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鴻明(原名李建良)
- 指定辯護人
- 林志雄律師
- 被告
- 江豐盛
- 指定辯護人
- 黃慕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3711、4199、7214、738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14
、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戊○○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合計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柒零公克,含包裝袋拾只),均沒收銷燬之;扣案注射針筒、吸管分裝杓各貳支均沒收之;又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八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柒零公克,含包裝袋拾只),均沒收銷燬之;扣案注射針筒、吸管分裝杓各貳支均沒收之;未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各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扣案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合計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戊○○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141號判決、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571號判決先後駁回上訴確定,戊○○經入監執行後,於99年1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明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時地,販賣海洛因予丙○○、丁○○(交易方式、價格,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
二、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7年3月17日停止戒治,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8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同一罪名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562號判決、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6972號判決先後駁回上訴確定。又㈠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64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上開㈠㈡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5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丙○○於99年10月25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罪刑,於101年9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2年2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施用、持有,竟分別為如下行為:
(一)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3年3月4日14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3樓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產生煙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時間,持用如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與己○○聯絡後,旋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地點,均以750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各1小包予己○○共28次。
三、嗣員警於103年3月4日23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丙○○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3樓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包(含袋重合計2.87公克)、注射針筒2支、吸管分裝杓2支、電子磅秤1台、行動電話2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復於同年月12日14時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前往臺南市○○路000號前拘提戊○○,並徵得戊○○之同意對其執行搜索,當場自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中查獲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戊○○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警詢、偵訊時之所以坦承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丙○○、丁○○,係因員警告知若不承認就會將伊收押,共同被告丙○○因坦認犯罪已獲交保等語,伊害怕被收押,才承認。伊接受警詢時,係員警先拿丙○○、丁○○的筆錄給伊看,伊才跟著員警的問題作答,若勘驗警詢錄影光碟,可看出伊是看著別人的筆錄作答,伊以為警察跟檢察官是一起的,才會在偵訊時也坦承云云(本院卷一第125至127頁、第131頁背面至第132頁背面)。惟經本院勘驗被告戊○○於警詢時之錄影光碟,光碟影音內容全程連續,無中斷、跳接情形,被告戊○○應答過程語氣承轉流利,語意前後連貫,並無看著螢幕或文件一字一句照唸情形,員警語氣尚稱平和,未見有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等情形,亦未向被告戊○○表示若不承認犯罪就要將其收押等語(本院卷一第176至191頁)。況被告戊○○若確未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僅係因害怕遭到羈押而曲意迎合檢警之提問,對於證人之相關指述情節一概坦認,其於警詢、偵訊時應係一味附和檢警之提問,惟對案情相關細節均無法描述,然勘驗被告戊○○警詢、偵訊時供述內容,其於警詢、偵訊中對員警、檢察官之提問並非一味附和,多次對員警、檢察官所詢及案情部分細節內容答稱:忘記了等語,亦有員警、檢察官未問及而被告戊○○主動追加補述案件其餘細節情形,且有對於員警所提示證人部分供述內容表示否認情形(均詳後述),顯見其於警詢、偵訊中坦認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行,確係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具備任意性之自白,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伊並未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丙○○、丁○○,係因員警告知若不坦承就要將伊收押才在警詢、偵訊中承認犯罪云云,應非事實,為不可採。而被告戊○○於警詢、偵訊中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既係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具備任意性之自白,揆諸前揭條文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丙○○、丁○○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三)除前開證據外,以下本判決所引用之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書證、物證等),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均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提示調查,檢察官、被告戊○○及其辯護人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之情況,亦認為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丙○○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且被告丙○○及其辯護人嗣於本院審理期日時表示對於全部證據之證據能力不爭執等語(本院卷二第78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告丙○○及其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書證、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前開書證、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均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依法提示、調查,故上揭書證、物證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戊○○部分:訊據被告戊○○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辯稱:偵查中之所以承認販賣海洛因予丙○○、丁○○,係因員警告知若不坦承就會被收押,伊怕被收押才坦承,偵訊時未向檢察官告知上情係因認為檢察官與警察是一夥的云云。經查:
1、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為伊與被告戊○○之電話通聯對話,當天伊與被告戊○○相約到被告戊○○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3樓之7之住處見面交易1錢的海洛因,金額為3萬元,伊向被告戊○○買海洛因,不是借,電話中沒有事先說伊要買多少海洛因,是當面交易的時候才講,該次交易的價款伊有交給被告戊○○等語(本院卷一第308至319頁)。核與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如附表四編號1⑸⑺⑻、編號2⑵⑷所示被告戊○○於警詢及偵訊中所為之自白大致相符(僅金額有所出入,詳後述)。
2、證人丙○○又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也是伊與被告戊○○的電話通聯對話,伊在第一通通聯對話之後的103年1月22日10時50分,到被告戊○○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3樓之7之住處,向被告戊○○買了1錢海洛因共3萬元,103年1月26日也就是第二通通聯對話,其中「阿呆」是指伊,「油漆」是指海洛因,「老闆」是指癸○○,是伊之前向被告戊○○買海洛因還沒付清的尾款2萬元,被告戊○○叫伊交給癸○○代收,這次的海洛因價金伊也有付清等語(本院卷一第308至319頁),核與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如附表四編號1⑸⑺
⑼、編號2⑶所示被告戊○○於警詢及偵訊中所為之自白大致相符(僅金額有所出入,詳後述)。
3、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3年1月中旬某日,確實有如伊於警詢、偵訊中所證稱伊與被告戊○○相約在臺南市和緯路成功夜市「全家福鞋店」旁,伊向被告戊○○購買1小包800元之海洛因毒品情事,當時伊有要拿800元現款給被告戊○○,被告戊○○說因為伊飼養的馬爾濟斯犬懷孕生產,想跟伊買剛出生的幼犬,屆時這800元直接折抵幼犬的價金,就沒有跟伊收這800元,後來伊就找不到被告戊○○,到現在還沒有把幼犬交給被告戊○○,被告戊○○也沒有向伊討等語(本院卷一第251頁至第258頁),核與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時所為如附表四編號1(15)、2⑸所示之自白內容大致相符(僅就尚未付款原因有所出入)。
4、綜核上情,堪認證人丙○○、丁○○上開有關向被告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證述均與事實相符而可採。惟有關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被告戊○○販賣第一級毒品予證人丙○○之價格,證人丙○○證稱為1錢3萬元,被告戊○○則於警詢中否認稱應為1錢2萬8千元,於卷內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證人丙○○之供述內容始為正確之情形下,應為有利於被告戊○○之判斷,即該2次價格均為2萬8千元,起訴書此部分記載應予更正。
5、證人癸○○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3年1月16日晚上約6時許(對應附表一編號1部分犯罪事實),因為當天為被告戊○○農曆生日,被告戊○○約伊去聚餐慶生,所以伊下班後就前往被告戊○○位於於臺南市○○區○○街00號3樓之7住處,被告戊○○跟伊說丙○○有託被告戊○○去買SIM卡,丙○○等一下會來,後來丙○○確實有去,應該是在同天下午6點25分至6點30分到的,伊看到被告戊○○拿SIM卡給丙○○,講沒兩句話,伊就跟被告戊○○去吃東西了,丙○○沒有一起去吃飯,當天伊沒有看到被告戊○○與丙○○交易毒品海洛因,也沒有看到被告戊○○交付除了SIM卡以外任何東西給丙○○等語(本院卷一第258頁至第265頁背面)。惟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及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時均供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地,被告戊○○確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丙○○之事實如前述,證人癸○○前開證言顯然與證人丙○○及被告戊○○之供述內容不符。而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被告戊○○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毒品海洛因交易時,僅有伊與被告戊○○2人,並無第三人在場等語(本院卷一第318頁背面至第319頁),則證人癸○○是否確有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地前往被告戊○○住處,已有可疑。又證人癸○○若果真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地確有在場,被告戊○○為何於警詢、偵訊時完全未曾提及此部分事實,嗣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否認犯罪,始請求傳喚證人癸○○到庭作證?又證人癸○○亦於本院審理時一度陳稱:伊不敢肯定伊有沒有記錯時間等語(本院卷一第262頁)。是證人癸○○前揭證言之憑信性實屬薄弱。況毒品交易事涉嚴厲刑責,本係隱蔽不欲人知,且毒品及金錢之交付均係在一瞬間完成,被告戊○○與證人丙○○交易毒品海洛因,未必願意讓證人癸○○目睹,而除非證人癸○○刻意關注被告戊○○與證人丙○○有無交易毒品之事實,被告戊○○與證人丙○○可在任何一個證人癸○○未注意之瞬間完成毒品之交易而不讓證人癸○○得知,是證人癸○○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地未目睹被告戊○○有與證人丙○○交易毒品之事實,並不能證明被告戊○○與證人丙○○未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地交易毒品海洛因。
6、辯護人請求傳喚證人即被告戊○○之女友壬○○,欲證明被告戊○○於103年跨年時告訴壬○○其因施用毒品惡習染上愛滋病,壬○○仍未離棄被告戊○○,被告戊○○從此決心戒毒,再也沒有接觸毒品,更不可能買賣毒品,員警在被告戊○○車上查扣的海洛因,係被告戊○○於103年跨年前所購買,因壬○○為測試被告戊○○戒毒之決心,要求被告戊○○勿丟棄,若壬○○發現被告戊○○施用其中任一包毒品,就要與被告戊○○分手(本院卷一第83頁)。而證人壬○○亦確實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上情無訛(本院卷一第266至271頁)。惟被告戊○○於警詢時明白供稱:伊最後一次施用海洛因時間為103年3月10日上午7時許,所施用海洛因係在103年3月1日所購買等語如附表四編號1⑷所示,顯然並未如其女友壬○○所證稱:被告戊○○自103年跨年後已棄絕毒品。證人壬○○上開證言,自不足以證明被告戊○○未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丙○○、丁○○。
7、被告戊○○辯稱係因害怕遭到收押始坦承犯行,但仍不願意遭判處罪刑,因此於接受警詢時故意留下伏筆,如其實際上未施用毒品,卻自白有施用毒品之事實,並將販入及賣出毒品之價格均供稱為2萬8千元,期待尿液鑑定報告完成後,檢察官就會發現上開不合理之處,進而可證明其並未施用甚至販賣毒品,沒想到檢察官並未發覺而逕行起訴云云(本院卷一第125至127頁)。惟:
(1)被告戊○○於103年3月12日為警拘提後,員警於同日15時許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鑑驗結果,固呈嗎啡陰性反應(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三卷】第15至17頁勘查同意採證書、偵辦毒品案件尿液代號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惟據被告戊○○於警詢時所為之供述,其最後一次施用海洛因時間為103年3月10日7時許,距離採尿時間長達56小時,遠罹於一般認為施用海洛因後得在尿液中驗得時間之26小時,被告戊○○經採集尿液送驗後呈嗎啡陰性反應,本屬合理。其於警詢中供承施用海洛因,鑑驗結果卻呈陰性,雖無法證明被告戊○○確有施用毒品之事實,然亦不能據此證明被告戊○○確實未施用海洛因毒品,而刻意於警詢中為此不實自白。
(2)被告戊○○雖於警詢時供稱向其上游毒販「阿華」販入海洛因毒品價格為1錢2萬8千元如附表四編號1(17)所示,並供稱販賣毒品海洛因予證人丙○○之價格亦為1錢2萬8千元如附表四編號1⑺所示。惟毒品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亦常見販賣者稀釋購入毒品再加以分裝後,轉手賣出毒品以獲利,況被告戊○○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時間為103年1月16日、同年月22日,其用以販賣予證人丙○○之海洛因必係於103年1月16日、同年月22日之前所購入,然細觀被告戊○○該部分供述內容(附表四編號1(17)),其係稱於2月2日向「阿華」以2萬8千元之價格,購入1錢海洛因供己施用,時間在其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之後,這期間毒品價格不無波動調漲之可能。故其辯稱此為其所埋留以證明其清白之伏筆證據云云,尚難採信。
(3)況被告戊○○同時辯稱:警詢、偵訊當時,認為警察、檢察官是一夥的云云如前述(本院卷一第125頁),則被告戊○○若果真認為檢察官與威脅其若不坦承就會將其收押之員警為一夥,又如何會在警詢供述中埋留伏筆,希冀檢察官能察覺有異,還其清白?若被告戊○○瞭解檢察官可明辨事實,其於警詢時在壓力下不得不為之不實自白,檢察官可藉由事證之分析發覺其實為無辜,被告戊○○何不於偵訊時向檢察官敘明自己並未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丙○○、丁○○之犯行?甚至於第一次偵訊後事隔逾2月之103年5月16日第二次偵訊,仍積極向檢察官表示希望能查得其所供出毒品上游之犯罪事實以獲減免其刑之優惠(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199號卷【下稱偵三卷】第106頁)。其辯稱:警詢時其因害怕遭收押,故意埋留伏筆,雖未施用毒品卻供稱有施用毒品、將販入及賣出毒品均供述為同一之價格,欲藉此證明其於警詢時所供述內容不實云云,顯不可採,不排除係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時雖坦承犯罪,事後反悔欲予翻供,且因本件起訴後,被告戊○○經閱覽案卷,發覺其尿液檢驗結果呈嗎啡陰性反應,且警詢筆錄中有此部分販入及賣出毒品價格供述相同情形,認為可資利用,而事後刻意捏造之說詞。
(4)又細觀被告戊○○如附表四所示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內容:
①如附表四編號1⑸所示被告戊○○於警詢中所為供述,員警就其販賣海洛因毒品予丙○○之犯行,先係籠統詢問:「先問這個丙○○就好了、等會再問那個…。」「來、我跟你說喔、提示這譯文給你看喔、根據丙○○、說啦喔。」「說伊所發的毒品海洛因啦喔、是向你拿的、是向你買的、喔、你對伊說的有什麼意見?伊說在正月16啦、喔、正月16至正月
22、喔、這都是向你拿、向你拿毒品、一次都拿1錢左右、喔、啊你有什麼意見?」,並未明確告知證人丙○○指述被告戊○○販賣海洛因予伊之次數,被告戊○○則明確肯定表示確有販賣海洛因予丙○○,只是時間不記得,但記得應該是2至3次,員警始告知證人丙○○指證被告戊○○分別在103年1月16日、同年月22日販賣海洛因予伊,共2次。若非確有其事,被告戊○○如何在員警未告知證人丙○○詳細陳述內容之情形下,正確答出曾經販賣海洛因毒品予丙○○之次數?
②如附表四編號1⑺所示被告戊○○於警詢中所為供述,員警詢問被告戊○○每次販賣海洛因予丙○○之價格、數量,被告戊○○回答1錢2萬8千元,員警質疑證人丙○○係供述每次向被告戊○○購買1錢海洛因,價格為3萬元,被告戊○○尚更正員警稱實際上為2萬8千元,3萬元中尚有2千元實際上為證人丙○○向其購買行動電話門號卡之價款。如被告戊○○確如其所述,員警向其威脅若不坦承就要將其收押,其因害怕而為不實自白供述,自應係一味曲意迎合員警之提問,焉有更正員警並主動補充案情細節之理?
③如附表四編號1(11)所示被告戊○○於警詢中所為供述,員警詢問證人丙○○有指證被告戊○○於103年3月4日販賣海洛因5分予伊(非本案犯罪事實),被告戊○○尚主動更正員警稱實際上應該是1錢的海洛因。
④如附表四編號1(15)所示被告戊○○於警詢中所為之供述,員警詢問如附表一編號3部分犯罪事實,當次證人丁○○係向被告戊○○購買多少金額之海洛因,被告戊○○先係表示忘記了,後又向員警抱怨證人丁○○是在另一次毒品交易才有付款,如附表一編號3該次毒品交易,證人丁○○說在做師公,回來才要拿錢給伊,後來也沒有付錢。主動供述證人丁○○未提及,員警亦未詢及之案情細節。而員警並未告知被告戊○○有關證人丁○○此部分供述,被告戊○○主動供述證人丁○○該次交易並未付款,此點亦與證人丁○○與本院審理時證稱該次交易並未付款給被告戊○○之情節相符(本院卷一第255頁)。若非確有其事,被告戊○○如何能正確陳述此部分案情細節?
⑤如附表四編號2⑵所示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內容,檢察官並未告知證人丙○○之供述內容,被告戊○○主動供出每次與證人丙○○交易價格為2萬8千元。檢察官詢問證人丙○○付款方式,並未告知被告戊○○有關證人丙○○此部分供述內容,被告戊○○主動供述證人丙○○常僅支付部分價款,之後再補付尾款,恰與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時身上帶不夠錢,會等下次有錢的時候才拿給被告戊○○等語相符(本院卷一第311頁背面)。若非確有其事,被告戊○○如何能正確陳述此部分案情細節?
⑥況觀上開警詢、偵訊過程中被告戊○○供述內容,對於本案有關時間、地點、金額等細節,常有「不記得」、「忘記了」之供述(惟就確有販賣海洛因予證人丙○○、丁○○之供述始終一致),若員警確實有威脅被告戊○○如不坦承就要收押,並提示證人筆錄及通訊監察譯文逼迫被告戊○○照著證人供述內容回答,被告戊○○屈於壓力不得不照員警所提出證人供述筆錄及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為不實自白,則以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均詳細記載電話通聯對話時間、內容,證人亦均詳細供述交易時間、地點、價格等細節,被告戊○○焉會對於本案有關時間、地點、金額等細節,屢屢答稱「不記得」、「忘記了」之情形?
(5)綜上,被告戊○○於警詢中並非一味附和員警之提問,而常有更正員警情形,對於員警所詢及案件細節,亦多以不記得、忘記了等語回覆,若員警果真係提示證人供述筆錄及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威逼被告戊○○照證人供述筆錄內容回答,被告戊○○焉有更正員警或屢屢稱不記得、忘記了等語之情形可言?況被告戊○○於上開警詢過程中,多有在員警未提示情況下,主動補充案件細節情形,所陳述案件細節內容,亦恰好與證人供述內容相符,若非確有其事,被告戊○○如何能正確供述案情細節內容?其辯稱:警詢、偵訊中係受到員警以羈押要脅,迫於壓力下為不實自白云云,應非事實。其另辯稱:為證明自己在警詢中為不實自白,其在警詢中故意埋留伏筆,假意供承自己有施用海洛因、將販入及賣出之海洛因價格為同一之供述云云,亦不足以作為其於警詢中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確係基於遭員警威嚇將予收押之情形下,迫於壓力不得不為之不實自白之證明如前述。被告戊○○於警詢中之供述,應均係出自其自由意志所為,且與事實相符。
8、則被告戊○○既於警詢、偵訊中基於其自由意志自白全部犯行,其所供述細節內容,亦多與證人丙○○、丁○○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及如附表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均能互相呼應、彼此勾稽,堪認其前於警詢、偵訊中所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其請求傳喚證人癸○○、壬○○,惟該二名證人之供述內容,不足以作為其未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丙○○、丁○○犯行之證明。其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辯稱警詢、偵訊中所為不實自白,係受員警威嚇將予羈押所致云云,無非臨訟企圖飾卸刑責之詞,不可採信。被告戊○○確有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丙○○、丁○○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丙○○部分:
1、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訊據被告丙○○對於此部分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其於103年3月5日15時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編號103Q126號),係由其親自排尿、裝填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無訛(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一卷】第2頁背面至第3頁),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勘查同意採證書及偵辦毒品案件尿液代號對照表各1紙在卷可據(警一卷第15、16頁),而該尿液檢體經送鑑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則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1紙附卷足憑(警一卷第17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2、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訊據被告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有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己○○之事實(警一卷第3頁背面至第4頁背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14號卷【下稱毒偵一卷】第103頁及其背面、本院卷二第78頁),核與證人己○○於警詢、偵訊時所為之證述相符(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二卷】第6頁背面至第8頁背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711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04頁背面至第105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及查獲照片15張在卷可稽(警二卷第9至19頁、警一卷第8、10至14頁、警二卷第45至52頁),另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包(含袋重合計2.87公克)、注射針筒2支、分裝杓2支、電子磅秤1台、行動電話2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丙○○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
(三)查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又係重罪,依一般經驗法則,販賣毒品者鋌而走險,苟非意在營利,所為何來?若無利可圖,衡情應無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之極大風險,無端親送至交易處所,或於自己住處附近為交易毒品之處所,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堪認被告戊○○、丙○○本件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均有從中賺取差價牟利營利之意圖,灼然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戊○○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予證人丙○○、丁○○之各次犯行;及被告丙○○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予證人己○○之各次罪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施用、持有,故:
1、被告戊○○部分:
(1)核被告戊○○就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戊○○於各次犯行中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2)被告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除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再加重外,其餘均加重其刑。
(3)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本件被告戊○○遭查獲販賣海洛因犯行僅3次、數量尚非極鉅,又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為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所謂「大盤」、「中盤」之販毒者,其惡性與犯罪情節核與大毒梟有重大差異,如不論其情節輕重,遽處以販賣毒品罪之法定本刑死刑或無期徒刑,誠屬情輕法重,過於嚴苛,有傷人民對法律之情感,其犯罪情狀,顯有可憫恕之情況,本院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就罰金刑部分先加後減之。
(4)被告戊○○雖於警詢、偵訊時供述其毒品來源「阿華」,然迄未查獲「阿華」之犯罪事證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3年10月13日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0月9日庚○玲於103偵7214字第63294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96、95頁),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適用。
2、被告丙○○部分:
(1)核被告丙○○如犯罪事實欄㈠所載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丙○○持有第一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核被告丙○○就如犯罪事實欄㈡所載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丙○○於各次犯行中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3)被告丙○○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4)被告丙○○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除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再加重外,其餘均加重其刑。
(5)被告丙○○於偵審中均自白如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犯行(經比對被告丙○○警詢筆錄前後文、證人己○○警詢供述及卷附譯文內容:①被告丙○○警詢筆錄中有關被告丙○○自承於102年12月「17」日18時17分許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己○○部分,應係102年12月「12」日18時17分之誤繕,該部分係被告丙○○對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即本判決書附表二編號1所為之自白;②被告丙○○就附表二編號1至11部分犯罪事實警詢自白見警一卷第4頁及其背面員警有關「編號1至23譯文」之訊問內容及警二卷第11至13頁通訊監察譯文;③被告丙○○就附表二編號12至20犯罪事實部分之警詢自白見警一卷第4頁背面,被告丙○○表示:「(問:102年12月16日至12月29日你與己○○電話通話,編號1至13譯文內容是做何事情?)有的是賣他毒品,有時是閒話家常與他泡茶」、「(問:編號幾號是你販售毒品給己○○?)除了編號12譯文以外其他每次都是我販售毒品海洛因給己○○」及警二卷第14至15頁譯文;④被告丙○○就附表二編號21至28犯罪事實部分之警詢自白見警一卷第3頁背面至第4頁員警有關「編號1至9譯文」之訊問內容,及警二卷第9至10頁通訊監察譯文),爰就其此部分犯罪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6)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之情形而言;再者,販賣毒品之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供應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定最輕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可謂不重,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資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8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丙○○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次數雖達28次,然觀之販賣對象僅1人,各次販賣數量甚微,販賣金額各僅為750元,所獲利益有限,所犯情節亦與專門大量販賣毒品之所謂「大盤」、「中盤」毒販仍有重大差異,與大宗走私或利用幫派組織結構販賣而獲得厚利、使毒品大量流通社會之情形相較,所生危害稍低,犯罪情狀不無可憫恕之處,依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後之最低刑度,仍嫌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容有情輕法重之虞,爰就此部分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揭加重減輕部分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7)被告丙○○之辯護人辯稱被告丙○○供出其毒品來源即被告戊○○,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適用(本院卷一第91頁),惟據卷附警製偵查報告(本院103年聲監續字第11號卷第8至11頁),本件員警於監聽被告丙○○之過程中,早自其與被告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對話內容,發覺被告戊○○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事實,並非因被告丙○○供出始查獲,此部分應無前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三)爰審酌被告戊○○前有賭博、施用毒品、強盜等前科紀錄,被告丙○○則有竊盜、恐嚇、侵占、施用毒品等犯罪紀錄,有其二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二人均有經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紀錄,應深知毒品對於人之身心殘害甚鉅,並足以危害社會治安,竟均販賣毒品,助長吸毒歪風,被告丙○○且不知戒絕毒癮,再犯施用毒品罪行,二人之行為均應予非難,及渠等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所得之價金,兼衡被告戊○○、丙○○於本院審理時分別自述被告戊○○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未婚尚無子女,目前經營早餐店,每月收入約2萬餘元;被告丙○○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目前以從事油漆工及販賣工藝品為業,每月收入約十餘萬元,已婚,子女均已成年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定應執行刑。
(四)沒收:
1、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諸同一法理,同時以營利販賣、供己施用之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施用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其最後一次販賣或施用毒品犯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僅能於最後一次販賣或施用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被告丙○○為警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包(合計驗餘淨重0.70公克,見警一卷第13頁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389號卷【下稱偵二卷】第24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同時為其販賣、施用所剩餘(本院卷二第76頁背面),揆諸前揭條文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丙○○最後一次犯罪即如犯罪事實欄㈠所載施用毒品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至於本件被告戊○○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警三卷第1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214號卷【下稱偵四卷】第18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據被告戊○○於警詢時之供述(見如附表四編號1⑵(17)所示),係供被告戊○○自己施用,與本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無關,且應係於本案犯罪行為時間後之103年2月2日、同年3月1日所購入,自不得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2、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所得之款項,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39號判決參照),是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或所得之金錢,無論已否扣案,即應依法沒收。又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並不及於因犯罪所得之利益,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不得為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固為刑法之特別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但上開法條既無如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規定,即應回歸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所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應依該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1)被告戊○○部分:
①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據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為其所有(本院卷二第77頁),且為供其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應分別於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於證人丁○○雖於偵訊時證稱: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毒品交易,其係以公共電話撥打被告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戊○○聯繫云云(偵一卷第111頁背面),惟據被告戊○○於警詢時否認稱:該支門號伊係自103年3月初才開始使用等語(見附表四編號1(14)所示被告警詢供述內容),即與本案發生時間不相合致,證人丁○○嗣於本院審理時復改稱:係在醫院服用美沙酮為戒癮治療時與被告戊○○遇到等語(本院卷一第251頁),又稱:時間經過太久,不復記憶等語(本院卷一第257頁背面),此部分無法證明被告戊○○確有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之工具,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②被告戊○○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行所得,據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均已付款等語(本院卷一第318頁背面),雖未扣案,仍應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被告戊○○之財產抵償之。至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告戊○○販賣第一毒品罪行所得,據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尚未交付被告戊○○如前述,此部分不為沒收之諭知。
(2)被告丙○○部分:
①扣案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警一卷第13頁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均為其所有(本院卷二第76頁背面、第78頁),且分別為供其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行所用之物,自應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則因未扣案,併諭知如不能沒收,應追徵其價額。
②扣案電子磅秤1台(同前扣押物品目錄表),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係用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行所用之工具(本院卷二第76頁背面),併予沒收。
③被告丙○○如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各次犯行所得,據證人己○○於警詢時供稱:均已付款予被告丙○○等語(警二卷第6頁至第8頁反面),雖未扣案,仍均應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被告丙○○之財產抵償之。
3、扣案注射針筒、吸管分裝杓各2支(同前扣押物品目錄表),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為其犯如犯罪事實欄㈠施用毒品罪行所用工具等語(本院卷二第76頁背面),併予沒收。
4、其餘扣案物(即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經核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不予沒收。
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514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本院卷一第64頁):被告戊○○於103年3月12日14時許,在臺南市南區○○路000號前,持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5包(毛重1.3公克),因認被告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並與本案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等語。惟據被告戊○○於警詢時供稱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係供己施用等語,並非販賣所剩餘,即與其本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行無關,且應係於本案犯罪行為時間後之103年2月2日、同年3月1日始購入如前述,此部分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行,無由為其本案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吸收,應係基於不同之犯意所為,即非本案起訴犯罪事實所涵蓋,並非同一案件,不在本件起訴範圍,而非本院得以審酌,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蘇碧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方式 │交易對象│交易金額│罪名及宣告刑 │ ├──┼──────┼───────┼─────────┼────┼────┼────────────┤ │ 1 │103年1月16日│臺南市中西區宮│戊○○利用所持用門│丙○○ │2萬8千元│戊○○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18時45分許 │後街16號3樓之7│號0000000000號行動│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 │ │ │ │電話與丙○○相約見│ │ │案門號○九三八六三二六九│ │ │ │ │面交易。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 │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 │ │ │ │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 │103年1月22日│同上 │同上 │丙○○ │2萬8千元│戊○○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10時50分許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 │ │ │ │ │ │ │案門號○九三八六三二六九│ │ │ │ │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 │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 │ │ │ │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3 │103年1月中旬│臺南市北區成功│戊○○與丁○○相約│丁○○ │800元 │戊○○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某日 │夜市附近「全家│見面交易 │ │ │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 │福鞋店」旁 │ │ │ │。 │ └──┴──────┴───────┴─────────┴────┴────┴────────────┘ 附表二: ┌─┬───────┬───────┬──────┬─────────────────────────┐ │編│時間 │地點 │持用行動 │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電話門號 │ │ ├─┼───────┼───────┼──────┼─────────────────────────┤ │1 │102年12月12日 │臺南市某全家超│0000000000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18時17分聯絡後│商處 │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2 │102年12月13日 │臺南市立人國小│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17時46分聯絡後│ │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3 │102年12月13日 │ │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20時37分聯絡後│臺南市立人國小│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4 │102年12月14日 │臺南市某全家超│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17時48分聯絡後│商處 │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5 │102年12月14日 │臺南市某全家超│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22時27分聯絡後│商處 │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6 │102年12月15日 │臺南市北區文賢│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8時53分聯絡後 │路292巷141弄7 │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號前空地停車場│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7 │102年12月15日 │臺南市某全家超│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12時7分聯絡後 │商處 │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8 │102年12月16日 │臺南市北區文賢│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7時30分聯絡後 │路292巷141弄7 │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號前空地停車場│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9 │102年12月16日 │臺南市立人國小│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12時1分聯絡後 │ │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10│102年12月20日 │臺南市北區文賢│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7時17分聯絡後 │路292巷141弄7 │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號前空地停車場│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11│102年12月20日 │臺南市立人國小│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10時57分聯絡後│ │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12│102年12月16日 │臺南市中西區公│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19時1分聯絡後 │園南路與海安路│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活動中心處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13│102年12月17日 │臺南市立人國小│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12時14分聯絡後│ │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14│102年12月17日 │臺南市某全家超│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19時42分聯絡後│商處 │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15│102年12月18日 │臺南市北區文賢│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8時27分聯絡後 │路292巷141弄7 │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號前空地停車場│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16│102年12月18日 │臺南市立人國小│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12時12分聯絡後│ │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17│102年12月18日 │臺南市某全家超│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19時6分聯絡後 │商處 │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18│102年12月19日 │臺南市北區文賢│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7時45分聯絡後 │路292巷141弄7 │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號前空地停車場│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19│102年12月21日 │臺南市立人國小│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10時15分聯絡後│ │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20│102年12月29日 │臺南市東區衛民│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21時30分聯絡後│街29之1號三樓 │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 │ │ │不久 │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 │ │ │ │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21│103年1月19日11│臺南市某全家超│0000000000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門│ │ │時28分許聯絡後│商 │ │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不久 │ │ │)沒收;扣案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 │ │ │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22│103年1月19日16│臺南市立人國民│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門│ │ │時15分許聯絡後│小學 │ │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不久 │ │ │)沒收;扣案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 │ │ │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23│103年1月19日21│臺南市北區文賢│0000000000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門│ │ │時許聯絡後不久│路292巷141弄7 │ │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 │號前空地停車場│ │)沒收;扣案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 │ │ │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24│103年1月20日上│臺南市北區文賢│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門│ │ │午7時58分許聯 │路292巷141弄7 │ │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絡後不久 │號前空地停車場│ │)沒收;扣案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 │ │ │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25│103年1月20日19│臺南市北區文賢│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門│ │ │時6分許聯絡後 │路292巷141弄7 │ │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不久 │號前空地停車場│ │)沒收;扣案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 │ │ │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26│103年1月21日11│臺南市北區文賢│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門│ │ │時55分許聯絡後│路292巷141弄7 │ │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不久 │號前空地停車場│ │)沒收;扣案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 │ │ │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27│103年1月24日18│臺南市北區文賢│0000000000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門│ │ │時32分許 │路292巷141弄7 │ │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 │號前空地停車場│ │)沒收;扣案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 │ │ │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28│103年1月28日13│臺南市北區文賢│同上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門│ │ │時16分許 │路292巷141弄7 │ │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 │號前空地停車場│ │)沒收;扣案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 │ │ │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三: ┌─────────────────────────────────────────────────┐ │監聽門號即被告戊○○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以下證據出處見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四卷】第9至13頁) │ ├──┬──────────┬────┬───────────────────────┬──────┤ │編號│通話時間 │呼叫方向│譯文內容 │證據出處 │ ├──┼──────────┼────┼───────────────────────┼──────┤ │ 1 │103年1月16日18時24分│受話 │戊○○:喂。 │警四卷第9頁 │ │ │ │ │丙○○:喂有空嗎,有空算帳嗎? │ │ │ │ │ │戊○○:這樣,20分。 │ │ │ │ │ │丙○○:20分以後好啦。 │ │ ├──┼──────────┼────┼───────────────────────┼──────┤ │ 2 │103年1月22日10時32分│發話 │戊○○:大哥在哪裡? │警四卷第11頁│ │ │ │ │丙○○:我在附近,我剛要打給你你就打過來。 │ │ │ │ │ │戊○○:我在這裡你要過來嗎? │ │ │ │ │ │丙○○:我馬上過去。 │ │ │ ├──────────┼────┼───────────────────────┼──────┤ │ │103年1月26日21時20分│發話 │戊○○:喂阿呆怎樣? │警四卷第13頁│ │ │ │ │丙○○:問你那邊還有沒有油漆啊。 │ │ │ │ │ │戊○○:沒有了你拿個油漆錢拿給老闆。 │ │ │ │ │ │丙○○:好。 │ │ └──┴──────────┴────┴───────────────────────┴──────┘ 附表四: ┌──┬────┬──┬──────────────────────────────────────┐ │編號│ 時間 │段落│ 被告於本案偵查中全部供述內容 │ ├──┼────┼──┼──────────────────────────────────────┤ │ 1 │ 警詢 │ ⑴ │警 方:來、我跟你說喔、現在時間103年3月12日喔、現在幾點? │ │ │ │ │戊○○:5點。 │ │ │(103年3│ │警 方:5點啦喔。 │ │ │月12日16│ │警 方:還沒、你現在看…現在幾點啦? │ │ │時50分起│ │戊○○:5點50…。 │ │ │至17時50│ │警 方:沒啦。 │ │ │分止) │ │戊○○:4點50、4點50。 │ │ │ │ │警 方:4點50啦喔、地點? │ │ │ │ │戊○○:臺南市警察局五分局偵查隊。 │ │ │ │ │警 方:你等等在看、沒關係、那不重要、你先弄弄、不然怕…等等來不及。 │ │ │ │ │警 方:16點50啦喔、給你問的地點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啦喔、給你的│ │ │ │ │ 案件毒品防制條例、你什麼名字? │ │ │ │ │戊○○:戊○○。 │ │ │ │ │警 方:戊○○、你外號什麼名。 │ │ │ │ │戊○○:小龍。 │ │ │ │ │警 方:小龍嘛喔、你出生年月日。 │ │ │ │ │戊○○:66年2月21。 │ │ │ │ │警 方:你的出生地在哪? │ │ │ │ │戊○○:臺南市。 │ │ │ │ │警 方:臺南市喔、你現在職業是什麼? │ │ │ │ │戊○○:服務業。 │ │ │ │ │警 方:服務業啦喔、你身份證號碼幾號? │ │ │ │ │戊○○:Z000000000。 │ │ │ │ │警 方:你的戶口地址在哪? │ │ │ │ │戊○○:台南市○○街00號3樓之7。 │ │ │ │ │警 方:啊你住在哪?現在住的住址。 │ │ │ │ │戊○○:戶籍那。 │ │ │ │ │警 方:相同啦喔、同上啦喔。 │ │ │ │ │戊○○:高職。 │ │ │ │ │警 方:有沒有畢業? │ │ │ │ │戊○○:沒有。 │ │ │ │ │警 方:肄業啦喔。 │ │ │ │ │戊○○:恩。 │ │ │ │ │警 方:你的電話幾號? │ │ │ │ │戊○○:0000000000。 │ │ │ │ │警 方:還沒有其他的嗎? │ │ │ │ │戊○○:沒有。 │ │ │ │ │警 方:沒有喔、來、我跟你說、你的家庭經濟怎樣? │ │ │ │ │戊○○:小康。 │ │ │ │ │警 方:小康啦喔、來、我跟你說、你在現因為涉及毒品防制條例來分局作筆錄、作筆│ │ │ │ │ 錄你可以行使下面三項權利、第一點、可以保持緘默、無需違背自己的意思而│ │ │ │ │ 為陳述、第二、可以選任辯護人啦喔、還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還│ │ │ │ │ 是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可以請求喔。第三點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 │ │ │ │ 證據、現在跟你說的三項權利你有清楚嗎? │ │ │ │ │戊○○:知道了。 │ │ │ │ │警 方:知道啦喔、剛問你的戊○○的資料是不是你本人? │ │ │ │ │戊○○:是。 │ │ │ │ │警 方:跟你說的三項權利都瞭解啦喔。 │ │ │ │ │戊○○:瞭解。 │ │ │ │ │警 方:你有什麼刑案資料? │ │ │ │ │戊○○:毒品、強盜。 │ │ │ │ │警 方:還有什麼?毒品強盜而已嘛喔。 │ │ │ │ │警 方:還有什麼?詐欺?賭博? │ │ │ │ │戊○○:賭博。 │ │ │ │ │警 方:還有什麼? │ │ │ │ │戊○○:我沒有詐欺。 │ │ │ │ │警 方:詐欺? │ │ │ │ │戊○○:我沒有詐欺。 │ │ │ │ │警 方:有沒有? │ │ │ │ │警 方:沒關係啦、沒關係啦、他沒有就好、你有要請辯護人到場嗎? │ │ │ │ │戊○○:不用。 │ │ │ │ │警 方:不用喔、不用請律師喔。 │ │ │ │ │戊○○:恩。 │ │ │ │ │警 方:你有沒有監護或照顧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你有娶老婆嗎? │ │ │ │ │戊○○:沒有。 │ │ │ │ │警 方:沒有啦喔、啊有小孩嗎? │ │ │ │ │戊○○:沒有。 │ │ │ │ │警 方:沒有啦喔、沒有就沒有喔。 │ │ │ │ │戊○○:<點頭> │ │ │ ├──┼──────────────────────────────────────┤ │ │ │ ⑵ │警 方:警方在103年3月12、14點。 │ │ │ │ │警 方:我們那時到幾點?拘提的時候。 │ │ │ │ │戊○○:2點。 │ │ │ │ │警 方:2點左右喔。 │ │ │ │ │警 方:2點喔、14點啦喔。 │ │ │ │ │戊○○:恩。 │ │ │ │ │警 方:那分就不用了、14時、前往臺南市○○路000號前面執行拘提的時候、你有在 │ │ │ │ │ 場嗎? │ │ │ │ │戊○○:有。 │ │ │ │ │警 方:啊、現場還有什麼人? │ │ │ │ │戊○○:我一個朋友叫丁○○。 │ │ │ │ │警 方:丁○○啦喔、你們在做什麼? │ │ │ │ │戊○○:在說話啊。 │ │ │ │ │警 方:在說話啦喔、說什麼話? │ │ │ │ │戊○○:要跟他買狗仔子(台語)。 │ │ │ │ │警 方:說要買狗的事情就對了、討論買賣買狗的事情、是不是? │ │ │ │ │戊○○:狗仔子(台語)、對。 │ │ │ │ │警 方:幼犬的事情喔。 │ │ │ │ │戊○○:恩。 │ │ │ │ │警 方:我跟你說喔、警方拘提你的時候、經過你同意喔。 │ │ │ │ │戊○○:對。 │ │ │ │ │警 方:是…經過你同意啦喔、搜索你那個、要搜索你所駕駛ACJ-1511自小客車的時候│ │ │ │ │ 、你是不是自己在自小客車裏面把毒品交給警方、還是被警方搜出來的? │ │ │ │ │戊○○:我自己拿出來的。 │ │ │ │ │警 方:喔是你自己拿出來交給警方的嘛、啊是不是。 │ │ │ │ │戊○○:是。 │ │ │ │ │警 方:阿勒是不是實在、是不是那個…。 │ │ │ │ │戊○○:實在。 │ │ │ │ │警 方:從你所駕駛那個ACJ-1511號自小客車內查獲毒品海洛因5小包、含袋共計1.3公│ │ │ │ │ 克、有實在嗎? │ │ │ │ │戊○○:實在。 │ │ │ │ │警 方:實在啦喔、啊這毒品海洛因、這5小包是什麼人所有、做什麼用途? │ │ │ │ │戊○○:我、要吃的。 │ │ │ │ │警 方:是你自己要吃的嘛喔。 │ │ │ │ │戊○○:恩。 │ │ │ │ │警 方:我自己要吸食用的嘛、喔。 │ │ │ │ │戊○○:恩。 │ │ │ ├──┼──────────────────────────────────────┤ │ │ │ ⑶ │警 方:來、我跟你說喔、今天警方查到你的手機門號0000000000啦喔、警方拘提你的│ │ │ │ │ 時候。 │ │ │ │ │戊○○:恩。 │ │ │ │ │警 方:有給你查扣、就剛我說的那枝手機SIM卡啦喔。 │ │ │ │ │戊○○:嗯。 │ │ │ │ │警 方:三星牌手機1支啦喔、序號是000000000000000和000000000000000啦喔。 │ │ │ │ │戊○○:恩。 │ │ │ │ │警 方:這支門號是誰申請的?是什麼人使用、阿勒、做什麼用途? │ │ │ │ │戊○○:是我繼母申請的、我在用的。 │ │ │ │ │警 方:你繼母叫什麼名字? │ │ │ │ │戊○○:戴惠英。 │ │ │ │ │警 方:戴惠英嘛喔? │ │ │ │ │戊○○:嗯。 │ │ │ │ │警 方:哪個字、戴? │ │ │ │ │警 方:那個戴啊。 │ │ │ │ │警 方:哪個惠? │ │ │ │ │警 方:戴笠的戴啊。 │ │ │ │ │戊○○:惠…惠我良多的惠。 │ │ │ │ │戊○○;英…英雄的英。 │ │ │ │ │警 方:什麼時候申請的? │ │ │ │ │戊○○:三年前了吧。 │ │ │ │ │警 方:阿你用多久了? │ │ │ │ │戊○○:用三年了、都是我在用的。 │ │ │ │ │警 方:啊你是都做什麼用途? │ │ │ │ │戊○○:在家裏跟朋友聯絡。 │ │ │ │ │警 方:聯絡啦喔。 │ │ │ │ │戊○○:恩。 │ │ │ ├──┼──────────────────────────────────────┤ │ │ │ ⑷ │警 方:來、我問你喔、你有施用毒品、海洛因還是其他的毒品? │ │ │ │ │戊○○:有…海洛因。 │ │ │ │ │警 方:你施用那個海洛因嘛。 │ │ │ │ │戊○○:恩。 │ │ │ │ │警 方:啊你有經過那個觀察勒戒還是戒治? │ │ │ │ │戊○○:有。 │ │ │ │ │警 方:兩項都有? │ │ │ │ │戊○○:勒戒。 │ │ │ │ │警 方:你有勒戒沒戒治喔。 │ │ │ │ │戊○○:恩。 │ │ │ │ │警 方:你從何時開始吃?開始吃藥啊、最近一次是何時?在什麼地方吃? │ │ │ │ │戊○○:103年3月…。 │ │ │ │ │警 方:沒啦、你何時開始吃藥啊? │ │ │ │ │戊○○:退伍回來。 │ │ │ │ │警 方:退伍?幾年? │ │ │ │ │戊○○:90年。 │ │ │ │ │警 方:90年幾月幾號? │ │ │ │ │戊○○:6月。 │ │ │ │ │警 方:6月、左右啦。 │ │ │ │ │戊○○:恩。 │ │ │ │ │警 方:啊那個最近一次是何時?就是最後一次吃是何時? │ │ │ │ │戊○○:103年3月初10早上7點在我家的房間。 │ │ │ │ │警 方:早上喔? │ │ │ │ │戊○○:耶…晚上7點啦。 │ │ │ │ │警 方:是晚上還是早上? │ │ │ │ │戊○○:晚上。 │ │ │ │ │警 方:晚上、在哪裏? │ │ │ │ │戊○○:在我家房間。 │ │ │ │ │警 方:在那個宮後街。 │ │ │ │ │戊○○:16號3樓之7。 │ │ │ │ │警 方:你的房間裏面吃的? │ │ │ │ │戊○○:對。 │ │ │ │ │警 方:啊你是怎麼吃? │ │ │ │ │戊○○:用海洛因參水、注射針筒。 │ │ │ │ │警 方:是那個打…打手的嗎? │ │ │ │ │戊○○:對、左手臂。 │ │ │ │ │警 方:跑水的啦喔? │ │ │ │ │戊○○:對。 │ │ │ │ │警 方:左手? │ │ │ │ │戊○○:左手。 │ │ │ │ │警 方:啊你所用的那個藥啊是什麼時候?什麼地點?跟什麼人買的?價錢怎樣?啊你│ │ │ │ │ 跟人他買多少? │ │ │ │ │戊○○:在103年3月初1、剛好2點在高雄彌陀跟我的朋友阿華買的。 │ │ │ │ │警 方:男的還是女的? │ │ │ │ │戊○○:男的。 │ │ │ │ │警 方:男的啦喔、你跟他買幾次? │ │ │ │ │戊○○:3次…啊4次。 │ │ │ │ │警 方:我總共向他購買三次啦喔、阿、每次金額多少? │ │ │ │ │戊○○:7~8萬左右。 │ │ │ │ │警 方:一次都跟他買7~8萬? │ │ │ │ │戊○○:對。 │ │ │ │ │警 方:啊、7~8萬是差不多多少? │ │ │ │ │戊○○:啊3錢。 │ │ │ │ │警 方:3錢啊?3錢、金錢的錢、啊我跟你說喔、你總共跟他買3次嘛、一次都7~8萬嘛│ │ │ │ │ 、3次總共多少錢? │ │ │ │ │戊○○:20餘萬。 │ │ │ │ │警 方:20多萬。 │ │ │ │ │戊○○:對、主耶、他說通聯紀錄要……。 │ │ │ │ │警 方:喔、那個沒關係。 │ │ │ │ │警 方:啊你們交的時候是怎麼交?啊你拿是怎麼向他拿? │ │ │ │ │戊○○:我去他家找他、拿錢給他、他出來拿東西給我這樣。 │ │ │ │ │警 方:沒啦、啊你聯絡是怎麼聯絡?是怎麼聯絡要跟他拿藥? │ │ │ │ │戊○○:我打手機給要下去找他、跟他約定時間、下去找他這樣。 │ │ │ │ │警 方:啊他的手機幾號? │ │ │ │ │戊○○:要看通聯紀錄、3月初1、恩…。 │ │ │ │ │警 方:3月初就還沒有來的、3月初…。 │ │ │ │ │戊○○:今年耶。 │ │ │ │ │警 方:對啊、三月初我就還沒來、還沒用到、因為那個片子還沒來。 │ │ │ │ │戊○○:它那個、啊我電話在那個手機裏面啊。 │ │ │ │ │警 方:…他的手機、你幫他弄好了。 │ │ │ │ │警 方:在我這裏、在我這裏。 │ │ │ │ │戊○○:我看我這枝有沒有? │ │ │ │ │警 方:搜尋就好了。 │ │ │ │ │戊○○:要看這枝號碼。 │ │ │ │ │警 方:沒有嘛、沒關係、拿來。 │ │ │ │ │戊○○:大仔(台語)、你那邊不是有我那個三月份通聯看一下就應該有了啊、那個譯│ │ │ │ │ 文那裏就有了。 │ │ │ │ │警 方:啊他電話沒改嗎? │ │ │ │ │戊○○:沒改啊。 │ │ │ │ │警 方:這些看一下、哪一個?有沒有在這裏、沒在這。 │ │ │ │ │警 方:你不是說0985那個457677這枝被扣走了。 │ │ │ │ │戊○○:沒啦、還有一枝。 │ │ │ │ │警 方:這枝是什麼? │ │ │ │ │戊○○:什麼36…360我忘了。 │ │ │ │ │警 方:在那。 │ │ │ │ │戊○○:因為我這枝電話、打2次而已。 │ │ │ │ │警 方:什麼60? │ │ │ │ │戊○○:什麼60…那個2月。 │ │ │ │ │警 方:0000000000。 │ │ │ │ │警 方:這不是…。 │ │ │ │ │戊○○:這我爸爸的電話、不是、在2月28我有打給他啦。 │ │ │ │ │警 方:630。 │ │ │ │ │戊○○:什麼60…。 │ │ │ │ │警 方:630這是。 │ │ │ │ │戊○○:…我看一下、大仔(台語)、我看一下、馬上跟你說。 │ │ │ │ │戊○○:這個。 │ │ │ │ │警 方:你說對方幾號? │ │ │ │ │警 方:0000000000。 │ │ │ │ │警 方:0989、215、你的哪一枝? │ │ │ │ │戊○○:0000000000。 │ │ │ │ │警 方:啊撥打對方0000000000嘛。 │ │ │ │ │戊○○:對。 │ │ │ │ │警 方:再來怎樣?約地方…? │ │ │ │ │戊○○:沒啦、就去他家拿錢給他、他就拿東西…。 │ │ │ │ │警 方:去他家喔。 │ │ │ │ │戊○○:恩。 │ │ │ │ │警 方:三次都去他家喔。 │ │ │ │ │戊○○:對。 │ │ │ │ │警 方:這是2月初2那次。 │ │ │ │ │戊○○:喔。 │ │ │ │ │警 方:2月初2你打電話問他嘛、說這有什麼…什麼愛滋的啦。 │ │ │ │ │警 方:喔喔。 │ │ │ │ │戊○○:你說我知道、不知道名字才會這樣…。 │ │ │ │ │警 方:啊來之後、你7點40的時你到那邊嘛、他問你…你開到…叫你去萊爾富。 │ │ │ │ │戊○○:對對對。 │ │ │ │ │警 方:他說你不要再跑蚵仔寮嘛。 │ │ │ │ │戊○○:對。 │ │ │ │ │警 方:這次可是跟他拿的? │ │ │ │ │戊○○:這我3月初1…沒…那又是上上趟的事情了。 │ │ │ │ │警 方:嗯、這是2月初2啊、但是你3月份你說你…。 │ │ │ │ │戊○○:我說給你聽…這趟我去、他叫我去、我沒拿。 │ │ │ │ │警 方:嗯。 │ │ │ │ │戊○○:他叫我去我沒拿、因為這趟去的時候、那個……我們就整個月就沒有那個了嘛│ │ │ │ │ 、我的電話這枝、而我又2月28、不知27還是28、我又打一次給他。 │ │ │ ├──┼──────────────────────────────────────┤ │ │ │ ⑸ │警 方:來、我問你喔、你是否認識那個丙○○? │ │ │ │ │戊○○:認識。 │ │ │ │ │警 方:外號阿呆和那個丁○○? │ │ │ │ │戊○○:認識。 │ │ │ │ │警 方:和他們兩個什麼關係? │ │ │ │ │戊○○:朋友。 │ │ │ │ │警 方:有冤仇、芥蒂嗎? │ │ │ │ │戊○○:沒。 │ │ │ │ │警 方:都沒有嘛。 │ │ │ │ │戊○○:沒。 │ │ │ │ │警 方:都沒冤仇、芥蒂? │ │ │ │ │戊○○:沒。 │ │ │ │ │警 方:先問這個丙○○就好了、等會再問那個…。 │ │ │ │ │警 方:來、我跟你說喔、提示這譯文給你看喔、根據丙○○、說啦喔。 │ │ │ │ │戊○○:嗯。 │ │ │ │ │警 方:說伊所發的毒品海洛因啦喔、是向你拿的、是向你買的、喔、你對伊說的有什│ │ │ │ │ 麼意見?伊說在正月16啦、喔、正月16至正月22、喔、這都是向你拿、向你拿│ │ │ │ │ 毒品、一次都拿1錢左右、喔、啊你有什麼意見? │ │ │ │ │戊○○:伊毒品是向我拿的沒錯。 │ │ │ │ │警 方:你有無販售毒品海洛因給丙○○? │ │ │ │ │戊○○:有。 │ │ │ │ │警 方:什麼時候開始賣伊? │ │ │ │ │戊○○:我忘記了…我忘記了。 │ │ │ │ │警 方:我跟你說喔、總共幾次? │ │ │ │ │戊○○:2次、3次我忘記了。 │ │ │ │ │警 方:總共是幾次?沒關係你老實說啦。 │ │ │ │ │戊○○:不知道2次、3次我忘記了。 │ │ │ │ │警 方:就2次至3次就對了、但是正確的數字你忘記了就是了。 │ │ │ │ │戊○○:對。 │ │ │ │ │警 方:那你一次都、一次都拿多少?一次都賣多少? │ │ │ │ │警 方:那你從什麼時候賣給他? │ │ │ │ │戊○○:我忘記了。 │ │ │ │ │警 方:你忘了喔。 │ │ │ │ │警 方:警方提示譯文啦喔、你你、根據他說啦喔、在那個1月16啦喔和1月22啦、喔、│ │ │ │ │ 就是1月16的18點24分到10點32分啦喔、伊說這二次就是他向你拿藥喔、他要 │ │ │ │ │ 向你拿藥的時候喔。 │ │ │ │ │戊○○:對。 │ │ │ ├──┼──────────────────────────────────────┤ │ │ │ ⑹ │警 方:伊要向你拿藥、啊這兩次後、日期到30和2月初4啦、喔、這都沒有啦、這伊都│ │ │ │ │ 沒向你拿就是單純而己。 │ │ │ │ │戊○○:打給我。 │ │ │ │ │警 方:單純。 │ │ │ │ │戊○○:問我說、我沒有、這樣而已。 │ │ │ │ │警 方:啊來之後、伊說第3次、伊跟你拿的時候、是在3月初4、3月初4晚上差不多9點│ │ │ │ │ 的時候、伊去向你拿?有沒有? │ │ │ │ │戊○○:對。 │ │ │ │ │警 方:有沒有? │ │ │ │ │戊○○:有。 │ │ │ │ │警 方:伊就是被警察、伊3月初4那天晚上在11點的時候、警察去抓伊嘛啊伊說伊剛好│ │ │ │ │ 9點多去向你拿回來、那次伊嘛拿差不多1錢、伊拿回來還沒用就被警察抓來了│ │ │ │ │ 、伊說那些東西也是剛從你那邊拿的、是否有這個事實? │ │ │ │ │戊○○:有。 │ │ │ │ │警 方:有啦喔。 │ │ │ │ │戊○○:<點頭> │ │ │ ├──┼──────────────────────────────────────┤ │ │ │ ⑺ │警 方:你說每次都會以新台幣、1錢的價格多少賣他的?幾萬? │ │ │ │ │戊○○:2萬…耶…。 │ │ │ │ │警 方:2萬嗎? │ │ │ │ │戊○○:耶…2萬8。 │ │ │ │ │警 方:你乾脆說3萬。 │ │ │ │ │戊○○:沒啦、2萬8、2萬8而已啦。 │ │ │ │ │警 方:伊說、伊說跟你拿一次、3萬啦。 │ │ │ │ │戊○○:沒啦、2萬8啦、伊又有一個2千是卡的錢啦。 │ │ │ │ │警 方:2萬…、伊是說3萬。 │ │ │ │ │戊○○:那個門號卡的錢。 │ │ │ │ │警 方:沒關係…沒關係…。 │ │ │ │ │戊○○:2萬8啦。 │ │ │ │ │警 方:2萬8。 │ │ │ │ │警 方:2萬8千元嘛喔。 │ │ │ │ │戊○○:嗯。 │ │ │ ├──┼──────────────────────────────────────┤ │ │ │ ⑻ │警 方:跟你提示譯文嘛喔、103年1月16、18點、編號1號那是什麼事情?你跟伊說什 │ │ │ │ │ 麼事情、伊說那個、你跟伊說伊喔、你跟伊說、伊問你說有空閒嗎? │ │ │ │ │戊○○:嗯。 │ │ │ │ │警 方:來之後說有空算帳嗎?說這樣20分啦喔、20分以後好嗎? │ │ │ │ │戊○○:因為伊、伊都東西拿去、再把錢還、拿給我們、所以我打給他、要問他錢要拿│ │ │ │ │ 過來給我們嗎? │ │ │ │ │警 方:這不是你打給伊、這是伊打給你、伊打給你問說有空算帳嗎? │ │ │ │ │戊○○:對。 │ │ │ │ │警 方:啊伊說這通的意思就是說、伊這樣說就是說、要去跟你對帳並順便要拿藥。 │ │ │ │ │戊○○:……。 │ │ │ │ │警 方:喔、這次伊有向你拿、喔、有沒有、1月16的時候、你記得嗎?會不會? │ │ │ │ │戊○○:我不太記得了。 │ │ │ │ │警 方:你不太記得了、沒關係、忘記了你就說忘記了、沒關係啦、啊有…有這件事嗎│ │ │ │ │ ? │ │ │ │ │戊○○:有。 │ │ │ │ │警 方:有啦喔。 │ │ │ │ │警 方:編號1、伊說伊忘記了、那是什麼事情? │ │ │ │ │警 方:耶…。 │ │ │ │ │警 方:那來耶。 │ │ │ │ │警 方:這樣不對。 │ │ │ │ │警 方:我跟你說喔、警方提供譯文喔103年1月16、18點、編號1的譯文、根據這譯文 │ │ │ │ │ 資料喔、丙○○說喔、伊這是去跟你買藥啦、去跟你對帳、啊順便把錢拿給你│ │ │ │ │ 、順便跟你拿1錢的藥喔、你對這件譯文伊所說的、伊所說的情形喔。有什麼│ │ │ │ │ 意見嗎? │ │ │ │ │戊○○:沒有意見。 │ │ │ │ │警 方:沒有意見嘛喔。 │ │ │ │ │戊○○:嗯、是。 │ │ │ │ │警 方:沒有意見是怎樣?是否有這個事實? │ │ │ │ │戊○○:有。 │ │ │ │ │警 方:是嗎? │ │ │ │ │戊○○:是。 │ │ │ │ │警 方:就是像伊說的這樣? │ │ │ │ │戊○○:是。 │ │ │ │ │警 方:真實是去跟你對帳及拿毒品海洛因1錢?你有無意見?你有何解釋啦?你有什 │ │ │ │ │ 麼解說啦?啊你看看、你有什麼要說的、你就說啊。 │ │ │ │ │戊○○:應該是這樣、我不太記得了、對帳就對了。 │ │ │ │ │警 方:對帳是對、啊他有拿沒拿你不太記得了喔。 │ │ │ │ │戊○○:不太記得了。<點頭> │ │ │ │ │警 方:沒啦、不是、我忘記了啊、你那個、他有跟我對帳、沒有錯啦、但是有沒有跟│ │ │ │ │ 我拿海洛因毒品、我忘記了、喔、可是這樣? │ │ │ │ │戊○○:對。 │ │ │ ├──┼──────────────────────────────────────┤ │ │ │ ⑼ │警 方:喔、來、你來看喔、他在打你來看喔。 │ │ │ │ │戊○○:<點頭> │ │ │ │ │警 方:來、我跟你說喔、警方提示譯文第2喔、103年1月22、12點的時候、編號2啦喔│ │ │ │ │ 、根據伊所說啦喔。 │ │ │ │ │戊○○:恩。 │ │ │ │ │警 方:伊跟你問說、啊那個、你跟他說大哥、你打給伊、說大哥在哪裏?伊說伊在附│ │ │ │ │ 近啦喔、喔、伊說我剛要打給你、你就打過來、喔、來、之後、你跟伊說、阿│ │ │ │ │ 我在這、你要過來嗎?伊說你馬上過來、根據伊、你們說的這些事情喔、伊說│ │ │ │ │ 啦喔、是說這通、伊嘛是過去要跟你拿藥、喔、啊你對伊這樣說、你有沒有什│ │ │ │ │ 麼意見? │ │ │ │ │戊○○:沒有意見。 │ │ │ │ │警 方:啊是真的去向你拿藥嗎?你要講清楚喔、要說得清楚喔、你不要這樣那個…。│ │ │ │ │戊○○:因為已經過一段時間、我記不得…我記不起來了。 │ │ │ │ │警 方:喔、你記不起來了喔、啊伊有去跟你拿嗎? │ │ │ │ │戊○○:有。 │ │ │ │ │警 方:啊不然你說你記不起來了?記不起來你就記不起來啊、啊有就有、你…不要那│ │ │ │ │ 個…確實…你不要、伊沒跟你拿、你說伊有跟你拿、啊有跟你拿、你說沒跟你│ │ │ │ │ 拿、喔。 │ │ │ │ │戊○○:因為確實…的時間和日期我忘記了。 │ │ │ │ │警 方:嗯、啊伊說伊有跟你拿、啊、伊跟你拿的、那個費用還你、就錢還你啦。 │ │ │ │ │戊○○:對。 │ │ │ │ │警 方:再跟你拿那個、1錢的海洛因給他啦。 │ │ │ │ │戊○○:1月22、1月22、那一趟應該沒有啦、因為那時要裝潢了、要裝潢就沒有了。 │ │ │ │ │警 方:但是我跟你說、你說、沒有啦、沒關係、因為伊說、因為、事實、伊說有、喔│ │ │ │ │ 、啊你說沒有、沒關係、你…你這樣、沒關係啦。 │ │ │ │ │戊○○:我……。 │ │ │ │ │警 方:有就有、沒就沒、沒關係啦、但是我跟你說喔、編號3的時候。 │ │ │ │ │戊○○:恩。 │ │ │ │ │警 方:喔、編號3啦喔、就是這譯文裏面的編號、編號3號的時候啦、等等、1月22到 │ │ │ │ │ 底是有還是沒有? │ │ │ │ │戊○○:我應該是…確實的時間我忘記了、伊跟我拿的時間我忘記了。 │ │ │ │ │警 方:喔喔、伊有來跟你拿喔、但是你確實的時間你忘記了喔。 │ │ │ │ │戊○○:對。 │ │ │ │ │警 方:阿勒就是不知道就對了、喔。 │ │ │ │ │戊○○:有拿啦、時間我忘記了。 │ │ │ │ │警 方:來、我跟你說、編號3號這些啦喔、伊說你跟他說、喂阿呆怎樣、伊說問你那 │ │ │ │ │ 邊還有沒有油漆?喔、啊你跟他說沒有了、啊你把那油漆錢拿給頭家啦、啊伊│ │ │ │ │ 說好啦、啊這通電話啦喔、你…那個、根據伊所說啦喔、根據那個丙○○所說│ │ │ │ │ 啦喔、伊是說喔、這通電話、是伊問你、伊問你喔、你還有海洛因嗎?你說你│ │ │ │ │ 沒貨了喔、所以沒有啦、啊伊說、叫、伊說喔、雖然沒貨了喔、但是伊說叫你│ │ │ │ │ 把上次、就是22號拿的錢喔、叫你拿去給頭家、就是22號、伊所跟你拿的海洛│ │ │ │ │ 因、賣的錢、叫你拿去給頭家啦、啊、這次是沒交易成功啦、啊、這你有什麼│ │ │ │ │ 解釋? │ │ │ │ │戊○○:啊就是、啊因為就真正沒有啊。 │ │ │ │ │警 方:沒有啦喔、是沒有嘛喔。 │ │ │ │ │戊○○:嗯。 │ │ │ ├──┼──────────────────────────────────────┤ │ │ │ ⑽ │警 方:啊第4、第5、第6的譯文啦喔、456譯文啦喔、根據伊所說、喔、伊也是要跟你│ │ │ │ │ 拿、但是你都跟他說沒有啦。 │ │ │ │ │戊○○:啊就沒有啊。 │ │ │ │ │警 方:喔、說無啦、都沒有啦、因為你跟他說高雄出事情了、所以沒那個。 │ │ │ │ │戊○○:對 │ │ │ │ │警 方:啊有什麼意見? │ │ │ │ │戊○○:沒有。 │ │ │ │ │警 方:沒有啦喔、這你沒什麼意見啦喔。 │ │ │ │ │戊○○:對。 │ │ │ │ │警 方:拿給老闆喔。 │ │ │ │ │警 方:沒意見嘛喔、有這件事嗎? │ │ │ │ │戊○○:有。 │ │ │ │ │警 方:上次你跟他拿海洛因毒品的錢、多少錢? │ │ │ │ │戊○○:確實的金額我忘記了、是有這件事情。 │ │ │ │ │警 方:可有意見? │ │ │ │ │戊○○:沒有。 │ │ │ │ │警 方:沒有啦喔、啊來我跟你說喔、1月30和2月11啦喔、就是編號456啦喔、喔456啦│ │ │ │ │ 喔、喔、456。 │ │ │ │ │戊○○:我知。 │ │ │ │ │警 方:456。 │ │ │ │ │警 方:可有什麼?可有什麼?可有什麼意見? │ │ │ │ │戊○○:沒有。 │ │ │ │ │警 方:喔、你說沒有嘛、你在問他嘛、問說什麼、啊小心嘛。 │ │ │ │ │戊○○:對。 │ │ │ │ │警 方:阿信啊是什麼小心啊。 │ │ │ │ │戊○○:小心。 │ │ │ │ │警 方:說被抓走了。 │ │ │ │ │戊○○:對。 │ │ │ │ │警 方:說禁見嘛喔。 │ │ │ │ │戊○○:對。 │ │ │ │ │警 方:根據伊這、伊所說的、這456譯文、伊嘛是要跟你拿藥、但是你都跟他說沒有 │ │ │ │ │ 了、啊所以、這都沒有成交啦。 │ │ │ │ │戊○○:對。 │ │ │ │ │警 方:啊勒、你有沒有什麼意見? │ │ │ │ │戊○○:沒有。 │ │ │ ├──┼──────────────────────────────────────┤ │ │ │(11)│警 方:沒有啦喔、喔好、來、我問你喔、再問、我跟你說喔、根據伊說啦喔、丙○○│ │ │ │ │ 啦喔、伊說、伊說、最後一次跟他拿、是在3月初4的時候、晚上9點、伊去向 │ │ │ │ │ 你拿1錢、喔、可有…? │ │ │ │ │戊○○:有。 │ │ │ │ │警 方:有啦喔、伊說伊剛好拿5、不知是5千還是6千給你而已?沒把全部的錢給你、 │ │ │ │ │ 是不是這樣? │ │ │ │ │戊○○:是。 │ │ │ │ │警 方:幾點? │ │ │ │ │警 方:9點、晚上9點、21時許…。 │ │ │ │ │警 方:買多少? │ │ │ │ │警 方:買1錢、伊說喔在21時許喔、是去在那個你所住的地方啦、就是那個…。 │ │ │ │ │戊○○:宮後街。 │ │ │ │ │警 方:宮後那邊。 │ │ │ │ │警 方:啊你…、伊拿5~6千元給你、啊你、你、啊沒有、伊拿5分而已、你拿5分給 │ │ │ │ │ 他嗎?還是1錢? │ │ │ │ │戊○○:1錢啦。 │ │ │ │ │警 方:伊說大約5分左右的海洛因啦。 │ │ │ │ │戊○○:1錢。 │ │ │ │ │警 方:是1錢還是5分? │ │ │ │ │戊○○:不太記得了。 │ │ │ │ │警 方:不太記得了、伊說是5分啦喔、5分啦、5分啦、可有實在? │ │ │ │ │戊○○:有。 │ │ │ │ │警 方:有啦喔、但是重量多少、你忘了喔。 │ │ │ │ │戊○○:嗯。 │ │ │ │ │警 方:伊說那個3、5至6千元喔。 │ │ │ │ │警 方:伊這樣不夠錢、這樣不對…、伊說喔、伊說伊去那邊喔、先跟你拿5分的那個 │ │ │ │ │ 、海洛因毒品嘛、但是伊錢不夠、所以伊先拿5至6千元給你嘛?喔、啊你說是│ │ │ │ │ 確實有這件事情、但是是你數量忘記了…、喔、你要把那5~6千元弄來這裏、│ │ │ │ │ 恩。 │ │ │ ├──┼──────────────────────────────────────┤ │ │ │(12)│(以下為員警彼此交談) │ │ │ │ │警 方:檢仔(台語)有沒有說什麼? │ │ │ │ │警 方:沒、檢仔(台語)說8…8點。 │ │ │ │ │警 方:8點? │ │ │ │ │警 方:我跟他說7點但是他說8點。 │ │ │ │ │警 方:喔好。 │ │ │ │ │警 方:讓你們充裕、充分一點、啊看他累不累啊。 │ │ │ │ │警 方:喔…。 │ │ │ │ │警 方:重點就是說這…。 │ │ │ ├──┼──────────────────────────────────────┤ │ │ │(13)│(以下為員警繼續詢問被告戊○○) │ │ │ │ │警 方:講的實在喔、…確實海洛因毒品的重量…。 │ │ │ │ │戊○○:我忘記了。 │ │ │ │ │警 方:你忘記了喔? │ │ │ │ │戊○○:嗯。 │ │ │ │ │警 方:喔好來、我問你喔、根據喔、丙○○說啦喔、伊都是用那個伊的、伊的電話喔│ │ │ │ │ 0000000000打你的09……。 │ │ │ │ │戊○○:0000000000。 │ │ │ │ │警 方:打你的0983喔、39、那個0000000000的電話和你聯絡要買毒品、有無這個事實│ │ │ │ │ ? │ │ │ │ │戊○○:是。 │ │ │ │ │警 方:是嘛喔。 │ │ │ │ │警 方: 丙○○是幾號、09多少? │ │ │ │ │警 方:098…0000000000。 │ │ │ │ │警 方:你的幾號? │ │ │ │ │戊○○:0000000000。 │ │ │ │ │警 方:是嘛喔? │ │ │ │ │戊○○:是。 │ │ │ │ │警 方:喔、來、我跟你說喔、我問你喔、根據伊說啦喔、伊說喔、伊若要跟你拿的時│ │ │ │ │ 候、若要給你買…毒品海洛因的時候、都是用那個、伊打過去後、都是用那個│ │ │ │ │ 、都是問你、你那邊有油漆沒有?油漆跟對帳都是代表要去給你拿、要向你拿│ │ │ │ │ 海洛因啦、喔、可是這樣? │ │ │ │ │戊○○:只有那一趟而已、因為伊說油漆只有那一趟而已、剩下都是……。 │ │ │ │ │警 方:沒啦、是不是啦? │ │ │ │ │戊○○:是…是是。 │ │ │ │ │警 方:是不是這樣啦? │ │ │ │ │戊○○:是。 │ │ │ │ │警 方:是嘛喔。 │ │ │ │ │戊○○:嗯。 │ │ │ │ │警 方:是嘛喔。 │ │ │ │ │戊○○:是。 │ │ │ ├──┼──────────────────────────────────────┤ │ │ │(14)│警 方:嗯、我問你喔、你除了使用這枝電話以外、你除了使用這枝…。 │ │ │ │ │戊○○:0000000000。 │ │ │ │ │警 方:嗯、你除了使用這枝電話以外、你還有使用其他的嗎? │ │ │ │ │戊○○:沒有。 │ │ │ │ │警 方:你沒有了嗎? │ │ │ │ │戊○○:沒。 │ │ │ │ │警 方:但是、沒關係、我跟你說、來、我跟你說、根據丁○○說喔、你還有、你還有│ │ │ │ │ 使用一枝0000000000的門號、可有? │ │ │ │ │戊○○:我之前沒用。 │ │ │ │ │警 方:現在沒了喔? │ │ │ │ │戊○○:現在沒用。 │ │ │ │ │警 方:但是說伊今日有打給你? │ │ │ │ │戊○○:沒有啦、伊是來的時候、我說、可有打這枝電話?我電話都在那裏你不會自己│ │ │ │ │ 看。 │ │ │ │ │警 方:伊說這枝電話你初九才跟他說的。 │ │ │ │ │戊○○:就沒那枝電話。 │ │ │ │ │警 方:你初十才跟他講。 │ │ │ │ │戊○○:初十?今日?禮拜二?禮拜二? │ │ │ │ │警 方:今日才十二而已。 │ │ │ │ │戊○○:我禮拜二…。 │ │ │ │ │警 方:伊說你禮拜一跟他說的。 │ │ │ │ │戊○○:我禮拜二沒用的啊、禮拜二、禮拜三就沒用這枝了。 │ │ │ │ │警 方:你這枝用多久了? │ │ │ │ │戊○○:這枝用沒幾天啊。 │ │ │ │ │警 方:幾號?你說幾號。 │ │ │ │ │警 方:09、這邊、0000000000啊。 │ │ │ │ │警 方:這枝嘛、這枝、有用過這枝嘛。 │ │ │ │ │戊○○:嗯。 │ │ │ │ │警 方:有嗎? │ │ │ │ │戊○○:有。 │ │ │ │ │警 方:你有使用這枝電話嗎? │ │ │ │ │戊○○:有。 │ │ │ │ │警 方:有啦喔。 │ │ │ │ │戊○○:嗯。 │ │ │ │ │警 方:你說那枝何時用?用多久? │ │ │ │ │戊○○:三月初用到禮拜二還是禮拜三忘記了。 │ │ │ │ │警 方:你不是說…把你那個…0000000000。 │ │ │ │ │戊○○:對啊、禮拜二還是禮拜三忘記了。 │ │ │ │ │警 方:你說三月初用的。 │ │ │ │ │警 方:你那個都跟他說。 │ │ │ │ │戊○○:對啊。 │ │ │ │ │警 方:美中說的、啊伊說今日去又打給他。 │ │ │ │ │戊○○:嗯、啊伊今日打來沒說電話中沒講電話不通嗎? │ │ │ │ │警 方:伊說今日打給你。 │ │ │ │ │警 方:你何時開始沒用的? │ │ │ │ │戊○○:禮拜二還是禮拜三、我忘記了、前二天而已。 │ │ │ │ │警 方:伊說你禮拜一才跟他說而已。 │ │ │ │ │戊○○:其實、我們去門診的時候遇到的。 │ │ │ │ │警 方:這是不是0000000000、那個阿華的? │ │ │ │ │戊○○:對對對。 │ │ │ │ │警 方:對啦、你跟他說要向伊買烏魚子嘛。 │ │ │ │ │戊○○:對對對。 │ │ │ ├──┼──────────────────────────────────────┤ │ │ │(15)│警 方:你有認識這個丁○○嗎? │ │ │ │ │戊○○:有。 │ │ │ │ │警 方:54年9月初9、Z000000000…有這個人嗎? │ │ │ │ │戊○○:有。 │ │ │ │ │警 方:什麼關係? │ │ │ │ │戊○○:朋友。 │ │ │ │ │警 方:和他有什麼冤仇? │ │ │ │ │戊○○:沒。 │ │ │ │ │警 方:金錢糾紛? │ │ │ │ │戊○○:沒。 │ │ │ │ │警 方:你有賣毒品給丁○○嗎? │ │ │ │ │戊○○:有。 │ │ │ │ │警 方:幾次? │ │ │ │ │戊○○:一~二次而已。 │ │ │ │ │警 方:什麼時候賣他的? │ │ │ │ │戊○○:我時間忘記了。 │ │ │ │ │警 方:…你接下去問、剛才丁○○那些。 │ │ │ │ │警 方:伊那有在那個。 │ │ │ │ │警 方:啊。 │ │ │ │ │警 方:伊那些筆錄都有在裏面? │ │ │ │ │警 方:沒啊、你就把丁○○拿過、拿過那邊問他就好了、啊我去印這個給你、印這個│ │ │ │ │ 你的上手那些。 │ │ │ │ │警 方:等一下、你要去哪裏? │ │ │ │ │警 方:有沒有、有沒有這件事?根據丁○○喔、跟警方…。 │ │ │ │ │戊○○:事情過那麼久了、真正忘記了。 │ │ │ │ │警 方:沒關係啦、103年1月中旬在臺南市北區和緯路附近、有一間全家福鞋子店│ │ │ │ │ 把你扣得海洛因毒品、有這件事情嗎? │ │ │ │ │戊○○:有、應該有。 │ │ │ │ │警 方:有啦喔。 │ │ │ │ │戊○○:嗯。 │ │ │ │ │警 方:啊詳細時間、地點你有清楚喔? │ │ │ │ │戊○○:有、地點我清楚。 │ │ │ │ │警 方:啊買多少? │ │ │ │ │戊○○:我忘記了。 │ │ │ │ │警 方:看伊平常都跟你拿多少啊、你說。 │ │ │ │ │戊○○:一月份那次有沒有、他沒拿錢給我。 │ │ │ │ │警 方:嗯。 │ │ │ │ │戊○○:但是後面有一趟有拿錢給我、這趟…我記得沒拿錢、伊那時在做師公所以伊說│ │ │ │ │ 伊回來才要拿給我、也沒拿錢給我…。 │ │ │ │ │警 方:我跟你說、伊說有拿二次、啊一次跟你拿八百的、又另外一次說有跟你拿一個│ │ │ │ │ …、錢帶不夠、錢帶不夠、伊給你…、我跟你說喔、伊說伊那次、是新台幣 │ │ │ │ │ 800元跟你買的、喔、又另外一次、伊帶不夠錢啦、所以伊才給你500而已、有│ │ │ │ │ 這件事嗎? │ │ │ │ │戊○○:有。 │ │ │ │ │警 方:喔、我現在一次一次跟你說喔、伊說一次跟你拿、在一間鞋子店、全家福這件│ │ │ │ │ 、這次喔、全家福鞋店這次喔、伊是用新台幣800元跟你買的、有這件事情嗎 │ │ │ │ │ ? │ │ │ │ │戊○○:有。 │ │ │ │ │警 方:有啦喔。 │ │ │ │ │警 方:啊你說、那次喔。 │ │ │ │ │戊○○:時間和金額我忘記了。 │ │ │ │ │警 方:金額你也忘記了嗎?800元。 │ │ │ │ │戊○○:喔時間忘了、其餘對。 │ │ │ │ │警 方:對啦喔。 │ │ │ │ │戊○○:嗯。 │ │ │ │ │警 方:就是地點對啦喔、有啦喔。 │ │ │ │ │警 方:不過詳細的時間不清楚。 │ │ │ │ │戊○○:恩。 │ │ │ ├──┼──────────────────────────────────────┤ │ │ │(16)│警 方:又另外一次、伊說另外一次跟你買的喔、買海洛因毒品啦喔、有跟你買啦喔、│ │ │ │ │ 不過伊所帶的錢不夠、所以就先付你新台幣500元喔、有這件事情? │ │ │ │ │戊○○:有。 │ │ │ │ │警 方:有啦喔、所以你就是這兩次這樣嗎?還有嗎?印象裏。 │ │ │ │ │戊○○:沒有了。 │ │ │ │ │警 方:沒喔、你可知道那次是在哪?在哪和你有掛鉤的、帶不夠錢那次。 │ │ │ │ │戊○○:我沒印象了。 │ │ │ │ │警 方:這樣…、這樣而已喔、這樣我就要給它那個喔……。 │ │ │ │ │警 方:來、我跟你說喔、警方提示、你的譯文啦喔、1到16頁啦、喔、這譯文啦喔、 │ │ │ │ │ 你的譯文啦喔、0000000000的譯文啦喔。 │ │ │ │ │戊○○:嗯。 │ │ │ │ │警 方:這裏面的譯文資料喔、有你跟上手說話的資料啦、喔、啊嘛有其他、其他的人│ │ │ │ │ 啊、喔。 │ │ │ │ │戊○○:嗯。 │ │ │ │ │警 方:這些譯文啊喔、1到15頁、你看一下、你對這個有什麼意見嗎? │ │ │ │ │戊○○:沒有。 │ │ │ │ │警 方:你看一下、你看一下。 │ │ │ │ │警 方:手機哪一枝? │ │ │ │ │警 方:沒啦、這是伊的譯文編號。 │ │ │ │ │戊○○:0000000000。 │ │ │ │ │警 方:0938…。 │ │ │ │ │戊○○:632690。 │ │ │ │ │警 方:這是警察經過監聽所做的通訊監察的那個譯文、就是根據你和對方說話喔、和│ │ │ │ │ 你所拿的電話0000000000這枝電話所做出來的譯文、喔、你可有什麼意見?你│ │ │ │ │ 對警方所做譯文這、可有意見? │ │ │ │ │戊○○:沒意見。 │ │ │ │ │警 方:沒意見喔、這、沒意見就好、來、我跟你說、這、等會給你一份、再來、我問│ │ │ │ │ 你喔。 │ │ │ │ │警 方:沒有啦、不用這個、有無意見就好、沒有嘛、沒有意見啦喔、有意見沒?你說│ │ │ │ │ 沒意見嘛喔。 │ │ │ ├──┼──────────────────────────────────────┤ │ │ │(17)│警 方:來、我問你喔、來、我現在問你喔、警方啦喔、根據你們的通聯、根據剛剛那│ │ │ │ │ 個譯文裏面節錄出來的資料啦喔。 │ │ │ │ │戊○○:恩。 │ │ │ │ │警 方:你說你跟那個、你的上手。 │ │ │ │ │戊○○:恩。 │ │ │ │ │警 方:就是你的上游毒販嘛。 │ │ │ │ │戊○○:恩。 │ │ │ │ │警 方:喔、就是0000000000、使用0000000000這個上游毒販、你說外號叫作阿華、你│ │ │ │ │ 不知道他的正名嘛喔、根據你說的這些、你在2月初2、18點4分的時候、你打 │ │ │ │ │ 給他嘛、喔。 │ │ │ │ │戊○○:恩。 │ │ │ │ │警 方:你跟他、你跟他說這、喂你在哪?伊說、啊你要來喔、你要來拜年喔、伊說那│ │ │ │ │ 天塞車塞的…、啊塞到爆要怎麼進入、啊你在哪?伊說、伊在買刮刮樂啦、啊│ │ │ │ │ 我問你喔、那天、你去伊家遇到的那個朋友、伊可有說哪一個、伊說、你說那│ │ │ │ │ 個愛滋的、伊說誰啊?你說、…那個愛滋的、伊說、聽無、伊說、我去你家、│ │ │ │ │ 可以換那個啊、你說、我朋友嗎?伊說、對啊、你朋友啊、阿不然是我朋友嗎│ │ │ │ │ ?喔、伊跟你說、不可能去你家啦、啊你上一次、你跟伊說、上次去你家遇到│ │ │ │ │ 的那一個、要不然要怎麼遇到?啊你說、伊就說、啊你是哪一次遇到那個?怎│ │ │ │ │ 樣啊、說現在是相同的、你跟他說、啊現在是又相同嗎?伊說同款啦、我今日│ │ │ │ │ 早上下午從那邊離開的啊、啊伊、你跟他說、啊伊、他那裏工錢、他那工錢都│ │ │ │ │ 同款嗎?你說、同款啦、這通電話啦喔、這通電話的內容是在說什麼? │ │ │ │ │戊○○:說…說…毒品的價格和問說品質跟上趟有無同款? │ │ │ │ │警 方:編號1、啊你是不是要跟他買?這通你是不是要跟他買啦?還是有買到?是怎 │ │ │ │ │ 樣? │ │ │ │ │戊○○:沒買到、這通打去問他而已。 │ │ │ │ │警 方:這通打去問他嘛。 │ │ │ │ │戊○○:對。 │ │ │ │ │警 方:喔、好、啊來之後、編號1是那個去問他嘛、來之後、在那個同一天啦喔、18 │ │ │ │ │ 點22分的時候、你又打、你又打…伊打給你啦、伊說你等一下要下來嗎? │ │ │ │ │戊○○:對。 │ │ │ │ │警 方:啊你跟他說、你馬上打給他、喔、我在等電話、這通是伊問你要下去要買藥嗎│ │ │ │ │ ? │ │ │ │ │戊○○:對。 │ │ │ │ │警 方:是不是? │ │ │ │ │戊○○:是。 │ │ │ │ │警 方:是要下去向他買藥嗎?、喔。 │ │ │ │ │警 方:來、編號3、你打給他、你跟他說、你要下去、就是要下去跟他拿嘛。 │ │ │ │ │戊○○:對。 │ │ │ │ │警 方:喔、234、是伊問你、你要下去嗎?啊你跟他說、你要下去、再來、之後、第 │ │ │ │ │ 四通的時候、就是表示說、你下去有跟他拿、有跟他拿到是不是?你約在萊爾│ │ │ │ │ 富那、萊爾富那裏轉左手邊、你要到他家嗎? │ │ │ │ │戊○○:對。 │ │ │ │ │警 方:要去他家拿嘛。 │ │ │ │ │戊○○:對。 │ │ │ │ │警 方:啊、最後有拿到嗎? │ │ │ │ │戊○○:有。 │ │ │ │ │警 方:有嘛、啊你向他拿多少? │ │ │ │ │戊○○:1錢。 │ │ │ │ │警 方:什麼1錢? │ │ │ │ │戊○○:這趟我下去拿1錢來吃。 │ │ │ │ │警 方:這。 │ │ │ │ │戊○○:2月初2這趟、我只拿1錢來吃、拿1錢來吃。 │ │ │ │ │警 方:這是沒要、單純要拿回來自己處理的。 │ │ │ │ │戊○○:對。 │ │ │ │ │戊○○:嗯…自己吃。 │ │ │ │ │警 方:拿1錢嘛、是多少錢? │ │ │ │ │戊○○:2萬8。 │ │ │ │ │警 方:2萬8嘛喔、234的譯文就是說、伊給他、伊那個、對方問看、阿華問看伊要下 │ │ │ │ │ 去嗎、伊說好伊要下去、之後、最後、之後、去到阿華他家、阿有成交、去向│ │ │ │ │ 他拿1錢的藥、總共向他拿2萬8。 │ │ │ │ │戊○○:對。 │ │ │ │ │警 方:1錢、2萬8。 │ │ │ │ │戊○○:對。 │ │ │ │ │警 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 │ │戊○○:對。 │ │ │ │ │警 方:他拿給你後、你就回來了。 │ │ │ │ │戊○○:對。 │ │ │ │ │警 方:是不是這樣? │ │ │ │ │戊○○:對。 │ │ │ │ │警 方:來、編號、編號5啦喔、編號5和6啦、喔、就是2月初9啦喔、19點的時候喔、 │ │ │ │ │ 你打給他、你問他在做什麼?他跟你說他在泡荼、在家看電視泡茶啦、你跟他│ │ │ │ │ 說、啊那個初三你要過去找他喔、啊你說要買烏魚子啦、烏魚子這是代表什麼│ │ │ │ │ ?是真正要買烏魚子嗎、還是什麼? │ │ │ │ │戊○○:烏魚子啊。 │ │ │ │ │警 方:是要向他買烏魚子?這…。 │ │ │ │ │戊○○:那烏魚子是指海洛因啦。 │ │ │ │ │警 方:海洛因嘛。 │ │ │ │ │戊○○:嗯。 │ │ │ │ │警 方:喔你跟他說、你自己要煮的、你要煮來吃就是你自己要吃的嘛、喔。 │ │ │ │ │戊○○:對。 │ │ │ │ │警 方:啊這次去有沒有買到? │ │ │ │ │戊○○:這次沒有下去。 │ │ │ │ │警 方:沒下去拿。 │ │ │ │ │戊○○:沒下去拿。 │ │ │ │ │警 方:他叫你不要下去就對了。 │ │ │ │ │戊○○:對、東西好像出問題的樣子。 │ │ │ │ │警 方:19點、就是晚上、17點的時候、你跟他說有沒有…喔、啊你、他跟你說。 │ │ │ │ │戊○○:他叫我不要下去。 │ │ │ │ │警 方:恩、他、之後、他在8點10分的時候、問看你出發沒、你跟他說、你剛出發沒 │ │ │ │ │ 多久、他就叫你不要下去了、說東西不好。 │ │ │ │ │戊○○:對。 │ │ │ │ │警 方:所以叫你不要下去、是不是這樣? │ │ │ │ │戊○○:是。 │ │ │ │ │警 方:是嘛喔、這趟沒成交就對了。 │ │ │ │ │戊○○:對。 │ │ │ │ │警 方:啊你就是、我們有用到是、前面他說。 │ │ │ │ │戊○○:又3月初1、又3月初1也去下去找他啊。 │ │ │ │ │警 方:3月初幾? │ │ │ │ │戊○○:3月初1。 │ │ │ │ │警 方:3月初1的時候。 │ │ │ │ │戊○○:恩。 │ │ │ │ │警 方:喔好來、沒關係、這樣來…、就是你去拿回後、啊、阿呆去向你拿、是不是這│ │ │ │ │ 樣? │ │ │ │ │戊○○:對。 │ │ │ │ │警 方:來、啊你除了這樣以外、因為我們的片子還沒回來、所以我現在沒有那些譯文│ │ │ │ │ 、所以我沒有辦法…、給你看喔、你除了這兩通之外、你何時又下去向他拿藥│ │ │ │ │ 、啊有成功的、你就是說3月…。 │ │ │ │ │戊○○:3月初1。 │ │ │ │ │警 方:3月初1幾點的時候下去跟他拿? │ │ │ │ │戊○○:3月初1下午2~3點。 │ │ │ │ │警 方:向他購買。 │ │ │ │ │警 方:喔好、這樣就好、啊他說3月初一下午14點到15點的時候。 │ │ │ │ │戊○○:對。 │ │ │ │ │警 方:你本人。 │ │ │ │ │戊○○:對。 │ │ │ │ │警 方:你本人下去、到那、那個、啊你女朋友有吃嗎? │ │ │ │ │戊○○:沒吃。 │ │ │ │ │警 方:你不要再害人。 │ │ │ │ │戊○○:…。 │ │ │ │ │警 方:103年3月初一。 │ │ │ │ │戊○○:對。 │ │ │ │ │警 方:14點至15點的時候、你自己開車要下去要到那、跟他那個。 │ │ │ │ │戊○○:對。 │ │ │ │ │警 方:跟他拿、啊拿多少?3錢。 │ │ │ │ │戊○○:3錢。 │ │ │ │ │警 方:這你簽一下、空白的地方簽一下、筆、空的地方都簽一下、同樣2萬8嗎? │ │ │ │ │戊○○:對。 │ │ │ │ │警 方:3錢吶。 │ │ │ │ │戊○○:3錢…8萬是嗎…? │ │ │ │ │警 方:8萬? │ │ │ ├──┼──────────────────────────────────────┤ │ │ │(18)│警 方:要那個、每張都要簽、相同、要簽。 │ │ │ │ │警 方:伊有結婚嗎? │ │ │ │ │警 方:伊沒有。 │ │ │ │ │警 方:來、我問你喔、這個阿華的正名你知道嗎? │ │ │ │ │戊○○:我不知道。 │ │ │ │ │警 方:你不知道他的正名什麼名字嘛。 │ │ │ │ │戊○○:對。 │ │ │ │ │警 方:喔。 │ │ │ │ │警 方:啊你可知道他住哪嗎? │ │ │ │ │戊○○:知道、但是我不知道確實的住址、我願意配合警方帶去他家看住址。 │ │ │ │ │警 方:你可以帶警方去那個嘛、去抓他嘛、喔。 │ │ │ │ │戊○○:可以。 │ │ │ │ │警 方:喂、我問你喔、你的藥是阿華親手拿給你的還是又另外一個拿給你的? │ │ │ │ │戊○○:他親手拿給我的。 │ │ │ │ │警 方:不是他那個朋友喔。 │ │ │ │ │戊○○:不是。 │ │ │ │ │警 方:是…、你不要他那個朋友拿給你的、你說他吶、這樣是不行的。 │ │ │ │ │戊○○:不不不。 │ │ │ │ │警 方:他去……。 │ │ │ │ │戊○○:阿華…阿華又有賺我的錢喔、伊又去向人家拿來給我。 │ │ │ │ │警 方:喔這樣、可以啦。 │ │ │ │ │警 方:檢在那個、問看你…你的那個有沒有悔過啊。 │ │ │ │ │警 方:等會去的時候先簡單跟他講一下。 │ │ │ │ │警 方:簡單跟他講一下、我知道。 │ │ │ │ │警 方:沒小孩。 │ │ │ │ │警 方:沒小孩要寫一下、這裏、你沒結過婚啦喔。 │ │ │ │ │戊○○:沒。 │ │ │ │ │警 方:這兩張、好。 │ │ │ │ │警 方:筆錄先印一份出來給他簽後、啊這附在筆錄後面。 │ │ │ │ │警 方:剛尿還沒問到喔。 │ │ │ │ │戊○○:什麼東西。 │ │ │ │ │警 方:尿。 │ │ │ │ │戊○○:還沒。 │ │ │ │ │警 方:喔這樣現在、警方提供這空瓶子編號103之1、133喔、這瓶這尿啊、是否是你 │ │ │ │ │ 那個親自排放的? │ │ │ │ │戊○○:是。 │ │ │ │ │警 方:133對啦喔、你記錄一下。 │ │ │ │ │警 方:筆錄說法實在嗎? │ │ │ │ │戊○○:有。 │ │ │ │ │警 方:有沒有什麼意見要補充的? │ │ │ │ │戊○○:沒。 │ │ │ │ │警 方:筆錄結束的時間喔、現在幾點、看一下。 │ │ │ │ │戊○○:5點50。 │ │ │ │ │警 方:3月12、5點50啦喔。 │ │ │ │ │警 方:17點50喔、筆錄結束、給你看沒問題、給你簽名蓋章喔。 │ │ │ │ │警 方:要用單面的。 │ │ │ │ │警 方:要用單面的嗎?是喔 │ │ │ │ │警 方:因為單面要讓他簽很多次名字耶。 │ │ │ │ │警 方:單面較好用…。 │ ├──┼────┼──┼──────────────────────────────────────┤ │ 2 │ 偵訊 │ ⑴ │檢察官:戊○○,你出生年月日? │ │ │ 103年3 │ │戊○○:報告檢察官,66年2月2日。 │ │ │月12日20│ │檢察官:身分證號碼幾號? │ │ │時39許至│ │戊○○:Z000000000。 │ │ │同日21時│ │檢察官:你住居所在哪裡? │ │ │12分止)│ │戊○○:台南市○○區○○街00號3樓之7。 │ │ │ │ │檢察官:本件你是犯毒品罪,你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陳述。得委任律師│ │ │ │ │ 。得請求調查對你有利之證據。你如果是原住民或其他中低收入戶得請求法律│ │ │ │ │ 扶助,這樣你瞭解嗎? │ │ │ │ │戊○○:我知道。 │ │ │ │ │檢察官:你是不是原住民或中低收入戶? │ │ │ │ │戊○○:不是。 │ │ │ │ │檢察官:你家裡有無未滿12歲的子女要照顧的? │ │ │ │ │戊○○:我同居人有一個國小2年級的小女兒。 │ │ │ │ │檢察官:那是你同居人的小孩? │ │ │ │ │戊○○:是。 │ │ │ ├──┼──────────────────────────────────────┤ │ │ │ ⑵ │檢察官:警察有無把你跟丙○○的通聯譯文給你看? │ │ │ │ │戊○○:有。 │ │ │ │ │檢察官:103年1月16日18點的通聯譯文丙○○講說他是跟你對帳,且跟你拿1錢的海洛 │ │ │ │ │ 因,是不是? │ │ │ │ │戊○○:是。 │ │ │ │ │檢察官:一錢的海洛因是? │ │ │ │ │戊○○:28000。 │ │ │ │ │檢察官:他是馬上付給你還是類似賒帳賣完以後再給你錢? │ │ │ │ │戊○○:ㄜ有給我一部份的錢,然後後面才再給我錢。 │ │ │ │ │檢察官:他給你一部份是多少?大概多少?還記得嗎? │ │ │ │ │戊○○:報告檢察官,對不起,因為時間很久了,我不太記得。 │ │ │ ├──┼──────────────────────────────────────┤ │ │ │ ⑶ │檢察官:1月22日12點丙○○:大哥在哪裡。戊○○:我在附近,我剛要打給你你就打 │ │ │ │ │ 過來了。丙○○:我在這裡你要過來嗎?戊○○:我馬上過去。這次有向你拿│ │ │ │ │ 海洛因,有沒有? │ │ │ │ │戊○○:1月22? │ │ │ │ │檢察官:對。 │ │ │ │ │戊○○:報告檢察官,我不太記得了涅。可以提示我一下嗎?這個這個這個有,這個1 │ │ │ │ │ 月22日這次有這次有我記起來了,他那個時候是..。 │ │ │ │ │檢察官:地點在哪裡? │ │ │ │ │戊○○:在我宮後街那邊,就是我家。 │ │ │ │ │檢察官:你家的什麼地方?你家裡嗎? │ │ │ │ │戊○○:對。我家裡宮後街那邊阿。 │ │ │ │ │檢察官:在你家裏面? │ │ │ │ │戊○○:對阿,家裡面阿。 │ │ │ │ │檢察官:賣他的? │ │ │ │ │戊○○:對。因為他就是1月22日那次之後我記得之後之後就沒有就沒有了阿,那時候 │ │ │ │ │ 我打電話跟他講說我也正好在找你,這樣啊。 │ │ │ │ │檢察官:他打完電話多久到你家? │ │ │ │ │戊○○:差不多一、二十分鐘吧。我不太記得。 │ │ │ ├──┼──────────────────────────────────────┤ │ │ │ ⑷ │檢察官:那前面1月16日他跟你對帳拿1錢海洛因地點是在什麼地方? │ │ │ │ │戊○○:也都是在宮後街這邊。 │ │ │ ├──┼──────────────────────────────────────┤ │ │ │ ⑸ │檢察官:丁○○講說今年農曆年前大約1月中時在和緯路成功夜市全家福鞋店旁邊有跟 │ │ │ │ │ 你買800元海洛因一包,有沒有? │ │ │ │ │戊○○:有。 │ ├──┴────┴──┴──────────────────────────────────────┤ │附註: │ │一、為真實還原被告戊○○警詢、偵訊供述時之情境,本附表係全文照引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時全部供述內│ │ 容,僅基於在理由欄中引述方便之目的,區分各段落依序編碼。 │ │二、被告戊○○警詢供述證據出處頁碼見警三卷第1至4頁警詢筆錄、本院卷一第175頁背面至第190頁背面本院受│ │ 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所為勘驗筆錄。 │ │三、被告戊○○此部分偵訊供述證據出處頁碼見偵三卷第98頁背面偵訊筆錄、本院卷一第130頁背面至第131頁背│ │ 面本院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勘驗筆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