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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董武全孫玉文侯廷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明正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茂松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邱麗妃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秋柑
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妍蓁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葉茂俊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麗珠律師
選任辯護人
簡涵茹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建中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建翔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律師 (扶助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永鴻
選任辯護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犯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2號、99年度訴字第802 號中華民國99年9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第13213 號、第13214 號、第13215 號、第 13796號、第14981 號、第15311 號、第16684 號、第16712 號、98年度營偵字第1119號、第20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共同犯如其事實欄叁之一㈡(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 )、三㈠(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三㈡(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 )放火罪部分;及叁之七關於黃秋柑、吳永鴻教唆偽證罪部分,均撤銷。

黃明正共同損壞他人之車輛(如附表一所示部位),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損壞他人之車輛(如附表二所示部位),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黃秋柑共同損壞他人之車輛(如附表一所示部位),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損壞他人之車輛(如附表二所示部位),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共同損壞他人之車輛(如附表一所示部位),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損壞他人之車輛(如附表二所示部位),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永鴻共同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被訴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放火燒燬蘇順政車輛(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之甲㈡,起訴書附表編號6 )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犯罪事實

一、【前科資料】黃明正前因傷害及妨害名譽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拘役30日,於民國93年1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吳永鴻前因賭博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4年4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背景說明】黃秋柑係址設改制前之臺南縣○○鎮○○路000 號「○○生活養護之家」、同鎮佳北路165 號「○○老人養護之家」、同鎮佳北路165 之1 號「○○老人養護之家」(以上3 家養護之家雖不同地址,但相鄰,以下統稱為「○○養護中心」)之董事長、黃明正則為副董事長,並於同鎮佳北路161 號投資新建一5 樓建物(4 樓以上屬違建,與○○養護中心屬同一園區),成立「財團法人○○生活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慈善基金會),預計開設「○○護理之家」。葉茂俊在臺南市○○路0 段000 號開設「○○車業行」,王建中則在臺南市○○路0 段00號開設「○○車業行」,王建翔為王建中之孿生大哥,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為舊識友人。嗣於96年底,黃明正、黃秋柑與葉茂俊因同為重型機車愛好者而熟識,黃明正、黃秋柑進而投資葉茂俊從事中古重型機車買賣後,經由葉茂俊之介紹而與王建翔、王建中兄弟熟識。又林道淵係黃秋柑之子,楊瑞嵩係黃明正之拜把兄弟,甫於98年8 月3 日假釋出監,至「○○養護中心」工作,莊明豪與楊瑞嵩係朋友關係。吳永鴻受雇於黃秋柑、黃明正在「○○養護中心」擔任晚班司機,擔任維護「○○養護中心」夜間安全之工作,其與楊瑞嵩因同事關係相識。

三、【第1 次放火燃燒以損壞蔡文龍、胡火龍車輛(附表一部分)】緣蔡文龍曾擔任臺南縣政府社會局(已改制為社會處)局長,於轉任臺南縣政府參議後,曾負責臺南縣政府轄內老人福利機構之評鑑工作。95年度「○○老人養護之家」及「○○老人養護之家」遭臺南縣政府評鑑為丙等,於96年度經複評仍為丙等,再96年度「○○生活養護之家」亦遭臺南縣政府評鑑為丙等,於97年6 月初辦理複評結果仍為丙等(由長榮大學某教授負責複評)。黃明正、黃秋柑即認係蔡文龍幕後策動,心生怨懟,報復之心油然而生,於97年8 月17日下午3 時許,在「○○養護中心」中庭泡茶區,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翔、王建中謀議對停放在蔡文龍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案發當時為改制前之臺南縣新營市○○○街00號,以下均以改制後之新址名之,或簡稱蔡文龍住處)騎樓下之2 輛自小客車放火燒車。謀議底定,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共同基於放火燃燒以損壞他人所有非供公眾運輸車輛之犯意聯絡,於翌(18)日晚上某時,在「○○車業行」,由黃秋柑將寫有「臺南縣新營市○○○街00號、47號,00-0000 、00-000 」之紙條交予葉茂俊,葉茂俊將之轉交予王建翔、王建中,其等並在「○○車業行」利用電腦網路地圖查詢前往蔡文龍住處之路徑。於97年8 月22日凌晨1 時35分許,王建翔、王建中分戴口罩及安全帽,攜帶以寶特瓶裝之汽油,分別騎乘「○○車業行」販售之新款機車及車號000-000 號機車,並換裝不詳號碼車牌(以下簡稱上開機車),同至蔡文龍住處及隔壁即同街47號胡火龍住處(胡火龍為蔡文龍之鄰居,與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等人並無恩怨關係,以下簡稱胡火龍住處)之連棟騎樓式住宅,以一人一車之方式,對停放於騎樓,分屬蔡文龍、胡火龍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00-000 號自小客車,車頂淋下汽油,再以布沾染汽油點火後,將布丟向該2 輛自小客車放火,火勢燃起,2 人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造成車號00-0000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部位,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壞狀況,致令受損部位不堪使用,分別足以生損害於蔡文龍、胡火龍。事成後,黃明正、黃秋柑於97年8月25日晚上某時,在「○○車業行」,將酬金5萬元交予葉茂俊,再由葉茂俊轉交予王建翔、王建中,朋分花用(以下簡稱第1次放火燒損蔡文龍、胡火龍車輛)。

四、【第2 次放火燃燒以損壞蔡文龍、胡火龍車輛(附表二部分)】黃明正、黃秋柑猶對蔡文龍猶不滿足,於97年10月初某日,在「○○車業行」,指示葉茂俊轉知王建中、王建翔再度對停放在蔡文龍住處騎樓下之2 輛自小客車潑灑汽油放火,葉茂俊轉告王建翔、王建中後,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另起放火燃燒以損壞他人所有非供公眾運輸車輛之犯意聯絡,於97年10月15日凌晨1 時20分許,推由王建翔、王建中分戴口罩安全帽,攜帶以寶特瓶裝之汽油,分別騎乘上開機車,再次至蔡文龍、胡火龍住處之連棟騎樓式住宅,再次對分屬蔡文龍所有、胡火龍使用之車號00-0000 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以一人一車之方式,將汽油自車頂淋下,復以布沾染汽油點火後,丟向該2輛自小客車放火,火勢燃起,2人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而以上述手法,損壞車輛,造成車號00-0000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部位,受有如附表二所示損壞狀況,致令各該受損部位不堪使用,分別足以生損害於蔡文龍、胡火龍。黃明正、黃秋柑則於97年10月17日晚上某時,在「○○車業行」,將酬金5萬元交予葉茂俊,再由葉茂俊轉交予王建翔、王建中,朋分花用(以下簡稱第2次放火燒損蔡文龍、胡火龍車輛部分;第1次及第2次燒損蔡文龍、胡火龍車輛部分,經蔡文龍、胡火龍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五、【共同偽證】

㈠緣李昆山與黃明正、黃秋柑因租約關係,雙方嫌隙日益加重。黃明正、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基於犯意聯絡,於98年9 月1 日晚上,黃明正電話聯繫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開始行動後,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3 人至李昆山位於臺南市○里區○○路000 巷00號(案發時為改制前之臺南縣○○鎮○○路000 巷00號,以下均簡稱李昆山住處)住處,由林道淵以噴漆噴黑李昆山住處圍牆之監視器,復與楊瑞嵩、莊明豪侵入李昆山住處,楊瑞嵩、莊明豪持球棒砸擊李昆山使用之車號0000-00 號休旅車,楊瑞嵩並持黃明正提供裝有酒精之寶特瓶,潑灑酒精至上開休旅車,以紙張引火點燃,於莊明豪擊破該車前擋風玻璃後,楊瑞嵩將該裝有酒精之保特瓶丟進車內,迅即引燃大火,並延燒李昆山住處及隔鄰臺南市○里區○○路000 巷00號(改制前為臺南縣○○鎮○○路000 巷00號)吳坤培住宅,幸吳坤培等人即時發覺報警並通報消防人員前往滅火,而致生公共危險。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於放火後逃逸,並駕車返回「○○養護中心」,黃明正與黃秋柑亦返回該處後,與楊瑞嵩、莊明豪在該處中庭泡茶區泡茶,黃明正詢問楊瑞嵩「事情處理好了沒?」楊瑞嵩答以「處理好了」,之後由黃明正駕車搭載莊明豪返回其臺南市麻豆區租處。嗣警方調閱李昆山住處附近監視器畫面,向檢察官報告後,檢察官於98年9月2日指揮警方拘提黃明正、林道淵到案,同日並聲請法院羈押黃明正獲准,林道淵具保,楊瑞嵩則趁亂逃逸(以上犯罪事實,業經本院判處被告黃明正、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共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他人所有汽車,致生公共危險罪,被告黃秋柑部分獲判無罪,經確定在案)。

㈡楊瑞嵩逃逸後,撥打電話回「○○養護中心」詢問狀況,會計張玉琴等人告知黃明正、林道淵已遭拘提,黃明正羈押。於98年9 月8 日,莊明豪撥打電話與楊瑞嵩,楊瑞嵩約莊明豪至高雄市○○區○○路0 號7 樓之1 住處附近見面,當日下午4 點半左右,兩人碰面,楊瑞嵩告知莊明豪9 月1 日砸車放火之事已經爆發,黃明正已被捕羈押,林道淵交保,楊瑞嵩提議兩人出面投案,承擔罪責,不要供出其他黃明正等共犯,詢問莊明豪需要多少錢可以接受,楊瑞嵩會向黃秋柑索討該筆安家費。莊明豪答應,出價80萬元。其2 人即基於共同偽證之犯意聯絡,由楊瑞嵩於翌日凌晨0 時許,在高雄市澄清湖附近便利商店外,以公共電話撥打至「○○養護中心」,由晚班司機兼夜間巡守中心安全之吳永鴻接聽電話,楊瑞嵩要吳永鴻將電話轉給黃秋柑,吳永鴻照辦,楊瑞嵩在電話內告知黃秋柑其已找到莊明豪,欲與莊明豪出面投案,承擔罪責,供證中將隱匿其他共犯,不會牽連他人,其入監服刑,則須安家費100 萬元,莊明豪須安家費80萬元。黃秋柑為脫免黃明正、林道淵之罪責,避免自己亦被拖累,起意與楊瑞嵩、莊明豪形成共同偽證之犯意聯絡,應允楊瑞嵩之提議,答應給付100 萬元、80萬元,惟因手邊現金不足,要3 天時間準備。其後,楊瑞嵩、莊明豪即至苗栗縣友人住處躲藏。3 天後,黃秋柑未回復取款消息。楊瑞嵩即以莊明豪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吳永鴻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吳永鴻討論後續事宜,吳永鴻將討論事項回報黃秋柑,兩人在「○○養護中心」內,基於與楊瑞嵩、莊明豪形成共同偽證之犯意聯絡,推由吳永鴻接聽電話或出面代黃秋柑傳遞訊息,黃秋柑則藏身幕後指引,唯恐出面與楊瑞嵩、莊明豪接觸受牽連,而於98年9 月中旬至同年10月15日止,由吳永鴻與莊明豪、楊瑞嵩聯繫出面投案事宜,以利黃明正可以早日交保獲釋,吳永鴻並告知楊瑞嵩、莊明豪投案後自己做的事情要承認,不要隨便講一大堆,不要提到別人的名字;楊瑞嵩、莊明豪則均請吳永鴻向黃秋柑轉達要錢,楊瑞嵩並向吳永鴻表示需款5 萬元裝假牙,牙齒做好後就出來投案,電話聯繫部分,則推由莊明豪打電話與吳永鴻聯繫,莊明豪、吳永鴻再各自轉達楊瑞嵩、黃秋柑。於此同時,楊瑞嵩、莊明豪於躲藏苗栗縣友人住處數天後,返回臺南市新營區(時為臺南縣新營市)「明悅賓館」藏匿約10日,於同年10月初某日,莊明豪返回臺南市麻豆區(時為臺南縣麻豆鎮)友人住處躲藏,楊瑞嵩南下高雄。於同年10月7日或8 日,吳永鴻復依黃秋柑之安排,駕車搭載莊明豪、楊瑞嵩同至臺南市中山路賴鴻鳴律師之事務所,請教賴鴻鳴律師(無證據證明共謀偽證)相關法律問題,離去時,楊瑞嵩復向吳永鴻要求5 萬元裝假牙,以免投案受拘禁後,沒牙齒吃飯。吳永鴻返回「○○養護中心」回報黃秋柑,黃秋柑同意給付。其後,莊明豪、吳永鴻、楊瑞嵩歷次電話聯繫之對話及勾串證詞之過程如下:

⒈同年月10日,莊明豪電話聯繫吳永鴻,表示其與楊瑞嵩還在謀議證詞該怎麼講較好,吳永鴻則表示要講黃秋柑「愛聽的」,「就是她在講的那種」。兩人並約定當日晚上6 點取款,之後,黃秋柑返回「○○養護中心」,交付楊瑞嵩索取之裝假牙費用5 萬元予吳永鴻,吳永鴻迅即與莊明豪、楊瑞嵩相約,在臺南市麻豆區圓環附近之「街頭印象簡餐店」,交付5 萬元予楊瑞嵩。

⒉同年月11日(星期日),莊明豪又撥打電話予吳永鴻,吳永鴻表示黃秋柑與楊瑞嵩因金額談不攏,楊瑞嵩要太多,黃秋柑會怕,莊明豪表示不然由其先出面投案,其證詞可以牽制楊瑞嵩,吳永鴻表示會轉告黃秋柑,待黃秋柑星期一看完林道淵之警詢筆錄後再打算,筆錄也要先讓莊明豪看看,莊明豪並告知吳永鴻其先投案後,安家費80萬元先放著,在監期間,吳永鴻每月寄5 千元供其花用,80萬元俟其出獄後再拿無妨,出獄後,黃秋柑再安排其一份月薪約3 萬元之工作,吳永鴻表示明天再給莊明豪答案,黃秋柑的意思一定是沒有問題。同日,莊明豪又電話聯繫吳永鴻,告知在外欠債1 萬元須還,看吳永鴻那邊可否支應,並表示下班後再聯絡,經吳永鴻告知黃秋柑,黃秋柑應允,吳永鴻遂電話聯繫莊明豪,表示可以過來取款,兩人相約在「○○養護中心」對面全家便利商店附近,吳永鴻交付1 萬元予莊明豪。

⒊同年月12日(星期一),莊明豪與楊瑞嵩電話聯繫,楊瑞嵩談及可以再向黃秋柑要錢,黃秋柑會照付。

⒋同年月14日(星期三),吳永鴻與莊明豪聯繫,吳永鴻告以林道淵的筆錄因不公開拿不到,至林道淵的供詞,則未提及莊明豪,林道淵只有噴漆,沒有打車,說是楊瑞嵩叫他去噴漆,如此而已。吳永鴻又告知黃秋柑已安排律師,早上交代要莊明豪今天投案,因為吳永鴻已告知黃秋柑,莊明豪隨時可以投案,律師在場,可隨時知道莊明豪的狀況,要交保隨時可以交保,要莊明豪下午3 點至律師事務所。吳永鴻復告知莊明豪供證內容不要提及黃明正等人名字,並答應會處理莊明豪所提安家費之事。之後,莊明豪電話詢問吳永鴻有無準備拘禁處所須花費之現金,吳永鴻答以黃秋柑昨天已經交代並交付,已經備妥帶在其身上。當日下午1 點21分許,吳永鴻電話與莊明豪聯繫,約在「○○養護中心」對面全家便利商店附近碰面,吳永鴻交付2 萬元予莊明豪。同日下午5時許,莊明豪由林進輝律師陪同,前往臺南市警察局○○分局(時為臺南縣警察局○○分局)投案。莊明豪於警詢中,依約定,以被告身分供稱前述98年9 月1 日李昆山車輛放火案件,是其與另1 名不詳姓名男子所為,由該不詳男子在監視器上噴漆,其敲打李昆山車輛,並未目擊何人放火,該不詳男子翻牆後即躲在角落,並未看見其做什麼。檢察官訊問後,莊明豪於該日具保候傳。

⒌同年月15日(星期四),莊明豪撥打電話予楊瑞嵩,告以其透過吳永鴻找上律師,做完筆錄後,3 萬元交保出來,是吳永鴻去幫他交保的,其所述筆錄內容並未牽涉到黃明正等人,就像先前其等說好的內容一樣,星期一還要再度訊問。莊明豪又告知楊瑞嵩其筆錄內容,進行勾串,楊瑞嵩要莊明豪不要講出其去處,莊明豪告知其已回答檢警其不知道,沒辦法聯絡上。莊明豪並要楊瑞嵩與吳永鴻聯繫,不要錢拿了就跑了,讓吳永鴻不好對黃秋柑交代。同日晚上,莊明豪撥打電話與吳永鴻,告知其已轉告楊瑞嵩要與吳永鴻聯繫,不能拿到錢就跑掉,其已告知楊瑞嵩昨天投案的情形,並稱楊瑞嵩下禮拜不會出面投案,但會約楊瑞嵩碰面。莊明豪提及星期一(即19日)訊問時不知情形會如何,吳永鴻告以會交保,錢已經準備好了,要莊明豪不用煩惱,昨天黃秋柑有講,錢該給的沒給也不行。莊明豪稱吳永鴻要給他錢,昨天給的錢是要還人家的,吳永鴻回稱其這一兩天會再告知黃秋柑此事。至此,楊瑞嵩、莊明豪、黃秋柑、吳永鴻4 人共同偽證之犯意聯絡成形。

㈢於98年10月19日(星期一),莊明豪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同日晚上7 時48分許,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偵辦黃明正、林道淵涉嫌放火燒燬住宅等案件時,莊明豪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於檢察官依法告以得拒絕證言,並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命證人莊明豪朗讀結文後具結,莊明豪為證人,其基於上述偽證犯意聯絡,明知黃明正係共謀指揮楊瑞嵩、林道淵放火燒燬李昆山車輛之人,對黃明正該部分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供前具結後,證稱:「(是誰叫你們去砸車?)是楊瑞嵩說要去警告一下的」、「(當天縱火前,你與黃明正、黃秋柑認識否?)完全不認識」、「(你們去縱火事先有人教唆?)沒有,我根本不知道要去縱火」等語,而為虛偽證述。嗣於同年月20日檢察官訊問時,莊明豪自白實情,供出偽證經過,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

㈣於98年10月24日,楊瑞嵩經警拘提到案,同日晚上8 時39分許,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偵辦黃明正、林道淵涉嫌放火燒燬住宅等案件時,楊瑞嵩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於檢察官依法告以得拒絕證言,並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命證人楊瑞嵩朗讀結文後具結,楊瑞嵩係證人,亦基於上述偽證之犯意聯絡,明知黃明正係共謀指揮其與林道淵、莊明豪放火燒燬李昆山車輛之人,就黃明正該部分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供前具結後,證稱:「98年9 月1 日下午5 點多,我和林道淵二個人決定要去砸車」;「(當晚你們要去李昆山家放火,黃明正知道嗎?)不曉得,他只是前晚有去而已。」而為虛偽證述。檢察官訊畢後,聲請法院羈押獲准。於98年11月17日上午10時19 分 許,檢察官偵辦上述案件時,楊瑞嵩為證人,經檢察官告以得拒絕證言,並依法命具結後,亦基於上述犯意聯絡之接續犯意,接續證稱:「(是不是黃明正要你們去做的?)不是」、「(當天犯案完後,你有帶莊明豪去找黃明正?)沒有」、「我跟林道淵講好要去做後,再拖莊明豪來」等語,而為虛偽證述。嗣於同年12月7 日,檢察官訊問時,楊瑞嵩供出實情,證述黃明正涉案經過(犯罪事實五部分,經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起訴;莊明豪、楊瑞嵩犯偽證罪部分,均經判決確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對於本案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或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或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有視為同意之情形(本院卷二第171 頁反面、第172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證明力

㈠【爭點】被告黃明正、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對上述第一次、第二次放火燒損蔡文龍、胡火龍車輛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黃秋柑則矢口否認有參與放火燒損蔡文龍、胡火龍車輛之犯行,辯稱其未唆使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放火燒車,亦未參與犯行,對放火燒車之事,其未與黃明正謀議,也不知情,其不認識王建中、王建翔,也沒拿錢給葉茂俊,葉茂俊是因其不滿黃明正將錢給葉茂俊做中古機車買賣,其要黃明正找葉茂俊寫保管條,將來葉茂俊若不還錢,就構成侵占罪,這一點葉茂俊對伊不滿,故指使王建中、王建翔誣陷伊參與犯案云云。辯護人為被告黃秋柑此部分犯行之辯護意旨略以:葉茂俊證述謀議時間、地點有誤,王建中之證詞可知黃秋柑僅在旁當聽眾,或不在場,並未參與謀議。另外,葉茂俊因黃明正投資機車行之保管條事件對黃秋柑懷恨在心,故誣攀黃秋柑,透過王建中、王建翔聯合作偽證以求輕判,另據黃秋柑回憶,寫保管條是在96年底左右,葉茂俊還款 160萬元應係在本案發生前,並非為了與黃秋柑切割,而是因為寫了保管條無暴利可圖,因此還清欠款。再者,放火燒損胡火龍車輛並不在黃秋柑之犯意聯絡範圍內(本院卷第78頁、第79頁、第168頁、第169頁)。共謀偽證部分,被告黃秋柑、吳永鴻均否認犯行,被告黃秋柑辯稱楊瑞嵩打電話給晚班司機吳永鴻,吳永鴻說事情發生了,副董黃明正已被收押,要伊解決,伊並未叫莊明豪、楊瑞嵩承擔罪責,亦未叫他們偽證,他們說要180 萬元,伊亦沒錢;吳永鴻勸他們投案,讓黃明正、林道淵可以交保出來,但他們說要安家費,伊有找律師商量,律師說這是違法的事,伊有說想辦法考慮看看,但沒答應給180 萬元,也沒答應他們去作偽證云云(本院卷第96頁反面、第149頁正反面、第150頁反面)。辯護人為被告黃秋柑此部分犯行之辯護意旨略以:依據楊瑞嵩、莊明豪之證詞,楊瑞嵩、莊明豪已有偽證之決意,非經黃秋柑教唆,楊瑞嵩、莊明豪之證詞內,亦未提到黃秋柑對犯罪細節予以指導,故無幫助偽證或共同偽證之犯意,也無行為分擔(本院卷第79頁、第80頁、第281 頁)。被告吳永鴻固坦承有與楊瑞嵩、莊明豪聯繫,交付上述金錢予楊瑞嵩、莊明豪等情,惟亦否認有共謀偽證之犯行,辯稱伊並未叫他們作偽證,也沒答應黃秋柑、黃明正會給安家費,伊僅說如果看到黃明正、黃秋柑會轉達安家費之事,代價不是作偽證,而是勸他們趕快出來投案,伊有轉達給黃秋柑,黃秋柑說考慮看看,楊瑞嵩還是一直打電話來(本院卷第118頁、第151頁)。辯護人為被告吳永鴻辯護意旨略以:吳永鴻並不知道安家費與偽證間有無交換條件,吳永鴻要楊瑞嵩、莊明豪出來投案之用意是因為警察一天到晚至安養院,讓他們不得安寧,所以勸他們出來投案,所謂盡量不要提到他人名字,似乎也不是要他們作虛偽證述,楊瑞嵩、莊明豪本身已經有犯罪決意,吳永鴻請他們出來投案所講的這些話,應無犯意聯絡,況吳永鴻只是叫他們盡量不要講到別人,並未具體指示證人應為如何證述,或應注意什麼,而有幫助偽證之犯行(本院卷第118頁至第120頁、第278頁反面至第279頁反面)。是本案之爭點,在於⒈黃秋柑有無參與放火燃燒以損壞蔡文龍、胡火龍車輛之犯行?⒉蔡文龍、胡火龍車輛遭放火燃燒之程度,是否已達刑法第175條第1項燒燬之程度,抑或僅達同法第354條第1項損壞車輛部分零件,致令不堪使用之程度?⒊黃秋柑、吳永鴻是否參與教唆楊瑞嵩、莊明豪偽證,抑或與楊瑞嵩、莊明豪共謀偽證?

㈡【關於背景說明部分】被告黃秋柑、黃明正為「○○養護中心」董事長、副董事長,被告吳永鴻受僱「○○養護中心」為晚班司機,擔任該中心夜間安全工作,楊瑞嵩被告黃明正之拜把兄弟,受僱於「○○養護中心」,被告吳永鴻因而與楊瑞嵩相識,又被告葉茂俊、王建中經營機車行,被告黃明正投資葉茂俊機車行生意,及被告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等人彼此間之關係,為被告黃秋柑、黃明正、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吳永鴻等人於本院審理中所坦承,核與其等歷次筆錄所述內容均相吻合,亦與楊瑞嵩於偵審中之供述筆錄一致,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㈢【關於第1次、第2次放火燒損蔡文龍、胡火龍車輛】

⒈葉茂俊於警詢供述黃明正、黃秋柑於「○○安養中心」或其機車行裡當面向其講述蔡文龍有多惡質,其等要替天行道,要對蔡文龍車輛放火,再由其傳達訊息給王建中、王建翔去執行放火,事後黃明正、黃秋柑親自拿現金至機車行給伊,由伊轉交王建中、王建翔兄弟,其抽一成現金,97年10月15日第2 次放火亦同(偵12437 卷四第70頁至第73頁、第77頁至第80頁)。於檢察官訊問時,證人葉茂俊亦具結指證97年8 月22日凌晨1 點18分45秒、97年10月15日凌晨1 點22分28秒之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所示騎機車之人很像是王建翔(偵12437 卷第237 頁、第238 頁)。證人葉茂俊另具結證稱於96年底或97年初因人介紹修車而認識黃明正、黃秋柑,黃明正、黃秋柑亦因至其車行而認識王建中、王建翔,黃明正、黃秋柑兩人做事都一起,出雙入對,黃明正、黃秋柑都講蔡文龍可以影響「○○安養中心」的評鑑結果,其等寧可花錢修理蔡文龍,亦不願付錢給蔡文龍以取得較好評鑑結果,即提議傷害蔡文龍,葉茂俊覺不妥,黃明正、黃秋柑才說不然燒車,事後黃明正、黃秋柑認為燒車兩次還不夠,還要取鹽酸注射蔡文龍神經,使蔡文龍像中心內老人一樣,其才開始疏遠黃明正、黃秋柑;於案發前幾個禮拜,在「○○安養中心」當著伊、王建中、王建翔的面,講放火燒蔡文龍住處騎樓下兩輛車子,事後由王建中、王建翔去燒車,再告知葉茂俊燒的狀況,隔天黃明正、黃秋柑拿5 萬元至機車行給伊,葉茂俊並轉達燒車情況,再將5 萬元交予王建中、王建翔;第2 次放火也是一樣,因為黃明正、黃秋柑他們覺得還不夠,因為評鑑越來越壞,他們認為蔡文龍沒得到教訓,故要再次進行報復,燒他車子,第2 次黃明正、黃秋柑也是隔天至伊店裡,付5 萬元,伊一樣交給王建中、王建翔(偵12437卷第82頁至第93頁)。葉茂俊於偵查中再具結證述其與黃明正、黃秋柑合作中古重型機車買賣,及黃明正、黃秋柑、王建中、王建翔認識過程等情明確,並具結證述於97年8 月17日星期日下午2 點至4 點之際,與王建中、王建翔至「○○安養中心」談及此事,當天一定是禮拜天,因開放會客,老人蠻多,先談車輛買賣之事,談完之後,黃明正、黃秋柑開始抱怨蔡文龍的評鑑,會讓中心不能收更多老人,或者離開,「○○安養中心」會損失很多利潤,因此要報復蔡文龍,要讓蔡文龍嚐到跟老人被虐待一樣的痛苦,黃明正、黃秋柑兩人一搭一唱,一個主講,一個附和,自稱菩薩,黃秋柑對這些報復手段都很清楚,還對其等說做這些事會有好報,注射鹽酸不會死人,只會像老人一樣躺著,黃明正也教導王建中、王建翔兩人蔡文龍住處大概怎麼走,隔日(18日)下午,黃秋柑至其機車行拿車子證件給伊時,順道拿載有蔡文龍之地址、車牌號碼之紙條給伊,之後王建翔、王建中至其機車行,其等上網查地圖等情明確,復證稱王建中、王建翔放火後告知伊情況,伊轉知黃明正,黃明正於97年8 月25日星期一,拿5 萬元至車行,黃秋柑在車上等,其打電話給王建中至機車行取款,該次其有從中拿取5 千元佣金(偵12437卷五第246 頁至第257 頁)。證人葉茂俊再於檢察官面前具結證述其等5 人謀議地點是在「○○安養中心」最後面中庭泡茶區石桌那邊講的,黃秋柑還贈送小禮物類似贈品的手錶給王建中、王建翔;第1 次放火後,黃明正認為蔡文龍應該會想到是他,評鑑應該會比較客氣,結果得到反效果,黃明正不滿,就要放第2 次火,黃明正還把先前對其等說的話再說一次,黃秋柑也在場,該次是在放火前幾天,於伊機車行外面講的,剛好王建翔下班來店裡遇到黃明正、黃秋柑,事後於97年10月17日黃明正、黃秋柑拿5 萬元過來機車行,伊再轉交給王建翔等情無誤(偵12437 卷第368 頁至第373 頁)。於原審審判時,證人葉茂俊兩次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亦均證實上情無訛,並證稱黃明正、黃秋柑當時的意思是要燒車,但不知道其中1 臺車是鄰居胡火龍的車,不是蔡文龍的車,造成蔡文龍財物損失,讓他花錢,並未交代不能燒房子或燒死人等情明確(原審卷四第3 頁至第6 頁、第18頁至第24頁正面、第30頁反面至第35頁正面、第266 頁至第267頁、第280 頁至第282 頁、第287 頁至第292 頁、原審卷七第13頁至第15頁)。

⒉王建中於警詢供稱其係在葉茂俊經營之機車行認識黃明正、黃秋柑,黃明正、黃秋柑以每次2 萬元至5 萬元的代價,委託其與王建翔一起去放火,出發前葉茂俊有說這次目標是兩部汽車,他也給車牌號碼,其與王建翔各騎一部車號000-000 重機車,一部機車行機車同往,用汽油潑灑後放火,一人放火一部汽車,這兩次放火後均向葉茂俊報告並索取酬庸各5 萬元;復供稱黃明正、黃秋柑在「○○安養中心」親口告知其與王建翔,放火對象是臺南縣政府考核安養院職員,黃明正因不願付款,導致放火對象評核安養院之分數很低,黃明正對該員不滿(偵12437 卷四第21頁至第24頁、第26頁至第27頁)。於檢察官訊問時,證人王建中具結證稱其經營嘉瑋車業行,並證述認識黃明正、黃秋柑之過程清楚。再證稱黃明正、黃秋柑透過葉茂俊找其等放火燒車,一開始還不知道是黃明正、黃秋柑找其等放火,比較認識後,葉茂俊才告知,之後與葉茂俊一同去找黃明正、黃秋柑談,黃明正、黃秋柑會說事情做得不好,要不要再做一次,葉茂俊也都在旁邊,做完後,黃明正、黃秋柑透過葉茂俊拿錢給其等,97年8 月22日凌晨1 點35分蔡文龍住處放火是其與王建翔做的,各騎一部車號000-000 號機車,一部機車行內新型機車,兩輛車均裝上假車牌至現場,葉茂俊叫我們潑汽油,再點火,放火時間由其等自己安排,第2 次是97年10月15日凌晨1 點20 分 ,這兩次事後葉茂俊各拿5 萬元給伊,葉茂俊有抽成,這兩次都5 千左右。其另證稱其與王建翔先準備內裝汽油的塑膠提桶(或寶特瓶),混入酒精膏之促燃劑,至現場後將汽油倒在車上,再各自用打火機點燃衛生紙(或布)放火,不知道有無燒燬車輛,因都沒回去看,黃明正一開始也說這兩臺車都是蔡火龍的,因為黃明正、黃秋柑有開車經過該處,看他家騎樓停放兩部車,就抄車牌號碼給其等,要其等去放火,車牌號碼是葉茂俊交給其等的;第2 次放火97年10月15日作案手法及事後取款與第1 次相同(偵12437 卷四第30 頁 至第32頁、第35頁至第40頁)。證人王建中於偵查中再次證實上情,並證稱其等至「○○安養中心」與黃明正談放火之事時,黃秋柑都在場,放火之事,黃秋柑都知道,都坐在旁邊,蔡文龍住處放火案是放火前與王建翔、葉茂俊至「○○安養中心」,直接與黃明正、黃秋柑討論,黃明正、黃秋柑有說對蔡文龍收紅包又分數打不高的不滿,所以才要其等放火,黃明正有說他知道住處,但不知道是哪臺車,黃明正、黃秋柑表示會再去查看,之後由葉茂俊告知蔡文龍住址、車號,黃明正、黃秋柑當場沒有告知其等怎麼放火,也沒說要放火至什麼程度,葉茂俊給其等地址時,在他的機車行內用電腦查地圖才知道大概位置,地址、車號的紙條是由葉茂俊交給其等,由王建翔收下(偵12347 卷五第247 頁至第253 頁)。於另次偵訊時,證人王建中則證述98年8 月17日至「○○安養中心」與黃明正、黃秋柑會談放火燒損蔡文龍車輛之事,黃秋柑有拿玉手環、佛像項鍊讓其兄弟2 人選,其選玉手環;97年10月15日這次放火,是什麼時候講的已忘記,大致上均為葉茂俊轉達,應該是蔡文龍評鑑分數打的不好,黃明正要我們去放第2 次火,放火情形與王建翔講的相同,事後王建翔過去拿4萬5千元回來(偵12437卷第368頁至第371 頁)。以上各情,均為證人王建中於原審審判時證述為真(原審卷四第61頁至第70頁、第75頁、第104 頁至第106頁反面、第112頁至第113頁反面)。

⒊王建翔於警詢供述因至葉茂俊之機車行修車而認識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找其兄弟放火均為黃明正、黃秋柑指使,蔡文龍住處之兩部車輛縱火案是由其與王建中1 人放火1 臺,黃明正在滿意放火結果後,會交錢給葉茂俊,其兄弟也才領到報酬,兩次放火之過程、方式、領取報酬過程均相同(偵12437 卷四第42頁至第47頁)。於檢察官訊問時,證人王建翔證實其與葉茂俊、黃明正、黃秋柑認識之過程如上,並證稱一開始葉茂俊就有說是黃明正要其等去放火的,黃明正與黃秋柑都是一起的,燒那兩臺車給了5 萬元,地址、車號的紙條是葉茂俊給的,其與王建中各騎1 臺車號000-000 號機車、1 臺王建中店裡的新車去現場,2 臺車均先裝假車牌,兩臺車都是倒汽油,用衛生紙點火,起火後離開,之後拿錢,該處放了兩次火。王建翔另證稱至安養院有聽到黃明正或黃秋柑提到蔡文龍名字,有說蔡文龍是評比打分數的人,其他的其沒注意聽,黃明正、黃秋柑有告知停在蔡文龍住處騎樓下車輛是誰的,說是打分數打很低那個人的,葉茂俊有拿寫著地址、車號之紙條給其等(偵12437 卷四第54頁至第55頁、第59頁至第60頁、第63頁至第64頁)。於檢察官另次訊問時,證人王建翔又證稱放火前,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5 人有在「○○安養中心」討論,討論後葉茂俊給我們地址、車號,是98年8 月17日講完此事,隔二、三天,黃明正、黃秋柑拿地址到葉茂俊機車行交葉茂俊,葉茂俊等其兄弟下班後,在其機車行交付紙條,再上電腦查地圖,其與王建中各拿1 瓶寶特瓶裝汽油,用布沾汽油點火,犯案後打電話給葉茂俊,隔3 天後,葉茂俊拿5 萬元給其等,葉茂俊有抽成(偵12437 卷四第247 頁、第250 頁、第252 頁至第254 頁)。證人王建翔於檢察官訊問時再度證實98年8 月17日臨時起意至「○○安養中心」,黃明正有提到要對蔡文龍住處的車輛放火,黃秋柑有拿掛在脖子上的佛像鍊給伊當禮物。第2 次放火過程與王建中所述相同(偵12437 卷第368 頁至第369 頁)。於原審審判時,證人王建翔亦證述上情為真(原審卷四第35頁反面、第36頁正面、第48頁反面至第52頁、原審卷六第67頁反面至第71頁)。

⒋由上可見,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之供證內容均屬一致,內容詳細明實,虛偽可能性並不存在,自屬可信。而蔡文龍、胡火龍住處騎樓下方之車輛遭第1 次、第2 次放火,致生附表一、二所示之損壞情形,因而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蔡文龍、胡火龍等情,業據蔡文龍、胡火龍於警詢指訴明確(營偵219 卷第8 頁至第10頁、第11頁至第13頁、第14頁至第16頁、第17頁至第19頁、本院更一卷二第162 頁至第165 頁),復於檢察官面前及原審以證人身分證述甚詳(偵12437 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44頁至第48頁、原審卷四第240 頁至第249 頁)。另據證人郭俊儀即收購胡火龍遭燒損後之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人於本院證述該車燒損狀況及修理情形在卷(本院更一卷二第251 頁反面至第252 頁反面)。又有蔡文龍提出第1 次、第2 次燒損後車輛修復之估價單各1 紙、胡火龍提出車號00-0000 自小客車買賣合約書(買方郭俊儀)、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估價單(本院卷第234 頁、第235 頁、第237 頁、第242 頁)在卷可參。另有臺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97年9 月4 日、97年10月21日),說明燃燒後狀況、報案電話錄音譯文、車輛車籍資料、起火處研判、起火原因研判明確,並附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火災現場平面及物品配置圖、談話筆錄、現場照片、車輛受損照片可供佐證之書面證據在卷可憑(「相關現場照片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卷第121 頁至第167 頁、第210 頁至第250 頁)。復有警方繪製第1 次、第2 次燒損蔡文龍、胡火龍車輛之現場圖、檢警提解王建翔至蔡文龍住處現場勘驗及指證之勘驗筆錄、指證照片在卷足明(偵12437 卷五第 135頁、第199 頁至第203 頁),及97年8 月22日凌晨1 點18分45秒、同年10月15日凌晨1 時22分28秒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2437 卷第219 頁至第228 頁)在卷可稽。另有扣案之王建中所有之深色T 恤2 件、卡其色短褲1 件、半罩安全帽1 頂等物足以佐證。

⒌被告黃秋柑雖及辯護人雖抗辯如上,然依葉茂俊於檢察官面前及原審審判中之證述筆錄,黃明正投資葉茂俊買賣機車,雖曾經有糾紛,但一陣子後,雙方又回復合作買賣關係,且分紅方式是賣1 台算1 台,黃明正、黃秋柑經常去其店裡走動,也因為黃明正本身玩機車,進而投資機車買賣,於97至98 年 間1 年左右,結算一、二十次,於98年3 、4 月左右,葉茂俊已將黃明正投資資金結清還給黃明正,全無被告黃秋柑所言寫保管條造成雙方糾紛之事。另據黃明正於偵查中及原審中之供證筆錄,雖曾言明黃秋柑反對其投資葉茂俊之機車行,但無黃明正向葉茂俊表示黃秋柑反對投資之情,亦無黃秋柑所指簽立保管條之事。於本院審判時,黃秋柑提出因保管條情事遭葉茂俊懷恨在心之抗辯後,黃明正接著供稱其有要葉茂俊寫保管條、借據都有,葉茂俊後來都有還錢,葉茂俊之所以不愉快,是因為他要去大陸,向伊借20萬元,伊稱黃秋柑說沒錢可借,看過年後可否借成,那時候葉茂俊就不愉快(本院卷第150 頁正反面)。可見黃秋柑所指簽立保管條一事,與葉茂俊是否對其懷恨在心,兩者並無因果關係,且據黃明正所述,是去大陸借錢不遂之事導致葉茂俊不愉快才是。兩者所述出入甚大,自均難信屬實。況黃秋柑於檢察官面前亦證稱其與黃明正、葉茂俊均無糾紛,黃明正投資葉茂俊中古重型機車買賣有賺了一些錢,有一段時間其蠻常去葉茂俊之機車行(偵12437 卷一第292 頁)。由此亦足見黃秋柑本身之保管條抗辯,前後矛盾,且若葉茂俊因所謂96年底保管條之事已對黃秋柑不滿,黃秋柑經常去機車行之舉動,亦與情理不符。再者,王建中因葉茂俊機車修理不善,又拒不退還修理費用,對葉茂俊不滿,因而於98年5 月1日,與蘇六居至葉茂俊機車行潑油漆,之後王建中、王建翔不再與葉茂俊往來,有再碰面也是談潑油漆和解之事,談完賠了2 萬元後,就完全沒有聯絡接觸,為王建中、王建翔、葉茂俊於原審中證述甚詳(原審卷四第4 頁正反面、第36頁、第61頁至第62頁)。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於本院亦供述彼此均無可能勾串陷害黃秋柑,亦無在起訴送審途中,向莊明豪表示係葉茂俊要王建中、王建翔咬黃秋柑出來等情明確。是黃秋柑及辯護人所指葉茂俊因保管條而誣陷黃秋柑,與王建中、王建翔共求輕判云云,尚無可取。辯護人另指葉茂俊因保管條而還款,非為與黃明正、黃秋柑切割,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證詞彼此不一,及黃秋柑只在旁邊聽聞,並未參與謀議云云,均嫌無據,不足形成合理之懷疑,難為被告黃秋柑有利之認定。

⒍至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5 人本欲放火燒損之對象為蔡文龍之兩臺車輛,惟事實上其中1 臺車輛為胡火龍所有(或使用),此乃「所擬攻擊客體與現實受侵害客體不同一」之「構成要件錯誤」,屬客體錯誤,依法定符合說,並不因車輛非蔡文龍所有而阻卻故意(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08號參照)。胡火龍所有(或使用)之車輛兩度被害之犯罪事實均在其等5 人之犯意聯絡範圍內,自應同負刑責。辯護人認胡火龍車輛部分超過犯意部分,亦不可取。

⒎被告黃明正、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對於上述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核與上述證據資料均相符合,其自白當屬真實可信。又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109 號解釋文可資參照。又94年2 月2 日修正通過之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修法意旨,仍認「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包含對「共謀共同正犯」之處罰在內。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雖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放火燒車行為,然黃明正、黃秋柑乃基於報復蔡文龍之動機,葉茂俊係居間為聯絡、交錢抽佣之地位,事前與王建中、王建翔同謀,再由葉茂俊提供地址、車號之紙條,或傳遞訊息,事後黃明正、黃秋柑再交付犯罪酬金,由葉茂俊轉交王建中、王建翔,葉茂俊再從中抽取1 成佣金,當認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均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推由王建中、王建翔實施犯罪,依上述解釋意旨,均應負共同正犯罪責。其5 人此部分之犯意聯絡及犯罪事實,均無疑義。

㈢【關於燒燬或損壞區別】

⒈ 按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故意,刑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行為是否已達著手階段,一般認為,首先須對行為人之行為加以觀察,是否已達對於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稱構成要件事實)開始實行者而言,其次,再依行為人之犯意全體予以觀察,倘該行為已達直接接置於構成要件之密切關係,且依一般人觀念,該行為已存有法益侵害之危險者,即為著手,否則,僅屬預備階段,自無刑法第25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規定之適用。再者,刑法173 條至第175 條所謂燒燬,固有獨立燃燒說、效能喪失說(或稱全部燃燒說)、重要部分開始燃燒說、重要部分喪失效能說等見解,然實務之見解,向採效能喪失說或重要部分效能喪失說,亦即,放火之標的物之重要部分開始獨立燃燒,足以變更形體致喪失效能時,為既遂。例如:最高法院87年臺上字第1719號判例意旨謂:「刑法第173 條第1 項放火罪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義,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原判決雖論被告以刑法第173 條條第1 項之放火罪,然其事實欄僅記載該『故鄉茶藝館』遭放火燃燒後,致1 樓內部物品、裝潢木板均嚴重被火燒燬,牆壁、屋頂、水泥受熱變色剝落,並由1 樓內部通往2 、3 樓之樓梯延燒至2 、3 樓,致2 、3 樓內部之物品及裝潢亦均遭火燒燬,地下室則因延燒較為輕微,僅部分物品及裝潢遭火燒燬,並未認定該茶藝館建築物已喪失其效用,遽論被告以該罪,顯失其依據,難謂於法無違。」另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2656號判決要旨認為:「刑法第173 條第1 項所謂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必須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已燒燬,如僅房屋內之傢俱、物件燒燬,房屋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即不能依該條項論罪,依原判決事實之認定,房屋構成部分並未燒燬喪失效用,上訴人放火結果僅燒燬傢俱及物件,應係犯同條第3 項、第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之罪名,原判決論以同條第1 項之既遂罪,自屬違誤。」上述兩則最高法院見解雖均係針對刑法第173 條第1 項規定之「燒燬」而為論述,然第174 條、第175 條規定之「燒燬」,既然置於同一公共危險罪章,且文字完全相同,即難改變其文義之解釋,也唯有如此解釋,方符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至各罪間雖有抽象危險犯及具體危險犯之罪質不同,然此依法條上「致生公共危險」之要件詳加區別即可,合先敘明。

⒉本案檢察官雖認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係犯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之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未遂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編號8 所示,燒燬標的物應為蔡文龍、胡火龍住處),原審則認此部分行為應係犯同法第175 條第1 項之犯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固非無見,然查:

⑴據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之供證筆錄所示,案發前黃明正、黃秋柑的意思,均在燒車,因為車子價值比較高,黃明正、黃秋柑要讓蔡文龍破財,才能滿足心頭之恨,意思就是要讓蔡文龍花點錢,並沒有要燒房子,也沒有要燒死人,事後亦未問有無燒死人。葉茂俊拿紙條給王建中、王建翔時,講的也是燒車,並未提及燒房子,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均未告知王建中、王建翔要怎麼燒,王建中、王建翔燒車是在嚇蔡文龍、警告蔡文龍。且汽油係潑灑在車上,從車頂淋下去,並未往房子潑去,燒車即可,警告而已,沒有要傷人(偵12437 卷四第90頁、偵12437 卷五第249 頁正反面、第250 頁、第256 頁、原審卷四第21頁正反面、第49頁正反面、第51頁正反面、第70頁正面、原審卷六第69頁正反面、第70頁正面、原審卷七第14頁正反面)。是以,於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之主觀犯意中,應係燒車,而非著手燒燬建築物,亦非藉著燒車而燒燬建築物。其等對於著手燒燬建築物部分,並無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

⑵雖黃明正、黃秋柑並未特別交代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不能燒到房子,或見房子起火,或房內有人喊叫,即要趕快打電話叫消防車來滅火(原審卷四第32頁至第33 頁 、第51頁正反面、第74頁反面、第75頁),然觀諸王建中、王建翔行為手段均係自車頂淋下汽油點火,據前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載,及現場照片所示,燃燒狀況亦係車身表面著火,第1 次放火燒損車輛主要位置一在車前(00-000 )、一在車後(00-0000 ),第2 次放火燒損車輛主要位置一在車前(00-000 )、一在車後(0000-00),均未由騎樓地板、車底等與建築物直接連結之處燃起,火勢亦未波及建築物主體,且車體燒損面積均不大,並未燃燒車內及車身油箱部位,並在很快時間內被撲滅,堪認火勢不大,燃燒範圍不廣,且集中於車輛前後,其原因應即在王建中、王建翔潑灑之汽油量不多,延燒之程度應僅止於車身,復未潑灑汽油於騎樓地板、天花板、牆柱、門窗等與建築物直接連結之處,是就燃燒後狀況觀之,的確如王建中、王建翔所述,其等僅將汽油自車頂淋下,意在燒車爾,尚不及於建築物。因此,從被告5 人之主觀犯意,及王建中、王建翔之客觀行為綜合觀之,亦難認被告5 人具預見火勢延燒建築物,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之間接故意。又若謂王建中、王建翔之燒車行為,已達直接接置構成要件之密切關係,且存有使建築物燒燬之危險,而達著手燒燬建築物之階段,亦有合理之懷疑。以此而論,自不能論以燒車之行為即為刑法第173 條第1 項所指燒燬建築物之著手,當無同法條第3 項、第1 項燒燬建築物未遂之適用。

⑶至第1 次、第2 次放火燒損蔡文龍、胡火龍車輛是否已達刑法第175 條第1 項燒燬之程度,依前所述,胥視車輛受燒程度是否達重要部分開始獨立燃燒,足以變更形體致喪失效能時,始得論以既遂,否則,因刑法第175 條之規定未設未遂犯之處罰,則僅能因燒燬兼具毀損之罪質,而僅得論以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經查:

①自小客車之效能,在於交通運輸,因此,維持交通運輸重要部分(部位),乃車身A 柱、B 柱、C 柱(即車身與車頂間之車體支柱,A 柱乃前座與前擋風玻璃間及車頂間之支柱、B 柱乃前座與後座間及車頂間之支柱,C 柱乃後座與後擋風玻璃間及車頂間之支柱)、引擎、底盤3 個重要部位,若此3 個部位喪失效能,則自小客車交通運輸之效能已不存在。此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 項謂「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之立法意旨,在於車輛此等設備之變更調換,或因交通事故受有重大損壞而修復時,若不申請檢驗,勢將影響車輛之行車安全,可得佐證。因此,燒燬自小客車達於既遂階段者,必上述部位其中之一開始獨立燃燒,足以變形,致喪失效能。

②而據前述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估價單、及蔡文龍、胡火龍筆錄所述車損情形,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均無上述重要部位開始獨立燃燒之情形。另據蔡文龍於警詢所述,兩次車輛受燒後,車廠人員均評估引擎並未受損,直接發動引擎開往修車廠修理(本院更一卷二第163 頁)。據胡火龍於警詢所述,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燒損情形並不嚴重,引擎還可以正常啟動,受燒後,其直接開往修車廠修理(本院更一卷二第165 頁)。另據證人郭俊儀於本院審判中之證述,胡火龍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於受燒後由其買受,燒損情形即如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載燃燒後狀況,買受時有檢查車子,引擎並未損壞,車體重要支柱結構沒有損壞,並未修理該等部位,修理花了13餘萬元後,26萬元賣出(本院更一卷二第251 頁正面至第252 頁正面)。是由蔡文龍、胡火龍、郭俊儀之陳述可見,車號00-0000號、00-0000號、0000-00號3部自小客車起火燃燒後,並未發現車輛A、B、C柱、引擎、底盤之自小客車重要部位有獨立燃燒之情形,更未有變形、喪失效能,不能發動開車之現象。因此,此部分即不該當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燒燬」,而僅能以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之規定論處。

⒊又刑法第35章毀棄損壞罪章所指之毀棄、損壞,一般認為是對於物品的外形或物理存在之影響,毀棄即銷毀、廢棄、拋棄該物之整體,根本毀滅物之存在,使其消滅或使人永久喪失持有之行為。例如:將他人之物燒燬,或將他人之物拋沉大海中,或將他人之動物殺死。損壞則指損害或破壞,使物的性質、外形及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較其原來的狀態,顯有不良的改變。而所謂致令不堪使用,是對物品功能之影響,凡足以使他人之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效用,即使物品的外型或物理存在沒有影響,仍是致令不堪使用,例如:將插入外物或取出零件使機器無法運轉,或將他人飼養籠中觀賞鳥類放飛。另依最高法院47年臺非字第34號判例要旨所示,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以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亦即,毀損手段須達到致令不堪使用之程度始構成毀損罪。本案蔡文龍、胡火龍車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受損情形,均屬車體板金、玻璃、輪胎、及雨刷、車燈(殼)、線組等零件,不論就車輛本身,抑或對車體各該部位、零件而言,整體上尚難謂已達前述根本毀滅物之存在,永久喪失持有之階段,應係損害或破壞車輛各該部位原來之狀態,致令各該部位物件不堪使用,較為妥適。又損壞各該部位,致蔡文龍、胡火龍不能駕駛,花費修理,胡火龍因而將受損之車號00-0000 號便宜變賣,自皆足以生損害於蔡文龍、胡火龍,無庸再贅。於此均併予指明。

㈣【關於共同偽證】

⒈【黃明正與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共犯放火燒燬李昆山之休旅車(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六、起訴書附表編號16所示,原判決犯罪事實叁之四㈤、原判決附表編號16所示)】

⑴李昆山與黃明正、黃秋柑因租約關係,雙方嫌隙日益加重。黃明正、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基於犯意聯絡,於98 年9月1 日晚上,黃明正電話聯繫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開始行動後,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3 人至李昆山住處,由林道淵以噴漆噴黑圍牆之監視器,復與楊瑞嵩、莊明豪侵入李昆山住處,楊瑞嵩、莊明豪持球棒砸擊李昆山使用之車號0000-00 號休旅車,楊瑞嵩並持黃明正提供裝有酒精之寶特瓶,潑灑酒精至上開休旅車,以紙張引火點燃,於莊明豪擊破該車前擋風玻璃後,楊瑞嵩將該裝有酒精之保特瓶丟進車內,引燃大火,並延燒李昆山住處及隔鄰吳坤培住宅,幸吳坤培等人即時發覺報警並通報消防人員前往滅火,李昆山、吳坤培上開住處方未遭燒燬,致生公共危險。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於放火後逃逸,並駕車返回「○○養護中心」,黃明正與黃秋柑亦返回該處後,與楊瑞嵩、莊明豪在該處中庭泡茶區泡茶,黃明正詢問楊瑞嵩「事情處理好了沒?」楊瑞嵩答以「處理好了」,之後由黃明正駕車搭載莊明豪返回其臺南市麻豆區租處。嗣警方調閱李昆山住處附件監視器畫面,向檢察官報告後,檢察官於98年9 月2 日指揮警方拘提黃明正、林道淵到案,楊瑞嵩則趁亂逃逸。同日聲請法院羈押黃明正獲准,並禁止接見通信。林道淵具保免予羈押。同年月8 日,檢察官再度聲請法院羈押林道淵獲准,但未禁止接見通信。於98年11月19日,黃秋柑因涉犯上述犯罪事實,嫌疑重大,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並禁止接見通信。

⑵以上事實,有李昆山、莊念慈、吳坤培於警詢、檢察官訊問之證述筆錄(偵12437 卷一第330 頁至第336 頁、偵 12437卷五第51頁至第53頁),及被告莊明豪、楊瑞嵩、林道淵於偵查中之供述筆錄,並證人莊明豪、楊瑞嵩、林道淵於原審之證述筆錄(偵12437 卷一第24頁至第27頁、第211 頁至第224 頁、偵12437 卷二第134 頁至第143 頁、偵12437 卷三第103 頁至第112 頁、第131 頁至第139 頁、第159 頁至第165 頁、第175 頁至第179 頁、第187 頁至第197 頁、第251 頁至第255 頁、偵12437 卷四第282 頁至第284 頁、偵12437 卷五第119 頁至第131 頁、第205 頁至第211 頁、第225 頁至第237 頁、第312 頁至第321 頁、偵12437 卷六第31頁至第37頁、原審卷四第181 頁至第184 頁、第186 頁至第192 頁、第219 頁至第230 頁、原審卷六第255 頁至第 258頁、第259 頁至第262 頁、原審卷七第30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6頁)在卷可參。復有檢察官提解王建翔、莊明豪至案發現場之勘驗筆錄、勘驗照片(偵12437 卷第135 頁至第203 頁)、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及所附現場照片(相關現場照片集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卷第278 頁至第290 頁)、吳坤培住處火災現場照片(偵12437 卷第95頁至第105 頁)、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莊明豪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00-0000000號電話申設資料及通聯紀錄(通聯資料卷第142 頁至第242 頁、第315 頁至第342 頁、第508 頁至第517 頁、第528至第531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分局警卷第66頁、偵12437 卷二第64頁至第70頁、第79頁至第81頁、偵12437 卷一第114 頁至第117 頁、偵12437卷五第216頁至第221頁)、警方之勘查採證報告(偵12437卷二第17頁至第36頁)、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籍資料(營偵1119 號卷第28頁)、門號0000000000號謝發昕手機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偵12437卷一第18頁至第21頁)、門號0000000000 號莊明豪手機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偵12437卷三第1頁至第76頁,即附表三編號1至20 所示)、及原審之現場勘驗筆錄、照片(原審卷五第9至第11頁、第21頁至第28 頁)附卷足考。扣案之黃明正、黃秋柑手機、汽油吸管1 支、酒精1 桶、林道淵所有之黑色直條紋上衣1 件、口罩1 個、安全帽1 頂、棉質手套1 雙、運動鞋1 雙足資佐證。

⑶檢察官於98年9 月2 日拘提黃明正、林道淵到案後,同日以黃明正、林道淵涉犯上述犯罪事實,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與必要,聲請法院羈押黃明正獲准,並禁止接見通信。林道淵具保免予羈押,同年月8 日,檢察官再度聲請法院羈押林道淵,同日獲准,但未禁止接見通信等情,此亦有黃明正、林道淵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原審98年聲羈字第344 號、第354號卷附卷可憑。其後,莊明豪因上述案件,於同年10 月14日(星期三)至○○分局投案,製作筆錄,檢察官訊問後,以3 萬元具保,98年10月19日(星期一),莊明豪經檢察官傳喚至檢察署訊問,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並禁止接見通信,於98年10月24日,楊瑞嵩因上述案件,經警拘提到案,檢察官訊問後,聲請法院羈押獲准,並禁止接見通信各情,亦有莊明豪、楊瑞嵩各該日之詢(訊)問筆錄、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在卷可參,原審98年度聲羈字第402號、第410號卷存卷可明。另黃秋柑因共犯上述犯罪事實,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並禁止接見通信之事實,亦有黃秋柑之訊問筆錄在卷可詳,原審98 年度聲羈字第442號卷附卷可參。

⑷其後,檢察官認被告黃明正、黃秋柑、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涉犯上述案件,係犯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未遂罪、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殺人未遂罪、第354 條毀損器物罪,提起公訴,經原審以98年度訴字第1892號、99年度訴字第802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黃明正、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共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 項之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未遂罪、同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殺人未遂罪部分則不另為無罪諭知,被告黃秋柑則經不能得有罪之確信,諭知無罪,上訴後,經本院就被告黃明正、林道淵、楊瑞嵩、莊明豪部分,認事證明確,乃共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因予論罪科刑,被告黃秋柑部分,則維持無罪判決,予以駁回上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臺上字第2251號刑事判決駁回此部分上訴,案告確定。此均有上述起訴書、判決書在卷可考。

⒉【楊瑞嵩、莊明豪、黃秋柑、吳永鴻共謀偽證】

⑴楊瑞嵩於98年9 月1 日警方至「○○安養中心」拘提黃明正、林道淵時,趁亂逃逸,其後楊瑞嵩撥打電話回「○○安養中心」,該中心會計「惠玲」、張玉琴告知黃明正、林道淵已遭拘提,黃明正已遭收押等事一節,為證人楊瑞嵩於檢察官訊問時及原審作證時證述綦詳(偵12437 卷三第164 頁、原審卷六第176 頁反面)。又莊明豪於98年9 月8 日電話聯絡楊瑞嵩,楊瑞嵩要莊明豪至高雄住處附近見面,碰面後,楊瑞嵩告以98年9 月1 日上述犯案已經爆發,黃明正遭羈押,林道淵具保,楊瑞嵩因而提議兩人出面投案,不要供出黃明正等共犯,詢問莊明豪需要多少錢可以接受,楊瑞嵩會向黃秋柑索討該筆安家費,莊明豪答應,並索價80萬元,楊瑞嵩因有老婆小孩待養,需要100 萬元,楊瑞嵩於翌日(9 日)凌晨0 時許,在澄清湖附近之便利商店外,以公共電話撥打電話至「○○養護中心」,由晚班司機吳永鴻接聽,吳永鴻並依楊瑞嵩之言,將電話轉給黃秋柑,楊瑞嵩在電話內向黃秋柑表示已找到莊明豪,欲與莊明豪出面投案,不會牽連他人,但其須安家費100 萬元,莊明豪須安家費80萬元,黃秋柑應允,答應給付,但手邊現金不足,須3 天時間準備。之後,楊瑞嵩與莊明豪北上至苗栗縣友人住處躲藏,3 日後黃秋柑未回復取款消息,楊瑞嵩即以莊明豪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吳永鴻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討論後續取款投案事宜,之後自98年9 月中旬至98年10月15日,均由吳永鴻與莊明豪、楊瑞嵩聯繫出面投案事宜,電話聯繫部分,則由莊明豪以上開電話與吳永鴻聯繫,莊明豪再將聯繫結果告知楊瑞嵩,在此之間,莊明豪、楊瑞嵩於躲藏苗栗縣友人住處數天後,返回臺南市新營區「明悅賓館」藏匿約10日,於同年10月初某日,莊明豪返回臺南市麻豆區友人住處躲藏,楊瑞嵩則南下高雄。以上各情,為莊明豪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時,供證詳細、明確、豐富,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參(偵12437 卷三第122 頁至第124 頁、第128 頁、至第129 頁、第135 頁第136 頁、第194 頁至第195 頁、偵12437 卷五第128 頁、第129 頁、第233 頁)。

⑵於原審作證時,證人莊明豪亦證述其與楊瑞嵩見面後,楊瑞嵩與其討論安家費,楊瑞嵩再撥打給黃秋柑要錢,楊瑞嵩有告知與其講電話的人是黃秋柑,之後於苗栗縣躲藏期間沒有消息,楊瑞嵩再打電話至「○○安養中心」找黃秋柑,有時有人接,有時沒人接,楊瑞嵩都說要找董事長,楊瑞嵩講完電話後,向其說是與司機吳永鴻接觸,其有問楊瑞嵩該80萬元如何處理,楊瑞嵩說「會啊會啊」,只要聯絡到就會拿給伊,於返回新營區賓館後,有持續找黃秋柑,都是與司機吳永鴻聯繫,之後兩人身上錢花光,楊瑞嵩南下高雄,伊則待在臺南市麻豆區友人住處躲藏,之後其繼續打電話與吳永鴻聯繫要錢,因為楊瑞嵩以其手機打給吳永鴻,故其手機內有吳永鴻之電話號碼,其於98年9月8日開始逃亡,逃到98年10月14日投案等情為真(原審卷七第73頁至第77頁、第81頁反面至第82頁)。核與證人楊瑞嵩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於98年9月8日打電話與黃秋柑聯絡,表示莊明豪要80萬元,伊因有老婆小孩要100萬元,黃秋柑表示給她3天時間籌錢,後來伊因與吳永鴻比較熟,便打給吳永鴻,因黃秋柑手機不用,打進辦公室都說黃秋柑不在,其才與吳永鴻搭上線,請吳永鴻轉達給黃秋柑,就由吳永鴻接聽電話,黃秋柑都不接了等情(偵12437卷五第232頁、第233頁、偵12437卷六第35頁);於原審又具結證稱伊有打電話與黃秋柑聯絡,是莊明豪南下高雄後,說要向她拿錢,伊打電話是吳永鴻接聽,吳永鴻有叫黃秋柑接聽電話,伊向黃秋柑表示上開數額,拿錢之後,要去投案,做了什麼就出來承擔,黃秋柑說現在沒錢,給她3天時間,答應3天之後拿錢,後來伊與莊明豪至苗栗縣找朋友,3 天後,伊再打電話,黃秋柑都沒接聽,伊即打電話至吳永鴻手機(原審卷六第174頁正反面、第175頁反面、第177頁正反面、原審卷七第61頁反面、第62 頁正面)。證人吳永鴻於原審則證稱楊瑞嵩打電話給伊有說到有答應給他安家費這些錢(原審卷六第220 頁反面)。由上可見,楊瑞嵩、莊明豪打電話找黃秋柑索討安家費,代價為出面投案,不要說出黃明正等人一事,乃楊瑞嵩所提議,莊明豪附和,兩人謀議價碼完成後,再由楊瑞嵩撥打電話至「○○安養中心」,而非黃秋柑主動向楊瑞嵩、莊明豪表示欲給安家費,請其2人出面投案。而楊瑞嵩撥打電話時,因已是夜間0時許,故由晚班司機即負責夜間安全之吳永鴻接聽電話,再由吳永鴻轉給黃秋柑,黃秋柑應允後,才有所謂給3 天時間籌錢,也才有之後楊瑞嵩、莊明豪不斷地與吳永鴻聯絡之後續,黃秋柑未籌給上開安家費,並不代表拒絕楊瑞嵩、莊明豪索錢之需求,而係在視情勢演變之狀況,談出合於供需之「合理解決之方法」。否則,若在聯絡之初,黃秋柑即表示投案與否與其無關,不答應給安家費,或拒給任何費用,或於吳永鴻回報對方來電後,命吳永鴻不必理會楊瑞嵩、莊明豪,本案當不會後續之聯繫與會面。而楊瑞嵩一開始即向莊明豪表明索討安家費之代價是不供出上開案件指使者黃明正等其他共犯,為莊明豪供證甚明,楊瑞嵩亦供證事情其會與莊明豪攬下,是以,本案偽證罪之犯意形成,乃始於楊瑞嵩與莊明豪之間,至楊瑞嵩與黃秋柑聯繫後,黃秋柑答應楊瑞嵩之提議(即楊瑞嵩、莊明豪出面投案,隱匿黃明正等指使者及共犯,代價為上述安家費),要3 天籌錢後,當認黃秋柑已起意與楊瑞嵩、莊明豪形成共謀偽證之犯意聯絡,而於楊瑞嵩、莊明豪持續向黃秋柑、吳永鴻聯繫,用以索討費用、出面投案、承擔罪責、共謀偽證等事宜時,其4人間共謀偽證之犯意聯絡乃逐漸成形,而無教唆偽證之情事,當可認定。

⑶至楊瑞嵩、莊明豪於此期間與黃秋柑、吳永鴻之交涉過程及內容,據楊瑞嵩於原審之證述,為「黃秋柑在電話裡的意思是,其與莊明豪做的事情其等自己承擔。」「黃秋柑的意思是,其2 人如果有做就承擔,黃明正被收押禁見,犯案的人若全部到案,黃明正就有可能解除禁見或交保出來。」「吳永鴻的意思是叫伊等不要亂講,事實上我們做的就是我們做的。」(原審卷六第176 頁、第178 頁)。另依楊瑞嵩於偵查中之證述筆錄,乃「後來與吳永鴻搭上線,麻煩吳永鴻轉達黃秋柑,表示其與莊明豪所做的事會自己承擔,但黃明正要其等做的,看可否給錢幫助家人。」「如果給點安家費,事情其與莊明豪會自己攬下。吳永鴻說不能作主。」(偵12437 卷五第233 頁)。又據莊明豪之供證筆錄,乃「3 天後,黃秋柑沒有再與我們聯絡,變成吳永鴻與楊瑞嵩談,錢沒談成,僵在那裡。」(偵12437 卷三第135 頁至第136 頁)「楊瑞嵩借莊明豪的手機打給吳永鴻,後來曾約在新營高工一家冰店談,是其第1 次見到吳永鴻,吳永鴻質問楊瑞嵩有答應要擔罪,卻又避不見面,每次打電話來只是要錢,楊瑞嵩則說黃秋柑都躲起來,只叫吳永鴻出面,無法信任,談到最後沒結果即分開,之後楊瑞嵩回高雄,其回麻豆。後來換成其與吳永鴻聯絡,吳永鴻說是因為楊瑞嵩變卦要多拿,沒那個意思要出來投案。」(偵12437 卷三第124 頁)「吳永鴻不能作主,他會回去請示黃秋柑後再給伊等答覆。」(同卷第129 頁)「吳永鴻有提及要其製作筆錄時,盡量不要提到黃明正、黃秋柑名字,只說這樣對大家都好,這就是黃秋柑答應給伊80萬元及每月5 千元之代價。」「他們只說製作筆錄時,不要提到黃明正、黃秋柑的名字,並沒有很明確的說不要說是黃明正或黃秋柑指使伊這樣做,只是要伊出面說事實上是誰放的火,她是要顧及她兒子。」(偵12437 卷三第138 頁至第139 頁)「其與楊瑞嵩有繼續找黃秋柑、吳永鴻要這筆錢,吳永鴻有繼續與其等聯絡,楊瑞嵩的意思是要找黃秋柑當面談,黃秋柑避不見面,後來吳永鴻有講說,律師叫黃秋柑不要跟其等接觸,不然怕會被牽扯」(偵 12437卷五第129 頁)「吳永鴻跟伊聯絡,說黃明正聲請交保,結果不准,要其等出面投案,黃明正才能交保,要積極安排律師與其等見面,並說出面盡量不要提到黃明正、黃秋柑名字。」(同卷第233 頁)「吳永鴻是說盡量不要提到誰的名字,不要提到名字就對了,有說不要提到黃明正、黃秋柑的名字」(原審卷六第201 頁反面至第202 頁正面)「吳永鴻是說不要去講到別人的名字,不要隨便講到一些其他人的名字」(原審卷七第78頁反面、第89頁正面)。再依吳永鴻於原審之證述筆錄,係「楊瑞嵩有打電話要伊轉達需要100 萬元、80萬元之事,楊瑞嵩打了好幾通,詢問公司怎麼了,其後來有轉達給黃秋柑,轉達後,楊瑞嵩又打來,說他要治療牙齒,需要5 萬元,否則沒辦法吃東西」(原審卷六第207 頁、第210 頁、第212 頁反面至第21 4正面)「伊有跟黃秋柑說有與莊明豪、楊瑞嵩聯絡,叫他們出來投案的事情,及他們要錢的事,有部分反應給黃秋柑知道」「伊是叫他們出來投案,叫他們投案後不要隨便講,事情很複雜,不要隨便講一大堆,自己做的事情就要承認。」(原審卷六第217 頁至第219 頁)

⑷由上交涉過程與對答內容可見,黃秋柑答應楊瑞嵩之提議,一方面乃楊瑞嵩、莊明豪投案後,因共犯均到案,黃明正、林道淵比較有可能因羈押事由消滅而或具保,另一方面,若楊瑞嵩、莊明豪到案後,若緊咬犯罪主使者為黃明正、黃秋柑,共犯為林道淵,則因主要證據明確,黃明正、林道淵獲准交保之機率更低,黃秋柑也將因此受累,所以,楊瑞嵩、莊明豪除投案外,勢必在供證上攬下罪責,隱匿黃明正等人,黃明正、林道淵才有可能因犯罪嫌疑不足,而有獲准交保的可能。於此同時,楊瑞嵩、莊明豪為找黃秋柑取款而找上吳永鴻,吳永鴻身為員工,副董事長及董事長之子均遭收押,公司當時氣氛應是風聲鶴唳,草木皆兵,如吳永鴻所述,「公司的事情亂七八糟」,吳永鴻不可能對楊瑞嵩、莊明豪委請轉達董事長黃秋柑之談話置之不顧,是其居間傳話給董事長黃秋柑乃極其自然之事,用意自在如何使黃明正、林道淵早日脫免刑責,交保回來主持公司營運事宜。但吳永鴻僅是一名夜間司機,又無資料證明其涉及前述放火燒燬李昆山休旅車案件,如何能與楊瑞嵩、莊明豪就案情部分成功對話,就安家費部分得以安撫楊瑞嵩、莊明豪,當然端視黃秋柑在幕後指引吳永鴻處理方式。黃秋柑一方面為掌控楊瑞嵩、莊明豪的心意與說法,恐花錢沒效果,另方面又怕出面與逃犯聯繫恐遭警方盯上,故推由吳永鴻與之聯繫,乃情理相合之舉。另因楊瑞嵩一直拿不到安家費,故轉而以投案後在監獄內不能沒牙齒吃飯為由,要吳永鴻轉達需要裝牙齒之費用5 萬元,看看黃秋柑可否答應,然黃秋柑始終不出面,所以雙方僵住,沒有拿到錢,也沒出面投案。楊瑞嵩不出面聯絡,當然是要讓黃秋柑緊張,此時由莊明豪、吳永鴻互為聯繫,再轉而各自向楊瑞嵩、黃秋柑回報狀況,也就成為各取所需最好的方法。是以,楊瑞嵩、莊明豪、吳永鴻如上之證述,均可得合理解釋彼此間之互動,而屬可信。從而,吳永鴻告知莊明豪不要講到別人名字,不要講一大堆,不論是否如附表三譯文所使用之代號「屋主」等言語,在參與犯案之莊明豪聽來,吳永鴻指的就是黃明正、黃秋柑,要無疑義。

⑸再據證人莊明豪於偵查中之證述,吳永鴻積極安排律師與楊瑞嵩、莊明豪見面,於98年10月8 日、9 日、10日其中1 天,吳永鴻約莊明豪、楊瑞嵩等人,由吳永鴻帶路至賴鴻鳴律師事務所,向賴鴻鳴律師諮詢,有討論到案後口供怎麼講,才可避免牽涉到黃明正、黃秋柑,楊瑞嵩說火是林道淵放的,當天沒有結果,從事務所出來,楊瑞嵩說要他出來可以,但他做牙齒需要5 萬元,做完牙齒後出來,3 天後,楊瑞嵩至麻豆跟吳永鴻拿5 萬元,吳永鴻幫忙找的律師,應該是黃秋柑請的(偵12437 卷三第124 頁至第125 頁、偵12437 卷五第130 頁、第233 頁)。其又證稱於98年10月8 日、9 日或10日,地點在麻豆區「街頭印象簡餐店」,吳永鴻拿5 萬元給楊瑞嵩(偵12437 卷三第195 頁)。莊明豪再證稱於賴鴻鳴律師處,其等有談到翻供之事,楊瑞嵩對黃秋柑避不見面心裡不滿,意思是說黃秋柑若再避不見面,要把放火的事推給林道淵,事後吳永鴻跟黃秋柑說,黃秋柑很生氣,意思是說如果這樣,她就不理其等之事,怎麼都隨便。伊便向吳永鴻說,事實上火是楊瑞嵩放的,如果黃秋柑怕楊瑞嵩亂講話,不如由伊先出面投案講清楚,吳永鴻與黃秋柑聯絡後,黃秋柑說好,就安排伊先出面投案(偵12437 卷三第196 頁、偵12437 卷五第130 頁)。而依楊瑞嵩之證述筆錄,楊瑞嵩雖稱本來要去律師處後來沒去云云,然其亦證實在吳永鴻載其等去律師事務所後某日,其在臺南市麻豆區之「街頭印象簡餐店」向吳永鴻拿取5 萬元,因為其向吳永鴻說要做牙齒,牙齒做好後就出來投案等情無誤(偵12437 卷三第 165頁、原審卷六第63頁正反面)。吳永鴻於原審亦證實為了鼓勵投案,其載同莊明豪、楊瑞嵩去找律師討論案情,讓他們安心,及因楊瑞嵩為了治療牙齒須要5 萬元,治療後才出來投案,其向公司拿5 萬元給楊瑞嵩治療牙齒等情為真(原審卷卷六第214 頁至第215 頁、原審卷十二第11頁)。

⑹如前所述,吳永鴻乃員工身分,且對於案情不甚瞭解,急於瞭解楊瑞嵩、莊明豪之供詞如何,是否有助於解免黃明正等人之罪責,且有資力安排律師會見者,應為黃秋柑無誤。此觀賴鴻鳴律師事後於偵查中均為吳永鴻、黃秋柑之選任辯護人,即可佐證。再參附表三編號15所示莊明豪與吳永鴻電話錄音譯文可見,吳永鴻告以「她(指黃秋柑)安排今天要莊明豪進去(投案)」、「她(指黃秋柑)有叫另一個律師要陪你去」、「我們3 點要過去律師那邊」、「請這個律師幫你辯護」、「律師的作用就是你隨時有狀況,她隨時會知道」、「隨時看我們要怎麼處理」、「要交保,她就隨時可以交保」等情,益徵如上安排楊瑞嵩、莊明豪會見律師,討論案情,應係黃秋柑在幕後指使吳永鴻出面約集無誤,黃秋柑之用意,無非承前一脈之心態,不知道楊瑞嵩、莊明豪要講什麼,講什麼才會對黃明正等人有利,怎麼樣勾串供證事情才會順利,必須透過吳永鴻在場聽聞才能轉達黃秋柑,黃秋柑才能掌控後續發展。是莊明豪所證楊瑞嵩因黃秋柑避不見面,故要將責任推給林道淵,吳永鴻轉告黃秋柑後,黃秋柑甚為生氣一節,更有根據。由此事證觀之,黃秋柑透過吳永鴻,與楊瑞嵩、莊明豪共謀偽證,討論如何偽證適當之情,甚為明顯。

⑺而據莊明豪所供,98年10月8 日、9 日、10日其中1 日至律師事務所,3 天後,在麻豆區之簡餐店,吳永鴻拿5 萬元給楊瑞嵩裝牙齒。而且,據莊明豪、楊瑞嵩、吳永鴻3 人之供證,楊瑞嵩只從吳永鴻處拿了這筆錢。則參附表三編號1 莊明豪與吳永鴻電話錄音譯文顯示,98年10月10日凌晨2 點59分許,莊明豪表示「我們也是要看怎麼講」,吳永鴻回以「早一點講,萬一如果有狀況,就照這樣走就對了。」「牙齒方面就不重要了。」莊明豪表示「問題就是說,如果你要套(解)的時候,你要看要怎麼講。」亦即,莊明豪表示其與楊瑞嵩還在串證階段,看怎麼講比較好為共犯黃明正、林道淵解套,吳永鴻要其等早點串好證詞。至於證詞內容,吳永鴻表示「講她愛聽的,就是她在講的那種。」譯文內的「她」,以其2 人對話所須談及又不能言明之人,只有黃秋柑,別無別人。此於檢察官訊問時,證人吳永鴻亦為相同之證述(偵12437 卷三第98頁)。則上述話語,正顯示黃秋柑在更早之前,即已透過吳永鴻表示黃秋柑之需求,兩方已在勾串證詞,莊明豪業已知悉,即隱匿共犯。因此,此通電話當然是在前述至賴鴻鳴律師事務所後不久所為對話。其後,兩人約定當日晚上6 點要拿交付「東西」,吳永鴻表示要回來向「她」即黃秋柑拿。附表三編號2 又顯示,即當日下午5 點52 分 許,莊明豪打電話給吳永鴻,吳永鴻表示其已過來「屋主」處,但「她」還不在,「她」現在電話中,等一下應該會過來,吳永鴻會在該處等「她」。附表三編號3 則顯示,當日晚上6 點13分許,莊明豪又撥打電話,由其對話內容可見,莊明豪已在等待,但裡面的人還聯繫不上「她」,「她」大概忘記了,因為有跟「她」講。附表三編號4 顯示,當日晚上6 點38分許,莊明豪再撥打電話給吳永鴻,問吳永鴻「她」怎麼還沒回來,「你不是有辦法處理」,「跟那個琴仔講」,吳永鴻答稱其還在「屋主」這,「屋主」還沒回來,伊還在這等,不敢走,有跟「琴仔」講,她就忘記,就跑出去。伊從四點就作傻瓜,等到現在,莊明豪接著表示還要等多久,司機還在這邊繼續等,錢也一直算。附表三編號5 則顯示,同日晚上7 點03分許,吳永鴻打電話給莊明豪,告以「她回來了,快到了,我馬上過去」等語。附表三編號6 則顯示,莊明豪於同日晚上7 點35分許,問吳永鴻在哪裡,吳永鴻答稱在開車了,在佳興里,背景聲則傳來似有一男子催促聲,莊明豪隨即表示「快一點」、「你等一下哦」,將電話轉給某男子C ,該男子只有出聲「ㄟ」,吳永鴻隨即告知該男子在開車了,表示已經出來了。附表三編號7 又則可見於晚上7 點55分許,吳永鴻告以已經到了麻豆圓環,兩人並約在麻豆圓環的全家便利商店見面再講。是由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7 一連串的對話過程,已可明白透露,莊明豪、吳永鴻、楊瑞嵩是約定98年10月10日晚上6 點是要拿錢,吳永鴻會回到「○○養護中心」向「屋主」或「她」即黃秋柑拿錢後,再交給楊瑞嵩、莊明豪,沒想到屆時黃秋柑並未回到「○○養護中心」,導致吳永鴻、莊明豪、楊瑞嵩均在等黃秋柑回來,吳永鴻還抱怨有跟黃秋柑講拿錢的事,黃秋柑可能忘記了,還在聯絡,會計張玉琴(琴仔)也跑出去不見人影,莊明豪告知計程車司機還在等,計程車車資繼續計時計價,表示急著要拿到錢,其後,黃秋柑回來,吳永鴻拿到錢,並開車前往麻豆,這之間電話旁傳出催促聲,莊明豪將電話將給C 男後,C 男只出一聲「ㄟ」,吳永鴻即告知在開車了,可見吳永鴻對該人聲音及其用意甚為熟悉,故馬上交代已在開車之行蹤,該C 男應即為楊瑞嵩無誤,事後雙方在麻豆圓環碰面後,吳永鴻必定是交付錢財,而該筆錢財,對照莊明豪、楊瑞嵩前述證詞,是在8 日、9 日、10日其中 1天至律師事務所之後,及其交付地點是在臺南市麻豆區,由吳永鴻親自交付楊瑞嵩等人、時、地之條件,當信該筆款項即為楊瑞嵩裝牙齒之5 萬元。是以,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 7之電話錄音譯文,均得為吳永鴻向黃秋柑轉達楊瑞嵩需款 5萬元裝牙齒,黃秋柑答應,雙方並約在98年10月10日交款,黃秋柑於該是交付5萬元予吳永鴻,吳永鴻再取至麻豆區「街頭印象簡餐店」交款予楊瑞嵩。而這中間乃透過莊明豪聯繫轉達,故莊明豪對此過程知之甚明。

⑻附表三編號8 之錄音譯文又顯示,交付5 萬元後之翌日(11日),莊明豪打電話給吳永鴻,雙方提到吳永鴻向黃秋柑告以莊明豪南下高雄,看楊瑞嵩有無在治療牙齒一節,亦可佐證10日所交付之款項,即為前述裝牙齒之款項。譯文內容之「她就說二,他就說三,人家又卡死在那裡。」「因為太多她會怕啦!」等語,又可徵吳永鴻表示黃秋柑與楊瑞嵩因金額談不攏,楊瑞嵩要太多,黃秋柑會怕,即黃秋柑對於要不要給楊瑞嵩安家費一事,亦如前所述,唯恐給多沒效用,並未改變。莊明豪表示若短期內黃秋柑無法與楊瑞嵩配合,不然由其先出面投案,「變成說我出面的時候,就把他牽制住了」,即其證詞可以牽制楊瑞嵩,因楊瑞嵩「會想要知道」其供詞,「他就會想要出面」。吳永鴻表示會「大致上和她談一下」,即轉告黃秋柑,待黃秋柑星期一看完「少爺」林道淵「寫的那些資料」即警詢筆錄後再打算,筆錄也要先讓莊明豪看看(影一下)。莊明豪並告知吳永鴻其先投案後,安家費80萬元先放著,在監期間,吳永鴻每月寄5 千元供其花用,80萬元俟其出獄後再拿無妨(「我出來再拿也沒差」),出獄後,黃秋柑再安排其一份月薪約3 萬元之工作,吳永鴻表示黃秋柑的意思是欠莊明豪一個人情,吳永鴻告知黃秋柑該答應人家的就答應人家,其明天再給莊明豪答案,黃秋柑的意思一定是沒有問題。由此內容觀之,亦可見吳永鴻不是只有傳遞訊息而已,還兼為莊明豪之利益,提供意見,更具共謀偽證之型態。而此部分事實,亦經莊明豪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屬實,莊明豪並證稱這樣的待遇是黃秋柑要其出來投案承擔,不要亂說話,不要講到與他們有關的,去牽連到他們(偵12437 卷三第136 頁至第137 頁)。是以,該等金錢或利益之交換條件,即為偽證,兩者具有對價關係。由此又可見一斑。

⑼附表三編號9 則顯示在上通電話後,同日(11日)凌晨4 時33分許,莊明豪又電話聯繫吳永鴻,告以「之前向人借錢」、「借1 千元」、「人家在要啦」,吳永鴻答應「拿過去給你沒關係啊」、「不然你過來拿好了」,莊明豪表示吳永鴻下班再打電話。附表三編號10、編號11則顯示,於同日上午7 時9 分許,吳永鴻告以「你可以過來拿了」、「你就過到對面那家全家那裡再打給我」,同日上午7 時40分許,莊明豪電話告知已到達約定地點。顯然這兩通電話即是莊明豪向吳永鴻表示欠別人錢要還,吳永鴻要莊明豪過來拿。而參吳永鴻於原審之證詞,吳永鴻的確曾兩度給莊明豪現金,第 1次1萬 元,第2 次2 萬元,第1 次是1 萬元是讓莊明豪還債,第2 次是莊明豪決定要投案,擔心身上沒錢,讓他入入獄後可以帶著使用,第1 次1 萬元是在公司對面的便利商店,第2次 是在○○鎮的「85度C 咖啡店」(原審卷六第271 頁、原審卷十二第11頁至第12頁反面)。另參莊明豪之證詞筆錄,又顯示98年10月13日晚上7 點多,莊明豪至「○○安養中心」對面之全家便利商店等吳永鴻,吳永鴻交付1 萬元,10月14日上午,吳永鴻要其下午出面投案,又拿2 萬元給伊(偵12437 卷三第195 頁)。可知所謂「欠1 千元」實際上是指欠1 萬元,要吳永鴻這邊支付,又若只單純1 千元,吳永鴻這邊直接支付,不必等下班後再聯絡,再者,倘吳永鴻自己可以交付該1 萬元,可立即請莊明豪過來取款,也不必等到下班後再處理,是吳永鴻打電話告以可以過來取款,當係吳永鴻向黃秋柑回報,黃秋柑允許,並自黃秋柑處取得該1 萬元,再聯繫莊明豪於全家便利商店附近交付。蓋如吳永鴻所言,公司亂七八糟,投案後才能弭平,則一如交付楊瑞嵩5 萬元般,給付莊明豪之1 萬元亦屬「公事」,當由黃秋柑出錢才是。是由交付款項的時間差,及吳永鴻本身之認知,並交款5 萬元予楊瑞嵩即由黃秋柑支付等情觀之,交付 1萬元亦係出於黃秋柑之同意,動用黃秋柑所有或其掌管之資金無誤。吳永鴻證稱該1 萬元為其所有,顯係基於撇清其與黃秋柑共謀責任之一貫立場而來,要無可信。莊明豪證述取款之時間為98年10月13日晚上,要與錯誤可能性較低之錄音譯文所示資料不符,應係其記憶上之失誤爾。由此部分之金錢支付,亦可見均係為莊明豪投案及偽證鋪路。

⑽由附表三編號12之錄音譯文可見,楊瑞嵩電話聯繫莊明豪,兩人提及前述10月10日坐計程車拿得5 萬元之事,其中計程車資3 千元,莊明豪也從中拿3 千元無誤。是莊明豪於檢察官訊問時另證稱其向楊瑞嵩拿3 千元(偵12437 卷三第 125頁),即屬有據,其另證稱於吳永鴻交付5 萬元隔日向吳永鴻拿取5 千元云云(偵12437 卷三第195 頁),尚嫌無憑,自難採信。在該通電話裡,楊瑞嵩又稱若非其硬「喬」,其連做牙齒都沒有錢,此又為金錢為偽證代價之佐證之一。接著楊瑞嵩表示向黃秋柑拿2 、3 萬元沒有問題,黃秋柑「牙齒根咬著她也是會這樣做」。意即指莊明豪可以繼續對黃秋柑拿錢,2 、3 萬元黃秋柑會給。由此可見,莊明豪亦藉著電話聯絡向楊瑞嵩回報狀況,視條件滿足,謀議底定,再出面投案偽證。

⑾至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莊明豪傳送給友人「鄭富美」之簡訊內容,即可再度佐憑莊明豪所證委託放火之人要其等出面擔罪,會給安家費,只是承擔全部罪責,不要牽連他人即可之情為真實。

⑿附表三編號15所示內容,即98年10月14日上午8 時27分許,吳永鴻與莊明豪聯繫,吳永鴻告以林道淵的筆錄因不公開拿不到(因先前吳永鴻表示要莊明豪看一下林道淵的筆錄),而林道淵的供詞,未提及莊明豪部分,林道淵只有噴漆,沒有打車,說是楊瑞嵩叫他去噴漆,如此而已。莊明豪表示瞭解。吳永鴻接著告知黃秋柑已安排律師,早上交代要莊明豪今天投案,因為吳永鴻已告知黃秋柑,莊明豪隨時可以投案,律師在場,可隨時知道莊明豪的狀況,要交保隨時可以交保,要莊明豪下午3 點至律師事務所。莊明豪雖表示怎麼突然說今天,因吳永鴻轉告黃秋柑改成禮拜五,但隨後亦無反對當日投案,「如果不能轉圜就今天啊」。吳永鴻復告知莊明豪「不要太那個啦」、「做你們該做的工作就好了,不要隨便加油添醋。」「簡單就好了,這樣啦。」「你現在就是,你該當做的,我該當處理的,我處理,候,阿你該當作事情做好,不要亂來就好了。」莊明豪表示知道。亦即,吳永鴻再度交代莊明豪供證內容不要提及黃明正等人名字,並答應會處理莊明豪先前所提安家費之事。黃秋柑、吳永鴻、莊明豪勾串證詞,共謀偽證以隱匿共犯之情,於此益彰。

⒀附表三編號16所示,即同日(14日)上午8 點37分,莊明豪電話詢問吳永鴻「要帶進去的那個有無準備」,參酌吳永鴻上述入獄服刑需要花費之說法,此當指莊明豪入拘禁處所須花費之現金,吳永鴻答以「有啦」、「就是昨天就跟我交代了」、「已經準備帶在身上了」等語,正代表黃秋柑昨天已經交代吳永鴻,交付金錢,吳永鴻已經備妥帶在其身上。附表三編號17、18之內容,則為當日下午1 點21分許,吳永鴻電話與莊明豪聯繫,約在「○○養護中心」對面全家便利商店附近碰面,吳永鴻交付2 萬元予莊明豪。此均合於吳永鴻、莊明豪前述在投案當日交付2 萬元之證詞。至吳永鴻證稱該筆款項是在○○鎮「85度C 咖啡店」云云,與譯文內容不符,應係記憶上錯誤,不妨礙此部分認定之真實性。

⒁果如前述譯文內容所示,同日下午5 時許,莊明豪由林進輝律師陪同,前往臺南市警察局○○分局(時為臺南縣警察局○○分局)投案。莊明豪於警詢中,以被告身分供稱前述98年9 月1 日李昆山車輛放火案件,是其與另1 名不詳姓名男子所為,由該不詳男子在監視器上噴漆,其敲打李昆山車輛,並未目擊何人放火,該不詳男子翻牆後即躲在角落,並未看見其做什麼。此均有上述警詢筆錄及委任狀在卷可參(偵12437 卷三第77頁至第80頁)。由此可認,莊明豪的確依照與黃秋柑、吳永鴻、及楊瑞嵩之事前共謀,除楊瑞嵩外,均未提到指使者,亦未提到他人名字。從而,莊明豪在當日投案前與吳永鴻之會面,當認其與吳永鴻、黃秋柑偽證之犯意聯絡成形,莊明豪日後會照著這樣的供詞版本偽證。

⒂附表三編號19之譯文顯示,同年月15日(星期四),莊明豪撥打電話予楊瑞嵩,告以其透過吳永鴻找上律師,做完筆錄後,3 萬元交保出來,是吳永鴻去幫他交保的,其所述筆錄內容並未牽涉到黃明正等人,就像先前其等說好的內容一樣,星期一還要再度訊問。莊明豪又講述案情,告知楊瑞嵩其筆錄內容,進行勾串,諸如「其他什麼都沒說到就對了」、「車上突然說怎麼會多坐一個人」、「原本約好吃宵夜」、「不知姓名啦,就男的的啦」、「越說越激憤」、「在車上拿一罐噴漆的那個」、「去給他噴他的鏡頭」、「他躲在牆邊那裡」、「沒有看到他在做什麼」等語,搭配莊明豪上述警詢筆錄內容,均可得明證。之後,楊瑞嵩要莊明豪不要講出其去處,莊明豪告知其已回答檢警其不知道,沒辦法聯絡上。莊明豪並要楊瑞嵩與吳永鴻聯繫,不要錢拿了就跑了,讓吳永鴻不好對黃秋柑交代。附表三編號20之譯文,即為同日晚上7 點04分許,莊明豪撥打電話與吳永鴻,告知其已轉告楊瑞嵩要與吳永鴻聯繫,不能拿到錢就跑掉,其已告知楊瑞嵩昨天投案的情形,並稱楊瑞嵩下禮拜不會出面投案,但會約楊瑞嵩碰面。莊明豪又提及星期一(即19日)訊問時不知情形會如何,吳永鴻告以會交保,錢已經準備好了,要莊明豪不用煩惱,「現在就是,他的部分,也是要讓他用好,昨天我跟屋主說,到時候沒有東西請也是不行。」意指昨天黃秋柑有講,錢該給的沒給也不行,楊瑞嵩的部分也會處理好。莊明豪又稱吳永鴻要給他錢,昨天給的錢是要還人家的,吳永鴻回稱其這一兩天會再告知黃秋柑此事。由上可認,莊明豪於14日投案後,檢察官訊畢諭知3 萬元交保出來,即與楊瑞嵩再度進行勾串,告以筆錄內容,以備日後共同偽證之用,並要楊瑞嵩與吳永鴻聯繫,不要讓吳永鴻不好對黃秋柑交代,不好做人,即要楊瑞嵩也該出面投案。之後莊明豪又電聯吳永鴻,詢以星期一(19日)檢察官訊問之事,吳永鴻要莊明豪放心照辦,錢的事不用煩惱,楊瑞嵩的事也會搞定。從而,於98年10月19日及98年10月24日莊明豪、楊瑞嵩於檢察官訊問作證前,其4 人共謀偽證以隱匿共犯之犯意聯絡,應已成形。

⒊【莊明豪、楊瑞嵩偽證情形】

⑴於98年10月19日(星期一),莊明豪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同日晚上7 時48分許,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偵辦黃明正、林道淵涉嫌放火燒燬住宅等案件時,莊明豪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於檢察官依法告以得拒絕證言,並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命證人莊明豪朗讀結文後具結,莊明豪為證人,其基於上述偽證犯意聯絡,明知黃明正係共謀指揮楊瑞嵩、林道淵放火燒燬李昆山車輛之人,對黃明正該部分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供前具結後,證稱:「(是誰叫你們去砸車?)是楊瑞嵩說要去警告一下的」、「(當天縱火前,你與黃明正、黃秋柑認識否?)完全不認識」、「(你們去縱火事先有人教唆?)沒有,我根本不知道要去縱火」等語,而為虛偽證述,嗣於同年月20日檢察官訊問時,莊明豪自白實情,供出部分共同偽證之經過,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等情,有報到單、各該日訊問筆錄、結文(偵12437 卷三第92頁、第103 頁至第113 頁、第131 頁至第140 頁),及前述原審羈押卷宗等在卷可參。

⑵於98年10月24日,楊瑞嵩經警拘提到案,同日晚上8 時39分許,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437 號偵辦黃明正、林道淵涉嫌放火燒燬住宅等案件時,楊瑞嵩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於檢察官依法告以得拒絕證言,並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命證人楊瑞嵩朗讀結文後具結,楊瑞嵩係證人,亦基於上述偽證之犯意聯絡,明知黃明正係共謀指揮其與林道淵、莊明豪放火燒燬李昆山車輛之人,就黃明正該部分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供前具結後,證稱:「98年9 月1 日下午5 點多,我和林道淵二個人決定要去砸車」;「(當晚你們要去李昆山家放火,黃明正知道嗎?)不曉得,他只是前晚有去而已。」而為虛偽證述。檢察官訊畢後,聲請法院羈押獲准。於98年11月17日上午10時19 分 許,檢察官偵辦上述案件時,楊瑞嵩為證人,經檢察官告以得拒絕證言,並依法命具結後,亦基於上述犯意聯絡之接續犯意,接續證稱:「(是不是黃明正要你們去做的?)不是」、「(當天犯案完後,你有帶莊明豪去找黃明正?)沒有」、「我跟林道淵講好要去做後,再拖莊明豪來」等語,而為虛偽證述。嗣於同年12月7 日,檢察官訊問時,楊瑞嵩供出實情,證述黃明正涉案經過。以上各情,亦有拘票、各該日筆錄、結文(偵12437 卷三第149 頁至第152 頁、第158 至第166 頁、第259 頁至第266 頁、偵12437 卷五第225 頁至第239 頁),及前述原審羈押卷宗在卷可參。檢察官上述對於莊明豪、楊瑞嵩之訊答內容,乃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偵查之結果者,自屬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8127號判例要旨參照)。此外,莊明豪、楊瑞嵩於檢察官起訴上述證詞偽證後,亦均坦承犯行不諱,並經法院判決一罪,科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58號、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2251號判決在卷可參。

⒋【共同偽證】

⑴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109 號解釋文)。又共謀共同正犯之處罰,於刑法第28條修正為「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均為正犯」之規定,亦包含在「共同實行」之文義內。此均敘明如前。黃秋柑、吳永鴻、莊明豪、楊瑞嵩共謀偽證之犯意及行為均甚明顯,皆勾稽論明如上,其等均係以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而事先同謀偽證,應無疑義。再者,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要旨參照)。基於共謀共同正犯本側重於「行為支配理論」、「共同意思主體」之本質,此於共謀共同正犯間之意思聯絡,自當有其適用。是黃秋柑雖未直接與莊明豪意思聯絡,吳永鴻亦部分透過莊明豪傳話予楊瑞嵩,惟仍均屬間接之意思聯絡,無礙共謀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乃以證人、鑑定人、通譯為犯罪主體,若無此身分,本不構成本罪,乃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屬純正身分犯,亦為己手犯(與間接正犯之概念互斥,惟仍可成立共同正犯)。因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無身分者在共同實行之情況下,仍以正犯論。故黃秋柑、吳永鴻於放火燒燬李昆山休旅車案件,在檢察官分別訊問莊明豪、楊瑞嵩時,雖非證人;莊明豪、楊瑞嵩於檢察官各別訊問時,亦非於各該次訊問為證人,然依上述解釋文意旨,其等雖不具上述證人身分,仍以正犯論,並論以共同正犯,要無爭議。

⑵而刑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之教唆犯,乃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其行為足以使原無犯意之人萌生特定犯罪決意而言,客觀上必須先存有無犯意之被教唆人及教唆之方法,始足成立。本案偽證之犯意聯絡乃先成立於楊瑞嵩與莊明豪之間,其2 人再與黃秋柑、吳永鴻共謀偽證之條件與內容,各取所需,利用彼此行為達成目的,均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為,乃共同謀議犯罪之結構,屬共同正犯,當無教唆犯罪之情形,前已敘明,於此再予釐清。

⑶職是,被告黃秋柑、吳永鴻,與已判決確定之莊明豪、楊瑞嵩共同偽證之犯罪事證明確。證人楊瑞嵩於原審證稱98 年9月8 日與莊明豪談妥後,撥打第1 通電話給黃秋柑時,黃秋柑並未答應給安家費云云,與其後證述黃秋柑說如果要出來投案,給她3 天籌錢一節不符。證人楊瑞嵩又證稱裝牙齒 5萬元是其向吳永鴻借的,是吳永鴻自己的錢云云,不僅與情理相悖,亦與莊明豪之證述及附表三編號1 至7 之錄音譯文所示情節不合,要難採信。被告黃秋柑於警詢先辯稱其未與楊瑞嵩講電話,楊瑞嵩要安家費是吳永鴻轉告云云,於原審又稱其有接楊瑞嵩之電話云云,上訴本院時,又稱其只是要吳永鴻轉告事情,要他們出來投案云云,辯詞前後不一,卸責之意,甚為明顯。被告吳永鴻於檢察官訊問時,對於安家費款項均表無此事,或不清楚,對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亦表沒印象,或無法解釋,已可見其用意即在閃避共謀偽證。於原審作證時,對於放火燒燬李昆山車輛之案情,吳永鴻證述「我自己發現」云云,顯與常情不符。對於楊瑞嵩、莊明豪之來電有無轉達黃秋柑,吳永鴻又先證稱沒有轉達,後又稱隔十幾天才轉達,另稱錢的事沒有給黃秋柑知道云云,對於黃秋柑之反應,先證稱黃秋柑說她不知道,不要理他們,又稱黃秋柑說好啊,黃秋柑好像精神錯亂,歇斯底里,其向黃秋柑說要給莊明豪1 萬元,黃秋柑說「喔喔喔」,其捉摸不定,再證稱黃秋柑說該出來投案就出來投案云云,均前後不一,且與黃秋柑所述不符。對其與楊瑞嵩、莊明豪之對話,證人吳永鴻先證稱其勸他們出來投案,因為公司亂七八糟,又證稱其都跟楊瑞嵩拖時間,打馬虎眼,隨便騙騙楊瑞嵩云云,不僅先後鑿枘不入,亦與黃秋柑、吳永鴻積極安排律師面談之事不合。另經詰以莊明豪要看誰的筆錄,為何原因想讓他們出來投案,吳永鴻均無法回答。吳永鴻再證稱給楊瑞嵩的5 萬元黃秋柑不知情,又證稱該5 萬元是伊向公司借支,1 萬元、2 萬元給黃明豪是其自己的錢云云,然此又前後齟齬,亦均與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7 、編號9 至編號12、編號16所示客觀資料相違。由上可見,黃秋柑、吳永鴻及其等辯護人抗辯未共謀偽證云云,均無可取。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吳永鴻之犯行均堪認定。被告黃秋柑、吳永鴻所辯均屬卸責之詞,委無可信。至被告黃秋柑及其辯護人聲請傳喚⒈證人張玉琴即「○○安養中心」會計證明該中心泡茶區是97年8 月14日前1 、2 個星期才設立,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不曾一同至該中心,⒉聲請傳喚證人莊明豪,證明王建中兄弟曾說過是葉茂俊要其等證述黃秋柑有指使犯案,如此才能獲得交保及輕判,⒊聲請傳喚證人黃明正,證明黃秋柑曾因保管條,致葉茂俊心生不滿。本院斟酌在前述偽證犯罪事實過程中,張玉琴不止一次出現,張玉琴又曾為黃秋柑之員工,會計本多為心腹之人,黃秋柑於本案共謀偽證之情況明顯,難保不會又引導張玉琴前來本院偽證,況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證述其前往「○○安養中心」之過程甚明清晰一致,檢察官亦帶同王建翔至該處勘驗無誤,均論述如上,黃明正於本案亦認指使放火燒損車輛之事實為正確,待證事實已明,當無再傳訊張玉琴,徒以製造證人犯偽證罪之風險。另王建中、王建翔、葉茂俊於本院庭訊時,均一再否認葉茂俊唆使王建中、王建翔誣指黃秋柑之事,亦無告知莊明豪之情,當亦無再行傳喚聽聞者莊明豪之必要,況莊明豪有欺騙公署之紀錄,誠信度甚差,自亦無可能釐清事實。再者,葉茂俊會否因保管條之事,對黃秋柑懷恨在心,故誣陷黃秋柑乙情,亦已詳究論定在前,證人黃明正當無再行傳喚之必要,均併此敘明。

叁、論罪之理由

一、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如犯罪事實欄三、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損壞他人車輛(如附表一、二所示部位)之罪。起訴書認被告5 人係犯同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之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未遂罪(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丙㈠㈡、起訴書附表編號5 、編號8 所示),尚有未妥,惟此部分之基本事實同一,爰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理由前已敘明。被告如犯罪事實三、四之犯行,各係1 行為燒損兩車,觸犯兩相同罪名,侵害兩不同法益,各屬想像競合犯,各論以毀損罪。又被告5 人就上述犯罪,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理由亦經究明如上。於此均不贅。

二、被告黃秋柑、吳永鴻如犯罪事實欄五所為,係犯刑法第 168條之偽證罪。其中證人莊明豪、楊瑞嵩於98年10月19日、同年月24日、同年11月17日各別偽證部分,乃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之單一意思而為,且依94年2 月2 日修法刪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修法意旨,即擴大接續犯概念之適用範圍而論,莊明豪、楊瑞嵩上述偽證之時空應屬密接,虛偽證述之內容相同,均屬隱匿共犯,侵害之法益又屬單一且同一,自應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看待,而不應論以數罪,特予指明。被告黃秋柑、吳永鴻與已判決確定之楊瑞嵩、莊明豪4 人間,就上述犯罪,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理由業論在前。檢察官認被告黃秋柑、吳永鴻係共犯教唆偽證罪(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九、起訴書附表編號18所示),尚有不合,惟不妨害事實之同一,爰變更檢察官索引應適用之法條(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574號判例意指參照)。被告黃明正、吳永鴻具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2 人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均為累犯,依法皆加重其刑。被告黃秋柑、吳永鴻所犯偽證罪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均減輕其刑,吳永鴻並先加後減。

三、被告黃明正、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所犯毀損器物罪兩罪,犯意個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被告黃秋柑所犯上述毀損器物罪兩罪、偽證罪1 罪,犯意個別,行為不同,亦應予分論併罰。至檢察官追加起訴部分,即原判決犯罪事實叁之四㈢、叁之五之犯罪事實,業經判決確定,不在上訴範圍內,即不予本判決論列,併予指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丙㈠㈡、起訴書附表編號5 、編號8 所示一、二另論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項共同殺人未遂罪部分)

一、起訴書認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就前述第1 次、第2 次放火燒損蔡文龍、胡火龍車輛之犯行,均另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共同殺人未遂罪。起訴書雖未載明此部分犯罪與起訴之同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未遂罪間之關係,惟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之丙㈠㈡之記載,被告等人僅有1 放火燒車行為,當認起訴書係認兩罪之間係屬侵害不同法益之想像競合關係,應先敘明。

二、檢察官認被告犯有殺人未遂罪嫌,無非以上述蔡文龍住處、胡火龍住處,均為現供蔡文龍、胡火龍及其家人居住在內之建築物,則著手放火燒燬建築物,自當具備殺人未遂之故意與行為。

三、然而,本案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彼此間並無殺人之故意或犯意聯絡,相關證據資料論明如上。再者,由王建中、王建翔放火之手段,及火勢燃燒之狀況判斷,當信其等以放火燒車之方式,欲燃燒建築物之可能性較低,業論明如前,況本案王建中、王建翔若意在燒屋殺人,則其等本有機會潑灑汽油至建築物之騎樓地板、天花板、牆柱、門窗等處,或點火再走,或使車輛之火勢得以延燒至建築物,卻均不為,則認定被告5 人燒燬建築物之犯意與著手行為,當更顯牽強。則被告5 人既無燒燬建築物之犯意與著手行為,自當難論其等具殺害建築物內蔡文龍、胡火龍及其家人之犯意聯絡與犯行。是就被告5 人共犯殺人未遂罪部分,本應為無罪諭知,惟此部分事實與前述有罪部分之事實,有想像競合罪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乙、公訴不受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甲㈡、起訴書附表編號6 所示)

壹、公訴意旨略以:蘇順政自95年6 月間,受雇於被告黃秋柑、黃明正,在「長春養護中心」擔任副院長、司機、看護等工作,迨於97 年6月1日因病遭被告黃秋柑、黃明正解雇離職後,旋於97年6月28日,受雇於址設臺南縣○○鎮○○里○○○00號之16吳玟儀所開設之「○○老人養護之家」,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得知此事後,甚為不滿,認蘇順政搶生意,即與被告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形成犯意聯絡,於97年8月3日下午7 時許,由王建翔戴口罩及安全帽、攜帶以寶特瓶裝之汽油,騎乘王建中所有換裝不詳號碼車牌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機車,至「○○老人養護之家」旁,蘇順政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停放處,將汽油潑灑至蘇順政上開自小客車車頂,以衛生紙點火後,將衛生紙丟往車頂而放火,放火燒損蘇順政自小客車車頂烤漆,翌日(4 日)晚上某時,在「○○車業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即將2 萬元交予葉茂俊,再由葉茂俊轉交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甲㈠部分,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認被告王建翔等人上述燒車行為,無法滿足要求,須使蘇順政之上開自小客車燒燬始能洩憤,遂要求被告葉茂俊等人再次對蘇順政上述車輛放火,並將蘇順政住處地址告知被告葉茂俊、王建中後,先由被告葉茂俊、王建中前往查勘,再由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分別戴口罩及安全帽,騎乘「○○車業行」內販售之新車及車號000-000 號機車,並換裝不詳號碼之仿製車牌,攜帶汽油1桶,前往改制前之臺南縣○○鎮○○路000巷0號蘇順政住處巡查。於97年9月1日凌晨2時48分許,被告王建翔、王建中分別騎乘上開機車,至蘇順政上址住處時,發現蘇順政之上開自小客車停放在上址對面路旁,被告王建翔即將該桶汽油潑灑至蘇順政上開自小客車車身;被告王建中則3 次以衛生紙包裹石頭點火,將衛生紙丟往車身而放火後,2 人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幸經鄰居發現呼救,加以搶救,始僅燒燬蘇順政所有上開自小客車左後煞車燈、右後煞車燈及駕駛座車門晴雨窗;駕駛座及左後乘客座車門烤漆受燒燻黑。被告黃明正、黃秋柑並於同日下午3時33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裕隆廠牌之MARCH白色自小客車),至蘇順政上址住處察看燒燬情形後,即於當日晚上某時,在「○○車業行」,將2 萬元交予被告葉茂俊,再由被告葉茂俊轉交予被告王建翔、王建中。檢察官因認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嫌(起訴書第148頁至第150頁、第155頁)。

貳、按刑法第352 條、第354 條至第356 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57 條定有明文。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亦規定甚明。再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著有規定。所稱「知悉犯人」,學理上有「識別說」與「指名說」之爭議,通說採前說,即並非以知悉犯人之姓名、年籍為必要,只須對特定之人知悉而能識別其為犯人之程度即屬已足,即就「人」而言,只須知其為如何之人即可。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 號判例要旨謂「所謂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乃就知悉犯罪行為立論,表面上雖非此所述「知悉犯人」之闡釋,但由發現確實證據,始能為犯人確切之「識別」,是其結論應認係相同,否則僅知悉犯罪行為而不能因此知悉犯人者,其期間無從計算(林永謀著「刑事訴訟法釋論」中冊第293 頁參照)。

叁、查被告上述前述共犯放火燒損蘇順政自小客車之行為,蘇順政於97年9 月1 日於臺南縣消防局○○消防分隊之談話筆錄,未提及提出告訴(相關現場照片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卷第177 頁至第178 頁)。同日於警詢時,蘇順政指依據當日住宅騎樓裝設之監視錄影系統之畫面,伊知道被兩名騎兩部機車之男子放火燒車,並描述機車行車方向、歹徒放火過程、歹徒外觀及特徵、機車廠牌與樣式等細節明確,並稱其不要對該兩名男子提出告訴(營偵1119卷第35頁至第37頁)。於同年10月20日警詢時,蘇順政即陳稱其不認識放火的兩名男子,其懷疑是黃明正、黃秋柑所經營之○○安養院所為,因為○○安養院與○○安養院之工作性質相同,其等怕伊將安養院的老人拉至○○安養院照顧,○○安養院曾四處散布黑函惡意中傷伊,要讓伊無法在○○安養院工作等語,然蘇順政亦未提出告訴(新營分局警卷第26頁至第30頁)。於同年月25日,蘇順政於警詢時陳稱其認為本案是黃明正指使謝發昕放火等語,惟蘇順政又未提出告訴(同上卷第32頁)。由上述筆錄觀之,可明蘇順政已經可以辨別犯人即為黃明正等特定之人,且已握有監視錄影器畫面之確實證據。則依前述說明,蘇順政至遲應於斯時(即97年10月25日)即知悉本案犯人為黃明正、黃秋柑及其等指使之人無疑,其於警詢時,表明申告之旨,追究黃明正、黃秋柑等犯人之刑責,毫無困難。是以,其告訴期間,至遲應自上述期日(97年10月25日)開始起算6 個月。如此解釋,方能符合資訊傳遞發達、掌控迅速的年代,使法律的解釋自應與時俱進,確保上述告訴期間規定之立法目的,即法秩序狀態之安定。然其後,在98年2 月25日、同年9 月18日歷次檢察事務官、檢察官詢(訊)問時,蘇順政均未表告訴之意(營他字第219 卷第53頁至第58頁、第61頁至第62頁、第63頁至第66頁、偵12437 卷二第40頁至第46頁)。直至98年11月25日訊問時製作筆錄時,蘇順政陳稱其與黃明正、黃秋柑沒有糾紛,只是後來伊車被砸、被放火,人也被打,又有黑函,伊認為與他們有關,其要提告(偵12437 卷五第38頁)。可認在別無其他新事證、新犯人之情況下,蘇順政於此時始表示提出告訴,其告訴期間顯然已逾前述97年10月25日知悉犯人時點,達6 個月以上,明顯已逾告訴期間,始提起告訴。於本院審理時,訊問蘇順政是否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98年11月25日除外)時,均未提出告訴,沒有要追究,蘇順政當庭非常大聲且肯定表示「對,沒有要告,我主要有說,我本來就有說我沒有要告她,我今天才站出來講這句話。」(本院更一卷二第282 頁反面)亦即,蘇順政於本院訊問時,堅定表示其無提出告訴之意,意思非常清楚。是以,就此部分之詢(訊)問筆錄,當無漏載蘇順政提出告訴之可能。從而,犯罪事實之告訴,既已逾告訴期間,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罪嫌,依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慣例,並參上述法條,此部分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如主文所示。

丙、撤銷改判之理由

壹、原審認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吳永鴻之前述犯罪事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175 條第1 項之罪(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部分)、刑法第29條、第168 條之罪(被告黃秋柑、吳永鴻部分),固非無見,惟查:

一、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共犯放火燒損蔡文龍、胡火龍車輛兩次之行為(即原判決叁之三㈠㈡,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8 所示),尚未達刑法第175 條第 1項「燒燬」之程度,而皆應論以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已論明如上,原審認均應論以刑法第175 條第1 項之放火燒燬物宅等以外之物罪,即有適用法則之不當。

二、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共犯放火燒損蘇順政車輛之行為(即原判決叁之一㈡,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 所示),原審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75 條第1 項之放火燒燬物宅等以外之物罪,惟起訴書就此部分乃起訴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起訴書第148 頁至第150 頁、第155 頁),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然蘇順政提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前已敘明,原審為有罪判決,即有違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 認起訴法條包含同法第175 條第1 項之罪,與起訴書記載不符,應係誤記。縱或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甲(二)所使用行為結果之字眼為「燒燬」,而於調查後,認應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175 條第1 項之罪。然如前所述,燒燬車輛既遂應係車輛之A 、B 、C 支柱、引擎、底盤等重要部位必其中之一開始獨立燃燒,足以變形,致喪失效能,始足當之。本案蘇順政之自小客車受燒毀損之部位及情形,乃左後煞車燈、右後煞車燈受燒後脫落,但2 個車燈僅部分表面塑膠燈殼軟化滴垂,整體結構尚稱完整,駕駛座車門晴雨窗受燒軟化滴垂、駕駛座及左後乘客座車門烤漆受燒燻黑,後車廂車身表面烤漆受燒燻黑(相關現場照片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卷第173 頁)。蘇順政於警詢時則供稱因當時不瞭解車損多嚴重,故直接請吊車拖去修車廠修理,不知不修理可否正常安全開上路,經修理後仍可繼續使用,目前正常使用(本院更一卷二第166 頁)。於本院審理時,蘇順政又稱當時車子吊到修車廠後,其有試開一下看有無狀況,可以從修車廠廣場開到修車廠升降機位置,其有問車廠的人楊正立,楊正立說可以直接開到烤漆廠(本院更一卷二第175 頁反面)。證人楊正立亦到庭證稱車號00-0000 號這臺車到修車廠時,引擎沒有損壞,結構安全即車架也沒損壞,僅修理主體結構以外之配件,修理後直接開到烤漆廠烤漆,沒修理引擎,因其檢查後發現沒問題,故發動引擎,一啟動電門就可以發動(本院更一卷二第248 頁至第250 頁)。依上所述,可見蘇順政車輛之重要部分均未開始獨立燃燒,達到足以變形至喪失效能之程度,此部分檢察官起訴認係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罪,經原審調查結果,認係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惟此部分上訴至本院後,經本院審理結果,認此犯罪事實未達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燒燬」要件,原審將此部犯罪事實,變更法條適用為刑法第175條第1項,於法自有未合。惟此部分犯罪事實,僅該當刑法第354 條之罪,然告訴人蘇順政因告訴逾期,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已如前述。原審就此部分未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而為被告上開犯罪之有罪判決,具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三、被告黃秋柑、吳永鴻涉犯偽證罪部分,原審認係被告2 人係犯共同教唆偽證罪(原判決叁之七、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8),然被告黃秋柑、吳永鴻,與已判決確定之楊瑞嵩、莊明豪係偽證罪之共同正犯,而無教唆關係存在,詳明如上,原審此部分之認定,亦於法有違。

貳、綜上,檢察官就原判決關於放火燒損蔡文龍、胡火龍車輛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諭知殺人未遂罪,均無理由。至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就放火燒損蔡文龍、胡火龍車輛部分,提起上訴,其中,被告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黃明正4 人,認均應予輕判,就上開被告上訴請求輕判部分,均有理由,本院自應予撤銷改判;另被告黃秋柑則認上開放火燒損蔡文龍、胡火龍車輛部分,認應諭知無罪,為無理由。又被告黃秋柑、吳永鴻就其2人教唆偽證罪部分,提起上訴,亦認應為無罪判決,均無理由。惟原判決就被告黃秋柑上開放火燒損蔡文龍、胡火龍車輛及教唆偽證部分暨被告吳永鴻教唆偽證部分,既有上述違法及不當,此部分自應由本院併予撤銷改判。

丁、量刑之理由本院審酌:被告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告黃明正前雖均否認犯行,然於本院更一審時亦坦白認錯,被告胡火龍車損部分,業經被告黃明正、黃秋柑、王建中、王建翔、葉茂俊與其和解,並給付和解金額完畢,為告訴人胡火龍所稱是(本院更一卷二第151 頁反面、第152 頁),蔡文龍之損害,被告黃秋柑亦與之和解,有和解契約書及被告黃秋柑、黃明正履行和解條件之匯款單據在卷可參(本院更一卷二第192 頁、第233 頁),相信被告等人,均有填補被害人胡火龍、蔡文龍所受損害之誠意,可認被告黃明正、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具有悔意。被告黃秋柑雖填補損害,但矢口否認犯行,飾詞辯解,欲推卸責任,犯後態度難認良善,悔意尚低。被告吳永鴻則自始否認犯行,未見後悔,態度亦屬不佳。毀損器物罪部分,雖然法定刑不高,且均已和解,本應科以較低度之刑度,然依本案犯罪情節觀之,乃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僅因懷疑蔡文龍評鑑不公,即指使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等人燒車,且燒一次不夠,隔了1 個多月,再燒一次才能洩憤,其2 人犯罪動機實無法與一般常見毀損器物罪相較,且因此動機而生放火燒車之犯意,更足以彰顯其2 人暴力之惡性不淺,復以菩薩保佑、金錢回報為指使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犯罪之工具,而隱身於幕後,有計畫地操控人性的弱點,令人為其效力,其所扮演之角色,在共同被告間,自應為最重之刑度。被告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為牟利,甘為黃明正、黃秋柑所用,被告葉茂俊居中傳遞訊息、交付價款,被告王建中、王建翔則下手燒車,雖被告葉茂俊之情節較實際執行燒車者即王建中、王建翔為輕,但葉茂俊之行為已具使黃明正、黃秋柑日後撇清刑責之危險,自難科以輕於被告王建中、王建翔之刑度。另參本件犯罪時間乃凌晨1 點多之半夜,犯罪地點乃被害人住宅之騎樓下,犯罪手法乃放火燒車,足認犯罪情節相當之重,雖車損之程度非鉅,但亦已構成一定程度的住居危險,犯罪所生之危害不輕。又被告黃秋柑、吳永鴻雖非偽證罪之提議者,然共謀偽證之程度甚烈,事後勾串供證之意圖與行為相當明顯,欲使檢察官錯誤起訴,造成法院冤判之目的,更不足取,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難謂輕微,且均屬事後卸責,不願面對承擔責任之表現,其僥倖之心態,縱合於減輕其刑之規定(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實難以易科罰金刑度即得矯正。另參偽證罪已判決確定之莊明豪獲判有期徒刑8 月(累犯),楊瑞嵩有期徒刑7 月之標準,認被告黃秋柑、吳永鴻(累犯)之刑度,均不宜低於楊瑞嵩之刑度。再參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均為高中畢業,本有正當職業,卻不思好好經營,走上歧路,反而運用營運所得,收買人心,從事犯罪,因此,其2 人之正當職業尚不足以在量刑上為有利之認定。被告葉茂俊、王建中本均經營機車修車行,王建翔亦有正當工作,雖教育程度不高,然於犯本案前,均無故意犯罪之前科紀錄,及被告吳永鴻為黃秋柑之員工,可責性較低(但因係累犯,依法必須加重刑度,前已敘明)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至所示之刑,被告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渠等三人與被告黃明正、黃秋柑、吳永鴻,均應個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至所示。

戊、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3 條第3 款,刑法第28條、第354 條、第168 條、第31條第1 項但書、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作成本判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除被告黃明正、黃秋柑、葉茂俊、王建中、王建翔所犯毀損器物罪,及公訴不受理部分均不得上訴外,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168 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所有人及車號│         車輛損壞部位及狀況             │   備註     │
├──┼──────┼────────────────────┼──────┤
│ 1  │  蔡文龍    │ ㈠前擋風玻璃破裂;                     │㈠「相關現場│
│    │00-0000 號自│ ㈡雨刷附近塑膠片及橡膠條燒熔;         │照片及火災原│
│    │小客車      │ ㈢前擋風玻璃下方引擎蓋板金變色;       │因調查報告」│
│    │            │ ㈣儀表板熱氣風箱損壞;                 │卷第126 頁、│
│    │            │ ㈤車頂及右後側車窗附近板金有黑色燻燒痕 │第127 頁、第│
│    │            │   跡;                                 │154 頁至第15│
│    │            │ ㈥後擋風玻璃破裂;                     │6 頁、第158 │
│    │            │ ㈦後車廂(行李箱)蓋板金變色泛白;     │頁、第159 頁│
│    │            │ ㈧後車燈(殼)、後保險桿塑膠外殼除右側 │、本院上更一│
│    │            │   小部分殘存外,餘均燒熔;             │卷第234 頁(│
│    │            │ ㈨車身後半部線組損壞;                 │估價單)。  │
│    │            │ ㈩後車廂CD音響播放器損壞。             │㈡整修花費新│
│    │            │ (車室內乘坐空間無燃燒現象)           │臺幣7 萬元。│
│    │            │                                        │            │
│    │            │                                        │            │
├──┼──────┼────────────────────┼──────┤
│ 2  │  胡火龍    │ ㈠引擎蓋後側板金變色泛白;             │㈠「相關現場│
│    │00-000 號自 │ ㈡右前車輪處板金變色泛白並凹損、破裂; │照片及火災原│
│    │小客車      │ ㈢右前車輪燒破;                       │因調查報告」│
│    │            │ ㈣左側雨刷處凹槽之塑膠片燒失,該處旁前 │卷第126 頁、│
│    │            │   擋風玻璃破裂;                       │第127 頁、第│
│    │            │ ㈤左前輪胎燒破;                       │15 7頁、第15│
│    │            │ ㈥左後側燈殼上半部燒失,附近板金受熱輕 │9 頁至第163 │
│    │            │   微變色呈現白霧色;                   │頁、本院上更│
│    │            │ ㈦前擋風玻璃、車頂、後擋風玻璃及左側車 │一卷第251 頁│
│    │            │   窗板金上有黑色燻燒痕跡;             │反面(郭俊儀│
│    │            │ ㈧車身線組損壞。                       │證詞)      │
│    │            │(車室內乘坐空間與後行李箱內均無燃燒現象│㈡胡火龍以新│
│    │            │ )                                     │臺幣5 萬元賣│
│    │            │                                        │予郭俊儀,郭│
│    │            │                                        │俊儀花費13萬│
│    │            │                                        │餘元整修。  │
└──┴──────┴────────────────────┴──────┘
附表二                                                          
┌──┬──────┬────────────────────┬──────┐
│編號│所有人及車號│         車輛損壞狀況                   │   備註     │
├──┼──────┼────────────────────┼──────┤
│ 1  │  蔡文龍    │ ㈠前擋風玻璃表面受燒燻黑;             │㈠「相關現場│
│    │00-0000 號自│ ㈡雨刷(含雨刷連桿、雨刷片)及下方塑膠 │照片及火災原│
│    │小客車      │   飾板受熱變形;                       │因調查報告」│
│    │            │ ㈢雨刷馬達(含前段線組)損壞;         │卷第215 頁、│
│    │            │ ㈣儀表板風鼓馬達、風箱損壞;           │第231 頁至第│
│    │            │ ㈤車頂表面受燒燻黑。                   │235 頁、第24│
│    │            │(引擎、乘坐空間與後車箱內部均未受火勢影│4 頁至第248 │
│    │            │響)                                    │頁、本院上更│
│    │            │                                        │一卷第235 頁│
│    │            │                                        │(估價單)。│
│    │            │                                        │㈡整修花費新│
│    │            │                                        │臺幣5萬元。 │
├──┼──────┼────────────────────┼──────┤
│ 2  │胡火龍(車主│ ㈠車頂表面受燒燻黑,左車頂飾條損壞;   │㈠「相關現場│
│    │登記人為胡火│ ㈡左後車身表面及左右車燈(殼)受燒焦黑 │照片及火災原│
│    │龍之妻蕭美月│   ,部分烤漆剝落,後車廂內飾條損壞;   │因調查報告」│
│    │)          │ ㈢車後塑膠保險桿部分表面除受燒焦黑外, │卷第214 頁、│
│    │00-0000 號自│   遭燒穿1個洞,後圍板內飾板損壞;      │第228 頁至第│
│    │小客車      │ ㈣後擋風玻璃受燒燻黑;                 │23 1頁、第24│
│    │            │ ㈤部分線路損壞。                       │1 頁至第244 │
│    │            │(引擎、乘坐空間、後車廂內部均未受火勢影│頁、本院上更│
│    │            │響)                                    │一卷第242 頁│
│    │            │                                        │(估價單)。│
│    │            │                                        │㈡整修花費新│
│    │            │                                        │臺幣3 萬6 千│
│    │            │                                        │4 百元。    │
└──┴──────┴────────────────────┴──────┘
附表三
┌─┬───────┬─────────────────┬────────┐
│編│   通話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證據所在位置  │
│號│              │                                  │                │
├─┼───────┼─────────────────┼────────┤
│1 │98年10月10日  │莊明豪(A):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卷三第 │
│  │02時59分42秒  │吳永鴻(B):0000-000-000【受話】 │3頁至第5頁。    │
│  │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B:嘿啊。我是按算(台語,意為打算 │                │
│  │              │   )…按算明天。                 │                │
│  │              │A:明天嗎?                       │                │
│  │              │B:ㄟ,我是想說你在睡了,就不敢跟 │                │
│  │              │   你說,我是想說很晚了。         │                │
│  │              │A:你也是要跟她講啊,說叫她明天是 │                │
│  │              │   要下午…。                     │                │
│  │              │B:我是怕說太晚了,要跟你說,清早 │                │
│  │              │   再跟你說。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A:我們也是還要講那個呢。         │                │
│  │              │B:ㄟ,要講什麼?                 │                │
│  │              │A:我們也是要看要怎麼講,因為我在 │                │
│  │              │   想…我在想那個…               │                │
│  │              │B:萬一…我是說早一點講,萬一如果 │                │
│  │              │   有狀況的時候,就照這樣走就對了 │                │
│  │              │   。                             │                │
│  │              │A:對啦…                         │                │
│  │              │B:「牙齒」的方面就不重要了。     │                │
│  │              │A:問題就是說,如果你要套(台語音 │                │
│  │              │   譯,意即「解」)的時候,你要看 │                │
│  │              │   說要怎麼講啊,你聽的懂嗎?因為 │                │
│  │              │   …                             │                │
│  │              │B:我知道啦。                     │                │
│  │              │A:因為那天在那裡,人家就有跟我們 │                │
│  │              │   交待二點了,這二個部分就是…就 │                │
│  │              │   是檢舉那個…                   │                │
│  │              │B:叫他要注意啊。                 │                │
│  │              │A:嘿啊。                         │                │
│  │              │B:講她愛聽的,就是她在講那種。   │                │
│  │              │A:說她愛聽的,那不能…不能說…事 │                │
│  │              │   實就是…就怎樣你要講啊。你能不 │                │
│  │              │   說全部都要推給人家,你這樣說… │                │
│  │              │   (笑)                         │                │
│  │              │B:阿你要約明天嘛,喔?約明天好了 │                │
│  │              │   。                             │                │
│  │              │A:約明天要…要                   │                │
│  │              │B:下午一些。                     │                │
│  │              │A:明天…今天就對了,今天下午就對 │                │
│  │              │   了?                           │                │
│  │              │B:下午一些啦。                   │                │
│  │              │A:幾點?                         │                │
│  │              │B:ㄟ…我明天也是要過來這裡跟她拿 │                │
│  │              │   ,嘿啊。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B:我五點半以後才有空,因為我四點 │                │
│  │              │   …四點多餵狗啊,嘿啊。         │                │
│  │              │A:阿餵到快五點?                 │                │
│  │              │B:你太早,我怕說她還沒起來,我也 │                │
│  │              │   不能過來跟她拿,不然我過去也沒 │                │
│  │              │   有用,我就要走二趟。           │                │
│  │              │A:嗯。                           │                │
│  │              │B:嘿啊,我等她起來,我過來跟她拿 │                │
│  │              │   。                             │                │
│  │              │A:不然我約明天晚上六點啦。我叫他 │                │
│  │              │   明天晚上六點。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A:阿你如果有狀況,有狀況你要馬上 │                │
│  │              │   和我聯絡喔。                   │                │
│  │              │B: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知 │                │
│  │              │   道,喔,喔,喔。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2 │98年10月10日  │莊明豪(A):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卷三第 │
│  │17時52分53秒  │吳永鴻(B):0000-000-000【受話】 │6頁             │
│  │              ├─────────────────┤                │
│  │              │A:喂,你不是約六點嗎?           │                │
│  │              │B:對啊,我現在過來「屋主」這裡了 │                │
│  │              │   ,阿她還不在啊。               │                │
│  │              │A:嗯。                           │                │
│  │              │B:我要去哪裡找那種?抓狗阿,不我 │                │
│  │              │   要怎麼去?                     │                │
│  │              │A:(沈默幾秒)阿你沒有…         │                │
│  │              │B:阿她昨天就沒有交待我阿,我就… │                │
│  │              │   阿我們裡面就不敢打電話給她。   │                │
│  │              │A:阿你沒…你沒聯絡她喔?         │                │
│  │              │B:她現在電話中,她等一下應該會過 │                │
│  │              │   來吧,我是還在這邊等。         │                │
│  │              │A:阿是在「隔」(台語)啥?       │                │
│  │              │B:我現在過來公司了,四點就過來公 │                │
│  │              │   司了。                         │                │
│  │              │A:ㄟㄟㄟ。                       │                │
│  │              │B:過來…(停頓)…在…在「屋主」 │                │
│  │              │   這裡了。                       │                │
├─┼───────┼─────────────────┼────────┤
│3 │98年10月10日  │莊明豪(A):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卷三第 │
│  │18時13分14秒  │吳永鴻(B):0000-000-000【受話】 │7頁             │
│  │              ├─────────────────┤                │
│  │              │A:阿現在怎樣?                   │                │
│  │              │B:叫他們裡面在和她聯絡。         │                │
│  │              │A:還在聯絡?                     │                │
│  │              │B:嘿啊,她都還沒接電話,可能在忙 │                │
│  │              │   什麼吧。                       │                │
│  │              │A:喔。                           │                │
│  │              │B:她大概忘記了,因為說有跟她講啊 │                │
│  │              │   。                             │                │
├─┼───────┼─────────────────┼────────┤
│4 │98年10月10日  │莊明豪(A):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卷三第7│
│  │18時38分59秒  │吳永鴻(B):0000-000-000【受話】 │頁至第8頁       │
│  │              ├─────────────────┤                │
│  │              │B:阿她還沒有回來呢。             │                │
│  │              │A:喔,怎麼還沒回來?             │                │
│  │              │B:嘿啊。                         │                │
│  │              │A:阿?                           │                │
│  │              │B:「屋主」啊,我在這等呢,也不敢 │                │
│  │              │   走。                           │                │
│  │              │A:你…你…阿你不是有辦法處理,阿 │                │
│  │              │   …你沒有…跟那個…跟「琴仔」講 │                │
│  │              │   ?                             │                │
│  │              │B:有啊,阿她有跟她講,她就忘記了 │                │
│  │              │   ,就「ㄆㄧㄨ」出去了。         │                │
│  │              │A:對啊,阿那個…                 │                │
│  │              │B:阿「ㄆㄧㄨ」出去,我們…我們… │                │
│  │              │   我今天就…我四點就作傻瓜了,就 │                │
│  │              │   等到現在。                     │                │
│  │              │A:你是還要等多久?那個司機還在這 │                │
│  │              │   邊繼續等下去,錢也一直在算這樣 │                │
│  │              │   。                             │                │
│  │              │B:叫他再等一下,我問看看到底是怎 │                │
│  │              │   樣,喔。                       │                │
├─┼───────┼─────────────────┼────────┤
│5 │98年10月10日  │吳永鴻(B):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 卷三第│
│  │19時03分11秒  │莊明豪(A):0000-000-000【受話】 │8 頁            │
│  │              ├─────────────────┤                │
│  │              │A:喂。                           │                │
│  │              │B:要回來了。                     │                │
│  │              │A:阿?                           │                │
│  │              │B:我回來了,我馬上過去。         │                │
│  │              │A:阿?                           │                │
│  │              │B:她要回來了,我馬上要過去了。   │                │
│  │              │A:要多久啊?                     │                │
│  │              │B:我馬上要過去了。我等…回來,我 │                │
│  │              │   馬上要過去了。                 │                │
│  │              │A:你是有聯絡…跟她聯絡上?       │                │
│  │              │B:有啦,她要回來了,她快到了。   │                │
├─┼───────┼─────────────────┼────────┤
│6 │98年10月10日  │莊明豪(A):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卷三第 │
│  │19時35分09秒  │吳永鴻(B):0000-000-000【受話】 │9頁             │
│  │              ├─────────────────┤                │
│  │              │B:在開車了。                     │                │
│  │              │A:你在哪裡?                     │                │
│  │              │B:在開車了。                     │                │
│  │              │A:到哪裡了?                     │                │
│  │              │(莊明豪電話背景音似有一男子催促聲│                │
│  │              │  )                              │                │
│  │              │B:在開車了,○○興啦,○○興啦。 │                │
│  │              │A:快一點啦,等一下哦,你等一下哦 │                │
│  │              │   。                             │                │
│  │              │(電話轉交某男,代號C)           │                │
│  │              │C:ㄟ。                           │                │
│  │              │B:在開車了啦。                   │                │
│  │              │C:啊?                           │                │
│  │              │B:在開車了啦。                   │                │
│  │              │C:是你…你出來了嗎?             │                │
│  │              │B:嘿啦。                         │                │
│  │              │C:喔,好啦,好啦。               │                │
├─┼───────┼─────────────────┼────────┤
│7 │98年10月10日  │莊明豪(A):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卷第9至│
│  │19時55分56秒  │吳永鴻(B):0000-000-000【受話】 │10頁            │
│  │              ├─────────────────┤                │
│  │              │B:到了,到麻豆圓環了。           │                │
│  │              │A:阿?                           │                │
│  │              │B:到麻豆圓環了。                 │                │
│  │              │A:到圓環了,阿你要到哪裡?你要在 │                │
│  │              │   哪裡?                         │                │
│  │              │B:看你們啊。                     │                │
│  │              │A:對啊,你也是…你現在也是要看在 │                │
│  │              │   哪裡啊。                       │                │
│  │              │B:這裡我有沒很熟。               │                │
│  │              │A:阿?                           │                │
│  │              │B:這裡我也沒很熟。               │                │
│  │              │A:在哪裡?                       │                │
│  │              │B:我不知道。                     │                │
│  │              │A:全家啦,全家啦,一樣全家這裡啦 │                │
│  │              │   ,我們再…我們見面再講啦,喔, │                │
│  │              │   差不多多久?                   │                │
│  │              │B:我在圓環啊,在麻豆圓環啊。     │                │
│  │              │A:圓環嗎?                       │                │
│  │              │B:ㄟ。                           │                │
│  │              │A:再五分鐘就到了。               │                │
│  │              │B:候,候。                       │                │
│  │              │A:嘿啊,我們出來等你啦。         │                │
│  │              │B:候,候。                       │                │
├─┼───────┼─────────────────┼────────┤
│8 │98年10月11日  │莊明豪(A):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 卷三第│
│  │00時55分28秒  │吳永鴻(B):0000-000-000【受話】 │10頁至第18頁    │
│  │              ├─────────────────┤                │
│  │              │A:我的部分,不然我先出面好了。你 │                │
│  │              │   聽得我說的意思嗎?我先出面去… │                │
│  │              │   這樣…                         │                │
│  │              │B:ㄟ?                           │                │
│  │              │A:這樣…你看這樣好嗎?           │                │
│  │              │B:我剛才是…因為她就在那邊唸啦, │                │
│  │              │   唸說…                         │                │
│  │              │A:ㄟㄟ。                         │                │
│  │              │B:阿嵩就說十年啦。               │                │
│  │              │A:說啥?                         │                │
│  │              │B:阿嵩就說十年啦。               │                │
│  │              │A:ㄟㄟ。                         │                │
│  │              │B:嘿啊,因為剛才在說的時候,我說 │                │
│  │              │   …你…我…說你也是跟他去高雄啦 │                │
│  │              │   。                             │                │
│  │              │A:嗯嗯。                         │                │
│  │              │B:跟的死死的,你也是不放心,聽說 │                │
│  │              │   他又…因為她現在變成說對你比較 │                │
│  │              │   信任,你聽得懂嗎?             │                │
│  │              │A:ㄟㄟ。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B:我故意說你有下去啦,你沒下去我 │                │
│  │              │   們知道嘛,我說你故意下去看他有 │                │
│  │              │   沒有在用牙齒,這樣啦。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A:嘿啦嘿啦,我的意思是說,他現在 │                │
│  │              │   他的情形是這樣的話,乾脆我先出 │                │
│  │              │   面的情形下,有沒有,變成說…他 │                │
│  │              │   …他也沒辦法那個的情形下,你聽 │                │
│  │              │   得懂嗎?他沒出面也不行了,對不 │                │
│  │              │   對?                           │                │
│  │              │B:阿你…這樣變成說…她現在就…她 │                │
│  │              │   變成說剛才在說的那個…         │                │
│  │              │A:嗯。                           │                │
│  │              │B:她就說二,他就說三,人家又卡死 │                │
│  │              │   在那裡。                       │                │
│  │              │A:嗯嗯。                         │                │
│  │              │B:這樣啦!因為太多她會怕啦!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A:我說給你聽,你現在的情形,不知 │                │
│  │              │   道是…如果啦,你現在…他說的情 │                │
│  │              │   形下,你們短時間內有沒有辦法和 │                │
│  │              │   他配合,你聽得懂我說的意思嗎? │                │
│  │              │B:嗯。                           │                │
│  │              │A:你就變成說他說二或三,你們「屋 │                │
│  │              │   主」怎麼會想那麼多啦,你就先給 │                │
│  │              │   他配合,到時他「縮」的時候,一 │                │
│  │              │   樣啊,你就一樣那個進行的部分, │                │
│  │              │   官司還在進行的部分,一樣這樣給 │                │
│  │              │   他。阿如果…如果說就是說告一個 │                │
│  │              │   段落的時候,我們來說啦,時間在 │                │
│  │              │   變,你聽得懂嗎?景氣也在變,每 │                │
│  │              │   樣都會變啦,你聽得懂嗎?不過我 │                │
│  │              │   們答應她的部分…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B:ㄟ,阿但是你現在如果要去,你就 │                │
│  │              │   會讓他先押去了。               │                │
│  │              │A:要不然要怎樣?                 │                │
│  │              │B:你也是要等到他出面啊,你也是在 │                │
│  │              │   裡面等啊。                     │                │
│  │              │A:我說給你聽啦,等他要出面的時候 │                │
│  │              │   ,他心裡就一個…他心裡就一個那 │                │
│  │              │   個在那裡,嗯…本來這個事情就是 │                │
│  │              │   要我出面,我如果沒出面也是卡住 │                │
│  │              │   ,你聽得懂嗎?阿變成說我出面的 │                │
│  │              │   時候,就把他牽制住了,你聽得懂 │                │
│  │              │   嗎?                           │                │
│  │              │B:阿你…                         │                │
│  │              │A:我出面的時候,變成說,我說的部 │                │
│  │              │   分,你們不知道怎樣嘛,你們都不 │                │
│  │              │   知道怎樣的時候,他會想要知道, │                │
│  │              │   他就會想要出面,他就會想要了解 │                │
│  │              │   嘛,對嗎?喔。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A:對嗎?讓他知道我原本就打要出去 │                │
│  │              │   ,那是因為你在做牙齒被「錢」( │                │
│  │              │   台語,意為拖延)到,就是要讓他 │                │
│  │              │   知道,這樣。                   │                │
│  │              │B:這樣…這樣…星期一,好不好?   │                │
│  │              │A:星期一嗎?                     │                │
│  │              │B:嘿啊,怕說…那些律師什麼的都休 │                │
│  │              │   息了。                         │                │
│  │              │A:好好。                         │                │
│  │              │B:也是要有人給你陪同啊。         │                │
│  │              │A:星期一啦,那我現在給他…       │                │
│  │              │B:我明天才大致上…她現在在睡了嘛 │                │
│  │              │   ,我再大致上和她談一下。       │                │
│  │              │A:ㄟ,你跟她說一下,你跟她說,我 │                │
│  │              │   的意思是說,不然我先出面好了, │                │
│  │              │   因為…                         │                │
│  │              │B:候候候。                       │                │
│  │              │A:一方面可以牽制住,一方面我也不 │                │
│  │              │   用在那邊…。                   │                │
│  │              │B:因為我說給你聽,因為她星期一要 │                │
│  │              │   拿…她…她少爺的…的那種…那種 │                │
│  │              │   寫的出來給我們看這樣。         │                │
│  │              │A:少爺什麼?                     │                │
│  │              │B:她少爺寫的那些啦,資料啦。     │                │
│  │              │A:ㄛㄛㄛ。要拿…好啊好啊。       │                │
│  │              │B:她看完後再打算啦。             │                │
│  │              │A:嘿啊,嘿啊,好啊,好啊。       │                │
│  │              │B:你也是要先「影」(台語,意為看 │                │
│  │              │   )一下,原則上我先告訴她。     │                │
│  │              │A:ㄟㄟ,好。                     │                │
│  │              │B:沒差到這二、三天啦,候。       │                │
│  │              │A:我跟你說啦,我再另外跟你說啦, │                │
│  │              │   你說錢項的時候啦,有沒有。     │                │
│  │              │B:ㄟ。                           │                │
│  │              │A:我說給你聽啦,我就先進去,你就 │                │
│  │              │   先拿給我帶進去,阿你說的部分有 │                │
│  │              │   沒有,若沒法度,我說給你聽啦, │                │
│  │              │   不然不如這樣,候。             │                │
│  │              │B:ㄟ。                           │                │
│  │              │A:你就那些都「ㄏㄟ耶」啦,都…都 │                │
│  │              │   …你就說「80」的情形下,就「80 │                │
│  │              │   」全部都放著,你聽得懂嗎?     │                │
│  │              │B:ㄟ。                           │                │
│  │              │A:可以的會,你每個月再寄那個…寄 │                │
│  │              │   …寄幾千,寄5千好不好?        │                │
│  │              │B:ㄟ。                           │                │
│  │              │A:寄5千進去給我花,這樣啦,這樣就│                │
│  │              │   好了。阿剩下的,「80」的部分, │                │
│  │              │   你如果真的沒有辦法,沒關係,給 │                │
│  │              │   你們時間,給你們ㄟ,也沒差阿, │                │
│  │              │   我出來再拿也沒差阿。           │                │
│  │              │B:看你阿,看你的意思啦。         │                │
│  │              │A:嘿啊,你就說這樣啊。           │                │
│  │              │B:我跟你說,她剛才有在說…       │                │
│  │              │A:ㄟㄟ。                         │                │
│  │              │B:她說…因為我說…我剛才跟她說你 │                │
│  │              │   …你跟下去看他到底有沒有在用牙 │                │
│  │              │   齒。                           │                │
│  │              │A:ㄟ。                           │                │
│  │              │B:我騙她的,現在意思是說,如果沒 │                │
│  │              │   有,你就要翻臉了,你就自己要出 │                │
│  │              │   面了,我有先跟她說了。         │                │
│  │              │A:不過我說…                     │                │
│  │              │B:她現在的意思是說,欠你一個人情 │                │
│  │              │   ,我說沒關係,我們該答應人家的 │                │
│  │              │   就答應人家。                   │                │
│  │              │A:我說給你聽啦,如果我…         │                │
│  │              │B:該怎樣她會再謝謝你,這樣啦。   │                │
│  │              │A:你若是…你若是…如果說是這樣的 │                │
│  │              │   話,我就…我就…我就想說我出來 │                │
│  │              │   再拿的話也沒關係。你聽得懂嗎? │                │
│  │              │   整條再給我也沒有關係。         │                │
│  │              │B:你如果交待,我一定每個月去幫你 │                │
│  │              │   拿,去給你會,去看你的。       │                │
│  │              │A:嘿啊,還有一種情形就是,我還有 │                │
│  │              │   一個條件,就是我出來啦…       │                │
│  │              │B:工作?                         │                │
│  │              │A:你要負責給我一個工作,因為我講 │                │
│  │              │   給你聽,我這樣的情形下,我也不 │                │
│  │              │   能一直這樣下去,你聽得懂嗎?所 │                │
│  │              │   以我想說你如果有辦法,我出來的 │                │
│  │              │   時候…                         │                │
│  │              │B:你如果可以這樣想,是最好,她也 │                │
│  │              │   有那個意思。                   │                │
│  │              │A:你聽得懂嗎?你就是看有沒有辦法 │                │
│  │              │   安排一個固定安穩、穩定的工作給 │                │
│  │              │   我,阿錢也不用多啦,就差不多人 │                │
│  │              │   家說的一般生活,差不多在三萬元 │                │
│  │              │   這樣的情形。                   │                │
│  │              │B:對啦,差不多三萬元。           │                │
│  │              │A:差不多三萬元的那個薪水,有沒有 │                │
│  │              │   ?都會接受啦。                 │                │
│  │              │B:開車你會開吧?                 │                │
│  │              │A:我就跟你說我在跑車,我就大牌的 │                │
│  │              │   ,你聽得懂嗎?                 │                │
│  │              │B:那和我一樣啊。                 │                │
│  │              │A:我在跑「拖拉庫」(台語,意為卡 │                │
│  │              │   車)的啊。                     │                │
│  │              │B:我們這邊司機隨便也都可以。     │                │
│  │              │A:對啊,你聽得懂嗎?阿我所講的意 │                │
│  │              │   思,你今天如果說沒辦法,錢項沒 │                │
│  │              │   辦法,阿其實沒辦法也沒關係,你 │                │
│  │              │   聽得懂嗎?你在這段時間你拿什麼 │                │
│  │              │   ,我在裡面…                   │                │
│  │              │B:你在裡面夠用就好了。           │                │
│  │              │A:嘿啊,我在裡面的情形下,你每個 │                │
│  │              │   月寄給我用的,可以讓我在裡面吃 │                │
│  │              │   熱吃冷這樣,你聽得懂嗎?不要困 │                │
│  │              │   擾到這樣…                     │                │
│  │              │B:對。                           │                │
│  │              │A:這樣我是都可以接受啦。阿你如果 │                │
│  │              │   整條整條的情形下,我出來再拿這 │                │
│  │              │   樣子啦。                       │                │
│  │              │B:這個我明天給你答案,好不好?   │                │
│  │              │A:嘿啊,你跟她說啊,看她意思怎樣 │                │
│  │              │   ,這樣,喔?                   │                │
│  │              │B:她一定是沒問題的啦。           │                │
├─┼───────┼─────────────────┼────────┤
│9 │98年10月11日  │莊明豪(A):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卷三第 │
│  │04時33分03秒  │吳永鴻(B):0000-000-000【受話】 │19頁至第20頁    │
│  │              ├─────────────────┤                │
│  │              │A:沒哩啦,你下班有沒有什麼事?   │                │
│  │              │B:沒勒。                         │                │
│  │              │A:沒喔?阿我…我有一件事情要麻煩 │                │
│  │              │   你。                           │                │
│  │              │B:好,請說。                     │                │
│  │              │A:你…我之前有向人家借…借錢,你 │                │
│  │              │   聽得懂嗎?阿借一條…借一千塊啦 │                │
│  │              │   ,之前有向人家借一千塊啦,你聽 │                │
│  │              │   得懂嗎?人家在要啦。           │                │
│  │              │B:ㄏ。                           │                │
│  │              │A:阿你下班…你有沒有辦法?我過去 │                │
│  │              │   拿還是怎麼樣。還是我叫他們過去 │                │
│  │              │   拿就好了。                     │                │
│  │              │B:好,我拿過去給你沒關係啊。     │                │
│  │              │A:喔,你要拿來給我嗎?           │                │
│  │              │B:嘿啊。                         │                │
│  │              │A:因為…(笑)因為那個朋友也是住 │                │
│  │              │   在○○,嘿啊。                 │                │
│  │              │B:喔,這樣他要來拿還是…         │                │
│  │              │A:嘿啊,我是想說如果方便的話…   │                │
│  │              │B:不然你過來拿好了。             │                │
│  │              │A:好好好,我下班再打給你。       │                │
├─┼───────┼─────────────────┼────────┤
│10│98年10月11日  │吳永鴻(B):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卷三第 │
│  │07時09分23秒  │莊明豪(A):0000-000-000【受話】 │20頁            │
│  │              ├─────────────────┤                │
│  │              │A:喂,還沒忙完嗎?               │                │
│  │              │B:沒關係啊,你可以過來啊。       │                │
│  │              │A:我過去嗎?                     │                │
│  │              │B:ㄟ,你不是要拿來這裡給人家嗎? │                │
│  │              │A:嘿啊…嘿啊嘿啊嘿啊,因為我朋友 │                │
│  │              │   …我朋友等一下要上班啦。       │                │
│  │              │B:阿不然你現在馬上過來啊。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A:我過去好了。                   │                │
│  │              │B:你就過到對面那家全家那裡再打給 │                │
│  │              │   我,好不好?                   │                │
│  │              │A:好好。                         │                │
│  │              │B:我們這邊轉角處有一間全家,你知 │                │
│  │              │   不知道,「強強滾」旁邊。       │                │
│  │              │A: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你們那邊的 │                │
│  │              │   路口那裡。                     │                │
│  │              │B:你到那裡後打給我,我馬上出去。 │                │
├─┼───────┼─────────────────┼────────┤
│11│98年10月11日  │莊明豪(A):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 卷三第│
│  │07時40分12秒  │吳永鴻(B):0000-000-000【受話】 │20頁            │
│  │              ├─────────────────┤                │
│  │              │A:我們到了。                     │                │
│  │              │B:喔,好。                       │                │
├─┼───────┼─────────────────┼────────┤
│12│98年10月12日  │楊瑞嵩(B):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卷三第 │
│  │15時29分24秒  │莊明豪(A):0000-000-000【受話】 │26頁、第29頁    │
│  │              ├─────────────────┤                │
│  │              │B:我回來有沒有?計程車錢是不是3千│                │
│  │              │   ,阿你是不是3千,阿丟掉1千,我 │                │
│  │              │   又拿給他是3千。                │                │
│  │              │A:怎麼會丟掉1千?                │                │
│  │              │B:就跟你說那天的錢,真的,我不會 │                │
│  │              │   騙你。那天的錢,那我「匿桑」( │                │
│  │              │   台語)也知道抽起來就沒那麼多錢 │                │
│  │              │   ,喔,這樣就1萬去了。          │                │
│  │              │A:嗯嗯。                         │                │
│  │              │B:阿1萬去我又還我姑仔,說真的,如│                │
│  │              │   果不是硬和人家「喬」,連做牙齒 │                │
│  │              │   都沒錢啦。                     │                │
│  │              │A:嗯。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B:我就跟你說那時候…我就跟你說那 │                │
│  │              │   時候…你就怕她說麻煩,不然那時 │                │
│  │              │   候如果說要跟她拿這拿這有沒有? │                │
│  │              │A:嗯嗯嗯。                       │                │
│  │              │B:拿2萬,2、3萬有沒有?          │                │
│  │              │A:嗯。                           │                │
│  │              │B:她也絕對…牙齒根咬著她也是會這 │                │
│  │              │   樣做啦,這樣講比較快啦,但是你 │                │
│  │              │   講的…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13│98年10月12日  │莊明豪(A):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卷三第3│
│  │21時08分29秒  │鄭富美(B):0000-000-000【受話】 │2頁             │
│  │              ├─────────────────┤                │
│  │              │簡訊:姐,我是朋友找我一起去處理事│                │
│  │              │      情,但找不著人直接在他人家裡│                │
│  │              │      把車給燒了,委託人現要我們出│                │
│  │              │      面承擔,但安家費會照給只要把│                │
│  │              │      全部擔下別牽連到他即可。    │                │
├─┼───────┼─────────────────┼────────┤
│14│98年10月12日  │鄭富美(B):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卷三第 │
│  │21時35分05秒  │莊明豪(A):0000-000-000【受話】 │32頁            │
│  │              ├─────────────────┤                │
│  │              │簡訊:對方給你的安家費足夠你在裡面│                │
│  │              │      使用嗎?記得要跟對方先拿。  │                │
├─┼───────┼─────────────────┼────────┤
│15│98年10月14日  │吳永鴻(B):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卷三第3│
│  │08時27分35秒  │莊明豪(A):0000-000-000【受話】 │4頁至35頁、第36 │
│  │              ├─────────────────┤至37頁、第39至40│
│  │              │B:你那資料喔…                   │頁              │
│  │              │A:喔,資料怎樣?                 │                │
│  │              │B:說…不能公開啦。               │                │
│  │              │A:對啊,本來就是阿,本來就不能公 │                │
│  │              │   開了。                         │                │
│  │              │B:阿他…他說…就…都…你那部分都 │                │
│  │              │   沒有講什麼啦。                 │                │
│  │              │A:我的部分?對啦,問題是…       │                │
│  │              │B:就是去那邊,就是這樣而已啦。   │                │
│  │              │A:我是…我不是要知道他說我的部分 │                │
│  │              │    ,我是要知道他說我們要做的程度│                │
│  │              │   是怎樣?你聽得懂嗎?           │                │
│  │              │B:就打,潑,這樣而已。           │                │
│  │              │A:打算他打,阿潑,這樣喔。       │                │
│  │              │B:嘿,潑…他沒有打啦,只有噴漆而 │                │
│  │              │   已啦。                         │                │
│  │              │A:(沈默)對啦,喔,他就說他沒有 │                │
│  │              │   去打…去動到車,他只單純去噴漆 │                │
│  │              │   ?                             │                │
│  │              │B:說阿嵩叫他去噴漆,這樣而已啦。 │                │
│  │              │A:ㄟㄟㄟ。                       │                │
│  │              │B:嘿啦。                         │                │
│  │              │A:阿打…打算是…                 │                │
│  │              │B:阿她有安排今天…要讓你進去呢。 │                │
│  │              │A:今天喔。                       │                │
│  │              │B:ㄟ。                           │                │
│  │              │A:(笑)怎麼突然…               │                │
│  │              │B:她昨天就有跟我說了,她昨天出來 │                │
│  │              │   ,因為…算也有去找那個律師有沒 │                │
│  │              │   有。                           │                │
│  │              │A:嗯嗯。                         │                │
│  │              │B:我們…我們都很站在我們這一邊的 │                │
│  │              │   律師,那時候他有安排…他是…他 │                │
│  │              │   到時要處理阿嵩的。             │                │
│  │              │A:嗯嗯嗯。                       │                │
│  │              │B:他現在就有…就是…他有叫另外一 │                │
│  │              │   個律師,你比較不需要嘛。       │                │
│  │              │A:嗯。                           │                │
│  │              │B:她有叫另外一個律師要陪你去啦。 │                │
│  │              │A:嗯。                           │                │
│  │              │B:嘿啦,同樣我們請的,現在就是說 │                │
│  │              │   去到那裡,你這部分應該…他是說 │                │
│  │              │   交保的可能性很大啦。           │                │
│  │              │A:嗯。                           │                │
│  │              │B:嘿啦,昨天我們董仔的意思,就是 │                │
│  │              │   說如果當庭可以那種,就要馬上交 │                │
│  │              │   保出來,這樣。                 │                │
│  │              │A:嗯嗯。                         │                │
│  │              │B:嘿啦。                         │                │
│  │              │A:怎麼突然說今天?               │                │
│  │              │B:她就昨天12點多回來才跟我講啊。 │                │
│  │              │A:嗯。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A:嘿啦,我是沒有什麼問題啦,我是 │                │
│  │              │   說你昨天…你昨天…我昨天去跟你 │                │
│  │              │   拿錢,回來就都沒有出門了,你聽 │                │
│  │              │   得懂嗎?呵呵呵…               │                │
│  │              │B:她是約3點多啦。                │                │
│  │              │A:3點多喔?                      │                │
│  │              │B:嘿啦。                         │                │
│  │              │A:這樣喔,我是說…我是說星期五啦 │                │
│  │              │   ,你跟她說星期五啦,因為你突然 │                │
│  │              │   跟我說的情形下,有沒有,變成說 │                │
│  │              │   我都沒有出門也沒有那個的情形下 │                │
│  │              │   ,你打來,我也剛睡起來而已。   │                │
│  │              │B:哭夭,她又早上才交代我。       │                │
│  │              │A:星期五其實我去,我去有沒有,我 │                │
│  │              │   也不用…我也沒…我也不用說什麼 │                │
│  │              │   ,最基本的,他問一問這樣而已啦 │                │
│  │              │   ,你聽得懂嗎?你如果說要找律師 │                │
│  │              │   ,要陪我去,是來找沒有關係,是 │                │
│  │              │   說我的部分其實是不用律師的,你 │                │
│  │              │   聽得懂嗎?是說你如果說需要律師 │                │
│  │              │   …                             │                │
│  │              │B:沒有,她的意思怕你被拗去,所以 │                │
│  │              │   她說…                         │                │
│  │              │A:不會啦。                       │                │
│  │              │B:我跟你說,去那裡,馬上去,馬上 │                │
│  │              │   做完,馬上去簡易法庭的時候。   │                │
│  │              │A:ㄟㄟㄟ。                       │                │
│  │              │B:他如果馬上可以交保,她就馬上要 │                │
│  │              │   幫你辦了。                     │                │
│  │              │A:你是說現在要過去○○分局嗎?   │                │
│  │              │B:沒有沒有沒有,我們3點要過去律師│                │
│  │              │   那邊。                         │                │
│  │              │A:過去律師那邊?                 │                │
│  │              │B:ㄟ,阿一個律師陪我們去。       │                │
│  │              │A:過去…○○分局這樣喔?         │                │
│  │              │B:ㄟ,阿也是…看凸仔有沒有時間, │                │
│  │              │   叫他去簽一個…算叫這個人是我們 │                │
│  │              │   請的。                         │                │
│  │              │A:ㄟㄟ。                         │                │
│  │              │B:請這個律師幫你辯護的嘛。       │                │
│  │              │A:嗯嗯嗯。                       │                │
│  │              │B:再來就…律師的作用就是說…你隨 │                │
│  │              │   時有狀況,她隨時會知道。       │                │
│  │              │A:隨時有狀況她隨時會…           │                │
│  │              │B:知道,阿隨時看我們要怎麼處理, │                │
│  │              │   這樣。                         │                │
│  │              │A:嗯嗯。                         │                │
│  │              │B:阿要交保,她就可以隨時交保,這 │                │
│  │              │   樣。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B:說今天要…要進去啦,不要太那個 │                │
│  │              │   啦,候,做你們該做的工作就好了 │                │
│  │              │   ,不要隨便加油添醋,這樣。     │                │
│  │              │A:我知道。                       │                │
│  │              │B:阿簡單就好了,這樣啦。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B:你現在就是,你該當做的,我該當 │                │
│  │              │   處理的,我處理,候,阿你該當做 │                │
│  │              │   事情做好,不要亂來就好了。     │                │
│  │              │A:嗯嗯。                         │                │
│  │              │B:這樣啦,所以約好了,那邊也約好 │                │
│  │              │   ,那邊也約好了,她才告訴我,我 │                │
│  │              │   才昨晚馬上打給你要跟你說,我就 │                │
│  │              │   想說你說回去就要睡了,就沒打給 │                │
│  │              │   你了。                         │                │
│  │              │A:嘿啊,嘿啊,不然你給她打打看, │                │
│  │              │   阿我來辦…辦我的事情辦一辦,看 │                │
│  │              │   她說怎樣,你馬上跟我說,如果說 │                │
│  │              │   今天就今天,不然要怎麼樣,如果 │                │
│  │              │   不能轉圜就今天啊。             │                │
│  │              │B:好啊。                         │                │
│  │              │A:你馬上問問看。                 │                │
│  │              │B:我馬上問她看看,叫她打打看。   │                │
├─┼───────┼─────────────────┼────────┤
│16│98年10月14日  │莊明豪(A):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卷三第 │
│  │08時37分15秒  │吳永鴻(B):0000-000-000【受話】 │40頁            │
│  │              ├─────────────────┤                │
│  │              │A:喂,你要帶進的那個有準備?     │                │
│  │              │B:我知道,有啦,就是…就是昨天就 │                │
│  │              │   跟我交代了。                   │                │
│  │              │A:是,是。                       │                │
│  │              │B:是啊。                         │                │
│  │              │A:你…要帶進的錢,你要給我準備喔 │                │
│  │              │   。                             │                │
│  │              │B:有啦,已經準備帶在身上了。     │                │
│  │              │A:喔,好啦。                     │                │
│  │              │B:對啊。                         │                │
│  │              │A:喔,我去辦我的事情了,你要聯絡 │                │
│  │              │   一下看怎樣。                   │                │
│  │              │B:我知道,喔,喔。               │                │
├─┼───────┼─────────────────┼────────┤
│17│98年10月14日  │吳永鴻(B):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卷三第 │
│  │13時21分50秒  │莊明豪(A):0000-000-000【受話】 │52頁            │
│  │              ├─────────────────┤                │
│  │              │A:喂。                           │                │
│  │              │B:我在外面。                     │                │
│  │              │A:你在全家那裡嗎?               │                │
│  │              │B:ㄟ。                           │                │
│  │              │A:我出來我出來,我出來帶你。     │                │
│  │              │B:候。                           │                │
│  │              │A:好。                           │                │
├─┼───────┼─────────────────┼────────┤
│18│98年10月14日  │莊明豪(A):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卷三第5│
│  │13時23分14秒  │吳永鴻(B):0000-000-000【受話】 │2至53頁         │
│  │              ├─────────────────┤                │
│  │              │B:喂。                           │                │
│  │              │A:喂,我跟你說,你全家…全家有沒 │                │
│  │              │   有…                           │                │
│  │              │B:對。                           │                │
│  │              │A:旁邊那一條路。                 │                │
│  │              │B:直直嗎?                       │                │
│  │              │A:對啊,在全家旁邊那一條路,我人 │                │
│  │              │   走出來在這裡。                 │                │
│  │              │B:喔。                           │                │
│  │              │A:先來…先來我那裡坐一下談一下。 │                │
│  │              │B:喔,喔。                       │                │
│  │              │A:好。                           │                │
├─┼───────┼─────────────────┼────────┤
│19│98年10月15日  │莊明豪(A):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卷三第 │
│  │11時57分34秒  │楊瑞嵩(B):0000-000-000【受話】 │54頁、第55頁、第│
│  │              ├─────────────────┤56至60頁、第60至│
│  │              │A:沒有啦,哪有怎麼樣?我就去律師 │61頁、第68至69頁│
│  │              │   那裡,律師說叫我過去,我說好啊 │                │
│  │              │   ,不然過來啊,過來作筆錄啊。   │                │
│  │              │B:是,是。                       │                │
│  │              │A:做一做,他算…就把我送過去。   │                │
│  │              │B:是。                           │                │
│  │              │A:送去…就一個…,到的時候就一個 │                │
│  │              │   把我的筆錄…,又沒有看,他說… │                │
│  │              │   是像你說的那樣麼,我說對啊。   │                │
│  │              │B:是。                           │                │
│  │              │A:我說就是像我說的那樣,他看一看 │                │
│  │              │   就說…就這樣喔,我說對啊,就這 │                │
│  │              │   樣啊,他就說好啊,那個先讓你交 │                │
│  │              │   保好了,這樣啊。               │                │
│  │              │B:喔。                           │                │
│  │              │A:說先讓我交保啦。               │                │
│  │              │B:喔。                           │                │
│  │              │A:我說好啊,這樣…他說…。       │                │
│  │              │B:多少?多少交阿?               │                │
│  │              │A:三萬。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A:聽得懂嗎?我的部分就簡單,就去 │                │
│  │              │   筆錄做一做就好了啊。           │                │
│  │              │B:是,是。                       │                │
│  │              │A:因為我跟他問一問瞭解的情形,我 │                │
│  │              │   不重要啊。                     │                │
│  │              │B:嗯。                           │                │
│  │              │A:聽得懂嗎?                     │                │
│  │              │B:嗯。                           │                │
│  │              │A:我的部分也沒有牽涉到他們的直接 │                │
│  │              │   什麼…,你聽得懂嗎?           │                │
│  │              │B:嗯。                           │                │
│  │              │A:都沒有去牽涉到。               │                │
│  │              │B:嗯。                           │                │
│  │              │A:我就筆錄做一做,我就直接送了啊 │                │
│  │              │   ,哪有什麼關係。               │                │
│  │              │B:那你是直接去找律師的喔?       │                │
│  │              │A:我去找律師,那律師…           │                │
│  │              │B:你都沒有跟鴻阿(音譯)他們交代 │                │
│  │              │   喔,什麼都沒有。               │                │
│  │              │A:有啦,有啦,就是鴻阿(音譯)跟 │                │
│  │              │   我說去問看看啊。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B:啊…其他的都沒有說到什麼就對了 │                │
│  │              │   。                             │                │
│  │              │A:沒有啦,沒有說到什麼啦,我就是 │                │
│  │              │   像我們說好的這樣子,你有沒有聽 │                │
│  │              │   懂?                           │                │
│  │              │B:嗯,嗯。                       │                │
│  │              │A:我就說你,就說你那一晚,就來載 │                │
│  │              │   我的情形下。                   │                │
│  │              │B:嗯。                           │                │
│  │              │A:喔阿車上,我去車上突然說怎麼會 │                │
│  │              │  多坐一個人這樣子。              │                │
│  │              │B:嗯。                           │                │
│  │              │A:你有沒有聽懂?                 │                │
│  │              │B:有。                           │                │
│  │              │A:變成說,啥啊?                 │                │
│  │              │B:車上多坐一個,我懂得懂。       │                │
│  │              │A:你那邊怎麼會不清楚?           │                │
│  │              │B:阿說車上怎麼會多坐一個,我聽得 │                │
│  │              │   懂你的意思。                   │                │
│  │              │A:沒有啦,算是說我們原本又約好要 │                │
│  │              │   出去吃宵夜了。                 │                │
│  │              │B:是,是。                       │                │
│  │              │A:他是說宵夜,筆錄上是做宵夜啦, │                │
│  │              │   這樣子啦,現在變成說是你來載我 │                │
│  │              │   的時候,你說幾點,我說八點。   │                │
│  │              │B:是,是。                       │                │
│  │              │A:這樣子啦,說你來載我的時候,我 │                │
│  │              │   上車的時候,我說奇怪,車上怎麼 │                │
│  │              │   會多坐一個人,多坐一個年輕人, │                │
│  │              │   你有沒有聽懂意思?             │                │
│  │              │B:是。                           │                │
│  │              │A:我是寫,我是做說不知…不知姓名 │                │
│  │              │   啦,就男的啦。                 │                │
│  │              │B:啥?你的意思說怎樣?           │                │
│  │              │A:我做的筆錄,是做不知道姓名的男 │                │
│  │              │   生。                           │                │
│  │              │B:是,是。                       │                │
│  │              │A:對啊,那變成說,意思是說車開動 │                │
│  │              │   的時候,變成說你跟我說等一下可 │                │
│  │              │   能…比較不好意思,會讓我在車上 │                │
│  │              │   等一下,這樣子啦。             │                │
│  │              │B:喔。                           │                │
│  │              │A:我就現在說沒有關係,這樣子啊, │                │
│  │              │   那你車一邊開一邊開,在路途中有 │                │
│  │              │   沒有。                         │                │
│  │              │B:嗯。                           │                │
│  │              │A:我現在說的是我筆錄的部分,我做 │                │
│  │              │   的喔。                         │                │
│  │              │B:我知道,我知道。               │                │
│  │              │A:在路途中算做是你跟他在講一些事 │                │
│  │              │   情,什麼的,然後越說越生氣,你 │                │
│  │              │   有沒有聽懂?                   │                │
│  │              │B:嗯。                           │                │
│  │              │A:越說越激憤,越生氣,說好好,說 │                │
│  │              │   怎樣怎樣,在你們討論之中,啊我 │                │
│  │              │   就知道了。                     │                │
│  │              │B:嗯。                           │                │
│  │              │A:算是說我在那邊聽你們討論的時候 │                │
│  │              │   才知道的,喔你們就是要過去…。 │                │
│  │              │B:嗯。                           │                │
│  │              │A:要過去找人,要找人…,要教訓別 │                │
│  │              │   人一下就對了。                 │                │
│  │              │B:嗯。                           │                │
│  │              │A:啊變成說你們…,我就…我就…變 │                │
│  │              │   成說你們到的時候,我就跟你們說 │                │
│  │              │   ,我就跟你們一起去就好。       │                │
│  │              │B:嗯。                           │                │
│  │              │A:不用在車上等。                 │                │
│  │              │B:嗯,嗯。                       │                │
│  │              │A:你們就說,你們就說,好啊,不然 │                │
│  │              │   走啊。                         │                │
│  │              │B:喔。                           │                │
│  │              │A:現在就是說那一個…那一個我不知 │                │
│  │              │   道名字的男生的那一個男生,有沒 │                │
│  │              │   有?                           │                │
│  │              │B:嗯。                           │                │
│  │              │A:算是說有去看,有探到有監視器, │                │
│  │              │   你聽不聽得懂?                 │                │
│  │              │B:嗯。                           │                │
│  │              │A:有監視器的狀況下。             │                │
│  │              │B:嗯。                           │                │
│  │              │A:他就在車上拿一罐噴漆的那個。   │                │
│  │              │B:嗯。                           │                │
│  │              │A:啊就去給他噴他的鏡頭。         │                │
│  │              │B:嗯,嗯。                       │                │
│  │              │A:這樣子,阿他噴鏡頭噴完之後,我 │                │
│  │              │   們…,算我們兩個就爬牆過去了。 │                │
│  │              │B:嗯。                           │                │
│  │              │A:你有沒有聽懂?                 │                │
│  │              │B:嗯。                           │                │
│  │              │A:爬牆過去的情形下,我們就先砸車 │                │
│  │              │   。                             │                │
│  │              │B:嗯,嗯。                       │                │
│  │              │A:先砸車的情形下。               │                │
│  │              │B:嗯。                           │                │
│  │              │A:我有跟他講,阿那個噴漆噴一噴。 │                │
│  │              │B:嗯。                           │                │
│  │              │A:那他現在就是問說,他有沒有跟我 │                │
│  │              │   們過去,我說有。               │                │
│  │              │B:嗯。                           │                │
│  │              │A:但是他跟我們過去的情形下,他躲 │                │
│  │              │   在牆邊那裡。                   │                │
│  │              │B:嗯。                           │                │
│  │              │A:的角落,這樣子。               │                │
│  │              │B:嗯,嗯。                       │                │
│  │              │A:阿他說我有沒有看到他在做什麼, │                │
│  │              │   我說我沒有,我沒有看到他在做什 │                │
│  │              │   麼,我知道他沒有靠過來。       │                │
│  │              │B:嗯,嗯。                       │                │
│  │              │A:變成說…我跟他說我砸車的部分, │                │
│  │              │   我砸到後面的玻璃,你有沒有聽懂 │                │
│  │              │   ?                             │                │
│  │              │B:嗯。                           │                │
│  │              │A:後面的玻璃和門,突然就著起火來 │                │
│  │              │   ,這樣子。                     │                │
│  │              │B:嗯。                           │                │
│  │              │A:變成說我突然看到車著起火來的情 │                │
│  │              │   形下。                         │                │
│  │              │B:嗯。                           │                │
│  │              │A:他說這樣火到底是誰放的?我說應 │                │
│  │              │   該是你。因為我過去車旁邊只有我 │                │
│  │              │   們兩個。                       │                │
│  │              │B:嗯,嗯。                       │                │
│  │              │A:有沒有聽懂?                   │                │
│  │              │B:嗯。                           │                │
│  │              │A:變成我看他…,我看那個年輕人沒 │                │
│  │              │   有靠過來。                     │                │
│  │              │B:嗯。                           │                │
│  │              │A:當然,我說應該是楊瑞嵩啦。     │                │
│  │              │B:嗯,嗯。                       │                │
│  │              │A:阿變成說著火的時候。           │                │
│  │              │B:嗯。                           │                │
│  │              │A:變成說我們轉頭就跑了。         │                │
│  │              │B:嗯。                           │                │
│  │              │A:看到著起火來,我們轉頭就跑了。 │                │
│  │              │B:嗯,嗯。                       │                │
│  │              │A:這樣子。                       │                │
│  │              │B:好,這樣子而已嗎?             │                │
│  │              │A:對,我說的部分是這樣子,阿他還 │                │
│  │              │   問開什麼車子去的,這樣子。     │                │
│  │              │B:啥?                           │                │
│  │              │A:我說啦,我還又問說開什麼車去的 │                │
│  │              │   ,我說開一台白色MARCH的,這樣子│                │
│  │              │   。                             │                │
│  │              │B:說怎樣。                       │                │
│  │              │A:他說我們開什麼車去的。         │                │
│  │              │B:嗯,嗯。                       │                │
│  │              │A:我說開一台白色MARCH的。        │                │
│  │              │B:嗯,嗯。                       │                │
│  │              │A:這樣子啦。                     │                │
│  │              │B:嗯。                           │                │
│  │              │A:還有,還問…,詳細是這樣子啦, │                │
│  │              │   還有問一些我零零碎碎,你現在突 │                │
│  │              │   然要我想,我想不起來了。       │                │
│  │              │B:嗯,嗯。                       │                │
│  │              │A:因為那些都不重要啦。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B:阿有沒有送地檢?               │                │
│  │              │A:有啊。                         │                │
│  │              │B:阿地檢就交保就這樣子。         │                │
│  │              │A:阿就交保,阿他還那個…,晚上突 │                │
│  │              │   然有打電話給我,你有沒有聽懂? │                │
│  │              │B:嗯。                           │                │
│  │              │A:我回來他還有打電話給我。       │                │
│  │              │B:嗯。                           │                │
│  │              │A:差不多一個小時前的樣子。       │                │
│  │              │B:嗯,嗯。                       │                │
│  │              │A:說叫我下禮拜一有沒有。         │                │
│  │              │B:嗯。                           │                │
│  │              │A:禮拜一早上十點還要去開庭。     │                │
│  │              │B:這樣子喔?                     │                │
│  │              │A:早上十點去報到,阿找明股的。   │                │
│  │              │B:喔。                           │                │
│  │              │A:明股的檢察官。                 │                │
│  │              │B:喔,這樣子而已?               │                │
│  │              │A:嗯,嗯。                       │                │
│  │              │B:阿這樣子,我的去處都不要講就好 │                │
│  │              │   。                             │                │
│  │              │A:什麼?                         │                │
│  │              │B:我去處…,不用說我去處,他沒說 │                │
│  │              │   家…,我去處。                 │                │
│  │              │A:去處?                         │                │
│  │              │B:去處啦。                       │                │
│  │              │A:我就說我不知道啊。             │                │
│  │              │B:喔。                           │                │
│  │              │A:我有跟他講,他有問阿,他私底下 │                │
│  │              │   有問我啊,我說我不知道啊。     │                │
│  │              │B:嗯。                           │                │
│  │              │A:因為你是…你是說都是你跟我聯絡 │                │
│  │              │   的,你有沒有聽懂?             │                │
│  │              │B:恩,嗯,嗯。                   │                │
│  │              │A:變成說你有時候,你有時候用朋友 │                │
│  │              │   的電話打的,有時候用沒有號碼的 │                │
│  │              │   電話打的,這樣子阿。           │                │
│  │              │B:嗯。                           │                │
│  │              │A:他說叫我聯絡你的人,我說我沒有 │                │
│  │              │   辦法,這樣子阿。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A:阿現在…,現在鴻阿…鴻阿的意思 │                │
│  │              │   是很生氣,你有沒有聽懂?       │                │
│  │              │B:氣怎樣?                       │                │
│  │              │A:鴻阿…鴻阿的意思是很生氣,說… │                │
│  │              │   他的意思是說,就要跟你問啦,阿 │                │
│  │              │   不然你打電話跟他問好了,我就不 │                │
│  │              │   會講,因為…。                 │                │
│  │              │B:他…他自己不打給我,那他自己在 │                │
│  │              │   那邊…。                       │                │
│  │              │A:他就不知道你的電話,要打給你, │                │
│  │              │   他知不知道你的電話?           │                │
│  │              │B:我知道,阿他是在氣怎樣?       │                │
│  │              │A:對啊,阿他現在的意思是說,你就 │                │
│  │              │   …意思你…每次…,意思你錢拿了 │                │
│  │              │   就跑,就沒有看到人,阿他就還要 │                │
│  │              │   再去面對他的屋主,你有沒有聽懂 │                │
│  │              │   ?                             │                │
│  │              │B:阿他要坐多久,他怎麼會不知道。 │                │
│  │              │A:他知道要坐多久的情形下,他的意 │                │
│  │              │   思是要你有跟他保持聯絡,因為… │                │
│  │              │   。                             │                │
│  │              │B:六年都要有聯絡就對了。         │                │
│  │              │A:因為屋主去問他的狀況什麼的,沒 │                │
│  │              │   有把跟他報告的情形,他變成說就 │                │
│  │              │   會變成他會跟人家在那邊怎樣,你 │                │
│  │              │   有沒有聽懂?                   │                │
│  │              │B:嗯,嗯,嗯。                   │                │
│  │              │A:他的情形就說阿你常說都要…,你 │                │
│  │              │   要弄什麼弄什麼。               │                │
│  │              │B:對。                           │                │
│  │              │A:叫你體諒他的情形下,你都…,意 │                │
│  │              │   思是說你都不要體諒他,因為他要 │                │
│  │              │   面是誰,你有沒有聽懂?         │                │
│  │              │B:好啦,好啦。                   │                │
├─┼───────┼─────────────────┼────────┤
│20│98年10月15日  │莊明豪(A):0000-000-000【發話】 │98偵12437卷三第 │
│  │19時04分06秒  │吳永鴻(B):0000-000-000【受話】 │72至73頁、第74頁│
│  │              ├─────────────────┤                │
│  │              │A:你昨晚有跟他說。               │                │
│  │              │B:打來,阿響沒幾聲就…,我昨天很 │                │
│  │              │   累,都沒有睡。早上也是響沒幾聲 │                │
│  │              │   。                             │                │
│  │              │A:我就跟他說,叫他打給你,我有跟 │                │
│  │              │   他說情形,每次你都這樣,狗抱到 │                │
│  │              │   ,你就跑了。                   │                │
│  │              │B:不能太跟他接觸,你聽懂嗎?也不 │                │
│  │              │   能說了,嚴格說,是看跟我當面說 │                │
│  │              │   ,還是…                       │                │
│  │              │A:看是要去我家,還是你家。       │                │
│  │              │B:看他租約是怎安怎,要怎麼樣,才 │                │
│  │              │   知道怎麼替他做。               │                │
│  │              │A:我昨天有問他,他問我情形,我跟 │                │
│  │              │   他說這樣,我跟他說說,他說,我 │                │
│  │              │   問他,到底有要出來沒,他說,不 │                │
│  │              │   會,下禮拜。                   │                │
│  │              │B:不會再牙齒痛喔。               │                │
│  │              │A:我問他,到底有用沒有,有啦,感 │                │
│  │              │   覺好像。                       │                │
│  │              │B:又在猶豫不決。                 │                │
│  │              │A:不是,他在說有的情形下,變成讓 │                │
│  │              │   人感覺說,到底現在是在說真的還 │                │
│  │              │   是說假的。                     │                │
│  │              │               :                 │                │
│  │              │             (略)               │                │
│  │              │               :                 │                │
│  │              │A:我星期一那天去喔,不知道到底情 │                │
│  │              │   形怎樣,搞不好。               │                │
│  │              │B:交保,交保。                   │                │
│  │              │A:會嗎?                         │                │
│  │              │B:準備好了。                     │                │
│  │              │A:會嗎?                         │                │
│  │              │B:交保啦。                       │                │
│  │              │A:會嗎?                         │                │
│  │              │B:我就準備好了,我就照安ㄟ用就對 │                │
│  │              │   了。                           │                │
│  │              │A:我聽懂你的意思。               │                │
│  │              │B:你不用煩惱。現在就是,他的部分 │                │
│  │              │   ,也是要讓他用好。昨天我屋主說 │                │
│  │              │   ,到時候沒有東西請也是不行。   │                │
│  │              │A:他那個有跟他說了嗎,有跟他說好 │                │
│  │              │   嗎。有確定說好了。             │                │
│  │              │B:是啦,是啦,有見面再詳細談,不 │                │
│  │              │   要…大致上是這樣。             │                │
│  │              │A:好啦。你要抓狗給我,你不是叫我 │                │
│  │              │   不要動。                       │                │
│  │              │B:你那邊都沒有喔。               │                │
│  │              │A:沒啦,是還有,是說這一兩天你要 │                │
│  │              │   抓狗給我,還是我先用那些不夠, │                │
│  │              │   先拿那些。                     │                │
│  │              │B:都用完了喔。                   │                │
│  │              │A:沒啦,都用完,你說那邊我都沒有 │                │
│  │              │   動。                           │                │
│  │              │B:我是說之前那些都用完了喔。     │                │
│  │              │A:之前哪些,我不跟你說,那一天你 │                │
│  │              │   早上匆匆跟我說,開始聯絡人,開 │                │
│  │              │   使用,開始處理,你甘聽懂,開始 │                │
│  │              │   要拿還人家,拿還人家。         │                │
│  │              │B:我這一兩天跟她一下。我明天再跟 │                │
│  │              │   她說。                         │                │
│  │              │A:我若沒有,就先用那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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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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