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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23號

國家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劉鑫楨姜素娥吳慧娟許瑞助李玉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323號

抗告人
邱蘭筑
送達代收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暨裝甲兵學校、陸軍專科學校、國軍北投醫院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上開事件依法應依民事訴訟程序救濟,乃以98年度訴字第656號裁定(下稱656號裁定)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審理,因抗告人未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而告確定。嗣抗告人以656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0年度再字第49號裁定駁回後,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2404號裁定維持而告確定。另就抗告人主張656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2款及第14款部分,以100年度裁字第2405號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經該院以原裁定駁回。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2款、第14款、第28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0條所規定。經查,656號裁定係認抗告人所提之訴訟屬民事訴訟而將案件移送該管新竹地院,,因未為終局裁判,故無相當抗告人所稱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2款、第14款再審事由之情事。況,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新竹地院因656號裁定之移送而受理抗告人之民事訴訟,並已裁判確定,本院亦應受拘束。抗告人復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2款、第14款規定而爭議656號裁定,於法自非有理。原裁定以656號裁定係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所為移送管轄之裁定,非終局之確定裁定,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規定,抗告人對之聲請再審並非合法;又相對人陸軍專科學校、國軍北投醫院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並非656號裁定之當事人,抗告人將其列為相對人聲請再審,於法未合等詞,資為論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及說明,雖理由不盡相同,惟抗告人聲請再審應受裁定駁回之結果並無二致。抗告意旨主張本件係因656號裁定後,新竹地院未就因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陳皓彥中校等之故意、過失行為致抗告人停役之事件為審理,上開事由抗告人於656號裁定前即已主張,然該裁定未予斟酌,故有重大缺失等語,無非重執為原裁定所不採之陳詞再事爭執,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2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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