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邱友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友鴻 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律師 蘇清水律師 黃郁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 度偵字第4058號、109年度偵字第13號、109年度偵字第8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友鴻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未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壹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訴如附表八所示部分均無罪。 被訴如附表九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邱友鴻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至4樓之名曜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經理及業務,其與林宏達(業於民國107年07月27日死亡)、王承義(原 名王永鋐)於105年7月19日共同自林純秀(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嫌部分,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受讓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光佃塑膠有限公司,初 推由王承義掛名負責人,邱友鴻之股份則委由李子龍(原名李海榮)掛名,邱友鴻為實際負責人,總攬光佃公司之會計事務在內之一切運作事務,其於106年7月28日將光佃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佃公司)更名為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稱金陽交通公司),並更由李子龍掛名負責人,其仍擔任金陽交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總攬金陽交通公司包含會計事務在內之一切運作事務,對金陽交通公司及更名前之光佃公司而言,邱友鴻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亦為稅捐稽徵法所定義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製作會計憑證及據實申報營業稅捐之義務,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其附隨業務;王雪芳與林宏達前為男女朋友關係,王雪芳(另案審結)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維銘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銘工 業公司,業於109年9月1日廢止登記) 之登記負責人兼任會 計人員,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登記負責人,林宏達則係維銘工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總攬維銘工業公司包含會計事務在內之一切運作事務,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2人均負有據實製作會計憑證之義務,亦為稅捐稽徵 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均負有據實申報稅捐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並均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其等之附隨業務;陳清南(另案審理)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 0巷0弄00號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見盈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稅捐之義務;朱惠芬(另行審理)則於103年10月3日起擔任見盈公司之會計人員至今,其等2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並均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其等之附隨業務;郭成峻(另案審結)係址設臺南市○○區○○街0號瑞展國際 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展公司)及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瑞展公司、鴻江公司營業稅捐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何硯萱(另案審結)係瑞展公司之及鴻江公司之會計,係從事業務之人,並均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其等之附隨業務;張育新(另案審結)係址設臺南市○市區○○里○○000○00號同瑋環保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同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同瑋公司營業稅捐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鄭雅心為同瑋公司之會計,係從事業務之人,並均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其等之附隨業務;李暐震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號1樓捷瑋國際 有限公司(業於108年4月23日解散,以下簡稱捷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捷瑋公司營業稅捐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維銘工業公司、見盈公司、鴻江公司、瑞展公司、捷瑋公司、同瑋公司之會計記帳、申報稅捐等業務,均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處理。 二、詎邱友鴻為增加金陽交通公司之銷項費用以提高公司帳目上之營業額,俾利金陽交通公司日後向金融機構進行融資,且同時避免於虛增營業額時須繳交增加之營業稅稅款,而為以下犯行: (一)邱友鴻明知金陽交通公司並未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申報營業稅期別期間,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竟與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員蔡玟琪(未據起訴)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邱友鴻另與陳清南、朱惠芬共同謀議,由見盈公司支付發票金額之7.5%予邱友鴻,其中5%用以繳交營業稅,2.5%作為邱友鴻經手見盈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之代價;邱友鴻另與張育新、鄭雅心共同謀議,由同瑋公司支付發票金額之8%予邱友鴻,其中5%用以繳交營業稅,3%作為邱友鴻經手同瑋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之代價,邱友鴻即分別與陳清南、朱惠芬(見盈公司)、王雪芳、林宏達(維銘工業公司)、張育新、鄭雅心(同瑋公司)、郭成峻、何硯萱(瑞展公司、鴻江公司)、李暐震(捷瑋公司)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另分別與朱惠芬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各罪之共犯關係如附表一所示),由邱友鴻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別內,指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記帳員蔡玟琪以金陽交通公司之名義填製各期所示不實銷貨事項於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交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其等各稅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另由邱友鴻指示不知情之某不詳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在見盈公司、維銘工業公司、瑞展公司、鴻江公司、同瑋公司、捷瑋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上開進項金額,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公司之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以上開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一㈠㈢ 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一㈠㈢所示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業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惟附表一㈡㈣所示 公司均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發票日期、取具發票之營業人、發票字軌、銷售額及幫助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邱友鴻與林宏達、王雪芳均明知維銘工業公司並未於附表二㈠所示之各申報營業稅期別期間,實際銷貨予金陽交通公司,竟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邱友鴻於如附表二㈠所示各營業稅申報期別內,指示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以維銘工業公司之名義填製各期所示不實銷項事項於附表二㈠所示之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邱友鴻並與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員蔡玟琪(未據起訴)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邱友鴻於如附表二所示各稅期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稅期翌月之15日前),取得如附表二所示表彰「金陽交通公司向各營業人進貨」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充作金陽交通公司之進項憑證,再由邱友鴻指示蔡玟琪在金陽交通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上開進項金額,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業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惟金陽交通公司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發票日期、開立發票之營業人、發票字軌、銷售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案經李子龍告訴暨南區國稅局告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邱友鴻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及審理期日,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 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部分,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連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邱友鴻及其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有證據能力。三、另被告邱友鴻之辯護人固爭執證人李子龍、王承義、林致翔、陳清南、朱惠芬、沈家寶、陳莉芳、李駿憲、李暐震、郭成峻、何硯萱、蔡玟琪、吳靜怡未經具結之證述,並無證據能力,惟本院並未引用此部分之證述,自無證據能力有無之疑義,併此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邱友鴻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金陽交通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均是李子龍,林宏達要伊管理光佃公司、金陽交通公司之現場及招攬生意,伊並非金陽交通公司之負責人,伊並未參與金陽交通公司之營運,對於金陽交通公司開立及取得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伊均不知情,亦未參與云云。經查: 一、附表一、二所示公司與金陽交通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金陽交通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充作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另由被告邱友鴻指示不知情之某不詳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在見盈公司、維銘工業公司、瑞展公司、鴻江公司、同瑋公司、捷瑋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上開進項金額,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公司之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以上開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一㈠㈢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一㈠㈢所 示之營業稅;另維銘工業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金陽交通公司,金陽交通公司另取具附表二其餘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金陽交通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再由被告邱友鴻指示蔡玟琪在金陽交通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上開進項金額,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持以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情,業據被告邱友鴻供承不諱,核與證人蔡玟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相符(詳附表三所示之卷頁出處,卷目對照表詳附表十一所示),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其餘證據資料在卷可按,上情堪認屬實。 二、被告邱友鴻雖非金陽交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惟其係金陽交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總攬該公司之業務、會計及財務乙節,有以下事證可資證明: (一)證人即金陽交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李子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實際有投資150萬元,公司章程投資是400萬元,那剩下的250萬元是邱友鴻出的,邱友鴻說他自己是會計師事務 所的業務經理,有很多塑膠相關客戶,不方便直接掛名在上面,所以就找我掛名股東」、「我在光佃塑膠有限公司沒有擔任職務,一開始王永鋐(嗣改名為王承義)擔任負責人,後來公司有跳票,邱友鴻就找我擔任光佃塑膠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當時公司也更名為『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公司 大小章都在邱友鴻手上,因為公司實際上是邱友鴻在管理」、「我只是掛名與投資金陽交通公司,我沒有實際經營」等語(詳〈追1〉偵一卷第286頁至第287頁);另於本院審理時 證述:「邱友鴻找我投資光佃公司,我投資150萬元,但邱 友鴻說他不方便掛名在上面,就用我10%,邱友鴻的股份都 掛在我身上」、「四個股東包括林宏達、王永鋐」、「(問:你們當初有無討論到光佃公司要由誰來經營?)邱友鴻,帳務都是邱友鴻在處理」、「公司的大小章都在邱友鴻手上, 實際上公司也是邱友鴻在管理」、「一開始我投資的時 候,公司的大小章就在邱友鴻手上」、「被告邱友鴻是金陽交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語(詳〈追1〉本院卷第320頁至第 322頁、第328頁、第334頁至第335頁、第598頁)。又證人 即曾擔任金陽交通公司更名前之登記負責人及金陽交通公司股東王承義(原名王永鋐)於偵查中證述:「李海龍(嗣改名為李子龍)在106年7月28日擔任金陽交通公司負責人這件事我知道,邱友鴻要李海龍擔任金陽交通公司的負責人,這件事邱友鴻有跟我講」等語(詳〈追1〉偵二卷第109頁至第11 0頁);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嚴格講起來我沒有投資光 佃公司,金陽交通公司之前叫做光佃公司,光佃公司的機器是我在修理,林宏達跟邱友鴻找我說光佃公司要收起來看我有沒有意願要合股一起去做,我跟他說ok,但我身上沒有那麼多錢,所以以我的永鋐機械的名義去貸款,貸款出來之後,全部就由邱友鴻去支配」、「當初我們三人在講的時候,林宏達是負責現場,邱友鴻負責財務,我負責機器,最初以永鋐機械先去貸款,支付前期的資金」、「實際上我獲得了33%的股權,當初我們三人一起當股東,一人各分得33%」、「(問:公司的營運、現場的管理是否林宏達要負責的?)不是,林宏達只是負責把工作做好,財務部分就是邱友鴻」、「一開始邱友鴻叫我當負責人,因為邱友鴻說他在會計師事務所上班,有很多客戶都是跟我們相關的,邱友鴻如果掛負責人,別人會講話,會說你開了會計師事務所,還來跟我們搶生意,邱友鴻是這樣跟我們講的,林宏達本身就信用不好,就只剩我了,當初我們也是說三個人很好,沒關係,一起做股東,就相信你」、「當初邱友鴻說他會找個朋友來,邱友鴻的股份要掛在李子龍身上,那是光佃公司要變成金陽交通公司時邱友鴻跟我說的」、「(問:你原本是公司的負責人,後來改為李子龍,改為李子龍後,據你的瞭解,李子龍有無經營這間公司?)完全沒有,李子龍只是單純的投資人」、「金陽交通公司大部分的事情都是邱友鴻在做,管理、人事、股權變動也都是邱友鴻在處理」、「改名為金陽交通公司後,我沒有負責機械維修」、「改名後我進公司都是要去看帳,但邱友鴻不讓我看」、「我去公司是找邱友鴻看帳,不是找李子龍,因為實際上負責的就是邱友鴻,從公司改名前到後來實際負責人一直是邱友鴻」等語(詳〈追1〉本 院卷第299頁至第302頁、第309頁至第310頁、第314頁至第315頁)。 (二)又證人即瑞展公司之會計何硯萱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問:妳在偵查中,郭成峻有回答說他一直認為金陽交通公司負責人是被告邱友鴻,因為都是被告邱友鴻出面處理,一直到金陽交通公司倒了後才知道金陽交通公司的負責人是李子龍,事實上是這樣嗎?)我們一直這樣認為,因為都是被告邱友鴻在接洽,我們不知道後面還有一個真正的負責人」、「(問:為何妳認為被告邱友鴻有自己的辦公室,就是金陽交通公司的負責人?)因為大部分都是被告邱友鴻經手的」、「(問:大部分是指什麼?)金錢方面都是他處理」、「(問:在什麼方面,瑞展公司跟鴻江公司會因為金錢上的問題,跟金陽交通公司有接洽?)有要用到票的時候,跟金陽交通公司互換票的時候,我是跟被告邱友鴻聯繫」等語(詳〈追2〉本院卷二第542頁至第543頁、第555頁),證人即維銘 工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王雪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金陽交通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誰?)登記人李子龍也是掛名的,實際經營者是邱友鴻」、「因為維銘工業公司遷址時,維銘工業公司與金陽交通公司在同一個營業地,我沒有看過李子龍」、「廠房一半是維銘工業公司、一半是金陽交通公司,互相可以看到運作,現場也會聊天,所有底下員工都會知道」等語(詳〈追7〉本院卷第345頁至第346頁)。 (三)經核證人李子龍、王承義之上開證述完全相符,另觀諸證人王承義要求被告邱友鴻提出金陽交通公司之帳冊時,與被告邱友鴻於金陽交通公司辦公室內之錄音譯文,其中證人王承義多次要求被告邱友鴻提出金陽交通公司之帳冊資料,且被告邱友鴻亦多次提及「阿達(即林宏達)仔原本說他要管理,你知道嘛,叫我管理師傅,他負責修理機台,這個都是我們三個人坐在那邊講的,結果達仔後面都『放管』(台語), 你自己也知道都我在處理的,阿達仔有在處理嗎?阿達仔有在處理嗎?你自己看…我在這裡管理,我沒有向公司領到半毛錢」、「達仔負責管理,我負責管理錢」、「當初他(王承義)就是這間公司他要掛人頭,這是當初這樣協議,達仔負責來管理,我負責管理帳目,是因為達仔沒有在管理,之後我再跳下來管理」(詳〈追1〉偵一卷第69頁、第83頁、第9 7頁),倘被告邱友鴻並非金陽交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證 人王承義何須要求被告邱友鴻說明金陽交通公司之獲利情形,又何須向被告邱友鴻提出交出金陽交通公司帳冊資料之要求。且被告邱友鴻於譯文中自承之內容,復與證人李子龍、王承義前開證述情節相吻合,足見證人李子龍、王承義之前揭證詞為真,應堪採信。另輔以證人何硯萱就開立支票、交換支票等財務問題均與被告邱友鴻接洽,及證人王雪芳之上開證述,益證被告邱友鴻確有實際經營金陽交通公司,其對金陽交通公司之營運情形知之甚詳,其係金陽交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無誤。被告邱友鴻辯稱:伊非金陽交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又證人即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員蔡玟琪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金陽交通公司於105年8月至107年9月不實進項憑證,你如何取得?)來源有二種,第一種普通情形是邱友鴻從金陽交通公司拿發票的扣抵聯、收執聯回來給我,第二種特殊情形是邱友鴻指示本所其他的記帳人員開立該記帳人員所服務公司的發票後,把扣抵聯、收執聯交給我」、「(問:金陽交通公司於105年8月至107年9月不實銷項憑證,是否由你開立?)金陽交通公司有二本發票,一本放在公司、一本放在我們事務所由邱友鴻保管,上開不實銷項憑證有二個來源,一部份是邱友鴻直接把已經製作完成的發票存根聯(内容已填載完畢,並已蓋用金陽交通公司發票章)交給我,一部份是邱友鴻把他所保管的金陽交通公司發票本拿給我,指示我在發票上填載買受人、金額、稅額、品名、發票日期等事項,並由我持我所保管的金陽交通公司發票章在存根聯、扣抵聯、收執聯上蓋印,存根聯我留下來報稅,扣抵聯、收執聯看買受人是誰,就交給本所替該買受人服務的記帳員,讓他們充作進項憑證」、「金陽交通公司的二本發票是由本所按期(二個月為一期)統一購買,由承辦人交給我,我再將二本發票都交給邱友鴻,這二本發票封面分別記載『金陽交通2-1、2-2』,2-2這本通常是由邱友鴻保管, 2-2這本 發票有時候是由邱友鴻開立,有時候是邱友鴻指示我開立,內容應該都是不實交易」等語(詳偵五卷第299頁),核與證人即曾於名曜會計師事務所擔任記帳員之吳靜怡於偵查中證稱:「第一種模式是向客戶收取發票、要做記帳,收取的方式會將上開公司的發票整本收回來,所以會有剩餘尚未開立完的發票,就用這些空白發票來開立銷項憑證給其他家公司。第二種模式是有些公司會委託事務所多買一本發票,直接放在邱友鴻那邊,所以邱友鴻會再拿給記帳員,讓我們開發票給其他家公司」、「我這邊大部分是向事務所保管的記帳員拿發票,我記得有光佃公司、鳳易公司」等語(詳偵五卷第315頁至第316頁)相符,證人吳靜怡於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之證述(詳本院卷第341頁至第348頁),可知被告邱友鴻確有保管金陽交通公司之空白發票本,並指示蔡玟琪以金陽交通公司名義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復指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記帳員開立他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交由金陽交通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無誤。至證人蔡玟琪固於本院審理中改證稱:「邱友鴻的工作是收發票,在他桌上發現的金陽交通公司發票都是一整疊,沒有看到整本的發票本」、「公司有漏開發票的情形,公司會打電話給我要我幫忙開統一發票」、「(問:邱友鴻會叫妳拿金陽交通公司的統一發票來開立,這種是否為補開的情形?)是」、「金陽交通公司的聯絡人就是被告邱友鴻,所以對我來說他就是代表公司,所以邱友鴻要我開金陽交通公司的發票,我就認為是公司叫我補開的發票」、「我不知道這些發票是不是不實的」等語(本院卷第333頁 至第335頁、第337頁),惟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已與其於偵查中之證述迥異,此部分之證述顯係迴護被告邱友鴻之詞,尚難憑採。被告邱友鴻身為金陽交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有參與金陽交通公司開立及取具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自無疑義。 四、至被告邱友鴻之辯護人雖以李子龍與金陽交通公司之員工賴秋茹、外勞小龍討論薪資計算、與李暐震討論給付外勞薪資、李子龍電話聯絡郭宛綺關於小龍薪資計算問題、郭宛綺打電話告知李子龍關於緯智公司老闆要購買金陽交通公司機器設備、李子龍要求遭欠薪之員工黃章晉不要進入公司廠房等,認李子龍始為金陽交通公司之負責人等語,並舉該等對話為證。然證人李子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是後續公司結束了,因為我是法定負責人,他們都一直找我,一定會找我討這些錢,所以我要去處理後續的這些問題」、「這些都是公司已經結束營業之後的事情了」、「(問:你是否基於你是公司名義上負責人的身份,所以你認為你應該去幫他處理這些事情?)因為當下邱友鴻宣布不營業了之後,他就把我的電話給所有的客戶、廠商,大家找我,公司上的名字確實是我,銀行也一直找我」等語(詳〈追1〉本院卷一第326頁至第 327頁),衡諸常情,證人李子龍既係金陽交通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於金陽交通公司面臨倒閉風波,實際負責人邱友鴻不予處理之際,自然係員工、債權人要求負責之對象,是辯護人所指上情,縱令為真,仍不能採為有利於被告邱友鴻之認定,逕認李子龍係金陽交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邱友鴻為金陽交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已如前述,辯護人僅憑上述情詞,主張被告邱友鴻並非金陽交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云云,亦無足採。 五、又證人王雪芳於另案審理時證稱:「就與林宏達、邱友鴻共同以維銘工業公司之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金陽交通公司承認犯罪,該等統一發票係當時委任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小姐開立,不確定是哪一位,當初在購買發票時,事務所有留一本,直到林宏達過世,事務所才將留底的空白發票寄回公司」等語(詳〈追7〉本院卷二第336頁),與前揭證人即名曜 會計師事務所之記帳員蔡玟琪、吳靜怡證述被告邱友鴻有持有客戶之空白發票本指示員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節相合,復參以證人王雪芳與被告邱友鴻並無任何恩怨仇隙,其若證稱有與被告邱友鴻共犯填製維銘工業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金陽交通公司之進項憑證,自身即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責任,故證人王雪芳應無為偽證之動機及必要,其上開證述應屬真實可信。是被告邱友鴻辯稱:未參與附表二㈠所示維銘工業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金陽交通公司等語,顯非可採。 六、據上各情,被告邱友鴻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均不足採。本件事證已明,被告邱友鴻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新舊法比較: 一、被告邱友鴻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經2次修正,最後1次係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自應適用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另稅捐稽徵法第43條前次修正係於103年6月4日公布施行,並於同 年月6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後,新法僅係刪除「除觸犯刑 法者移送法辦外」,僅為文字條項之異動,該次修正不涉及刑罰法律所定要件之變動,不屬於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變 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 ,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肆、論罪科刑: 一、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 判決參照)。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 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15號判決 意旨參照)。營業人應以每2個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 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仍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上開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102年 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其犯罪主體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查被告邱友鴻係金陽交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核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主辦會計人員,核其就附表一㈠所 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及刑 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一㈡、附表一㈣、附表二㈠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一㈢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 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二㈡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如 前所述,即不另論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被告邱友鴻所犯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其犯罪主體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然並不因此排除他人得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具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成立共犯。查王雪芳、林宏達分別係維銘工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分別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 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被告邱友鴻與其等共同實行附表二㈠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同理,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之部分,若無從事業務之人之身分者即被告邱友鴻與有此業務身分之人即王雪芳、林宏達、陳清南、朱惠芬、郭成峻、何硯萱、張育新、鄭雅心、李暐震等人分別共犯之,即需引用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論以共同正犯。又關於稅捐稽徵法 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2人以上 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被告邱友鴻分別與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公司登記負責人、會計、蔡玟琪就所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共犯關係詳附表一至二所示)。被告邱友鴻就附表一㈠㈡㈣所示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附表二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均係利用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為之,為間接正犯。另本院依卷附之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林宏達亦為金陽交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與被告邱友鴻共同負責金陽交通公司之會計事務在內之一切運作事務,是公訴意旨認林宏達與被告邱友鴻共犯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即有未洽。又被告邱友鴻僅係會計師事務所之員工,不具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 之加重身分,追加起訴書認被告邱友鴻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加重其刑,顯有誤會。 四、另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 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合一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5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邱友鴻就附表一㈠所示見盈公司、附表一㈡所示維銘工業公司、附表一㈣所示鴻江公司、 同瑋公司、瑞展公司、捷瑋公司取具金陽交通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就附表二㈠維銘工業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金陽交通公司部分,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與起訴經本院論罪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予審理。 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惟本院審酌被告邱友鴻身為會計師事務所之經理及業務,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製作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以申報,在本案中居於主使之核心地位,主觀惡性重大,自無使其蒙受優惠而減輕其刑之理。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被告邱友鴻就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均不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六、又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 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 可資參照)。是以被告邱友鴻填製同一公司同一稅期之多張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於同一稅期將多筆不實進項內容填載於各公司之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係出於該稅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單一目的所為,基於同一填載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應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邱友鴻於各稅期或同一稅期不同公司所犯上開三罪、二罪,就行為外觀而言,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可認被告邱友鴻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七、被告邱友鴻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罪數詳如附表十所示)。 八、爰審酌被告邱友鴻身為金陽交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金陽交通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竟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非法手段,幫助附表一㈠、㈢所示之公司 逃漏稅額達新臺幣(以下同)4,940,889元,虛偽填載附表 一所示見盈公司、維銘工業公司、瑞展公司、鴻江公司、同瑋公司、捷瑋公司及附表二所示金陽交通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國稅局行使,惡意欺瞞稅捐稽徵機關,除增加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困難、紊亂稅捐體制外,更影響國家財政及稅務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法治觀念實有嚴重偏差,所為自不可取;於本案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被告邱友鴻自稱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與妻小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㈡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九、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邱友鴻於本案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惟被告邱友鴻另有相同案由之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此有被告邱友鴻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邱友鴻另案所犯之罪與被告本案犯如附表一、二所示數罪,日後有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依照前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陳明。 伍、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 表四所示之佣金,係由被告邱友鴻取得,業據其自稱(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3號案件〈即353號案件〉本院卷二第185頁 至第187頁)在卷,並與證人陳清南於偵查時(詳追7偵十五卷第62頁)及證人即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張育新及會計鄭雅心於偵查時證述相符,並有現金支出傳票及同瑋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暨支付明細在卷(詳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992號案件〈即追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他字第5193號偵查卷宗第541頁、第545頁)可按,被告邱友鴻收取之佣金雖未扣案,惟屬被告邱友鴻可支配管領之犯罪所得,且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等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另卷內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邱友鴻有自附表一、二所示其餘公司獲有任何報酬或對價,無從認定其有此部分之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追徵之諭知。 二、至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品,係金陽交通公司之帳證資料、電腦,並非被告邱友鴻所有,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陸、起訴書,應記載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前段,再重申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因此檢察官向法院提出對被告追究刑事責任之控訴及主張後,為證明被告有罪、其罪名及刑罰權存否與其範圍等,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事實及刑罰權之存在及其範圍。是倘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迄未提及,於事實審法院審理時亦未主張,或雖有主張但未盡實質舉證責任,為符「控訴原則」,居於中立角色之法院除非係對被告有利之事項,自不宜依職權自行審認,否則即為裁判突襲(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判 決可資參照)。就附表一所示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司,其中見盈公司、維銘工業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部分嗣經另案起訴,且與附表一所示金陽交通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見盈公司、維銘工業公司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併予審理,另附表二㈠所示維銘工業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金陽交通公司部分嗣經另案起訴,且與附表二㈠所示金陽交通公司取具維銘工業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併予審理,已如前述,然就附表一所示見盈公司、維銘工業公司、瑞展公司、鴻江公司、同瑋公司、捷瑋公司以外之其餘公司取具金陽交通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並未提及被告邱友鴻此部分有與該等公司之負責人或會計共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或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且檢察官實行公訴時,亦僅陳述或辯論被告邱友鴻此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且於審理過程中亦未就被告邱友鴻是否就該等部分所示犯行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指出證明方法及請求法院對此調查證據,則檢察官既未舉證證明被告邱友鴻尚涉犯上揭罪嫌,本院本於「控訴原則」,僅就附表一所示見盈公司、維銘工業公司、瑞展公司、鴻江公司、同瑋公司、捷瑋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部分認被告邱友鴻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進行審理。又 就附表二所示維銘工業公司以外之其餘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金陽交通公司部分,追加起訴犯罪事實亦未提及被告邱友鴻此部分另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且檢察官實行公訴時,亦僅陳述或辯論被告邱友鴻此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且於審理過程中亦未就被告邱友鴻是否就該等部分所示犯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指出證明方法及請求法院對此調查證據,則檢察官既未舉證證明被告邱友鴻尚涉犯上揭罪嫌,本院本於「控訴原則」,僅就附表二所示部分認被告邱友鴻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進行審理,亦併予敘明。 柒、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即附表六):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友鴻與林宏達明知金陽交通公司並無實際向瑞展公司、鴻江公司、捷瑋公司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邱友鴻自瑞展公司、鴻江公司、捷瑋公司取得如附表六所示表彰「金陽交通公司向各營業人進貨」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並將附表六之統一發票充作金陽交通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再由邱友鴻指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內不知情之員工,在金陽交通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上開進項金額,分別於附表六所示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以此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持以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營業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因認被告邱友鴻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同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邱友鴻開立瑞展公司、鴻江公司、捷瑋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供金陽交通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各稅期之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被告邱友鴻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項之會計師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9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16、1819、2005、2437、2441、 2442、2543、8433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4號案件審理在案(以下簡稱前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追加起訴書在卷可按,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判決判處被告邱友鴻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而本案檢察官起訴 被告邱友鴻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經核係金陽交通公司取具瑞展公司、鴻江公司、捷瑋公司開立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再由被告邱友鴻指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內不知情之員工,在金陽交通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上開進項金額,分別於附表六所示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顯與前案係屬同一犯罪事實,本案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追加起訴,於110年4月15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15日南檢文宙110 年偵4058、109偵13號、8432號字第1109024051號函上之本 院收案戳章1份在卷(詳本院卷一第5頁)可憑,是本案係檢察官就已經在本院提起公訴之同一犯罪事實,在本院重行起訴,當屬重複起訴,且前案先繫屬於本院,本案繫屬在後,依前開說明,就此部分爰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前揭附表二所示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均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捌、不另為無罪部分(即附表七):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邱友鴻與林宏達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均明知金陽交通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附表七㈠1⑴(105年7月份)所示之維 銘工業公司,仍由被告邱友鴻利用出面接洽客戶之機會或利用名曜會計師事務所為該等公司及維銘工業公司處理記帳及報稅業務之機會,持金陽交通公司空白發票本,指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內不知情員工,在事務所內填載、開立如附表七1⑴所示之不實銷項發票,供維銘工業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用 ,藉以完成表彰該公司向金陽交通公司購買貨物或勞務而支出銷售額,復由維銘工業公司持向稅捐機關,於申報附表七1㈠⑴所示之營業稅時,作為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不實統 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維銘工業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邱友鴻此部分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二)被告邱友鴻與林宏達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均明知金陽交通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附表七所示之鴻江公司、同瑋公司、維銘工業公司、瑞展公司、捷瑋公司,仍由被告邱友鴻利用出面接洽客戶之機會或利用名曜會計師事務所為該等公司及鴻江公司、同瑋公司、維銘工業公司、瑞展公司、捷瑋公司處理記帳及報稅業務之機會,持金陽交通公司空白發票本,指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內不知情員工,在事務所內填載、開立如附表七㈠1⑵⑶、附表七㈠2⑴⑵、附表七㈠3、附表 七㈠4、附表七㈠5、附表七㈠6、附表七㈠7、附表七㈠8、附表七 ㈠9⑴⑵、附表七㈠10⑴⑵、附表七㈠11、附表七㈠12⑴⑶、附表七㈠13 、附表七㈠14所示之不實銷項發票,供鴻江公司、同瑋公司、維銘工業公司、瑞展公司、捷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用,於各附表所示稅期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各稅期之營業稅,因認被告邱友鴻此部分另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被告邱友鴻涉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業經判決如上)等語。 (三)被告邱友鴻與林宏達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均明知金陽交通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附表七㈠9⑶、附表七㈠10⑶、附表七㈠12 ⑵所示之錦揚企業社,仍由被告邱友鴻利用出面接洽客戶之機會或利用名曜會計師事務所為該等公司及錦揚企業社處理記帳及報稅業務之機會,持金陽交通公司空白發票本,指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內不知情員工,在事務所內填載、開立如附表七㈠⑶、附表七㈠10⑶、附表七㈠12⑵所示之不實銷項發票, 供錦揚企業社作為進項憑證使用,藉以完成表彰該公司向金陽交通公司購買貨物或勞務而支出銷售額,復由錦揚企業社持向稅捐機關,於申報附表七㈠9⑶、附表七㈠10⑶、附表七㈠12 ⑵ 所示之營業稅時,作為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不實統一 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錦揚企業社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邱友鴻此部分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實之 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 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 三、經查: (一)就捌一(一)即被告邱友鴻涉嫌以金陽交通公司之名義開立如附表七㈠1⑴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即105年7月份)予維銘工 業公司部分: 1.金陽交通公司更名前係光佃塑膠有限公司,原係由林宏達與謝志忠共同經營,股東只有謝志忠與林宏達,林宏達佔百分之25股份,光佃公司當時會計事務係由林宏達處理,主要營運係由林宏達負責乙節,業據證人謝志忠於偵查中供述(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48號偵察卷宗(卷三)〈 即偵五卷〉第119頁至第120頁),而被告邱友鴻、林宏達、王承義於105年7月19日共同自林純秀受讓光佃公司,並於106年8月2日更名為金陽交通公司乙情,亦據證人王承義於偵 查時證述(詳偵七卷第93頁至第95頁、偵五卷第121頁至第122頁)翔實,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光佃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資料等在卷(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58號偵察卷宗〈即偵一卷〉第69頁、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48號偵察卷宗(卷一)〈即偵三卷 〉第35頁至第38頁)可按,上開事實堪可認定。 2.其次,證人即光佃公司之前會計蘇美妃於偵查時亦證稱:「(問:任職期間?)應該是104至105年、只做一年,確切時間我沒辦法肯定,職稱是會計」、「(問:光佃公司與鉅豐公司、見盈公司、維銘工業公司等有無實際交易往來?)鉅豐公司及維銘工業公司都有,但是次數不多,金額也不大」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號偵察卷宗〈 即偵二卷〉第114頁至第115頁),是附表七㈠1⑴所示光佃公司 開立予維銘工業公司之統一發票是否是不實交易,即有可疑。 3.再者,觀諸附表七㈠⑴所示之16張統一發票開立稅期係105年7 月,而被告邱友鴻入股光佃公司之時間既在105年7月19日,依卷內證據資料,本院無從判斷被告邱友鴻是否有經手該等統一發票開立事宜,參以證人即維銘工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王雪芳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8號案件審理時證稱:「(問:林宏達會為了票貼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給其他公司,有這件事,但妳不清楚?)是,是林宏達要底下的小姐做的」、「(問:他有無開立發票給人家,人家會給她票款,他拿這些支票去票貼?)有」、「(問:人家開立發票給維銘公司,維銘公司再開立支票給提供發票的相對應之公司,由相對應之公司做票貼?)有這個情形,都是林宏達在處理」等語(詳〈追7〉本院卷卷二第337頁),另輔以林宏達於105年7月 19日前負責光佃公司之會計事務,亦同時為維銘工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本件實難排除係林宏達個人以金陽交通公司更名前之光佃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七㈠1⑴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 後,交予維銘工業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被告邱友鴻並未參與之可能。 4.綜上所述,公訴人就被告邱友鴻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達於通常 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邱友鴻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邱友鴻有何涉犯上開罪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同一申報稅期(105年8月)即附表一㈡1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就捌一(二)即被告邱友鴻涉嫌以金陽交通公司之名義開立如附表七㈠1⑵⑶、附表七㈠2⑴⑵、附表七㈠3、附表七㈠4、附表七㈠5 、附表七㈠6、附表七㈠7、附表七㈠8、附表七㈠9⑴⑵、附表七㈠1 0⑴⑵、附表七㈠11、附表七㈠12⑴⑶、附表七㈠13、附表七㈠14所 示之不實銷項發票,供鴻江公司、同瑋公司、維銘工業公司、瑞展公司、捷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用,使該等公司逃漏稅捐部分: 金陽交通公司開立如附表七㈠1⑵⑶、附表七㈠2⑴⑵、附表七㈠3、 附表七㈠4、附表七㈠5、附表七㈠6、附表七㈠7、附表七㈠8、附 表七㈠9⑴⑵、附表七㈠10⑴⑵、附表七㈠11、附表七㈠12⑴⑶、附表 七㈠13、附表七㈠14所示之不實銷項發票,供鴻江公司、同瑋 公司、維銘工業公司、瑞展公司、捷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用,該等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司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稅之結果,有附表七所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文在卷可按,足見該等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司並無實質逃漏之營業稅額,是被告邱友鴻雖有以金陽交通公司名義填製上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該等公司,然此部分即無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情事,揆諸前開說明,不能逕認被告邱友鴻有何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行,本應均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分別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就捌一(三)即被告邱友鴻涉嫌以金陽交通公司之名義開立如附表七㈠9⑶、附表七㈠10⑶、附表七㈠12⑵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予 錦揚企業社部分: 1.卷附之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固認金陽交通公司與錦揚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錦揚企業社竟取得金陽交通公司開立如附表七9⑶、10⑶、12⑵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1份在卷(詳偵六卷第19頁至第25頁)可按,然證人即錦揚 企業社之負責人沈家寶於國稅局製作筆錄時曾供述:「錦揚企業社與金陽交通公司曾有過交易」、「錦揚企業社與金陽交通公司都是做塑膠射出,之前我有發包一些工程,請金陽交通公司代工」等語(詳偵三卷第317頁至第318頁、偵七卷第178頁);另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是錦揚公司負責 人,我原本有在發訂單給金陽交通公司承接去代工」、「訂單的部分我是跟郭婉綺、黃章晉討論,入股金陽交通公司是跟邱友鴻討論」等語(詳本院卷第220頁、第225頁至第226 頁),核與證人即金陽交通公司之會計郭宛綺於警詢中證述:「有實際委託代工生產車燈的公司,我才會開立發票,其中錦揚企業社我有開過發票」等語相符(詳偵七卷第125頁 ),堪認金陽交通公司與錦揚企業社間,確實曾有實際交易之事實。 2.其次,觀諸金陽交通公司開立如附表七㈠9⑶、附表七㈠10⑶、 附表七㈠12⑵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即另行針對此3筆交易開立 折讓或扣抵之統一發票予錦揚企業社,而衡諸退貨機制乃一般市場交易之常態,倘金陽交通公司與錦揚企業社就附表七㈠9⑶、附表七㈠10⑶、附表七㈠12⑵所示之交易係虛偽不實,金 陽交通公司實無再就退貨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予錦揚企業社之必要,可見附表七9⑶、10⑶、12⑵所示之交易應係真實交 易無訛,是公訴人認被告邱友鴻就附表七9⑶、10⑶、12⑵所示 統一發票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即有未洽。 3.綜上所述,公訴人就被告邱友鴻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達於通常 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邱友鴻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邱友鴻有何涉犯上開罪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同一申報稅期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即附表八): 壹、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友鴻與林宏達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均明知金陽交通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附表八所示之維銘工業公司、鉅豐公司,仍由被告邱友鴻利用出面接洽客戶之機會或利用名曜會計師事務所為金陽交通公司及該等公司處理記帳及報稅業務之機會,持金陽交通公司空白發票本,指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內不知情員工,在事務所內填載、開立如附表八所示之不實銷項發票,供維銘工業公司、鉅豐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用,藉以完成表彰該等公司向金陽交通公司購買貨物或勞務而支出銷售額,復由該等公司持向稅捐機關,於申報附表八所示之營業稅時,作為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維銘工業公司、鉅豐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邱友鴻此部分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實之 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經查: 一、金陽交通公司更名前係光佃塑膠有限公司,原係由林宏達與謝志忠共同經營,股東只有謝志忠與林宏達,林宏達佔百分之25股份,光佃公司當時會計事務係由林宏達處理,主要營運係由林宏達負責乙節,業據證人謝志忠於偵查中供述(詳即偵五卷第119頁至第120頁),而被告邱友鴻、林宏達、王承義於105年7月19日共同自林純秀受讓光佃公司,並於106 年8月2日更名為金陽交通公司乙情,亦據證人王承義於偵查時證述(詳偵七卷第93頁至第95頁、偵五卷第121頁至第122頁)翔實,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光佃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資料等在卷(詳偵一卷第69頁、偵三卷第35頁至第38頁)可按,上開事實堪可認定。 二、其次,證人即光佃公司之前會計蘇美妃於偵查時亦證稱:「(問:任職期間?)應該是104至105年、只做一年,確切時間我沒辦法肯定,職稱是會計」、「(問:光佃公司與鉅豐公司、見盈公司、維銘工業公司等有無實際交易往來?)鉅豐公司及維銘工業公司都有,但是次數不多,金額也不大」等語(詳偵二卷第114頁至第115頁),是附表八所示光佃公司開立予維銘工業公司、鉅豐公司取具之統一發票是否是不實交易,即有可疑。 三、再者,觀諸附表八所示之統一發票開立稅期係104年7月至8 月、同年9月至10月、105年1月至2月、105年5月至6月,而 被告邱友鴻入股光佃公司之時間既在105年7月19日,依卷內證據資料,本院無從判斷被告邱友鴻是否有經手該等統一發票開立事宜,參以證人王雪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林宏達會為了票貼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給其他公司,有這件事,但妳不清楚?)是,是林宏達要底下的小姐做的」、「(問:他有無開立發票給人家,人家會給她票款,他拿這些支票去票貼?)有」、「(問:人家開立發票給維銘公司,維銘公司再開立支票給提供發票的相對應之公司,由相對應之公司做票貼?)有這個情形,都是林宏達在處理」等語(詳本院卷二第337頁),另輔以林宏達於105年7月19日前負 責光佃公司之會計事務,亦同時為維銘工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本件實難排除係林宏達個人以金陽交通公司更名前之光佃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八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交予維銘工業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被告邱友鴻並未參與之可能。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就被告邱友鴻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達於通常 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邱友鴻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而該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係屬不同期間申報營業稅期間,自屬分論併罰而無一罪關係,故本院應就此等部分為被告邱友鴻無罪之諭知。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即附表九): 壹、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友鴻、林宏達均明知金陽交通公司並無實際向附表九所示之瑞展公司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仍由被告邱友鴻指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內不知情之員工以代領或申報營業稅而持有附表九所示之不實銷項發票,作為扣抵金陽交通公司之進項憑證,藉以完成表彰金陽交通公司向瑞展公司購買貨物或勞務而支出銷售額之情形,再由被告邱友鴻指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不知情員工填載業務上製作金陽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該表上記載不實之銷項及進項金額,持向南區國稅局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因認被告邱友鴻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貳、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同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經查:被告邱友鴻所犯與瑞展公司之負責人郭成峻、會計何硯萱共同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瑞展公司與金陽交通公司間無銷貨之事實,而由被告邱友鴻、郭成峻、何硯萱共同虛開如附表九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供金陽交通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被告邱友鴻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9日以109年6月18日南檢文宙109偵1416、1819、2005、2437、2441、2442、2543、8433字第1099039855號函追加起訴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追加起訴書在卷可按,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判決判處被告邱友鴻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而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邱友鴻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經核係金陽交通公司取具瑞展公司開立如附表九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再由被告邱友鴻指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內不知情之員工,在金陽交通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上開進項金額,分別於附表九所示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顯係同時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而為之,是被告邱友鴻被訴此部分,顯與前案係屬同一犯罪事實,本案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追加起訴,於110 年4月15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15 日南檢文宙110年偵4058、109偵13號、8432號字第1109024051號函上之本院收案戳章1份在卷(詳本院卷一第5頁)可憑,是本案係檢察官就已經在本院提起公訴之同一犯罪事實,在本院重行起訴,當屬重複起訴,且前案先繫屬於本院,本案繫屬在後,依前開說明,就此部分爰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2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31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宇承追加起訴,由檢察官呂舒雯、蘇聖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金陽交通公司開立 ㈠先起訴開立、後起訴取具(生幫助逃漏稅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起訴效力 擴張事實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5年 5-6月 105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184,371 9,219 有 200,394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五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105年5-6月取具自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5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67,455 13,373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朱惠芬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陳清南、朱惠芬 105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83,571 14,179 有 105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174,936 8,747 有 105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58,644 12,932 有 105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64,737 13,237 有 105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89,473 14,474 有 105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87,341 14,367 有 105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48,112 12,406 有 105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37,547 11,877 有 105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179,438 8,972 有 105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73,894 13,695 有 105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194,685 9,734 有 105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146,165 7,308 有 105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79,346 13,967 有 105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163,395 8,170 有 105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74,739 13,737 有 小計 4,007,849 200,394 ㈡先起訴開立、後起訴取具(未生幫助逃漏稅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起訴效力 擴張事實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5年 7-8月 105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34,684 6,734 有 0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三之二維銘工業有限公司105年7-8月取具自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5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19,483 5,974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王雪芳、林宏達 105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98,187 14,909 有 105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94,789 4,739 有 105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08,754 10,438 有 105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45,789 7,289 有 105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75,237 13,762 有 105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80,548 9,027 有 小計 1,457,471 72,872 2 105年 9-10月 105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512,500 25,625 有 0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三之二維銘工業有限公司105年9-10月取具自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5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86,900 24,34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王雪芳、林宏達 小計 999,400 49,970 3 106年 1-2月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548,000 27,400 有 0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三之二維銘工業有限公司106年1-2月取具自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395,800 19,79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王雪芳、林宏達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215,840 10,792 有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160,160 8,008 有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195,800 9,790 有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485,400 24,270 有 小計 2,001,000 100,050 4 106年 3-4月 106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21,500 16,075 有 0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三之二維銘工業有限公司106年3-4月取具自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02,420 15,121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王雪芳、林宏達 106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76,500 18,825 有 小計 1,000,420 50,021 5 106年 7-8月 106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4,586 1,229 有 0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三之二維銘工業有限公司106年7-8月取具自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24,586 1,229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王雪芳、林宏達 6 106年 9-10月 106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22,208 1,110 有 0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三之二維銘工業有限公司106年9-10月取具自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3,600 18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王雪芳、林宏達 小計 25,808 1,290 7 106年 11-12月 1061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20,718 1,036 有 0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三之二維銘工業有限公司106年11-12月取具自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1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5,760 288 無 (行使部分未據起訴)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王雪芳、林宏達 小計 26,478 1,324 8 107年 1-2月 107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24,120 1,206 有 0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三之二維銘工業有限公司107年1-2月取具自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7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7,127 856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王雪芳、林宏達 小計 41,247 2,062 9 107年 3-4月 107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32,508 1,625 有 0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三之二維銘工業有限公司107年3-4月取具自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7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23,400 1,17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王雪芳、林宏達 小計 55,908 2,795 ㈢僅起訴開立(生幫助逃漏稅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5年 11-12月 10512 元致塑膠有限公司 ED00000000 169,392 8,470 有 50,644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512 元致塑膠有限公司 ED00000000 126,193 6,31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512 元致塑膠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01,395 10,070 有 10512 元致塑膠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11,293 10,565 有 10512 元致塑膠有限公司 ED00000000 155,269 7,763 有 10512 元致塑膠有限公司 ED00000000 149,329 7,466 有 小計 1,012,871 50,644 10512 亞詮塑膠成型有限公司 ED00000000 1,240,000 62,000 有 100,00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512 亞詮塑膠成型有限公司 ED00000000 760,000 38,0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小計 2,000,000 100,000 2 106年 1-2月 10601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620,000 31,000 有 50,00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02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小計 1,000,000 50,000 10601 錦揚塑膠企業社 MP00000000 221,548 11,077 有 153,544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01 錦揚塑膠企業社 MP00000000 348,500 17,42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01 錦揚塑膠企業社 MP00000000 195,400 9,770 有 10601 錦揚塑膠企業社 MP00000000 248,500 12,425 有 10601 錦揚塑膠企業社 MP00000000 495,700 24,785 有 10601 錦揚塑膠企業社 MP00000000 184,500 9,225 有 10601 錦揚塑膠企業社 MP00000000 297,400 14,870 有 10601 錦揚塑膠企業社 MP00000000 548,600 27,430 有 10601 錦揚塑膠企業社 MP00000000 385,330 19,267 有 10602 錦揚塑膠企業社 MP00000000 145,391 7,270 有 小計 3,070,869 153,544 3 106年 3-4月 10603 錦揚塑膠企業社 NE00000000 375,600 18,780 有 75,054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03 錦揚塑膠企業社 NE00000000 396,600 19,83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04 錦揚塑膠企業社 NE00000000 431,600 21,580 有 10604 錦揚塑膠企業社 NE00000000 297,287 14,864 有 小計 1,501,087 75,054 4 106年 5-6月 10605 錦揚塑膠企業社 NV00000000 1,487,400 74,370 有 238,85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06 錦揚塑膠企業社 NV00000000 1,487,520 74,376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06 錦揚塑膠企業社 NV00000000 356,222 17,811 有 10606 錦揚塑膠企業社 NV00000000 356,432 17,822 有 10606 錦揚塑膠企業社 NV00000000 369,802 18,490 有 10606 錦揚塑膠企業社 NV00000000 359,984 17,999 有 10606 錦揚塑膠企業社 NV00000000 359,648 17,982 有 小計 4,777,008 238,850 5 106年 7-8月 10607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35,960 16,798 有 300,17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07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432,600 21,63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07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59,860 17,993 有 10607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435,900 21,795 有 10607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96,620 19,831 有 10607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46,520 17,326 有 10608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45,500 17,275 有 10608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85,400 19,270 有 10608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420,100 21,005 有 10608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59,940 17,997 有 10608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496,560 24,828 有 10608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56,980 17,849 有 10608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469,840 23,492 有 10608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95,640 19,782 有 10608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465,980 23,299 有 小計 6,003,400 300,170 10607 錦揚塑膠企業社 PL00000000 369,000 18,450 有 227,513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07 錦揚塑膠企業社 PL00000000 265,980 13,299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07 錦揚塑膠企業社 PL00000000 326,500 16,325 有 10607 錦揚塑膠企業社 PL00000000 351,480 17,574 有 10607 錦揚塑膠企業社 PL00000000 377,640 18,882 有 10608 錦揚塑膠企業社 PL00000000 1,548,965 77,448 有 10608 錦揚塑膠企業社 PL00000000 445,940 22,297 有 10608 錦揚塑膠企業社 PL00000000 469,580 23,479 有 10608 錦揚塑膠企業社 PL00000000 395,180 19,759 有 小計 4,550,265 227,513 6 106年 9-10月 10610 易聖股份有限公司 QB00000000 1,058,000 52,900 有 52,90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1,058,000 52,90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10 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B00000000 1,000,500 50,025 有 50,025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1,000,500 50,025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09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520,000 26,000 有 198,79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09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555,000 27,7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09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699,300 34,965 有 10610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1,202,500 60,125 有 10610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999,000 49,950 有 小計 3,975,800 198,790 10609 錦揚塑膠企業社 QB00000000 2,657,080 132,854 有 208,043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10 錦揚塑膠企業社 QB00000000 1,503,780 75,189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小計 4,160,860 208,043 7 106年 11-12月 10612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0,000 500 有 50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10,000 50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12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234,805 61,740 有 61,74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1,234,805 61,74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12 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680,000 84,000 有 84,00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1,680,000 84,00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11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95,000 24,750 有 380,825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11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870,000 43,5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11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625,000 81,250 有 10612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855,000 42,750 有 10612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518,500 25,925 有 10612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020,000 51,000 有 10612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116,500 55,825 有 10612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116,500 55,825 有 小計 7,616,500 380,825 10611 錦揚塑膠企業社 QS00000000 1,015,000 50,750 有 325,001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11 錦揚塑膠企業社 QS00000000 1,503,650 75,183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11 錦揚塑膠企業社 QS00000000 1,786,500 89,325 有 10612 錦揚塑膠企業社 QS00000000 2,194,850 109,743 有 小計 6,500,000 325,001 10612 鎛遠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002,220 50,111 有 50,111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1,002,220 50,111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8 107年 1-2月 1070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YR00000000 499,992 25,000 有 183,50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70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YR00000000 600,000 30,0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70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YR00000000 580,000 29,000 有 1070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YR00000000 474,992 23,750 有 1070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YR00000000 464,996 23,250 有 10702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050,000 52,500 有 小計 3,669,980 183,500 10701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486,000 24,300 有 323,71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701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855,000 42,7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701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650,000 82,500 有 10701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840,000 42,000 有 10702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527,000 26,350 有 10702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020,000 51,000 有 10702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096,200 54,810 有 小計 6,474,200 323,710 10701 錦揚塑膠企業社 YR00000000 257,530 12,877 有 11,68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257,530 12,877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9 107年 3-4月 10704 易聖股份有限公司 AN00000000 1,505,000 75,250 有 75,25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1,505,000 75,25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703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611,760 30,588 有 180,576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703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1,420,000 71,0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703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710,000 35,500 有 10704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869,750 43,488 有 小計 3,611,510 180,576 10704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1,050,000 52,500 有 74,983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704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449,659 22,483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小計 1,499,659 74,983 10704 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AN00000000 1,150,000 57,500 有 57,50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1,150,000 57,50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703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855,000 42,750 有 200,018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703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945,000 47,2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703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684,000 34,200 有 10704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630,000 31,500 有 10704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886,350 44,318 有 小計 4,000,350 200,018 10703 錦揚塑膠企業社 AN00000000 189,423 9,471 有 54,012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704 錦揚塑膠企業社 AN00000000 667,149 33,358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704 錦揚塑膠企業社 AN00000000 223,651 11,183 有 小計 1,080,223 54,012 10 107年 5-6月 10706 元致塑膠有限公司 CL00000000 10,482 524 有 524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10,482 524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705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804,000 40,200 有 174,91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705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862,500 43,12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705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552,000 27,600 有 10706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670,000 33,500 有 10706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609,700 30,485 有 小計 3,498,200 174,910 10705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663,000 33,150 有 199,99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705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952,000 47,6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705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1,035,000 51,750 有 10705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646,000 32,300 有 10706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703,800 35,190 有 小計 3,999,800 199,990 10706 錦揚塑膠企業社 CL00000000 927,380 46,369 有 75,749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706 錦揚塑膠企業社 CL00000000 587,600 29,38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小計 1,514,980 75,749 10706 鎛遠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1,144,875 57,244 有 57,244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1,144,875 57,244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1 107年 7-8月 10707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498,780 24,939 有 174,939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707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646,000 32,3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707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696,000 34,800 有 10707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582,400 29,120 有 10708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564,400 28,220 有 10708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511,200 25,560 有 小計 3,498,780 174,939 10708 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H00000000 1,000,500 50,025 有 50,025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1,000,500 50,025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707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570,320 28,516 有 200,095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707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895,000 44,7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10707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525,000 26,250 有 10707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671,250 33,563 有 10708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682,500 34,125 有 10708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657,825 32,891 有 小計 4,001,895 200,095 10707 錦揚塑膠企業社 EH00000000 508,631 25,432 有 38,08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708 錦揚塑膠企業社 EH00000000 252,969 12,648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蔡玟琪 小計 761,600 38,080 ㈣僅起訴開立(未生幫助逃漏稅捐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5年 7-8月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351,112 17,555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321,551 16,077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郭成峻、何硯萱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333,412 16,671 有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453,112 22,656 有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10,316 10,516 有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87,997 14,400 有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481,002 24,050 有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99,118 14,956 有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84,558 14,228 有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482,945 24,147 有 小計 3,505,123 175,256 2 105年 9-10月 105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20,000 21,000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5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80,000 24,0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張育新、鄭雅心 105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620,000 31,000 有 105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540,000 27,000 有 105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510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580,000 29,000 有 10510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80,000 24,000 有 10510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40,000 12,000 有 10510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620,000 31,000 有 10510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570,000 28,500 有 小計 5,000,000 250,000 3 105年 11-12月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75,200 18,76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郭成峻、何硯萱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95,000 19,750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75,000 13,750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57,480 17,874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54,800 17,740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98,500 14,925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74,500 13,725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75,000 18,750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59,000 17,950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87,420 19,371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98,500 14,925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42,260 17,113 有 小計 4,542,660 227,133 4 106年 3-4月 10603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E00000000 416,500 20,825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03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75,900 18,79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郭成峻、何硯萱 10604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26,500 16,325 有 10604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81,132 19,057 有 小計 1,500,032 75,002 5 106年 5-6月 106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98,560 19,928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65,980 18,299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郭成峻、何硯萱 106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16,580 15,829 有 106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26,588 16,329 有 106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V00000000 292,498 14,625 有 小計 1,700,206 85,010 6 106年 9-10月 10609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B00000000 394,080 19,704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394,080 19,704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郭成峻、何硯萱 7 106年 11-12月 10611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51,780 22,589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451,780 22,589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郭成峻、何硯萱 8 107年 1-2月 10701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000,520 50,026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1,000,520 50,026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李暐震 9 107年 5-6月 10706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CL00000000 500,350 25,018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706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CL00000000 480,750 24,038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李暐震 小計 981,100 49,056 10706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558,000 27,900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558,000 27,90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郭成峻、何硯萱 10 107年 7-8月 107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H00000000 473,212 23,661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473,212 23,661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郭成峻、何硯萱 11 107年 9-10月 10709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E00000000 544,000 27,200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544,000 27,20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蔡玟琪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郭成峻、何硯萱 附表二、金陽交通公司取具 ㈠先起訴取具、後起訴開立(未生逃漏稅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逃漏稅額 (元) 起訴效力 擴張事實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6年 1-2月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349,800 17,490 有 0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三之二維銘工業有限公司106年1-2月開立予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440,100 22,00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林宏達、王雪芳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380,200 19,010 有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280,000 14,000 有 106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265,100 13,255 有 106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402,030 20,102 有 106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177,200 8,860 有 106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409,500 20,475 有 小計 2,703,930 135,197 10601 錦揚塑膠企業社 MP00000000 549,315 27,466 有 0 10602 錦揚塑膠企業社 MP00000000 703,640 35,182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金陽交通公司取具,錦揚公司開立部分) 小計 1,252,955 62,648 2 106年 7-8月 106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50,500 12,525 有 0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三之二維銘工業有限公司106年7-8月開立予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63,000 13,1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王雪芳、林宏達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32,000 16,600 有 106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78,000 13,900 有 106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23,600 16,180 有 106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97,500 14,875 有 106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37,800 11,890 有 106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10,000 15,500 有 106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77,500 13,875 有 106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21,400 11,070 有 106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10,000 10,500 有 106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20,000 16,000 有 小計 3,321,300 166,065 10607 錦揚塑膠企業社 PL00000000 500,794 25,039 有 0 10608 錦揚塑膠企業社 PL00000000 1,048,171 52,409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金陽交通公司取具,錦揚公司開立部分) 小計 1,548,965 77,448 3 106年 9-10月 10610 元致塑膠有限公司 QB00000000 990,000 49,500 有 0 10610 元致塑膠有限公司 QB00000000 1,155,000 57,75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金陽交通公司取具,元致公司開立部分) 10610 元致塑膠有限公司 QB00000000 825,000 41,250 有 10610 元致塑膠有限公司 QB00000000 495,000 24,750 有 10610 元致塑膠有限公司 QB00000000 537,900 26,895 有 小計 4,002,900 200,145 106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320,000 16,000 有 0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三之二維銘工業有限公司106年9-10月開立予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320,000 16,00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王雪芳、林宏達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09 錦揚塑膠企業社 QB00000000 806,000 40,300 有 0 10609 錦揚塑膠企業社 QB00000000 754,119 37,705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金陽交通公司取具,錦揚公司開立部分) 10610 錦揚塑膠企業社 QB00000000 639,000 31,950 有 10610 錦揚塑膠企業社 QB00000000 457,981 22,899 有 小計 2,657,100 132,854 4 106年 11-12月 1061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756,000 37,800 有 0 1061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804,000 40,2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金陽交通公司取具,宥軒公司開立部分) 1061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640,000 32,000 有 1061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875,000 43,750 有 1061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140,000 57,000 有 1061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945,000 47,250 有 1061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340,000 67,000 有 小計 6,500,000 325,000 1061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240,000 12,000 有 0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三之二維銘工業有限公司106年11-12月開立予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240,000 12,00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王雪芳、林宏達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11 錦揚塑膠企業社 QS00000000 483,500 24,175 有 0 10611 錦揚塑膠企業社 QS00000000 518,731 25,936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金陽交通公司取具,錦揚公司開立部分) 小計 1,002,231 50,111 5 107年 1-2月 1070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804,000 40,200 有 0 1070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868,000 43,4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金陽交通公司取具,宥軒公司開立部分) 1070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775,000 38,750 有 1070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731,600 36,580 有 1070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320,000 66,000 有 1070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932,400 46,620 有 1070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044,000 52,200 有 小計 6,475,000 323,750 1070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000,520 50,026 有 0 小計 1,000,520 50,026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金陽交通公司取具,傑品公司開立部分) 107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60,000 8,000 有 0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附表三之二維銘工業有限公司107年1-2月開立予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部分 邱友鴻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小計 160,000 8,00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王雪芳、林宏達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 10701 錦揚塑膠企業社 YR00000000 783,778 39,189 有 0 10702 錦揚塑膠企業社 YR00000000 389,546 19,477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金陽交通公司取具,錦揚公司開立部分) 小計 1,173,324 58,666 ㈡僅起訴取具(未生逃漏稅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逃漏稅額 (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5年 7-8月 10508 錦揚塑膠企業社 CV00000000 500,400 25,020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8 錦揚塑膠企業社 CV00000000 360,000 18,0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 10508 錦揚塑膠企業社 CV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508 錦揚塑膠企業社 CV00000000 405,123 20,256 有 10508 錦揚塑膠企業社 CV00000000 540,000 27,000 有 10508 錦揚塑膠企業社 CV00000000 306,000 15,300 有 10508 錦揚塑膠企業社 CV00000000 502,000 25,100 有 10508 錦揚塑膠企業社 CV00000000 441,600 22,080 有 小計 3,505,123 175,256 2 105年 11-12月 10511 錦揚塑膠企業社 ED00000000 194,240 9,712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11 錦揚塑膠企業社 ED00000000 232,500 11,625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 10511 錦揚塑膠企業社 ED00000000 250,100 12,505 有 10511 錦揚塑膠企業社 ED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511 錦揚塑膠企業社 ED00000000 253,420 12,671 有 10511 錦揚塑膠企業社 ED00000000 200,800 10,040 有 10511 錦揚塑膠企業社 ED00000000 335,000 16,750 有 10511 錦揚塑膠企業社 ED00000000 251,500 12,575 有 10511 錦揚塑膠企業社 ED00000000 194,800 9,740 有 10511 錦揚塑膠企業社 ED00000000 180,300 9,015 有 10511 錦揚塑膠企業社 ED00000000 253,000 12,650 有 10512 錦揚塑膠企業社 ED00000000 255,000 12,750 有 10512 錦揚塑膠企業社 ED00000000 280,000 14,000 有 10512 錦揚塑膠企業社 ED00000000 265,000 13,250 有 10512 錦揚塑膠企業社 ED00000000 270,000 13,500 有 10512 錦揚塑膠企業社 ED00000000 231,000 11,550 有 10512 錦揚塑膠企業社 ED00000000 312,000 15,600 有 10512 錦揚塑膠企業社 ED00000000 259,000 12,950 有 小計 4,542,660 227,133 3 106年 3-4月 10603 錦揚塑膠企業社 NE00000000 437,678 21,884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3 錦揚塑膠企業社 NE00000000 362,480 18,124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04 錦揚塑膠企業社 NE00000000 511,799 25,589 有 10604 錦揚塑膠企業社 NE00000000 279,944 13,997 有 10604 錦揚塑膠企業社 NE00000000 352,580 17,629 有 小計 1,944,481 97,223 4 106年 5-6月 10605 錦揚塑膠企業社 NV00000000 783,166 39,158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5 錦揚塑膠企業社 NV00000000 1,045,391 52,269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 10605 錦揚塑膠企業社 NV00000000 300,515 15,026 有 10605 錦揚塑膠企業社 NV00000000 352,140 17,607 有 10606 錦揚塑膠企業社 NV00000000 428,719 21,435 有 10606 錦揚塑膠企業社 NV00000000 402,140 20,107 有 10606 錦揚塑膠企業社 NV00000000 391,827 19,591 有 小計 3,703,898 185,193 5 107年 3-4月 10703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675,000 33,750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3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804,000 40,2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 10704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775,000 38,750 有 10704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744,000 37,200 有 小計 3,028,000 149,900 10703 錦揚塑膠企業社 AN00000000 449,659 22,483 有 0 10704 錦揚塑膠企業社 AN00000000 667,149 33,358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 小計 1,116,808 55,841 6 107年 5-6月 10705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816,000 40,800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5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646,000 32,3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 10706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693,600 34,680 有 10706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700,400 35,020 有 10706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643,960 32,198 有 小計 3,499,960 174,998 10705 錦揚塑膠企業社 CL00000000 587,660 29,383 有 0 10705 錦揚塑膠企業社 CL00000000 1,144,815 57,241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 小計 1,732,475 86,624 7 107年 7-8月 10707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578,500 28,925 有 0 邱友鴻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7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693,500 34,675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 10707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511,000 25,550 有 10708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445,000 22,250 有 10708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578,500 28,925 有 10708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693,500 34,675 有 小計 3,500,000 175,000 10707 錦揚塑膠企業社 EH00000000 500,250 25,013 有 0 10707 錦揚塑膠企業社 EH00000000 421,098 21,055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蔡玟琪 小計 921,348 46,068 附表三、證據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⒈被告邱友鴻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追5]偵一卷P31-35、P79-86、P89-95、P106-107、P130-132、P135-136、[追5]偵二卷P33-42、[追5]偵七卷P187-192、[追5]本院卷一P117-145、[追5]本院卷一P164-203、P216-247、P260-294、P319-355、[追5]本院卷二P134-147、P170-185(同[追5]偵五卷P445-454、[追5]偵六卷P149-158、[追5]偵七卷P145-151、P155-157、P165-169)】 ⒉證人(告訴人、金陽掛名負責人)李子龍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追5]偵七卷P97-102、P105、[追5]本院卷一P348-355、P357】 ⒊證人王承義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追5]偵七卷P93-95(同[追5]偵一卷P74-75)、[追5]偵七卷P187-192[追1]本院卷P214-236、P253、P299-319】 ⒋證人(金陽交通會計)郭宛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追5]偵一卷P41-44、P117、P133、[追5]偵七卷P117-131、P135-143、[追5]偵四卷P255-257(同[追5]偵七卷P159、P165-169)】 ⒌證人(金陽前負責人)林純秀於偵查中之證述【[追5]偵七卷P97-102、P109、[追5]偵四卷P245-246、[追5]偵五卷P118-122】 ⒍證人(林純秀夫)謝志忠於國稅局談話紀錄及偵查中之證述【[追5]偵七卷P111-112、P115、[追5]偵四卷P245-246、[追5]偵五卷P118-122】 ⒎證人(光佃前會計)蘇美妃於偵查中之證述【[追5]偵二卷P109-111、P113-117】 ⒏證人王雪芳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追7]本院卷二P323-335、P355】 ⒐證人(元致負責人)林致翔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追5]偵七卷P245-251、[追5]本院卷二P140-144、P149、[追2]本院卷五P424-428、P433】 ⒑證人(見盈負責人)陳清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追5]偵五卷P140-145、P150-154、P232-234、P237】 ⒒證人(見盈會計)朱惠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追5]偵五卷P150-155、P232-236】 ⒓證人(鉅豐、錦揚負責人)沈家寶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追5]偵七卷P177-179、P181、[追5]偵五卷P202-207、[追5]本院卷一P219-235、P249、[追5]本院卷二P136-140、P157、[追2]本院卷五P420-423、P441】 ⒔證人(翰笙登記負責人)陳莉芳偵查中之證述【[追5]偵五卷P100、P105-110、P112】 ⒕證人(翰笙實際負責人)李駿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追5]偵五卷P100-105、P110-111】 ⒖證人(同瑋負責人)張育新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追5]偵七卷P229-234、P235-243、本院卷三P249-257】 ⒗證人(同瑋會計)鄭雅心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追5]偵七卷P219-226、P235-242、P244、[追5]偵五卷P243-257、本院卷三P240-249、P269】 ⒘證人(捷瑋負責人)李暐震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追5]偵七卷P279-284、P287、本院卷三P49-58、P85】 ⒙證人(瑞展、鴻江負責人)郭成峻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追5]偵七卷P261-267、P269、[追5]本院卷一P166-187、P209】 ⒚證人(瑞展、鴻江會計)何硯萱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追5]偵七卷P261-267、P271、[追5]本院卷一P166-187、P209】 ⒛證人(名曜記帳員)蔡玟琪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追5]偵五卷P295-301、P263-267、[追5]本院卷一P325-341、P361】 證人(名曜前記帳員)吳靜怡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追5]偵五卷P313-319、[追5]本院卷一P341-348、P365】 證人(傑品負責人)周明財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追5]偵七卷P97-102、P107、P183-185、[追5]偵三卷P379-381、[追5]本院卷一P235-247、P253】 證人(宥軒負責人)楊志隆國稅局及本院中之證述【[追5]偵三卷P459-461、[追2]本院卷五P429-430、P437】 證人(鎛遠負責人)黃敏嶂國稅局談話紀錄【[追5]偵四卷P113-114】 證人(易聖負責人)黃蘇美玲國稅局談話紀錄【[追5]偵四卷P143-145】 證人(亞詮負責人)陳佑竹國稅局談話紀錄【[追5]偵四卷P151-153】 證人(鳳易負責人)林易為國稅局談話紀錄【[追5]偵四卷P163-165】 證人(名曜組長)黃靜怡國稅局談話紀錄【[追5]偵四卷P197-198、[追5]偵四卷P191-192】 證人(沈家寶女友)陳依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追5]偵七卷P171-173、P175】 ⒈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追5]偵一卷P69(同[追5]偵六卷P13)】 ⒉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取具(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追5]偵一卷P161-189(同[追5]偵二卷P87-95)】 ⒊勞保與就保查詢結果-蘇美妃【[追5]偵二卷P123-143】 ⒋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暨營業人銷售稅額申報書(401)-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追5]偵三卷P87-133】 ⒌專案申請調檔統一查核名冊-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進項以買受人按銷售人列印)【[追5]偵三卷P137-163】 ⒍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進項)【[追5]偵三卷P165-297】 ⒎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捷瑋國際有限公司【[追5]偵三卷P301】 ⒏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捷瑋國際有限公司【[追5]偵三卷P305-308】 ⒐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錦揚塑膠企業社【[追5]偵三卷P315】 ⒑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錦揚塑膠企業社(進項)【[追5]偵三卷P321-352】 ⒒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錦揚塑膠企業社【[追5]偵三卷P363-374】 ⒓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傑品科技有限公司【[追5]偵三卷P377】 ⒔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傑品科技有限公司【[追5]偵三卷P383-387】 ⒕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維銘工業有限公司【[追5]偵三卷P391】 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維銘工業有限公司【[追5]偵三卷P397-405】 ⒗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維銘工業有限公司(銷項)【[追5]偵三卷P431-434】 ⒘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元致塑膠有限公司【[追5]偵三卷P437】 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元致塑膠有限公司(進銷項)【[追5]偵三卷P445-452】 ⒚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宥軒實業有限公司【[追5]偵三卷P457】 ⒛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宥軒實業有限公司(進銷項)【[追5]偵三卷P463-502】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追5]偵三卷P50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追5]偵三卷P511-517】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追5]偵三卷P53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追5]偵三卷P541-545】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查核名冊-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銷項以銷售人按買受人列印)【[追5]偵四卷P5-7】 營業人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追5]偵四卷P9-11】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銷項)【[追5]偵四卷P13-47】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追5]偵四卷P51】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進銷項)【[追5]偵四卷P57-8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追5]偵四卷P97-104(同[追5]偵五卷P219-222)】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鎛遠貿易企業有限公司【[追5]偵四卷P107】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鎛遠貿易企業有限公司(進銷項)【[追5]偵四卷P117-1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鎛遠貿易企業有限公司【[追5]偵四卷P135-137】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易聖股份有限公司【[追5]偵四卷P141】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亞銓塑膠成型有限公司【[追5]偵四卷P149】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追5]偵四卷P16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追5]偵四卷P169-17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追5]偵四卷P171-172】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追5]偵四卷P185】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追5]偵四卷P20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追5]偵四卷P213-221】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翰笙企業有限公司【[追5]偵四卷P2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追5]偵四卷P259-27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追5]偵四卷P271-275】 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2張【[追5]偵四卷P277】 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客戶收執聯)2紙【[追5]偵四卷P279】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107年8月2日聲明書【[追5]偵四卷P281】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107年1月至8月開立,買受人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1份【[追5]偵四卷P285-297】 錦揚塑膠企業社107年1月至5月開立,買受人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1份【[追5]偵四卷P299-309】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107年1月開立,買受人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1份【[追5]偵四卷P31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106年7月至107年2月開立,買受人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1份【[追5]偵四卷P315-32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106年11月至107年8月開立,買受人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1份【[追5]偵四卷P323-347】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6年7月至107年10月開立,買受人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1份【[追5]偵四卷P349-363、P373-395】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6年3月至6月開立,買受人光佃塑膠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1份【[追5]偵四卷P365-373】 光佃塑膠有限公司106年1月至開立,買受人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追5]偵四卷P399】 光佃塑膠有限公司106年1月至106年4月開立,買受人錦揚塑膠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影本1份【[追5]偵四卷P401-405】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106年7月至107年8月開立,買受人錦揚塑膠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影本1份【[追5]偵四卷P407-425】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106年12月至107年2月開立,買受人傑品科技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1份【[追5]偵四卷P427-439】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106年9月至107年2月開立,買受人易聖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1份【[追5]偵四卷P441】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106年7月至107年3月開立,買受人維銘工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1份【[追5]偵四卷P443-459】 光佃塑膠有限公司106年1月開立,買受人維銘工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追5]偵四卷P461】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106年10月至107年8月開立,買受人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1份【[追5]偵四卷P463-467】 光佃塑膠有限公司105年5月至6月開立,買受人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1份【[追5]偵四卷P469-485(同[追5]偵五卷P157-168)】 光佃塑膠有限公司105年9月至10月開立,買受人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1份【[追5]偵四卷P487-492(同[追5]偵五卷P325-326、P330-331、P343-345)】 光佃塑膠有限公司105年12月至106年6月開立,買受人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1份【[追5]偵四卷P493-509】 光佃塑膠有限公司105年7月至106年6月開立,買受人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1份【[追5]偵四卷P511-516】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106年7月至107年10月開立,買受人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1份【[追5]偵四卷P517-52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追5]偵五卷P7-13(同[追5]偵六卷P19-25)】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進項分析【[追5]偵五卷P15-19(同[追5]偵六卷P33-37)】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銷項分析【[追5]偵五卷P21-26(同[追5]偵六卷P27-32)】 證人陳清南109年4月22日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及簽收單各1紙【[追5]偵五卷P146-147(同[追5]偵五卷P181、P195)】 證人陳清南109年7月6日提出之銀行匯款單、傳真明細及相對不實發票影本【[追5]偵五卷P179-197】 證人朱惠芬109年7月6日提出之歷年處理發票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員分機表及姓氏【[追5]偵五卷P19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追5]偵五卷P223-22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105年9月付款申請書【[追5]偵五卷P238】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08年12月30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追5]偵六卷P39-47】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105年9月至107年7月開立不實發票彙總表【[追5]偵七卷P285】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106年7月至107年6月取具不實發票彙總表【[追5]偵七卷P28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行110年7月2日一台南字第00101號函暨檢附之交易明細【[追5]本院卷一P85-88】 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行110年7月13日一台南字第00106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交易明細一份【[追5]本院卷一P149-151】 被告何硯萱提出之瑞展公司、鴻江公司簽收單、發票、商業傳票([追2]本院卷六P19-148) 附表四、犯罪所得 銷售額(元) 佣金%數 犯罪所得(元) 附表一、金陽交通公司開立 105年5-6月 (見盈公司取具) 4,007,849 2.5%(7.5%-5%) 100,196 (小數點後捨去) 105年9-10月 (同瑋公司取具) 5,000,000 3%(8%-5%) 150,000 共計 250,196 附表五、扣案物 扣押時間、扣押依據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保管人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之人員於108年12月30日上午9時28分至10時05分於台南市調查處所扣得之物品。 1-1 金陽交通公司帳證資料 1箱 李子龍 1-2-1~1-2-2 電腦主機 2臺 李子龍 1-3 筆記型電腦 1臺 李子龍 附表六、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㈠金陽交通公司取具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逃漏稅額 (元) 備註 1 106年 1-2月 10601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MP00000000 358,548 17,927 有 0 前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第1819號、第2005號、第2437號、第2441號、第2442號、第2543號、第8433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審理。 本案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於110年4月1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4月15日南檢文宙110偵4058、109偵13、8432字第1109024051號函上本院收案戳章1份【[追5]本院卷一P5】。 10601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MP00000000 325,890 16,295 有 10601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MP00000000 378,574 18,929 有 10601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MP00000000 298,578 14,929 有 10601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MP00000000 365,895 18,295 有 10602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MP00000000 273,515 13,675 有 小計 2,001,000 100,050 2 106年 3-4月 10603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E00000000 483,330 24,167 有 0 前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第1819號、第2005號、第2437號、第2441號、第2442號、第2543號、第8433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審理。 本案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於110年4月1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4月15日南檢文宙110偵4058、109偵13、8432字第1109024051號函上本院收案戳章1份【[追5]本院卷一P5】。 10603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E00000000 450,281 22,514 有 10603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38,547 16,927 有 10604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28,929 11,446 有 小計 1,501,087 75,054 3 106年 5-6月 10605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38,528 16,926 有 0 前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第1819號、第2005號、第2437號、第2441號、第2442號、第2543號、第8433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審理。 本案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於110年4月1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4月15日南檢文宙110偵4058、109偵13、8432字第1109024051號函上本院收案戳章1份【[追5]本院卷一P5】。 10605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18,543 15,927 有 10605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V00000000 256,958 12,848 有 10605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37,805 16,890 有 106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60,005 18,000 有 106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V00000000 190,249 9,513 有 小計 1,802,088 90,104 4 106年 7-8月 10607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90,245 19,512 有 0 前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第1819號、第2005號、第2437號、第2441號、第2442號、第2543號、第8433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審理。 本案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於110年4月1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4月15日南檢文宙110偵4058、109偵13、8432字第1109024051號函上本院收案戳章1份【[追5]本院卷一P5】。 10607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410,254 20,513 有 10607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32,586 16,629 有 10607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421,358 21,068 有 10607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87,542 19,377 有 10607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45,215 17,261 有 10607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66,254 18,313 有 10607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420,125 21,006 有 10607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21,548 16,077 有 10607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95,875 19,794 有 10608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99,990 20,000 有 10608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85,045 19,252 有 10608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54,204 17,710 有 10608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98,504 19,925 有 10608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68,754 18,438 有 10608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05,901 15,295 有 小計 6,003,400 300,170 5 106年 9-10月 10610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QB00000000 500,340 25,017 有 0 前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第1819號、第2005號、第2437號、第2441號、第2442號、第2543號、第8433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審理。 本案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於110年4月1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4月15日南檢文宙110偵4058、109偵13、8432字第1109024051號函上本院收案戳章1份【[追5]本院卷一P5】。 10610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QB00000000 600,450 30,023 有 小計 1,100,790 55,040 10609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B00000000 1,503,780 75,189 有 0 前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第1819號、第2005號、第2437號、第2441號、第2442號、第2543號、第8433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審理。 本案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於110年4月1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4月15日南檢文宙110偵4058、109偵13、8432字第1109024051號函上本院收案戳章1份【[追5]本院卷一P5】。 10610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B00000000 394,080 19,704 有 小計 1,897,860 94,893 6 106年 11-12月 106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51,750 22,588 有 0 前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第1819號、第2005號、第2437號、第2441號、第2442號、第2543號、第8433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審理。 本案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於110年4月1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4月15日南檢文宙110偵4058、109偵13、8432字第1109024051號函上本院收案戳章1份【[追5]本院卷一P5】。 106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237,800 61,890 有 106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735,608 86,780 有 106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057,805 52,890 有 106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054,780 52,739 有 106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414,007 70,700 有 小計 6,951,750 347,587 7 107年 1-2月 10701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000,008 50,000 有 0 前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第1819號、第2005號、第2437號、第2441號、第2442號、第2543號、第8433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審理。 本案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於110年4月1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4月15日南檢文宙110偵4058、109偵13、8432字第1109024051號函上本院收案戳章1份【[追5]本院卷一P5】。 10701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YR00000000 800,050 40,003 有 10702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000,489 50,024 有 10702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YR00000000 869,453 43,473 有 小計 3,670,000 183,500 8 107年 3-4月 10703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AN00000000 1,135,000 56,750 有 0 前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第1819號、第2005號、第2437號、第2441號、第2442號、第2543號、第8433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審理。 本案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於110年4月1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4月15日南檢文宙110偵4058、109偵13、8432字第1109024051號函上本院收案戳章1份【[追5]本院卷一P5】。 10703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AN00000000 1,280,000 64,000 有 10703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AN00000000 1,290,000 64,500 有 小計 3,705,000 185,250 10703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AN00000000 887,500 44,375 有 0 前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第1819號、第2005號、第2437號、第2441號、第2442號、第2543號、第8433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審理。 本案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於110年4月1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4月15日南檢文宙110偵4058、109偵13、8432字第1109024051號函上本院收案戳章1份【[追5]本院卷一P5】。 10703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AN00000000 710,000 35,500 有 10703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AN00000000 1,065,000 53,250 有 10704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AN00000000 667,400 33,370 有 10704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AN00000000 674,500 33,725 有 小計 4,004,400 200,220 9 107年 5-6月 10705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781,000 39,050 有 0 前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第1819號、第2005號、第2437號、第2441號、第2442號、第2543號、第8433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審理。 本案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於110年4月1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4月15日南檢文宙110偵4058、109偵13、8432字第1109024051號函上本院收案戳章1份【[追5]本院卷一P5】。 10705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731,300 36,565 有 10705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887,500 44,375 有 107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558,000 27,900 有 107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781,000 39,050 有 107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816,500 40,825 有 小計 4,555,300 227,765 10 107年 7-8月 10707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EH00000000 500,500 25,025 有 0 前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第1819號、第2005號、第2437號、第2441號、第2442號、第2543號、第8433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審理。 本案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於110年4月1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4月15日南檢文宙110偵4058、109偵13、8432字第1109024051號函上本院收案戳章1份【[追5]本院卷一P5】。 10707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EH00000000 600,050 30,003 有 小計 1,100,550 55,028 10707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H00000000 578,000 28,900 有 0 前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第1819號、第2005號、第2437號、第2441號、第2442號、第2543號、第8433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審理。 本案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於110年4月1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4月15日南檢文宙110偵4058、109偵13、8432字第1109024051號函上本院收案戳章1份【[追5]本院卷一P5】。 10707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H00000000 771,800 38,590 有 10707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H00000000 646,000 32,300 有 10707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H00000000 646,000 32,300 有 10708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H00000000 473,212 23,661 有 10708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H00000000 714,000 35,700 有 10708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H00000000 646,000 32,300 有 小計 4,475,012 223,751 附表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金陽交通公司開立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 (元) 1 105年 7-8月 ⑴ 105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23,380 6,169 有 0 105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76,954 8,848 有 105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22,456 6,123 有 105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93,510 9,676 有 105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10,154 5,508 有 105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79,274 13,964 有 105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333,478 16,674 有 105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02,784 5,139 有 105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3,333 1,167 有 105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49,434 7,472 有 105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33,522 6,676 有 105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12,189 5,609 有 105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12,346 5,617 有 105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98,345 9,917 有 105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03,870 5,194 有 105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75,000 13,750 有 小計 2,550,029 127,503 ⑵ 105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34,684 6,734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105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19,483 5,974 有 105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98,187 14,909 有 105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94,789 4,739 有 105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08,754 10,438 有 105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45,789 7,289 有 105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75,237 13,762 有 105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80,548 9,027 有 小計 1,457,471 72,872 ⑶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351,112 17,555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321,551 16,077 有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333,412 16,671 有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453,112 22,656 有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10,316 10,516 有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87,997 14,400 有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481,002 24,050 有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99,118 14,956 有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84,558 14,228 有 105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V00000000 482,945 24,147 有 小計 3,505,123 175,256 2 105年 9-10月 ⑴ 105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20,000 21,000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105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80,000 24,000 有 105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620,000 31,000 有 105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540,000 27,000 有 105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510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580,000 29,000 有 10510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80,000 24,000 有 10510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40,000 12,000 有 10510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620,000 31,000 有 10510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570,000 28,500 有 小計 5,000,000 250,000 ⑵ 105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512,500 25,625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105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86,900 24,345 有 小計 999,400 49,970 3 105年 11-12月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75,200 18,760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95,000 19,750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75,000 13,750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57,480 17,874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54,800 17,740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98,500 14,925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74,500 13,725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75,000 18,750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59,000 17,950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87,420 19,371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98,500 14,925 有 105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42,260 17,113 有 小計 4,542,660 227,133 4 106年 1-2月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548,000 27,400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395,800 19,790 有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215,840 10,792 有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160,160 8,008 有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195,800 9,790 有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485,400 24,270 有 小計 2,001,000 100,050 5 106年 3-4月 ⑴ 10603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E00000000 416,500 20,825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10603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75,900 18,795 有 10604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26,500 16,325 有 10604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81,132 19,057 有 小計 1,500,032 75,002 ⑵ 106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21,500 16,075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106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02,420 15,121 有 106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76,500 18,825 有 小計 1,000,420 50,021 6 106年 5-6月 106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98,560 19,928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106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65,980 18,299 有 106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16,580 15,829 有 106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26,588 16,329 有 106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V00000000 292,498 14,625 有 小計 1,700,206 85,010 7 106年 7-8月 106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4,586 1,229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小計 24,586 1,229 8 106年 9-10月 ⑴ 106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22,208 1,110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106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3,600 180 有 小計 25,808 1,290 ⑵ 10609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B00000000 394,080 19,704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小計 394,080 19,704 9 106年 11-12月 ⑴ 1061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20,718 1,036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1061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5,760 288 無 小計 26,478 1,324 ⑵ 10611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51,780 22,589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小計 451,780 22,589 ⑶ 10612 錦揚塑膠企業社 QS00000000 104,450 5,223 有 5,192 折讓或扣抵 -621 -31 小計 103,829 5,192 10 107年 1-2月 ⑴ 10701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000,520 50,026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小計 1,000,520 50,026 ⑵ 107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24,120 1,206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107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7,127 856 有 小計 41,247 2,062 ⑶ 10702 錦揚塑膠企業社 YR00000000 233,599 11,680 有 11,661 折讓或扣抵 -388 -19 小計 233,211 11,661 11 107年 3-4月 107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32,508 1,625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107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23,400 1,170 有 小計 55,908 2,795 12 107年 5-6月 ⑴ 10706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CL00000000 500,350 25,018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10706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CL00000000 480,750 24,038 有 小計 981,100 49,056 ⑵ 10705 錦揚塑膠企業社 CL00000000 265,622 13,281 有 22,809 折讓或扣抵 -1,151 -58 10706 錦揚塑膠企業社 CL00000000 193,011 9,651 有 折讓或扣抵 -1,292 -65 小計 456,190 22,809 ⑶ 10706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558,000 27,900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小計 558,000 27,900 13 107年 7-8月 10708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H00000000 473,212 23,661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小計 473,212 23,661 14 107年 9-10月 10709 鴻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E00000000 544,000 27,200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3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455號函暨檢附之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一份【[追5]偵七卷P293-300】 小計 544,000 27,200 附表八、無罪 ㈠金陽交通公司開立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主文 1 104年 7-8月 104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224,760 11,238 有 0 邱友鴻無罪。 小計 224,760 11,238 2 104年 9-10月 104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486 24 無 0 邱友鴻無罪。 小計 486 24 3 105年 1-2月 105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AU00000000 1,750 88 無 0 邱友鴻無罪。 105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AU00000000 700 35 無 105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AU00000000 600 30 無 小計 3,050 153 4 105年 5-6月 10506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30,445 11,522 有 32,347 邱友鴻無罪。 10506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36,496 11,825 有 10506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180,000 9,000 有 小計 646,941 32,347 附表九、公訴不受理 ㈠金陽交通公司取具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逃漏稅額 (元) 備註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7年 9-10月 10709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E00000000 544,000 27,200 有 0 前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第1819號、第2005號、第2437號、第2441號、第2442號、第2543號、第8433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審理。 本案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於110年4月1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4月15日南檢文宙110偵4058、109偵13、8432字第1109024051號函上本院收案戳章1份【[追5]本院卷一P5】。 本件公訴不受理。 10710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E00000000 521,800 26,090 有 小計 1,065,800 53,290 附表十、罪數 編號 被告 條文 刑度 罪數 1 邱友鴻 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7月 63 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4月 (得易科罰金) 7 附表十一、卷目對照表 ㈠109年度訴字第353號: 1.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卷一)偵察卷宗 2.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卷二)偵察卷宗 3.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卷三)偵察卷宗 4.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卷四)偵察卷宗 5.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卷五)偵察卷宗 6.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卷六)偵察卷宗 7.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卷七)偵察卷宗 8.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卷八)偵察卷宗 9.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卷九)偵察卷宗 10.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0))偵察卷宗 11.偵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一))偵察卷宗 12.偵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二))偵察卷宗 13.偵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三))偵察卷宗 14.偵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四))偵察卷宗 15.偵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五))偵察卷宗 16.偵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六))偵察卷宗 17.偵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七之一))偵察卷宗 18.偵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七之二))偵察卷宗 19.偵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八之一))偵察卷宗 20.偵二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資料卷(八之二))偵察卷宗 21.偵二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962號偵察卷宗 22.偵二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363號(卷一)偵察卷宗 23.偵二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363號(卷二)偵察卷宗 24.偵二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770號偵察卷宗 25.偵二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872號偵察卷宗 26.偵二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18號偵察卷宗 27.偵二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83號偵察卷宗 28.本院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卷宗(卷一) 29.本院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卷宗(卷二) 30.本院卷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卷宗(卷三) 31.本院卷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卷宗(卷四) 32.本院卷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卷宗(卷五) ㈡109年度訴字第446號 1.[追1]檔案卷-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檔案號碼:00000000,統一編號:00000000) 0.[追1]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950號刑案偵查卷宗 3.[追1]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949號偵查卷宗 4.[追1]本院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6號刑事卷宗(卷一) 5.[追1]本院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6號刑事卷宗(卷二) 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 1.[追2]調查卷-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南市機法一字第10966533170號卷(同[併1]調查卷) 2.[追2]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4451號偵察卷宗(同[併1]偵一卷) 3.[追2]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4706號偵察卷宗 4.[追2]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034號(卷一)偵察卷宗(同[併1]偵二卷) 5.[追2]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034號(卷二)偵察卷宗(同[併1]偵三卷) 6.[追2]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498號偵察卷宗 7.[追2]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441號(卷一)偵察卷宗(同[併1]偵四卷) 8.[追2]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441號(卷二)偵察卷宗9.(同[併1]偵五卷) 10.[追2]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463號偵察卷宗(同[併1]偵六卷) 11.[追2]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19號偵察卷宗 12.[追2]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05號偵察卷宗(同[併1]偵七卷) 13.[追2]偵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47號偵察卷宗(同[併1]偵八卷) 14.[追2]偵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41號偵察卷宗(同[併1]偵九卷) 15.[追2]偵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42號偵察卷宗 16.[追2]偵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43號偵察卷宗(同[併1]偵十卷) 17.[追2]本院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卷宗(卷一) 18.[追2]本院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卷宗(卷二) 19.[追2]本院卷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卷宗(卷三) 20.[追2]本院卷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卷宗(卷四) 21.[追2]本院卷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卷宗(卷五) 22.[追2]本院卷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卷宗(卷六) ㈣109年度訴字第992號 1.[追4]調查卷-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南市機法一字第10966533170號卷(影卷)(同[併2]調查卷) 2.[追4]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143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一卷) 3.[追4]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144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二卷) 4.[追4]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193號偵查卷宗 5.[追4]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462號偵查卷宗 6.[追4]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5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三卷) 7.[追4]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6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四卷) 8.[追4]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8號偵查卷宗 9.[追4]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349號偵查卷宗 10.[追4]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715號偵查卷宗 11.[追4]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55號偵查卷宗 12.[追4]偵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17號偵查卷宗 13.[追4]偵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偵查卷宗(影卷)(同[併2]偵五卷) 14.[追4]偵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68號偵查卷宗 15.[追4]偵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95號偵查卷宗 16.[追4]本院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一) 17.[追4]本院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二) 18.[追4]本院卷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三) 19.[追4]本院卷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四) 20.[追4]本院卷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五) 21.[追4]本院卷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六) ㈤110年度訴字第396號 1.[追5]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58號偵察卷宗 2.[追5]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號偵察卷宗 3.[追5]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48號偵察卷宗(卷一) 4.[追5]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48號偵察卷宗(卷二) 5.[追5]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48號偵察卷宗(卷三) 6.[追5]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432號偵察卷宗 7.[追5]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58偵察卷宗 8.[追5]本院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6號刑事卷宗(卷一) 9.[追5]本院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6號刑事卷宗(卷二) ㈥110年度訴字第858號 1.[追7]調查卷-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南市機法一字第10966533170號卷(影卷)(同[併1]、[併2]、[追2]、[追4]調查卷) 2.[追7]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一)(影卷)(同偵一卷) 3.[追7]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二)(影卷)(同偵二卷) 4.[追7]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三)(影卷)(同偵三卷) 5.[追7]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四)(影卷)(同偵四卷) 6.[追7]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五)(影卷)(同偵五卷 7.[追7]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六)(影卷)(同偵六卷) 8.[追7]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七)(影卷)(同偵七卷) 9.[追7]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八)(影卷)(同偵八卷) 10.[追7]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九)(影卷)(同偵九卷) 11.[追7]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379號偵查卷宗 12.[追7]偵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偵查卷宗(影卷) 13.[追7]偵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偵查卷宗(影卷)(同[併2]偵五卷、[追4]偵十二卷) 14.[追7]偵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041號偵查卷宗 15.[追7]偵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398號偵查卷宗(卷一) 16.[追7]偵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398號偵查卷宗(卷二) 17.[追7]偵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5號偵查卷宗(卷一) 18.[追7]偵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5號偵查卷宗(卷二) 19.[追7]偵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6號偵查卷宗(卷一) 20.[追7]偵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6號偵查卷宗(卷二) 21.[追7]偵二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一)(同[併3]偵一卷) 22.[追7]偵二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二)(同[併3]偵二卷) 23.[追7]偵二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三)(同[併3]偵三卷) 24.[追7]偵二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四)(同[併3]偵四卷) 25.[追7]偵二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95號偵查卷宗 26.[追7]偵二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96號偵查卷宗(卷一)(同[併3]偵五卷) 27.[追7]偵二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96號偵查卷宗(卷二)(同[併3]偵六卷) 28.[追7]偵二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876號偵查卷宗(卷一) 29.[追7]偵二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876號偵查卷宗(卷二) 30.[追7]偵二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55號偵查卷宗(卷一) 31.[追7]偵三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55號偵查卷宗(卷二) 32.[追7]偵三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263號偵查卷宗 33.[追7]偵三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3號偵查卷宗(卷一) 34.[追7]偵三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3號偵查卷宗(卷二) 35.[追7]偵三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4號偵查卷宗(卷一) 36.[追7]偵三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4號偵查卷宗(卷二) 37.[追7]偵三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40號偵查卷宗 38.[追7]偵三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989號偵查卷宗 39.[追7]偵三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990號偵查卷宗 40.[追7]偵三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802號偵查卷宗 41.[追7]偵四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803號偵查卷宗 42.[追7]偵四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5號偵查卷宗 43.[追7]偵四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6號偵查卷宗(卷一)(同[併3]偵七卷) 44.[追7]偵四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6號偵查卷宗(卷二)(同[併3]偵八卷) 45.[追7]偵四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86號偵查卷宗 46.[追7]偵四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87號偵查卷宗(同[併3]偵九卷) 47.[追7]偵四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529號偵查卷宗 48.[追7]偵四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13號偵查卷宗 49.[追7]偵四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14號偵查卷宗 50.[追7]偵四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133號偵查卷宗 51.[追7]偵五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134號偵查卷宗 52.[追7]本院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卷宗(卷一) 53.[追7]本院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卷宗(卷二) 54.[追7]本院卷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卷宗(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