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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2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彭喜有蔡直青洪士傑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義章
被告
陳榮華
被告
楊建民
被告
鄧博維
被告
前列四人
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世烜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玄儒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祐任律師
被告
李金來
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盛鐸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佩琪律師
被告
陳秋伶
被告
胡金山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97號、102年度偵字第6983號、102年度偵字第15275號)暨移請併辦(103年度偵字第16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佰參拾萬伍仟参佰伍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捌拾參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佰參拾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捌拾參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壹佰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壹佰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壹佰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壹佰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貳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地○○、申○○被訴偽造私文書部分,均無罪。

事實

壹、台灣首府大學部分

一、背景:緣地○○於民國97年10月起,擔任私立臺灣首府大學(前身為致遠管理學院,以下仍稱首府大學)進修推廣部業務組組長及進修部秘書;申○○擔任首府大學專任助理教授,於98年2月1日起至98年5月31日兼招生中心副主任,並自98年6月1日起至98年8月31日止兼任招生中心主任;戌○○則擔任該校專任助理教授,並自97年12月1日起至100年1月31日止兼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丙○○則擔任專任副教授及專業技術人員,自93年8月1日起至97年9月30日兼進修推廣部主任;A○○自90年8月1日起擔任專任助理教授,並自100年2月1日起至101年7月20日兼進修部教務組組長。

二、次按,㈠欲取得大學學籍者,需經過公開、合法、公正之考試程序,且進修學士班(即以前的大學夜間部)不得委外招生,需由大學組成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簡章,辦理公開招生後,錄取者為能取得學籍之「學生」,惟有「學生」身分者,方有資格取得教育部學雜費之補助;另按㈡推廣教育學分班則不用經公開、合法考試,即可就讀,雖得依一定程序能取得學分,惟仍屬不能取得學籍之「學員」,而推廣教育學分班得委由校外機構或團體辦理招生事宜者(惟嗣後依民國100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推廣教育亦改為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或團體辦理),未經教育部核准不得在學校以外地區上課。

三、地○○、申○○、戌○○、丙○○及A○○等人均明知上開規定,渠等因自98年起,認為首府大學招生員額不足,可能無法取得教育部對私立學校之獎勵補助款,更為避免因師生比例不足教育部規定,若比例過低,校內系、所將面臨關閉、解聘老師之窘境,竟謀議以所謂「雙軌制」之方式,利用開設所謂「進修推廣班」(即就讀之人員報名、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進修學士班或二年制在學專班,同時具有學生、學員二種身分)為名,招收學員,再將未經過合法、公開考試而錄取之學員,利用校內內部登錄系統,變易為有學籍的學生,一來收取註冊費、學分費,二來可詐得教育部學雜費補助款項,三來也避免校內系所遭裁撤之結果。

四、謀議既定後,地○○、申○○、戌○○、丙○○及A○○等人與午○○、壬○○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先成立精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A○○擔任負責人,實際出資人為地○○;申○○、戌○○及A○○均為股東;此公司投資薪宥文化50%股份)、精薘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陳榮泰為名義負責人,為申○○之兄弟;申○○、戌○○及A○○均為股東)、薪宥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壬○○),並由午○○擔任薪宥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班主任;未經教育部核准,逕以三家公司名義,負責首府大學在學校以外之地區即台東、屏東地區推廣教育學分班招生等業務。

五、另於99年3月30日,由薪宥公司(由地○○代表)與首府大學(由當時校長玄○○代表)簽約,約定合作辦理進修學士班及推廣學分班進修學程;另於99年4月23日,由精薘公司(由地○○委託王萬鍾代表)與首府大學(接任之校長亥○○代表),約定共同合作辦理國內及國外學生進修學分班及推廣教育課程。即由薪宥、精薘公司負責屏東、台東地區學員招攬、上課場地接洽、接受報名、課程安排及排定課程教師業務,並於教育部核發原住民、身心障礙等特殊身分補助款後,包含學生個人負擔學費,與首府大學進行拆帳,其中20%屬首府大學,其於80%則屬薪宥、精薘公司所有,由首府大學以「教育服務費」名義,匯入薪宥、精薘公司所指定帳戶。

六、地○○等人自98年7、8月間起,分別在台南校區外即臺東縣及屏東縣辦理不具正式學籍之學分專班招生,且於臺東縣關山工商、國立臺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屏東縣來義高級中學等處,就地租借教室上課,以「不需入學考試」、「修業完畢可以拿到學士畢業證書」為口號,吸引不知情之學生報名參加,致報名而未經過公開考試之人均成為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員,再由丙○○指示不知情之行政助理巳○○及知情之地○○、申○○,自98年9月起至100年止,在首府大學內,登入校內教務電腦系統,將該批學員登錄為該校正式學籍之進修學士班學生、二技專班學生,而成為具有學籍之學生,致附表一所示、具有原住民、身心障礙及軍公教遺族等特殊身分學員,以該校學生名義,填寫學雜費減免申請書,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致不知情之教育部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核銷補助如附表一所示學生,共計新台幣543萬8993元(起訴書誤繕為567萬6059元,詳下述),首府大學再依約將其中80%即0000000元(計算式:543萬8993元×0.8=0000000元)匯至薪宥指定帳戶,致生損害於教育部及首府大學就學籍管理及學雜費補助之正確性。

貳、興國管理學院部分:

一、99年上半年間,因首府大學校長亥○○發現推廣學分班師資鐘點費領取異常,因而要求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每學期應增加返校次數為9次,地○○、申○○、戌○○、午○○、壬○○等人,擔心學員不滿增加住宿及車馬費用,與學校拆帳比例分配滋生問題,明知附表一所載之人,均無學生身分,仍與當時同有招生困難之學校即興國管理學院校長戊○○(98年8月至101年7月止擔任校長;業經本院判處緩刑確定)、宇○(董事長趙景霖之女,實際參與校內決策;業經本院判處緩刑確定)、教育中心主任未○○(業經本院判處緩刑確定)、教務長辰○○(99年2月至101年7月止,擔任教務長;業經本院判處緩刑確定)、教務長天○○(100年9月至101年8月止;業經本院判處緩刑確定)等人,另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精薘公司、薪宥公司分別與興國管理學院簽約,約定附表二所載之學員轉學至興國管理學院,上課場地照舊,且在教育部核發原住民、身心障礙等特殊身份補助款後,包含學員個人負擔之學費,由興國管理學院會計部門拆帳,其中18%屬興國管理學院,82%歸薪宥、精薘公司。

二、戊○○、宇○、辰○○、未○○及天○○明知興國管理學院公布轉學考試報名期間為100年7月7日至7月26日、考試日期為100年7月27日,仍在轉學考試日期已過之9月間,基於前揭與地○○等人之謀議,將地○○及申○○所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學員之轉學資料,在未經轉學考試之情況下,一律認定通過轉學考試,直接安排就讀該校資管、企管及網路多媒體設計系等招生情況不佳、有缺額之三系,自100年9月起至101年6月間某日止,指示不知情之校內人員,利用學校登錄系統,將附表二所示學員身分均變異為該校有正式學籍之學生,再由附表二所示具有原住民、身心障礙及軍公教遺族等特殊身分學員,填寫學雜費減免申請書,向教育部行使申請學雜費補助,致教育部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因此補助興國管理學院341萬2706元(起訴書誤繕為298萬6792元,詳下述),嗣興國管理學院再依契約,將其中82%即279萬8418元(即341萬2706元×0.82=278418元)匯至薪宥公司關山農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臺東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決中為無益之說明。換言之,法院僅在被告主張並釋明有「不可信之情況」時,始應就有無該例外情形,為調查審認。又上開規定,考其立法意旨,係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職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爰於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立法理由)。至於同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係指「如被告在場者」,始發生「被告得親自詰問」情形。又同法條第2項前段雖規定,「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惟其但書復規定「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故依現行法,並未強行規定檢察官必須待被告在場,始得訊問證人、鑑定人,自不發生在偵查中應行交互詰問之問題。依上所述,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於審判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合法調查者,即得為證據。查,以下所引證人之證述,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詞係屬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實務運作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且經法定具結程序以擔保其證言之可信性,其可信度極高,被告及其辯護人亦無法證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足見證人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應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證人於調查站所為之證述,係屬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不同意列為證據,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情事,自無證據能力,不得為本案證據。

三、又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地○○、申○○、戌○○、A○○辯解及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㈠、訊據被告地○○、申○○、戌○○及A○○固不否認如事實欄所載擔任首府大學職位,設立精薘、薪宥公司,二公司分別與首府大學及興國管理學院簽約,辦理如事實欄所載之招生事宜;附表一、二之人均未經過筆試,其中附表二之人進入興國管理學院就讀時,已過該校轉學考期間;附表一、二所載之人主要均在台南校區之外即屏東、台東地區上課,並各以首府大學、興國管理學院學生身分,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後,二公司就學雜補助費及學費,均依契約而分別與首府大學及興國管理學院拆帳,而有如事實欄所載匯款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均辯稱如下:

⒈進修學士班並無明文禁止委外招生;

⒉附表一所載的學生都是經過甄審入學;

⒊附表二所載的學生是地○○與申○○交予興國管理學院,但興國管理學院也是甄審入學,即便超過簡章招生日期,學校仍然會繼續招生,附表二的學生也是有學籍的學生,地○○與申○○並未參與興國管理學院相關學籍作業;

⒋附表一、二的學生都是雙軌制下的學生,都是既有推廣教育學分班及進修學士班的身分,取得教育部學雜費的補助是合法的;

⒌被告A○○則稱,伊並未參與,且所有被訴事實,均與伊的業務無涉。

㈡辯護意旨則以:

⒈附表一所示均是進修學士班學生且具正式學籍,各學生縱未經筆試,惟均經書面審查取得成績,與該校招生簡章並無不符;

⒉5月初公告,但開學日期為9月初,因相隔甚久,擔心學生被其他學校搶走,先開設推廣教育學分班,讓學生先上課,所上學分開學後可抵免進修學士班學分,足以證明附表一所載學生均是進修學士班學生;

⒊進修學士班招生必須經過致遠管理學院招生委員會通過,並經教育部審核備查,學生依簡章填載進修學士班甄審入學招生報名表,報名甄審後登錄學生學籍資並無不實登載;

⒋附表二學生轉學至興國管理學院時,被告等人並未在該校任職,無從參與該校轉學手續。

二、被告丙○○辯解及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㈠被告丙○○固不否認於起訴書上所載期間,擔任首府大學進修主任及推廣教育中心主任,精薘、薪宥公司與首府大學簽約、辦理如事實欄所載之招生事宜;附表一所示之人未經過筆試,均在屏東、台東地區上課,以首府大學學生身分,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後,連同學費而依契約與首府大學及興國管理學院契約拆帳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

⒈附表一所載之人都是以進修學士班名義招收,並非推廣學分班;

⒉成立精薳、薪宥公司與伊無涉;

⒊附表一都是進修學士班的學生,都是經過公開招生簡章及甄審入學的書面審查;

⒋學校行政人員依正常行政流程登錄學籍,伊並未指示;

㈡辯護意旨則以:

⒈本案是發生在「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10條第11項規定「各學制班別應於各校校區或經本部核准之分部上課」頒布前,自無上課地方之限制;再者,該作業要點第12條「本要點發布施行前,已依原各該要點進行招生作業之學校,依原各要點規定辦理」。

⒉起訴書並未指出有何法令禁止進修學士班不得委外招生;

⒊首府大學與校外機構簽訂合約,開宗明義即指出「共同辦理進修學士班及推廣學分班進修課程」;

⒋所有的招生訊息都置於首府大學網頁,供人下載,何來非公開之有?再者,當時學校都是全額錄取,只要填寫進修學士班或二技報名表,審查身分與學歷證件,即錄取該生,包含日間部學生也是如此,非如起訴書所云未經筆試即無法錄取;

⒌附表一所載之人所繳交學分費均係依照進修學士班的學雜費額線交,首府大學學雜費收支傳票上亦記載「進」字,代表進修部學生,足資起訴有誤。

三、被告午○○及壬○○辯解及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㈠被告午○○、壬○○固不否認起訴書所載,壬○○是薪宥公司負責人、午○○擔任薪宥公司班主任,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均在屏東、台東上課,且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首府大學及興國管理學院收到學雜費補助後,分別匯款至薪宥公司帳戶,薪宥公司再依比例將款項轉至被告地○○指定帳戶內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等犯行,被告壬○○除表示只是掛名公司負責人外,均共同辯稱如下:

⒈附表一所示之人入學時均繳交進修學士班的報名表給學校,也確實有來報名上課;

⒉學校如何申請補助款伊並不清楚;

⒊興國管理學院轉學考試日期伊並不知道,亦未參與;

⒋未與其他被告共同詐領補助款;

㈡辯護意旨則以:

⒈被告午○○是依首府大學約定,辦理招生事宜、相關學籍、修課方式、修課內容及取得學位方式等事項,被告午○○均未參與;被告壬○○為被告午○○之配偶,於96年至101年3月間仍任職於台東縣關山公所,對於本案並不清楚;

⒉98年1月間,因首府大學要求開立發票,而以被告壬○○為負責人開立薪宥公司,仍由午○○負責協助招生、租借場地維護及老師鐘點費等行政事項;

⒊被告午○○信賴首府大學所招的學生是進修學士班,僅負責收取報名表,也未參予甄審、登載學籍、向教育部請領補助款之行為;

⒋附表一所示學生收到繳費通知單上,均有系所名稱及學生個人學號,並註明「進」即進修部之意思,可見確屬進修部學生;

參、經本院查,

一、不爭執之事實:

㈠查被告地○○、申○○、戌○○、丙○○及A○○均於事實欄所載時間擔任首府大學相關職務,被告地○○、申○○、戌○○及A○○即出資成立精薘企業公司、精薘文教公司,並由精薘企業公司投資被告壬○○之薪宥公司,由被告午○○擔任薪宥公司班主任,精薘文教、薪宥公司先後分別與首府大學、興國管理學院簽約,約定由薪宥公司負責首府大學、興國管理學院屏東、台東招生、租借場地上課等事宜,附表一、附表二所載之人均未通過筆試,其中附表二所示之人於興國管理學院轉學考試日期過後始入學,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均以各校學生身分,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減免,待教育部核撥學雜費補助款項後,首府大學、興國管理學院分別依契約將約定款項成數,撥入王萬鐘、薪宥公司指定帳戶之事實,業據被告地○○(見警卷1第1至8頁;偵卷2─1第142至145頁;偵卷2─12第244頁;偵卷2─19第108至117頁、第97至99頁;偵卷2─18第172至173頁;本院卷2第110至169頁)、申○○(見警卷1第9至16頁;偵卷2─2第26至31頁、32至33頁、第193至195頁、第196至199頁;警卷2第1至8頁;本院卷5第17至69頁)、戌○○(見警卷1第23至31頁;偵卷2─2第46至51頁;本院卷5第71至121頁)、A○○(見警卷1第17至22頁;偵卷2─2第59至69頁、188至189頁;本院卷3第1至55頁)、丙○○(偵卷2─1第147至153頁、154至157頁、156至162頁;偵卷2─19第102至107頁;本院卷4第193至239頁)、午○○(偵卷2─2第81至89頁、第72至80頁;警卷2第10至19頁;警卷1第34至35頁;偵卷2─12第70至76頁;本院卷3第112至166頁)、壬○○(見偵卷2─2第99至106頁、第91至98頁;警卷1第32至33頁;偵卷2─12第30至37頁;本院卷3第186至238頁)等人自承在卷,核與證人玄○○(見偵卷2─19第51至55頁;偵卷2─18第177至178頁)、亥○○(見偵卷第2─19第27至31頁)證述相符,就此部分證述相符。

㈡此外,並有首府大學台東、關山學分班招生公告「私立科大暨學院四技、二技聯合招生公司」1紙(見偵卷2─4第216頁)、台首大原住民、身障子女、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申請表(見偵卷2-4第16、18背、36、38背、41、43、58、59背、62、63背、78、80、81背、104、107、122、124、150、152、153背、175、178、203、205背、207、221、222背、偵卷2-5第13、14背、36、38背、41、42背、61、63、64背、66、76、78背、111、112背、122、124、133、142、14 4、146、158、159背、161、163、165、194、196背、198、199背、偵卷2-6第3、6、32、33背、34、64、66、98、99背、101、119、121、122背、177、182、220、223、偵卷2-7第4、5背、7、36背、39背、57、58背、85、86背、144、146背、148、163、165背、168背、170、202、204、偵卷2-8第13、15背、17背、19、44、47、69背、72、74、76背、90、92背、115、117、118背、134、136、138背、140背、173、174背、196、198、199背、223、224背、偵卷2-9第4、6、25、27背、55、57、81、83、100、101背、108、134、

136、138、158、160、162、185、187、偵卷2-10第9、11、29、43、59、61、63、86、88背、98、100、128、131、133、135、160、184、185背、208、209背、220、223、225、249、250背、偵卷2-11第7、9、10、12背、39、40、43、58、59、78、79背、99、120、121背、148、150背、167、168背、183、199、偵卷2-12第8、10、47、51、56背、59、85、86背、88、149、151背、偵卷2-13第3、5、7、8、22、24、51、81、83、84、85背、105、129、131背、149、150背、152、169、170背、偵卷2-14第9、10背、26、27背、58、60、82、85背、108、109、133、137背、174、176、偵卷2-15 P38、40、59、60背、79、81、97、100、145、148、162、164、192、194背、偵卷2-16第9、11、25、26背、47、73、79、103、104背、158、160背、185、190、199、201偵卷2-17第15、16背、68、70、85、86背、112、114、126、127背、146、148、167背、169背、205)、興國原住民、身障子女、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申請表偵卷2-4第20、21、106、124背、128背、180背、182背、224、225、偵卷2-5第17背、20、44、45、80背、82背、108、109背、147背、148背、201、202、偵卷2-6第9背、12背、35背、37、69背71背、102背、103背、124、125、偵卷2-7第8背、9背、32、33、60、61背、88、89背、171背、172背、211、214、偵卷2-8第49背、52背、96、99、201背、202背、226、227、偵卷2-9第8、9、30、32背、59、60背、79、80、84背、85背、110、111、139、140背、163背、165、188背、189背、192背、193背、194背、偵卷2-10第13、14背、30背、31背、102、105、163、165、253背、255、257、258背、259背、偵卷2-11第44背、61、81、83、102背、123、124、127、128、152、153、偵卷2 -12第12、14、89背、90背、153背、156背、偵卷2-13第25背、27背、53、54、137、139背、172、173、偵卷2-14第29、30、63、64背、87、88、112背、113背、134背、136、17 7背、178背、偵卷2-15第43、44、83背、84背、102、103背、149背、150背、166、167、197、198背、偵卷2-16第28、29、48背、49背、61、85、88、101、102、106、107、154、156、163、165、183、184、187背、188背、偵卷2-17第18背、19背、74、76、88、89、101、102、123、124、129、130、151、152、164、165背、207、208背)、.精薘文教公司股東同意書(偵卷2-1第14、22)、薪宥公司股東同意書(偵卷2─1第37頁)、台首大與來義高中、關山工商、台東高商租借場地同意使用協議書、.興國管理學院與來義高中、關山工商、台東高商租借場地同意使用協議書(警卷2第225至227頁、230、234至239頁)、.致遠管理學院之經費概算表、物品請購單(偵卷2─1第126頁)、致遠管理學院、薪宥文化公司契約書(警卷2第204至209頁)、興國與精薘文教公司99年10月12日所簽訂之合約(見警卷2第210至217頁)、興國與薪宥公司99年12月31日所簽訂之合約(警卷2第218至224頁)、首府大學學則及興國管理學院學則(偵卷2─18第37至40頁、第49至53頁)、首府大學及興國管理學院進修學士班招生辦法(警卷2第240至241頁)、教育部104年3月13日臺教高㈣字第1040027068號函暨檢送之台首大學生學雜費減免查核說明、興國學生學雜費減免查核說明(本院卷7第91至104頁)可佐,此部分事實要可認定。起訴書雖就學雜費補助金額各載為567萬6059元及298萬6792元,惟揆諸前開教育部104年3月13日臺教高㈣字第1040027068號函所為之說明內容,起訴書此部分所載,應屬誤繕,爰更正之。

二、附表一、二所載之人,有無取得該校之學籍:

㈠按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單獨或聯合他校辦理;其招生(包括考試)方式、名額、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大學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大學為辦理招生或聯合招生,得組成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聯合會並就前項事項共同協商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得就考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大學法第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博士班及碩士班招生得視需要另以推薦甄選之公開方式辦理甄試招生,甄試申請條件由各校自定;甄試辦理完竣後,如有缺額,得納入一般招生考試補足。進修學士班得另參採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指定科目考試成績或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統一入學測驗考試成績,辦理申請入學。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5點亦有明文。足認欲取得進修學士班學生資格者,自須依前開規定,參加公開考試(含轉學考試)。

㈡查首府大學98學年度及99學年度之進修學士班及二年制在職專班各入學管道之招生簡章所載,無論係採筆試入學、甄審入學或轉學之方式,報名之學生均應參加一至兩科之筆試測驗一情,有該校98學年度及99學年度進修學士班及二年制在職專班各入學管道之招生簡章各乙份。其次,欲參加該校98學年度及99學年度之進修學士班及二年制在職專班各入學管道筆試測驗之學生,均須採網路報名或繳交書面報名資料後,由承辦人員將書面報名資料輸入報名系統,方得經報名系統轉出准考證號碼並參加筆試測驗。經查詢報名系統後,發現均無起訴書附表一所載各學員之報名資料、准考證號碼及筆試測驗成績(詳如附件三:本校查詢起訴書附表一所載各學員有無登錄報名系統之錄影紀錄書面列印乙冊及錄影光碟乙份。);另,除查得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4之楊○及編號56之溫○○之自傳外,其他起訴書附表一所載學員之書面審查資料,均付之闕如等情,有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104年4月9日台首推廣字第1040002635號函及相關函附資料可佐(見本院卷7第106至289、卷8全卷及卷9全卷)。基上,足見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人,均未依首府大學招生簡章所載、經筆試測驗及繳交書面審查資料等方式辦理合法入學,要無疑義。附表一所載之人既未經公開考試,從而,渠等自始即從未取得學籍,自可認定。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辰○○亦證稱,⒈自94年2月至101年7月在興國管理學院任職,擔任教務長、註冊組組長,興國管理學院有日間四年制、進修四年制及二年制在職專班;⒉轉學生也要經過公開考試,學校會製做轉學考招生簡章,並在簡章上記載考試日期及科目;⒊申○○、地○○大約是100年的暑假來談,這些學生轉進來後大部分的課程,不是我們正式的課程,所以才需要開設推廣教育學分班,當時說是要以由教務處配合建立本來在首府大學那些學生的學籍,來辦理轉學手續,至於轉到何科系,由他們決定,我有提供有缺額的系所;⒋他們一開始來的時候,我不知道轉學考結束了沒,但當他們把學生資料給我的時候轉學考已經結束;⒌當時轉入的學生都分佈在資管、企管、網路多媒體設計系;⒍當時除了鍵入學籍檔案外,學校方面也保留2個學分,讓這些推廣教育學分班的人具有正式學籍等語(見偵卷2─18第84至89頁),並有興國管理學院102年3月5日興管慶教字第1020000065號函可佐(見偵卷2─22第192至193頁)。足認附表二所載之人,根本未通過興國管理學院所舉辦之轉學考試,竟在轉學考試結束後,方入興國管理學院,渠等既未經公開轉學考試,自無取得該校學籍可言。

㈣證人即附表一、二所載首府大學、興國管理學院學生胡芳琦證稱,未參加入學考試、有參加轉學考,但未收到轉學成績單等語(見偵卷2─13第11至13頁);潘○○證稱,⒈地○○、午○○說可以拿到畢業證書,⒉沒有入學考試,⒊98、99學年每月上課二次,99學年下學期完全未去上課,⒋上了二年課,完全不知道自己是幼兒教育系,⒌覺得很奇怪,有些課沒去上過,竟然還有分數等語(見偵卷2─13第97至99頁);余○○證稱,未參加入學考,之後就通知可以上課(見偵卷2─5第127至129頁);潘○○證稱,地○○說要讀四年可以取得學位,並未繳交任何自傳或參加甄審,亦未參加入學考試、轉學考試,仍有首府大學成績單、興國管理學院的學生證(見偵卷2─13第192至193頁);余○○證稱,⒈進入首府大學只有繳交基本資料、自傳,後來在關山工商參加轉學考,但並未收到轉學考成績單,地○○直接說可以轉學就讀,⒉只有在關山工商上課,沒有在首府或興國上課等語(見偵卷2─7第189至191頁);證人田○○證稱,伊入學身份是免試入學學分班,後來轉學到興國管理學院,完全沒有經過入學、轉學考試,亦未收到入學或轉學考試成績單,⒉都在關山工商上課較多,只有一、二次在台南上課等語(見偵卷2─11第25至26頁);證人癸○○證稱,午○○告知可以拿到畢業證書,伊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試,仍有就讀首府大學、轉學至興國管理學院,⒉首府大學學分證明書很奇怪,寫為「健康與美容事業管理學系」推廣教育班3學分,但伊從未修過該系的課程,⒊收到成績單也覺得奇怪,有些課程沒上過,也有成績等語(偵卷2─13第35至37頁);證人陳○○證稱,⒈入學前並未參加任何考試或甄選,也未參加轉學考試,⒉只有在關山工商上課等語(見偵卷2─13第156至157頁);證人鄭○○證稱,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6第150至151頁);證人鄭○○證稱,⒈未參加入學考試、轉學考試,⒉上課地點都在關山工商,⒊不知道自己唸什麼科系,伊想讀護理系,地○○告知可以轉到護理系,但後來伊轉到興國管理學院網路多媒體學系,伊覺得奇怪,但已繳了很多錢,就為了拿這個學歷等語(見偵卷2─7第24至27頁);證人巫○○證稱,⒈伊沒有經過公開招生程序就到首府大學就讀,也沒有參加興國轉學考試,全班就轉學到興國管理學院,⒉伊100學年才到興國就讀,但仍有99學年教育學分結業證明,⒊98年是首府大學工業管理學系、99年變成幼保系,100年再轉到興國管理學院網路多媒體設計系等語(見偵卷2─5第221至224頁);高岳霖證稱,⒈伊是首府大學、興國管理學院學生,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試,⒉自99年第一學期就未去上課,仍有成績,⒊首府是讀休閒管理,興國是唸資訊,⒋伊是陸軍官校專科二年,以為去首府會唸二技,沒想到還收到四年制的畢業證書,覺得怪怪的等語(見偵卷2─13第70至73頁);證人黃士美證稱,並未參加入學考等語等語(見偵卷2─8第153至155頁);證人余○○證稱,⒈入學或轉學前均未參加考試,也未收到考試或甄選成績;⒉當初地○○保證可以轉到護理系,一開始不知道自己是什麼系等語(見偵卷2─8第30至32頁);證人孫○○證稱,入學或轉學前並未參加考試或繳交自傳語等語(見偵卷2─10第235至237頁);羅○○證稱,沒有參加入學考試(見偵卷2─4第71至73頁);證人王○○證稱,未參加入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4第142至143頁);證人邱○○證稱,未參加入學考試,都在關山工商上課(見偵卷2─4第166至167頁);證人彭○○證稱,未參加轉學考(偵卷2─5第94至96頁);證人黃○○證稱,⒈朋友帶伊到關山鎮三民路151號找午○○主任,當場填資料,幾天後午○○通知,學校書面審核已經通過,伊並未參加入學考試;⒉參加說明會時,午○○表示若有特殊身分,要繳交證明文件,由學校審核,再向教育部申請減免學雜費,⒊伊是100年轉學到興國,但興國有伊97、98、99年上課成績,伊嚇一跳等語(見偵卷2─5第115至117頁);證人鄭○○證稱,⒈首府大學讀休閒事業管理系,轉學至興國管理學院資訊系,⒉只在興國、首府大學各上一年課,都在台東上課,但仍有興國97年、98及99年的成績等語(見偵卷2─7第48至51頁);證人邱○○證稱,⒈轉學到興國管理學院,沒有轉學考,是全班一起轉過去的,當初是地○○及午○○說的,⒉首府大學讀休閒事業管理學系,興國管理學院是唸資管,⒊首府大學成績單裡,中國憲法與政府、英語會話都未上過,仍有成績,⒋100年間在興國讀一年,但仍有97至99年的成績,⒋伊覺得奇怪,當初報名二技課程,結果卻領到四年制學士畢業證書(偵卷2─7第98至102頁);證人王○○證稱,⒈未參加入學及轉學考試;⒉伊99年才進入首府大學,但竟有98成績;⒊伊覺得心虛,因為首府大學唸的是幼兒教育學系,到興國變成網路多媒體設計學系;⒋每次到學校考試,各科的老師都會提早發答案,然後學生再抄上去等語(見偵卷2─7第131至135頁);證人邱○○證稱,⒈伊是98、99年首府大學學生,沒有參加入學考試;⒉都在關山工商上課,⒊伊100年間取得首府大學畢業證書,但不知道為何有96、97年間的成績等語(見偵卷2─7第156至158頁);證人潘○○證稱,⒈沒有參加入學或轉學考試,本來在首府大學,後來跟著大家轉學到興國管理學院;⒉都在關山工商上課等語(見偵卷2─8第235至237頁);證人鍾○○證稱,⒈沒有參加入學考試,至於有無參加轉學考,已忘記了,⒉轉學的原因伊不清楚等語(偵卷2─9第20至21頁);證人蘇○○證稱,沒印象有參加入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9第45至47頁);證人邱華證稱,沒有參加入學或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9第149至150頁);證人古○○證稱,⒈99年午○○對伊說可以就讀首府大學四技,並對伊作口試,並說明可以取得教育部所頒發學士學位證書,⒉轉到興國管理學院並未參加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0第21至23頁);證人范○○證稱,⒈98年找午○○報名,午○○說讀完可以取得學士學位證書,⒉並未參加入學或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0第72至74頁);證人徐○○證稱,⒈報名時,午○○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轉學到興國管理學院並未參加轉學考等語(見偵卷2─10第118至120頁);證人黃美○○稱,沒有參加入學考試,也沒有繳交自傳等語(見偵卷2─10第213至215頁);證人曾○○證稱,⒈報名時,午○○及地○○均告知是免試入學,只要修滿學分,就能取得學位,⒉轉學到興國,並未參加轉學考試;⒊首府大學是唸休閒管理,興國唸企管;⒋成績單上的英文從未上過課,仍有成績等語(見偵卷2─11第113至115頁);證人王○○證稱,⒈沒有參加入學、轉學考試,地○○說整班轉到興國,⒉實際上課的老師和表定的老師經常不一致;⒊在首府唸的是健康美容,到興國唸企管(見偵卷2─11第137至139頁);證人邱○○證稱,未參加入學考試,也未上課,但仍有收到學校成績單等語(見偵卷2─11第190至191頁);證人吳○○證稱,完全未經過入學或轉學考試,轉學時記得在台東高商填一份考卷,但不記得考了什麼等語(見偵卷2─12第186至188頁);證人柯○○證稱,⒈沒有參加入學或轉學考試,⒉伊不知為何興國竟有97、98年的成績等語(見偵卷2─13第144至145頁);證人黃○○證稱,⒈伊未參加入學或轉學考試,⒉是申○○安排伊就轉學事項等語(見偵卷2─14第20頁);證人廖○○證稱,⒈伊並未參加入學或轉學考試,⒉97、98、99年尚未轉至興國,但興國管理學院成績單仍有伊的成績等語(見偵卷2─14第46頁);證人黃○○證稱,⒈未參加入學及轉學考試,也未繳自傳,⒉不知為何伊在興國會有97、98、99年的成績等語(見偵卷2─14第71頁);證人涂○○○證稱,未參加入學、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4第98頁);證人范○○證稱,未參加入學或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第2─14第117頁);戴○○證稱,未參加入學或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4第149至150頁);戴○○證稱,申○○招生說,可以取得學士學位,從未參加過入學、轉學考試,更未繳交自傳等語(見偵卷2─14第161頁);證人李○○證稱,申○○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4第189頁);證人黃○○證稱,申○○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試等語(見七2─15第25頁);證人許○○證稱,申○○、地○○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5第47頁);證人沈○○證稱,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5第88頁);證人黃○○證稱,申○○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都在來義高中上課,從未去過校本部等語(見偵卷2─15第108-109頁);王○○證稱,申○○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考試,都在來義高中上課等語(見偵卷2─15第154頁);證人宋○○證稱,申○○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等語(見偵卷2─15第182頁);證人涂○○證稱,可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從未在興國上課等語(見偵卷2─15第209頁);證人厄○○.○○○○證稱,申○○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考,也從未返校等語(見偵卷2─16第17頁);證人劉○○證稱,申○○、地○○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都在來義高中上課,從未返校等語(見偵卷2─16第39頁);證人芭○○○.○○○○證稱,午○○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⒉伊沒有去興國報到,也不知道為何有興國的成績單(見偵卷2─16第62頁);證人瑪○○.○○○證稱,申○○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等語(見偵卷2─16第93頁);證人雷○○證稱,申○○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見偵卷2─16第120頁);證人惹○○○.○○○證稱,並未參加入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6第141頁);證人許○○證稱,未參加入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6第175頁);證人謝○○證稱,有人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伊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等語(見偵卷2─16第191頁);證人劉○○證稱,未參加入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6第211頁);證人唐○○證稱,⒈戌○○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⒉不知道為何○○有伊98學年成績等語(見偵卷2─17第57頁);證人唐○○證稱,⒈戌○○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⒉不知為何○○有伊97、98年的成績等語(見偵卷2─17第79頁);證人簡○○證稱,地○○、申○○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伊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等語(見偵卷2─17第105頁);證人高○○證稱,但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等語(見偵卷2─17第116頁);證人陳○○證稱,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從未至台南上課等語(見偵卷2─17第133頁);證人鄭○○證稱,可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是申○○安排轉至興國(見偵卷2─17第155頁);證人黃○○證稱,⒈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⒉不知道自己唸什麼科系等語(見偵卷2─17第190至191頁);證人黃○○證稱,⒈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⒉不知道英文、英語綜合能力二門課成績是如何來的,⒊忘記自己是什麼科系了,(提示首府大學學生證)首府大學唸觀光系,興國唸網路多媒體設計系等語(見偵卷2─17第218-219頁)。參諸各證人證述內容,均可知悉,上開進入首府大學、轉入興國管理學院就讀之人,均未參加相關入學、轉學考試之程序,核與前揭首府大學、興國理學院函覆內容及證人辰○○之證述內容相符,益可證明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均未參加相關入學、轉學考試!

㈤被告地○○亦自承「他們都沒有參加正式的入學考試,而是直接轉換身分取得學籍」等語(見偵卷2─19第110頁背);

㈥又證人曾○○固然證稱,進入首府大學有入學考試,是在關山考試,轉到興國也有參加轉學考,但都未收到相關成績單等語(見偵卷2─4第26至28頁);證人鄭○○證稱,入學前曾在台東寶桑國小考試等語(見偵卷2─4第48至50頁);證人鄭○○證稱,有在寶桑國小參加入學考,考試科目已忘記,後來有參加轉學考,但考什麼不記得了,⒉只有回校參加期中、期未考等語(偵卷2─4第196至198);證人李○○稱,有參加入學考試及轉學考試,都在台東考的,有考英文、國文等語(偵卷2─4第234至235頁);證人彭○○稱,有參加入學考,在寶桑國小考的等語(見偵卷2─5第94至96頁);黃○○稱,100年8月有參加興國轉學考,在關山工商會議中心考試,但忘記考什麼等語(見偵卷2─5第115至117頁);鄭○○稱,有參加入學、轉學考試,但忘記考什麼等語(見偵卷2─7第48至51頁);證人藍○○證稱,有參加入學考及轉學考,考試科目是性向測驗、國文,但未收到考試成績等語(見偵卷2─7第227至229頁);證人陳○○證稱,有參加入學考及轉學考,地點在台東市,考試科目忘記了,也未收到成績單等語(見偵卷2─8第107至109頁);證人邱○○證稱,有參加入學考,在關山工商考試,忘記有無收到成績單等語(見偵卷2─8第178至179頁);證人呂○○證稱,有參加入學考及轉學考,考國文、數學,其他科目忘記了,忘記有無成績單了等語(見偵卷2─8第210至212頁),證人蘇○○證稱,有參加轉學考試,在台東高商考的等語(見偵卷2─9第45至47頁);證人彭○○證稱,有參加入學、轉學考試,在台東工商考的,但忘記所考的科目及科數等語(見偵卷2─9第93至94頁);證人徐○○證稱,有參加入學考試,有考國文、英文等語(見偵卷2─10第118至120頁);證人朱○○證稱,入學前沒有到台南考試,轉學時有在關山工商考試等語(見偵卷2─10第176至第178頁)。惟細繹各人證述內容可知,⒈證人大多就考試科目、成績單毫無印象,甚至多稱考試地點在關山工商,顯與入學、轉學考試均會在學校本部內舉行之慣行不同;⒉再者,有人竟只參加被告午○○之口試即認為自己曾參加入學考試,而興國管理學院之轉學考試早已結束,上述稱有參加轉學考試之人根本不可能參加轉學考,業如前述,從而,縱然上述證人證述曾參加所謂入學、轉學考試云云,渠等所參加者,充其量也是被告地○○等人自行所舉行、徒有形式之考試,本質上並非首府大學、興國管理學院所舉辦公開、公平之考試,從而,此部分之證述內容自無採為對被告等人有利之認定依據。

三、附表一、二所載之人經鍵入為有學籍之學生,縱然如此,仍非學生:

㈠、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均未參加首府大學及興國管理學院分別舉辦之入學或轉學考試,均未取得二校學籍之學生,業如前述。

㈡、證人即擔任首府大學進修部教務組行政助理巳○○證稱,⒈丙○○是伊舅公;⒉伊都是伊據前後任之上司即秘書地○○(98年2月至100年2月)、組長A○○(100年2月之後)之指示辦理業務;⒊學校正式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的學籍都是由伊負責登錄;⒋地○○曾於99年間將台東推廣學分班若干學員名冊交予伊,表示已修畢80個學分,請伊將之登錄為進修部學士班,以取得教育部正式學籍;⒌伊不清楚該批學員有無經過考試,是直屬長官地○○交付名冊,伊依交付任務完成登錄;⒍本校的考試成績原是由授課老師登錄電腦,事後校方清查,從系統上發現有問題的課程都是地○○安排,授課老師都是他找的,成績也都有輸入等語(見偵卷2─1第186至187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地○○證稱,伊與巳○○都有帳號、密碼可以輸入學籍資料,再傳輸到教務處去,丙○○有權限開帳號、密碼給他指派的人去做(見偵卷2─19第97至99頁);證人即共同被告申○○證稱,在丙○○的同意下,將這些學分班的學員由進修部教務組的巳○○負責鍵入校務行政系統登錄為進修學士班的學生,因為業務量太大,而地○○是進修部的秘書,也具有登錄的權限,後來人數太多,所以地○○也有將權限(即帳號及密碼)告訴我,所以我與地○○都有幫忙鍵入資料,丙○○同意我和地○○負責將這些學生登錄為有學籍的學生等語(見偵卷2─2第32至3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依地○○所提供的招生報名表及畢業證書就登錄為有學籍之學生,伊知道違反程序(見本院卷15第43至71頁),並參酌證人辰○○亦證稱,透過學校內程序互核相符,足認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縱然取得形式上之學籍,均是透過首府大學及興國管理學院內部登錄之方式所取得,並非經過公開、公平考試而當然取得,要可認定。

㈢、再者,被告等人透過權限,將未取得學籍之人登錄為教育部取得學籍之人,自生損害於首府大學、興國管理學院及教育部對進修學士學籍之管理正確性。

肆、被告及辯護人固以前詞為辯。惟查,

一、學籍之有無,前提有無參加公開公平之考試,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均未參加首府大學入學考試及興國管理學院之轉學考試一節,業如前述;再者,縱然真如辯護意旨所云,附表一、二之人均是以甄審入學,惟依前開首府大學函文可知,98學年度及99學年度之進修學士班及二年制在職專班各入學管道之招生簡章所載,無論係採筆試入學、甄審入學或轉學之方式,報名之學生均應參加一至兩科之筆試測驗,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均查無任何考試測驗成績,足認附表一、二之人不僅未參加入學或轉學考試、更未參加學校所辦理之甄審入學,被告及辯護意旨以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均是以甄審入學方式取得學籍云云,核與調查證據結果不符。

二、又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固然以有學籍進修學士班學生,向教育部申請並獲得學雜費補助款,惟此係因被告等人利用學校登錄系統,將資格未符之人登錄為正式之在學學生,而令教育部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而核撥,自不能以教育部核撥之結果,而將未參加公開、公平考試之人視為取得學籍之人,被告及辯護意旨以此倒果為因,自不足採。

三、所謂附表一、二所載之人經首府大學招生委員會議通過而錄取一節:

㈠、證人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科長倪周華證稱,⒈進修學士班於新設時應提出師資質量、評鑑成績、師資條件、學術條件、學校師生比、校舍建築面積、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調整;⒉正式授與學籍的課程,均有在校區上課之限制,若需在校區外上課,需要報請核准;⒊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各大學不得委託公司或其他營利事業招生,雖然是100年1月11日才訂立的規定,但在教育部的立場,也是禁止;⒋以前學生學籍的建檔,現在大學不須將學生資料送至教育部,從99年起改成將所有證明文件讓學校就地審查,再由學校上教育部網站登錄學生資料,教育部會計司做決算時會一併審查;⒌學分抵免是依各大學自行訂立學則,仍要符合學制在校修業年限二分之一的下限才能取得畢業等語(見偵卷2─1第41至42頁);證人即曾擔任首府大學校長亥○○證稱,⒈伊在99年5月1日到任,到任之前,學校就有委託校外機構做推廣學分班的招生,伊在任時合約是與王萬鐘所簽;⒉簽約內容有記載進修學分班,是因學校將進修及推廣混在一起,主任也同時是丙○○;⒊招生會議完成之後,進修部在教務組、日間部在註冊組,分別做登錄,在二部某層級以上之人都有登錄權限;⒋學校推廣教育要開多少班都是由丙○○負責,要求學校獨立科目來報銷等語(見偵卷2─19第27至31頁)。另在本院審理時證稱,⒈所有的招生需要招生委員會核可所謂招生簡章,招生簡章還要報教育部核可程序,一定要經公開公平公正考試程序,有成績才能成為學校裡的學生;

⒉推廣教育學分班並不會進入學校的招生系統,招生系統有招生考試報名、產生准考證號碼,最後登錄成績,成績考完後,送招生委員會核可,再把這些資料轉到所謂學籍系統去,理論上而言,學籍系統的學生就是招生系統裡的學生,但學校配合調查後發現,竟有學籍系統裡的學生未出現在招生系統裡的結果;⒊招生委員會議的功能,一是審訂各種招生簡章,二就是考完試後,審訂各系最低錄取分數,要錄取多少學生;⒊(提示98學年、99學年招生委員會議紀錄)推廣教育學分班的名單不應會附在會議紀錄裡,通常招生委員會看到的會是編號、序號、序號考試成績,有的會將准考證號碼模糊化,換言之,不可能直接看到考生名字;⒋大學規定校地要有多大,才能收多少學生,所以只要是有學籍的學生,一定是要在校內或學校分部上課才行;⒌在100年3、4月間發現有老師申請鐘點費,同一時間竟在不同地點,但一直無法取得完整資訊,進修推廣部也一直不提供,最後只好請司法系統介入調查等語(見本院卷第13第138至172頁);證人即首府大學擔任副校長之B○○證稱,⒈伊於99年接教務長迄今,101年接副校長;⒉98、99學年度的時候,學校甄審程序仍有要求筆試,因為看過簡章裡面註明有筆試;⒊繳報名表這個部分是屬於要報名資料的那個部分,就是他可能沒有上系統去填,他繳過來,業務人員可能幫他們KEY IN上去,也還是要經過招生系統,並非畢業證書交即確定錄取,能只憑這個報名表跟畢業證書就可以登錄學籍,成為學校有正式學籍的學生了;⒋學校一個是招生系統,一個是學籍系統,什麼時候可以進入學籍系統,就只有招生委員會確認這些學生被錄取之後才可以進入學籍系統;⒌「招生系統」理論上來講「招生系統」的學生名額是應該比「學籍系統」的學生名額還多或是相等;⒍102學年度1月14日教育部來查核的時候,這些教育部的專員、業務人員非常熟悉,他就進入我們系統去看,看到學籍系統的學生竟然多於招生系統人數;⒎(這批學生是後來有無查出是什麼原因會被集體轉到興國管理學院?)我們沒有查出為什麼,可是這過程當中,當時的興國管理學院也有壓力,因為部裡面也是去查核這些學生的入學資格有無問題,所以他們有行文到我們這邊來,我們去檢核這些學生的入學資格,裡面有些也是當時入學資格有問題,入學譬如說他應該是高中進來,可是我們畢業證書其實完全都查不到,也無法在招生系統中查到;⒏「推廣教育學分班」的學員,不能用「推廣學分班」的名義向教育部申請補助;⒐附表一所載之人均未出現在招生系統內,也未出現在招生委員會會議中;⒑有學籍的學生即使去推廣學分班上課所取得所謂的學分,也不能作為日後折抵之用,因為部裡面規定,在你入學的時候,如果你以前有修過類似的學分證明,在入學的時候就一次抵免完了,你不可以因為有學籍之後再去修外面修的推廣學分再回來做抵免,這個是不行;⒒,「學籍系統」是在當時的進修部,「招生系統」也是在進修部裡面的另外一個業務單位;⒓招生委員會裡面不會看到這個明確是誰錄取這樣的名單,我們真正在招生委員會看到的,是沒有名字的成績的名冊,可是當時候確實在會議紀錄上面我們習慣就把它變成名單,所以我看到的,還是我要講的是在我們招生委員會呈現的是沒有名字,只有排序跟成績的名單;⒔學生名單什麼時候才會出現?)就是我們招生委員會通過之後,這些排序只有負責的業務單位,譬如當時候的招生中心才知道,編號1號是誰,2號是誰,他們屬於招生系統裡面有的,那我們在審查的時候為了公平起見,我們不可以讓我們所有的委員看到那個名單,所以只是審他的排序,分數幾分,可以誰錄取,完之後,通過之後,錄取到第幾位,排序第幾位,他們就會在招生中心這邊把這些資料還原,就是他們才會知道是誰,這些完整的資料他才會把它轉給我們有學籍的就是教務處去登錄學籍等語(見本院卷15第107至135頁),

㈡、由上開證人倪○○及亥○○證述內容可知,所謂進修學士班,在新設之初,即應提出師資質量、評鑑成績、師資條件、學術條件、學校師生比、校舍建築面積、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調整,均有在校區上課之限制,縱使有在校區外上課需求,仍需要報請教育部核准,而上開限制之精神,均是以確保高等教育教學品質為目的,附表一、二所載之人,上課地點,均在校區之外,也無所謂學術條件,顯與上開進修學士班之目的、性質不符。又被告及辯護意旨一再以法無明文限制在校外上課為辯。惟無論教育部發布的「大學進修學士班審核作業要點」或「大學辦理招生審核作業要點」,均僅屬教育部依其職權適用法令所發布之行政規則,且是針對招生相關事項而定,並無凌駕

㈢、再者,依前開二、㈣所載附表一、二學生證述內容,可知有如下幾種怪異現象,根本不符上開確保教育品質的目的與學校學生就讀之實際情況,茲整理如下:

⒈上課三年,竟不知道自己就讀科系;

⒉完全未上課、更未參加考試,仍有該科目成績;

⒊學分證明書中,竟出現從未修過的科目;

⒋首府大學全班一同轉至興國管理學院同班;

⒌未到興國管理學院報到,仍有興國管理學院成績單;

⒍100學年才轉到興國管理學院,但竟有興國管理學院97、98及99學年成績;

⒎報名二技專班,竟領到四年制學士畢業證書;

⒏就讀資管、幼教系學生,竟上起芳療、彩妝課程,因為教育部對學校科系有員額限制,若已滿,則將之移往他系;

⒐所謂進修部掛3學分,15學分掛在推廣學分班,嗣後再一律折抵學分云云。完全無視各系所對學生甫就讀時,對其之前推廣學分班所修學分,是否得以折抵之不同規定。

㈣、復依證人B○○、亥○○前開各證述內容可知,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均未出現在學校招生系統中,反而意外出現於學校學籍系統內等情,核與前開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從未經過學校考試一節相符;再者,招生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固然會有錄取名單,但名單上頂多是序號、准考證號碼,不會載有名字,從而,被告等人所提出、附有附表一、二姓名之錄取名單之招生委員會議紀錄,即非屬實,被告等人以此欲證明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均是通過招生委員會議而錄取云云,自不足採。

四、被告丙○○、A○○、午○○及壬○○均辯稱與已無涉云云。惟查,被告丙○○示意被告地○○、申○○在校外組成公司,並任令地○○、申○○及巳○○等人而辦理如事實欄所載將學員身分變更為學生一節,業據地○○、申○○及巳○○證稱在卷,業如前述,且校內學籍登錄系統確實也為其職掌範圍內,其辯稱不知情、未參與等情,自與上開證人證述內容不符,不足採信;又被告午○○、壬○○不僅成立公司,被告午○○更擔任班主任,對公司參與推廣教育學分班招生、授課及與學校拆帳,本有一定程度之參與,更有甚者,二人更分別為附表一、二之申請學雜費補助之學員,無論對招生入學、有無考試、有無取得學籍、有無實際上課、轉學程序、與各學校依契約約定拆帳、匯款至其他共同被告帳戶等情節,整個與違反確保高等教育品質的流程不僅知悉甚詳,更親自參與,渠等辯稱均係依被告地○○等人指示所為、毫不知情云云,核與證據調查結果不符。

五、綜上所述,被告等人所辯,核與調查證據之結果不符,自難憑為渠等有利之認定依據。應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之犯行要可認定,應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就上開修正前後法文相較,法定刑得科或併科罰金刑上限由1000銀元(即新臺幣3萬元)提高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部分,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二、論罪

㈠、首府大學部分:

⒈核被告地○○、申○○、戌○○、丙○○、A○○、午○○及壬○○,將未具學生資格之學員,利用校內登錄系統而變更為有學籍之學生,足以分別生損害首府大學及教育部對學籍管理之正確性,再由附表一所載之人,以首府大學學生身分,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款,致教育部陷於錯誤而核發,渠等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15條、第220條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等人變更附表一所載之人學籍,為詐騙學雜費補助款,所涉二罪名之犯罪行為,就自然意義而言,雖非完全一致,然2者間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並過度評價禁止原則,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詐欺取財罪。又檢察官尚認有行使偽造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惟被告等人僅於校內登錄系統中將附表一學員變異為學生,並未將變異之結果行使於教育部,自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惟此部分與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吸收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公訴意旨以:被告地○○、申○○、戌○○、A○○、丙○○壬○○及午○○等人使附表一所示不知情學員,各以其具有原住民、身心障礙及軍公教遺族等特殊身分,以學生名義,簽署不實之學費減免申請書,而偽造私文書,向教育部行使以申請學雜費補助,致生損害於學雜費補助之正確性云云,而認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私文書罪云云(檢察官誤繕為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惟查,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均是以自己名義為之,均為有製作權之人,從而,縱使其未具學生身分,簽署學雜費減免申請書向教育部申請,並無所謂偽造之問題,此部分自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行,惟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又被告地○○、申○○、戌○○、A○○、丙○○,午○○及壬○○,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興國管理學院部分:

⒈被告地○○、申○○、戌○○、A○○、午○○及壬○○,另再以相同模式,生損害興國管理學院及教育部對學籍管理之正確性,再由附表二所載之人,以興國管理學院學生身分,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款以為行使,渠等所為,係犯刑法第215條、220條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

⒉被告地○○、申○○、戌○○、A○○、午○○及壬○○等人,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地○○、申○○、戌○○、A○○、午○○及壬○○,所犯二詐欺取財罪,犯意不同、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㈣、又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6407號移請併辦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事實同一,自為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地○○、申○○、戌○○、丙○○、A○○均於首府大學擔任教授,從事我國高等教育相關事務,本應誠信正直,為高等教育奉獻心力,詎竟利用首府大學及興國管理學院面臨招生不足、可能面臨關閉系所之窘境,不謀以正當手段提昇教育品質、藉此增加學校招生能力,反而與長住台東之被告午○○、壬○○合作,成立專與學校合作之公司,而在屏東、台東等校區外之地區,開設推廣教育學分班,對欲取得高等教育學歷之人表示能取得畢業證書,再利用推廣教育學分班無需以公開、公平考試方式招入學員,輔以校內學籍登入系統,將無學籍之學員轉為學生身分,由附表一、二所載之學生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被告等人再與學校就補助款及學生所繳交學分費用拆帳,藉此從中牟利,再由前述各種怪現象(上課三年,竟不知道自己就讀科系;完全未上課、未參加考試,仍有該科目成績;學分證明書中,竟出現從未修過的科目;首府大學全班一同轉至興國管理學院;未到興國管理學院報到,仍有興國管理學院成績單;100學年才轉到興國管理學院,但竟有興國管理學院97、98及99學年成績;報名二技專班,最後竟能領到四年制學士畢業證書;同一門課,竟由多位不同的授(代)課老師輪番上陣授課),不僅毫無所謂重視高等教育品質之作為,反而大肆破壞高等教育在一般大眾心裡逐漸崩壞之評價,不僅如此,被告眾人毫不檢討自己所為造成的上述不良結果,反而一再高談自己是如何為提昇偏鄉教育水準、幫助學生取得畢業證書、為拯救因少子化面臨困境之學校而流血流汗、人在做、天在看,其他學校也如此云云,顯然毫無悔意及其犯後飾詞狡辯,否認犯行,毫無悔改之意以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四、沒收部分:

㈠、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格,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各經刑法105年7月1日修正生效之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1項明文;另共同犯罪所得,實務上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之見解(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各人分得之數如何,法院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詳為認定,因其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全部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法則釋明其合理之認定依據即足。查本案被告地○○、申○○均稱分得款項3至4成(見本院105年12月8日審理筆錄),從而,自應以被告地○○、申○○各得詐得款項三成計算,其餘四成則由戌○○、A○○、午○○及壬○○所平均分得,為沒收計算之標準,因此,應在被告地○○、申○○之主文項下,就全部犯罪所得之三成即130萬5358元(首府大學部分,計算式:0000000元*0.3=0000000.2元,小數點後不計入)、83萬9525元(興國管理學院部分,計算式:0000000*0.3=839525.4元,小數點後不計入),被告戌○○、A○○、午○○、壬○○主文項下,就全部犯罪所得四成中之四分之一即43萬5119元(首府大學部分,計算式:0000000*0.4÷4=435119.4元,小數點後不計入)、27萬9841元(興國管理學院部分,計算式:0000000*0.4÷4=279841 .8元,小數點後不計入),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申○○、地○○明知宙○○、卯○○、寅○○、丁○○、子○○、黃俊銘、辛○○、乙○○、酉○○、己○○、庚○○、丑○○、C○○、甲○○、劉峰銘等教師均未至推廣教育班上課,竟仍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偽造宙○○教師之簽名於推廣教育學分班之成果報告書內之課程大綱、教學進度表、學員成績單及學員簽到表中之授課老師簽名欄,足生損害於宙○○等教師,因認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前來。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民國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訊據被告地○○及申○○固不否認代上揭教師簽名於成果報告書上之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並未生損害於各老師等語。

㈡、查前揭成果報告書內之相關教師簽名欄上,教師宙○○等人之簽名均非本人所為,而係由被告地○○及申○○二人偽造一節,業據被告地○○及申○○自承在卷(見前開出處),核與證人宙○○(見警卷2第35至37頁)、卯○○(見警卷2第49至51頁)、寅○○(警卷2第54至55頁)、丁○○(見警卷2第76至77頁)、子○○(偵卷1第10至12頁;偵卷2─1第114至115頁、116至117頁;警卷2第82至83頁)、黃俊銘(警卷2第84至86頁)、辛○○(警卷2第88至89頁)、乙○○(警卷2第92至94頁)、酉○○(警卷2第95至96頁)、己○○(警卷2第99至100頁)、庚○○(警卷2第102至104頁)、丑○○(警卷2第108至109頁)、C○○(警卷2第110至111頁)、甲○○(警卷2第112至113頁)及劉峰銘(警卷2第118至119頁)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前開成果報告書可佐(外放),從而,此部分事實要可認定。

㈢、次查,推廣教育學分班之成果報告書,性質僅用於推廣教育學分班考評學員目的,與本案詐領教育部學雜費補助無涉,自無生損害於學校或教育部學雜費之補助;再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之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而證人宙○○等人均是首府大學裡具有專任資格之教師,當初由被告地○○及申○○前來告知,學校欲在偏遠地方開辦推廣教育學分班,因渠等具專任資格,除答應掛名授課教師外,並同意若未能至該處上課,則由地○○或申○○二人代渠等找代課老師,渠等事後收到鐘點費,會領出後交予葉、陳二人等情節,業據證人宙○○等人證述在卷,觀諸各具專任之教師既事前同意掛名授課老師、同意由葉、陳二人找代課老師,事後並自帳戶內領出鐘點費,足見證人均業已事前概括同意被告地○○、申○○二人代為簽名於與成果報告書相關之課程大綱、教學進度表、學員成績單及學員簽到表上之簽名欄,自無冒名偽造之問題,亦難認有何生損害於宙○○等人,此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5條、第220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臺灣首府大學)
編號 姓名 登錄學籍時間 申請補助時間 申請金額 申請身份 班別教育平台編號 1 胡○○ 99年第1學年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22) 2 潘○○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 79402 原住民 臺東班(51) 3 余○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 79402 原住民 臺東班(31) 4 余○○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79402 原住民 臺東班(33) 5 潘○○ 99年第1學年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23) 6 余○○ 99年第1學年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79402 原住民 臺東班(32) 7 田○○ 98年第1學年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79402 原住民 臺東班(29) 8 癸○○ 99年第1學年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25) 9 陳○○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 79402 原住民 臺東班(47) 10 鄭○○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79402 原住民 臺東班(53) 11 胡○○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79402 原住民 臺東班(17) 12 鄭○○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79402 原住民 臺東班(52) 13 巫○○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79402 原住民 臺東班(35) 14 洪○○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38372 輕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42) 15 高○○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21) 16 梁○○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7603 重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24) 17 黃○○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80876 原住民 臺東班(50) 18 曾○○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79402 原住民 臺東班(49) 19 黃○○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79402 原住民 臺東班(18) 20 陳○○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90350 重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54) 21 傅○○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80876 原住民 臺東班(48) 22 余○○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79402 原住民 臺東班(30) 23 邱○○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79402 原住民 臺東班(36) 24 孫○○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80876 原住民 臺東班(44) 25 許○○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4050 中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86) 26 王○○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79402 原住民 臺東班(28) 27 彭○○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8955 重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78) 28 黃○○ 99年第2學期 99年第2學期 20455 原住民 臺東班(91) 29 林○○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119) 30 邱○○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101) 31 鄭○○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8955 重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79) 32 吳○○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8955 重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76) 33 邱○○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19456 輕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88) 34 邱○○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80876 原住民 臺東班(40) 35 藍○○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3103 中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96) 36 吳○○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18916 輕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105) 37 陳○○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19456 輕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69) 38 孫○○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 80876 原住民 臺東班(67) 39 陳○○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4050 中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83) 40 邱○○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80) 41 劉○○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19456 輕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72) 42 呂○○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82) 43 劉○○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85) 44 潘○○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89) 45 曾○○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87) 46 鄭○○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7603 重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113) 47 羅○○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99) 48 呂○○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102) 49 余○○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8955 重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75) 50 徐○○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6016 卹滿軍公教遺族 臺東班(100) 51 王○○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3103 中度身障學生 臺東班(26) 52 邱○○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80876 原住民 臺東班(37) 53 鄭○○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8955 重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77) 54 邱○○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80876 原住民 臺東班(39) 55 李○○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70) 56 溫○○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7603 重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92) 57 鄭○○○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73) 58 張○○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4050 中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71) 59 彭○○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68) 60 黃○○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4050 中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74) 61 古○○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107) 62 白○○ 99年第2學期 99年第2學期 20455 原住民 臺東班(140) 63 陽○○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學期 20454 原住民 臺東班(137) 64 范○○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80876 原住民 臺東班(43) 65 徐○○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3103 中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106) 66 馬○○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80876 原住民 臺東班(46) 67 朱○○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110) 68 李○○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學期 20454 原住民 臺東班(141) 69 黃○○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133) 70 李○○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139) 71 潘○○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118) 72 韋○○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90) 73 曾○○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18916 輕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104) 74 王○○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132) 75 邱○○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103) 76 王○○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112) 77 邱○○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學期 20454 原住民 臺東班(109) 78 王○○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學期 20454 原住民 臺東班(115) 79 胡○○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114) 80 鍾○○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3103 中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134) 81 蘇○○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3103 中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108) 82 宋○○○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117) 83 彭○○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131) 84 楊○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84) 85 邱○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111) 86 楊○○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臺東班(136) 87 郝○○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60421 原住民 臺東班(45) 88 柯○○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8955 重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41) 89 李○○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9143 原住民 屏東班(8) 90 戴○○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9143 原住民 屏東班(9) 91 唐○○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5995 重度身障子女 屏東班(59) 92 簡○○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9143 原住民 屏東班(125) 93 高○○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屏東班(129) 94 陳○○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屏東班(130) 95 鄭○○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屏東班(61) 96 黃○○ 99年第2學期 99年第2學期 21073 低收入戶 屏東班(3) 97 黃○○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3457 低收入戶 屏東班(10) 98 許○○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屏東班(63) 99 高○○○ 99年第2學期 99年第2學期 20455 原住民 屏東班(1) 100 沈○○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屏東班(5) 101 黃○○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屏東班(4) 102 王○○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屏東班(6) 103 宋○○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5995 低收入戶 屏東班(7) 104 涂○○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3757 低收入戶 屏東班(14) 105 黃○○ 99年第2學期 99年第2學期 19572 原住民 屏東班(2) 106 廖○○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屏東班(65) 107 黃○○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屏東班(60) 108 涂○○○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9143 原住民 屏東班(11) 109 范○○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屏東班(62) 110 戴○○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9143 原住民 屏東班(12) 111 厄○○○○○○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9143 原住民 屏東班(120) 112 劉○○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9143 原住民 屏東班(121) 113 芭○○○○○○○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9143 原住民 屏東班(124) 114 瑪○○○○○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3757 低收入戶 屏東班(123) 115 雷○○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9143 原住民 屏東班(127) 116 許○○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3457 重度身障子女 屏東班(126) 117 謝○○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屏東班(128) 118 劉○○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39143 原住民 屏東班(13) 119 午○○ 98年第1學期 98年第1、2學期99年第1、2學期 38372 輕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16) 120 壬○○ 99年第1學期 99年第1、2學期 19456 輕度身障子女 臺東班(81) 總計 5,438,993元      
附表二:(興國管理學院)
編號 姓名 登錄學籍時間 申請補助時間 申請金額 申請身份 1 胡○○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2 潘○○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3 余○○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4 癸○○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5 陳○○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6 鄭○○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7 胡○○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8 鄭○○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9 巫○○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10 高○○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11 梁○○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50857 重度身障子女 12 曾○○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13 黃○○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14 陳○○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50857 重度身障子女 15 許○○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35380 中度身障子女 16 彭○○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50857 重度身障子女 17 黃○○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18 邱○○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19 鄭○○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50857 重度身障子女 20 吳○○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50857 重度身障子女 21 邱○○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20218 輕度身障子女 22 藍○○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35380 中度身障子女 23 吳○○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20218 輕度身障子女 24 陳○○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20218 輕度身障子女 25 陳○○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35380 中度身障子女 26 劉○○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20218 輕度身障子女 27 呂○○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28 潘○○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29 曾○○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30 鄭○○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50857 重度身障子女 31 呂○○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32 余○○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8955 重度身障子女 33 徐○○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36016 卹滿軍公教遺族 34 王○○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35380 中度身障學生 35 鄭○○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50857 重度身障子女 36 李○○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37 溫○○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50857 重度身障子女 38 鄭○○○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39 張○○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35380 中度身障子女 40 彭○○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41 黃○○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35380 中度身障子女 42 古○○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43 白○○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44 徐○○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35380 中度身障子女 45 朱○○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46 李○○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47 潘○○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48 韋○○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49 曾○○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20218 輕度身障子女 50 王○○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51 邱○○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52 胡○○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53 鍾○○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35380 中度身障子女 54 蘇○○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35380 中度身障子女 55 宋○○○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56 彭○○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57 楊○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58 邱○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59 楊○○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60 柯○○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50857 重度身障子女 61 李○○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62 唐○○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50857 重度身障子女 63 簡○○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64 陳○○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65 鄭○○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66 黃○○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67 黃○○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68 許○○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69 沈○○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70 黃○○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71 王○○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72 宋○○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73 涂○○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74 廖○○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75 黃○○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76 涂○○○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77 范○○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78 戴○○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79 劉○○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80 芭○○○○○○○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81 瑪○○○○○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5883 低收入戶 82 雷○○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83 許○○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50857 重度身障子女 84 謝○○ 100年第1學期 100年第1、2學期 40909 原住民 85 壬○○ 100年第2學期 100年第2學期 10109 輕度身障子女 總計 3,412,706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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