別預防與個別預防之目的綜合考量,合併為單一之應執行刑宣告,不再因不同被害人由不同法院各別判決確定等因素,對受刑人為重複、過度之評價。

㈦抗告人如附表編號2至30所示犯行,雖經不同法院審理判決確定,然犯罪時間密接、手法近似、情節相同,具高度重複性。抗告人所犯皆為網路上詐騙被害人金錢之加重詐欺罪,擔任詐騙集團最下游車手,行為則係透過網際網路刊登不實銷售廣告,使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遭詐騙,其犯罪時間密接、手法近似,具高度重複性,俱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顯然有別,其先前的各次定應執行所犯之罪,有多罪係在同一期間所犯,其所犯罪數表面上看起來不少,然事實上此乃網路詐欺之特性使然,即一次上網發送訊息,即可同時詐騙多位被害人,雖實務上論以數罪,但此近似於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因被害人數眾多,又因不同地區管轄偵辦,造成案件於程序上先後起訴審判,影響抗告人受合併審理之權益及司法公平性之實現,基此,定刑自不宜過苛。

㈧抗告人對被害人等造成金錢損害及心理傷害感到愧欠且深具悔意。抗告人學歷為國小畢業,為家中經濟支柱,因高齡祖母健康每況愈下,須支付龐大醫療費用而誤入歧途,父親長期於監獄中服刑,母親健康欠佳,請給予抗告人自新之機會能盡身為人子之孝道,並回歸社會,爰請撤銷原裁定,重新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除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依第51條規定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期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又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其他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從106年10月10日至108年2月7日)均在附表編號1於108年4月29日判決確定之前,原審乃依檢察官之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違誤。

㈡其次,附表共114罪,累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49年。按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原審於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之有期徒刑2年3月(即附表編號26)以上,在上限有期徒刑30年以下裁量。

㈢目前執行現況總和27年10月:

㈣受刑人於附表的犯罪時間是「從106年10月10日至108年2月7日」前後長達1年4個月,但是依據裁判書列印結果發現,受刑人在犯罪期間一共被拘提逮捕4次,以及最後一次108年3月21日被拘提後轉送觀察勒戒轉服刑至今:❶附表編號1:107年5月25日施用毒品被查獲一次。❷附表編號3:107年3月19日被拘提到案一次。❸附表編號6、7:107年4月17日被拘提到案一次。❹附表編號9-16:107年1月15日被拘提到案一次。❺附表編號19-24:108年3月21日被拘提到案一次。

㈤雖然抗告人於附表之犯罪的時間算是密集的,所侵害的多屬財產法益犯罪,僅一次是毒品犯罪。但最可議的是這中間一共被拘提逮捕了4次,每次檢察官或法官都讓被告交保或飭回,就是相信抗告人可以自我約束,但抗告人總是僥倖認為下次不會再被抓,或者對定執行刑抱有不切實期待,認為再多的犯罪最後都會給予優惠折扣,才會一再犯罪。抗告人顯現對法律敵對意識與輕蔑,對在此情形下,抗告人定執行刑已無從輕之理由,不需給予太多量刑優惠。

㈥原審敘述裁定理由「法官審酌除附表編號1之施用毒品罪外,受刑人其他犯罪之本質均為詐欺行為,期間介於106年10月10日至108年2月7日之間,犯罪期間甚長,犯罪次數及被害人數甚多,且在詐欺集團中非僅擔任基層之車手層級,犯罪情節匪淺,含已定執行刑在內之有期徒刑總和已逾30年等一切情狀」,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從114罪合計149年,刑度降低,降幅已接近百分之90,換算執行徒刑之比例約為百分之12(計算式:定刑18年《即共216個月》÷全部刑期總和149年《即共1788個月》=0.1208,小數點第2位以下4捨5入),有審酌到限制加重之量刑原理。

㈦從抗告人行為惡性程度考量,因犯罪時間1年4個月期間內所犯,而抗告人參與、操縱詐欺集團,詐欺之方式包含虛偽之虛擬貨幣、購物詐欺等,非僅擔任車手之角色,均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雖均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罪,然其犯罪手法係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行騙,導致人際間之信賴感瓦解,影響社會治安既深且廣;且其犯罪時間密接,顯見其輕忽法律,已對他人財產造成實質上損害,而其犯罪甚為頻繁,受害人眾多,實難認受刑人累積之犯行程度及情狀尚屬輕微,而其一再犯罪,顯非偶發性犯罪,反映出其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正確謀生、法治觀念,亦可見其呈現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人格特質惡性重大,自不宜給予過度刑罰優惠,而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以上均屬應從重定執行刑之理由。

㈧但不同犯罪類型的受刑人,最後還是要在同一個天秤下受衡量。受刑人詐騙很多被害人,在短短1年4個月期間內被抓了四次還不悔改,確屬可惡,但是受刑人終究沒有侵害他人的生命法益,而殺人罪法定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我國近年實務對於殺人死刑確定的案例極少,殺人無期徒刑的確定案偶爾有之,但更多的是情殺、仇殺、一時衝動而殺人之案件,在沒有加重原因的情形下,若要量處有期徒刑是會受到刑法第33條第1項第3款「15年以下」之限制,所以常見一時衝動之殺人罪,都是判處十餘年有期徒刑的。以抗告人整體行為的惡性、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總是比不上一個殺人罪名的。

㈨抗告意旨所稱學歷、深感愧欠及悔意(犯後態度)、家中處境(生活狀況)等,本屬每一受刑人自己的人生,尚無從作為定執行刑之決定因素。至抗告人所引上揭關於數罪併罰「累進遞減原則」之量刑模式計算公式,僅屬學者對於個案量刑之研究意見,無從援引作為指摘本案量刑輕重之依據,自非足取。

㈩但是原審裁量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相較於常見一時衝動而殺人之案件,就有稍重之嫌。本院認為應可在原審所定18年以下,再稍減應執行刑,並與一時衝動之殺人既遂罪類型,相互平衡,故撤銷原審裁定中有期徒刑之定執行刑部分,重新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編號1 1罪  有期徒刑    4月 附表編號2 2罪 有期徒刑    8月 附表編號3至5 23罪 有期徒刑3年10月 附表編號6 3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附表編號7 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附表編號8 1罪 有期徒刑   7月 附表編號9至16 24罪 有期徒刑5年7月 附表編號17 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附表編號18 2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附表編號19至21 15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附表編號22至25 32罪 有期徒刑5年 附表編號26至30 8罪 有期徒刑4年 以上合計 114罪 22年70個月即 27年10月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毒品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1月 犯罪日期  107年5月25日 107年6月27日 107年6月30日 106年11月13日至 106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5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76號等 最後事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660號 108年度易字第306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98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5日 109年1月9日 108年11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660號 108年度易字第306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1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4月29日 109年4月6日 109年3月18日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緝字第20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5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21號    已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3至5已經原第一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6罪) 有期徒刑1年9月(16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19日 106年11月22日(2次) 106年11月23日(2次) 106年11月25日 106年11月13日(5次) 106年11月19日 106年11月22日(3次) 106年11月23日(3次) 106年11月26日(3次) 106年11月27日 107年3月10日 (2次) 107年3月12日 (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76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7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98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98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5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19日 108年11月19日 108年11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15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15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3月18日 109年3月18日 109年10月29日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920號   編號3至5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10日 108年2月7日 106年1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43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16號 109年度易字第175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97、1803、180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1月23日 109年4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16號 109年度易字第175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51、753、7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23日  109年12月22日 110年1月15日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8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685號     編號9至16已經原第二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7罪)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10日 106年10月18日(2次) 106年10月19日 106年10月24日 106年12月22日 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7日 106年11月10日 106年12月30日 107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97、1803、180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97、1803、180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97、1803、1804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2日 109年4月22日 109年4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51、753、75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51、753、75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51、753、7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15日 110年1月15日 110年1月15日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6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6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685號   編號9至16已經原第二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7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18日 106年10月21日(2次) 106年11月10日 106年12月222日 106年12月30日 107年1月4日 106年10月10日(2次) 106年10月21日 106年10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97、1803、180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97、1803、180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97、1803、1804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2日 109年4月22日 109年4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51、753、75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51、753、75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51、753、7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15日  110年1月15日  110年1月15日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6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6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685號   編號9至16已經原第二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8日 108年1月30日 107年4月20日 107年1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4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97、1803、180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88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2日 110年7月30日 110年9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51、753、75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15日  110年9月3日  110年10月18日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68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391號   編號9至16已經原第二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 已經原第二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已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6罪) 有期徒刑6月 (2罪) 有期徒刑6月 (2罪) 有期徒刑5月 (2罪) 有期徒刑3月 (3次) 犯罪日期  107年7月8日 (2次) 107年8月6日 107年8月21日 107年10月27日 107年11月8日 107年12月7日 108年2月7日 107年8月23日 107年8月30日 107年9月15日 108年1月26日 107年6月25日 107年7月10日 108年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21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21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21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7日 111年4月27日 111年4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6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27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8日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4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9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938號   編號19至21已經原第二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22 23 2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5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8次) 有期徒刑1年5月(5罪) 犯罪日期  107年5月10日 107年8月10日 107年9月9日 107年11月9日 108年2月2日 107年5月11日 107年5月13日 107年7月29日 107年7月31日 107年8月24日 107年8月25日 107年9月24日 107年10月8日 107年11月12日 107年11月13日(2次) 107年11月17日 107年11月22日 107年12月1日 107年12月3日 107年12月4日 107年12月8日 107年12月21日 107年6月25日 107年10月28日 107年11月20日 107年12月16日 107年1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21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21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21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7日 111年4月27日 111年4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8日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9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9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939號   編號22至25已經原第二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號  25 26 27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4罪) 有期徒刑2年3月 有期徒刑2年1月(4罪) 犯罪日期  107年6月24日 107年6月27日 107年11月26日 108年1月7日 107年2月23日 107年1月13日 107年2月22日 107年2月28日 107年3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212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880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88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66號 109年度訴字第35號 109年度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7日 111年9月13日 111年9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 109年度訴字第35號 109年度訴字第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28日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6日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9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07號   編號22至25已經原第二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號26至30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號  28 29 30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0月 併科新臺幣15000元 有期徒刑9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07年3月10日 107年4月13日 107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880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880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88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35號 109年度訴字第35號 109年度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3日 111年9月13日 111年9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35號 109年度訴字第35號 109年度訴字第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6日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07號   編號26至30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51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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