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2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214號

資遣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侯東昇鄭忠仁江幸垠蘇嫊娟沈應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2214號

抗告人
顏淑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間資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資遣事件,不服教育部民國104年6月18日臺教法(三)字第1040063578號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起訴之聲明關於請求撤銷相對人102年11月27日中人字第1020005686號函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2年11月26日中市教中字第1020090731號函部分,與訴之追加備位聲明關於「確認兩造間教師聘任關係存在」、「相對人應補發薪資自102年11月27日起至抗告人實際返校授課之前一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相對人應補發抗告人95年教師年終工作獎金」、「撤銷相對人102年3月22日中人字第1020001323號申誡二次懲處令與9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及100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部分,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2號裁定(下稱前程序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亦經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8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而告確定。抗告人復向原審法院對前程序原裁定及原確定裁定合併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本件移送本院,抗告人不服,遂提起本件抗告。

三、本件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係對前程序原裁定及原確定裁定合併聲請再審,不論抗告人係主張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2項規定,均應合併由本院管轄。茲抗告人誤向原審法院提起,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等由,裁定本件移送本院。

四、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因繕寫錯誤,業於原裁定送達前之106年10月11日向原審法院以「行政訴訟聲請再審補充理由狀」更正本件係對前程序原裁定聲請再審。且抗告人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為再審事由,專屬原審法院審理,極可能移送本院後,又再次移送原審法院,應無移送本院之理。況本院100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係規範抗告事件,並非聲請再審事件,於本件自不適用等語。

五、本院查:

(一)按「(第1項)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2項)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第3項)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雖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所規定;惟「抗告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審程序之第二審程序,且行政訴訟法並無於抗告程序不得自行認定事實之規定,則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抗告事件,得自行認定事實,而與上訴程序有別。故對於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業經本院100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從而,對於同一事件之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及本院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合併聲請再審,不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自亦不在準用之列,而應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專屬本院管轄。次按「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為行政訴訟法第17條所規定。依此,有管轄權法院之認定,應於當事人起訴時,依當時之法律規定為確定,不因起訴後情事變更,或當事人主張之改變,再為更動。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係對前程序原裁定及原確定裁定合併聲請再審,有原審法院106年9月8日收文之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係對於不同審級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應專屬上級法院即本院合併管轄。原裁定以抗告人誤向原審法院提起,依職權裁定移送本院,並無違誤。再者,行政訴訟法第207條第2項及第208條規定:「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行政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是以,終結訴訟之裁定經公告後,為該裁定之行政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查原審法院受理抗告人聲請再審後,已於106年10月6日為本件終結該審級訴訟之移送裁定,該裁定並於當日下午5時公告黏貼於原審法院牌示處,有原裁定公告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於原裁定公告後,始於106年10月11日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再審補充理由狀,將再審聲明第1項由「確定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2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483號裁定均廢棄」,更正為「確定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2號裁定廢棄」,因原審法院已作成移送裁定並公告,受該裁定之羈束,不得再為變更。綜上說明,難認抗告人提出上開再審聲明更正,影響移送裁定之合法性。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法,求予廢棄,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沈 應 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鈺 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21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資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