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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6號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周占春葉力旗胡宗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練𡖖竹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吳宏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96年度偵字第19296 、21451 、00000-00000 、22059 、24

567 、24786 號、96年度偵緝字第2765、2766號),及移送併案

(97年度偵字第5211號、97年度偵字第12169 號、99年度偵緝字

第2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練𡖖竹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電腦主機肆台沒收。

事實

一、緣王益洲(通緝中)明知從事金融商品業務時,應謹守我國相關金融法令規定,卻與其妻吳麗卿(通緝中)、王益聰、張仕育、廖瑞文、王逢宇、文智和、蘇明智(王益聰等6 人違反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案件審結)、王國清(已歿)、陳長生(其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業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5年3 月30日確定,96年3 月30日期滿)、及受僱於境外基金公司的練𡖖竹(英文名APPLE ,香港籍人士)等人共組「成豐集團」,並於臺北、臺中、高雄分別成立慧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眼公司,址設臺北市○○路000 號10樓)、漢霖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霖公司)、益旺證券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旺公司)。由王益洲任成豐集團總負責人、吳麗卿任特別助理、練𡖖竹負責處理臺灣地區販賣境外基金相關契約文件收取、贖回等基金業務,以及業務員佣金計算、發放等業務、陳長生為慧眼公司負責人、張仕育任慧眼公司執行長(至93年8 月間)、廖瑞文任慧眼公司執行董事(於張仕育離職後升任執行長至95年9 月間止)、王逢宇為慧眼公司協理,後升任執行董事、文智和為執行董事、王國清任漢霖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執行董事,負責臺中地區招攬客戶業務、王益聰則為益旺公司實際負責人、蘇明智擔任益旺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在高雄地區招攬客戶之業務,在臺從事銷售性質上屬證券交易法第6 條規範之有價證券且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而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 條第6 款所規定之境外基金之香港索羅德金集團(SOLID GOLD INTERNA TIONAL FINANC IAL GROUP)所發行之「連環式金融理財組合」(FINANCIAL INT ERL INK MANAGEMENT PORT FOLIO ,下稱SG基金)、及GOLDMAN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格德曼尼公司(下稱GM公司)所發行之印尼GM黃金組合基金(GOLDEN MIXED FUND ,下稱GM基金)。復陸續招攬業務人員劉家豪、林怡芬、金士鈞、方世英、陳顯榮、黃威愷、林義偵、劉翠珍、孫健恆、陳彥如、黃郁雯、沈慧玲、李仰薰、沈沛臻、魏愷書、吳柄德、吳采潼、姜志峰、林盛鎰、蘇鉦祥、楊玉潔、李是愷(金士鈞、蘇鉦祥、楊玉潔、李是愷等3 人業經本院判處罪刑並緩刑確定,其餘業務人員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案件審結)【下稱劉家豪等業務人員】、王金蘭(95年間加入銷售推介GM基金)及擔任行政文書工作人員葉芝琳、潘倍嫻、葉虹邑(95年11月間加入行政部門)。

二、練𡖖竹與王益洲、吳麗卿、王益聰、王國清、陳長生、王逢宇、蘇明智、張仕育、廖瑞文、文智和、劉家豪等業務人員及葉芝琳、潘倍嫻,皆明知慧眼公司、漢霖公司、益旺公司之營業項目為證券投資顧問業,並非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均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以及SG基金係吸收資金投資於外國之股票、可轉換公司債、連動式債券、美國國庫券、具可轉讓性質的定期理財憑證,或將資金存放於國外金融機構,並由該集團寄發給投資人購買憑證;GM基金係設於印尼,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保管銀行為德意志銀行雅加達分行,發行受益憑證寄發投資人,均屬證券交易法第6 條規範之有價證券,仍共同基於違反上開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自92年7 月間起,由劉家豪等業務人員就其各自所販售之SG基金及GM基金依據王益洲、練𡖖竹等人所提供之廣告、契約書等資料,向客戶介紹SG基金或GM基金之內容,客戶決定購買後,業務人員依練𡖖竹、葉芝琳、潘倍嫻等行政部門提供之受款銀行資料,陪同或要求客戶匯款至指定之境外銀行,待簽妥契約書及備忘錄後,將資料繳回練𡖖竹、葉芝琳、潘倍嫻等行政人員確認有無錯誤或遺漏,並輸入相關契約資料,包括客戶中英文姓名、帳號號碼、住址、購買金額、契約期間、通訊方式、業務人員代號及姓名等詳細資料,並寄送契約書至香港,由香港方面將受益憑證寄回臺灣方面轉交客戶,客戶並每月接獲對帳單。嗣於93年8 月11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依民眾檢舉而前往慧眼公司松江路地址實施搜索,查悉上情並列陳長生為被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三、王益洲獲悉前述慧眼公司遭搜索後隨即緊急通知所有業務人員,稱販賣行為並無違法,要大家繼續招攬客戶,並因張仕育離職,由廖瑞文擔任慧眼公司執行長。而練𡖖竹則承前違法販賣境外基金之犯意,與王益洲、吳麗卿、王益聰、王國清、陳長生、王逢宇、蘇明智、廖瑞文、葉芝琳、潘倍嫻、劉家豪等業務人員、王金蘭(95年間加入銷售推介GM基金)、葉虹邑(95年11月間加入行政部門)、邱佩玲(係94至95年間加入銷售推介GM基金,業經本院判處罪刑,併科罰金,並緩刑4 年確定)、林駿然(94至95年間販售GM基金)等人,繼續共同銷售GM基金及SG基金。並由練𡖖竹於93年9 月間通知各業務員索羅德金公司已被GM公司併購,所有SG基金期滿後均轉到GM基金,權益不受影響,對各業務人員施以教育訓練並提供廣告DM,持續推動招攬客戶購買GM基金。迄96年年中前,練𡖖竹等人於93年11月1 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後,雖知GM基金及SG基金之性質係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或交易,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核准或向證期局申報生效,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慧眼公司、益旺公司、漢霖公司亦未經核准申報在臺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GM基金、SG基金,仍由前述業務人員向客戶持續銷售,並先後依練𡖖竹、葉芝琳等行政部門提供之受款銀行資料,陪同或要求客戶匯款至指定之境外銀行,待簽妥契約書及備忘錄後,將資料繳回練𡖖竹或葉芝琳、葉虹邑、潘倍嫻等行政人員確認有無錯誤或遺漏,並輸入相關契約資料,包括客戶中英文姓名、帳號號碼、住址、購買金額、契約期間、通訊方式、業務員代號及姓名等詳細資料。上開各業務人員因其銷售SG、GM基金之業績可抽取佣金,業務員基本佣金為初期每1 萬美金業績按月抽取60元美金至期滿為止,擔任主管之王逢宇、王益聰、蘇明智亦可按職階不同按月抽取其下屬業績之佣金至期滿為止,總計各階人員每1 萬美金每月可抽取之總佣金為1百美金,後期佣金抽取額度有所調整(上述劉家豪、林怡芬、金士鈞、方世英、陳顯榮、黃威愷、林義偵、劉翠珍、孫健恆、陳彥如、黃郁雯、沈慧玲、李仰薰、沈沛臻、魏愷書、吳柄德、吳采潼、姜志峰、林盛鎰、蘇鉦祥、楊玉潔、李是愷、王金蘭、邱佩玲、林駿然、王益洲、廖瑞文、張仕育、文智和於其任職期間銷售上述SG、GM基金之種類、對象、銷售期間及數額均詳見附表一至附表二十八)。

四、95年7 月間,王益洲因案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羈押獲准後,方世英即通知其客戶基金屆期應贖回,不再續約或應提前解約。同年8 月間,基金客戶出現獲利給付遲延,無法到期贖回或提前解約,各執行董事要求吳麗卿出面與澳門方面解決,林怡芬、文智和等人亦飛往澳門了解情形。同年9 月間,王益洲以新臺幣3千萬元交保後,召開執行董事會議,聲稱GM帳戶內已經沒錢,其帳戶已遭凍結,又在成豐集團內湖總部大樓地下室召集業務人員開會,會中林怡芬、練𡖖竹經王益洲任命為GM基金正、副執行長,王益洲又要求出席者簽署切結書繳交身分證影本始能離開,切結書內容為王益洲與販賣GM基金無關。95年10月間,方世英拒不出面,並通知其客戶即日起由林怡芬代理,其客戶無法履約之情形加劇。由於林義偵無法接受王益洲對GM基金客戶之處理,期間數次與王益洲溝通應如何處理,惟95年12月間,方世英、林義偵、劉翠珍、金士鈞及陳彥如等人之客戶正式被王益洲切割。王益洲對其客戶寄發瑞士維索拉破產管理人之信函,稱「依照瑞士聯邦銀行協會20 06 年2 月23日的決定,開始進行格德曼尼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訴訟程式,並決定蘇黎世維索拉作為破產管理人」,待客戶收受信函後,王益洲又以GM公司名義發函,宣稱瑞士經營單位被當地有關當局作出行政清盤的判令,大量資金凍結在瑞士銀行體系內,不得已只好將臺灣客戶的投資及利息凍結,事出突然,客戶之本金不可能一次全部處理,必須分期執行,並要求分一至六年打對折償還,以及「瑞士GOLDMANY ASSET MANAGEMENT (AG)有疑似洗錢行為遭調查,須以破產訴訟程序方可保障資金安全,將瑞士GM之客戶投資金額及合約內容完全移轉予澳門GM,客戶權利不受影響,GM係一跨國金融控股公司,在澳門、香港、菲律賓、印尼、日本等地均有營業單位,不會因瑞士一單位的訴訟問題而使客戶蒙受任何權利損失」。95年12月18日,王益洲在成豐大樓6 樓紐約廳親自將方世英之客戶資料交給陳彥如,同時告知林怡芬執行長的電話,請林怡芬及練𡖖竹向客戶說明。95 年12 月13日,王益洲、練𡖖竹與陳彥如在臺北喜來登飯店1樓 餐廳見面,王益洲稱一旦提出告訴即不償還,陳彥如迫於無奈簽署分期償還同意書,寄至菲律賓後,96年1 月30日菲律賓方面回函稱自96年1 月31日起償還,然只有部分初期款項有收到,其餘迄今已無清償。嗣於95年底至96年中旬,各到期基金出現無法贖回以及利息發放不正常之現象,客戶陸續接獲分期清償之通知。嗣林義偵、陳彥如、孫健恆、王金蘭、黃郁雯等人連同其等客戶多人共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人員於96年9 月3 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成豐集團總部等地點實施搜索,扣得王益洲所有且供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犯罪所用之電腦主機4 台及相關之SG、GM基金之契約書資料、客戶資料、業務人員銷售資料、銷售金額統計、佣金發放資料等物品。

五、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併案審理。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 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亦有明文。本案當事人等對於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及第159 條之4 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事實認定: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練𡖖竹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下列卷證相符:

㈠、共同被告李仰薰供稱:「佣金表應該是APPLE (即被告)所製作,每次我們簽訂的合約,或是領取一些表格,我們都會先向林怡芬報告,林怡芬都先聯繫APPLE 或ALMA,其後APPLE 或ALMA就會到辦公室收件,所以APPLE 或ALMA應該不是慧眼公司的人。」(他9194卷2-1 第7 頁)、共同被告黃威愷供稱:「據說APPLE 是基金香港方面派駐在臺灣的人。」(同上卷第54頁)、共同被告潘倍嫻供稱:「APPLE 是我們的行政主管,業務人員要交給APPLE 的單子,APPLE 都請我先收好後拿給她,業務人員的單子應該是GM基金的東西......APPLE 請我幫她匯款到國外。」(同上卷第274 頁)、共同被告吳采潼供稱:「聽說受益憑證是在澳門製作後,寄到臺灣再由APPLE 或ALMA轉交我們拿給客戶,或是直接寄給客戶。」(同上卷第72頁)、「APPLE 負責我們薪水及佣金的發放,客戶提領獲利、本金贖回、簽約文件、客戶的出金入金事宜等都是APPLE 在處理」(偵19396 號卷10-6第135 頁)共同被告吳炳德供稱:「APPLE 是香港人,據我所知她不是慧眼投顧公司的人,應該是負責慧眼公司、成豐集團間業務聯繫及處理香港、印尼海外業務,並管理客戶購買SG基金及GM基金等,係對成豐集團總裁王益洲及香港鄧總裁負責。」(同卷第131 頁)、共同被告葉芝琳供稱:「APPLE 是行政,負責整理文件。」(偵21943 號卷第6 頁)等語。

㈡、共同被告陳長生坦承自92年間起即依王益洲之指示擔任慧眼證券之負責人;共同被告王益聰坦承受其兄王益洲之指示於高雄地區擔任成豐集團益旺公司之負責人,管理高雄地區基金之銷售;共同被告王逢宇坦承任慧眼公司協理後升任執行董事,其可自業務員銷售之基金業績中抽取部分作為獎金;共同被告葉芝琳、葉虹邑、潘倍嫻坦承各自92年間起、95年11月間起、93年間起即任職於慧眼公司擔任行政助理工作迄被查獲時之96年8 月間止;及共同被告劉家豪、張仕育、陳顯榮、黃威愷、林義偵、劉翠珍、孫健恆、陳彥如、王金蘭、黃郁雯、李仰薰、沈沛臻、魏愷書、吳柄德、吳采潼、姜志峰、林盛鎰、王益聰、蘇明智、林怡芬、廖瑞文、文智和、方世英、沈慧玲、林駿然坦承分別自92至94年間陸續加入慧眼公司、益旺公司擔任販售SG、GM基金予如附表所示之人(販售基金之期間、種類、對象、金額均詳如附表一至二十八所示)等語(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0 號卷㈢第296 正反、297 、298 正反、299 、307、308 至 311 頁)。

㈢、被害人許世憲(他5807號卷㈡第204-206 頁,93偵17207 號卷第20-21 頁,他5807號卷㈡第204-206 頁)、李佩玲(94偵5544號卷第131 頁)、黃少華(偵21451 號卷㈥第55-56頁,偵21451 號卷㈡第21頁,他6085號卷第37-38 頁,他5807號卷㈡第206-208 頁,本院130 號卷㈤第20頁)、陳金鑾(他9194號卷㈠第119-120 頁,他5807號卷㈡第16-17 頁)、葉華蘭(偵19296 號卷㈧第156-158 頁,他9194號卷第283-285 頁)、張思嘉(他5807號卷㈡第13-17 頁)、蔡永泉(他5807號卷㈡第93-96 頁)、陳玉川(他5807號卷㈡第94-96 頁)、沈瓊英(他5807號卷㈡第95-96 頁)、周瑋(偵24085 號卷第83-84 頁,偵19296 號卷㈣第243 -244頁)、曾嬿如(偵19296 號卷㈣第251-253 頁)、岑麗玲(偵19296 號卷㈧第163-171 頁)、潘瓊英(偵19296 號卷㈧第205頁)、林榮盛(偵19296 號卷㈧第205-207 頁)、李亦(偵19296 號卷㈧第211 頁)、何樹鑫(偵19296 號卷㈨第86-87 頁)、蔡陳玉妹(偵19296 號卷㈨第85頁)、李水泉(偵19296 號卷㈨第96-97 頁)、趙梅華(偵4207號卷第4-6 、7 頁,本院130 號卷㈤第20頁,本院130 號卷㈠第323 、515- 516頁、卷㈡第129-130 、162 頁)、莊鵑菁(97他732號卷第42頁)、周蘇民(偵19296 號卷㈨第98-99 頁)、羅善為(調查卷第16-1 8頁,偵19296 號卷㈡第19-21 頁)、鄭蕙娟(偵19296 號卷㈢第59-67 頁)、郭朝洲(偵19296號卷㈢第60-66 頁)、蔡佳臻(偵19296 號卷㈢第59-62 頁)、施景耀(偵21451 號卷㈡第15頁)、施李美惠(偵21451 號卷㈡第34-35 頁)、劉玉貞(偵21451 號卷㈡第21頁)、蔡瓊倩(偵21451 卷㈥第60-62 頁)、賴淑姿(偵19296號卷㈡第11-13 頁,偵19296 號卷㈡第76-82 頁)、謝許美治(偵21451 號卷㈡第21頁)、林志宏(偵21451 號卷㈡第15頁,本院130 號審卷㈤第20頁)、陳紅焦(偵21451 號卷

㈡第20-21 頁)、袁璧心(偵21451 號卷㈡第20 頁 )、李立人(偵21451 號卷㈡第15頁)、王連銀渾(偵21451 號卷

㈡第14-15 頁)、高華美(偵21451 號卷㈡第34-35 頁)、吳金桂(偵21451 號卷㈡第34頁)、曹素美(偵21451 號卷

㈡第35頁)、鄭嘉偉(偵21451 號卷㈡第35頁)、林韋伶(93偵17207 號卷第24-25 頁)、鄭蔚(他5866號卷㈡第65-67 頁)、顧公勵(他5866號卷㈡第68頁)、顧公治(他5866號卷㈡第65-66 頁)、高泰山(93偵17207 號卷第22-23 頁,偵19296 號卷㈥第40-41 頁,他5866號卷㈡第66-67 頁,偵5544號卷第129 頁)、劉鳳英(他5866號卷㈡第70頁)、田紀玉絲(他5866號卷㈡第69頁)、胡王宇清(他5866號卷

㈡第70-71 頁)、孫楊雪梅(他5866號卷㈡第68-69 頁)、郭淑汾(他9194號卷㈠第111-112 頁,他5866號卷㈡第69-70 頁)、張美盡(他5866號卷㈡第69頁)、王薛鳳(他9194號卷㈠第107- 108頁,他5807號卷㈠第71頁)、陳秀鳳(他58 07 號卷㈠第70頁)、翁薪媄(他9194號卷㈠第109- 110頁,他5807號卷第71頁)朱翠英(偵19296 號卷㈠第139-141 頁,他6440號卷第148- 14 9 頁)、施俊生(偵19296 號卷㈠第136-138 頁,他6440號卷第148-149 頁)、陳美蘭(他64 40 號卷第147 頁)、張芳慈(他6440號卷第146-147頁)、黃光宇(偵19296 號卷㈥第139-140 頁)、呂文香(偵1929 6號卷㈢第59-65 頁)、張國屏(偵19296 號卷㈥第4-5 頁)、林進標(偵22059 號卷㈠第10-11 頁,本院130號卷㈠第205- 207頁)、黃敏捷(偵22059 號卷㈠第22-24頁)、張麗琴(偵19296 號卷㈣第16-17 頁)、高永安(偵22059 號卷㈠第22-24 頁)、楊淑雯(偵22059 號卷㈠第9-11頁)、周志豐(偵19296 號卷㈡第7-9 頁)、巫振旗(偵22059 號卷㈠第10頁,本院130 卷㈠第209-211 頁)、吳淑芬(偵2205 9號卷㈠第8 頁,本院130 卷㈠第202-204 頁)、簡素卿(偵24 085號卷第81-82 頁,偵19296 號卷㈣第12頁)、林逸堂(他9194號卷㈡第104-107 頁)、朱麗清(他9194號卷㈡第104-107 頁)、廖淑英(偵19296 號卷㈣第252- 253頁)、藍俊雄(偵19296 號卷㈣第252-253 頁)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處或偵查中之指述,及顏攸卉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130 號卷㈢第305 反、306 頁)。

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 月14日金管證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21451 號卷㈥第85頁,他6724號卷第62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3年7 月8 日證期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93偵17207 號卷第78-81 頁)。

㈤、各業務員之販售基金統計表、業績統計表(偵21451 號卷㈢第76-77 頁,偵19296 號卷㈥第194-199 頁),佣金表(偵21451 號卷㈢第90-106頁)、客戶清單。

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行96年10月17日(96)兆苓營字第114 號函檢送之證人潘瑞順開戶資料及93年6 月14日起至96年10月11日止之交易明細(偵19296 號卷㈧第69-75 頁,偵24085 號卷第76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行96年10月26 日 (96)兆苓營字第118 號函檢送之證人羅善為96年5月1 日起至96年6 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偵19296 號卷㈧第79頁)、證人羅善為提出之契約書、投資說明書、受益憑證影本、匯款水單影本(偵19296 號卷㈡第23-60 頁,業務員劉家豪部分);證人張汝溶提出之被告陳顯榮之合約書、名片、GM公司破產通知書、分期清償客戶同意書、受益憑證影本(偵19296 號卷㈢第21-23 、43-46 頁,偵19296 號㈦卷第223-233 頁,業務員陳顯榮部分);證人鄭蕙娟提出之契約書影本、受益憑證(偵19296 號卷㈢第36-42 、124-128頁)、證人蔡佳臻提出之受益憑證、契約書、匯款水單影本、對帳單(偵19296 號卷㈢第33-35 、106 、111-120 、123 頁,業務員黃威愷部分);證人袁大立、袁璧心、洪淑女、陳紅焦、鄭秋美提出之匯款水單、契約書、受益憑證、對帳單、分期清償信件、客戶同意書、資金凍結信件(袁大立部分:偵21451 號卷㈢第1-26頁;袁璧心部分:偵21451 號卷㈡第183-212 頁;洪淑女部分:偵21451 號卷㈢第32-44頁;陳紅焦部分:偵21451 號卷㈡第111-182 頁,偵21451號卷㈢第46-50 頁;鄭秋美部分:偵21451 號卷㈢第58-74頁)、證人賴淑姿提出之SG、GM基金契約書、匯款水單、受益憑證、對帳單(偵1929 6號卷㈡第104-140 頁,偵19296號卷㈡第131-132 、141-186 、205- 214頁,業務員林義偵、劉翠珍部分);證人高泰山提出之契約書、受益憑證、匯款水單、對帳單、信封、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偵19296 號卷㈥第67-69 頁,他5866號卷㈠第154-167 頁)、證人鄭蔚、顧公治提出之SG基金、GM基金及GM基金8 單位之對帳單、匯款資料、受益憑證(他5866號卷㈠第126- 137頁,他5866號卷㈡第108-167 頁)、證人顧公勵提出之GM基金10單位之受益憑證、GM公司清盤之說明函、華南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他5866號卷㈡第92-107頁)、證人郭淑汾提出之GM基金4 單位之受益憑證2 紙、GM基金之對帳單、第一銀行匯款單(他5866號卷㈠第77-90 頁,他5866號卷

㈡第88-91 頁)、證人張美盡提出之GM基金4 單位受益憑證2 紙及對帳單、合作金庫其開之帳戶第0620****03050 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玉山銀行、合作金庫匯出匯款申請書(他5866號卷㈠第117-125 頁,他5866號卷㈡第253-287 頁)、證人劉鳳英提出之GM基金5 單位及SG基金2 萬美金之受益憑證、對帳單、華南銀行、華泰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他5866號卷㈠第145-153 頁,他5866號卷㈡第179-221 頁)、證人胡王宇清提出之GM基金6 單位之契約書、受益憑證、對帳單、第一商業銀行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他5866號卷㈠第91-104頁,他5866號卷㈡第290-321 頁)、證人廖經倫之母親林秋芳購買GM基金7 單位之受益憑證4紙、對帳單、聯邦銀行存摺帳號及匯出匯款申請書(他5866號卷㈠第168-175 頁,他5866號卷㈡第225-251 頁)、證人趙呂貴美提出之華僑銀行帳戶及購買SG、GM基金之證明文件、華僑銀行匯出匯款紀錄(他5866號卷㈠第176-1 81頁,他5866號卷㈡第325-355 頁)、證人孫楊雪梅提出之GM基金2單位之受益憑證、對帳單、台北富邦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他5866號卷㈠第105-11 0、207-235 頁)、證人田紀玉絲提出之對帳單、聯邦匯款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他5866號卷㈠第111- 116頁)、證人鄭蔚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摺帳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之匯出匯款申請書(參前)、證人畢乃俊提出之GM對帳單、台北富邦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及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帳號(他5866號卷㈠第182-188 頁)、證人紀美英提出之GM基金之合約備忘錄及受益憑證、對帳單(他5866號卷㈠第263-289 頁,業務員孫健恆部分);證人陳秀鳳提出之GM基金契約書、受益憑證(他5807號卷㈠第80-1 06 頁)、證人王薛鳳提出之SG、GM基金契約書、受益憑證、第一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GM基金對帳單(他5807號卷㈠第107- 119、144-156 頁)、證人翁薪媄提出之GM基金契約書、GM公司分期退費通知書(他5807號卷㈠第120-131 頁,業務員陳彥如部分);證人朱翠英提出之GM基金契約書、受益憑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GM基金對帳單(他6440號卷第21-22 、74-79 頁,他6440號卷第202-228 頁)、證人施俊生提出之GM基金契約書、受益憑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玉山銀行中崙分行匯出匯款申請書、GM基金對帳單(他6440號卷第23-35 、20 2-228頁)、證人楊秋敏提出之GM基金契約書、受益憑證、玉山商業銀行中崙分行匯出匯款申請書、GM基金對帳單(他6440號卷第61-73 頁)、證人陳美蘭提出之GM基金契約書、受益憑證、玉山商業銀行中崙分行匯出匯款申請書、GM基金對帳單(他6440號卷第49-60 、161-176 、22 9-233頁)、證人張芳慈(改名為張凱茜)提出之GM基金契約書、受益憑證、玉山商業銀行中崙分行匯出匯款申請書、GM基金對帳單(他6440號卷第16-20 、245- 252頁,業務員王金蘭部分);證人黃光宇、倪美娥、孟祥林提出之SG、GM 基 金之匯款水單、契約書、受益憑證、對帳單影本(黃光宇部分:他6724號卷第21-23 、33-105頁;倪美娥部分:他67 24 號卷第24-3 0頁;孟祥林部分:他6724號卷第31-32 、125-173頁,業務員黃郁雯部分);證人張國屏提出之契約書、受益憑證影本(偵19296 號卷㈥第10-15 頁)、證人呂文香提出之契約書影本、受益憑證(偵19296 號卷㈢第30-32 、133-139 頁,業務員沈沛臻部分);證人林進標、吳淑芬、楊淑雯、巫振旗、黃敏捷、高永安提出之索羅德金國際集團及SG基金之介紹資料與投資獲益情形、GM基金介紹、基金契約書、受益憑證、匯款水單、對帳單、瑞士破產信函、存摺、存證信函、電子郵件影本(林進標部分:他8949號卷第9-12頁,偵22059 號卷㈠第116-118 頁,本院130 號卷㈠第226-227 頁;吳淑芬部分:他8949號卷第8 頁,偵22059 號卷㈠第124-178 、224-252 頁,本院130 號卷㈠第225 頁背面;楊淑雯部分:他8949號卷第16-18 頁,偵22059 號卷㈠第179-184 、219-220 頁,本院130 號卷㈠第230 頁;巫振旗部分:他8949號卷第13-15 頁,偵22059 號卷㈠第80-115頁,本院130 號卷㈠第228- 229頁;黃敏捷部分:偵22059 號卷㈡第1-106 頁;高永安部分:偵22059 號卷㈡第108-138 頁)、證人簡素卿、張麗琴提出之契約書、受益憑證、對帳單影本(簡素卿部分:偵19296 號卷㈣第104-106 、184-206 頁,張麗琴部分:偵19296 號卷㈣第107-109 、140-181 頁,他8949號卷第19-21 頁,業務員吳柄德部分);證人朱麗清提出之購買SG、GM基金之契約書、受益憑證、對帳單、瑞士公司破產信函、合作投資基金存入同一帳號協定書影本(他9194號卷㈡第111-209 頁)、證人藍俊雄提出之契約書影本、受益憑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匯匯款申請書(偵19296號卷㈣第279- 2 81 、335-345 頁)、證人廖淑英提出之契約書、受益憑證、匯款水單影本(偵19296 號卷㈣第291-293 、346-347 、350- 353頁)、證人陳秀盆提出之購買GM基金受益憑證、契約書、匯款水單影本(偵19296 號卷㈤第2-28頁)、證人吳佳珍提出之購買GM基金匯款水單、契約書、花旗銀行國外匯款申請書、受益憑證影本(偵19296 號卷㈤第30-64 頁)、證人陳彥云提出之GM基金契約書、匯款水單、受益憑證影本(偵19296 號卷㈦第27-53 頁,業務員吳采潼部分);證人曾嬿如提出之契約書影本、對帳單、受益憑證(偵19296 號卷㈣第282 -284、294 -311頁),證人蔡永泉提出之GM基金契約書、受益憑證、對帳單、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公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他5807號卷㈡第103-108 頁),證人趙梅華提出之匯款證明書、基金證明書、受益憑證、利息匯款單、對帳單、香港DG基金契約(偵4207號卷第25-46 頁,上訴卷㈠第88、434-435 頁,林怡芬部分);證人林凱慧提出之GM基金付款明細表、GM基金合約書(偵12169 號卷第322-333 頁,文智和部分);證人張思嘉提出之GM基金契約書、受益憑證、彰化銀行匯款交易憑證、SG、GM基金對帳單(他5807號卷㈡第21-76 頁),證人蔡永泉提出之GM基金契約書、受益憑證、對帳單(參前),證人沈瓊英提出之GM基金契約書(他5807號卷㈡第171-200 頁),證人許世憲提出之GM基金資產管理帳戶對帳單、通知書(他5807號卷㈡第211-215 頁),證人洪淑芬提出之GM基金契約書、受益憑證、說明函、第一銀行外匯存款憑單(偵21941 號卷㈠第6-16頁),證人鄭隆印提出之GM基金契約書、受益憑證、分期清償同意書(偵21941 號卷㈠第18-25 頁),證人王勤提出之GM基金契約書(偵21941 號卷㈠第27 -28頁),證人王霜綺提出之GM契約書(偵21941 號卷㈠第30-31頁),證人王霜潔提出之GM契約書(偵21941 號卷㈠第33-34 頁),證人陳玉惠、陳劉淑、陳玉川提出之受益憑證(陳玉惠部分:他5807號卷㈡第81-8 3頁;陳劉淑部分:他5807號卷㈡第86頁;陳玉川部分:他5807號卷㈡第166-170 頁,方世英部分);證人劉怡萍提出之帳號TW-GMF-222284 號、2006年10月17日之GM基金受益憑證、契約書影本、帳號TW-GMF-222732 號、2007年7 月24日之受益憑證、契約書影本、契約書(偵19296 號卷㈣第276-278 頁,他9194號卷㈠第160-210 頁,沈慧玲部分)【被告等人販售基金予各客戶之卷證出處明細並均詳如附表一至二十八之說明】。

二、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犯罪,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屬之;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可參。而銷售境外基金業務,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無連續犯或併合論罪可言。經查:

㈠、依共同被告吳炳德供稱:「到了94年6 月間,因為管理SG基金的公司與管理GM基金的公司合併,所以所有客戶的SG基金,都可以轉換為GM基金,我們就改為推銷GM基金業務。」(偵19296 號卷10-6第131 頁反面),共同被告姜志峰供稱:「(SG或GM基金未經主管機關允許販賣有何意見?)他們說在海外有註冊即是合法,並有註冊地,我上網看也確實有,總裁、王益聰都說是海外私募基金。」(同上卷第241 頁)等情,及上述共同被告黃威愷供稱APPLE 是基金香港方面派駐在臺灣的人等語,足佐被告所述:「我是在香港應徵的,是香港基金公司的職員。(本案調查局在93年8 月11日接獲檢舉後,有到松江路搜索,搜索之後你們是否繼續在此地營業?)可是我們的辦公室沒有被搜索,在我離台之前都沒有被搜索。慧眼公司被搜索後好像有繼續營業,但是那部分與我無關。他們只是客戶來源的窗口....(在慧眼公司被搜索前與搜索後,你所經手的基金有無改變?)應該是說除了SG基金轉到GM基金以外,其餘都沒改變。(為何SG基金要轉到GM基金?)我記得當時好像是GM公司收購了SG公司,所以要改成GM基金。」等語堪以採信。

㈡、是以慧眼公司雖於93年8 月11日遭搜索,然被告係受僱基金公司,且其工作內容即關於境外基金相關契約文件收取、贖回,以及業務員佣金計算、發放等業務於搜索前後均未變更,參以SG、GM基金於國外均有註冊,慧眼公司所營業務有無違反國內相關金融管理法規與境外基金是否得以銷售確屬兩事,尚難遽認被告於慧眼公司搜索後繼續從事銷售境外基金業務之行為係另行起意,應認被告係基於銷售境外基金業務之單一犯意,自92年7 月間起至96年8 月間出境止,持續多次從事銷售境外基金業務,參照前述說明,其多次行為應解為綜合之一個業務所包含之整體行為。

三、綜上,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為事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復按財政部76年10月30日台財證(二)字第6934號函「華僑或外國人在臺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之投資契約,與發行各類有價證券並無二致,投資人皆係給付資金而取得憑證,係屬證券交易法第6 條之有價證券,其募集發行應經本會核准始得為之。又其募集資金之行為,如係募集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則涉從事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規定之業務範圍,亦應經本會核准。」,而依卷附文宣資料所示,本案被告等人所仲介販賣之香港索羅德金集團所發行之「連環式金融理財組合」(即SG基金)係香港索羅得金集團所發行,經慧眼公司協助投資人辦理承購合約後,由香港索羅得金集團將所吸收之資金投資於外國之股票、可轉換公司債、連動式債券、美國國庫券、具可轉讓性質定期理財憑證等,或將資金存放國外金融機構,並由該集團寄發給投資人購買憑證;及GM公司所發行之印尼GM黃金組合基金(即GM基金),其性質係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或交易,設於印尼,基金保管銀行為德意志銀行雅加達分行。依上說明,均係交付憑證而屬證券交易法第6 條規範之有價證券,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3年7 月8 日證期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97年度偵字第17207 號卷第78至81頁),且皆係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立,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復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 月14日金管證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佐(96偵字第21451 號卷㈥第85頁)。

二、查慧眼公司、益旺公司、漢霖公司僅為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與被告皆非證券商,自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行紀、居間、代理業務,是核被告於93年8 月11日以前與王益洲等人共同仲介販賣SG、GM基金部分,屬於證券承銷業務(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003號判決可資參照),係違反證券交易法44條第1 項「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而有同法第175 條之刑責,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3年7 月8 日證期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97年度偵字第17207 號卷第78至81頁)。

三、惟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於93年11月1 日施行,該法第4條第1 項:「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同條第2 項:「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又同法第121 條明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18條及第18條之1 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18條之2 與第18條之3 規定,不再適用。」,準此,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業於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原條文:「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修正為:「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修正理由謂:「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業於93年11月1 日施行,依據該法第121 條規定,自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18條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18條之2 與第18條之3 規定,不再適用,爰修正第1 項規定。」,足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關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自93年11月1 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是關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部分,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前,適用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於該法施行後,應逕適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本案被告之行為,本身既含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而屬於集合犯,其犯罪行為延續至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生效施行之後,縱其間擬規範之法律業已更迭,自應適用已生效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

四、又查慧眼公司、益旺公司、漢霖公司雖為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然本案之GM基金、SG基金在國內並無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內銷售,慧眼公司、益旺公司、漢霖公司亦未經核准申報在台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GM基金、SG基金,是被告與王益洲等人多次共同販賣SG、GM基金迄96年中之行為,其目的在於銷售境外基金營利,本質上具有持續性,其每次行為應解為綜合之一個業務所包含之整體行為,自應適用行為終了時之已生效之法律即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 項「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第3 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境外基金發行者與其指定之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1 項所定業務;其資格條件、申請或申報程序、從事業務之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規定,論以同法第107 條第2 款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之規定之一罪,不另論同條第1 款之罪,亦如前述不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之罪。且因被告行為持續至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之後,故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2款二罪,應予分論併罰,應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被告與王益洲、吳麗卿、王益聰、王國清、陳長生、王逢宇、蘇明智、廖瑞文、文智和與個別營業員間,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至個別營業員彼此間,因屬單獨完成招攬客戶作業,與被告所為銷售境外基金行為之間,並無共犯關係,併予敘明。

六、本院並審酌:

㈠、被告雖未直接販售SG、GM基金予被害人,惟長期協助其他業務員等人銷售SG、GM基金。

㈡、就被害人吳瑞祥、程宣武購買SG基金部分,被害人等人業於基金期滿後由共同被告張仕育協助全數領回該基金之本、息而無損害之情,有被害人吳瑞祥、程宣武出具之聲明書在卷可稽(本院130 號卷㈢第91-94 頁、高院卷㈠第353-356 頁)。

㈢、就被害人劉建芬、周碧梅、何許碧雲、劉世守、劉玉枝、何恭偉、林秀美、阮寧、王筱甯、汪鳳美、柯芳圓等人部分已由共同被告黃威愷協助處理贖回部分基金並賠償部分金額之情,有被告客戶處理情形表在卷可稽(本院130 號卷㈣第105-107 頁)。

㈣、就被害人劉玉貞、江世琮、陳紅蕉、林志宏、王連銀渾、朱小貞、鄭嘉偉、謝許美治、吳金桂、施妍伶、施景耀、施李美惠、李立人、陳秀美等人購買SG、GM基金部分,業由共同被告被告林義偵、劉翠珍協助前揭被害人收回或賠償渠等所投資之部份款項之情,有被害人劉玉貞、江世琮、陳紅蕉、林志宏、王連銀渾、朱小貞、鄭嘉偉、謝許美治、吳金桂、施妍伶、施景耀、施李美惠、李立人、陳秀美等人之匯款資料、存摺明細、聲明書、和解筆錄等在卷可稽(劉玉貞部分資料見高院卷㈢第101-108 頁;江世琮部分資料見高院卷㈢第100 頁;陳紅蕉部分資料見高院卷㈢第130-134 頁;林志宏部分資料見高院卷㈢第97-99 頁;王連銀渾部分資料見高院卷㈢第128 頁;朱小貞、鄭嘉偉部分資料見本院130 號卷

㈡第22-24 頁、高院卷㈢第127 頁;謝許美治部分資料見高院卷㈢第135 反頁;吳金桂部分資料見高院卷㈢第116 -117頁;施妍伶部分資料見高院卷㈢第120-121 反頁;施景耀部分資料見高院卷㈢第118-119 頁;施李美惠部分資料見高院卷㈡第36-37 頁;陳秀敏部分資料見高院卷㈡第38- 39頁;李立人部分資料見高院卷㈢第123-126 頁;陳秀美部分資料見高院卷㈡第41-42 頁)。

㈤、就被害人孟祥林購買基金部分,業據共同被告黃郁雯與被害人協議償還被害人損失並已償還部分金額之情,有被害人簽立之協議書在卷可稽(高院卷㈣第135-155 頁)。

㈥、就被害人張國屏、陳長順、呂文香、黃萌壯、沈沛蓉、黃坤得、沈金樹、李俊儀購買SG、GM基金部分,被害人黃萌壯、沈沛蓉、黃坤得、沈金樹等業已全數到期後贖回無本金損失;被告沈沛臻並賠償張國屏、陳長順、呂文香、李俊儀等人部份損失等情,有被害人黃萌壯、沈沛蓉、黃坤得、沈金樹、呂文香等所出具之聲明書,及被告匯款資料、和解筆錄等在卷可稽(本院130 號卷㈣第30-34 頁、第61之2-61之5 頁、高院卷㈠第498 頁)。

㈦、就被害人陳志暐購買SG、GM基金部分,共同被告吳炳德已退還被害人佣金,有被告所提退佣予陳志暐存款存入聯單在卷可稽(高院卷㈠第127 頁)。

㈧、共同被告林怡芬賠償383700元與被害人林許勉,有林怡芬玉山銀行存摺內載轉帳與林許勉之存摺影本在卷可稽(本院130 號卷㈤第252-253 頁),另與被害人趙梅華和解,已賠償趙梅華部分金額共80萬元,有和解書在卷可稽(高院卷㈣第375 、376 頁)。

㈨、就被害人歐陽彥黨、張治平、黃仲達、黃明惠、邱兆英購買SG、GM基金部分,共同被告文智和已賠償被害人歐陽彥黨、張治平、黃仲達、黃明惠、邱兆英等人部份損失,有匯款資料在卷可稽(本院130 號卷㈡第185-190 頁、高院卷㈢第316-319 頁)。

㈩、並參酌被告之品行、於到案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害人所受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之最後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後,不符合減刑之要件,特予敘明。

七、被告前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447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於95年12月3 日確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該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即與未曾受徒刑之宣告者相同(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009號判例參照),而被告經此教訓,已辭去工作,本院認其應知惕勵,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本案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並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後3 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兼收預防其再度犯罪之效。又違反上開本院所訂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又扣案96年9 月6 日搜索所查得之電腦主機4 台係共犯即被告王益洲所有且供共同被告陳長生、王益聰、劉家豪、林怡芬、廖瑞文、文智和、方世英、王逢宇、陳顯榮、黃威愷、林義偵、劉翠珍、孫健恆、陳彥如、葉芝琳、葉虹邑、王金蘭、黃郁雯、沈慧玲、李仰薰、沈沛臻、魏愷書、吳柄德、吳采潼、姜志峰、潘倍嫻、林盛鎰、蘇明智、林駿然等人犯上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2 款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時一併查得之關於記載慧眼公司客戶、員工資料、匯款資料、公司資產資料、客戶名單、存摺等文件(19296 號偵卷一第69-73 頁),僅為被告等人犯罪之佐證,非直接供被告等人犯本罪所用之物,故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謂:附表二十九所載之販賣者即共犯另有販售SG、GM基金與附表二十九所示之人,因認被告此部分亦與附表二十九之販賣者另共同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之證券商非法營業罪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1 款、第2 款之罪嫌。經查:

㈠、張仕育部分:附表二十九編號1 所示楊燦榕購買之基金,其客戶明細表上所記載之銷售人員為徐偉皓,並非張仕育(偵字第21943 號卷㈡之2 第259 頁),又張仕育之佣金分配表內亦無楊燦榕所購買基金之佣金分配記載(同上卷第259 頁),是尚無證據認定附表二十九編號1 所示楊燦榕購買之基金,係張仕育所販售。

㈡、沈沛臻部分:證人汪維珠於高院審理證稱:「(所有的基金妳只跟方世英購買嗎?)我買基金是跟方世英購買,方世英離開之後換成另外一個女生,她幫我處理贖回的後續手續,但是不像在場的沈沛臻及林怡芬。」、「(是否認識沈沛臻?)不認識。」、「(她是否有向妳接觸買賣的事情?)都是方世英經手的。」(高院卷㈣116 反頁、117 反頁)等語甚詳,是沈沛臻未販售附表二十九編號2 所示汪維珠購買之基金,應可採信。

㈢、吳采潼部分:依卷內吳采潼經手之客戶明細表並無鄭寶玉(偵字第21943 號卷㈡之2 第223 至244 頁),且吳采潼之佣金分配表內亦無鄭寶玉所購買基金之佣金分配記載(偵字第21943 號卷㈡之2 第245 至253 頁),又鄭寶玉於97年12月24日書立一聲明書記載「本人鄭寶玉投資GM基金13萬元美金,並不是由吳采潼招攬」(高院卷㈠) 第150 頁),是尚無證據認定附表二十四編號3 所示鄭寶玉購買之基金,係被告吳采潼所販售。

㈣、王益聰部分:證人岑麗玲於偵查中結證稱:「92年左右開始買,一開始是買SG基金,後來有轉成GM基金,總共有40萬美金」、「當時是跟王益洲買的」(偵字第19296 號卷㈧第163 頁),至於岑麗玲購買後,被告王益聰是否有參與售後服務,則與當初王益洲之販售行為無關,被告王益聰辯稱未販售附表二十九編號4 所岑麗玲示購買之基金,應可採信。

㈤、林怡芬部分:證人蔡永泉、陳玉川於偵查中結證稱:基金是向方世英購買(他字第5807號卷㈡第93、94頁),證人賴重錫於高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是跟方世英買基金」、「方世英離職後,林怡芬接手,我有跟她買1 筆基金」、「除了這1 筆跟林怡芬買外,其餘都是跟方世英買」(高院卷㈢第302 頁反面及303 頁),另方世英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坦認附表二十四編號5 、6 、7 所示蔡永泉、陳玉川、賴重錫所購買之基金係其所販售(本院卷㈡第128 反頁),是林怡芬辯稱未販售附表二十九編號5 、6 、7 所示蔡永泉、陳玉川、賴重錫所購買之基金,應可採信。又汪維珠係向方世英購買基金,前已述及,是林怡芬未販售附表二十九編號8 所示汪維珠購買之基金,應可採信。

㈥、方世英部分:證人陳麗文於高院審理時結證稱:不認識方世英,亦未向方世英購買過基金(高院卷㈣第118 頁),又方世英之基金佣金分配表內黃萌壯部分,其分配金額為零(偵字第21943 號卷㈡之1 第97頁),是尚無證據認定附表二十九編號9 、10所示黃萌壯、陳麗文所購買之基金,係吳采潼所販售。

㈦、王逢宇部分:證人周榮家於高院審理時結證稱:其所購買之基金是向1 位小姐所購,並非是向王逢宇購買等語(本院卷

㈢第61至62頁),是尚無證據認定附表二十九編號11所示周榮家所購買之基金,係王逢宇所販售。

㈧、林駿然部分:證人馮子卿於高院審理時結證稱:(你是跟誰買基金?)我只有買過這檔基金,我是跟林正修買。」、「(買了多少錢?)前後兩次大概6 萬美金。」、「(林正修是否是林駿然?)不是」、「(買基金從頭到尾都是跟林正修買的?是的。」、「(買基金之後的後續服務林駿然有無介入?)並沒有。」,另證人何卡連(現更名何宥慧)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其先生林駿然確有以其名義購買基金等語(高院卷㈢第304 、307 反、308 頁),又附表二十九編號13所示蔡幸娟、編號14所示王鳳玉、李文泉、編號15所示潘瓊英、編號16所示鐘照枝、編號19所示沈玉珍、編號20所示蔡玉虹、編號23所示莊月絲、編號24所示鍾恒耀、編號25所示陳彩嬅、編號26所示許照德、編號27所示林榮盛、28所示李永泉、編號29所示王鳳玉、編號30所示許惠芳、編號31所示吳怡萱、編號32所示連秀珠、編號33所示李亦、編號34所示陳惠珍、編號35所示薛兆玲之販售業務員分別是黃申景、李亦、林榮盛、黃申景、沈玉珍、盧清鴻、沈玉珍、盧清鴻、陳彩嬅、林淑芬、林榮盛、李亦、沈玉珍、盧清鴻、李亦、盧清鴻,其餘編號18所示林淑芳、編號21所示陳麗雪、編號22所示丁榮林則無列印販售業務員之紀錄(偵字第2408 5卷第247 、251 、254 、255 、256 、257 頁),是卷內尚無證據認定附表二十四編號12至35所示之基金,係林駿然所販售。

㈨、林義偵、劉翠珍部分:編號36部分係劉翠珍自行購買,並非林義偵、劉翠珍夫妻販售予他人,此部分自難論以販售基金犯行。

㈩、綜上,本院對附表二十九所示之共犯是否有販售附表二十九所示之基金乙節,認猶有合理之懷疑,認尚未達有罪之確信,即難逕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此外,復又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與共犯確有販售附表二十九所示基金之犯行,惟檢察官認被告上開行為與前揭論罪科刑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2 款之罪有實質上1 罪之關係,除附表二十九編號3 部分係檢察官併辦(未經起訴)外,其餘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併案意旨另謂:被告關於附表二編號24、附表十九編號2 、附表二十八編號7 、8 、附表十六編號1-3 、5 、12、14、20-36 之銷售境外基金之犯行,另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嫌,且關於附表十九編號2 、附表二十八編號7 、8之銷售境外基金之犯行,另涉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嫌。經查:

㈠、有關SG、GM基金之投資人所匯出之款項,是否未依契約書所載方式操作,雖經投資人或部分業務人員予以質疑,然並無證據證明本案投資人所匯出之資金確未如契約書所載之方式操作運用,且投資人嗣後未取得報酬與本金,究為被告自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抑或係因投資不當而損失殆盡,亦有疑義,是併案意旨認被告此部分銷售上開境外基金係以詐術詐欺投資人云云,容為速斷。

㈡、投資人所匯入之款項係購買基金之「投資款」,並非存款,,而關於獲利部分,以共同被告、被害人所述及卷附文件所示,係依投資金額及年限,每年固定收益在百分之10至22之間,觀諸基金推出當時社會經濟狀況,其給付與本金尚無顯不相當之情形。

㈢、綜上所述,依卷內證據資料,被告之行為難認有何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與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而公訴人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被告此部分被訴罪嫌,自屬不能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本應依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然因併案意旨係認被告此部分之被訴犯行,與其上開業據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2 款,刑法第28條、第42條第3 項、第5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國銘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附表一:劉家豪(A/E:B101)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19269偵卷六第167頁,21943偵卷二之1第209-210頁)【按以下附表關於被害人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及金額之認定,被害人於偵查有製作筆錄者,以其筆錄為準,未製作筆錄者,以卷附帳目明細為準。而所引用卷證出處未特別註明者即為帳目明細之資料。】┌──┬─────┬──────────┬───────────┬─────┐│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潘瑞順 │93.2.26,SG,1萬元 │21943偵卷二第91頁、94 │ ││ │ │93.6.15,SG,5萬元 │頁。 │ │├──┼─────┼──────────┼───────────┼─────┤│2 │張家銘 │94年間,GM,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21頁。│ │├──┼─────┼──────────┼───────────┼─────┤│3 │羅善為 │95.3,GM,2萬元 │19296偵卷二第19-21頁。│ │├──┼─────┼──────────┼───────────┼─────┤│4 │李曉青 │94年間,GM,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21頁。│ │├──┼─────┼──────────┼───────────┼─────┤│5 │廖偉傑 │94年間,GM,5萬元 │同上。 │ │├──┼─────┼──────────┼───────────┼─────┤│6 │陳啟宗 │93.8.3,GM,4萬元 │21943偵卷二第96頁。 │ │├──┼─────┼──────────┼───────────┼─────┤│2 │黃泓諺 │93.9.23,GM,10萬元 │同上第98頁。 │ │├──┼─────┼──────────┼───────────┼─────┤│3 │周蘇民 │93.10.8,GM,2萬元 │同上第98、99頁。 │ ││ │ │93.10.28,GM,1萬元 │ │ │└──┴─────┴──────────┴───────────┴─────┘附表二:林怡芬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偵卷二之2第44-74頁,業務員代碼為D501)┌──┬─────┬──────────┬───────────┬─────┐│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楊玄 │92.7.25,SG,5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47頁,同│ ││ │ │93.11.8,GM,5萬元 │偵卷之1第9、17頁,同偵│ ││ │ │94.7.25,GM,10萬元 │卷之2第27、29、70頁。 │ ││ │ │94.11.7,GM,5萬元 │ │ ││ │ │95.11.7,GM,5萬元 │ │ │├──┼─────┼──────────┼───────────┼─────┤│2 │駱美燕 │92.9.25,SG,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18、19│ ││ │ │92.9.25,SG,5萬元 │、28、32、40頁,同偵卷│ ││ │ │92.12.11,SG,10萬元│之1第3、14頁。 │ ││ │ │93.1.8,SG,10萬元 │ │ ││ │ │93.3.22,SG,20萬元 │ │ ││ │ │94.1.24,GM,5萬元 │ │ ││ │ │94.9.10,GM,15萬元 │ │ │├──┼─────┼──────────┼───────────┼─────┤│3 │周瑋 │92.9.30,SG,5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44頁,同│ ││ │ │92.12.18,SG,7萬元 │偵卷之1第3、8、10、15 │ ││ │ │93.1.9,SG,5萬元 │、18頁,同偵卷之2第20 │ ││ │ │93.2.6,SG,5萬元 │、33-35、55、69、73、 │ ││ │ │94.2.2,GM,2萬元 │74頁,周瑋96.10.23偵查│ ││ │ │94.6.29,GM,10萬元 │筆錄,96.10.26市調處筆│ ││ │ │94.8.3,GM,5萬元 │錄。 │ ││ │ │94.9.29,GM,7萬元 │ │ ││ │ │94.12.5,GM,2萬元 │ │ ││ │ │95.6.29,GM,10萬元 │ │ ││ │ │95.7.8,GM,2萬元 │ │ ││ │ │95.8.3,GM,5萬元 │ │ ││ │ │95.9.29,GM,7萬元 │ │ ││ │ │95.10.19,GM,2萬元 │ │ ││ │ │96.6.29,GM,10萬元 │ │ │├──┼─────┼──────────┼───────────┼─────┤│4 │劉桂昌 │92.9.25,SG,5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50頁,同│ ││ │ │93.3.9,SG,5萬元 │偵卷同偵卷之1第6、14頁│ ││ │ │94.5.30,GM,5萬元 │,同偵卷之2第21、41、 │ ││ │ │94.9.23,GM,10萬元 │69、74頁。 │ ││ │ │95.9.11,GM,3萬元 │ │ ││ │ │96.5.30,GM,5萬元 │ │ │├──┼─────┼──────────┼───────────┼─────┤│5 │劉叔貞 │92.9.25,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22、25│ ││ │ │92.10.17,SG,5萬元 │頁,同偵卷之1第5頁。 │ ││ │ │94.5.9,GM,1萬元 │ │ │├──┼─────┼──────────┼───────────┼─────┤│6 │林許勉 │92.9.18,SG,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23、26│ ││ │ │92.11.11,SG,5萬元 │、30頁,同偵卷之1第4、│ ││ │ │92.12.17,SG,5萬元 │15、17、19頁。 │ ││ │ │94.4.27,GM,2萬元 │ │ ││ │ │94.10.7,GM,10萬元 │ │ ││ │ │94.11.10,GM,5萬元 │ │ ││ │ │94.12.16,GM,5萬元 │ │ │├──┼─────┼──────────┼───────────┼─────┤│7 │劉蘭昌 │92.11.4,SG,3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24頁,│ ││ │ │94.11.4,GM,5萬元 │同偵卷之1第17頁。 │ │├──┼─────┼──────────┼───────────┼─────┤│8 │吳峻安 │92.12.15,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29頁。│ │├──┼─────┼──────────┼───────────┼─────┤│9 │顏攸卉 │92.12.18,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31頁。│ │├──┼─────┼──────────┼───────────┼─────┤│10 │趙梅華 │93.6.3,SG,3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36頁,│ ││ │ │93.12.1,SG,17774元│同偵卷之1第18頁,4207 │ ││ │ │94.11.2,GM,5萬元 │偵卷第25-26頁。 │ │├──┼─────┼──────────┼───────────┼─────┤│11 │張夏華 │93.11.9,GM,10萬元 │21943 偵卷二之 2 第 │ ││ │ │95.4.25,GM,30萬元 │37、38、62 頁,同偵卷 │ ││ │ │95.4.25,GM,2萬元 │二第 166 頁。 │ ││ │ │93.10.29,GM,10萬元│ │ │├──┼─────┼──────────┼───────────┼─────┤│12 │鄭麗娟 │93.5.5,SG,10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39頁。│ │├──┼─────┼──────────┼───────────┼─────┤│13 │王思佳 │94.3.25,GM,10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4、9、│ ││ │ │94.7.25,GM,10萬元 │17頁。 │ ││ │ │94.11.7,GM,5萬元 │ │ ││ │ │93.2.17,GM,10萬元 │同上偵卷二之2第42頁。 │ │├──┼─────┼──────────┼───────────┼─────┤│14 │賴重錫 │94.11.10,GM,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7頁。│ │├──┼─────┼──────────┼───────────┼─────┤│15 │林玉美 │94.4.25,GM,2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48頁,同│ ││ │ │94.5.25,GM,3萬元 │偵卷之1第4、6、8頁,同│ ││ │ │94.7.1,GM,1萬元 │偵卷之2第73、74頁。 │ ││ │ │95.7.1,GM,1萬元 │ │ ││ │ │96.5.25,GM,2萬元 │ │ │├──┼─────┼──────────┼───────────┼─────┤│16 │林瓊玉 │94.5.20,GM,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5頁。 │ │├──┼─────┼──────────┼───────────┼─────┤│17 │廖英伶 │94.5.25,GM,2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05頁,同│ ││ │ │94.10.28,GM,5萬元 │偵卷之1第6、16頁,同偵│ ││ │ │95.10.28,GM,5萬元 │卷之2第69、74頁。 │ ││ │ │96.5.25,GM,3萬元 │ │ │├──┼─────┼──────────┼───────────┼─────┤│18 │曾嬿如 │94.6.13,GM,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7頁, │ ││ │ │ │96.10.23偵查筆錄。 │ │├──┼─────┼──────────┼───────────┼─────┤│19 │蔣麗琴 │94.7.21,GM,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9頁。 │ │├──┼─────┼──────────┼───────────┼─────┤│20 │孫小娟 │94.9.29,GM,1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60頁,同│ ││ │ │95.9.29,GM,1萬元 │偵卷之1第15,同偵卷之2│ ││ │ │ │第69頁。 │ │├──┼─────┼──────────┼───────────┼─────┤│21 │康靜 │94.10.28,GM,3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62頁,同│ ││ │ │95.10.28,GM,2萬元 │偵卷之1第16,同偵卷之2│ ││ │ │ │第69頁。 │ │├──┼─────┼──────────┼───────────┼─────┤│22 │曾雅琴 │94.10.28,GM,2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62頁,同│ ││ │ │95.10.28,GM,2萬元 │偵卷之1第16,同偵卷之2│ ││ │ │ │第69頁。 │ │├──┼─────┼──────────┼───────────┼─────┤│23 │黃秀玲 │94.11.3,GM,1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63頁,同│ ││ │ │95.11.3,GM,1萬元 │偵卷之1第17,同偵卷之2│ ││ │ │ │第69頁。 │ │├──┼─────┼──────────┼───────────┼─────┤│24 │蔣涵淳 │94.11.14,GM,1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63頁,同│ ││ │ │95.11.14,GM,1萬元 │偵卷之1第18,同偵卷之2│ ││ │ │96.1.23,GM,7萬元 │第70、73頁。 │ │├──┼─────┼──────────┼───────────┼─────┤│25 │張靜怡 │94.12.1,GM,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8頁。│ │├──┼─────┼──────────┼───────────┼─────┤│26 │譚美莉 │96.6.23,GM,1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69頁,同│ ││ │ │ │偵卷之2第74頁。 │ │├──┼─────┼──────────┼───────────┼─────┤│27 │孫乙云 │93.9.16,GM,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43頁。│ │└──┴─────┴──────────┴───────────┴─────┘附表三:金士鈞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偵卷二之2第221-222頁,業務員編號Y2801)┌──┬─────┬──────────┬───────────┬─────┐│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葉華蘭 │93.2.17,SG,8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29頁,│ ││ │ │93.3.25,SG,6萬元 │同偵卷之2第221-222頁,│ ││ │ │93.9.13,GM,2萬元 │葉華蘭96.11.13偵查筆錄│ ││ │ │94.8.17,GM,40萬元 │。 │ ││ │ │94.10.7,GM,65萬元 │ │ │└──┴─────┴──────────┴───────────┴─────┘附表四:方世英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偵卷二之1第96-115頁,業務員編號A102)┌──┬─────┬──────────┬───────────┬─────┐│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蔡惠貞 │92.8.26,SG,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2、 │ ││ │ │93.1.15,SG,1萬元 │116、143頁。 │ ││ │ │94.8.25,GM,1萬元 │ │ │├──┼─────┼──────────┼───────────┼─────┤│2 │沈瓊英 │92.9.15,SG,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17、 │ ││ │ │94.9.9,GM,7萬元 │14頁,沈瓊英96.10.19偵│ ││ │ │ │查筆錄。 │ │├──┼─────┼──────────┼───────────┼─────┤│3 │趙佑麟 │92.9.25,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18頁 │ │├──┼─────┼──────────┼───────────┼─────┤│4 │黃鈺華 │92.9.29,SG,1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4、6、│ ││ │ │92.10.15,SG,15萬元│7、9、12、18、119、120│ ││ │ │92.12.15,SG,10萬元│、131、145、170、175、│ ││ │ │93.1.20,SG,8萬元 │192頁。 │ ││ │ │93.3.11,SG,10萬元 │ │ ││ │ │93.3.26,SG,15萬元 │ │ ││ │ │93.6.18,SG,6萬元 │ │ ││ │ │94.4.26,GM,1萬元 │ │ ││ │ │94.5.24,GM,1萬元 │ │ ││ │ │94.6.22,GM,1萬元 │ │ ││ │ │94.7.22,GM,1萬元 │ │ ││ │ │94.8.24,GM,1萬元 │ │ ││ │ │94.11.18,GM,10萬元│ │ │├──┼─────┼──────────┼───────────┼─────┤│5 │羅昌發 │92.9.29,SG,1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19頁 │ ││ │ │92.10.15,SG,15萬元│。 │ ││ │ │93.3.26,SG,15萬元 │ │ │├──┼─────┼──────────┼───────────┼─────┤│6 │翁重兒 │92.9.30,SG,10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8、9、│ ││ │ │92.10.9,SG,10萬元 │15、121、126、136頁。 │ ││ │ │93.1.2,SG,10萬元 │ │ ││ │ │93.7.2,SG,10萬元 │ │ ││ │ │94.6.30,GM,20萬元 │ │ ││ │ │94.7.15,GM,5萬元 │ │ ││ │ │94.9.29,GM,10萬元 │ │ │├──┼─────┼──────────┼───────────┼─────┤│7 │朱梅芳 │92.9.30,SG,10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21、 │ ││ │ │93.1.2,SG,10萬元 │136、144頁。 │ ││ │ │93.1.16,SG,5萬元 │ │ ││ │ │93.7.2,SG,10萬元 │ │ │├──┼─────┼──────────┼───────────┼─────┤│8 │許世憲 │92.10.2,SG,5萬元 │同上卷第12、123、132、│ ││ │ │92.12.1,SG,3萬元 │147、165、180、198頁,│ ││ │ │93.1.22,SG,2萬元 │許世憲96.10.19偵查筆錄│ ││ │ │93.3.1,SG,3萬元 │ │ ││ │ │93.4.28,SG,2萬元 │ │ ││ │ │94.3.1,GM,3萬元 │ │ ││ │ │93.10.28,GM,19502 │ │ ││ │ │元 │ │ │├──┼─────┼──────────┼───────────┼─────┤│9 │盧麗芳 │92.10.6,SG,5萬元 │同上卷第125、135頁。 │ ││ │ │93.1.2,SG,5萬元 │ │ │├──┼─────┼──────────┼───────────┼─────┤│10 │鄭隆印 │92.10.17,SG,2萬元 │同上卷第13、16、18、 │ ││ │ │93.2.9,SG,7萬元 │127、151、178頁。 │ ││ │ │93.4.16,SG,3萬元 │ │ ││ │ │94.9.2,GM,2萬元 │ │ ││ │ │94.10.7,GM,1萬元 │ │ ││ │ │94.11.13,GM,7萬元 │ │ │├──┼─────┼──────────┼───────────┼─────┤│11 │蘇婉婷 │92.10.17,SG,3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13、18 、│ ││ │ │93.3.1,SG,10萬元 │128、166頁。 │ ││ │ │94.8.31,GM,5萬元 │ │ ││ │ │94.11.23,GM,5萬元 │ │ │├──┼─────┼──────────┼───────────┼─────┤│12 │賴重錫 │92.11.12,SG,2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4、17 、 │ ││ │ │93.2.23,SG,2萬元 │129、160、185頁。 │ ││ │ │93.5.12,SG,5萬元 │ │ ││ │ │94.4.12,GM,2萬元 │ │ ││ │ │94.11.4,GM,6萬元 │ │ ││ │ │93.8.26,GM,8萬元 │ │ │├──┼─────┼──────────┼───────────┼─────┤│13 │陳金鑾 │92.11.18,SG,20萬元│同上卷二之1第7、15、 │ ││ │ │92.12.15,SG,20萬元│130、155、174、182頁,│ ││ │ │93.2.19,SG,20萬元 │陳金鑾96.10.8市調處筆 │ ││ │ │93.3.31,SG,10萬元 │錄,96.10.19偵查筆錄。│ ││ │ │93.5.4,SG,10萬元 │ │ ││ │ │94.6.9,GM,6萬元 │ │ ││ │ │94.9.30,GM,10萬元 │ │ │├──┼─────┼──────────┼───────────┼─────┤│14 │洪淑芬 │92.12.1,SG,1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16、133、│ ││ │ │93.4.16,SG,1萬元 │177頁。 │ ││ │ │94.10.17,GM,1萬元 │ │ ││ │ │94.10.31,GM,1萬元 │ │ │├──┼─────┼──────────┼───────────┼─────┤│15 │蔡永泉 │92.12.30,SG,5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3、14、 │ ││ │ │93.3.2,SG,1萬元 │134、169、186頁。 │ ││ │ │93.5.19,SG,18萬元 │ │ ││ │ │93.12.30,GM,5萬元 │ │ ││ │ │94.9.10,GM,12萬元 │ │ │├──┼─────┼──────────┼───────────┼─────┤│16 │翁兆民 │93.1.2,SG,10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8、9、15 │ ││ │ │93.7.2,SG,10萬元 │、136頁。 │ ││ │ │94.6.30,GM,10萬元 │ │ ││ │ │94.7.15,GM,5萬元 │ │ ││ │ │94.9.28,GM,10萬元 │ │ │├──┼─────┼──────────┼───────────┼─────┤│17 │劉令玉 │92.12.10,SG,2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138頁。 │ │├──┼─────┼──────────┼───────────┼─────┤│18 │王勤 │93.1.9,SG,5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11、139頁│ ││ │ │94.8.22,GM,8萬元 │。 │ │├──┼─────┼──────────┼───────────┼─────┤│19 │蘇寶崇 │93.1.9,SG,5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140頁。 │ │├──┼─────┼──────────┼───────────┼─────┤│20 │王霜綺 │93.1.9,SG,5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14、141頁│ ││ │ │94.9.9,GM,5萬元 │。 │ │├──┼─────┼──────────┼───────────┼─────┤│21 │王霜潔 │93.1.9,SG,5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11、142頁│ ││ │ │94.8.22,GM,8萬元 │。 │ │├──┼─────┼──────────┼───────────┼─────┤│22 │黃泰鋒 │93.2.5,SG,2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148頁。 │ │├──┼─────┼──────────┼───────────┼─────┤│23 │錢彩雲 │93.2.6,SG,2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149頁。 │ │├──┼─────┼──────────┼───────────┼─────┤│24 │黃少華 │93.2.6,SG,20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9、13、 │ ││ │ │93.3.17,SG,20萬元 │150、172頁,黃少華 │ ││ │ │93.6.9,SG,20萬元 │96.3.8市調處筆錄, │ ││ │ │94.7.25,GM,6萬元 │96.10.19偵查筆錄。 │ ││ │ │94.9.2,GM,2萬元 │95.12.22警詢筆錄。 │併案 │├──┼─────┼──────────┼───────────┼─────┤│25 │朱宇琴 │93.2.10,SG,1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152、163 │ ││ │ │93.3.1,SG,2萬元 │、183頁。 │ ││ │ │93.5.6,SG,8萬元 │ │ ││ │ │93.8.10,GM,1萬元 │ │ ││ │ │93.8.31,GM,2萬元 │ │ │├──┼─────┼──────────┼───────────┼─────┤│26 │陳玉惠 │93.2.19,SG,20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3、16、 │ ││ │ │94.2.23,GM,2萬元 │153頁。 │ ││ │ │94.10.27,GM,5萬元 │ │ │├──┼─────┼──────────┼───────────┼─────┤│27 │陳鈺穎 │93.2.19,SG,20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3、16、 │ ││ │ │94.2.23,GM,2萬元 │156頁。 │ ││ │ │94.10.26,GM,10萬元│ │ │├──┼─────┼──────────┼───────────┼─────┤│28 │陳玉川 │93.2.19,SG,15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3、16、 │ ││ │ │93.2.26,SG,25萬元 │158、161、187頁,陳玉 │ ││ │ │93.6.14,SG,10萬元 │川96.10.19偵查筆錄。 │ ││ │ │94.2.23,GM,10萬元 │ │ ││ │ │94.10.25,GM,15萬元│ │ │├──┼─────┼──────────┼───────────┼─────┤│29 │李金穎 │93.3.1,SG,5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164頁。 │ │├──┼─────┼──────────┼───────────┼─────┤│30 │張思嘉 │93.3.1,SG,50764元 │同上卷二之1第13、167頁│ ││ │ │94.8.31,GM,8萬元 │,張思嘉96.10.19偵查筆│ ││ │ │ │錄。 │ │├──┼─────┼──────────┼───────────┼─────┤│31 │張妙鑾 │93.3.1,SG,4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168頁。 │ │├──┼─────┼──────────┼───────────┼─────┤│32 │沈沛蓉 │93.3.25,SG,5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173頁。 │ │├──┼─────┼──────────┼───────────┼─────┤│33 │汪維珠 │93.4.19,SG,6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7、16、 │ ││ │ │93.6.16,SG,4萬元 │179、191頁。 │ ││ │ │94.6.15,GM,4萬元 │ │ ││ │ │94.10.18,GM,6萬元 │ │ │├──┼─────┼──────────┼───────────┼─────┤│34 │陳碧玉 │93.5.10,SG,2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3、5、11 │ ││ │ │93.7.1,SG,5萬元 │、17、184、193-195頁。│ ││ │ │93.8.9,GM,3萬元 │ │ ││ │ │93.11.10,GM,2萬元 │ │ ││ │ │94.2.2,GM,10萬元 │ │ ││ │ │94.5.5,GM,1萬元 │ │ ││ │ │94.8.8,GM,3萬元 │ │ ││ │ │94.11.9,GM,2萬元 │ │ │├──┼─────┼──────────┼───────────┼─────┤│35 │陳劉淑 │93.6.14,SG,30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189頁。 │ │├──┼─────┼──────────┼───────────┼─────┤│36 │劉淑芳 │93.11.10,GM,5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196頁。 │ │├──┼─────┼──────────┼───────────┼─────┤│37 │余宗諺 │94.2.3,GM,5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3頁。 │ │├──┼─────┼──────────┼───────────┼─────┤│38 │查淑貞 │94.6.23,GM,5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7、16頁。│ ││ │ │94.10.27,GM,2萬元 │ │ │├──┼─────┼──────────┼───────────┼─────┤│39 │翁兆韋 │94.9.29,GM,10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15頁。 │ │├──┼─────┼──────────┼───────────┼─────┤│40 │吳碧珍 │94.7.7,GM,10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8頁。 │ │├──┼─────┼──────────┼───────────┼─────┤│41 │林麗真 │94.7.19,GM,2萬元 │同上卷二之1第9頁。 │ │├──┼─────┼──────────┼───────────┼─────┤│42 │施雯凌 │94.8.10,GM,8萬元 │同上卷第11、18頁。 │ ││ │ │94.12.5,GM,4萬元 │ │ │└──┴─────┴──────────┴───────────┴─────┘附表五:陳顯榮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偵卷二之2第12-17頁)┌──┬─────┬──────────┬───────────┬─────┐│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陳建業 │92.9.10,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4、11 │ ││ │ │93.7.30,SG,3萬元 │頁,同偵卷之2第1、10頁│ ││ │ │94.2.25,GM,2萬元 │。 │ ││ │ │94.8.8,GM,16萬元 │ │ │├──┼─────┼──────────┼───────────┼─────┤│2 │張汝溶 │93年間,SG,2萬元 │19296偵卷七第85頁, │ ││ │ │95.6.9,GM,12萬元 │96.11.1偵查筆錄。 │ ││ │ │95.10.20,GM,12萬元│ │ ││ │ │95.11.3,GM,7萬元 │ │ ││ │ │95.11.28,GM,12萬元│ │ ││ │ │96.3.27,GM,11萬元 │ │ ││ │ │96.4.20,GM,4萬元 │ │ │├──┼─────┼──────────┼───────────┼─────┤│3 │陳春美 │92.11.23,SG,10萬元│21943偵卷二之2第4頁, │ ││ │ │94.12.22,GM,10萬元│同偵卷之1第19頁。 │ │├──┼─────┼──────────┼───────────┼─────┤│4 │黃金泰 │93.4.30,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5頁。 │ │├──┼─────┼──────────┼───────────┼─────┤│5 │程貴枝 │93.2.18,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7頁, │ ││ │ │95.2.17,GM,2萬元 │同偵卷之1第20頁。 │ │├──┼─────┼──────────┼───────────┼─────┤│6 │吳永吉 │93.4.1,SG,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8頁。 │ │└──┴─────┴──────────┴───────────┴─────┘附表六:黃威愷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 偵卷二之2第111-117 頁)┌──┬─────┬──────────┬───────────┬─────┐│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王鈺 │93.4.7,SG,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91頁。│ │├──┼─────┼──────────┼───────────┼─────┤│2 │林秀美 │93.2.26,SG,2萬元 │同上第92頁,同偵卷之1 │ ││ │ │94.8.31,GM,5萬元 │第13頁。 │ │├──┼─────┼──────────┼───────────┼─────┤│3 │鄭淑琳 │93.7.15,SG,3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93頁。│ │├──┼─────┼──────────┼───────────┼─────┤│4 │劉玉枝 │93.7.28,SG,3萬元 │同上第107、94頁,同偵 │併辦 ││ │ │93.11.1,GM,5萬元 │卷之1第4、10頁,97偵 │ ││ │ │94.2.25,GM,5萬元 │12355併辦意旨書。 │ ││ │ │94.7.27,GM,5萬元 │ │ ││ │ │94.2.25,SG,25萬元 │ │ ││ │ │93.3.10,SG,3萬元 │ │ │├──┼─────┼──────────┼───────────┼─────┤│5 │柯芳圓 │93.11.11,GM,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95頁,│ ││ │ │94.4.29,GM,6萬元 │同偵卷之1第5、18頁。 │ ││ │ │94.11.24,GM,7萬元 │ │ │├──┼─────┼──────────┼───────────┼─────┤│6 │劉世守 │92.11.25,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96、 │併辦 ││ │ │93.1.15,SG,1萬元 │109、110 頁,同偵卷之 │ ││ │ │93.9.30,GM,3萬元 │1 第 3、15、19-20頁, │ ││ │ │94.2.5,GM,10萬元 │97偵12355 併辦意旨書。│ ││ │ │94.9.29,GM,3萬元 │ │ ││ │ │94.12.16、GM、2萬元 │ │ ││ │ │95.2.16,GM,6萬元 │ │ ││ │ │94.2.5,GM,6萬元 │ │ ││ │ │95.9.29,GM,31200元│ │ │├──┼─────┼──────────┼───────────┼─────┤│7 │王用雯 │93.4.20,SG,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97頁。│ │├──┼─────┼──────────┼───────────┼─────┤│8 │譚漢華 │93.3.4,SG,5萬元 │同上第98頁。 │ │├──┼─────┼──────────┼───────────┼─────┤│9 │劉建芬 │93.3.31,SG,2萬元 │同上第99頁, │ ││ │ │94.3.31、GM、3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4頁。 │ │├──┼─────┼──────────┼───────────┼─────┤│10 │陳鴻蓉 │93.1.7,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100- │ ││ │ │93.1.12,SG,1萬元 │105頁,同偵卷二之1 │ ││ │ │93.2.6,SG,2萬元 │第8-10頁。 │ ││ │ │93.3.16,SG,2萬元 │ │ ││ │ │93.3.31,SG,2萬元 │ │ ││ │ │93.7.6,SG,29684元 │ │ ││ │ │94.7.6,GM,5萬元 │ │ ││ │ │94.7.14,GM,2萬元 │ │ ││ │ │94.8.5,GM,3萬元 │ │ ││ │ │93.8.6,GM,30168 元│ │ │├──┼─────┼──────────┼───────────┼─────┤│11 │何恭偉 │93.11.3,GM,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108、4│併辦 ││ │ │94.4.22,GM,5萬元 │頁,97偵12355併辦意旨 │ ││ │ │95.5.11,GM,3萬元 │書。 │ ││ │ │95.9.4,GM,5萬元 │ │ ││ │ │95.11.3,GM,2萬元 │ │ │├──┼─────┼──────────┼───────────┼─────┤│12 │鄭蕙娟 │96.1.8,GM,3萬元 │19296偵卷三第67頁, │ ││ │ │96.4,GM,2萬元 │96.10.22偵查筆錄。 │ │├──┼─────┼──────────┼───────────┼─────┤│13 │郭朝洲 │93年間,SG,1萬元 │19296偵卷三第66頁, │ ││ │ │96.6.28,GM,2萬元 │96.10.22偵查筆錄。 │ │├──┼─────┼──────────┼───────────┼─────┤│14 │林亮 │93.6.14,SG,5萬元 │97偵12355併辦意旨書。 │併辦 ││ │ │93.8.24,GM,5萬元 │ │ ││ │ │93.9.1,GM,3萬元 │ │ ││ │ │94.7.29,GM,22萬元 │ │ ││ │ │95.3.10,GM,2萬元 │ │ │├──┼─────┼──────────┼───────────┼─────┤│15 │王筱甯 │94.9.30,GM,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5頁。│ │├──┼─────┼──────────┼───────────┼─────┤│16 │劉雪如 │94.11.9,GM,5萬元 │97偵12355併辦意旨書。 │併辦 ││ │ │95.3.10,GM,3萬元 │ │ │├──┼─────┼──────────┼───────────┼─────┤│17 │杜麗蓉 │94.11.17,GM,5萬元 │97偵12355併辦意旨書。 │併辦 ││ │ │95.11.16,GM,7萬元 │ │ │├──┼─────┼──────────┼───────────┼─────┤│18 │蔡佳臻 │96.4.26,GM,5萬元 │19296偵卷三第60頁, │ ││ │ │ │96.10.22偵查筆錄。 │ │├──┼─────┼──────────┼───────────┼─────┤│19 │周碧梅 │94.5.30,GM,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6頁。 │ │├──┼─────┼──────────┼───────────┼─────┤│20 │何許碧雲 │94.1.5,GM,2萬元 │同上第3頁。 │ │├──┼─────┼──────────┼───────────┼─────┤│21 │阮寧 │95.1.19,GM,2萬元 │同上第19頁。 │ │├──┼─────┼──────────┼───────────┼─────┤│22 │葉秀梅 │95.3.20,GM,6萬元 │97偵12355併辦意旨書。 │併辦 │├──┼─────┼──────────┼───────────┼─────┤│23 │洪源柏 │94年間,GM,2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第153頁。 │ ││ │ │ │★⑯黃威愷9194他卷一第│ ││ │ │ │ 53-55頁,96.10.15調 │ ││ │ │ │ 查站筆錄。 │ │├──┼─────┼──────────┼───────────┼─────┤│24 │葉俊良 │94年間,GM,4萬元 │同上。 │ │├──┼─────┼──────────┼───────────┼─────┤│25 │陳宗宏 │94年間,GM,2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卷 │ ││ │ │ │二第162頁,其餘同上。 │ │├──┼─────┼──────────┼───────────┼─────┤│26 │林鈴子 │94年間,GM,3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卷 │ ││ │ │ │二第169頁,其餘同上。 │ │├──┼─────┼──────────┼───────────┼─────┤│27 │汪鳳美 │94年間,GM,5萬元 │無客戶帳號表,其餘同上│ │├──┼─────┼──────────┼───────────┼─────┤│28 │蔡碧惠 │94年間,GM,3萬元 │同上。 │ │├──┼─────┼──────────┼───────────┼─────┤│29 │邱秋惠 │94年間,GM,6萬元 │同上。 │ │└──┴─────┴──────────┴───────────┴─────┘附表七:林義偵、劉翠珍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林義偵部分見21943 偵卷二之2 第153-162 頁;劉翠珍部分見同卷第172-174 頁)┌──┬─────┬──────────┬───────────┬─────┐│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黃明珠 │93.6.18,SG,3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139頁 │ │├──┼─────┼──────────┼───────────┼─────┤│2 │胡敏琪 │93.7.2,SG,4萬元 │同上第140頁。 │ │├──┼─────┼──────────┼───────────┼─────┤│3 │施景耀 │93.11.11,GM,6萬元 │同上第140-1頁,21943偵│ ││ │ │94.3.28,GM,3萬元 │卷二之1第4、15頁。 │ ││ │ │94.10.10,GM,11萬元│ │ │├──┼─────┼──────────┼───────────┼─────┤│4 │施李美惠 │94.2,GM,10萬元 │21451偵卷三第34頁, │ ││ │ │94.10,GM,20萬元 │96.10.29偵查筆錄。 │ │├──┼─────┼──────────┼───────────┼─────┤│5 │詹碧雲 │93.8.17,GM,2萬元 │21943 偵卷二之1 第11頁│ ││ │ │94.8.16,GM,2萬元 │,同偵卷二之2 第142頁 │ ││ │ │ │。 │ │├──┼─────┼──────────┼───────────┼─────┤│6 │劉秀雯 │93.3.22,SG,6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143頁 │ ││ │ │95.1.16,GM,10萬元 │,同偵卷之1第19頁。 │ │├──┼─────┼──────────┼───────────┼─────┤│7 │姚秀筠 │93.11.30,GM,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144頁 │ │├──┼─────┼──────────┼───────────┼─────┤│8 │劉玉貞 │93年間,SG,3萬元 │21451偵卷三第21頁, │97年4月、 ││ │ │ │96.10.29偵查筆錄。 │11月間分別││ │ │ │ │有賠償美金││ │ │ │ │3000元,匯││ │ │ │ │款單見本院││ │ │ │ │130 號卷三││ │ │ │ │第282 、 ││ │ │ │ │284 頁。 │├──┼─────┼──────────┼───────────┼─────┤│9 │蔡瓊倩 │93.9.21,GM,6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4、20│ ││ │ │94.9.20,GM,6萬元 │頁,偵卷二之2 第147頁 │ ││ │ │95.2.21,GM,4萬元 │。 │ │├──┼─────┼──────────┼───────────┼─────┤│10 │賴淑姿 │93.4.20,SG,30萬元 │9194他卷一第114-115頁 │ ││ │ │94.6.21,GM,10萬元 │,96.9.27市調處筆錄。 │ ││ │ │93.10.29,GM,32萬元│ │ │├──┼─────┼──────────┼───────────┼─────┤│11 │謝許美治 │93.11.4,GM,2萬元 │21451偵卷三第21頁, │ ││ │ │ │96.10.29偵查筆錄。 │ │├──┼─────┼──────────┼───────────┼─────┤│12 │林志宏 │93年間,SG,2萬元 │21451偵卷三第19頁偵查 │ ││ │ │95.11.4,GM,4萬元 │筆錄。 │ │├──┼─────┼──────────┼───────────┼─────┤│13 │陳紅焦 │94.2.21,GM,12萬元 │21451偵卷三第21頁, │96年12月間││ │ │95.1.3,GM,7萬元 │96.10.29 偵查筆錄。 │有賠償新台││ │ │95.6.12,GM,3萬元 │ │幣1萬元、 ││ │ │95.7.29,GM,6萬元 │ │97年1月間 ││ │ │95.10.4,GM,1萬元 │ │有賠償新台││ │ │ │ │幣3萬元、 ││ │ │ │ │97年5月間 ││ │ │ │ │有賠償新台││ │ │ │ │幣2萬元、 ││ │ │ │ │97年6月間 ││ │ │ │ │有賠償新台││ │ │ │ │幣2萬元、 ││ │ │ │ │97年7月、8││ │ │ │ │月、11月間││ │ │ │ │各賠償新台││ │ │ │ │幣1萬元, ││ │ │ │ │匯款單見本││ │ │ │ │院130 號卷││ │ │ │ │三第286 、││ │ │ │ │287 ;289 ││ │ │ │ │頁。 │├──┼─────┼──────────┼───────────┼─────┤│14 │袁璧心 │94.3.2,GM,2萬元 │21451偵卷三第20頁, │ ││ │ │ │96.10.29偵查筆錄。 │ │├──┼─────┼──────────┼───────────┼─────┤│15 │施妍伶 │94.4.25,GM,6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4頁 │ ││ │ │94.9.9,GM,2萬元 │同上第14頁。 │ │├──┼─────┼──────────┼───────────┼─────┤│16 │李立人 │93.7.15,SG,3萬元 │21451偵卷三第19頁, │ ││ │ │94.5.24,GM,2萬元 │96.10.29偵查筆錄。 │ ││ │ │95.4.25,GM,1萬元 │ │ │├──┼─────┼──────────┼───────────┼─────┤│17 │洪淑女 │94.5.25,GM,3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6頁。 │ │├──┼─────┼──────────┼───────────┼─────┤│18 │王連銀渾 │95.3.29,GM,1萬元 │21451偵卷三第19頁, │ ││ │ │95.5.30,GM,5萬元 │96.10.29偵查筆錄。 │ │├──┼─────┼──────────┼───────────┼─────┤│19 │張玉芳 │93.3.24,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167頁 │ ││ │ │94.5.31,GM,2萬元 │,同偵卷之1第6、14頁。│ ││ │ │94.9.23,GM,2萬元 │ │ │├──┼─────┼──────────┼───────────┼─────┤│20 │鄭秋美 │94.6.8,GM,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6頁。 │ │├──┼─────┼──────────┼───────────┼─────┤│21 │陳秀敏 │94.6.22,GM,2萬元 │同上第7頁。 │ │├──┼─────┼──────────┼───────────┼─────┤│22 │顏如娟 │94.7.22,GM,2萬元 │同上第9頁。 │ │├──┼─────┼──────────┼───────────┼─────┤│23 │陳雪芬 │94.9.30,GM,1萬元 │同上第15頁。 │ │├──┼─────┼──────────┼───────────┼─────┤│24 │陳宗宏 │94.10.26,GM,2萬元 │同上第16頁。 │ │├──┼─────┼──────────┼───────────┼─────┤│25 │高華美 │95.1.9,GM,5萬元 │同上第19頁,21451偵卷 │ ││ │ │95.1.10、GM、6萬元 │三第34頁,96.10.29偵查│ ││ │ │95.5.5、GM、2萬元 │筆錄。 │ │├──┼─────┼──────────┼───────────┼─────┤│26 │侯君穎 │95.1.16,GM,10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9頁。│ │├──┼─────┼──────────┼───────────┼─────┤│27 │李 蓮 │95.1.26,GM,14萬元 │同上第20頁。 │ │├──┼─────┼──────────┼───────────┼─────┤│28 │袁大立 │95.2.23,GM,2萬元 │同上第19頁。 │ │├──┼─────┼──────────┼───────────┼─────┤│29 │吳金桂 │95.3.31,GM,40萬元 │21451偵卷三第34頁, │ ││ │ │ │96.10.29偵查筆錄。 │ │├──┼─────┼──────────┼───────────┼─────┤│30 │鄭嘉偉 │95.9.5,GM,3萬元 │21451偵卷三第35頁, │ ││ │ │ │96.10.29偵查筆錄。 │ │├──┼─────┼──────────┼───────────┼─────┤│31 │曹素美 │94年間,GM,4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第166頁。 │ ││ │ │ │★⑱林義偵94.7.17答辯 │ ││ │ │ │狀,見本院130 號卷二,│ ││ │ │ │第95頁。 │ │├──┼─────┼──────────┼───────────┼─────┤│32 │江世琮 │94年間,GM,6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96年6月間 ││ │ │ │ 卷二第168頁,其餘同 │有賠償新台││ │ │ │ 上。 │幣30萬元,││ │ │ │ │匯款單見本││ │ │ │ │院130 號卷││ │ │ │ │三285 頁。│├──┼─────┼──────────┼───────────┼─────┤│33 │黃碧娥 │94年間,GM,2萬元 │同上。 │ │└──┴─────┴──────────┴───────────┴─────┘附表八:孫健恆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偵卷二之1第71-77頁)┌──┬─────┬──────────┬───────────┬─────┐│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林韋伶 │92.10.20,SG,2萬元 │93偵17207卷第24-25頁,│ ││ │ │ │93.8.19市調處筆錄。 │ │├──┼─────┼──────────┼───────────┼─────┤│2 │紀美英 │94.5.5,GM,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5、10 │ ││ │ │94.8.2,GM,7萬元 │、19頁。 │ ││ │ │95.1.20,GM,2萬元 │ │ │├──┼─────┼──────────┼───────────┼─────┤│3 │鄭蔚 │93.3.16,SG,3萬元 │同上第82、85、7、19頁 │ ││ │ │93.6.10,SG,2萬元 │。 │ ││ │ │94.6.9,GM,2萬元 │ │ ││ │ │94.12.19,GM,2萬元 │ │ │├──┼─────┼──────────┼───────────┼─────┤│4 │陳阿德 │93.9.30,GM,3萬元 │同上第 89、91、94、3 │ ││ │ │93.11.3,GM,1萬元 │頁。 │ ││ │ │93.11.30,SG,1萬元 │ │ ││ │ │93.12.31,GM,3萬元 │ │ │├──┼─────┼──────────┼───────────┼─────┤│5 │顧公勵 │93.7.15,SG,3萬元 │同上第86、93、9頁。 │ ││ │ │93.11.9,GM,2萬元 │ │ ││ │ │94.7.14,GM,10萬元 │ │ │├──┼─────┼──────────┼───────────┼─────┤│6 │顧公治 │95.12.19,GM,10萬元│5866他卷三第65-66頁, │ ││ │ │ │96.10.17偵查筆錄。 │ │├──┼─────┼──────────┼───────────┼─────┤│7 │林秋芳 │93.7.22,SG,3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87、3 │ ││ │ │94.1.26,GM,2萬元 │、9、20、90頁。 │ ││ │ │94.7.22,GM,8萬元 │ │ ││ │ │95.1.27,GM,1萬元 │ │ ││ │ │93.10.11,GM,3萬元 │ │ │├──┼─────┼──────────┼───────────┼─────┤│8 │趙呂貴美 │93.11.9,GM,5萬元 │同上第92、5、88頁。 │ ││ │ │94.5.9,GM,10萬元 │ │ ││ │ │93.9.8,MG,5萬元 │ │ │├──┼─────┼──────────┼───────────┼─────┤│9 │高泰山 │93.1.19,SG,2萬元 │93偵17207卷第22-23頁,│ ││ │ │94.3.30,GM,1萬元 │93.7.2市調處筆錄。 │ │├──┼─────┼──────────┼───────────┼─────┤│10 │劉鳳英 │93年間,SG,2萬元 │5866他卷三第70頁, │ ││ │ │ │96.10.17偵查筆錄。 │ │├──┼─────┼──────────┼───────────┼─────┤│11 │田紀玉絲 │94.11.14,GM,3萬元 │同上第69頁。 │ ││ │ │95.4.7,GM,2萬元 │ │ │├──┼─────┼──────────┼───────────┼─────┤│12 │胡王宇清 │94.11.8,GM,2萬元 │同上第71頁。 │ ││ │ │94.5.5,GM,2萬元 │ │ ││ │ │96.4.24,GM,2萬元 │ │ │├──┼─────┼──────────┼───────────┼─────┤│13 │孫楊雪梅 │94.6.13,GM,2萬元 │同上第68-69頁。 │ │├──┼─────┼──────────┼───────────┼─────┤│14 │郭淑汾 │94.1.3,GM,8萬元 │9194他卷一第111頁, │ ││ │ │ │96.9.20市調處筆錄。 │ │├──┼─────┼──────────┼───────────┼─────┤│15 │張美盡 │94.10.3,GM,2萬元 │96他5866卷三第69頁, │ ││ │ │95.1.20,GM,2萬元 │96.10.17偵查筆錄。 │ │├──┼─────┼──────────┼───────────┼─────┤│16 │畢乃俊 │95年間,GM,2萬元 │★於97.12.12審判筆錄承│ ││ │ │ │ 認為其客戶,並說明販│ ││ │ │ │ 賣明細,見本院130 號│ ││ │ │ │ 卷三第309 頁。 │ │└──┴─────┴──────────┴───────────┴─────┘附表九:陳彥如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 偵卷二之2第181-187 頁)┌──┬─────┬──────────┬───────────┬─────┐│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劉譯文 │93.7.6,SG,3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175、 │ ││ │ │93.11.11,GM,2萬元 │180頁。 │ │├──┼─────┼──────────┼───────────┼─────┤│2 │陳雪芬 │93.11.2,GM,1萬元 │同上第176頁。 │ │├──┼─────┼──────────┼───────────┼─────┤│3 │王薛鳳 │94年間,GM,1萬元 │9194他卷一第107頁, │ ││ │ │ │96.9.17市調處筆錄。 │ │├──┼─────┼──────────┼───────────┼─────┤│4 │陳秀鳳 │95.6.13,GM,2萬元 │5807他卷二第70頁, │ ││ │ │ │96.10.16偵查筆錄。 │ │├──┼─────┼──────────┼───────────┼─────┤│5 │翁薪媄 │93年間,SG,1萬元 │9194他卷一第109頁, │ ││ │ │94.8.1,GM,1萬元 │96.9.17市調處筆錄。 │ │├──┼─────┼──────────┼───────────┼─────┤│6 │莊娩鈺 │94.8.1,GM,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0頁。│ │├──┼─────┼──────────┼───────────┼─────┤│7 │姚榮欣 │95年間,GM,15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起訴書誤載││ │ │ │ 卷二第167頁,有註記 │為⑱林義偵││ │ │ │ 業務員標號X2704。 │、⑲劉翠珍││ │ │ │★於本院 130 號卷 │所販賣, ││ │ │ │ 97.12.12 審判筆錄承 │97.12.12庭││ │ │ │ 認為其客戶,並說明販│訊時公訴檢││ │ │ │賣明細,見本院130 號卷│察官有當庭││ │ │ │三第308 頁。 │更正。 │├──┼─────┼──────────┼───────────┼─────┤│8 │ 陳美雪 │93.8.2,GM,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177、 │ ││ │ │93.10.19,GM,2萬元 │179頁。 │ │└──┴─────┴──────────┴───────────┴─────┘附表十:黃郁雯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偵卷二之1第228-234頁)┌──┬─────┬──────────┬───────────┬─────┐│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孟祥林 │94.8.17,GM,3萬元 │21943 偵卷二之 1 第 11│ ││ │ │93.10.18,GM,3萬元 │、222頁。 │ │├──┼─────┼──────────┼───────────┼─────┤│2 │黃怡君 │94.8.15,GM,5萬元 │同上第11、224頁。 │ ││ │ │93.9.16,GM,5萬元 │ │ │├──┼─────┼──────────┼───────────┼─────┤│3 │趙際東 │94.8.5,GM,1萬元 │同上第10、225頁。 │ ││ │ │93.8.6,GM,1萬元 │ │ │├──┼─────┼──────────┼───────────┼─────┤│4 │黃光宇 │93年8月間,SG,27萬 │9194他卷一第77-78頁, │ ││ │ │元 │96.9.13市調處筆錄。 │ │├──┼─────┼──────────┼───────────┼─────┤│5 │倪美娥 │93.11.18,GM,20萬元│21943偵卷二之1第227、 │ ││ │ │94.6.22,GM,20萬元 │7頁。 │ │├──┼─────┼──────────┼───────────┼─────┤│6 │趙應麟 │95.3.23,GM,2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第165頁,有註記 │ ││ │ │ │ 業務員標號W2602。 │ ││ │ │ │★於原審97.12.12審判筆│ ││ │ │ │ 錄承認為其客戶,並說│ ││ │ │ │ 明販賣明細,見本院 │ ││ │ │ │ 130 號卷三第340 頁。│ │├──┼─────┼──────────┼───────────┼─────┤│7 │黃寶琴 │93.9.20,GM,1萬元 │21943 偵卷二之 1 第 │ ││ │ │ │223 頁。 │ │└──┴─────┴──────────┴───────────┴─────┘附表十一:沈慧玲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 偵卷二之1第259-264頁,業務員編號D508)┌──┬─────┬──────────┬───────────┬─────┐│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黃冠蓁 │93.4.23,SG,1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61頁,同│ ││ │ │94.10.21,GM,1萬元 │偵卷之1第16、261、266 │ ││ │ │95.10.21,GM,1萬元 │頁。 │ │├──┼─────┼──────────┼───────────┼─────┤│2 │趙琨 │93.5.13,SG,2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64頁,同│ ││ │ │94.12.12,GM,2萬元 │偵卷之1第18、261、265 │ ││ │ │95.12.12,GM,3萬元 │頁。 │ │├──┼─────┼──────────┼───────────┼─────┤│3 │陳治瑋 │93.6.1,SG,1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56頁,同│ ││ │ │94.8.5,GM,2萬元 │偵卷之1第10、18、20、 │ ││ │ │94.11.30,GM,1萬元 │261、267頁。 │ ││ │ │95.1.24,GM,2萬元 │ │ ││ │ │95.11.30,GM,1萬元 │ │ │├──┼─────┼──────────┼───────────┼─────┤│4 │趙偉勝 │94.6.6,GM,5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50頁,同│ ││ │ │94.7.4,GM,2萬元 │偵卷之1第6、8、9、260 │ ││ │ │94.7.12,GM,2萬元 │頁。 │ ││ │ │95.7.12,GM,2萬元 │ │ ││ │ │95.7.28,GM,2萬元 │ │ │├──┼─────┼──────────┼───────────┼─────┤│5 │黃秀雄 │94.7.25,GM,1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55頁,同│ ││ │ │94.10.25,GM,1萬元 │偵卷之1第9、16、261頁 │ ││ │ │95.10.25,GM,2萬元 │。 │ │├──┼─────┼──────────┼───────────┼─────┤│6 │黃淑華 │94.6.29,GM,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8、10 │ ││ │ │94.8.5,GM,1萬元 │頁。 │ │├──┼─────┼──────────┼───────────┼─────┤│7 │沈淑麗 │94.5.30,GM,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6、11 │ ││ │ │94.8.22,GM,1萬元 │頁。 │ │├──┼─────┼──────────┼───────────┼─────┤│8 │劉怡萍 │94.10.17,GM,1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61頁,同│ ││ │ │95.10.17,GM,1萬元 │偵卷之1第16、261頁, │ ││ │ │ │96.11.13偵查筆錄。 │ │├──┼─────┼──────────┼───────────┼─────┤│9 │羅慈靜 │94.11.10,GM,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7頁。│ │├──┼─────┼──────────┼───────────┼─────┤│10 │張麗秋 │93.12.2,GM,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36、 │ ││ │ │ │259頁。 │ │├──┼─────┼──────────┼───────────┼─────┤│11 │沈淑芬 │94.5.20,GM,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5頁。 │ │├──┼─────┼──────────┼───────────┼─────┤│12 │鄭曉鶯 │94.7.28,GM,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0頁。│ │├──┼─────┼──────────┼───────────┼─────┤│13 │呂麗群 │96.6.22,GM,2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69頁,同│ ││ │ │ │偵卷之1第264頁。 │ │├──┼─────┼──────────┼───────────┼─────┤│14 │劉千綾 │96.7.24,GM,1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70頁, │(其基金號││ │ │ │96.10.23偵查筆錄, │碼不在沈慧││ │ │ │96.10.26市調處筆錄。 │玲佣金表中││ │ │ │ │) │├──┼─────┼──────────┼───────────┼─────┤│15 │章毓昌 │94.4.27,GM,2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47頁,同│ ││ │ │94.9.16,GM,3萬元 │偵卷之1第4、14、18、 │ ││ │ │94.12.7,GM,10萬元 │261、268頁。 │ ││ │ │95.9.16,GM,3萬元 │ │ ││ │ │93.6.1,GM,2萬元 │ │ │└──┴─────┴──────────┴───────────┴─────┘附表十二:李仰薰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偵卷二之1第255-258頁)┌──┬─────┬──────────┬───────────┬─────┐│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劉瑋瑋 │93.4.23,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254、 │ ││ │ │94.1.26,GM,2萬元 │3-5、8-9、13、17、 │ ││ │ │94.3.30,GM,2萬元 │19-20頁。 │ ││ │ │94.5.18,GM,10萬元 │ │ ││ │ │94.7.5,GM,2萬元 │ │ ││ │ │94.7.20,GM,2萬元 │ │ ││ │ │94.9.2,GM,13萬元 │ │ ││ │ │94.11.4,GM,17萬元 │ │ ││ │ │94.12.30,GM,2萬元 │ │ ││ │ │95.1.24,GM,4萬元 │ │ │├──┼─────┼──────────┼───────────┼─────┤│2 │簡意芳 │94.11.16,GM,2萬元 │同上第18頁。 │ │├──┼─────┼──────────┼───────────┼─────┤│3 │方菊蕊 │96年間,GM,1萬元 │李仰薰96.11.6偵查筆錄 │ ││ │ │ │,見9194他卷一第218頁 │ │├──┼─────┼──────────┼───────────┼─────┤│4 │李振明 │95年間,GM,1萬元 │同上。 │ │├──┼─────┼──────────┼───────────┼─────┤│5 │李碧珠 │95.2.8,GM,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8頁。│ │├──┼─────┼──────────┼───────────┼─────┤│6 │卓啟明 │95年間,,GM,1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第151頁,有註記 │ ││ │ │ │ 業務員標號D509。 │ ││ │ │ │★於97.12.12審判筆錄承│ ││ │ │ │ 認為其客戶,並說明販│ ││ │ │ │ 賣明細,見本院130 號│ ││ │ │ │ 卷三第340 頁。 │ │├──┼─────┼──────────┼───────────┼─────┤│7 │卓恆立 │同上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第168頁,其餘同 │ ││ │ │ │ 上。 │ │├──┼─────┼──────────┼───────────┼─────┤│8 │卓瑋翔 │同上 │同上。 │ │└──┴─────┴──────────┴───────────┴─────┘附表十三:沈沛臻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偵卷二之1第216-221頁)┌──┬─────┬──────────┬───────────┬─────┐│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黃萌壯 │94.9.6,GM,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3、15│ ││ │ │94.9.29,GM,2萬元 │頁。 │ │├──┼─────┼──────────┼───────────┼─────┤│2 │呂文香 │94.1.5,GM,2萬元 │19296偵卷三第64頁, │96年6月、7││ │ │94.3.30,GM,3萬元 │96.10.22偵查筆錄。 │月有賠償呂││ │ │94.9.6,GM,14萬元 │ │文香共新台││ │ │94.11.4,GM,1萬元 │ │幣25萬元,││ │ │95.3.31,GM,2萬元 │ │銀行匯款單││ │ │95.5.30,GM,1萬元 │ │據見一審13││ │ │95.7.19,GM,3萬元 │ │0 號卷四第││ │ │96.3.31,GM,2萬元 │ │32、33頁。│├──┼─────┼──────────┼───────────┼─────┤│3 │沈建宏 │94.7.20,GM,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9、14 │ ││ │ │94.9.22,GM,1萬元 │頁。 │ │├──┼─────┼──────────┼───────────┼─────┤│4 │張國屏 │不明日期,GM,1萬元 │19296偵卷六第5頁, │96年8月間 ││ │ │96.4.9,GM,1萬元 │96.10.24偵查筆錄。 │有賠償張國││ │ │ │ │屏新台幣17││ │ │ │ │萬4370元, ││ │ │ │ │匯款單據見││ │ │ │ │一審130 號││ │ │ │ │卷四第30頁││ │ │ │ │。 │├──┼─────┼──────────┼───────────┼─────┤│5 │蔡瑞陽 │94.4.28,GM,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5頁。 │ │├──┼─────┼──────────┼───────────┼─────┤│6 │黃瓊慧 │94.7.7,GM,1萬元 │同上第8頁。 │ │├──┼─────┼──────────┼───────────┼─────┤│7 │陳筱竹 │94.7.11,GM,1萬元 │同上第8、20頁。 │ ││ │ │95.2.6,GM,1萬元 │ │ │├──┼─────┼──────────┼───────────┼─────┤│8 │洪恆宜 │94.10.6,GM,1萬元 │同上第15頁。 │ │├──┼─────┼──────────┼───────────┼─────┤│9 │歐陽庭玉 │94.11.1,GM,3萬元 │同上第16頁。 │ │├──┼─────┼──────────┼───────────┼─────┤│10 │黃坤得 │94.11.9,GM,1萬元 │同上第17頁。 │ │├──┼─────┼──────────┼───────────┼─────┤│11 │陳長順 │94.12.27,GM,2萬元 │同上第19頁。 │96年7月間 ││ │ │ │ │有賠償陳長││ │ │ │ │順新台幣 ││ │ │ │ │60794元, ││ │ │ │ │匯款單據見││ │ │ │ │一審130 號││ │ │ │ │卷四第31頁││ │ │ │ │。 │├──┼─────┼──────────┼───────────┼─────┤│12 │沈金樹 │95.1.16,GM,2萬元 │同上 │ │├──┼─────┼──────────┼───────────┼─────┤│13 │沈沛蓉 │93.1.21,SG,10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之1第31頁,業務 │ ││ │ │ │ 員標號J1102。 │ ││ │ │ │★㉙沈沛臻9194他卷一第│ ││ │ │ │ 95頁佣金表。 │ │├──┼─────┼──────────┼───────────┼─────┤│14 │李俊儀 │94年間,GM,3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第158頁。 │ ││ │ │ │★㉙沈沛臻19296偵卷三 │ ││ │ │ │ 第59-69頁,96.10.22 │ ││ │ │ │ 偵查筆錄。 │ │├──┼─────┼──────────┼───────────┼─────┤│15 │ 蔡檍甄 │93.8.30,GM,3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之1第35頁,業務 │ ││ │ │ │ 員標號J1102。 │ ││ │ │ │★㉙沈沛臻9194他卷一第│ ││ │ │ │ 95頁佣金表。 │ │└──┴─────┴──────────┴───────────┴─────┘附表十四:魏愷書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9194他卷一第100頁、21943偵卷二之1第203-204頁)┌──┬─────┬──────────┬───────────┬─────┐│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黃掌玉 │94.5.25,GM,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6頁 │ │├──┼─────┼──────────┼───────────┼─────┤│2 │林岱玲 │94.6.14,GM,11萬元 │同上第7-8、10、13-14頁│ ││ │ │94.6.28,GM,2萬元 │。 │ ││ │ │94.8.3,GM,5萬元 │ │ ││ │ │94.9.5,GM,20萬元 │ │ ││ │ │94.9.23,GM,5萬元 │ │ │├──┼─────┼──────────┼───────────┼─────┤│3 │甘若桂 │93.6.8,SG,1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第131頁。 │ ││ │ │ │★㉚魏愷書9194他卷一第│ ││ │ │ │ 264-267頁,96.11.8 │ ││ │ │ │ 偵查筆錄。 │ │├──┼─────┼──────────┼───────────┼─────┤│4 │林美秀 │同上 │同上。 │ │├──┼─────┼──────────┼───────────┼─────┤│5 │林佩青 │同上 │同上。 │ │├──┼─────┼──────────┼───────────┼─────┤│6 │王芳蘭 │同上 │同上。 │ │├──┼─────┼──────────┼───────────┼─────┤│7 │薛銘杰 │同上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第132頁,其餘同 │ ││ │ │ │ 上。 │ │├──┼─────┼──────────┼───────────┼─────┤│8 │李顏美桂 │同上 │同上。 │ │├──┼─────┼──────────┼───────────┼─────┤│9 │張欣怡 │同上 │同上。 │ │├──┼─────┼──────────┼───────────┼─────┤│10 │王萬益 │同上 │同上。 │ │├──┼─────┼──────────┼───────────┼─────┤│11 │陳聰惠 │同上 │同上。 │ │├──┼─────┼──────────┼───────────┼─────┤│12 │李何碧 │同上 │同上。 │ │├──┼─────┼──────────┼───────────┼─────┤│13 │陳淑蓉 │同上 │同上。 │ │├──┼─────┼──────────┼───────────┼─────┤│14 │陳麗正 │94.9.26,GM,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4頁。│ │└──┴─────┴──────────┴───────────┴─────┘附表十五:吳柄德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偵卷二之2第291-296頁)┌──┬─────┬──────────┬───────────┬─────┐│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林進標 │93.11.10,GM,5萬元 │22059偵卷一第10頁, │ ││ │ │94.7.15,GM,14萬元 │96.11.8偵查筆錄。 │ ││ │ │95.5.8,GM,2萬元 │ │ ││ │ │95.5.18,GM,7萬元 │ │ ││ │ │96.1.16,GM,2萬元 │ │ │├──┼─────┼──────────┼───────────┼─────┤│2 │黃敏捷 │93.5.10,SG,2萬元 │22059偵卷一第22頁, │ ││ │ │94.8.14,GM,10萬元 │96.11.8偵查筆錄。 │ ││ │ │93.8.12,GM,3萬元 │ │ ││ │ │93.9.15,GM,5萬元 │ │ │├──┼─────┼──────────┼───────────┼─────┤│3 │陳志暐 │93.6.8,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297、 │ ││ │ │93.11.5,GM,5萬元 │302、307頁,同偵卷之1 │ ││ │ │93.11.12,GM,20萬元│第4、7、14-15頁。 │ ││ │ │94.3.18,GM,3萬元 │ │ ││ │ │94.6.15,GM,22萬元 │ │ ││ │ │94.9.12,GM,22萬元 │ │ ││ │ │94.10.10,GM,30萬元│ │ │├──┼─────┼──────────┼───────────┼─────┤│4 │張麗琴 │94.5.12,GM,12萬元 │19296偵卷四第6頁, │ ││ │ │94.10.10,GM,8萬元 │96.10.23偵查筆錄。 │ ││ │ │95.3.30,GM,3萬元 │ │ ││ │ │96.3.30,GM,3萬元 │ │ │├──┼─────┼──────────┼───────────┼─────┤│5 │賴佳君 │94.8.29,GM,3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2頁。│ ││ │ │93.8.30,GM,3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301 頁│ ││ │ │ │。 │ │├──┼─────┼──────────┼───────────┼─────┤│6 │翁雪卿 │95.2.16,GM,3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20頁。│ │├──┼─────┼──────────┼───────────┼─────┤│7 │高永安 │94.6.13,GM,2萬元 │22059偵卷一第22頁, │ ││ │ │ │96.11.8偵查筆錄。 │ │├──┼─────┼──────────┼───────────┼─────┤│8 │楊淑雯 │94.6.23,GM,2萬元 │22059偵卷一第9頁, │ ││ │ │94.8.13,GM,2萬元 │96.11.8偵查筆錄。 │ │├──┼─────┼──────────┼───────────┼─────┤│9 │周志豐 │94.8.12,GM,2萬元 │9194他卷一第116頁背面 │ ││ │ │95.4.3,GM,1萬元 │,96.9.29市調處筆錄。 │ ││ │ │95.4.17,GM,10萬元 │ │ │├──┼─────┼──────────┼───────────┼─────┤│10 │巫振旗 │95.5.9,GM,8萬元 │22059偵卷一第10頁, │ ││ │ │95.5.29,GM,7萬元 │96.11.8偵查筆錄。 │ │├──┼─────┼──────────┼───────────┼─────┤│11 │吳淑芬 │95.3.24,GM,1萬元 │本院卷一第202-204頁, │ ││ │ │ │96.11.1市調處筆錄。 │ │├──┼─────┼──────────┼───────────┼─────┤│12 │吳淑玲 │95.9,GM,6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第168頁,有註記 │ ││ │ │ │ 業務員編號C307。 │ ││ │ │ │★㉛吳柄德9194他卷一第│ ││ │ │ │ 65頁背面,96.10.15市│ ││ │ │ │ 調處筆錄承認。 │ ││ │ │ │★於97.12.12審判筆錄承│ ││ │ │ │ 認為其客戶,並說明販│ ││ │ │ │賣明細,見本院130 號卷│ ││ │ │ │三第340 頁。 │ │├──┼─────┼──────────┼───────────┼─────┤│13 │簡素卿 │96.3.29,GM,1萬元 │19296偵卷四第11-18頁偵│ ││ │ │ │查筆錄。 │ │└──┴─────┴──────────┴───────────┴─────┘附表十六:吳采潼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偵卷二之2第245-253頁)┌──┬─────┬──────────┬───────────┬─────┐│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周妮宜 │92.9.3,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223、 │併辦。 ││ │ │92.9.23,SG,8萬元 │243-244頁,同偵卷之1第│ ││ │ │93.11.8,GM,2萬元 │7、14、18頁。 │ ││ │ │93.12.13,GM,5萬元 │ │ ││ │ │94.6.13,GM,5萬元 │ │ ││ │ │94.9.21,GM,8萬元 │ │ ││ │ │94.12.7,GM,7萬元 │ │ ││ │ │95.9.21-95.12.7,GM │ │ ││ │ │,20萬元 │ │ │├──┼─────┼──────────┼───────────┼─────┤│2 │陳志仁 │92.11.12,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224頁 │併辦。 ││ │ │94.11.11,GM,2萬元 │,同偵卷之1第18頁。 │ │├──┼─────┼──────────┼───────────┼─────┤│3 │廖元瑛 │93.4.28,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225、 │併辦。 ││ │ │93.6.1,SG,1萬元 │237、241頁,同偵卷之1 │ ││ │ │93.11.3,GM,1萬元 │第3、17頁。 │ ││ │ │94.1.27,GM,2萬元 │ │ ││ │ │94.11.2,GM,22萬元 │ │ ││ │ │95.4.3,GM,23萬元(│ │ ││ │ │與宋妤菲聯名) │ │ │├──┼─────┼──────────┼───────────┼─────┤│4 │侯華珠 │92.9.12,SG,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226頁 │ │├──┼─────┼──────────┼───────────┼─────┤│5 │佟陳美蔭 │93.11.9,GM,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227頁 │併辦。 ││ │ │94.11.9,GM,5萬元 │,同偵卷之1第17頁。 │ ││ │ │95.11.9,GM,2萬元 │ │ │├──┼─────┼──────────┼───────────┼─────┤│6 │鄭梅枝 │93.6.14,SG,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228頁 │ │├──┼─────┼──────────┼───────────┼─────┤│7 │許福星 │92.9.17,SG,5萬元 │同上第229、242頁。 │ ││ │ │92.11.19,SG,5萬元 │ │ │├──┼─────┼──────────┼───────────┼─────┤│8 │黃榮清 │93.6.23,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230頁 │ ││ │ │93.7.13,SG,1萬元 │,同偵卷之1第9頁。 │ ││ │ │94.7.12,GM,3萬元 │ │ │├──┼─────┼──────────┼───────────┼─────┤│9 │劉趙妹 │93.11.5,GM,2萬元 │21943 偵卷二之 2 第 │ ││ │ │94.9.12,GM,5萬元 │231、232 頁,同偵卷之 │ ││ │ │94.11.4,GM,2萬元 │1 第14、17頁。 │ ││ │ │93.8.18,GM,2萬元 │ │ ││ │ │93.9.14,GM,3萬元 │ │ │├──┼─────┼──────────┼───────────┼─────┤│10 │李上立 │92.12.19,SG,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233、 │ ││ │ │93.7.8,SG,2萬元 │235頁。 │ │├──┼─────┼──────────┼───────────┼─────┤│11 │魏屏泉 │93.1.13,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236頁 │ ││ │ │95.1.25,GM,5萬元 │,同偵卷之1第20頁。 │ │├──┼─────┼──────────┼───────────┼─────┤│12 │劉玉英 │93.3.24,SG,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231、 │併辦。 ││ │ │93.11.5,GM,2萬元 │238頁,同偵卷之1第14、│ ││ │ │94.9.12,GM,5萬元 │17頁。 │ ││ │ │94.11.4,GM,2萬元 │ │ ││ │ │95.9.12-96.4.1,GM,│ │ ││ │ │8萬元(與劉趙妹聯名 │ │ ││ │ │) │ │ │├──┼─────┼──────────┼───────────┼─────┤│13 │歐陽永銘 │93.1.14,SG,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239-24│ ││ │ │93.2.10,SG,2萬元 │0頁,同偵卷之1第9、13 │ ││ │ │94.7.13,GM,5萬元 │頁。 │ ││ │ │94.9.6,GM,2萬元 │ │ │├──┼─────┼──────────┼───────────┼─────┤│14 │宋妤菲 │94.2.4,GM,7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3頁。 │併辦。 ││ │ │95.12.1,GM,1萬元 │ │ │├──┼─────┼──────────┼───────────┼─────┤│15 │吳載瞻 │94.8.9,GM,1萬元 │同上第11頁。 │ │├──┼─────┼──────────┼───────────┼─────┤│16 │朱麗清 │94.8.18,GM,3萬元 │96他9194卷二第105頁, │ ││ │ │94.9.23,GM,3萬元 │96.11.1偵查筆錄。 │ │├──┼─────┼──────────┼───────────┼─────┤│17 │吳民美 │94.9.21,GM,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4頁。│ │├──┼─────┼──────────┼───────────┼─────┤│18 │張光正 │94.10.14,GM,2萬元 │同上第16、20頁。 │ ││ │ │95.1.25,GM,5萬元 │ │ │├──┼─────┼──────────┼───────────┼─────┤│19 │施端姝 │94.11.9,GM,5萬元 │同上第17頁。 │ │├──┼─────┼──────────┼───────────┼─────┤│20 │廖淑英 │95.5.26,GM,2萬元 │19296偵卷四第253頁, │併辦。 ││ │ │95.6.21,GM,1萬元 │96.10.23偵查筆錄。 │ ││ │ │95.12.5,GM,1萬元 │ │ │├──┼─────┼──────────┼───────────┼─────┤│21 │陳光毅 │95.1.1,GM,10萬元 │ │併辦。 │├──┼─────┼──────────┼───────────┼─────┤│22 │陶昊 │95.8.10,GM,3萬元 │ │併辦。 │├──┼─────┼──────────┼───────────┼─────┤│23 │林昭俊 │95.7.25-96.3.8,GM,│ │併辦。 ││ │ │3萬元 │ │ │├──┼─────┼──────────┼───────────┼─────┤│24 │任淑芸 │95.9.27,GM,3萬元 │ │併辦。 │├──┼─────┼──────────┼───────────┼─────┤│25 │張芳鳴 │95.10.5,GM,10萬元 │ │併辦。 │├──┼─────┼──────────┼───────────┼─────┤│26 │吳靖涵 │95.11.27,GM,8萬元 │ │併辦。 │├──┼─────┼──────────┼───────────┼─────┤│27 │莊國松 │96.1.29,GM,2萬元 │ │併辦。 │├──┼─────┼──────────┼───────────┼─────┤│28 │吳佳珍 │96.3.19,GM,6萬元 │ │併辦。 │├──┼─────┼──────────┼───────────┼─────┤│29 │陳秀盆 │96.3.28,GM,2萬元 │ │併辦。 │├──┼─────┼──────────┼───────────┼─────┤│30 │洪如瑩 │96.4.2,GM,5萬元 │ │併辦。 │├──┼─────┼──────────┼───────────┼─────┤│31 │陳彥云 │96.4.30,GM,4萬元 │ │併辦。 │├──┼─────┼──────────┼───────────┼─────┤│32 │藍俊雄 │96.6.7,GM,2萬元 │19296偵卷四第252頁, │併辦。 ││ │ │ │96.10.23偵查筆錄。 │ │├──┼─────┼──────────┼───────────┼─────┤│33 │王紫婕 │95.10.5,GM,5萬元 │ │併辦。 │├──┼─────┼──────────┼───────────┼─────┤│34 │彭玉玲 │96.4.9,GM,3萬元 │ │併辦。 │├──┼─────┼──────────┼───────────┼─────┤│35 │詹玉梅 │96.5.15,GM,3萬元 │ │併辦。 │├──┼─────┼──────────┼───────────┼─────┤│36 │江郁玲 │96.3.1,GM,1萬元 │ │併辦。 │├──┼─────┼──────────┼───────────┼─────┤│37 │潘志和 │94年間,GM,1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第166頁,業務員 │ ││ │ │ │ 標號C302。 │ ││ │ │ │★㉜吳采潼9194他卷一第│ ││ │ │ │ 70頁面背面,96.10.18│ ││ │ │ │ 市調處筆錄。 │ │├──┼─────┼──────────┼───────────┼─────┤│38 │陳珍敏 │94年間,GM,3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第168頁,其餘同 │ ││ │ │ │ 上。 │ │├──┼─────┼──────────┼───────────┼─────┤│39 │卓武西 │94年間,GM,7萬元 │同上。 │ │├──┼─────┼──────────┼───────────┼─────┤│40 │梁翠玲 │94年間,GM,3萬元 │同上。 │ │├──┼─────┼──────────┼───────────┼─────┤│41 │林逸堂 │93.9.23,GM,8萬元 │96他9194卷二第104頁, │ ││ │ │ │96.11.19偵查筆錄。 │ │└──┴─────┴──────────┴───────────┴─────┘附表十七:姜志峰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19296偵卷六第167頁背面、21943偵卷二之1第211-213頁)┌──┬─────┬──────────┬───────────┬─────┐│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蔣美貴 │93.1.30,SG,2萬元 │21943 偵卷二第 91、100│ ││ │ │94.1.28,SG,2萬元 │、97頁。 │ ││ │ │93.8.30,GM,3萬元 │ │ │├──┼─────┼──────────┼───────────┼─────┤│2 │王霞英 │93.4.7,SG,3萬元 │同上第92頁。 │ │├──┼─────┼──────────┼───────────┼─────┤│3 │韋婉惠 │93.5.19,SG,4萬元 │同上第93頁。 │ │├──┼─────┼──────────┼───────────┼─────┤│4 │李謝麗琴 │93.7.6,SG,2萬元 │同上第95、97頁。 │ ││ │ │93.9.21,GM,5萬元 │ │ │├──┼─────┼──────────┼───────────┼─────┤│5 │盧春豔 │93.3.1,SG,2萬元 │同上第91頁,同偵卷之1 │ ││ │ │94.8.13,GM,2萬元 │第13頁。 │ │├──┼─────┼──────────┼───────────┼─────┤│6 │蔣睿宸 │94.7.27,GM,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0、12│ ││ │ │94.8.29,GM,13萬元 │頁。 │ │├──┼─────┼──────────┼───────────┼─────┤│7 │陳阿送妹 │95.2,GM,2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之1第21頁。 │ ││ │ │ │★㉝姜志峰9194他卷一第│ ││ │ │ │ 87頁,96.10.15市調處│ ││ │ │ │ 筆錄,只有介紹沒有直│ ││ │ │ │ 接銷售。 │ │├──┼─────┼──────────┼───────────┼─────┤│8 │蕭美荔 │95.3,GM,1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之1第22頁,其餘 │ ││ │ │ │ 同上。 │ │└──┴─────┴──────────┴───────────┴─────┘附表十八:林盛鎰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偵卷二之2第82-86頁)┌──┬─────┬──────────┬───────────┬─────┐│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于德豔 │93.1.9,SG,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75頁。│ │├──┼─────┼──────────┼───────────┼─────┤│2 │林李滿意 │93.3.8,SG,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76、78│ ││ │ │93.4.6,SG,6萬元 │頁,同偵卷之1第5、13、│ ││ │ │94.5.5,GM,1萬元 │15、17頁。 │ ││ │ │94.9.7,GM,3萬元 │ │ ││ │ │94.10.11,GM,10萬元│ │ ││ │ │94.11.7,GM,28萬元 │ │ │├──┼─────┼──────────┼───────────┼─────┤│3 │王宥婕 │93.3.18,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77頁,│ ││ │ │94.8.3,GM,1萬元 │同偵卷之1第10、15頁。 │ ││ │ │94.10.4,GM,2萬元 │ │ │├──┼─────┼──────────┼───────────┼─────┤│4 │林辰峰 │93.5.6,SG,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79頁,│ ││ │ │94.5.6,GM,1萬元 │同偵卷之1第5頁。 │ │├──┼─────┼──────────┼───────────┼─────┤│5 │郭李淑貞 │93.5.13,SG,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80頁,│ ││ │ │94.1.31,GM,2萬元 │同偵卷之1第3、10、15、│ ││ │ │94.7.28,GM,10萬元 │17、19頁。 │ ││ │ │94.10.11,GM,10萬元│ │ ││ │ │94.11.11,GM,21萬元│ │ ││ │ │94.12.20,GM,10萬元│ │ │├──┼─────┼──────────┼───────────┼─────┤│6 │江李澄碧 │93.5.13,SG,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81頁,│ ││ │ │94.2.23,GM,2萬元 │同偵卷之1第3、5、10、 │ ││ │ │94.5.17,GM,1萬元 │15-16頁。 │ ││ │ │94.7.28,GM,10萬元 │ │ ││ │ │94.9.29,GM,2萬元 │ │ ││ │ │94.10.27,GM,13萬元│ │ │├──┼─────┼──────────┼───────────┼─────┤│7 │江敬芳 │94.2.23,GM,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3、15 │ ││ │ │94.9.29,GM,2萬元 │頁。 │ │├──┼─────┼──────────┼───────────┼─────┤│8 │林政緯 │94.8.31,GM,1萬元 │同上第13頁。 │ │├──┼─────┼──────────┼───────────┼─────┤│9 │李照勤 │94.10.14,GM,6萬元 │同上第16頁。 │ │├──┼─────┼──────────┼───────────┼─────┤│10 │李陳銘 │94.6.9,GM,3萬元 │同上第7頁。 │ │├──┼─────┼──────────┼───────────┼─────┤│11 │簡吟櫻 │94.11.10,GM,5萬元 │同上第17頁。 │ │├──┼─────┼──────────┼───────────┼─────┤│12 │蘇美華 │94.12.20,GM,10萬元│同上第19頁。 │ │├──┼─────┼──────────┼───────────┼─────┤│13 │葉真吟 │94.12.1,GM,1萬元 │同上第18頁。 │ │├──┼─────┼──────────┼───────────┼─────┤│14 │李振明 │94.5.5,GM,1萬元 │同上第5頁。 │ │├──┼─────┼──────────┼───────────┼─────┤│15 │謝靜惠 │94.8.1,GM,2萬元 │同上第10頁。 │ │├──┼─────┼──────────┼───────────┼─────┤│16 │蔡坤龍 │94.11.17,GM,2萬元 │同上第18頁。 │ │├──┼─────┼──────────┼───────────┼─────┤│17 │劉怡束 │95.1.5,GM,2萬元 │同上第19頁。 │ │├──┼─────┼──────────┼───────────┼─────┤│18 │游曉盈 │93.1.1,SG,1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之1第33頁,有註 │ ││ │ │ │ 記業務員標號D506。 │ ││ │ │ │★㊱林盛鎰9194他卷一第│ ││ │ │ │ 84頁佣金表。 │ │├──┼─────┼──────────┼───────────┼─────┤│19 │江敬皓 │93.11.17,GM,1萬元 │同上。 │ │├──┼─────┼──────────┼───────────┼─────┤│20 │林心薇 │95年初,GM,1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第166頁,有註記 │ ││ │ │ │ 業務員標號D506。 │ ││ │ │ │★於原審97.12.12審判筆│ ││ │ │ │ 錄承認為其客戶,並說│ ││ │ │ │ 明販賣明細,見本院 │ ││ │ │ │ 130 號卷三第341 頁。│ │├──┼─────┼──────────┼───────────┼─────┤│21 │王文龍 │95.7.15,GM,2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第168頁,其餘同 │ ││ │ │ │ 上。 │ │└──┴─────┴──────────┴───────────┴─────┘附表十九:蘇鉦祥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 偵卷二之2第135-138 頁,業務員編號X2702 )┌──┬─────┬──────────┬───────────┬─────┐│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李佩玲 │92.10.16,SG,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119 │ ││ │ │92.12.9,SG,3萬元 │-137頁。 │ ││ │ │93.1.2,SG,2萬元 │ │ ││ │ │93.2.4,SG,2萬元 │ │ ││ │ │93.5.5,SG,2萬元 │ │ ││ │ │93.4.7,SG,2萬元 │ │ ││ │ │93.5.7,SG,2萬元 │ │ ││ │ │93.6.23,SG,2萬元 │ │ ││ │ │93.7.15,SG,2萬元 │ │ ││ │ │93.8.10,GM,2萬元 │ │ ││ │ │93.9.9,GM,2萬元 │ │ ││ │ │93.10.27,GM,2萬元 │ │ ││ │ │93.11.1,GM,2萬元 │ │ ││ │ │94.2.15,GM,2萬元 │ │ ││ │ │94.6.22,GM,2萬元 │ │ ││ │ │94.7.14,GM,2萬元 │ │ ││ │ │94.8.9,GM,2萬元 │ │ ││ │ │94.9.8,GM,2萬元 │ │ ││ │ │94.11.9,GM,25萬元 │ │ ││ │ │95.3.3,GM,2萬元 │ │ ││ │ │95.5.25,GM,2萬元 │ │ ││ │ │95.6.22,GM,2萬元 │ │ ││ │ │95.7.14,GM,2萬元 │ │ ││ │ │95.8.9,GM,2萬元 │ │ ││ │ │95.9.8,GM,2萬元 │ │ │├──┼─────┼──────────┼───────────┼─────┤│2 │莊鵑菁 │94.4.28,GM,3萬元 │21943 偵卷二之1 │併案 ││ │ │95.1.12,GM,3萬元 │第5、19頁。 │ ││ │ │95.3.27,GM,3萬元 │ │ │└──┴─────┴──────────┴───────────┴─────┘附表二十:楊玉潔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 偵卷二之1第214 頁,業務員編號KA1301)┌──┬─────┬──────────┬───────────┬─────┐│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楊陳貴娣 │94.9.12,GM,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4頁。│ │├──┼─────┼──────────┼───────────┼─────┤│2 │蔡陳玉妹 │94.9.5,GM,1萬元 │同上卷第13頁, │ │├──┼─────┼──────────┼───────────┼─────┤│3 │何樹鑫 │94.8.22,GM,1萬元 │同上卷第12頁, │ │└──┴─────┴──────────┴───────────┴─────┘附表二十一:李是愷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偵卷二之2第87-90頁,業務員編號B202)┌──┬─────┬──────────┬───────────┬─────┐│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翁惠君 │92.11.5,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87、88│ ││ │ │93.11.5,GM,2萬元 │、89、90頁 │ ││ │ │94.11.4,GM,2萬元 │ │ ││ │ │95.11.4,GM,2萬元 │ │ │└──┴─────┴──────────┴───────────┴─────┘附表二十二:王金蘭販售基金之明細(只有販售GM基金)(佣金表見21943 偵卷二之2 第163-166 頁)┌──┬─────┬──────────┬───────────┬─────┐│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朱翠英 │95.3.16,GM,2萬元 │6440他卷二第148頁, │ ││ │ │95.4.27,GM,2萬元 │96.10.16偵查筆錄。 │ │├──┼─────┼──────────┼───────────┼─────┤│2 │施俊生 │95.4.3,GM,2萬元 │同上朱翠英筆錄。 │ ││ │ │95.4.27,GM,2萬元 │ │ ││ │ │95.5.23,GM,2萬元 │ │ │├──┼─────┼──────────┼───────────┼─────┤│3 │楊秋敏 │94年間,GM,3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卷二第166頁。 │ ││ │ │ │★㉕王金蘭9194他卷一第│ ││ │ │ │ 36頁,96.9.7市調處筆│ ││ │ │ │ 錄 。 │ │├──┼─────┼──────────┼───────────┼─────┤│4 │陳美蘭 │94年間,GM,4萬元 │同上。 │ │├──┼─────┼──────────┼───────────┼─────┤│5 │張芳慈 │95年間,GM,2.5萬元 │6440他卷二第146頁, │ ││ │ │ │96.10.16偵查筆錄。 │ │└──┴─────┴──────────┴───────────┴─────┘附表二十三:邱佩玲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4085偵卷第205-208頁,業務員編號D502)┌──┬─────┬──────────┬───────────┬─────┐│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起訴書所││ │ │ │ │列編號) │├──┼─────┼──────────┼───────────┼─────┤│1 │江婉明 │93.3.17,SG,2萬元 │24085偵卷第209頁 │T22063 │├──┼─────┼──────────┼───────────┼─────┤│2 │林健偉 │93.4.7,SG,2萬元 │同上卷第210頁 │T22123 │├──┼─────┼──────────┼───────────┼─────┤│3 │陳韋宇 │93.7.11,SG,10萬元 │同上卷第214頁 │T22884 │├──┼─────┼──────────┼───────────┼─────┤│4 │張倍瑜 │93.7.15,SG,2萬元 │同上卷第211頁 │T22316 │├──┼─────┼──────────┼───────────┼─────┤│5 │萬廣錦 │93.8.19,GM,3萬元 │同上卷第212頁 │T22538 │├──┼─────┼──────────┼───────────┼─────┤│6 │蔡冠龍 │93.9.9,GM,2萬元 │同上卷第213頁 │T22508 │├──┼─────┼──────────┼───────────┼─────┤│7 │楊明雄 │94.8.16,GM,10萬元 │同上卷第206、207、255 │TW111915 ││ │ │95.8.16,GM,10萬元 │頁 │TW222513 │└──┴─────┴──────────┴───────────┴─────┘附表二十四:林駿然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4085偵卷第235 -237頁,業務員編號A201)┌──┬─────┬──────────┬───────────┬─────┐│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起訴書所││ │ │ │ │列編號) │├──┼─────┼──────────┼───────────┼─────┤│1 │周素琴 │94.6.28,GM,2萬元 │同上卷第251、235、236 │TW111959 ││ │ │94.8.30,GM,6萬元 │、237頁。 │TW111973 ││ │ │94.9.14,GM,1萬元 │ │TW111989 ││ │ │95.6.28,GM,2萬元 │ │TW222553 ││ │ │95.9.14,GM,1萬元 │ │TW222135 │├──┼─────┼──────────┼───────────┼─────┤│2 │周秋涼 │94.8.17,GM,2萬元 │同上第256、235頁。 │TW111988 │├──┼─────┼──────────┼───────────┼─────┤│3 │周麗芝 │94.9.5,GM,5萬元 │同上卷第255、235、236 │TW111976 ││ │ │95.9.5,GM,6萬元 │頁。 │TW222115 │└──┴─────┴──────────┴───────────┴─────┘附表二十五:王益聰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 偵卷二第141 -142頁,業務員編號KA001 )┌──┬─────┬──────────┬───────────┬─────┐│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岑麗玲 │92.10.21,SG,10萬元│21943偵卷二第91、95、 │ ││ │ │93.7.22,SG,30萬元 │141頁,同偵卷之1第14頁│ ││ │ │94.9.20,GM,10萬元 │,岑麗玲96.11.13偵查筆│ ││ │ │94.9.21,GM,30萬元 │錄。 │ │└──┴─────┴──────────┴───────────┴─────┘附表二十六:廖瑞文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 偵卷二之1第65-70 頁,業務員編號A101)┌──┬─────┬──────────┬───────────┬─────┐│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陳鳳珠 │92.9.24,SG,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37、53│ ││ │ │93.4.21,SG,3萬元 │、57、65、67、68頁。 │ ││ │ │93.7.20,SG,2萬元 │ │ │├──┼─────┼──────────┼───────────┼─────┤│2 │彭瑞婷 │92.9.26,SG,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38、51│ ││ │ │93.3.31,SG,7萬元 │、61、58頁。 │ ││ │ │93.4.7,SG,3萬元 │ │ ││ │ │93.8.10,GM,3萬元 │ │ │├──┼─────┼──────────┼───────────┼─────┤│3 │彭玭珠 │92.10.2,SG,5萬元 │21943 偵卷二之1 第39、│ ││ │ │93.10.2,GM,5萬元 │69頁。 │ │├──┼─────┼──────────┼───────────┼─────┤│4 │陳銀生 │92.11.14,SG,6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40-45 │ ││ │ │92.12.9,SG,6萬元 │、62頁。 │ ││ │ │92.12.24,SG,11萬元│ │ ││ │ │93.11.10,GM,6萬元 │ │ │├──┼─────┼──────────┼───────────┼─────┤│5 │陳彥丞 │93.2.3,SG,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46、70│ ││ │ │94.2.3,GM,5萬元 │頁。 │ │├──┼─────┼──────────┼───────────┼─────┤│6 │萬筱筠 │92.12,SG,10萬 │被告廖瑞文自白,98.1. │ ││ │ │ │21一審準備程序筆錄。 │ │├──┼─────┼──────────┼───────────┼─────┤│7 │甘家強 │93.3.1,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47、66│ ││ │ │ │頁。 │ │├──┼─────┼──────────┼───────────┼─────┤│8 │陳怡如 │93.3.1,SG,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48頁。│ │├──┼─────┼──────────┼───────────┼─────┤│9 │陳國在 │93.3.1,SG,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49頁。│ │├──┼─────┼──────────┼───────────┼─────┤│10 │張月英 │93.3.10,SG,7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50、52│ ││ │ │93.4.12,SG,4萬元 │、54、67、70、59頁。 │ ││ │ │93.5.10,SG,10萬元 │ │ ││ │ │93.11.10,GM,6萬元 │ │ ││ │ │93.8.13,GM,6萬元 │ │ │├──┼─────┼──────────┼───────────┼─────┤│11 │陳家祥 │92.11.18,SG,10萬元│21943偵卷二之1第55、63│ ││ │ │92.11.18,SG,5萬元 │-64、65、70、60、69 頁│ ││ │ │93.5.12,SG,2萬元 │。 │ ││ │ │93.11.18,GM,5萬元 │ │ ││ │ │93.10.14,GM,3 萬元│ │ │├──┼─────┼──────────┼───────────┼─────┤│12 │蔡玉嬌 │93.5.31,SG,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56頁。│ │└──┴─────┴──────────┴───────────┴─────┘附表二十七:張仕育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偵卷二之2第261-263頁)┌──┬─────┬──────────┬───────────┬─────┐│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程宣武 │92.11.25,SG,4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254- │ ││ │ │92.11.3,SG,2萬元 │255頁。 │ │├──┼─────┼──────────┼───────────┼─────┤│2 │吳國銓 │93.5.1,SG,20305.77│同上第256-257頁。 │ ││ │ │萬元 │ │ │├──┼─────┼──────────┼───────────┼─────┤│3 │吳瑞祥 │93.5.7,SG,10萬元 │同上第258頁。 │ │└──┴─────┴──────────┴───────────┴─────┘附表二十八:文智和販售基金之明細(佣金表見21943偵卷二之2第193-215頁,業務員編號C301)┌──┬─────┬──────────┬───────────┬─────┐│編號│被害人姓名│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 │及金額(美金) │ │ │├──┼─────┼──────────┼───────────┼─────┤│1 │陳洪真姝 │92.8.11,SG,1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64頁,同│ ││ │ │92.10.28,SG,5萬元 │偵卷之1第25、27頁、同 │ ││ │ │93.1.7,SG,2萬元 │偵卷二之2第193、199、 │ ││ │ │93.3.1,SG,2萬元 │206、207、210、211、 │ ││ │ │94.1.7,GM,3萬元 │215、213頁。 │ ││ │ │94.7.6,GM,3萬元 │ │ ││ │ │95.7.13,GM,1萬元 │ │ ││ │ │95.12.16,GM,2萬元 │ │ ││ │ │95.12.16,GM,2萬元 │ │ ││ │ │93.9.2,GM,2萬元 │ │ │├──┼─────┼──────────┼───────────┼─────┤│2 │陳彩屏 │93.1.18,SG,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189頁 │ │├──┼─────┼──────────┼───────────┼─────┤│3 │邱兆英 │93.7.26,SG,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190、 │ ││ │ │93.11.12,GM,4萬元 │191、199、200、213、 │ ││ │ │94.7.25,GM,5萬元 │215頁。 │ ││ │ │94.11.11,GM,4萬元 │ │ │├──┼─────┼──────────┼───────────┼─────┤│4 │蔡瓊雯 │93.4.8,SG,2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61頁,同│ ││ │ │94.10.7,GM,2萬元 │偵卷之2第192、193、200│ ││ │ │95.10.7,GM,2萬元 │、206、212頁。 │ ││ │ │96.1.30,GM,2萬元 │ │ │├──┼─────┼──────────┼───────────┼─────┤│5 │陳光琪 │94.2.24,GM,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4、5、│ ││ │ │94.4.29,GM,9萬元 │8、14、18頁。 │ ││ │ │94.6.30,GM,2萬元 │ │ ││ │ │94.9.23,GM,14萬元 │ │ ││ │ │94.12.1,GM,4萬元 │ │ │├──┼─────┼──────────┼───────────┼─────┤│6 │鄭景文 │94.5.18,GM,2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5頁。 │ │├──┼─────┼──────────┼───────────┼─────┤│7 │林玉華 │94.8.12,GM,5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57頁,同│併案審理 ││ │ │95.8.12,GM,7萬元 │偵卷之1第11頁,同偵卷 │ ││ │ │ │之2第193頁。 │ │├──┼─────┼──────────┼───────────┼─────┤│8 │林凱慧 │93.3.12,SG,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31頁,│併案審理。││ │ │ │同偵卷之2第211頁。 │ ││ │ │95.3.28,GM,2萬元 │12169偵卷第23頁。 │ │├──┼─────┼──────────┼───────────┼─────┤│9 │蔡易達 │95.11.9,GM,1萬元 │97年度他字第1200卷 │併案審理。││ │ │ │㈡第163-175頁。 │ │└──┴─────┴──────────┴───────────┴─────┘附表二十九:起訴書記載販賣基金而實際未販賣該基金之明細┌──┬────┬───┬──────────┬───────────┬─────┐│編號│起訴書記│購買者│購買基金之日期、種類│卷證出處 │ 備 註 ││ │載販賣者│ │及金額(美金) │ │ │├──┼────┼───┼──────────┼───────────┼─────┤│1 │張仕育 │楊燦榕│92.8.22,SG,3萬元 │21943偵卷二之2第259頁 │ │├──┼────┼───┼──────────┼───────────┼─────┤│2 │沈沛臻 │汪維珠│93.1.16,SG,4萬元 │★客戶帳號表見21943偵 │ ││ │ │ │ │ 卷二之1第31頁,業務 │ ││ │ │ │ │ 員標號J1102。 │ ││ │ │ │ │★㉙沈沛臻9194他卷一第│ ││ │ │ │ │ 95頁佣金表。 │ │├──┼────┼───┼──────────┼───────────┼─────┤│3 │吳采潼 │鄭寶玉│95.7.13-96.4.17,GM │ │併辦。 ││ │ │ │,13萬元 │ │ │├──┼────┼───┼──────────┼───────────┼─────┤│4 │王益聰 │岑麗玲│92.10.21,SG,10萬元│21943偵卷二第91、95、 │ ││ │ │ │93.7.22,SG,30萬元 │141頁,同偵卷之1第14頁│ ││ │ │ │94.9.20,GM,10萬元 │,岑麗玲96.11.13偵查筆│ ││ │ │ │94.9.21,GM,30萬元 │錄。 │ │├──┼────┼───┼──────────┼───────────┼─────┤│5 │林怡芬 │蔡永泉│93.12.30,GM,5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3、14 │ ││ │ │ │94.9.10,GM,12萬元 │頁,蔡永泉96.10.19偵查│ ││ │ │ │ │筆錄。 │ │├──┤ ├───┼──────────┼───────────┼─────┤│6 │ │陳玉川│94.2.23,GM,4萬元 │同上卷第3、16頁,陳玉 │ ││ │ │ │94.10.25,GM,15萬元│川96.10.19偵查筆錄。 │ ││ │ │ │ │ │ │├──┤ ├───┼──────────┼───────────┼─────┤│7 │ │賴重錫│94.4.12,GM,2萬元 │同上卷第4、17頁。 │ ││ │ │ │94.11.4,GM,6萬元 │ │ │├──┤ ├───┼──────────┼───────────┼─────┤│8 │ │汪維珠│94.6.15,GM,4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51頁,同│ ││ │ │ │94.10.18,GM,6萬元 │偵卷之1第7、16,同偵卷│ ││ │ │ │95.10.18,GM,3萬元 │之2第69頁。 │ │├──┼────┼───┼──────────┼───────────┼─────┤│9 │方世英 │黃萌壯│93.4.28,SG,1萬元 │21943偵卷二之1第181頁 │ │├──┤ ├───┼──────────┼───────────┼─────┤│10 │ │陳麗文│94.7.25,GM,6萬元 │同上。 │ │├──┼────┼───┼──────────┼───────────┼─────┤│11 │王逢宇 │周榮家│93.5.20,SG,5萬元 │同上卷第235、250、251 │ ││ │ │ │94.5.20,GM,5萬元 │頁。 │ ││ │ │ │95.5.20,GM,5萬元 │ │ │├──┼────┼───┼──────────┼───────────┼─────┤│12 │林駿然 │何卡連│94.5.4,GM,1萬元 │24085偵卷第247、235頁 │TW111952 ││ │ │ │95.5.4,GM,1萬元 │。 │ │├──┤ ├───┼──────────┼───────────┼─────┤│13 │ │蔡幸娟│94.5.7,GM,1萬元 │同上卷第247、235頁。 │TW111951 │├──┤ ├───┼──────────┼───────────┼─────┤│14 │ │王鳳玉│94.5.27,GM,2萬元 │同上卷第247、235頁。 │TW111955 ││ │ │李文泉│ │ │ │├──┤ ├───┼──────────┼───────────┼─────┤│15 │ │潘瓊英│94.6.24,GM,3萬元 │同上卷第251、235頁。 │TW111958 │├──┤ ├───┼──────────┼───────────┼─────┤│16 │ │鍾照枝│94.6.24,GM,1萬元 │同上卷第251、235頁。 │TW111961 │├──┤ ├───┼──────────┼───────────┼─────┤│17 │ │馮子卿│94.6.27,GM,1萬元 │同上卷第251、235頁。 │TW111957 ││ │ │ │94.8.29,GM,5萬元 │ │TW111981 │├──┤ ├───┼──────────┼───────────┼─────┤│18 │ │林淑芳│94.6.29,GM,1萬元 │同上卷第252、235頁。 │TW111962 │├──┤ ├───┼──────────┼───────────┼─────┤│19 │ │沈玉珍│94.7.26,GM,2萬元 │同上卷第254、235頁。 │TW111969 ││ │ │ │94.8.19,GM,2萬元 │ │TW112002 │├──┤ ├───┼──────────┼───────────┼─────┤│20 │ │蔡玉虹│94.7.27,GM,2萬元 │同上卷第254、235頁。 │TW111965 │├──┤ ├───┼──────────┼───────────┼─────┤│21 │ │陳麗雪│94.8.8,GM,2萬元 │同上卷第255、235頁。 │TW111970 │├──┤ ├───┼──────────┼───────────┼─────┤│22 │ │丁榮林│94.8.9,GM,1萬元 │同上卷第255、235頁。 │TW111971 │├──┤ ├───┼──────────┼───────────┼─────┤│23 │ │莊月絲│94.8.19,GM,1萬元 │同上卷第257、235頁。 │TW111991 │├──┤ ├───┼──────────┼───────────┼─────┤│24 │ │鍾恒耀│94.8.19,GM,1萬元 │同上卷第257、235、236 │TW111997 ││ │ │ │94.9.7,GM,1萬元 │、237頁。 │TW112009 ││ │ │ │95.8.19,GM,1萬元 │ │TW222117 ││ │ │ │95.9.7,GM,1萬元 │ │TW222132 │├──┤ ├───┼──────────┼───────────┼─────┤│25 │ │陳采嬅│94.8.22,GM,2萬元 │同上卷第257、235頁。 │TW111992 │├──┤ ├───┼──────────┼───────────┼─────┤│26 │ │許照德│94.8.26,GM,5萬元 │同上卷第257、235頁。 │TW111993 │├──┤ ├───┼──────────┼───────────┼─────┤│27 │ │林榮盛│94.8.27,GM,1萬元 │同上卷第256、235頁。 │TW111977 │├──┤ ├───┼──────────┼───────────┼─────┤│28 │ │李水泉│94.8.29,GM,5萬元 │同上卷第255、235、236 │TW111982 ││ │ │ │95.9.1,GM,2萬元 │頁。 │TW222563 │├──┤ ├───┼──────────┼───────────┼─────┤│29 │ │王鳳玉│94.8.29,GM,2萬元 │同上卷第247、235頁。 │TW111983 │├──┤ ├───┼──────────┼───────────┼─────┤│30 │ │許惠芳│94.8.29,GM,1萬元 │同上卷第256、235頁。 │TW111986 │├──┤ ├───┼──────────┼───────────┼─────┤│31 │ │吳怡萱│94.8.31,GM,2萬元 │同上卷第257、235頁。 │TW112001 │├──┤ ├───┼──────────┼───────────┼─────┤│32 │ │連秀珠│94.9.10,GM,5萬元 │同上卷第257、235、236 │TW112008 ││ │ │ │95.9.10,GM,5萬元 │頁。 │TW222118 │├──┤ ├───┼──────────┼───────────┼─────┤│33 │ │李亦 │94.9.12,GM,1萬元 │同上卷第256、235、236 │TW111985 ││ │ │ │95.9.12,GM,1萬元 │頁。 │TW222562 │├──┤ ├───┼──────────┼───────────┼─────┤│34 │ │陳惠珍│94.9.13,GM,1萬元 │同上卷第257、235、236 │TW112005 ││ │ │ │95.9.13,GM,1萬元 │頁。 │TW222119 │├──┤ ├───┼──────────┼───────────┼─────┤│35 │ │薛兆玲│94.9.14,GM,2萬元 │同上卷第257、235頁。 │TW112007 │├──┼────┼───┼──────────┼───────────┼─────┤│36 │林義偵 │劉翠珍│94年間,GM,2萬元 │21943偵卷二第167頁 │ ││ │劉翠珍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胡宗淦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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