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4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信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2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潘信義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潘信義與邱慶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及其本人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由邱慶安擔任御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御祺公司,原設址在臺北市中正區○○○路○段50號22樓之10,嗣後於93年1月8日遷址至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62號11樓,復於93年4月9日遷址 至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05號10樓)之負責人。而渠等 明知御祺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所示公司之事實,竟於93年3月間,連續在上址,推由潘信義以御祺公司名義,開立如 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15紙(合計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下同】6,464,710元,而御祺公司係虛設行號,自無逃漏營業 稅之問題),分別持交予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充當為各該公司向御祺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由如附表二所示之5 家公司持其中6張作為進項扣抵銷項稅額之用。潘信義及邱 慶安以此不正方法,分別幫助附表二所示各該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總額計123,80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 於稅務管理及稅收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潘信義雖辯稱:伊本案犯行與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8號案件有同一案件之關係云云。惟查,本案被告係明知御祺公司並未實際營業,竟以御祺公司名義虛偽開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而與本院95年度重訴案件之犯罪時地、犯意內容、手法、方式、構成要件、被侵害法益等均相異,有該案起訴書1份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313號卷二內所附之奈米超晶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翠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4-76、104-105頁),是難認兩者間有何實質上一罪或係基於概括犯意 而多次觸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之連續犯關係,是本院仍得就本案予以審理、判決,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所犯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迭於本院101年3月22日及同年4月23日準 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81頁反面、第109頁反面) ,核與證人即共犯邱慶安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1號案件中 之證述相符,並有御祺公司92年7月22日設立登記表1份、93年1月8日、同年4月9日、同年5月3日變更登記表共3份、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94年3月7日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潘信義及陳登子等虛設高原聖果等18家公司分析表、御祺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等件(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628號卷一第46-52、85、90-97 、159-184頁、99年度他字第1523號卷第10-17頁)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以採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均應依法論科。 二、法律之修正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同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 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 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件適用刑法法條新舊 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1.刑法第28條有關共犯之規定,修法前係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而新法修正施行後,則將「實施」改為「實行」,而成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件被告四人間,既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屬共同正犯,對被告等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95年12月間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刑事法律座談會討論結論參照)。 2.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 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 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3.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間,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是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次按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6日 起施行,被告行為時之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修正後之第71條則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亦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 法所規定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同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餘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與邱慶安間就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實施犯罪,為共同正犯(至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部分,因幫助犯並無共犯,此部分當僅能認被告係以單獨幫助之犯意為之)。被告於93 年3月間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均應以一罪論;被告所犯2罪間 ,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 條後段牽 連犯規定,從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邀同邱慶安擔任御祺公司負責人,與邱慶安及林利通共同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有礙國家賦稅之徵收及制度之公平,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所幫助逃漏稅捐之數額尚非鉅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輕為有期徒刑2月。另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百元折算為1日, 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亦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 減刑後之有期徒刑2月部分,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退併辦部分: ㈠移送併案審理意旨略以: 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緝字第79號移送 併辦部分:被告與邱治群(另併案通緝)均透過陳登子(已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99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申請設立之納稅義務人金豐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金豐華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103號)之實際負責人(劉文明為登記負責人 ,已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99年度偵緝字第9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及 稅捐稽徵法之公司負責人。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自92年3月至6月間,明知金豐華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39紙,金額合計305萬2173元,交予 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其中附表三編號12所示桂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俟前揭營業人取得上開虛開之統一發票後,即持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三編號1至11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 捐共計7萬4666元,足以生損害於金豐華公司及稅捐稽徵機 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且與本件被告經起訴製作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併予審理等語。 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緝字第83號移送 併辦部分:被告與駱聖中(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3763號起訴)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駱聖中擔任虛設行號之人頭負責人,填妥內容不實之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後,於93年4月20日向 臺北市商業處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致使該管公務員誤認駱聖中有成立雋昇廣告有限公司(下稱:雋昇公司)及瑄宇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瑄宇公司)之意思,而核准其設立,並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上,據以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對公司設立登記管理之正確性。被告復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領取上述公司之統一發票後,於93年5月至同年10月,先向同屬虛設行號 之優廣角有限公司及御祺實業有限公司取得金額共計4,981 萬4,200元,稅額合計249萬710元之不實進項發票56紙,作 為雋昇公司購入貨物之進項憑證;嗣於同期間,即以雋昇公司名義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共14張與中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中研公司)及遠陽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遠陽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虛開發票金額達608萬6,515元,並將上開不實之銷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雋昇公司帳冊,使中研公司及遠陽公司持上開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逃漏營業稅捐。另向同屬虛設行號之千申工程有限公司及同立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金額共計411 萬2,3 00元,稅額合計24萬5,615元之不實進項發票9紙,作為瑄宇公司購入貨物之進項憑證,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4條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罪嫌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嫌,且與本件被告經起訴製作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併予審理等語。 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緝字第121號移送併辦部分:被告明知張忠誠(原名張龍億、張成謀,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418號判決確定)係址設臺北縣土城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土城區○○○路146巷14弄7號之龍翊發有限公司(下稱龍翊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竟與張忠誠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4年1月起至95年8月間止,明知龍翊發公司並無銷貨事實,仍接續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86紙,銷售額合計33,441,186元,交付予統傑有限公司(下稱統傑公司)等9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各該公司取得 統一發票之張數、銷售額及稅額詳如附表四所示),供該等公司據以分別持向其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該公司各期營業稅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幫助各該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金額共達1,596,786元(其中除附表四編號1統傑有限公司實際提出申報額扣抵明細張數為17張,銷售額為13,525,049元,稅額為676,251元外,其餘各公司所提出申 報額扣抵明細均詳如附表四所載),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修正前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且與本件被告 經起訴製作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併予審理等語。 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緝字第120號移送併辦部分:被告係址設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路○段327巷15號5樓之雅爵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雅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詎竟於95年初,要求林寶月擔任雅爵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後(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718 號判決確定)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5年5月起至97年4月間止,明知雅爵公司並無銷貨事實,仍接續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222紙,銷售額合計7486萬2226元,交付啟動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等31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各該公司取得統一發票之張數、銷售額及稅額詳如附表五所示),供該等營業人據以分別持向其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該公司各期營業稅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幫助各該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金額共達373萬272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 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修正 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且與 本件被告經起訴製作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併予審理等語。 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9906、9907 號移送併辦部分: ①被告於93年7月至94年10月間,受雇於址設基隆市○○路61 號6樓之財振營造有限公司(嗣於96年2月12日更名為春竹營業有限公司,下仍稱財振公司)實際負責人柯雲柔(原名柯美茜),並接受不知情之柯雲柔委託,處理財振公司進銷銷項交易事宜,明知財振公司於前揭時間並無進貨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而取得附表六所列橋倫工程有限公司、俊明交通有限公司、城市營造有限公司、御碩工程有限公司、証賢興業有限公司、盈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鑫匠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公興工程有限公司、千申工程有限公司及同立達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虛設行號所開立如附表六所列之不實發票共63張,總金額計1億202萬6,478元,並交付不知情之柯雲柔,供財振公司作 為進項憑證,柯雲柔復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財振公司之營業稅申報書上,並據以申報扣底銷項稅額510萬1,329元;又被告明知財振公司於前揭時間與啟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承公司)並無交易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虛偽開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財振公司統一發票4紙,總金額計3,805萬元,復交負起承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供啟承公司持以向其所屬國稅局申報扣抵應繳銷項營業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啟承公司逃漏營業稅金額190 萬2,500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 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②被告於94年5月至12月間,受雇於設址基隆市○○區○○路 783號1樓之采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采豐公司)實際負責人柯雲柔,並經不知情之柯雲柔授權,全權處理該公司進項交易事宜,明知采豐公司與如附表七所列之瑞邦開發砂石有限公司、証賢公司、鑫匠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事實,竟基於幫助采豐公司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前開期間,取得上揭3家營業人所開立如附表七所列之不實統一發 票共5紙,總金額計471萬6,950元,供采豐公司作為進項憑 證,柯雲柔復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采豐公司之營業稅申報書上,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3萬5,848元,足以生損害於 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修 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且與 本件被告經起訴製作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併予審理等語。 ㈡經查: 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其雖係就前述經本院認定有罪之犯行坦認在卷,惟供承:伊係逐次起意尋找人頭公司等語可按(見本院卷第109頁反面),並否認知悉或參與前述併案意旨⒈ ⒉所載之事實,是就本案及併案⒈⒉⒊⒋⒌之事實,實難認被告係基於整體之概括犯意而為。再者,檢察官認被告於併案意旨⒈⒉⒊⒋⒌中,均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惟幫助犯並無成立連續犯之餘地,執此,實難認被告就本案及併案⒈⒉⒊⒋⒌之事實部分有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⒉另就併案意旨⒉部分所載之事實,遍觀卷內證據,未見被告有何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之犯行,從而,尚難 認移送併案審理意旨⒉部分與本案被告前揭經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有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又併辦意旨⒈部分所指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嫌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之犯罪時間係92年3月至6月間、併辦意旨⒊部分所指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修正 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之犯罪時 間係94年1月至95年8月間、併辦意旨⒋部分所指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修正前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之犯罪時間係 95年5月至97年4月間、併辦意旨⒌部分所指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修正前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之犯罪時間係93年7月至94年12月間,是併辦審理意旨⒈⒊⒋部分各距被告於本件93年3月間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分別時隔9月、10月、2年2月及4月之久,且分屬不同之申報月份及年度,時間並非緊接,亦徵被告並非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故前揭併辦意旨⒈⒊⒋⒌部分與本件自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準此,前開移送併辦意旨⒈⒉⒊⒋⒌部分均應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分別退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附錄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 │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 稅額 │ │ │ │(民國)│ │(新台幣) │(新台幣) │ ├──┼──────────────┼────┼───────┼──────┼───────┤ │1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700000元 │35000元 │ ├──┼──────────────┼────┼───────┼──────┼───────┤ │2 │富亞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93年3月 │YW00000000 │550000元 │27500元 │ │ │司 │ │ │ │ │ ├──┼──────────────┼────┼───────┼──────┼───────┤ │3 │中研企業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495000元 │24750元 │ │ │ ├────┼───────┼──────┼───────┤ │ │ │93年3月 │YW00000000 │516800元 │25840元 │ │ │ ├────┼───────┼──────┼───────┤ │ │ │93年3月 │YW00000000 │658200元 │32910元 │ ├──┼──────────────┼────┼───────┼──────┼───────┤ │4 │佳宜興業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595800元 │29790元 │ ├──┼──────────────┼────┼───────┼──────┼───────┤ │5 │雅比詩股份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385000元 │19250元 │ ├──┼──────────────┼────┼───────┼──────┼───────┤ │6 │芳宜國際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540000元 │27000元 │ ├──┼──────────────┼────┼───────┼──────┼───────┤ │7 │永達泰企業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317500元 │15875元 │ │ │ ├────┼───────┼──────┼───────┤ │ │ │93年3月 │YW00000000 │340700元 │17035元 │ │ │ ├────┼───────┼──────┼───────┤ │ │ │93年3月 │YW00000000 │214360元 │10718元 │ │ │ ├────┼───────┼──────┼───────┤ │ │ │93年3月 │YW00000000 │310200元 │15510元 │ ├──┼──────────────┼────┼───────┼──────┼───────┤ │8 │帆玲實業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269850元 │13493元 │ ├──┼──────────────┼────┼───────┼──────┼───────┤ │9 │中規廣告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278200元 │13910元 │ │ │ ├────┼───────┼──────┼───────┤ │ │ │93年3月 │YW00000000 │293100元 │14665元 │ ├──┼──────────────┴────┼───────┼──────┼───────┤ │總計│ │15張 │0000000元 │323236元 │ └──┴───────────────────┴───────┴──────┴───────┘ 附表二 ┌──┬──────────────┬────┬───────┬──────┬───────┐ │編號│公司名稱 │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 稅額 │ │ │ │(民國)│ │(新台幣) │(新台幣) │ ├──┼──────────────┼────┼───────┼──────┼───────┤ │1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700000元 │35000元 │ ├──┼──────────────┼────┼───────┼──────┼───────┤ │2 │富亞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93年3月 │YW00000000 │550000元 │27500元 │ │ │司 │ │ │ │ │ ├──┼──────────────┼────┼───────┼──────┼───────┤ │3 │雅比詩股份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385000元 │19250元 │ ├──┼──────────────┼────┼───────┼──────┼───────┤ │4 │帆玲實業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269850元 │13493元 │ ├──┼──────────────┼────┼───────┼──────┼───────┤ │5 │中規廣告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278200元 │13910元 │ │ │ ├────┼───────┼──────┼───────┤ │ │ │93年3月 │YW00000000 │293100元 │14665元 │ ├──┼──────────────┴────┼───────┼──────┼───────┤ │總計│ │6張 │0000000元 │123808元 │ └──┴───────────────────┴───────┴──────┴───────┘ 附表三 ┌──┬────┬────┬─────┬─────┬────┐ │編號│公司名稱│ 日期 │ 發票號碼 │ 進貨額 │進項稅額│ ├──┼────┼────┼─────┼─────┼────┤ │ 1 │金隆攝影│92年6月 │TW00000000│10萬8000元│ 54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2 │彩銘彩色│同上 │TW00000000│ 5萬7141元│ 2857元│ │ │沖印店 │ │ │ │ │ ├──┼────┼────┼─────┼─────┼────┤ │ 3 │飛翎企業│同上 │TW00000000│ 4萬9600元│ 2480元│ │ │社 ├────┼─────┼─────┼────┤ │ │ │同上 │TW00000000│ 4萬9600元│ 248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4萬9600元│ 248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4萬9600元│ 248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2萬4000元│ 120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2萬元│ 100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2萬8800元│ 144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1萬9200元│ 96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4萬元│ 200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5萬7600元│ 288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4萬9600元│ 248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1萬9200元│ 96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2萬4800元│ 124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4萬9600元│ 248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4萬9600元│ 248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4萬9600元│ 248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4萬9600元│ 2480元│ ├──┼────┼────┼─────┼─────┼────┤ │ 4 │好朋友攝│92年4月 │SW00000000│ 6萬2800元│ 3140元│ │ │影社 ├────┼─────┼─────┼────┤ │ │ │92年6月 │TW00000000│10萬8000元│ 5400元│ ├──┼────┼────┼─────┼─────┼────┤ │ 5 │騑盟彩色│92年4月 │SW00000000│ 5426元│ 271元│ │ │實業有限├────┼─────┼─────┼────┤ │ │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3150元│ 158元│ ├──┼────┼────┼─────┼─────┼────┤ │ 6 │申豐彩色│同上 │TW00000000│ 13萬元│ 6500元│ │ │沖印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7 │文德攝影│同上 │TW00000000│ 6萬5835元│ 3292元│ │ │社 │ │ │ │ │ ├──┼────┼────┼─────┼─────┼────┤ │ 8 │隆聲股份│92年4月 │SW00000000│ 1萬857元│ 543元│ │ │有限公司│ │ │ │ │ ├──┼────┼────┼─────┼─────┼────┤ │ 9 │巧立快速│同上 │SW00000000│10萬5600元│ 5280元│ │ │沖印店 ├────┼─────┼─────┼────┤ │ │ │92年6月 │TW00000000│ 9萬4500元│ 4725元│ ├──┼────┼────┼─────┼─────┼────┤ │ 10 │泓錡沖印│同上 │TW00000000│ 1萬8000元│ 900元│ │ │器材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11 │裕誠廣告│92年4月 │SW00000000│ 5萬4864元│ 2743元│ │ │有限公司│ │ │ │ │ ├──┼────┼────┼─────┼─────┼────┤ │ 12 │桂永實業│92年6月 │TW00000000│ 17萬元│ 8500元│ │ │股份有限├────┼─────┼─────┼────┤ │ │公司 │同上 │TW00000000│19萬5000元│ 975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12萬5000元│ 625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10萬元│ 500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21萬2500元│1萬625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19萬元│ 950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16萬5000元│ 825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20萬6500元│1萬325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18萬4000元│ 9200元│ ├──┴────┴────┴─────┼─────┼────┤ │ 合 計 │305萬2173 │15萬2600│ │ │元 │元 │ ├──────────────────┼─────┼────┤ │ 實際逃漏稅金額 │149萬3316 │7萬4666 │ │ │元 │元 │ └──────────────────┴─────┴────┘ 附表四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 銷售額 │ 稅額 │ │ │ │票張數│(新臺幣) │ │ ├──┼────────┼───┼───────┼──────┤ │1 │統傑有限公司 │19 │1,503萬593元 │75萬1,529元 │ ├──┼────────┼───┼───────┼──────┤ │2 │狷介有限公司 │21 │585萬1,518元 │29萬2,577元 │ ├──┼────────┼───┼───────┼──────┤ │3 │讚全國際有限公司│5 │145萬1,890元 │7萬2,595元 │ ├──┼────────┼───┼───────┼──────┤ │4 │凱利宏企業有限公│9 │238萬2,800元 │11萬9,141元 │ │ │司 │ │ │ │ ├──┼────────┼───┼───────┼──────┤ │5 │鑫通興業股份有限│4 │313萬4,200元 │15萬6,710元 │ │ │公司 │ │ │ │ ├──┼────────┼───┼───────┼──────┤ │6 │喜夢麗國際有限公│4 │280萬2,065元 │14萬106元 │ │ │司 │ │ │ │ ├──┼────────┼───┼───────┼──────┤ │7 │雅爵實業有限公司│2 │27萬120元 │1萬3,506元 │ ├──┼────────┼───┼───────┼──────┤ │8 │永福國際有限公司│5 │201萬8,000元 │10萬900元 │ ├──┼────────┼───┼───────┼──────┤ │9 │海家工程有限公司│2 │50萬元 │2萬5,000元 │ ├──┴────────┼───┼───────┼──────┤ │ 合計 │86 │3,344萬1,186元│167萬2,064元│ └───────────┴───┴───────┴──────┘ 附表五 ┌─┬──────┬────────────────┬────────────────┐ │編│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 │ ├──┬──────┬──────┼───┬──────┬─────┤ │號│ │張數│銷售額 │ 稅額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1 │啟動國際股份│7 │1752萬500元 │8萬7625元 │ 7 │1752萬500元 │ 8萬7625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 │2 │更衣室精品店│1 │14萬2857元 │7143元 │ 1 │14萬2857元 │ 7143元 │ ├─┼──────┼──┼──────┼──────┼───┼──────┼─────┤ │3 │綺卡妮國際有│9 │304萬1400元 │15萬2071元 │ 9 │304萬1400元 │15萬2071元│ │ │限公司 │ │ │ │ │ │ │ ├─┼──────┼──┼──────┼──────┼───┼──────┼─────┤ │4 │勝昌製藥廠股│1 │20萬元 │1萬元 │ 1 │20萬 │1萬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5 │奧尼奧斯國際│1 │10萬元 │5000元 │ 1 │10萬元 │ 5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6 │讚全國際有限│22 │551萬5980元 │27萬5801元 │ 22 │551萬5980元 │27萬5801元│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7 │台灣絕世好波│4 │143萬8150元 │7萬1909元 │ 4 │143萬8150元 │ 7萬1909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 │8 │合麟企業有限│10 │797萬2730元 │39萬8636元 │ 10 │797萬2730元 │39萬8636元│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9 │富特偉實業有│1 │6萬2000元 │3100元 │ 1 │ 6萬2000元 │ 3100元 │ │ │限公司 │ │ │ │ │ │ │ ├─┼──────┼──┼──────┼──────┼───┼──────┼─────┤ │10│紅典國際企業│3 │47萬4600元 │2萬3730元 │ 3 │ 47萬4600元 │2萬373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1│草根網路企業│14 │81萬4120元 │4萬707元 │ 14 │ 81萬4120元 │4萬707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2│慶隆國際開發│1 │14萬2857元 │7143元 │ 1 │ 14萬2857元 │ 7143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3│亮晶晶企業社│4 │105萬2382元 │5萬2618元 │ 4 │ 105萬2382元│ 5萬2618元│ │ │ │ │ │ │ │ │ │ │ │ │ │ │ │ │ │ │ ├─┼──────┼──┼──────┼──────┼───┼──────┼─────┤ │14│倍捷國際有限│22 │1809萬5238元│90萬4761元 │ 22 │1809萬5238元│90萬4761元│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15│蒙恬實業股份│1 │20萬元 │1萬元 │ 1 │ 20萬元 │1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6│金昆明有限公│5 │348萬8205元 │17萬4410元 │ 5 │ 348萬8205元│17萬4410元│ │ │司 │ │ │ │ │ │ │ │ │ │ │ │ │ │ │ │ ├─┼──────┼──┼──────┼──────┼───┼──────┼─────┤ │17│凱舜工程有限│1 │24萬9400元 │1萬2470元 │ 1 │ 24萬9400元 │1萬2470元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18│得亨國際企業│1 │11萬8384元 │5919元 │ 1 │ 11萬8384元 │ 5919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9│麒登實業有限│53 │1299萬8826元│64萬9946元 │ 53 │1299萬8826元│64萬9946元│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20│祺鋒國際有限│4 │262萬5108元 │13萬1256元 │ 4 │262萬5108元 │13萬1256元│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21│爵品社 │1 │10萬 │5000元 │ 1 │10萬 │ 5000元 │ ├─┼──────┼──┼──────┼──────┼───┼──────┼─────┤ │22│泓臻有限公司│5 │228萬5713元 │11萬4287元 │ 5 │228萬5713元 │11萬4287元│ │ │ │ │ │ │ │ │ │ │ │ │ │ │ │ │ │ │ ├─┼──────┼──┼──────┼──────┼───┼──────┼─────┤ │23│立帝有限公司│10 │469萬8100元 │23萬4906元 │ 10 │469萬8100元 │23萬4906元│ │ │ │ │ │ │ │ │ │ │ │ │ │ │ │ │ │ │ ├─┼──────┼──┼──────┼──────┼───┼──────┼─────┤ │24│格沙服飾有限│5 │47萬5449元 │2萬3772元 │ 5 │47萬5449元 │2萬3772元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25│協昇國際有限│10 │391萬3504元 │19萬5676元 │ 10 │391萬3504元 │19萬5676元│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26│錦瑞興業有限│1 │9萬4500元 │4725元 │ 0 │ 9萬4500元 │ 4725元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27│瑞鈦展業有限│1 │9萬6350元 │4818元 │ 0 │ 9萬6350元 │ 4818元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28│三月皮件有限│5 │104萬8260元 │5萬2413元 │ 5 │104萬8260元 │5萬2413元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29│俊銓國際服飾│1 │28萬5714元 │1萬4286元 │ 1 │ 28萬5714元 │1萬4286元 │ │ │店 │ │ │ │ │ │ │ │ │ │ │ │ │ │ │ │ ├─┼──────┼──┼──────┼──────┼───┼──────┼─────┤ │30│一昇布業行 │15 │487萬8288元 │24萬3913元 │ 15 │487萬8288元 │24萬3913元│ │ │ │ │ │ │ │ │ │ │ │ │ │ │ │ │ │ │ ├─┼──────┼──┼──────┼──────┼───┼──────┼─────┤ │31│貳號工作室等│6 │7萬8155元 │ 3907元 │ 2 │ 7萬8155元 │ 3907元 │ ├─┼──────┼──┼──────┼──────┼───┼──────┼─────┤ │小│ │225 │7843萬8770元│392萬1948元 │ 219 │7823萬765元 │391萬1548 │ │計│ │ │ │ │ │ │元 │ ├─┼──────┼──┼──────┼──────┼───┼──────┼─────┤ │ │聖嫚莎名品創│ │ │ │ │ │ │ │減│意坊等2家營 │ │ │ │ │ │ │ │ │業人非屬異常│ 3 │ 87萬920元 │ 4萬3546元 │ 3 │ 87萬920元 │4萬3546元 │ │ │進項 │ │ │ │ │ │ │ ├─┼──────┼──┼──────┼──────┼───┼──────┼─────┤ │ │銷貨退回及折│ │ │ │ │ │ │ │減│讓 │ │ │ │ │ │ │ │ │ │ │ 270萬5624元│ 13萬5282元│ │ 270萬5624元│13萬5282元│ ├─┼──────┼──┼──────┼──────┼───┼──────┼─────┤ │ │ │ │ │ │ │ │ │ │ │ │ │ │ │ │ │ │ │合│ │222 │7486萬2226元│374萬3120元 │ 216 │7465萬4221元│373萬2720 │ │計│ │ │ │ │ │ │元 │ └─┴──────┴──┴──────┴──────┴───┴──────┴─────┘ 附表六 ┌───┬──────┬──────┬──────┬───────┐ │序號 │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張數│ 銷售額 │ 扣抵稅額 │ │ │ │ │ │ │ ├───┼──────┼──────┼──────┼───────┤ │ 1 │喬倫工程有限│ 3 │8,800,000 │ 440,000 │ │ │公司 │ │ │ │ │ │ │ │ │ │ ├───┼──────┼──────┼──────┼───────┤ │ │俊明交通有限│ 4 │831,000 │ 41,550 │ │ 2 │公司 │ │ │ │ ├───┼──────┼──────┼──────┼───────┤ │ 3 │城市營造有限│ 4 │9,450,000 │ 472,500 │ │ │公司 │ │ │ │ ├───┼──────┼──────┼──────┼───────┤ │ 4 │御碩工程有限│ 5 │3,453,300 │ 172,665 │ │ │公司 │ │ │ │ ├───┼──────┼──────┼──────┼───────┤ │ 5 │証賢興業有限│ 10 │18,182,834 │909,142 │ │ │公司 │ │ │ │ ├───┼──────┼──────┼──────┼───────┤ │ 6 │盈赫國際事業│ 16 │19,254,644 │962,736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7 │鑫匠國際設計│ 3 │8,593,700 │429,68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 │公興工程有限│ 9 │18,950,000 │947,500 │ │ │公司 │ │ │ │ ├───┼──────┼──────┼──────┼───────┤ │ 9 │千申工程有限│ 5 │10,380,000 │519,000 │ │ │公司 │ │ │ │ ├───┼──────┼──────┼──────┼───────┤ │ 10 │同立達股份有│ 4 │4,131,000 │206,550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63 │102,026,478 │5,101,329 │ │ │ │ │ │ │ └───┴──────┴──────┴──────┴───────┘ 附表七 ┌───┬──────┬──────┬──────┬───────┐ │序號 │營業人名稱 │ 統一發票 │ 銷售額 │ 扣抵稅額 │ │ │ │ 張數 │ │ │ ├───┼──────┼──────┼──────┼───────┤ │ 1 │瑞邦開發砂石│ 2 │1,800,000 │ 90,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2 │証賢興業有限│ 2 │1,400,000 │ 70,000 │ │ │公司 │ │ │ │ ├───┼──────┼──────┼──────┼───────┤ │3 │鑫匠國際設計│ 1 │1,516,950 │ 75,84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4,716,950 │ 235,848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