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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照明吳重政唐光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2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壬○○

           二號五樓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M○○

           之七號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

第2837號中華民國9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6997號、第16473號,併辦案號

:90年度偵字第8647號、第113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原判決除壬○○轉讓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外均撤銷。

壬○○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一、三所示變造之駕駛執照、身分證影本、附表五編號20至24所示偽造之和信公司行動電話卡申請表伍張、附表五所示編號1至19、25所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行動電話服務申請表上偽造之署押或印文、附表六編號1至9所示變造之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及條碼機壹台、色帶肆盒、劉明通身分證上換貼之相片壹張、行動電話門號卡陸拾貳片、印章肆拾柒枚,均沒收。

M○○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變造之身分證影本、附表五編號20至24所示偽造之和信公司行動電話卡申請表伍張、附表五所示編號9至19、25所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行動電話服務申請表上偽造之署押或印文、附表六編號1至9所示變造之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及行動電話門號卡陸拾貳片、印章肆拾柒枚,均沒收。

事實

一、

㈠、壬○○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間起,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法取得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八所示之身分證、駕駛執照等證件之正本或影本,且意圖供將來行使之用,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在不詳地點,以換貼照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身分證字號,再影印之方式(詳如附表一所示),連續變造如附表一所示陳照鈺等人之駕駛執照或身分證影本,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陳照鈺等人。壬○○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連續偽造附表五編號1至8所示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並持前開變造之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影本,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東信電訊公司(下稱東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下稱和信公司)等電訊業者之經辦人員提出行使,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卡,致經辦人陷於錯誤,其詐得行動電話門號(即SIM卡)後,再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之價格,出售予有詐欺犯意之不特定人使用,並以此牟利,而恃以維生,足生損害於附表五編號1至8所示之被害人及台灣大哥大、東信、和信等公司對於通訊管理之正確性。嗣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壬○○在臺中市○○路○段一九七號汶喬賓館六一0室,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條碼機一台、色帶四盒(見附表七編號1、2)及附表一所示已變造、附表二所示無偽造、變造跡象之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復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於臺中縣豐原市○村路九十八巷二十九弄三號前為警查獲,在其駕駛之BB--039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附表七所示陳昇炎、劉明通之身分證正本各一張。

㈡、M○○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九年七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街與大雅路口處之便利商店影印機旁,拾獲未○之身分證一張;復於同年八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路某便利商店影印機旁,拾獲甲寅○之身分證一張,均將之侵占入己。嗣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在臺中市○區○○路、博館一街口為警查獲,並在壬○○所租用、M○○乘坐在內之車號YY--1091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上開身分證。

㈢、M○○另基於連續變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之犯意,自八十九年七月間起,至同年十月七日止,夥同與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壬○○,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法取得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之身分證、駕駛執照等證件之正本或影本,及附表六所示之郵局及銀行存摺正本或影本,且意圖供將來行使之用,基於變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在不詳地點,以換貼照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身分證字號(特種文書),並以換貼戶名、局號、帳號、立帳郵局(私文書)再影印之方式(詳如附表三所示及附表六編號1至9),連續變造如附表三所示Z○○等人之身分證影本,及附表六賴淑琴等人之存摺影本,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三及附表六所示之Z○○等人及賴淑琴等人。壬○○與M○○復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九年七月至同年十月七日之期間,委託不知情之不詳成年人,於不詳地點,連續偽造葉盈蘭、甲寅○、王俊偉、黃昭維、p○○、陳邱雪、張月春、林派民、Y○○、楊俊詔、寅○○、王奇麟、甲戌○、高雅惠、張琬束、a○○、易靜君、林美珠、陳宏維、劉純華、梁家福、S○○、高明忠、張麥寧、h○○、孫玉真、李沛蒔、t○○、n○○、楊祈福、蔡宗勳、王雅伶、楊雅珍、蕭文欽、巳○○、謝碧滄、玄○○、黃昭維、鄭鴻欽、高靜芳、王義雄、賴淑琴、邱致雄及蕭弘書等四十四人之印章(其中之李沛蒔、高明忠、王俊偉各偽造二枚),足以生損害於葉盈蘭等人。壬○○與M○○於上開時間內,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連續偽造附表五編號9至25所示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並持前開變造之身分證、駕駛執照、存摺影本及偽造之印章,向台灣大哥大公司、東信公司、和信公司等電訊業者之經辦人員提出行使,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卡,致經辦人陷於錯誤,被二人於詐得行動電話門號(即SIM卡)後,再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之價格,出售予有詐欺犯意之不特定人使用,並以此牟利,而恃以維生,足生損害於附表五編號9至25所示之被害人及台灣大哥大、東信、和信等公司對於通訊管理之正確性。嗣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凌晨一時許,在臺中市○○路四七○號前,為警查獲,並在壬○○租用之車號YY--1091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其等所有如附表九所示供犯罪所用之印章四十七枚及因犯罪所得之行動電話門號卡六十二片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原審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壬○○固坦承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五月十六日及十月七日,先後在其租住之汶喬賓館及租用之小客車內,分別為警查獲如附表七、八、九所示之物等情;被告M○○固坦承犯罪事實欄一之㈡所示犯行,且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與被告壬○○同被查獲,並在壬○○租用之小客車內被查獲如附表九所示之物等情不諱;惟均矢口否認犯罪事實欄一之

㈠、㈢所示之犯行。被告壬○○辯稱:伊在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警詢筆錄自白犯罪,係遭員警刑求;而扣案之證物均係伊至邱奕約住處及該住處頂樓所竊,因為伊曾向邱奕約買二千元安非他命,邱奕約所給份量不足而起爭執,伊乃趁邱奕約不注意時予以竊取云云。被告M○○辯稱:伊為員警查獲時曾遭刑求,故當天(十月七日)警詢筆錄不實在;伊十月七日陪同被告壬○○去邱奕約住處,扣案證物係壬○○至邱奕約住處頂樓所偷,伊不知道任何有關變造身分證件、偽造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及詐得行動電話門號卡出賣圖利之事云云。

二、經查:

㈠、關於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員警廖文德、許進財於原審均否認對被告等刑求,證人廖文德於原審結證稱:筆錄上的陳述我怎麼問,被告就怎麼答而已,對於每個門號獲利一千五百元的部分,亦係被告自己說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一二一頁);證人許進財結證稱:我們當時有兩輛車過去,M○○當時在樓下,M○○看到我們過去,就從騎樓逃跑,我們想要攔住他,被告M○○不小心就跌倒了,在刑事組訊問時,我們查詢得知被告壬○○為通緝犯,當時我們也扣到毒品,被告二人亦均承認犯罪,我們不可能刑求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七二頁);被告二人雖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在檢察官訊問中提及警詢曾遭刑求一事,然均未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十九時檢察官初訊時,向檢察官提出曾遭員警刑求之事,業經本院當庭勘驗該二日之偵訊筆錄及偵訊錄音帶,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見本院卷二第二六頁);且被告二人於被逮捕當日移送臺灣臺中看守所時,曾做身體檢查,除被告壬○○有舊疤、自述脊髓性僵直炎,被告M○○自述僵直性脊椎炎、右胸疼痛外,別無其他傷病紀錄,有該所新收收容人內外傷記錄表二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四二頁、第四三頁)。至證人劉佑淇於原審雖證稱:伊當日和壬○○、M○○一起被逮捕,有看到被告二人被員警打後腦杓、耳光云云(見原審卷二第二○一頁),然被告二人於當天看守所收容時,後腦杓及臉頰並未有受傷之紀錄,已如前述,其證言是否屬實,已有可疑;況證人劉佑淇與其等均係共同吸毒之好友,證詞難免偏頗之虞,尚難遽予採信,被告等二人所辯遭警刑求一節,尚乏依據,於警詢時所為之供述,既非出於刑求,且與事實相符(詳後述),自具有證據能力。至被告M○○聲請傳再喚證人劉佑淇就刑求部分作證,已無必要,併與敘明。

㈡、關於事實認定部分:

1、被告壬○○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警詢時供稱:「(警方自你停放在臺中市○○路與博館一街口之YY--1091號自小客車內取出之右述一至十六項物品,係何人所有?)除了第六項和信申請書(按即和信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五張正本、第九項印章四七枚、第十項學生證一張、第十二項陳厚志郵局儲金簿一本,係我所有外,其餘均為M○○所有。」、「(作何用途?)‧‧‧印章四十七枚係M○○叫我去刻印店刻的,以作為辦理申請遠傳行動電話之用及轉帳之用,‧‧‧」、「M○○係以偽造之身分證、駕照等物品辦理遠傳、台灣大哥大、和信、中華電信等門號出售圖利,‧‧‧」、「每販售行動電話一門號,可獲利一千五百元,‧‧‧」、「我自八十九年七月起就與M○○共同合夥經營,總共出售了三十幾支門號獲利四、五萬元左右」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七三號卷第一六頁、第一七頁)。被告M○○於同日警詢時供認:「(被害人陳增福等人之駕照、身分證是否為你跟壬○○所有?)是我跟壬○○所持有無誤,但有部分是我在臺中市○○路及大雅路等二十四小時超商內影印機上拿的,我記得有撿到三張,是甲寅○、未○及另一張我忘記了,其他均為壬○○所持有,他如何拿到手我不清楚」、「遠傳(公司)門號卡是我所持有,其他和信、中華、台灣大哥大公司(的門號卡)是我跟壬○○共同持有,印章是壬○○刻來給我使用的。」、「我是從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開始利用偽造證件,申請遠傳(公司)門號卡出售,售給不特定人,每卡價格為一千五百元,共出售了十五張門號卡,共獲利一萬五千元,‧‧‧只有伊與壬○○二人經營此偽造證件申請臺灣大哥大、和信、中華電信等行動電話門號卡出售,‧‧‧」、「(警方查獲之證件影本二百零六張適合人所有?)因有部分是我持有,另有部分是壬○○所持有,因無法辨認件數,所以是我們二人所共同持有的」、「我們是看一些報紙或雜誌,有徵信社或地下錢莊,就打電話詢問是否要買人頭門號,‧‧‧,若談妥價錢就約定地點交貨交款」等語(見同上偵卷第一三頁、第十四頁)。其等所供細節雖未盡一致,略有差異,然就上開被告M○○係八十九年七月間加入,與被告壬○○共同經營,係以變造之證件、偽造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向電訊公司詐騙門號卡販售,而每支門號卡賺取一千五百元等共同變造身分證件、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等情節,則相符合,復有如附表九所示之證物扣案足資佐證。

2、被告壬○○、M○○於前開警詢筆錄,均未提及附表九之扣案證物係自邱奕約住處頂樓所竊,而於當日晚上七時許自警局移送檢察官初訊時,則一致改稱:前開扣案證物均係邱奕約所有,係邱奕約偽造的,其等偷回來是打算要拿去出售賺錢云云(見同上偵查卷第七一頁、第七二頁),嗣於偵查、原審以迄本院審理中亦均供稱:扣案證物係邱奕約所有,是邱奕約偽造的證件云云。倘扣案證物確係案外人邱奕約所有,被告等二人何以於警訊時一致供稱係彼二人所偽造及持有,嗣於偵審中始翻異前供,改稱係自邱奕約處所竊取,復未就彼二人為何於警詢時供認在前,四於偵審中始為翻異,究有何必要如此大費周章,亦未見被告等二人就此提出合理之說明,彼等嗣於偵審中所為翻異是否屬實,已令人質疑,況證人邱奕約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一再堅決否認上開扣案證物為其所有,復查邱奕約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至同年四月十一日係在臺灣臺中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九十年四月三日則因案在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憑。被告M○○於原審竟供稱:「‧‧‧之前我與壬○○一起去大雅鄉邱奕約那邊拿安非他命,他拿給我們一大箱東西後,我們就回去了,在半路上,就被警察攔下,在後車廂搜出那些東西。」云云(見原審卷二第一一頁),查證人邱奕約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尚在監執行中,已如前述,其又如何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在大雅鄉交付被告二人一大箱東西,而被告等二人旋於同日凌晨一時許即在半路為警攔檢查獲?足徵被告M○○、壬○○上開偵審中所供並非實在。參以被告壬○○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駕車為警查獲時,在其所駕駛之車上扣得附表八所示之證件,其亦推稱係證人邱奕約所有云云,然該案邱奕約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六四七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三二頁),再參以證人邱奕約最近五年內除前開偽造文書案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曾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外,並無其他竊盜、偽造文書或詐欺罪之前科,有邱奕約之全國前案資料表可憑,益徵被告壬○○偵審中將所有之偽造、變造證件等扣案證物均推諉於邱奕約之辯解,顯有不實。再酌以被告壬○○先後三次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五月十六日、十月七日為警查獲時,員警均分別在其租住之汶喬賓館,及其租用之二輛自用小客車內,經查獲附表七、八、九所示供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用之證物,而邱奕約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十月七日均因案在監執行,扣案證物如非被告壬○○所執持占有,並於此段期間內供其犯罪所用,何以三次為警查獲,竟分別被扣到各該證物?是被告壬○○辯稱前開證物係其先後從邱奕約住處所竊云云,顯不足採信。證人即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在台中市○○路○段一九七號汶喬賓館六一○室與被告壬○○同時被查獲之張進傑,雖於警詢時證稱在該六一○室被查獲之變造身分證等物,係被告壬○○自邱奕約住處所帶回云云,惟亦證稱其係經壬○○告訴其謂該等物品係伊自邱奕約住處所竊云云,證人張進傑所證既屬傳聞之詞,自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附此敘明。

3、此外,關於上開身分證、駕駛執照、識別證、郵局及銀行儲金簿正本或影本等證件,或因遺失或被竊而遭冒用,或因持以申辦銀行開戶、申辦行動電話等事由,致證件、儲金簿之正本或影本遭偽造、變造等事實,業經被害人劉明通、陳昇炎、甲寅○、未○、Z○○、甲丑○、S○○、n○○、甲A○、甲庚○、丑○○、丙○○、地○○、丁○○、天○○、g○○、王伶蓉、巳○○、C○○、A○○、陳志福、d○○、林淑鈴、黃○○、O○○、h○○、甲子○、i○○、w○○、張靜華、午○○、v○○、m○○、D○○、宇○○、甲酉○、甲丁○、甲戊○、辰○○、甲黃○、甲甲○、甲癸○、臧秉睿、a○○、子○○、卯○○、U○○、s○○、I○○、甲辰○、d○○、宙○○、甲丁○、甲庚○、r○○○、Y○○、u○○、p○○、t○○、h○○等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經變造之證件、附表二、附表四所示無偽造、變造跡象之證件影本、附表五所示偽造之行動電話門號卡申請表、附表六所示郵局、銀行儲金簿封面影本、及附表七、八、九所示等物扣案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按影本是否具有文書性質而可認定為刑法上文書,而得為變造文書之客體,現今使用影、複印機或照相機,依機械方法就原本而為影、複印者,不僅製作者的意識難以介入,且其筆跡、形狀等均與原本雷同,具有與原本同一的意識內容,其信用與社會機能已與原本一般無二,為適應社會生活之需要,自有承認其文書性之必要性(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第十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被告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行為,致使第三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且被告意圖於一定期間內取得固定之收入來源,並以重複同種類之詐欺行為為之,應可認為常業犯(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五一0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二人不論係持身分證、駕駛執照、存摺正本抑係影本加以變造,依首揭說明,該等影本仍具有文書性,故變造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存摺影本之行為,自該當於變造特種文書及變造私文書之犯行。核被告壬○○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之(一)、(三)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章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核被告M○○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之(二)、

(三)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章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二人均以前開行使變造身分證件、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同一方式,向電訊公司詐騙行動電話門號,再出售門號牟利;被告壬○○犯罪時間長達一年五個月,被告M○○自承其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已離職,有其於原審提出之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可按(見原審卷二第二五七頁),依上開說明,其等行為自已構成常業詐欺罪。被告M○○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始參與犯行,自斯時起與被告壬○○,就上開偽造印章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及常業詐欺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壬○○、M○○二人委託不知情之成年人,偽刻葉盈蘭等人之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二人偽造印文及署押於附表五行動電話門號申請表上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罪所吸收,不另論罪;其等變造特種文書及偽造、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壬○○所犯偽造印章、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等犯行,及被告M○○所犯侵占遺失物、偽造印章、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為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均各以一罪論,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壬○○所犯上開偽造印章、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等罪間,及被告M○○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偽造印章、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等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均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檢察官聲請併案部分(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六四七、一一三六八號),與起訴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⑴案外人邱奕約涉嫌偽造文書罪,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已如前述,且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邱奕約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與被告二人就本件犯行有共犯之關係,原審一併論以共同正犯,已有未洽。⑵被告M○○係自八十九年七月間始參與本件犯行,業經被告二人於警詢時所供明,原審認其自八十九年二月間起即參與犯罪,亦有未合。被告M○○就此部分(八十九年二月至六月間)既不成立犯罪,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起訴成立犯罪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就此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此部分併予論罪科刑,亦有違誤。⑶被告二人委託不知情之不詳成年人,偽刻葉盈蘭等人四十四人之印章合計四十七枚,原審未論以間接正犯,有所疏漏。⑷偽刻之四十七枚印章中,李沛蒔、高明忠、王俊偉三顆印章各有兩枚,原審事實欄僅記載高明忠、王俊偉二顆印章各有兩枚,同有疏誤。⑸附表五編號26至29移送併辦偽造之行動電話門號卡申請表影本,申請之日期均在九十年十二月間,已在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被告二人遭逮捕一年之後,自非被告二人所偽造;附表五編號30移送併辦之申請表影本一紙,未記載申請日期,無法確定是否被告二人犯罪期間內所偽造,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不能認定為被告二人所犯,原審亦列為被告等所犯,自有不當。⑹被告二人前均無詐欺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憑,本案係其等第一次所犯,所詐得扣案之門號卡僅六十二片,及附表五所示編號1至25之行動電話門號卡申請表之門號卡二十五卡,以販售一門號卡可獲利一千五百元計算,則其等獲利應屬有限,所得非鉅,況被告M○○參與之時間僅約三個月,時間非長,核無諭知強制工作之必要,原審諭知其等強制工作一年,亦有未洽。被告壬○○、M○○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二人年輕力壯,未思以正當方法從事工作謀生,竟以不詳方法取得被害人之證件正本或影本,變造證件後持以行使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再將詐騙得來之行動電話門號出賣他人牟利,致被害人、電訊公司受有損害,且因行動電話門號卡之濫用常衍生更多犯罪事件,對於社會造成危害非淺,被告壬○○犯罪時間較被告M○○為長、其等犯罪之手段,暨犯罪後未能坦承犯行,不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扣案之條碼機一台、色帶四盒、劉明通身分證上換貼之相片一張,係被告壬○○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一所示變造之駕駛執照及身分證影本,係被告壬○○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五所示編號1至8所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行動電話服務申請表,因已向電訊公司提出申請,非屬被告所有,然其上偽造之署押或印文,為被告壬○○所偽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所示變造之身分證影本、附表六編號1至9所示變造之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及附表九編號1所示行動電話門號卡六十二片、及編號5所示印章四十七枚,係被告二人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及所偽造之印章,應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五編號20至24所示偽造之和信公司行動電話卡申請表五張,因尚未提出向和信公司申請門號卡,係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其等所有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五所示編號9至19、25所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行動電話服務申請表,因已向電訊公司提出申請,非屬被告二人所有,然其上偽造之署押或印文,為被告等所偽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

二、附表四所示之身分證、駕駛執照、識別證等影本及附表六編號10至21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均無偽造或變造跡象,雖係供被告等預備犯罪之物,然法律並未處罰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預備犯罪行為,自不得宣告沒收(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九○號判決參照),併予敘明。

五、公訴意旨另以:⑴被告壬○○與M○○二人共同意圖為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初至同年十月間,在臺中市等不詳地點,連續竊取郵局金融卡一張(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陳昭勳之學生證一枚,索岩治、陳昭勳、q○○等人之駕駛執照各一張,q○○之健保卡一張,陳啟清、廖鴻裕、甲丙○、陳昭勳、q○○、劉佑棋、甲未○、賴慧育等人之身分證各一張,及鄭鴻欽、梁家福、蕭弘書、張靜薇、盧俊吉、張秋玉、陳厚志、溫秀義、齊孝仁、賴淑琴、甲寅○、t○○、張月春、王奇麟、p○○、王雅伶、n○○、楊沂福、u○○、S○○等人之存摺各一本,二人得手後將上開證件、金融卡留供詐購行動電話門號卡出售牟利之用,因認為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涉有此部分罪嫌無非以員警在被告二人乘坐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查獲被告二人持有之上開金融卡、證件等物為其主要論據。惟查被告壬○○於警詢時供承:警方自伊停放於臺中市○○路與博館一街口之YY--1091號自小客車取出之身分證、駕照為M○○所有,在自小客車取出之和信公司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五張,係M○○拿給伊五張偽造身分證件,由伊前往辦理的等語;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身分證、駕照、存摺是在伊的車上查到的,是從邱奕約那邊拿的,伊與M○○去臺中縣大雅鄉○○路三十九巷四號七樓之二室邱奕約住處,將查獲之物品拿回來,這些物品均係邱奕約做的,其等打算拿去賣人家,所以才會去搬回來等語。而被告M○○於警詢時供稱:駕照、身分證件是伊與壬○○二人所持有無誤等語;在原審審理中供稱:伊與壬○○一起去大雅鄉邱奕約住處拿安非他命,拿了一大箱東西後,其等就回去了,在半路上被警察攔下,就在後車廂搜出查獲之上開證件等語。顯見被告二人對於查獲之上開金融卡及證件究為何人取得或所有,前後所供矛盾不一,且前開證物均非邱奕約所有,亦經本院認定如前,益徵其等所供均係推諉卸責之詞。然亦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二人及邱奕約係以何種方式取得前揭金融卡、證件及存摺等物,雖被害人甲丙○於警詢時證稱其所有身分證係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遭不詳之人所竊,惟並無證據證明其所有身分證確由被告二人所竊取,故尚難以前開金融卡、證件及存摺均在被告二人持有中為警查獲,即遽認被告二人有竊取上述金融卡、證件及存摺之犯行。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被告二人變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偽造、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等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⑵壬○○與M○○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八十九年年七月間,在臺中市○○街與大雅路口處之便利商店影印機旁,拾獲未○之身分證一張,及於同年八月間,在臺中市○○路某便利商店影印機旁,拾獲甲寅○之身分證一張後,並將之侵占入己,因認被告壬○○亦涉有與M○○共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公訴意旨認被告壬○○亦涉有此部分之罪嫌,亦係以員警在被告二人乘坐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查獲彼二人所持有之甲寅○、未○之身分證件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壬○○堅詞否認涉有上開侵占遺失物之犯行。查被告M○○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供承前開身分證為其一人單獨所犯,且被告壬○○於警詢以迄本院審理中皆否認共同涉犯此項犯行,亦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壬○○就此部分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況被害人甲寅○、未○均在超商中不慎忘記取走致遺失身分證件,應屬偶發狀況,非犯罪之人事先即可得知將有人遺失身分證件,而事先謀劃,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壬○○涉有此部分之侵占犯行,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壬○○前開變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偽造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等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吳 重 政

法 官 唐 光 義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變造之證件  │變?造?方?式      │其他供變造證件之證物  │頁    數│
 ├──┼──────┼──────────┼───────────┼────┤
 │1  │陳照鈺重型機│以不詳姓名者之重型機│⒈陳建中駕照影本正反面│八十九年│
 │    │車駕駛執照影│車駕照影本(其上為「│  各一張              │偵字第六│
 │    │本一件      │「陳建中」之年籍資料│⒉照片一張            │九九七號│
 │    │            │)換貼照片、駕照號碼│⒊換貼「陳照鈺」年籍資│卷第三六│
 │    │            │、姓名、性別、住址後│  料之駕照影本一件    │頁      │
 │    │            │,影印而成影印而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張偉哲身分證│以「黃滌文」之身分證│⒈換貼「張偉哲」年籍資│八十九年│
 │    │影本二件    │影本,換貼照片、姓名│  料之身分證影本一件  │偵字第六│
 │    │            │、出生年月日、發證日│⒉照片一張            │九九七號│
 │    │            │期、身份證號碼後,影│⒊姓名不詳人之身分證反│卷第三七│
 │    │            │印而成              │  面影本一件          │頁      │
 ├──┼──────┼──────────┼───────────┼────┤
 │3  │張志陳身分證│以年籍資料為「張志陳│⒈換貼「張志陳」年籍資│八十九年│
 │    │影本二件    │」之身分證影本換貼照│  料之身分證影本一件  │偵字第六│
 │    │            │片,影印而成        │⒉照片一張            │九九七號│
 │    │            │                    │⒊年籍資料「張志陳」身│卷第三九│
 │    │            │                    │  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件│頁      │
 │    │            │                    │                      │        │
 │    │            │                    │                      │        │
 ├──┼──────┼──────────┼───────────┼────┤
 │4  │陳健平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⒈不詳姓名人之身分證影│八十九年│
 │    │影本二件    │影本(其上為「陳健平│  本(其上為「陳健平」│偵字第六│
 │    │            │」年籍資料)換貼照片│  年籍資料)正面二件、│九九七號│
 │    │            │,影印而成          │  反面一件            │卷第四一│
 │    │            │                    │⒉照片一張            │頁      │
 │    │            │                    │                      │        │
 ├──┼──────┼──────────┼───────────┼────┤
 │5  │莊靜儀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⒈不詳姓名人之身分證影│八十九年│
 │    │影本二件    │影本(其上為「莊靜儀│  本(其上為「莊靜儀」│偵字第六│
 │    │            │」年籍資料)換貼照片│  年籍資料)正、反面各│九九七號│
 │    │            │,影印而成          │  一件                │卷第四二│
 │    │            │                    │⒉照片一張            │頁      │
 │    │            │                    │⒊換貼照片,其上為「莊│        │
 │    │            │                    │  靜儀」年籍資料之身分│        │
 │    │            │                    │  證影本一件          │        │
 ├──┼──────┼──────────┼───────────┼────┤
 │6  │謝祥弘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⒈不詳姓名人之身分證影│八十九年│
 │    │影本二件    │影本(其上為「謝祥弘│  本(其上為「謝祥弘」│偵字第六│
 │    │            │」年籍資料)換貼照片│  年籍資料)正、反面各│九九七號│
 │    │            │,影印而成          │  一件                │卷第四三│
 │    │            │                    │⒉照片一張            │頁      │
 │    │            │                    │⒊換貼照片,其上為「謝│        │
 │    │            │                    │  祥弘」年籍資料之身分│        │
 │    │            │                    │  證影本一件          │        │
 ├──┼──────┼──────────┼───────────┼────┤
 │7  │蔡飛燕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⒈不詳姓名人之身分證影│八十九年│
 │    │影本二件    │影本(其上為「蔡飛燕│  本(其上為「蔡飛燕」│偵字第六│
 │    │            │」年籍資料)換貼照片│  年籍資料)正、反面各│九九七卷│
 │    │            │,影印而成          │  一件                │第四四頁│
 │    │            │                    │⒉照片一張            │        │
 │    │            │                    │⒊換貼照片,其上為「蔡│        │
 │    │            │                    │  飛燕」年籍資料之身分│        │
 │    │            │                    │  證影本一件          │        │
 ├──┼──────┼──────────┼───────────┼────┤
 │8  │劉明通身分證│以劉明通身分證影本換│年籍資料為劉明通之身分│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貼照片、身分證號碼最│證影本一件            │字第八六│
 │    │            │後一碼變造為9後影印│                      │四七號卷│
 │    │            │而成                │                      │第二七頁│
 ├──┼──────┼──────────┼───────────┼────┤
 │9  │陳昇炎身分證│將陳昇炎身分證影本照│年籍資料為陳昇炎之身分│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片斯下後影印而成    │證影本一件            │字第八六│
 │    │            │                    │                      │四七號卷│
 │    │            │                    │                      │第三五頁│
 └──┴──────┴──────────┴───────────┴────┘
附表二
 ┌──┬──────────┬────────────┬─────────┐
 │編號│??????????│??其他扣案證物        │  頁    數        │
 ├──┼──────────┼────────────┼─────────┤
 │1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換貼姓名「劉合共」身分│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九│
 │    │                    │  證影本一件            │九七號卷第三八頁  │
 │    │                    │⒉年籍資料為「鄧右侖」身│                  │
 │    │                    │  分證正面二件、反面一件│                  │
 ├──┼──────────┼────────────┼─────────┤
 │2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彭漢貞」身│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九│
 │    │                    │  分證影本正面二件、反面│九七號卷第四0頁  │
 │    │                    │  一件                  │                  │
 │    │                    │⒉年籍資料為「吳俊諺」身│                  │
 │    │                    │  分證影本正面二件      │                  │
 │    │                    │⒊不詳姓名人之身分證影本│                  │
 │    │                    │  反面一件              │                  │
 ├──┼──────────┼────────────┼─────────┤
 │3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吳建周」身│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九│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九七號卷第四五頁  │
 │    │                    │⒉年籍資料為「張婉婷」身│                  │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
 ├──┼──────────┼────────────┼─────────┤
 │4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蘇富美」身│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九│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九七號卷第四六頁  │
 │    │                    │⒉年籍資料為「曹惟淩」身│                  │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
 ├──┼──────────┼────────────┼─────────┤
 │5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張靜薇」身│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九│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九七號卷第四七頁  │
 │    │                    │⒉年籍資料為「鄂明潔」身│                  │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
 ├──┼──────────┼────────────┼─────────┤
 │6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換貼「姚慧苓」姓名之身│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九│
 │    │                    │  分證影本一件          │九七號卷第四八頁  │
 │    │                    │⒉換貼「殷燕妮」姓名之身│                  │
 │    │                    │  分證影本一件          │                  │
 │    │                    │⒊換貼「鄭亞倫」姓名之身│                  │
 │    │                    │  分證影本一件          │                  │
 ├──┼──────────┼────────────┼─────────┤
 │7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吳達仁」身│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九│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九七號卷第四九頁  │
 │    │                    │⒉年籍資料為「林秋銀」身│                  │
 │    │                    │  分證影本一件          │                  │
 │    │                    │⒊年籍資料為「W○○」身│                  │
 │    │                    │  分證影本一件          │                  │
 ├──┼──────────┼────────────┼─────────┤
 │8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陳宗榮」身│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九│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九七號卷第五0頁  │
 │    │                    │⒉年籍資料為「曾美鑾」身│                  │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
 ├──┼──────────┼────────────┼─────────┤
 │9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陳奕靜」身│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九│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九七號卷第五一頁  │
 │    │                    │⒉年籍資料為「林怡君」身│                  │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郭秋珍」身│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九│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九七號卷第五二頁  │
 │    │                    │⒉年籍資料為「楊美蘭」身│                  │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何佩晴」身│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九│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九七號卷第五三頁  │
 │    │                    │⒉年籍資料為「賴怡靜」身│                  │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陳毅肯」身│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九│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九七號卷第五四頁  │
 │    │                    │⒉年籍資料為「w○○」身│                  │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楊淑妍」身│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九│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九七號卷第五五頁  │
 │    │                    │⒉年籍資料為「池秀英」身│                  │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戌○○」身│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九│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九七號卷第五六頁  │
 │    │                    │⒉年籍資料為「毛莉雯」身│                  │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許譯文」身│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九│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九七號卷第五七頁  │
 │    │                    │⒉年籍資料為「凌美蘭」身│                  │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換貼姓名「許鳳美」之身│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九│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九七號卷第五八頁  │
 │    │                    │⒉換貼姓名為「王欣齡」之│                  │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
 └──┴──────────┴────────────┴─────────┘
附表三
 ┌──┬──────┬──────────┬───────────┬────┐
 │編號│變造之證件  │變  造?之?方?式  │其他供變造證件之證物  │頁   數 │
 ├──┼──────┼──────────┼───────────┼────┤
 │1  │Z○○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Z○○」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Z○○姓名及│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份證字號資料後影印│                      │三六八號│
 │    │            │而成                │                      │卷第一六│
 │    │            │                    │                      │五頁    │
 │    │            │                    │                      │        │
 ├──┼──────┼──────────┼───────────┼────┤
 │2  │甲丑○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甲丑○」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甲丑○姓名及│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字號及偽造反面│                      │三六八號│
 │    │            │各項資料後,影印而成│                      │卷第一六│
 │    │            │                    │                      │五頁    │
 │    │            │                    │                      │        │
 │    │            │                    │                      │        │
 │    │            │                    │                      │        │
 ├──┼──────┼──────────┼───────────┼────┤
 │3  │S○○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身分證影│年籍資料為「S○○」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本換貼照片及偽造反面│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字第一一│
 │    │            │各項資料後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六│
 │    │            │                    │                      │六頁    │
 ├──┼──────┼──────────┼───────────┼────┤
 │4  │n○○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n○○」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n○○姓名、│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字第一一│
 │    │            │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                      │三六八號│
 │    │            │號及偽造反面各項資料│                      │卷第一六│
 │    │            │後影印而成          │                      │六頁    │
 ├──┼──────┼──────────┼───────────┼────┤
 │5  │甲A○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甲A○」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偽造反面各項資料│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字第一一│
 │    │            │後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六│
 │    │            │                    │                      │六頁    │
 ├──┼──────┼──────────┼───────────┼────┤
 │6  │甲庚○身分證│以甲庚○之身分證影本│年籍資料為「甲庚○」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換貼照片、住址後影印│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字第一一│
 │    │            │而成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六│
 │    │            │                    │                      │七頁    │
 ├──┼──────┼──────────┼───────────┼────┤
 │7  │丑○○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丑○○」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丑○○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六│
 │    │            │                    │                      │七頁    │
 ├──┼──────┼──────────┼───────────┼────┤
 │8  │丙○○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丙○○」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丙○○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六│
 │    │            │                    │                      │七頁    │
 ├──┼──────┼──────────┼───────────┼────┤
 │9  │地○○身份證│以地○○之身份證影本│年籍資料為「地○○」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換貼住址、父母姓名後│份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六│
 │    │            │                    │                      │八頁    │
 ├──┼──────┼──────────┼───────────┼────┤
 │  │丁○○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丁○○」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丁○○身分證│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字號及偽造反面各項資│                      │三六八號│
 │    │            │料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六│
 │    │            │                    │                      │九頁    │
 ├──┼──────┼──────────┼───────────┼────┤
 │  │天○○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天○○」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天○○姓名、│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及偽造反面│                      │三六八號│
 │    │            │各項資料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七│
 │    │            │                    │                      │一頁    │
 ├──┼──────┼──────────┼───────────┼────┤
 │  │g○○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g○○」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g○○身分證│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號碼及偽造反面各項資│                      │三六八號│
 │    │            │料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七│
 │    │            │                    │                      │一頁    │
 ├──┼──────┼──────────┼───────────┼────┤
 │  │己○○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己○○」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己○○姓名、│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及偽造反面│                      │三六八號│
 │    │            │各項資料料後影印而成│                      │卷第一七│
 │    │            │                    │                      │一頁    │
 ├──┼──────┼──────────┼───────────┼────┤
 │  │巳○○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巳○○」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偽造反面各項資料│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後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七│
 │    │            │                    │                      │三頁    │
 ├──┼──────┼──────────┼───────────┼────┤
 │  │C○○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邱致雄」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C○○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七│
 │    │            │                    │                      │四頁    │
 ├──┼──────┼──────────┼───────────┼────┤
 │  │許世賓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許世賓」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姓名、出生年│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月日、身分證號碼、發│                      │三六八號│
 │    │            │證日期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七│
 │    │            │                    │                      │四頁    │
 ├──┼──────┼──────────┼───────────┼────┤
 │  │A○○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A○○」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A○○姓名、│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                      │三六八號│
 │    │            │碼及偽反面各項資料後│                      │卷第一七│
 │    │            │印而成              │                      │六頁    │
 ├──┼──────┼──────────┼───────────┼────┤
 │  │陳志福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陳志福」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偽造反面各項資料│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後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七│
 │    │            │                    │                      │六頁    │
 ├──┼──────┼──────────┼───────────┼────┤
 │  │d○○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d○○」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d○○姓名、│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及偽造反面│                      │三六八號│
 │    │            │各項資料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七│
 │    │            │                    │                      │七頁    │
 ├──┼──────┼──────────┼───────────┼────┤
 │  │林淑鈴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林淑鈴」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林淑鈴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七│
 │    │            │                    │                      │七頁    │
 ├──┼──────┼──────────┼───────────┼────┤
 │  │黃○○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黃○○」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黃○○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七│
 │    │            │                    │                      │七頁    │
 ├──┼──────┼──────────┼───────────┼────┤
 │  │O○○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謝宜欽」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O○○身分證│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號碼後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七│
 │    │            │                    │                      │八頁    │
 ├──┼──────┼──────────┼───────────┼────┤
 │  │h○○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h○○」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h○○姓名、│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及偽造反面│                      │三六八號│
 │    │            │各項資料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七│
 │    │            │                    │                      │八頁    │
 ├──┼──────┼──────────┼───────────┼────┤
 │  │甲子○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甲子○」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甲子○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份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七│
 │    │            │                    │                      │八頁    │
 ├──┼──────┼──────────┼───────────┼────┤
 │  │i○○身分證│以i○○之身分證影本│年籍資料為「i○○」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換貼照片後影印而成  │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七│
 │    │            │                    │                      │九頁    │
 ├──┼──────┼──────────┼───────────┼────┤
 │  │w○○身分證│以w○○之身分證影本│年籍資料為「w○○」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換貼照片後影印而成  │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七│
 │    │            │                    │                      │九頁    │
 ├──┼──────┼──────────┼───────────┼────┤
 │  │張靜華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R○○」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張靜華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七│
 │    │            │                    │                      │九頁    │
 ├──┼──────┼──────────┼───────────┼────┤
 │  │張榮財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張榮財」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照片、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                      │三六八號│
 │    │            │碼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七│
 │    │            │                    │                      │九頁    │
 ├──┼──────┼──────────┼───────────┼────┤
 │  │午○○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午○○」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午○○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七│
 │    │            │                    │                      │九頁    │
 ├──┼──────┼──────────┼───────────┼────┤
 │  │v○○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v○○」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v○○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七│
 │    │            │                    │                      │九頁    │
 ├──┼──────┼──────────┼───────────┼────┤
 │  │m○○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m○○」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m○○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七│
 │    │            │                    │                      │九頁    │
 ├──┼──────┼──────────┼───────────┼────┤
 │  │D○○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D○○」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D○○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八│
 │    │            │                    │                      │0頁    │
 ├──┼──────┼──────────┼───────────┼────┤
 │  │宇○○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宇○○」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宇○○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八│
 │    │            │                    │                      │0頁    │
 ├──┼──────┼──────────┼───────────┼────┤
 │  │甲酉○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林治平」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林治平」姓│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名、照片、出生年月日│                      │三六八號│
 │    │            │、發證日期後影印而成│                      │卷第一八│
 │    │            │                    │                      │0頁    │
 ├──┼──────┼──────────┼───────────┼────┤
 │  │甲丁○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甲丁○」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甲丁○姓名、│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及偽造反面│                      │三六八號│
 │    │            │各項資料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八│
 │    │            │                    │                      │一頁    │
 ├──┼──────┼──────────┼───────────┼────┤
 │  │甲戊○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甲戊○」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甲戊○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及偽造反面│                      │三六八號│
 │    │            │各項資料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八│
 │    │            │                    │                      │一頁    │
 ├──┼──────┼──────────┼───────────┼────┤
 │  │辰○○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吳鎮潔」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辰○○身分證│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號碼及偽造反面各項資│                      │三六八號│
 │    │            │料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八│
 │    │            │                    │                      │一頁    │
 ├──┼──────┼──────────┼───────────┼────┤
 │  │甲黃○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甲黃○」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甲黃○姓名、│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及偽造反面│                      │三六八號│
 │    │            │各項資料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八│
 │    │            │                    │                      │一頁    │
 ├──┼──────┼──────────┼───────────┼────┤
 │  │甲甲○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甲甲○」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甲甲○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八│
 │    │            │                    │                      │二頁    │
 ├──┼──────┼──────────┼───────────┼────┤
 │  │甲癸○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甲癸○」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偽造反面各項資料│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後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八│
 │    │            │                    │                      │二頁    │
 ├──┼──────┼──────────┼───────────┼────┤
 │  │臧秉睿身分證│以臧秉睿之身分證影本│年籍資料為「臧秉睿」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換貼生年後影印而成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                    │、技術士證影本正、反面│三六八號│
 │    │            │                    │各一件                │卷第一八│
 │    │            │                    │                      │五頁    │
 ├──┼──────┼──────────┼───────────┼────┤
 │  │魏美珍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魏美珍」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照片、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出生年月日、發證日期│                      │三六八號│
 │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                      │卷第一八│
 │    │            │成                  │                      │六頁    │
 ├──┼──────┼──────────┼───────────┼────┤
 │  │張永松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張永松」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出生年月日、│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八│
 │    │            │                    │                      │八頁    │
 ├──┼──────┼──────────┼───────────┼────┤
 │  │黃德成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黃德成」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姓名、出生│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年月日、發證日期、身│                      │三六八號│
 │    │            │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八│
 │    │            │                    │                      │八頁    │
 ├──┼──────┼──────────┼───────────┼────┤
 │  │王俊豪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王俊豪」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照片後影印而│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成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九│
 │    │            │                    │                      │一頁    │
 ├──┼──────┼──────────┼───────────┼────┤
 │  │林靜識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林靜識」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姓名、出生│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年月日、發證日期、身│                      │三六八號│
 │    │            │份證碼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九│
 │    │            │                    │                      │一頁    │
 ├──┼──────┼──────────┼───────────┼────┤
 │  │陳巖隴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陳巖隴」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照片後影印而│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成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九│
 │    │            │                    │                      │二頁    │
 ├──┼──────┼──────────┼───────────┼────┤
 │  │王義雄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王義雄」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照片後影印而│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成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九│
 │    │            │                    │                      │三頁    │
 ├──┼──────┼──────────┼───────────┼────┤
 │  │a○○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a○○」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a○○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九│
 │    │            │                    │                      │三頁    │
 ├──┼──────┼──────────┼───────────┼────┤
 │  │許家偉身分證│以不詳姓名人者身分證│年籍資料為「許家偉」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出生年月日後│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九│
 │    │            │                    │                      │四頁    │
 ├──┼──────┼──────────┼───────────┼────┤
 │  │子○○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子○○」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子○○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九│
 │    │            │                    │                      │四頁    │
 ├──┼──────┼──────────┼───────────┼────┤
 │  │卯○○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吳宏琦」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照片、「吳宏│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琦」姓名、出生年月日│                      │三六八號│
 │    │            │、發證日期後影印而成│                      │卷第一九│
 │    │            │                    │                      │六頁    │
 ├──┼──────┼──────────┼───────────┼────┤
 │  │U○○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U○○」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U○○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九│
 │    │            │                    │                      │七頁    │
 ├──┼──────┼──────────┼───────────┼────┤
 │  │王欲淑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王欲淑」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照片、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字號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九│
 │    │            │                    │                      │九頁    │
 ├──┼──────┼──────────┼───────────┼────┤
 │  │黃怡惠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黃怡惠」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姓名、身分證│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字號後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一九│
 │    │            │                    │                      │九頁    │
 ├──┼──────┼──────────┼───────────┼────┤
 │  │賴長春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賴長春」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照片後影印而│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成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二0│
 │    │            │                    │                      │0頁    │
 ├──┼──────┼──────────┼───────────┼────┤
 │  │張世裕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張世裕」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照片後影印而│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成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二0│
 │    │            │                    │                      │0頁    │
 ├──┼──────┼──────────┼───────────┼────┤
 │  │劉建志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劉建志」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塗銷發證日期後影│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二0│
 │    │            │                    │                      │0頁    │
 ├──┼──────┼──────────┼───────────┼────┤
 │  │柯進香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柯進香」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姓名、身分證│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字號後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二0│
 │    │            │                    │                      │二頁    │
 ├──┼──────┼──────────┼───────────┼────┤
 │  │盧玉桂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盧玉桂」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相片、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                      │三六八號│
 │    │            │日、發證日期後影印而│                      │卷第二0│
 │    │            │成                  │                      │二頁    │
 ├──┼──────┼──────────┼───────────┼────┤
 │  │賴菊月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賴菊月」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姓名、身分證│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字號、出生年月日、發│                      │三六八號│
 │    │            │證日期後影印而成    │                      │卷第二0│
 │    │            │                    │                      │二頁    │
 ├──┼──────┼──────────┼───────────┼────┤
 │  │王雅伶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王雅伶」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偽造反面各項資料│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後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二0│
 │    │            │                    │                      │三頁    │
 ├──┼──────┼──────────┼───────────┼────┤
 │  │曾雍廷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曾雍廷」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姓名、身分證│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字號、出生年月日、發│                      │三六八號│
 │    │            │證日期後影印而成    │                      │卷第二0│
 │    │            │                    │                      │五頁    │
 ├──┼──────┼──────────┼───────────┼────┤
 │  │s○○身分證│以s○○之身分證影本│年籍資料為「楊淑滿」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換貼「楊淑滿」姓名、│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偽造反面地址後影印而│                      │三六八號│
 │    │            │成                  │                      │卷第二0│
 │    │            │                    │                      │六頁    │
 ├──┼──────┼──────────┼───────────┼────┤
 │  │I○○身分證│以I○○之身分證本換│年籍資料為「I○○」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貼照片後影印而成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                    │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二0│
 │    │            │                    │                      │六頁    │
 ├──┼──────┼──────────┼───────────┼────┤
 │  │甲辰○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甲辰○」身│九十年偵│
 │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甲辰○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                      │卷第二0│
 │    │            │                    │                      │六頁    │
 └──┴──────┴──────────┴───────────┴────┘
附表四
 ┌──┬──────────┬────────────┬─────────┐
 │編號│                    │其他扣案證物            │  頁     數       │
 ├──┼──────────┼────────────┼─────────┤
 │1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F○○」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四頁│
 ├──┼──────────┼────────────┼─────────┤
 │2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宙○○」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四頁│
 ├──┼──────────┼────────────┼─────────┤
 │3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J○○」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四頁│
 ├──┼──────────┼────────────┼─────────┤
 │4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高明忠」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四頁│
 ├──┼──────────┼────────────┼─────────┤
 │5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癸○○」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五頁│
 ├──┼──────────┼────────────┼─────────┤
 │6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黃昭維」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六頁│
 ├──┼──────────┼────────────┼─────────┤
 │7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鄭樂楊」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七頁│
 ├──┼──────────┼────────────┼─────────┤
 │8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甲己○」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七頁│
 ├──┼──────────┼────────────┼─────────┤
 │9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z○○」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八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B○○」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八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高靜芳」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八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張振翼」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九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y○○」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九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L○○」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九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寅○○」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0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何錦柱」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0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林皓鴻」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一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甲玄○」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二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張雅倫」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二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P○○」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二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c○○」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二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杜俊賢」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三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謝宜欽」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三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甲巳○」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三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林奕廷」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四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張銘賢」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四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翁錦棟」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四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陳育德」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四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辛○○」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四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l○○」身│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六八號卷第一七五頁│
 │    │                    │⒉年籍資料為「l○○」空│                  │
 │    │                    │  軍作戰司令部識別證影本│                  │
 │    │                    │  正、反面各一件        │                  │
 │    │                    │                        │                  │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甲C○」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六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葉紹聆」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六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李宇婷」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七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陳碧萱」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七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楊秋蘭」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七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x○○」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七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黃滌文」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八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何軍霆」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八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韓新民」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八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W○○」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九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甲乙○」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0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H○○」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0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吳志峰」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二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吳坤松」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二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李明偉」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二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玄○○」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二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甲申○」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三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張恒斌」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三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羅螢輝」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三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呂桂育」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四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張菁育」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四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o○○」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四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N○○」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四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羅月霞」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四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甲戌○」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四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黃千祐」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五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j○○」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五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林呂清芬」身│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六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r○○○」│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  身分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六頁│
 │    │                    │⒉年籍資料為「r○○○」│                  │
 │    │                    │  汽車駕駛執照影本一件  │                  │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Y○○」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六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何孟秦」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六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f○○」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七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莊樹旺」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七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蕭弘書」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八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p○○」身│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  分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八頁│
 │    │                    │⒉年籍資料為「p○○」汽│                  │
 │    │                    │  車駕駛執照影本一件    │                  │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t○○」身│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  分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八頁│
 │    │                    │⒉年籍資料為「t○○」汽│                  │
 │    │                    │  車駕駛執照影本一件    │                  │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梁成章」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九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王棕祺」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面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九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林育廷」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九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黃丘宜」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九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劉文龍」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九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鍾冬潮」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九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潘振源」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九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徐子忠」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九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徐月淙」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0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羅振邦」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0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余俊麟」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0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張琬束」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0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李松遠」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一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王俊偉」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一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許勝富」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二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高雅惠」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二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陳宏明」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二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楊雅珍」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三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李遠足」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三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朱碧雲」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三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林益裕」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三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林重義」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四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楊見祥」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四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何坤斌」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四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乙○○」身│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六八號卷第一九五頁│
 │    │                    │⒉年籍資料為「乙○○」軍│                  │
 │    │                    │  人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各│                  │
 │    │                    │  一件                  │                  │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蘇誌銘」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五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程立仁」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五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酉○○」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六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林建仲」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六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劉宜諺」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六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陳國峰」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六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陳柱宇」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六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蕭文欽」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六頁│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吳月琴」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七頁│
 ├──┼──────────┼────────────┼─────────┤
 │101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鄭雅琴」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七頁│
 ├──┼──────────┼────────────┼─────────┤
 │102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林文政」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七頁│
 ├──┼──────────┼────────────┼─────────┤
 │103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莊婉貞」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七頁│
 ├──┼──────────┼────────────┼─────────┤
 │104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韓宗智」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七頁│
 ├──┼──────────┼────────────┼─────────┤
 │105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謝碧滄」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八頁│
 ├──┼──────────┼────────────┼─────────┤
 │106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侯柏任」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八頁│
 ├──┼──────────┼────────────┼─────────┤
 │107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陳坤鼎」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九頁│
 ├──┼──────────┼────────────┼─────────┤
 │108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于淑玉」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九頁│
 ├──┼──────────┼────────────┼─────────┤
 │109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李沛蒔」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九頁│
 ├──┼──────────┼────────────┼─────────┤
 │110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吳建周」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九頁│
 ├──┼──────────┼────────────┼─────────┤
 │111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劉嘉明」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0頁│
 ├──┼──────────┼────────────┼─────────┤
 │112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鄭鴻欽」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0頁│
 ├──┼──────────┼────────────┼─────────┤
 │113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邱興茂」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一頁│
 ├──┼──────────┼────────────┼─────────┤
 │114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陸為倫」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一頁│
 ├──┼──────────┼────────────┼─────────┤
 │115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陳宏維」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一頁│
 ├──┼──────────┼────────────┼─────────┤
 │116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邱天祥」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一頁│
 ├──┼──────────┼────────────┼─────────┤
 │117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田朱陰」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一頁│
 ├──┼──────────┼────────────┼─────────┤
 │118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張秀鳳」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二頁│
 ├──┼──────────┼────────────┼─────────┤
 │119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朱榮貴」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二頁│
 ├──┼──────────┼────────────┼─────────┤
 │120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謝豐生」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三頁│
 ├──┼──────────┼────────────┼─────────┤
 │121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曾聖儒」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三頁│
 ├──┼──────────┼────────────┼─────────┤
 │122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鍾素梅」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三頁│
 ├──┼──────────┼────────────┼─────────┤
 │123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李安濱」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三頁│
 ├──┼──────────┼────────────┼─────────┤
 │124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陳坤山」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四頁│
 ├──┼──────────┼────────────┼─────────┤
 │125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謝志偉」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四頁│
 ├──┼──────────┼────────────┼─────────┤
 │126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鍾秀琴」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四頁│
 ├──┼──────────┼────────────┼─────────┤
 │127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廖芳儀」身│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  分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四頁│
 │    │                    │⒉年籍資料為「廖芳儀」汽│                  │
 │    │                    │  車駕駛執照影本二件    │                  │
 ├──┼──────────┼────────────┼─────────┤
 │128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包國樑」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五頁│
 ├──┼──────────┼────────────┼─────────┤
 │129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鄭春明」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五頁│
 ├──┼──────────┼────────────┼─────────┤
 │130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E○○」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五頁│
 ├──┼──────────┼────────────┼─────────┤
 │131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庚○○」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五頁│
 ├──┼──────────┼────────────┼─────────┤
 │132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甲B○」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六頁│
 ├──┼──────────┼────────────┼─────────┤
 │133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陳素娟」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六頁│
 ├──┼──────────┼────────────┼─────────┤
 │134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謝祈樺」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0六頁│
 └──┴──────────┴────────────┴─────────┘
附表五
 ★除編號20至24為複寫正本外,均係偽造之行動電話門號
   卡申請表影本
┌─┬──────┬───────┬──────────┬───────┐
│編│  申請日期  │     門號     │   被害人姓名證號   │    備註      │
│號│            │              │                    │電訊公司名稱  │
│  │            │              │                    │無合約證明    │
│  │            │              │                    │未結金額不明  │
│  │            │              │                    │署押、印文    │
├─┼──────┼───────┼──────────┼───────┤
│  │八十九年一月│0000000000    │      甲卯○        │台灣大哥大公司│
│1│十四日      │              │Z000000000│89年度偵字第│
│  │            │              │                    │16473號頁│
│  │            │              │??                │ ??? ?    │
│  │            │              │?                  │甲卯○署押一枚│
├─┼──────┼───────┼──────────┼───────┤
│  │八十九年一月│0000000000    │      甲亥○        │台灣大哥大公司│
│2│二十八日    │              │Z000000000│89年度偵字第│
│  │            │              │                    │16473號頁│
│  │            │              │                    │121        │
│  │            │              │                    │甲亥○署押一枚│
├─┼──────┼───────┼──────────┼───────┤
│  │八十九年二月│0000000000    │      G○○        │遠傳電訊公司  │
│3│二十六日    │              │Z000000000│89年度訴字第│
│  │            │              │                    │2837卷Ⅰ頁│
│  │            │              │                    │177        │
│  │            │              │                    │G○○署押一枚│
├─┼──────┼───────┼──────────┼───────┤
│  │八十九年五月│0000000000    │      甲辛○        │台灣大哥大公司│
│4│四日        │              │Z000000000│89年度偵字第│
│  │            │              │                    │16473號頁│
│  │            │              │                    │107        │
│  │            │              │                    │甲辛○署押一枚│
├─┼──────┼───────┼──────────┼───────┤
│  │八十九年五月│0000000000    │      甲○○        │台灣大哥大公司│
│5│十九日      │              │Z000000000│89年度偵字第│
│  │            │              │                    │16473號頁│
│  │            │              │                    │112        │
│  │            │              │                    │甲○○署押一枚│
├─┼──────┼───────┼──────────┼───────┤
│  │八十九年五月│0000000000    │      X○○        │遠傳電訊公司  │
│6│二十六日    │              │Z000000000│89年度訴字第│
│  │            │              │                    │2837卷Ⅰ頁│
│  │            │              │                    │229        │
│  │            │              │                    │X○○署押一枚│
├─┼──────┼───────┼──────────┼───────┤
│  │八十九年五月│0000000000    │      甲宇○        │遠傳電訊公司  │
│7│三十日      │              │Z000000000│89年度訴字第│
│  │            │              │                    │2837卷Ⅰ頁│
│  │            │              │                    │223        │
│  │            │              │                    │甲宇○署押一枚│
├─┼──────┼───────┼──────────┼───────┤
│  │八十九年五月│0000000000    │      申○○        │遠傳電訊公司  │
│8│三十一日    │0000000000    │Z000000000│89年度訴字第│
│  │            │              │                    │2837卷Ⅰ頁│
│  │            │              │                    │179、189│
│  │            │              │                    │申○○署押計二│
│  │            │              │                    │枚            │
│  │            ├───────┼──────────┼───────┤
│  │            │0000000000    │      甲宇○        │89年度訴字第│
│  │            │0000000000    │Z000000000│2837卷Ⅰ頁│
│  │            │0000000000    │                    │172、173│
│  │            │0000000000    │                    │、181、18│
│  │            │0000000000    │                    │3、191、1│
│  │            │0000000000    │                    │93、203、│
│  │            │0000000000    │                    │205、207│
│  │            │0000000000    │                    │、209、21│
│  │            │0000000000    │                    │1、215、2│
│  │            │0000000000    │                    │17、219、│
│  │            │0000000000    │                    │221、225│
│  │            │0000000000    │                    │、227、23│
│  │            │0000000000    │                    │1、233、2│
│  │            │0000000000    │                    │35          │
│  │            │0000000000    │                    │甲宇○署押計十│
│  │            │0000000000    │                    │九枚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八十九年七月│0000000000    │      K○○        │和信電訊公司  │
│9│十三日      │              │Z000000000│89年度偵字第│
│  │            │              │                    │11368號頁│
│  │            │              │                    │156        │
│  │            │              │                    │K○○署押一枚│
├─┼──────┼───────┼──────────┼───────┤
│  │八十九年七月│0000000000    │      e○○        │台灣大哥大公司│
││二十二日    │              │Z000000000│89年度偵字第│
│  │            ├───────┼──────────┤16473號頁│
│  │            │0000000000    │      亥○○        │115、118│
│  │            │              │Z000000000│e○○、亥○○│
│  │            │              │                    │署押各一枚    │
├─┼──────┼───────┼──────────┼───────┤
│  │八十九年八月│0000000000    │      d○○        │和信電訊公司  │
││二日        │              │Z000000000│90年度偵字第│
│  │            ├───────┼──────────┤11368號頁│
│  │            │0000000000    │      戊○○        │158、160│
│  │            │              │Z000000000│d○○、戊○○│
│  │            │              │                    │印文各一枚    │
├─┼──────┼───────┼──────────┼───────┤
│  │八十九年八月│000000000?   │      c○○        │和信電訊公司  │
││七日        │              │Z000000000│90年度偵字第│
│  │            ├───────┼──────────┤11368號頁│
│  │            │0000000000    │      甲C○        │159、163│
│  │            │              │Z000000000│c○○、甲C○│
│  │            │              │                    │署押各一枚    │
├─┼──────┼───────┼──────────┼───────┤
│  │八十九年八月│0000000000    │      T○○        │和信電訊公司  │
││九日        │              │Z000000000│90年度偵字第│
│  │            │              │                    │11368號頁│
│  │            │              │                    │152        │
│  │            │              │                    │T○○印文一枚│
├─┼──────┼───────┼──────────┼───────┤
│  │八十九年八月│0000000000    │      宙○○        │和信電訊公司  │
││十日        │              │Z000000000│90年度偵字第│
│  │            │              │                    │11368號頁│
│  │            │              │                    │161        │
│  │            │              │                    │宙○○署押一枚│
├─┼──────┼───────┼──────────┼───────┤
│  │八十九年八月│0000000000    │      甲地○        │和信電訊公司  │
││十二日      │              │Z000000000│90年度偵字第│
│  │            │              │                    │11368號頁│
│  │            │              │                    │154        │
│  │            │              │                    │甲地○署押一枚│
├─┼──────┼───────┼──────────┼───────┤
│  │八十九年八月│0000000000    │      甲丁○        │和信電訊公司  │
││三十一日    │              │Z000000000│90年度偵字第│
│  │            │              │                    │11368號頁│
│  │            │              │                    │151        │
│  │            │              │                    │甲丁○印文一枚│
├─┼──────┼───────┼──────────┼───────┤
│  │八十九年九月│0000000000    │      甲庚○        │遠傳電訊公司  │
││十日        │              │Z000000000│89年度訴字第│
│  │            │              │                    │2837卷Ⅰ頁│
│  │            │              │                    │176        │
│  │            │              │                    │甲庚○署押一枚│
├─┼──────┼───────┼──────────┼───────┤
│  │八十八年九月│0000000000    │      k○○        │和信電訊公司  │
││十一日      │              │Z000000000│90年度偵字第│
│  │            │              │                    │11368號頁│
│  │            │              │                    │153        │
│  │            │              │                    │k○○印文一枚│
├─┼──────┼───────┼──────────┼───────┤
│  │八十九年九月│0000000000    │      Q○○  ???│和信電訊公司  │
││十六日      │              │Z000000000│90年度偵字第│
│  │            │              │                    │11368號頁│
│  │            │              │                    │155        │
│  │            │              │                    │Q○○署押一枚│
├─┼──────┼───────┼──────────┼───────┤
│  │八十九年十月│0000000000    │      r○○○      │和信電訊公司  │
││五日        │              │Z000000000│89年度偵字第│
│  │            │              │                    │16473號頁│
│  │            │              │                    │30          │
├─┼──────┼───────┼──────────┼───────┤
│  │八十九年十月│0000000000    │      Y○○        │和信電訊公司  │
││五日        │              │Z000000000│89年度偵字第│
│  │            │    ????  │                    │16473號頁│
│  │  ?????│              │       ?????   │31          │
├─┼──────┼───────┼──────────┼───────┤
│  │八十九年十月│0000000000    │      u○○        │和信電訊公司  │
││五日        │              │Z000000000│89年度偵字第│
│  │            │              │                    │16473號頁│
│  │            │              │                    │32          │
├─┼──────┼───────┼──────────┼───────┤
│  │八十九年十月│0000000000    │      p○○        │和信電訊公司  │
││五日        │              │Z000000000│89年度偵字第│
│  │            │              │                    │16473號頁│
│  │            │              │                    │33          │
├─┼──────┼───────┼──────────┼───────┤
│  │八十九年十月│0000000000    │      t○○        │和信電訊公司  │
││五日        │              │Z000000000│89年度偵字第│
│  │            │              │                    │16473號頁│
│  │            │              │                    │34          │
├─┼──────┼───────┼──────────┼───────┤
│  │八十九年十月│0000000000    │      h○○        │遠傳電訊公司  │
││六日        │              │Z000000000│89年度訴字第│
│  │            │              │                    │2837號卷Ⅰ│
│  │            │              │                    │頁175      │
│  │            │              │                    │h○○署押一枚│
│  │            │              │                    │、印文一枚    │
├─┼──────┼───────┼──────────┼───────┤
│  │九十年十二月│0000000000    │      b○○        │遠傳電訊公司  │
││十一日      │              │Z000000000│89年度訴字第│
│  │            │              │                    │2837號卷Ⅰ│
│  │        ?  ├───────┼──────────┤頁185、17│
│  │            │0000000000    │      甲壬○        │8            │
│  │            │              │Z000000000│b○○署押一枚│
│  │            │              │                    │、甲壬○署押二│
│  │            │              │                    │枚            │
├─┼──────┼───────┼──────────┼───────┤
│  │九十年十二月│0000000000    │      V○○        │遠傳電訊公司  │
││十三日      │              │Z000000000│89年度訴字第│
│  │            │              │                    │2837號卷Ⅰ│
│  │            │              │                    │頁188      │
│  │            │              │                    │V○○署押一枚│
├─┼──────┼───────┼──────────┼───────┤
│  │九十年十二月│0000000000    │      甲午○        │遠傳電訊公司  │
││十六日      │0000000000    │Z000000000│89年度訴字第│
│  │            │              │                    │2837號卷Ⅰ│
│  │            │              │                    │頁186、18│
│  │            │              │                    │7            │
│  │            │              │                    │甲午○署押計二│
│  │            │              │                    │枚            │
├─┼──────┼───────┼──────────┼───────┤
│  │九十年十二月│0000000000    │      甲宙○        │遠傳電訊公司  │
││十八日      │              │Z000000000│89年度訴字第│
│  │            │              │                    │2837號卷Ⅰ│
│  │            │              │                    │頁202      │
│  │            │              │                    │無署押、印文  │
├─┼──────┼───────┼──────────┼───────┤
│  │不詳日期    │0000000000    │      甲天○        │遠傳電訊公司  │
││            │              │Z000000000│89年度訴字第│
│  │            │              │                    │2837號卷Ⅰ│
│  │            │              │                    │頁171      │
│  │            │              │                    │甲天○署押計二│
│  │            │              │                    │枚            │
└─┴──────┴───────┴──────────┴───────┘
附表六
 郵局儲金簿及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編號│戶名            │偽造情形          │頁數              │
 ├──┼────────┼─────────┼─────────┤
 │1  │賴淑琴(台中旱溪│換貼戶名為賴淑琴、│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路郵局)        │局號、帳號、立帳郵│四七三號卷第三八頁│
 │    │                │局                │                  │
 ├──┼────────┼─────────┼─────────┤
 │2  │甲寅○(台中旱溪│換貼戶名為甲寅○、│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路郵局)        │局號、帳號、立帳郵│四七三號卷第三八頁│
 │    │                │局                │                  │
 ├──┼────────┼─────────┼─────────┤
 │3  │t○○(台中旱口│換貼戶名為t○○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路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三八頁│
 ├──┼────────┼─────────┼─────────┤
 │4  │張月春(豐原信義│換貼戶名為張月春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三九頁│
 ├──┼────────┼─────────┼─────────┤
 │5  │p○○(豐原信義│換貼戶名為p○○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三九頁│
 ├──┼────────┼─────────┼─────────┤
 │6  │王雅伶(台中漢口│換貼戶名為王雅伶、│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路郵局)        │局號、帳號、立帳郵│四七三號卷第四0頁│
 │    │                │局                │                  │
 ├──┼────────┼─────────┼─────────┤
 │7  │楊祈福(豐原信義│換貼戶名為楊祈福、│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街郵局)        │局號、帳號        │四七三號卷第四一頁│
 ├──┼────────┼─────────┼─────────┤
 │8  │u○○(豐原信義│換貼戶名為u○○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四一頁│
 ├──┼────────┼─────────┼─────────┤
 │9  │S○○(豐原信義│換貼戶名為S○○、│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街郵局)        │局號、帳號        │四七三號卷第四一頁│
 ├──┼────────┼─────────┼─────────┤
 │  │鄭鴻欽(豐原信義│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三五頁│
 ├──┼────────┼─────────┼─────────┤
 │  │梁家福(豐原信義│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三五頁│
 ├──┼────────┼─────────┼─────────┤
 │  │蕭弘書(豐原信義│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三五頁│
 ├──┼────────┼─────────┼─────────┤
 │  │張靜薇(文心分行│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              │                  │四七三號卷第三六頁│
 ├──┼────────┼─────────┼─────────┤
 │  │盧俊吉(華南銀行│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水湳分行)      │                  │四七三號卷第三六頁│
 ├──┼────────┼─────────┼─────────┤
 │  │張秋玉(華僑銀行│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              │                  │四七三號卷第三六頁│
 ├──┼────────┼─────────┼─────────┤
 │  │陳厚志(豐原信義│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三七頁│
 ├──┼────────┼─────────┼─────────┤
 │  │溫秀義          │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                │                  │四七三號卷第三七頁│
 ├──┼────────┼─────────┼─────────┤
 │  │齊孝仁(彰化銀行│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東基隆分行)    │                  │四七三號卷第三七頁│
 ├──┼────────┼─────────┼─────────┤
 │  │王奇麟(豐原信義│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三九頁│
 ├──┼────────┼─────────┼─────────┤
 │  │n○○(豐原信義│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四0頁│
 ├──┼────────┼─────────┼─────────┤
 │  │n○○(豐原信義│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四0頁│
 └──┴────────┴─────────┴─────────┘
附表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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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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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CASIO條碼機一台           │九十年保管字第二八六八號第一二號│
 ├───┼─────────────┼────────────────┤
 │ 2   │色帶四盒     ?           │九十年保管字第二八六八號第一三號│
 ├───┼─────────────┼────────────────┤
 │ 3   │0000000000sim卡一張(邱奕 │九十年保管字第二八六八號第一四號│
 │      │約所有)                  │                                │
 ├───┼─────────────┼────────────────┤
 │ 4? │0000000000sim卡一張(邱奕 │九十年保管字第二八六八號第一五號│
 │      │約所有)                  │                                │
 ├───┼─────────────┼────────────────┤
 │ 5   │NOKIA手機一支(邱奕約所有 │九十年保管字第二八六八號第一六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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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手機晶片空盒子十四個      │九十年保管字第二八六八號第十號  │
 ├───┼─────────────┼────────────────┤
 │?r   │手提公事包一個            │九十年保管字第二八六八號第一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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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偽造或無偽造跡象之身分證及│九十年保管字第二八六八號第九號  │
 │      │駕照影本二十三頁(區別詳如│                                │
 │      │附表一及附表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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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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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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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陳昇炎變造身分證一張(照片│九十一年保管字第一二一九號第一七│
 │      │已撕去)                  │號                              │
 ├───┼─────────────┼────────────────┤
 │ 2   │劉明通變造身分證一張(換貼│九十一年保管字第一二一九號第一七│
 │      │不詳姓名人之照片)        │號                              │
 └───┴─────────────┴────────────────┘
附表九(八十九年十月七日查獲)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                                │
 ├───┼─────────────┼────────────────┤
 │ 1   │行動電話門號卡六十二片    │九十年保管字第一六四三號第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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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郵局提款卡一張            │九十年保管字第一六四三號第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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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身分證七張                │九十年保管字第一六四三號第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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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駕照二張                  │九十年保管字第一六四三號第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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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印章四十七枚              │九十年保管字第一六四三號第五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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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學生證一張                │九十年保管字第一六四三號第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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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郵局儲金簿一本            │九十年保管字第一六四三號第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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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電腦磁片二片              │九十年保管字第一六四三號第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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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