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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吳定亞石蕙慈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1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國智
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律師
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律師
被告
林宇鎮
被告
黃偉豪
被告
蕭玉龍
被告
洪煜勛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奕全律師
被告
吳聲興
選任辯護人
楊沛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偵字第3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壹佰貳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壹佰伍拾伍顆(驗餘總淨重肆拾伍點參伍公克)、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五、九及十、附表五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藥錠壹包(驗餘總淨重壹仟叁佰陸拾肆點貳陸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貳拾柒點貳捌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佰柒拾參包及壹桶(驗餘總淨重柒仟叁佰柒拾玖點壹伍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柒仟貳佰伍拾壹點貳捌公克)、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一、二及六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壹佰貳拾參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壹佰伍拾伍顆(驗餘總淨重肆拾伍點參伍公克)、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五、九及十、附表五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藥錠壹包(驗餘總淨重壹仟叁佰陸拾肆點貳陸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貳拾柒點貳捌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佰柒拾參包及壹桶(驗餘總淨重柒仟叁佰柒拾玖點壹伍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柒仟貳佰伍拾壹點貳捌公克)、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一、二及六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壹佰貳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佰柒拾參包及壹桶(驗餘總淨重柒仟叁佰柒拾玖點壹伍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柒仟貳佰伍拾壹點貳捌公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壹佰貳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佰柒拾參包及壹桶(驗餘總淨重柒仟叁佰柒拾玖點壹伍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柒仟貳佰伍拾壹點貳捌公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壹佰貳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佰柒拾參包及壹桶(驗餘總淨重柒仟叁佰柒拾玖點壹伍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柒仟貳佰伍拾壹點貳捌公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壹佰貳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佰柒拾參包及壹桶(驗餘總淨重柒仟叁佰柒拾玖點壹伍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柒仟貳佰伍拾壹點貳捌公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洪國智(綽號福哥)、林宇鎮(綽號旺來)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 、MDMA,即俗稱「搖頭丸」)、伽瑪羥基丁酸(Gamma Hydrosybutyric Acid、Gammahydroxybutyrate、GHB )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3,4-亞甲基雙氧焦洛戊酮、3,4-Methylenedioxypyrovalerone、MDPV)及愷他命(Ketamine)、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 )、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thylethcathinone、4-MEC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 、Methylone 、bk-MDMA )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依法不得持有及販賣,竟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12月間起,對外營業以「耶穌」為代稱販賣毒品,先由洪國智出資販入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搖頭丸(每1000顆進價約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一粒眠(每顆進價約為20元)及含有第二級或第三級或兩者兼有毒品成分之神仙水(詳如附表四所示,每瓶進價約為300 元至330 元)、奶茶包(詳如附表五所示)、咖啡包(詳如附表六所示)、燒仙草包(詳如附表七所示)及不明飲品包(詳如附表八所示)等毒品,藏放在臺北市○○區○○街00號11樓之26、同址9 樓之2 及8 樓之24,並由林宇鎮負責擔任收款、分裝及運補上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工作,惟未及賣出即遭警方持搜索票查獲(詳如下「事實欄三」所述)。

二、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綽號小胖)、蕭玉龍(綽號阿樂)、吳聲興(綽號小天)及洪煜勛(綽號阿勛)均明知愷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 第3 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聯絡,洪國智及林宇鎮自99年12月間起,對外營業以「耶穌」為代稱販賣毒品,由洪國智以每公斤15萬元至17萬元之價格出資販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由林宇鎮負責擔任收款、分裝及運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工作,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洪煜勛則分別於101年3 月、7 月、9 月、10月間起加入上開「耶穌」販毒集團,擔任販毒之值班人員,每10日領取薪資1 次,每日負責輪班8 小時(每日3 班制)販毒工作,洪國智並交代黃偉豪承租位於臺北市○○區○○街0 ○○0 ○○號稱「麻將館」)、同址8 樓之24(代號稱「小教堂」)之房屋,分別供值班人員接聽電話及買受人之等待室、值班人員取貨之小量毒品藏放處使用,另交代洪煜勛承租位於臺北市○○區○○街0○○0 ○○號稱「總務室」)之房屋,供放置大量毒品之大型倉庫使用。嗣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洪煜勛分別於值班時接聽由洪國智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建會員名單載入通訊錄中),與來電之買受人,約在臺北市臺北市○○區○○街00號1 樓電梯口或同址8 樓之2 (即「麻將館」)樓梯間,帶領買受人進入「麻將館」後,買受人告知值班人員欲購買之毒品種類及數量,並交付現金後,由值班人員單獨至同址8 樓之24(即小教堂)拿取該等毒品,攜往同址8 樓之2 房間內,交付予買受人而完成交易;其後,值班人員各於每日4 時、12時及20時許,將當班販賣毒品所得金額,交由前來收款之林宇鎮或洪國智,作為販毒之營業所得,每月販毒所得金額約110 萬至120 萬元,而值班人員則分別於如附表九、十、十一、十二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如上開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數量及金額予如上開附表所示之人。

三、嗣警方執行通訊監察監聽後,於101 年1 月31日10時許起,持搜索票陸續前往下列處所搜索而查獲,並在臺北市○○區○○街00號11樓之26,扣得現金102,000 元、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及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各1 支、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成分之香菸1 支(驗前毛重6.97公克、驗前淨重0.58公克)、電子點鈔機1 台、行事曆白板1 面、錦州街50號11樓之26號大門鑰匙1 支、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神仙水4 瓶、橘色圓形藥錠1 包(未檢出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扣押物品目錄表上記載為一粒眠)、研磨機1 台、使用過之神仙水空瓶12瓶、未使用之神仙水空瓶222 瓶、塑膠軟塞1 包、白色瓶蓋1 包、藍色瓶蓋1 包、夾瓶器1 支、分裝工具1 組、鑰匙2 串、帳冊1 張等物;在臺北市○○區○○街00號2樓,扣得林宇鎮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在臺北市○○區○○街000 巷000 弄00號5 樓,扣得黃偉豪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在臺北市○○區○○街00號9 樓之2 (即總務室),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47包(驗前總毛重5546.42 公克、驗前總淨重5452.89 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343.83 公克)及1 桶(驗前毛重2013.25公克、驗前淨重1845.84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1827.38公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即MDMA)117 顆(驗前總淨重

36.17 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一粒眠1 大包(驗前總淨重1364.43 公克,另有淡橘色圓形藥錠驗前總淨重680.77公克部分,則未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如附表四編號4 至7 、9 、10所示之神仙水471 瓶、如附表五所示之奶茶包、如附表六編號1 至10所示之咖啡包共計1950包、如附表七編號1 所示之燒仙草包78包、如附表八所示之飲品包1 包、未加工之咖啡包及奶茶包共計84包、愷他命殘渣袋39個、分裝袋100 個、已拆封奶茶及咖啡空袋1 批、牛寶膠囊20瓶(均未檢出含有毒品成分)、滲料1 台、封口機2 台、電子磅秤1 台、裁剪機1 台、攪拌機1 台、攪拌機內粉末1 瓶、攪拌工具1 批、攪拌工具內粉末1 瓶、攪拌盒1 個、攪拌盒內粉末1 瓶、烘乾機1 台、房屋租賃契約書1 本、記帳單2 張、滲料採樣粉末1 瓶等物;在臺北市○○區○○街00號8 樓之24(即小教堂),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6包(驗前總毛重87.10 公克、驗前總淨重80.88 公克、驗前純質總淨重80.07 公克)、如附表四編號8 所示之神仙水58瓶、第二級毒品搖頭丸(即MDMA)38顆(有藍色及紅色圓形藥錠,驗前總淨重10.89 公克)、如附表六編號11至15之所示咖啡包共計28包、如附表七編號2 所示之燒仙草包8包、出貨記帳單1 本等物;在臺北市○○區○○街00號7 樓之5 ,查扣蕭玉龍所有之愷他命5 包、液態MDMA殘渣罐3 罐、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等物;在臺北市○○區○○街00號9 樓之20,扣得洪煜勛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洪國智所有之筆記型電腦1台、房屋租賃契約1 份、研磨機1 組、鑰匙1 支等物,始悉上情。

四、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洪煜勛及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未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或任何不適當之情況,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㈡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等人及辯護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二、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洪國智、林宇鎮涉犯共同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部分:上揭事實欄一部分,業據被告洪國智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543卷《下稱偵卷》㈤第9 至12頁、本院102 年度聲羈字第35號卷《下稱聲羈卷》第5 至7 頁、本院卷第23頁反面至第26頁、第127 頁反面、第181 、207 、260 頁),被告林宇鎮則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㈡第91至103 頁、第105 至106 頁、偵卷㈢第143至143 頁、本院卷第127 頁反面、第181 頁反面、第207 、260 頁),並有免費檢舉電話受理案件登記簿(見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211 號卷《下稱聲搜卷》第2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耶穌」販毒集團架構圖及相關電話身分對照表(見聲搜卷第52至53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警聲搜字第322 號卷《下稱警聲搜卷》㈠第53頁)、涉嫌違反毒品案件現場照片(見聲搜卷第388 至402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聲搜卷㈡第189 至203 頁、偵卷㈢第93至104 頁)、扣案毒品翻拍照片(見偵卷㈠第33至3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47至50頁、第87至91頁、第211 至216 頁)等件在卷可稽。再參諸在臺北市○○區○○街00號11樓之26查獲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神仙水4 瓶,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鑑定,檢驗結果分別含有如上開附表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等情,有該局102 年3 月2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偵卷㈤第28頁);在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9 樓之2 查獲之藍色及粉紅色圓形藥錠1 大包共計117 顆(即搖頭丸)、橘色圓形藥錠1 大包(即一粒眠),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鑑定,檢驗結果為上開藍色及粉紅色圓形藥錠總淨重36.17 公克(33.19 +2.98=36.17 公克),各取樣0.26及0.30公克,餘重35.61 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成分,橘色圓形藥錠總淨重1364.43 公克,取樣0.17公克,餘重1364.26公克,純度約2 %,驗前純質淨重約27.28 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等情,均有該局102 年3 月7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偵卷㈤第30頁及反面),而如附表四編號4 至7 、9 、10所示之神仙水471 瓶、如附表五所示之奶茶包640 包、如附表六編號1 至10所示之咖啡包1950包、如附表七編號1 所示之燒仙草包78包、如附表八所示之飲品包1 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鑑定,檢驗結果分別含有如上開附表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等情,亦有該局102 年3 月1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 年3 月8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 年3 月7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 年3 月1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 年3 月1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 年3 月1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年3 月7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 年3 月7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 年3 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 年3 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見偵卷㈤第31至40頁、第42至43頁);在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8 樓之24查獲之藍色及紅色圓形藥錠1包共計38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鑑定,檢驗結果為總淨重10.89公克(3.52+7.37=10.89 公克),各取樣0.55及0.60公克,餘重9.7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成分等情,有該局102 年3 月5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偵卷㈤第44頁及反面),而如附表四編號8 所示之神仙水58瓶、如附表六編號11至15所示之咖啡包28包、如附表七編號2 所示之燒仙草包8 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鑑定,檢驗結果分別含有如上開附表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等情,亦有該局102 年3 月1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 年3 月5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見偵卷㈤第31至32頁反面、第44至45頁反面),堪認被告洪國智、林宇鎮持有之上開毒品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甚明,復有如事實欄三所示之扣案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洪國智、林宇鎮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被告洪國智、林宇鎮上開共同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涉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上揭事實欄二部分,業據被告洪國智於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㈤第9 至12頁、聲羈卷第5 至7 頁、本院卷第23頁反面至第26頁、第127 頁反面、第181 、207 、260 頁),被告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則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㈠第39至53頁、第123 至136 頁、第168至181 頁、偵卷㈡第4 至15頁、第22至23頁、第91至103 頁、第105 至106 頁、偵卷㈢第118 至122 頁、第124 至127頁、第130 至132 頁、第134 至136 頁、第143 至143 頁、本院卷第127 頁反面、第181 頁反面、第207 、260 頁),核與證人唐鳴宏(見偵卷㈣第25至32頁、第181 至183 頁)、詹士賢(見偵卷㈣第61至67頁、第186 至188 頁)、張智堯(見偵卷㈣第88至91頁、第191 至193 頁)、陳子彥(見偵卷㈣第118 至120 頁、第196 至199 頁)、梁瀚文(見偵卷㈣第147 至155 頁、第202 至205 頁)及郁世逢(見偵卷

㈣第1 至8 頁、第209 至210 頁)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免費檢舉電話受理案件登記簿(見聲搜卷第2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耶穌」販毒集團架構圖及相關電話身分對照表(見聲搜卷第52至53頁、警聲搜卷

㈠第53頁)、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聲搜卷㈠第117 至124頁、第159 、184 、185 、221 頁、警聲搜卷㈡第40、64、71 、83 、117 、118 、132 、147 、158 、159 頁、第98至110 頁)、通訊監察譯文(見聲搜卷第55至115頁、第131至156 頁、第167 至181 頁、第191 至220 頁、第226至262頁、第270 至286 頁、第300 至301 頁、第337 至338 頁、第352 頁、第364 至368 頁、第377 至379 頁、偵卷㈠第96至104 頁、第183 至184 頁、偵卷㈡第136 至138頁、第180至186 頁、偵卷㈢第76至79頁)、涉嫌違反毒品案件現場照片(見聲搜卷第388 至402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聲搜卷㈡第189 至224 頁、第233 至237 頁、第245 至270 頁、偵卷㈢第93至104 頁、偵卷㈣第12至16頁、第70、214 頁)、扣案毒品翻拍照片(見偵卷㈠第33至3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卷㈠第52、53、135 、136 、180 、181 頁、偵卷㈡第

22、23、76及反面、102 、103 、178 、179 頁、偵卷㈢第

17、18頁、偵卷㈣第9 、10、35、36、68、69、99及反面、121 、122 、156 、157 頁)、手寫帳冊內容(見偵卷㈡第20至21頁、偵卷㈢第89至9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47至50頁、第87至91頁、第211至216 頁)等件在卷可稽。再參諸在臺北市○○區○○街00號9 樓之2 查獲之白色晶體147 包、白色及黃色晶體1桶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拉曼光譜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鑑定,檢驗結果為上開白色晶體147 包驗前總毛重5546.42 公克,驗前總淨重5452.89 公克,取樣0.13公克,驗餘總淨重5452.76 公克,純度約98%,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343.83 公克,上開白色及黃色晶體1桶驗前毛重2013.25 公克,驗前淨重1845.84 公克,取樣0.10公克,驗餘淨重1845.74 公克,純度約99%,驗前純質淨重約1827.38 公克,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等情,有該局102 年3 月4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偵卷㈤第29頁及反面);在臺北市○○區○○街00號8 樓之24查獲之26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拉曼光譜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鑑定,檢驗結果驗前總毛重87.10 公克,驗前總淨重80.88 公克,取樣0.23公克,驗餘總淨重80.65 公克,純度約99%,驗前總純質淨重約80.07 公克,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等情,有該局102 年3 月1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偵卷㈤第41頁),復有如事實欄三所示之扣案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上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洪國智、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部分:按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伽瑪羥基丁酸(GHB )、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MDPV)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C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bk-MDMA )係同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均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及持有。再按所謂販賣行為,須有營利之意思,方足構成。刑罰法律所規定之販賣罪,類皆為⑴意圖營利而販入,⑵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⑶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意圖營利而賣出等類型。從行為階段理論立場,意圖營利而販入,即為前述⑴、⑵販賣罪之著手,至於⑶之情形,則以另行起意販賣,向外求售或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時,或其他實行犯意之行為者,為其罪之著手。而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胥賴標的物之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之標準。行為人持有毒品之目的,既在於販賣,不論係出於原始持有之目的,抑或初非以營利之目的而持有,嗣變更犯意,意圖販賣繼續持有,均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要件該當,且與販賣罪有法條競合之適用,並擇販賣罪處罰,該意圖販賣而持有僅不另論罪而已,並非不處罰。此觀販賣、運輸、轉讓、施用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為實務上確信之見解,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基本行為仍係持有,意圖販賣為加重要件,與販賣罪競合時,難認應排除上開法條競合之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6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洪國智、林宇鎮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著手於販賣行為之實行,為如事實欄一所載販入毒品之行為,惟未及賣出即遭警查獲而不遂。是核被告洪國智、林宇鎮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第3 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洪國智與林宇鎮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洪國智、林宇鎮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伽瑪羥基丁酸(GHB )、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MDPV)、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C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bk-MDMA )後,意圖販賣而持有上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行為,為其販賣未遂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洪國智、林宇鎮就事實欄一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斷。

㈡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販賣。是核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就事實欄二所為(詳如附表九、十、十一、十二所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又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65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因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其等持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均不另論持有毒品罪。再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就如事實欄二所為之各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所犯如事實欄二所為共計123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林宇鎮前於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0 年5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被告林宇鎮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各罪,均為累犯,惟因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故僅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洪國智、林宇鎮就事實欄一所為,係已著手於販賣毒品犯罪行為之實施,惟未及賣出即遭警查獲,而未至既遂之結果,為未遂犯,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就被告林宇鎮部分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㈣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犯罪為必要其中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含延長羈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而所謂「自白」,乃指被告於刑事追訴機關發覺其犯行後,自動供述不利於己之犯罪事實之謂;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148號判決參照)。查:

⒈被告洪國智、林宇鎮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就事實欄一所載販入毒品及分工之行為均自白不諱,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⒉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就事實欄二所載販賣毒品及分工之行為均自白不諱,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就被告林宇鎮部分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㈤復按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固有明定;惟查,被告洪國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供稱:所有毒品都是跟「么哥」購買的,有時會跟「李政」、「易風」互相調貨等語(見偵卷㈤第22至24頁),而員警依被告提供之毒品來源為「么哥」、「李政」、「易風」之男子,經向本院聲請通訊監察執行在案,然上線監察電話「么哥」持用之門號已停用,「李政」、「易風」之通訊監察內容,迄今均查無與其所供來源互有關連,致未查獲相關犯嫌一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2 年6 月2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及102 年7 月2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7 、224 、225 頁);又被告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之辯護人僅泛稱該被告四人有向檢察官供稱毒品來源,然就毒品上游之姓名、聯絡方式或交易方式等均未見說明,被告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實未詳細供出毒品來源,亦有上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2 年7 月2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24 頁)。是本件既未因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之供述而查獲與本案毒品來源有關之其他正犯或共犯,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無從據以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㈥另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洪煜勛及吳聲興之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惟按刑法上之酌量減輕,必於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時,始得為之,為刑法第59條所明定,至情節輕微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判例、69年度台上字第291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至於行為人之犯罪動機、智識程度、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是否獲利及獲利多寡、素行是否良好、犯後態度是否良善、有無衷心悔悟、生活狀況等,僅屬同法第57條所規定,於法定刑內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非酌量減輕其刑之事由。查被告洪國智、林宇鎮明知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係法律嚴格禁止販賣及持有之違禁物,被告黃偉豪、蕭玉龍、洪煜勛及吳聲興亦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係法律嚴格禁止販賣及持有之違禁物,染毒更能令人捨身敗家,毀其一生,竟甘冒重典,成立分工縝密之販毒集團,販入數量甚鉅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欲將之販賣予他人以營利,就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販賣次數更高達123 次,渠等行為對於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實已造成之潛在危險,危害社會治安不可謂為不嚴重;況被告洪國智、林宇鎮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經前開未遂及偵審自白分別減輕其刑後,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洪煜勛及吳聲興如事實欄二所示犯行經前開偵審自白減輕其刑後,前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皆均已大幅減輕,尚無情輕法重之情形,本院認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洪煜勛及吳聲興之行為,犯罪情狀並無可憫恕之情形,且在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亦無宣告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是以,縱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洪煜勛及吳聲興於偵、審時自白犯罪並配合調查,犯後態度良好,渠等上開各情,本院認僅得作為法定刑內從輕量刑之依據,但仍無解於行為時之惡性,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是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洪煜勛及吳聲興之辯護人上開主張,尚難遽採。

㈦爰審酌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洪煜勛及吳聲興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財物,均明知毒品足以殘害人之身心健康,被告洪國智、林宇鎮竟基於共同營利意圖之犯意聯絡販入上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而欲售予他人施用,販入毒品數量甚鉅,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顯然造成危害,幸未及販出即遭警查獲;又被告洪國智、林宇鎮竟另與被告黃偉豪、蕭玉龍、洪煜勛及吳聲興基於共同營利意圖之犯意聯絡販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再將之販售予他人施用,販賣數量更高達123 次,所為非但違反政府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之政策,且因毒品一般具有成癮性,施用毒品者一旦成癮,戒除毒癮非易,顯為謀己利,無視他人身心健康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實際危害程度非輕,惟念及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洪煜勛及吳聲興犯後能於勇於面對,坦承上開犯行,再考量被告為販毒集團首腦,負責販入毒品、分配工作,被告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洪煜勛及吳聲興僅是按時領薪之受薪階層,併參酌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洪煜勛及吳聲興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販入毒品之數量、參與犯罪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至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洪煜勛及吳聲興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155 顆(117 +38=155 顆),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總淨重35.61 +9.74=45.35 公克),如附表四編號3 至5 、9 及10、附表五至八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含有如上開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已如上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洪國智、林宇鎮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之項下分別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㈡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強制規定,採相對義務沒收原則,並非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決定之事項,祇須為被告所有且供販賣毒品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即應沒收,不以搜獲扣押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不問其中何部分屬於成本,何部分屬於利潤,均應沒收之;惟該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不得為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95年度台上字第549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共同正犯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乃因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同負行為責任,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故;因此,若應沒收之物係屬特定之物,共同正犯就該沒收之物,故應共同負責,但因無重複執行沒收之虞,故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惟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仍應諭知連帶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315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3113號判決參照)。準此:

⒈本件被告洪國智、林宇鎮上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因未及賣出即為警查獲,被告洪國智、林宇鎮尚未因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而獲得此部分價金,揆諸上開說明,自毋庸為上開沒收或以財產抵償諭知。又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有如附表九至十二所示之各次販賣愷他命所得,上開販賣毒品所得雖均未據扣案,然無證據證明已不存在,且既為上開被告因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所得之財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在其等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各罪項下併予諭知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項之規定,應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再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對外係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與買受毒品之人聯繫,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雖未扣案,然係被告洪國智所有交由值班人員即被告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所使用,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在其等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各罪項下併予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等財產連帶追徵其價額。

⒉扣案之帳冊1 張、記帳單2 張、出貨記帳單2 張(見偵卷㈢第89至91頁),為被告洪國智所有,其上並記載毒品代號及數字,被告洪煜勛復供稱:有些是記載買家欠費,有些是代表庫存毒品數量等語(見偵卷㈡第18頁),顯見係供被告洪國智、林宇鎮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及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在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及販賣第三級毒品各次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再扣案之研磨機1 組(查獲地點為臺北市○○區○○街00號9 樓之20)、滲料1 台、封口機2 台、電子磅秤1 台、裁剪機1 台、攪拌機1 台、攪拌工具1 批、攪拌盒1 個、烘乾機1 台,為販賣毒品之人常見持有之物品,以便秤重及分裝毒品所用之物,被告洪國智亦坦承為其所有,足認上開扣案物應係被告洪國智所有供本案販賣販賣毒品犯罪所用之物;至扣案之分裝袋100 個係尚未使用之包裝袋,為被告洪國智所有,應係預備供分裝毒品所用之物,爰均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在被告洪國智、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及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各次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⒊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支分別係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所有,雖其等供稱上開門號係供與家人、朋友聯絡使用,惟依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所示,其等仍有以上開門號做為彼此聯繫販賣第三級毒品分工、調度使用,係供上開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在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⒋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香菸1 支,雖為被告洪國智所有,惟無積極證據足認與本件被告洪國智、林宇鎮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行為有何關連,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另在臺北市○○區○○街00號11樓之26查獲之橘色圓形藥錠1 包(扣押物品目錄表上記載為一粒眠1 包)及在同址9 樓之2 查獲之淡橘色圓形藥錠(扣押物品目錄表上記載為一粒眠)、牛寶膠囊20瓶,經鑑定結果均未檢出含有毒品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3 月2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 年3 月7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 年3 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8頁及反面、第30頁及反面、第46頁及反面),且與本案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⒌至於另扣案之現金102,000 元、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電子點鈔機1 台、行事曆白板1 面、鑰匙2 支及2 串、ACER筆記型電腦1 台、房屋租賃契約1 份及1 本、未加工之咖啡及奶茶包84包、已拆封之奶茶及咖啡空袋1 批、愷他命殘渣袋39個、攪拌機內粉末1 瓶、攪拌工具內粉末1 瓶、攪拌盒內粉末1 瓶、滲料採樣粉末1 瓶等雖均為被告洪國智所有,惟均無證據可資證明為供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或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亦無證據證明係屬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爰不予沒收之諭知。又在臺北市○○區○○街00號11樓之26號查獲之研磨機1 台、使用過之神仙水空瓶12瓶、未使用之神仙水空瓶222 瓶、塑膠軟塞1 包、白色瓶蓋1 包、藍色瓶蓋1 包、夾瓶器1 支、分裝工具1 組、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及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各1支、現金11,200元,均非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所有之物,亦非供渠等販賣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在臺北市○○區○○街00號7 樓之5 號查獲之愷他命5 包、液態MDMA殘渣罐3罐、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雖均為被告蕭玉龍所有之物,惟該門號並非供聯繫販賣毒品所用,而愷他命係供自己施用,殘渣罐是施用後之殘渣,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83 頁反面),均與其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無涉,亦不併為沒收之宣告。

㈢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 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從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判決參照)。是扣案之第三級毒品一粒眠1 大包,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驗前總純質淨重27.28 公克,如附表四編號1 、2 及6 至8 所示之神仙水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bk- MDMA)或甲基乙基卡西酮(4-MEC )成分,驗前總純質淨重為21.69 公克(0.02+0.11+13.69 +1.26+6.61=21.69 公克),均已如上述,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於被告洪國智、林宇鎮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之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㈣末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或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或銷燬)(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65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在臺北市○○區○○街00號9 樓之2 查獲之愷他命147 包(驗前總淨重5452.89 公克,取樣0.13公克,驗餘總淨重5452.76 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343.83公克)及1 桶(驗前淨重1845.84 公克,取樣0.10公克,驗餘淨重1845.74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1827.38 公克),在臺北市○○區○○街00號8 樓之24查獲之愷他命26包(驗前總淨重80.88 公克,取樣0.23公克,驗餘總淨重80.65 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80.07 公克),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已如上述,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02 年3 月4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 年3 月1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偵卷㈤第29頁及反面、第41頁),是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73 包及1 桶之驗餘總淨重共計為7379.15 公克(5452.76+1845.74 +80.65=7379.15 公克),而驗前總純質淨重則為7251.28 公克(

5343.83 +1827.38 +80.07 =7251.28 公克),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被告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最後一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第3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10款、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惠欣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林怡伸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告    │罪名及主刑、從刑                                                  │
├──┼────┼─────────────────────────────────┤
│ 1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含有第二│
│    │        │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壹佰伍拾伍顆(驗餘總淨重肆拾伍點參伍公克)、如│
│    │        │附表四編號三至五、九及十、附表五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含有第三級│
│    │        │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藥錠壹包(驗餘總淨重壹仟叁佰陸拾肆點貳陸公克、驗│
│    │        │前總純質淨重貳拾柒點貳捌公克)、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三、附表四編號一│
│    │        │、二及六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含│
│    │        │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壹佰伍拾伍顆(驗餘總淨重肆拾伍點參伍公克│
│    │        │)、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五、九及十、附表五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含有│
│    │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藥錠壹包(驗餘總淨重壹仟叁佰陸拾肆點貳陸公│
│    │        │克、驗前總純質淨重貳拾柒點貳捌公克)、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三、附表四│
│    │        │編號一、二及六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被告    │罪名及主刑、從刑                                                  │
├──┼────┼─────────────────────────────────┤
│1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2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3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4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5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6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7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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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9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0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1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2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3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4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5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6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7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8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9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20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21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22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23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24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25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26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27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28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29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30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31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32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33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34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35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36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37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38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39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40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41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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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43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44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45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46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47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48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49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50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51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52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53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54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55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56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57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58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59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60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61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62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63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64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刑鑑字第級毒品愷他命、│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65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66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67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68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69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70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71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72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73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74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75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76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77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78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79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80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81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82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83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84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85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86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87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88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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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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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91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92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93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94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95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96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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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98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99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00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01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02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03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04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05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06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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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08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09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10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11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12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13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14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15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16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17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18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19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20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21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22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
│    │        │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
│    │        │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
│    │        │、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七○│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23 │洪國智  │洪國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
│    │        │命壹佰柒拾參包及壹桶(驗餘總淨重柒仟叁佰柒拾玖點壹伍公克、驗前總純│
│    │        │質淨重柒仟貳佰伍拾壹點貳捌公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
│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吳聲│
│    │        │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林宇鎮、黃偉│
│    │        │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林宇鎮  │林宇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
│    │        │他命壹佰柒拾參包及壹桶(驗餘總淨重柒仟叁佰柒拾玖點壹伍公克、驗前總│
│    │        │純質淨重柒仟貳佰伍拾壹點貳捌公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
│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
│    │        │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黃偉豪、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號行│
│    │        │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洪國智、│
│    │        │黃偉豪、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黃偉豪  │黃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
│    │        │他命壹佰柒拾參包及壹桶(驗餘總淨重柒仟叁佰柒拾玖點壹伍公克、驗前總│
│    │        │純質淨重柒仟貳佰伍拾壹點貳捌公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
│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
│    │        │勛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宇鎮、蕭玉龍、│
│    │        │吳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號行│
│    │        │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洪國智、│
│    │        │林宇鎮、蕭玉龍、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蕭玉龍  │蕭玉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
│    │        │命壹佰柒拾參包及壹桶(驗餘總淨重柒仟叁佰柒拾玖點壹伍公克、驗前總純│
│    │        │質淨重柒仟貳佰伍拾壹點貳捌公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吳│
│    │        │聲興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
│    │        │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吳聲興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吳聲興  │吳聲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
│    │        │命壹佰柒拾參包及壹桶(驗餘總淨重柒仟叁佰柒拾玖點壹伍公克、驗前總純│
│    │        │質淨重柒仟貳佰伍拾壹點貳捌公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
│    │        │玉龍及洪煜勛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
│    │        │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洪煜勛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洪煜勛  │洪煜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
│    │        │命壹佰柒拾參包及壹桶(驗餘總淨重柒仟叁佰柒拾玖點壹伍公克、驗前總純│
│    │        │質淨重柒仟貳佰伍拾壹點貳捌公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洪國智、林宇鎮、黃偉豪、蕭│
│    │        │玉龍及吳聲興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
│    │        │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洪國智、林│
│    │        │宇鎮、黃偉豪、蕭玉龍及吳聲興連帶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沒收依據                                  │
├──┼────────────┼───┼─────────────────────┤
│ 1  │帳冊                    │1張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2  │記帳單                  │2張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3  │出貨記帳單              │2張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4  │研磨機                  │1組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5  │分裝袋                  │100個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
├──┼────────────┼───┼─────────────────────┤
│ 6  │滲料                    │1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7  │封口機                  │2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8  │電子磅秤                │1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9  │裁剪機                  │1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10 │攪拌機                  │1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11 │攪拌工具                │1批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12 │攪拌盒                  │1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13 │烘乾機                  │1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14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15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16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17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18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 19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附表四:(扣案神仙水部分)
┌──┬─────┬───┬────────────┬────────────┬─────────┐
│編號│ 品名     │數量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
├──┼─────┼───┼────────────┼────────────┼─────────┤
│ 1  │神仙水(茶│1瓶   │驗前毛重22.82 公克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色混濁液體│      │驗前淨重約10.31公克     │甲基卡西酮(bk-MDMA )  │察局102 年3 月21日│
│    │)        │      │取樣6.01公克            │                        │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驗餘淨重4.30公克        │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20公克  │                        │28頁)            │
├──┼─────┼───┼────────────┼────────────┼─────────┤
│ 2  │神仙水(淡│1瓶   │驗前毛重24.24公克       │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茶色黏稠狀│      │驗前淨重約11.22公克     │酮(4-MEC )            │察局102 年3 月21日│
│    │液體)    │      │取樣6.91公克            │                        │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驗餘淨重4.31公克        │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11公克  │                        │28頁及反面)      │
├──┼─────┼───┼────────────┼────────────┼─────────┤
│ 3  │神仙水(褐│2瓶   │驗前總毛重38.99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色玻璃瓶、│      │驗前淨重約15.79公克     │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察局102 年3 月21日│
│    │淡茶色混濁│      │取樣5.93公克            │、硝甲西泮              │刑鑑字第0000000000│
│    │液體)    │      │驗餘總淨重9.86公克      │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                        │                        │28頁及反面)      │
├──┼─────┼───┼────────────┼────────────┼─────────┤
│ 4  │神仙水(透│119瓶 │驗前總毛重2848.77 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明瓶蓋)  │      │驗前總淨重約1305.34 公克│命、伽瑪羥基丁酸(GHB )│察局102 年3 月18日│
│    │          │      │取樣10.15 公克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驗餘總淨重1295.19 公克  │他命(MDMA)、3,4-亞甲基│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                        │雙氧焦二異丁基酮(MDPV)│31至32頁反面)    │
│    │          │      │                        │及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                  │
│    │          │      │                        │基雙氧甲基卡西酮(bk-MDM│                  │
│    │          │      │                        │A )、4-甲基乙基卡西酮(│                  │
│    │          │      │                        │4-MEC )、愷他命、      │                  │
│    │          │      │                        │硝甲西泮                │                  │
├──┼─────┼───┼────────────┼────────────┼─────────┤
│ 5  │神仙水(紫│14瓶  │驗前總毛重325.41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色瓶蓋、褐│      │驗前總淨重約143.13公克  │命                      │察局102 年3 月18日│
│    │色玻璃瓶)│      │取樣2.72公克            │                        │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驗餘總淨重140.41 公克   │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                        │                        │31至32頁反面)    │
├──┼─────┼───┼────────────┼────────────┼─────────┤
│ 6  │神仙水(紫│72瓶  │驗前總毛重1589.16公克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色瓶蓋、透│      │驗前總淨重約684.84公克  │甲基卡西酮(bk-MDMA )  │察局102 年3 月18日│
│    │明玻璃瓶)│      │取樣2.26公克            │                        │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驗餘總淨重682.58公克    │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13.69 公克│                        │31至32頁反面)    │
├──┼─────┼───┼────────────┼────────────┼─────────┤
│ 7  │神仙水(紅│11瓶  │驗前總毛重271.23公克    │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色瓶蓋)  │      │驗前總淨重約126.36公克  │酮(4-MEC )            │察局102 年3 月18日│
│    │          │      │取樣2.01公克            │                        │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驗餘總淨重124.35公克    │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1.26公克  │                        │31至32頁反面)    │
├──┼─────┼───┼────────────┼────────────┼─────────┤
│ 8  │神仙水(紅│58瓶  │驗前總毛重1463.01公克   │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色瓶蓋)  │      │驗前總淨重約661.45公克  │酮(4-MEC )            │察局102 年3 月18日│
│    │          │      │取樣2.20公克            │                        │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驗餘總淨重659.25公克    │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6.61公克  │                        │31至32頁反面)    │
├──┼─────┼───┼────────────┼────────────┼─────────┤
│ 9  │神仙水(白│141瓶 │驗前總毛重3345.27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色瓶蓋)  │      │驗前總淨重約1454.46 公克│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察局102 年3 月8 日│
│    │          │      │取樣3.40公克            │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驗餘總淨重1451.06公克   │硝甲西泮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                        │                        │33頁及反面)      │
├──┼─────┼───┼────────────┼────────────┼─────────┤
│ 10 │神仙水(藍│114瓶 │驗前總毛重2710.31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色瓶蓋)  │      │驗前總淨重約1222.61公克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察局102 年3 月8 日│
│    │          │      │取樣6.21公克            │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驗餘總淨重1216.40公克   │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                        │                        │33頁及反面)      │
└──┴─────┴───┴────────────┴────────────┴─────────┘
附表五:(扣案奶茶包部分)    
┌──┬─────┬───┬────────────┬────────────┬─────────┐
│編號│品名      │數量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
├──┼─────┼───┼────────────┼────────────┼─────────┤
│ 1  │即品約克夏│640包 │驗前總毛重12816.40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奶茶包    │      │驗前總淨重約11779.60公克│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察局102 年3 月7 日│
│    │          │      │取樣3.27公克            │、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驗餘總淨重11776.33公克  │基酮(MDPV)及微量第三級│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                        │毒品3, 4- 亞甲基雙氧甲基│34頁及反面)      │
│    │          │      │                        │卡西酮(bk -MDMA)、愷他│                  │
│    │          │      │                        │命                      │                  │
└──┴─────┴───┴────────────┴────────────┴─────────┘
附表六:(扣案咖啡包部分)
┌──┬─────┬───┬────────────┬────────────┬─────────┐
│編號│品名      │數量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
├──┼─────┼───┼────────────┼────────────┼─────────┤
│ 1  │咖啡包(綠│484包 │驗前總毛重7780.75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色,包裝標│      │驗前總淨重約6691.75公克 │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察局102 年3 月15日│
│    │示臺灣咖啡│      │取樣1.62公克            │非他命(MDMA)          │刑鑑字第0000000000│
│    │及掛耳式咖│      │驗餘總淨重6690.13公克   │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啡隨身包字│      │                        │                        │35頁及反面)      │
│    │樣)      │      │                        │                        │                  │
├──┼─────┼───┼────────────┼────────────┼─────────┤
│ 2  │咖啡包(咖│339包 │驗前總毛重4886.60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啡色,包裝│      │驗前總淨重約4127.24公克 │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察局102 年3 月15日│
│    │標示臺灣咖│      │取樣1.96公克            │非他命(MDMA)          │刑鑑字第0000000000│
│    │啡及掛耳式│      │驗餘總淨重4125.28 公克  │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咖啡隨身包│      │                        │                        │36頁及反面)      │
│    │字樣)    │      │                        │                        │                  │
├──┼─────┼───┼────────────┼────────────┼─────────┤
│ 3  │咖啡包(淺│46包  │驗前總毛重924.45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咖啡色,包│      │驗前總淨重約844.87公克  │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察局102 年3 月15日│
│    │裝標示貝瑞│      │取樣1.97公克            │非他命(MDMA)、3,4-亞甲│刑鑑字第0000000000│
│    │斯塔及西雅│      │驗餘總淨重842.90 公克   │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MDPV│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圖極品咖啡│      │                        │)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6頁及反面)      │
│    │字樣)    │      │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                  │
│    │          │      │                        │酮(bk-MDMA )          │                  │
├──┼─────┼───┼────────────┼────────────┼─────────┤
│ 4  │咖啡包(黃│58包  │驗前總毛重846.03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色,包裝標│      │驗前總淨重約681.89公克  │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察局102 年3 月15日│
│    │示FRESH RO│      │取樣1.91 公克           │非他命(MDMA)          │刑鑑字第0000000000│
│    │ASTED 及 D│      │驗餘總淨重679.98 公克   │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RIP COFFEE│      │                        │                        │37頁及反面)      │
│    │字樣)    │      │                        │                        │                  │
├──┼─────┼───┼────────────┼────────────┼─────────┤
│ 5  │咖啡包(金│291包 │驗前總毛重4164.81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色,包裝標│      │驗前總淨重約3466.41公克 │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察局102 年3 月15日│
│    │示臺灣咖啡│      │取樣1.60公克            │非他命(MDMA)          │刑鑑字第0000000000│
│    │及掛耳式咖│      │驗餘總淨重3464.81公克   │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啡隨身包字│      │                        │                        │37頁及反面)      │
│    │樣)      │      │                        │                        │                  │
├──┼─────┼───┼────────────┼────────────┼─────────┤
│ 6  │咖啡包(紫│224包 │驗前總毛重3005.05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色)      │      │驗前總淨重約2328.57公克 │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察局102 年3 月7 日│
│    │          │      │取樣0.55公克            │非他命(MDMA)          │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驗餘總淨重2328.05公克   │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                        │                        │38頁及反面)      │
├──┼─────┼───┼────────────┼────────────┼─────────┤
│ 7  │咖啡包(粉│163包 │驗前總毛重2236.18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紅色)    │      │驗前總淨重約1779.78公克 │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察局102 年3 月7 日│
│    │          │      │取樣0.57公克            │非他命(MDMA)          │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驗餘總淨重1779.21公克   │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                        │                        │38頁及反面)      │
├──┼─────┼───┼────────────┼────────────┼─────────┤
│ 8  │咖啡包(藍│73包  │驗前總毛重1016.32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色)      │      │驗前總淨重約805.35公克  │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察局102 年3 月7 日│
│    │          │      │取樣0.65公克            │非他命(MDMA)          │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驗餘總淨重804.70公克    │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                        │                        │39頁及反面)      │
├──┼─────┼───┼────────────┼────────────┼─────────┤
│ 9  │咖啡包(淺│183包 │驗前總毛重2369.50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綠色)    │      │驗前總淨重約1818.67公克 │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察局102 年3 月7 日│
│    │          │      │取樣0.61公克            │非他命(MDMA)          │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驗餘總淨重1818.06公克   │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                        │                        │39頁及反面)      │
├──┼─────┼───┼────────────┼────────────┼─────────┤
│ 10 │咖啡包(黑│89包  │驗前總毛重1165.60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色)      │      │驗前總淨重約1059.69公克 │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察局102 年3 月7 日│
│    │          │      │取樣0.59公克            │非他命(MDMA)          │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驗餘總淨重1059.10 公克  │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                        │                        │39頁及反面)      │
├──┼─────┼───┼────────────┼────────────┼─────────┤
│ 11 │咖啡包(紅│9包   │驗前總毛重174.20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褐色塑膠包│      │驗前總淨重約157.10公克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察局102 年3 月5 日│
│    │,包裝標示│      │取樣1.96公克            │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刑鑑字第0000000000│
│    │Show及台灣│      │驗餘總淨重155.14 公克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咖啡字樣)│      │                        │(bk-MDM A)            │44至45頁反面)    │
├──┼─────┼───┼────────────┼────────────┼─────────┤
│ 12 │咖啡包(金│6包   │驗前總毛重125.50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綠色塑膠包│      │驗前總淨重約113.14公克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察局102 年3 月5 日│
│    │,包裝標示│      │取樣1.87公克            │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刑鑑字第0000000000│
│    │Show及台灣│      │驗餘總淨重111.27公克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咖啡字樣)│      │                        │(bk-MDM A)            │44至45頁反面)    │
├──┼─────┼───┼────────────┼────────────┼─────────┤
│ 13 │咖啡包(包│8包   │驗前總毛重158.08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裝標示即品│      │驗前總淨重約144.32公克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察局102 年3 月5 日│
│    │貝瑞斯塔字│      │取樣2.63公克            │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刑鑑字第0000000000│
│    │樣)      │      │驗餘總淨重141.69公克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                        │(bk-MDM A)            │44至45頁反面)    │
├──┼─────┼───┼────────────┼────────────┼─────────┤
│ 14 │咖啡包(包│3包   │驗前總毛重62.88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裝標示FRES│      │驗前總淨重約55.08公克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察局102 年3 月5 日│
│    │H及ROASTED│      │取樣2.17公克            │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刑鑑字第0000000000│
│    │字樣)    │      │驗餘總淨重52.91公克     │硝甲西泮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                        │                        │44至45頁反面)    │
├──┼─────┼───┼────────────┼────────────┼─────────┤
│ 15 │咖啡包(金│2包   │驗前總毛重39.81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黃色塑膠包│      │驗前總淨重約35.29公克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察局102 年3 月5 日│
│    │,包裝標示│      │取樣2.87公克            │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刑鑑字第0000000000│
│    │Show及台灣│      │驗餘總淨重32.42公克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咖啡字樣)│      │                        │(bk-MDM A)            │44至45頁反面)    │
└──┴─────┴───┴────────────┴────────────┴─────────┘
附表七:(扣案燒仙草包部分)
┌──┬─────┬───┬────────────┬────────────┬─────────┐
│編號│品名      │數量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
├──┼─────┼───┼────────────┼────────────┼─────────┤
│ 1  │燒仙草包  │78包  │驗前總毛重1563.77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綠色塑膠│      │驗前總淨重約1445.21公克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察局102 年3 月14日│
│    │袋,包裝標│      │取樣2.71公克            │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刑鑑字第0000000000│
│    │示Regimenh│      │驗餘總淨重1442.50公克   │硝甲西泮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ouse養生館│      │                        │                        │40頁及反面)      │
│    │燒仙草字樣│      │                        │                        │                  │
│    │)        │      │                        │                        │                  │
├──┼─────┼───┼────────────┼────────────┼─────────┤
│ 2  │燒仙草包  │8包   │驗前總毛重158.71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包裝標示│      │驗前總淨重約148.71公克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察局102 年3 月5 日│
│    │有燒仙草字│      │取樣2.35公克            │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刑鑑字第0000000000│
│    │樣)      │      │驗餘總淨重146.36公克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                        │(bk-MDMA)             │44至45頁反面)    │
└──┴─────┴───┴────────────┴────────────┴─────────┘
附表八:(扣案不明飲品包部分)
┌──┬─────┬───┬────────────┬────────────┬─────────┐
│編號│品名      │數量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
├──┼─────┼───┼────────────┼────────────┼─────────┤
│ 1  │飲品包    │1包   │驗前總毛重515.55公克    │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驗前總淨重約508.63公克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察局102 年3 月14日│
│    │          │      │取樣2.28公克            │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驗餘總淨重506.35公克    │硝甲西泮                │號鑑定書(偵卷㈤第│
│    │          │      │                        │                        │42頁及反面)      │
└──┴─────┴───┴────────────┴────────────┴─────────┘
附表九:(值班人員黃偉豪部分):
  ┌──┬────┬───┬───────┬───────┬───┬───────┐                    
  │編號│值班人員│買受人│販賣時間      │交易地點      │數量及│卷證出處      │                  
  │    │        │      │              │              │金額  │              │                  
  ├──┼────┼───┼───────┼───────┼───┼───────┤                  
  │1   │黃偉豪  │唐鳴宏│101年11月21日 │臺北市中山區錦│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7時45分      │州街50號8樓之2│400 元│第300 頁編號3 │                  
  ├──┼────┼───┼───────┼───────┼───┼───────┤                  
  │2   │黃偉豪  │唐鳴宏│101年11月2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6時30分      │              │400 元│第300 頁編號4 │                  
  ├──┼────┼───┼───────┼───────┼───┼───────┤                  
  │3   │黃偉豪  │唐鳴宏│101年11月26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9時02分      │              │400 元│第300 頁編號7 │                  
  ├──┼────┼───┼───────┼───────┼───┼───────┤                  
  │4   │黃偉豪  │唐鳴宏│101年11月29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9時30分      │              │400 元│第300 頁編號10│                  
  ├──┼────┼───┼───────┼───────┼───┼───────┤                  
  │5   │黃偉豪  │唐鳴宏│101年12月1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3時45分      │              │400 元│第300 頁編號12│                  
  ├──┼────┼───┼───────┼───────┼───┼───────┤                  
  │6   │黃偉豪  │唐鳴宏│101年12月1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4時36分      │              │400 元│第300 頁編號15│                  
  ├──┼────┼───┼───────┼───────┼───┼───────┤                  
  │7   │黃偉豪  │唐鳴宏│101年12月20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4時42分      │              │400 元│第301頁編號23 │                  
  ├──┼────┼───┼───────┼───────┼───┼───────┤                  
  │8   │黃偉豪  │唐鳴宏│101年12月21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7時37分      │              │400 元│第301 頁編號27│                  
  ├──┼────┼───┼───────┼───────┼───┼───────┤                  
  │9   │黃偉豪  │唐鳴宏│101年12月2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5時29分      │              │400 元│第301 頁編號28│                  
  ├──┼────┼───┼───────┼───────┼───┼───────┤                  
  │10  │黃偉豪  │張智堯│101年11月20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7時45分      │              │400 元│第377 頁編號4 │                  
  ├──┼────┼───┼───────┼───────┼───┼───────┤                  
  │11  │黃偉豪  │張智堯│101年11月24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9時38分      │              │400 元│第377 頁編號9 │                  
  ├──┼────┼───┼───────┼───────┼───┼───────┤                  
  │12  │黃偉豪  │張智堯│101年11月26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5時08分      │              │400 元│第377 頁編號11│                  
  ├──┼────┼───┼───────┼───────┼───┼───────┤                  
  │13  │黃偉豪  │張智堯│101年11月27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5時46分      │              │400 元│第377 頁編號13│                  
  ├──┼────┼───┼───────┼───────┼───┼───────┤                  
  │14  │黃偉豪  │張智堯│101年11月28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4時08分      │              │400 元│第377 頁編號14│                  
  ├──┼────┼───┼───────┼───────┼───┼───────┤                  
  │15  │黃偉豪  │張智堯│101年11月29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2時52分      │              │400 元│第377 頁編號16│                  
  ├──┼────┼───┼───────┼───────┼───┼───────┤                  
  │16  │黃偉豪  │張智堯│101年12月1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3時30分      │              │400 元│第377 頁編號23│                  
  ├──┼────┼───┼───────┼───────┼───┼───────┤                  
  │17  │黃偉豪  │張智堯│101年12月17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8時37分      │              │400 元│第377 頁編號25│                  
  ├──┼────┼───┼───────┼───────┼───┼───────┤                  
  │18  │黃偉豪  │張智堯│101年12月20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5時43分      │              │400 元│第377 頁編號27│                  
  ├──┼────┼───┼───────┼───────┼───┼───────┤                  
  │19  │黃偉豪  │張智堯│101年12月21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3時46分      │              │400 元│第377 頁編號29│                  
  ├──┼────┼───┼───────┼───────┼───┼───────┤                  
  │20  │黃偉豪  │張智堯│101年12月2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3時29分      │              │400 元│第377 頁編號30│                  
  ├──┼────┼───┼───────┼───────┼───┼───────┤                  
  │21  │黃偉豪  │陳子彥│101年11月19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9時56分      │              │400 元│第364 頁編號4 │                  
  ├──┼────┼───┼───────┼───────┼───┼───────┤                  
  │22  │黃偉豪  │陳子彥│101年11月20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6時21分      │              │400 元│第364 頁編號8 │                  
  ├──┼────┼───┼───────┼───────┼───┼───────┤                  
  │23  │黃偉豪  │陳子彥│101年11月21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5時39分      │              │400 元│第364 頁編號12│                  
  ├──┼────┼───┼───────┼───────┼───┼───────┤                  
  │24  │黃偉豪  │陳子彥│101年11月21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8時56分      │              │400 元│第364 頁編號14│                  
  ├──┼────┼───┼───────┼───────┼───┼───────┤                  
  │25  │黃偉豪  │陳子彥│101年11月2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6時15分      │              │400 元│第364 頁編號18│                  
  ├──┼────┼───┼───────┼───────┼───┼───────┤                  
  │26  │黃偉豪  │陳子彥│101年11月23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7時21分      │              │400 元│第365 頁編號22│                  
  ├──┼────┼───┼───────┼───────┼───┼───────┤                  
  │27  │黃偉豪  │陳子彥│101年11月27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8時59分      │              │400 元│第365 頁編號36│                  
  ├──┼────┼───┼───────┼───────┼───┼───────┤                  
  │28  │黃偉豪  │陳子彥│101年11月29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6時56分      │              │400 元│第365 頁編號39│                  
  ├──┼────┼───┼───────┼───────┼───┼───────┤                  
  │29  │黃偉豪  │陳子彥│101年12月1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7時10分      │              │400 元│第366 頁編號48│                  
  ├──┼────┼───┼───────┼───────┼───┼───────┤                  
  │30  │黃偉豪  │陳子彥│101年12月13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3時51分      │              │400 元│第366 頁編號62│                  
  ├──┼────┼───┼───────┼───────┼───┼───────┤                  
  │31  │黃偉豪  │陳子彥│101年12月19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3時28分      │              │400 元│第367 頁編號74│                  
  ├──┼────┼───┼───────┼───────┼───┼───────┤                  
  │32  │黃偉豪  │陳子彥│101年12月20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5時08分      │              │400 元│第367 頁編號78│                  
  ├──┼────┼───┼───────┼───────┼───┼───────┤                  
  │33  │黃偉豪  │陳子彥│101年12月20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9時57分      │              │400 元│第367 頁編號79│                  
  ├──┼────┼───┼───────┼───────┼───┼───────┤                  
  │34  │黃偉豪  │陳子彥│101年12月2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3時51分      │              │400 元│第368 頁編號86│                  
  ├──┼────┼───┼───────┼───────┼───┼───────┤                  
  │35  │黃偉豪  │梁瀚文│101年11月19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8時27分      │              │400 元│第337頁編號2  │                  
  ├──┼────┼───┼───────┼───────┼───┼───────┤                      
  │36  │黃偉豪  │梁瀚文│101年11月27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3時51分      │              │400 元│第337頁編號12 │                  
  ├──┼────┼───┼───────┼───────┼───┼───────┤                  
  │37  │黃偉豪  │梁瀚文│101年12月1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6時25分      │              │400 元│第337頁編號13 │                  
  ├──┼────┼───┼───────┼───────┼───┼───────┤                  
  │38  │黃偉豪  │梁瀚文│101年12月20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2時29分      │              │400 元│第337頁編號20 │                  
  ├──┼────┼───┼───────┼───────┼───┼───────┤                  
  │39  │黃偉豪  │郁世逢│101年11月22日 │同上          │1 公克│102偵3543卷㈣ │                  
  │    │        │      │19時06分      │              │400 元│第213 頁編號3 │                  
  ├──┼────┼───┼───────┼───────┼───┼───────┤                  
  │40  │黃偉豪  │郁世逢│101年11月24日 │同上          │1 公克│102偵3543卷㈣ │                  
  │    │        │      │18時31分      │              │400 元│第213 頁編號5 │                  
  ├──┼────┼───┼───────┼───────┼───┼───────┤                  
  │41  │黃偉豪  │郁世逢│101年12月1日  │同上          │1 公克│102偵3543卷㈣ │                  
  │    │        │      │18時52分      │              │400 元│第213 頁編號9 │                  
  ├──┼────┼───┼───────┼───────┼───┼───────┤                  
  │42  │黃偉豪  │郁世逢│101年12月2日  │同上          │1 公克│102偵3543卷㈣ │                  
  │    │        │      │12時14分      │              │400 元│第213 頁編號10│                  
  ├──┼────┼───┼───────┼───────┼───┼───────┤                  
  │43  │黃偉豪  │郁世逢│101年12月2日  │同上          │1 公克│102偵3543卷㈣ │                  
  │    │        │      │18時53分      │              │400 元│第213 頁編號11│                  
  ├──┼────┼───┼───────┼───────┼───┼───────┤                  
  │44  │黃偉豪  │郁世逢│101年12月19日 │同上          │1 公克│102偵3543卷㈣ │                  
  │    │        │      │14時59分      │              │400 元│第213 頁編號12│                  
  ├──┼────┼───┼───────┼───────┼───┼───────┤                  
  │45  │黃偉豪  │郁世逢│101年12月21日 │同上          │1 公克│102偵3543卷㈣ │                  
  │    │        │      │17時41分      │              │400 元│第213 頁編號14│                  
  └──┴────┴───┴───────┴───────┴───┴───────┘                  
附表十(值班人員蕭玉龍部分):                                                                        
  ┌──┬────┬───┬───────┬───────┬───┬───────┐                  
  │編號│值班人員│買受人│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數量及│卷證出處      │                  
  │    │        │      │              │              │金額  │              │                  
  ├──┼────┼───┼───────┼───────┼───┼───────┤                  
  │1   │蕭玉龍  │詹士賢│101年11月27日 │臺北市中山區錦│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1時47分      │州街50號8樓之2│400 元│第352 頁編號3 │
  ├──┼────┼───┼───────┼───────┼───┼───────┤
  │2   │蕭玉龍  │詹士賢│101年12月2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0時55分      │              │400 元│第352 頁編號12│
  ├──┼────┼───┼───────┼───────┼───┼───────┤
  │3   │蕭玉龍  │張智堯│101年11月20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 時48分      │              │400 元│第377 頁編號3 │
  ├──┼────┼───┼───────┼───────┼───┼───────┤
  │4   │蕭玉龍  │張智堯│101年11月21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2時07分      │              │400 元│第377 頁編號7 │
  ├──┼────┼───┼───────┼───────┼───┼───────┤
  │5   │蕭玉龍  │張智堯│101年11月2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1時42分      │              │400 元│第377 頁編號8 │
  ├──┼────┼───┼───────┼───────┼───┼───────┤
  │6   │蕭玉龍  │張智堯│101年11月25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0時02分      │              │400 元│第377 頁編號10│
  ├──┼────┼───┼───────┼───────┼───┼───────┤
  │7   │蕭玉龍  │張智堯│101年11月27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2時10分      │              │400 元│第377 頁編號12│
  ├──┼────┼───┼───────┼───────┼───┼───────┤
  │8   │蕭玉龍  │張智堯│101年11月28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3時43分      │              │400 元│第377 頁編號15│
  ├──┼────┼───┼───────┼───────┼───┼───────┤
  │9   │蕭玉龍  │張智堯│101年11月29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2時22分      │              │400 元│第378 頁編號17│
  ├──┼────┼───┼───────┼───────┼───┼───────┤
  │10  │蕭玉龍  │張智堯│101年12月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0時32分      │              │400 元│第378 頁編號21│
  ├──┼────┼───┼───────┼───────┼───┼───────┤
  │11  │蕭玉龍  │陳子彥│101年11月2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1時47分      │              │400 元│第364 頁編號15│
  │    │        │      │              │              │      │、16          │
  ├──┼────┼───┼───────┼───────┼───┼───────┤
  │12  │蕭玉龍  │陳子彥│101年11月23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1時28分      │              │400 元│第364 頁編號20│
  ├──┼────┼───┼───────┼───────┼───┼───────┤
  │13  │蕭玉龍  │陳子彥│101年11月27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 時55分      │              │400 元│第365 頁編號33│
  ├──┼────┼───┼───────┼───────┼───┼───────┤
  │14  │蕭玉龍  │陳子彥│101年11月29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3時32分      │              │400 元│第365 頁編號41│
  ├──┼────┼───┼───────┼───────┼───┼───────┤
  │15  │蕭玉龍  │陳子彥│101年12月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 時33分      │              │400 元│第366 頁編號50│
  ├──┼────┼───┼───────┼───────┼───┼───────┤
  │16  │蕭玉龍  │陳子彥│101年12月4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1時00分      │              │400 元│第366 頁編號57│
  ├──┼────┼───┼───────┼───────┼───┼───────┤
  │17  │蕭玉龍  │陳子彥│101年12月13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3時03分      │              │400 元│第366 頁編號60│
  ├──┼────┼───┼───────┼───────┼───┼───────┤
  │18  │蕭玉龍  │陳子彥│101年12月21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0時53分      │              │400 元│第367 頁編號82│
  ├──┼────┼───┼───────┼───────┼───┼───────┤
  │19  │蕭玉龍  │陳子彥│101年12月2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3時18分      │              │400 元│第367 頁編號88│
  ├──┼────┼───┼───────┼───────┼───┼───────┤
  │20  │蕭玉龍  │陳子彥│101年12月23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 時59分      │              │400 元│第368 頁編號89│
  ├──┼────┼───┼───────┼───────┼───┼───────┤
  │21  │蕭玉龍  │陳子彥│101年12月23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1時43分      │              │400 元│第368 頁編號90│
  ├──┼────┼───┼───────┼───────┼───┼───────┤
  │22  │蕭玉龍  │陳子彥│101年12月23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2時12分      │              │400 元│第368 頁編號91│
  ├──┼────┼───┼───────┼───────┼───┼───────┤
  │23  │蕭玉龍  │梁瀚文│101年11年20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0時39分      │              │400 元│第337 頁編號3 │
  ├──┼────┼───┼───────┼───────┼───┼───────┤
  │24  │蕭玉龍  │梁瀚文│101年11月20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3時33分      │              │400 元│第337 頁編號5 │
  ├──┼────┼───┼───────┼───────┼───┼───────┤
  │25  │蕭玉龍  │梁瀚文│101年11月21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1時13分      │              │400 元│第337 頁編號6 │
  ├──┼────┼───┼───────┼───────┼───┼───────┤
  │26  │蕭玉龍  │梁瀚文│101年11月2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2時53分      │              │400 元│第337 頁編號8 │
  ├──┼────┼───┼───────┼───────┼───┼───────┤
  │27  │蕭玉龍  │梁瀚文│101年11月23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3時34分      │              │400 元│第337 頁編號9 │
  ├──┼────┼───┼───────┼───────┼───┼───────┤
  │28  │蕭玉龍  │梁瀚文│101年12月23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2時53分      │              │400 元│第338 頁編號24│
  ├──┼────┼───┼───────┼───────┼───┼───────┤
  │29  │蕭玉龍  │郁世逢│101年11月21日 │同上          │1 公克│102偵3543卷㈣ │
  │    │        │      │22時21分      │              │400 元│第213 頁編號2 │
  ├──┼────┼───┼───────┼───────┼───┼───────┤
  │30  │蕭玉龍  │郁世逢│101年11月22日 │同上          │1 公克│102偵3543卷㈣ │
  │    │        │      │21時48分      │              │400 元│第213 頁編號2 │
  └──┴────┴───┴───────┴───────┴───┴───────┘
附表十一(值班人員吳聲興部分):
  ┌──┬────┬───┬───────┬───────┬───┬───────┐
  │編號│值班人員│買受人│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數量及│卷證出處      │
  │    │        │      │              │              │金額  │              │
  ├──┼────┼───┼───────┼───────┼───┼───────┤
  │1   │吳聲興  │唐鳴宏│101年12月18日 │臺北市中山區錦│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1時11分      │州街50號8樓之2│400 元│第301 頁編號21│
  ├──┼────┼───┼───────┼───────┼───┼───────┤
  │2   │吳聲興  │詹士賢│101年12月21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7時41分      │              │400 元│第352 頁編號7 │
  ├──┼────┼───┼───────┼───────┼───┼───────┤
  │3   │吳聲興  │詹士賢│101年12月2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8時21分      │              │400 元│第352 頁編號11│
  ├──┼────┼───┼───────┼───────┼───┼───────┤
  │4   │吳聲興  │陳子彥│101年12月18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1時41分      │              │400 元│第367頁編號68 │
  ├──┼────┼───┼───────┼───────┼───┼───────┤
  │5   │吳聲興  │陳子彥│101年12月19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0時26分      │              │400 元│第367頁編號72 │
  ├──┼────┼───┼───────┼───────┼───┼───────┤
  │6   │吳聲興  │陳子彥│101年12月20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0時41分      │              │400 元│第367頁編號76 │
  ├──┼────┼───┼───────┼───────┼───┼───────┤
  │7   │吳聲興  │陳子彥│101年12月2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0時58分      │              │400 元│第368頁編號85 │
  ├──┼────┼───┼───────┼───────┼───┼───────┤
  │8   │吳聲興  │陳子彥│101年12月23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6時07分      │              │400 元│第368頁編號93 │
  ├──┼────┼───┼───────┼───────┼───┼───────┤
  │9   │吳聲興  │梁瀚文│101年12月19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9時55分      │              │400 元│第338頁編號23 │
  ├──┼────┼───┼───────┼───────┼───┼───────┤
  │10  │吳聲興  │梁瀚文│101年12月21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5時58分      │              │400 元│第337頁編號19 │
  │    │        │      │              │              │      │(備註:檢察官│
  │    │        │      │              │              │      │補充理由書誤載│
  │    │        │      │              │              │      │值班人員為洪煜│
  │    │        │      │              │              │      │勛,業經檢察官│
  │    │        │      │              │              │      │當庭更正)    │
  ├──┼────┼───┼───────┼───────┼───┼───────┤
  │11  │吳聲興  │梁瀚文│101年12月23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7時15分      │              │400 元│第338頁編號27 │
  ├──┼────┼───┼───────┼───────┼───┼───────┤
  │12  │吳聲興  │郁世逢│101年12月20日 │同上          │1 公克│102偵3543卷㈣ │
  │    │        │      │08時56分      │              │400 元│第213 頁編號13│
  └──┴────┴───┴───────┴───────┴───┴───────┘
附表十二(值班人員洪煜勛部分):
  ┌──┬────┬───┬───────┬───────┬───┬───────┐
  │編號│值班人員│買受人│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數量及│卷證出處      │
  │    │        │      │              │              │金額  │              │
  ├──┼────┼───┼───────┼───────┼───┼───────┤
  │1   │洪煜勛  │唐鳴宏│101年11月28日 │臺北市中山區錦│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0時22分      │州街50號8樓之1│400 元│第300頁編號9  │
  ├──┼────┼───┼───────┼───────┼───┼───────┤
  │2   │洪煜勛  │唐鳴宏│101年12月3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1時22分      │              │400 元│第300頁編號14 │
  ├──┼────┼───┼───────┼───────┼───┼───────┤
  │3   │洪煜勛  │唐鳴宏│101年12月14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8時37分      │              │400 元│第300頁編號17 │
  ├──┼────┼───┼───────┼───────┼───┼───────┤
  │4   │洪煜勛  │唐鳴宏│101年12月20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3時34分      │              │400 元│第301頁編號25 │
  ├──┼────┼───┼───────┼───────┼───┼───────┤
  │5   │洪煜勛  │詹士賢│101年11月24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4時32分      │              │400 元│第352頁編號2  │
  ├──┼────┼───┼───────┼───────┼───┼───────┤
  │6   │洪煜勛  │詹士賢│101年11月30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5時00分      │              │400 元│第352頁編號4  │
  ├──┼────┼───┼───────┼───────┼───┼───────┤
  │7   │洪煜勛  │詹士賢│101年12月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5時31分      │              │400 元│第352頁編號5  │
  ├──┼────┼───┼───────┼───────┼───┼───────┤
  │8   │洪煜勛  │詹士賢│101年12月1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1時16分      │              │400 元│第352頁編號6  │
  ├──┼────┼───┼───────┼───────┼───┼───────┤
  │9   │洪煜勛  │詹士賢│101年12月21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2時23分      │              │400 元│第352頁編號10 │
  ├──┼────┼───┼───────┼───────┼───┼───────┤
  │10  │洪煜勛  │張智堯│101年11月21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0時18分      │              │400 元│第377頁編號5  │
  ├──┼────┼───┼───────┼───────┼───┼───────┤
  │11  │洪煜勛  │張智堯│101年12月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1時21分      │              │400 元│第378頁編號19 │
  ├──┼────┼───┼───────┼───────┼───┼───────┤
  │12  │洪煜勛  │張智堯│101年12月3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1時25分      │              │400 元│第378頁編號22 │
  ├──┼────┼───┼───────┼───────┼───┼───────┤
  │13  │洪煜勛  │張智堯│101年12年18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0時25分      │              │400 元│第378頁編號26 │
  │    │        │      │              │              │      │(備註:檢察官│
  │    │        │      │              │              │      │補充理由書誤載│
  │    │        │      │              │              │      │值班人員為蕭玉│
  │    │        │      │              │              │      │龍,業經檢察官│
  │    │        │      │              │              │      │當庭更正)    │
  ├──┼────┼───┼───────┼───────┼───┼───────┤
  │14  │洪煜勛  │陳子彥│101年11月20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0時01分      │              │400 元│第364頁編號6  │
  ├──┼────┼───┼───────┼───────┼───┼───────┤
  │15  │洪煜勛  │陳子彥│101年11月21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8時51分      │              │400 元│第364頁編號10 │
  ├──┼────┼───┼───────┼───────┼───┼───────┤
  │16  │洪煜勛  │陳子彥│101年11月21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1時42分      │              │400 元│第364頁編號11 │
  ├──┼────┼───┼───────┼───────┼───┼───────┤
  │17  │洪煜勛  │陳子彥│101年11月24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1時03分      │              │400 元│第365頁編號24 │
  ├──┼────┼───┼───────┼───────┼───┼───────┤
  │18  │洪煜勛  │陳子彥│101年11月25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0時05分      │              │400 元│第365頁編號27 │
  ├──┼────┼───┼───────┼───────┼───┼───────┤
  │19  │洪煜勛  │陳子彥│101年11月26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0時42分      │              │400 元│第365頁編號29 │
  ├──┼────┼───┼───────┼───────┼───┼───────┤
  │20  │洪煜勛  │陳子彥│101年12月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1時56分      │              │400 元│第366頁編號52 │
  ├──┼────┼───┼───────┼───────┼───┼───────┤
  │21  │洪煜勛  │陳子彥│101年12月3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0時28分      │              │400 元│第366頁編號55 │
  ├──┼────┼───┼───────┼───────┼───┼───────┤
  │22  │洪煜勛  │陳子彥│101年12月1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0時37分      │              │400 元│第366頁編號58 │
  │    │        │      │(備註:檢察官│              │      │              │
  │    │        │      │補充理由書誤載│              │      │              │
  │    │        │      │時間為101年12 │              │      │              │
  │    │        │      │月2日,業經檢 │              │      │              │
  │    │        │      │察官當庭更正)│              │      │              │
  ├──┼────┼───┼───────┼───────┼───┼───────┤
  │23  │洪煜勛  │陳子彥│101年12月13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0時39分      │              │400 元│第366頁編號61 │
  ├──┼────┼───┼───────┼───────┼───┼───────┤
  │24  │洪煜勛  │陳子彥│101年12月17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1時43分      │              │400 元│第367頁編號64 │
  ├──┼────┼───┼───────┼───────┼───┼───────┤
  │25  │洪煜勛  │陳子彥│101年12月18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1時37分      │              │400 元│第367頁編號66 │
  ├──┼────┼───┼───────┼───────┼───┼───────┤
  │26  │洪煜勛  │陳子彥│101年12月19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0時43分      │              │400 元│第367頁編號70 │
  ├──┼────┼───┼───────┼───────┼───┼───────┤
  │27  │洪煜勛  │陳子彥│101年12月20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3時46分      │              │400 元│第367頁編號80 │
  ├──┼────┼───┼───────┼───────┼───┼───────┤
  │28  │洪煜勛  │陳子彥│101年12月22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3時36分      │              │400 元│第367頁編號84 │
  ├──┼────┼───┼───────┼───────┼───┼───────┤
  │29  │洪煜勛  │梁瀚文│101年11月24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5時35分      │              │400 元│第337頁編號10 │
  ├──┼────┼───┼───────┼───────┼───┼───────┤
  │30  │洪煜勛  │梁瀚文│101年11月26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11時56分      │              │400 元│第337頁編號11 │
  ├──┼────┼───┼───────┼───────┼───┼───────┤
  │31  │洪煜勛  │梁瀚文│101年12月4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9時09分      │              │400 元│第337頁編號15 │
  ├──┼────┼───┼───────┼───────┼───┼───────┤
  │32  │洪煜勛  │梁瀚文│101年12月18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23時02分      │              │400 元│第337頁編號17 │
  │    │        │      │              │              │      │(備註:檢察官│
  │    │        │      │              │              │      │補充理由書誤載│
  │    │        │      │              │              │      │值班人員為蕭玉│
  │    │        │      │              │              │      │龍,業經檢察官│
  │    │        │      │              │              │      │當庭更正)    │
  ├──┼────┼───┼───────┼───────┼───┼───────┤
  │33  │洪煜勛  │梁瀚文│101年12月21日 │同上          │1 公克│102年聲搜211卷│
  │★  │        │      │00時09分      │              │400 元│第337頁編號21 │
  │    │        │      │              │              │      │(備註:檢察官│
  │    │        │      │              │              │      │補充理由書誤載│
  │    │        │      │              │              │      │值班人員為黃偉│
  │    │        │      │              │              │      │豪,業經檢察官│
  │    │        │      │              │              │      │當庭更正)    │
  ├──┼────┼───┼───────┼───────┼───┼───────┤
  │34  │洪煜勛  │郁世逢│101年11月21日 │同上          │1 公克│102偵3543卷㈣ │
  │    │        │      │07時43分      │              │400 元│第213頁編號1  │
  ├──┼────┼───┼───────┼───────┼───┼───────┤
  │35  │洪煜勛  │郁世逢│101年11月25日 │同上          │1 公克│102偵3543卷㈣ │
  │    │        │      │10時57分      │              │400 元│第213頁編號6  │
  ├──┼────┼───┼───────┼───────┼───┼───────┤
  │36  │洪煜勛  │郁世逢│101年11月26日 │同上          │1 公克│102偵3543卷㈣ │
  │    │        │      │11時18分      │              │400 元│第213頁編號8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