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1981號
第21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朝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371號、第29698號)及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案號均為112年度偵字第24814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廖朝朋犯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廖朝朋被訴詐欺等案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關於附表之記載,應合併補充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A、Β所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廖朝朋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一)、追加起訴書(如附件二)及併辦意旨書(如附件三)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刑法第339條之4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6月3日施行,此次修正係增加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明文將該類詐欺方式列為應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故本案應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得逕行適用新法,先予敘明。
㈡按刑法上所謂共同實施,並非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其分擔實施一部分行為者,屬共同正犯;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46年台上字第1304號判例意旨均足資參照)。查被告於本案雖未直接以撥打電話等方式對各該被害人為詐騙行為,然被告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負責出面提款及轉交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就本案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㈢核被告本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24814號移送併辦,與本案具單純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㈤如附表A編號1至2、4至5、8、10、16、19、21至23所示之被害人,雖有數次轉帳行為,然該詐欺集團主觀上係分別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決意,侵害相同法益,時間又屬密接,應評價為接續之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為接續犯,就各被害人僅論以一罪。
㈥被告就本案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㈦關於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罪數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等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空亦有差距,是被告就附表A所示不同被害人部分,應予分論併罰。
㈧被告就本案所為犯行,與「賴韋滔」、「賴韋滔之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述,應論以共同正犯。
㈨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惟:被告就本案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部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併此說明。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其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廣告招牌之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毋須扶養家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981號卷,下稱審訴1981卷,第102頁至第103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刑。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之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2頁),然檢察官起訴意旨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且應加重其刑,又本院已就被告之素行列為量刑審酌事由,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無許檢察官事後再循上訴程序,以該業經列為量刑審酌之事由應改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為由,指摘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法或不當,以符重複評價禁止精神,附此敘明。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且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苟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兼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茲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其態樣均為加重詐欺及洗錢,且係在短時間內重複為之,犯罪類型之同質性甚高。職此,依據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前揭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就被告本案所犯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其本案共獲得3萬元報酬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698號卷第15頁,本院卷第86頁),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3萬元乙節,堪可認定,此部分未經扣案,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維中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Α: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 主文 備註 1 張浩銘 (告訴) 112年3月16日16時19分許,佯稱需匯款以取消重複扣款云云。 112年3月16日 18時23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俊諺) 一、告訴人張浩銘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9371卷第17至21頁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371卷第65頁)。 三、告訴人張浩銘所提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見112偵29371卷第25頁)。 四、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29371卷第23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371卷第69至70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9371、29698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112年3月16日 18時29分許 29,985元 同上 2 黃心怡 (告訴) 112年3月16日某時許,佯稱需匯款以取消交易云云 112年3月16日 18時27分許 15,321元 同上 一、告訴人黃心怡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9371卷第29至32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371卷第65頁)。 三、告訴人黃心怡所提出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112偵29371卷第33、39至45頁)。 四、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371卷第69至70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112年3月16日 18時29分許 10,015元 同上 3 鍾瑞驊 112年3月16日17時11分許,佯稱需匯款以解除扣款云云。 112年3月16日 18時30分許 49,985元 同上 一、被害人鍾瑞驊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9371卷第49至50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371卷第65頁)。 三、被害人鍾瑞驊所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112偵29371卷第53頁)。 四、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371卷第69至70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4 許將豪 (告訴) 112年3月31日17時10分許,佯稱需匯款以解除扣款云云。 112年3月31日19時16分許 29,985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敏宗) 一、告訴人許將豪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9371卷第55至59頁;112偵24814卷第187至191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371卷第67頁;112偵24814卷第359頁)。 三、告訴人許將豪所提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見112偵29371卷第62頁;112偵24814卷第209至210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9371卷第61頁;112偵24814卷第185、193至205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371卷第71至73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481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2年3月31日19時28分許 3萬元 同上 112年3月31日19時30分許 3萬元 同上 112年4月1日 0時25分 29,985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聰武) 5 林佩儀 (告訴) 112年3月25日16時11分許,佯稱需匯款完成認證云云 112年3月25日17時56分許 49,98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定紘) 一、被害人林佩儀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9698卷第51至52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698卷第25、31頁)。 三、被害人林佩儀所提出之對話紀錄、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見112偵29698卷第57至62、63、65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9698卷第55、69至99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698卷第35至36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112年3月25日19時35分許 29,988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定紘) 同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6 戴羚妃 (告訴) 112年3月25日14時許,佯稱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2年3月25日17時56分許 4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定紘) 一、告訴人戴羚妃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9698卷第101至103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698卷第25頁)。 三、告訴人戴羚妃所提出之對話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29698卷第116至121、122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9698卷第104至113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698卷第35至36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7 鍾子怡 (告訴) 112年3月25日15時30分許,佯稱需匯款以完成驗證云云。 112年3月25日17時57分許 49,989元 同上 一、告訴人鍾子怡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卷第123至12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698卷第25頁)。 三、告訴人鍾子怡所提出之對話紀錄、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29698卷第133至137、143至144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9698卷第125至131、139至141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698卷第35至36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8 賴廷嘉 (告訴) 112年3月25日18時47分許,佯稱需匯款以取消儲值云云。 112年3月25日19時18分許 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俊昌) 一、告訴人賴廷嘉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9698卷第145至、147至148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698卷第27頁)。 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9698卷第146、149至152頁)。 四、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698卷第39至40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112年3月25日19時19分許 9,987元 同上 112年3月25日19時21分許 9,987元 同上 112年3月25日19時23分許 15,017元 同上 9 蕭羽苓 (告訴) 112年3月25日17時3分許,佯稱需匯款以取消訂單云云。 112年3月25日19時27分許 42,123元 同上 一、告訴人蕭羽苓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9698卷第153、155至156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698卷第27頁)。 三、告訴人蕭羽苓所提出之通聯紀錄、對話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29698卷第165至166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9698卷第157至164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698卷第39至40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10 藍元鴻 (告訴) 112年3月25日19時29分許,佯稱需匯款以取消扣款云云。 112年3月25日19時51分許 45,046元 同上 一、告訴人藍元鴻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9698卷第167、169至172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698卷第27頁)。 三、告訴人藍元鴻所提出之一卡通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聯紀錄(見112偵29698卷第180、181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9698卷第168、174至178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698卷第39至40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112年3月25日19時56分許 18,019元 同上 11 趙顯彰 (告訴) 112年3月24日17時8分許,佯稱需匯款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 112年3月25日18時20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金蘭) 一、告訴人趙顯彰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卷第185、187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698卷第29頁)。 三、告訴人趙顯彰所提出之通聯紀錄(見112偵29698卷第188至192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9698卷第186、195至206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698卷第43至44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12 藍新長 (告訴) 112年3月25日18時14分許,佯稱需匯款以止付云云。 112年3月25日19時30分許 13,998元 同上 一、告訴人藍新長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9698卷第207、209至210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698卷第29頁)。 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9698卷第208、212至214頁)。 四、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698卷第43至44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13 周峰丞 (告訴) 112年3月25日18時許,佯稱需匯款以完成交易云云。 112年3月25日18時33分許 49,985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定紘) 一、告訴人周峰丞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9698卷第215至217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698卷第31頁)。 三、告訴人周峰丞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匯款明細(見112偵29698卷第229至233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9698卷第221至227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698卷第47至48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14 陳佳怡 (告訴) 112年3月25日14時44分許,佯稱需匯款以完成交易云云。 112年3月25日19時1分許 17,123元 同上 一、告訴人陳佳怡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卷第235至239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698卷第31頁)。 三、告訴人陳佳怡所提出之對話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29698卷第253至260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9698卷第243至249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698卷第47至48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15 王婷兒 (告訴) 112年3月25日19時許,佯稱需匯款以完成交易云云。 112年3月25日19時5分許 33,123元 同上 一、告訴人王婷兒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9698卷第261至265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698卷第31頁)。 三、告訴人王婷兒所提出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存款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29698卷第284、287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9698卷第269至271、277至281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698卷第47至48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16 張可倫(告訴) 112年3月31日17時13分許,佯稱需匯款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12年3月31日 17時59分許 49,98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4萬9,4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郁淳) 一、告訴人張可倫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4814卷第41至42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4814卷第345頁)。 三、告訴人張可倫所提出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通聯紀錄(見112偵24814卷第47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4814卷第39、43至45、51至52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4814卷第27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8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2年3月31日 18時12分許 49,123元 同上 17 劉姵妤 (告訴) 112年3月31日17時許,佯稱需匯款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12年3月31日 18時18分許 31,015元 同上 一、告訴人劉姵妤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4814卷第57至59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4814卷第345頁)。 三、告訴人劉姵妤所提出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通聯紀錄(見112偵24814卷第71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4814卷第55至56、61至69、75至76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4814卷第27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18 劉家欣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劉佳欣】(告訴) 112年3月31日17時19分許,佯稱需匯款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12年3月31日 18時19分許 20,100元 同上 一、告訴人劉家欣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4814卷第81至82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4814卷第345頁)。 三、告訴人劉家欣所提出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通聯紀錄(見112偵24814卷第91至93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4814卷第79至80、83至89、95至96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4814卷第27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19 賴貞吟(告訴) 112年3月31日18時14分許,佯稱需匯款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12年3月31日 19時41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敏宗) 一、告訴人賴貞吟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4814卷第103至10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4814卷第349頁)。 三、告訴人賴貞吟所提出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通聯紀錄(見112偵24814卷第137、139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4814卷第101至102、105至133、141至142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4814卷第28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上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2年3月31日 19時42分許 49,987元 同上 20 陳彥甫(告訴) 112年3月31日18時14分許,佯稱需匯款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12年3月31日 19時42分許 36,039元 同上 一、告訴人陳彥甫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4814卷第145至147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4814卷第349頁)。 三、告訴人陳彥甫所提出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通聯紀錄(見112偵24814卷第157頁)。 四、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4814卷第149至155、159至160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4814卷第28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21 許善巽(告訴) 112年3月31日18時57分許,佯稱需匯款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12年3月31日19時42分許 9,989元 同上 一、告訴人許善巽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4814卷第165至168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4814卷第349頁)。 三、告訴人許善巽所提出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通聯紀錄(見112偵24814卷第179至180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4814卷第163至164、169至177、181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4814卷第28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2年3月31日19時45分許 4,123元 同上 22 陳昱維(告訴) 112年3月31日19時22分許,佯稱需匯款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12年3月31日 19時22分許 49,985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敏宗) 一、告訴人陳昱維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4814卷第217至218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4814卷第359頁)。 三、告訴人陳昱維所提出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通聯及對話紀錄(見112偵24814卷第221至222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4814卷第215至216、219至220、223至224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4814卷第29至30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2年3月31日 19時44分許 7,992元 同上 23 藍宣程 112年3月31日17時許,佯稱需匯款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12年3月31日21時45分許 49,977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4萬9,997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聰武) 一、被害人藍宣程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4814卷第229至230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4814卷第359頁)。 三、被害人藍宣程所提出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通聯紀錄(見112偵24814卷第241至242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4814卷第227至228、231至239、243至244頁)。 五、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4814卷第31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上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112年3月31日21時49分許 49,977元 同上
附表Β: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帳戶 提款金額 被害人 相關證據 1 112年3月16日 18時3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俊諺) 6萬元 張浩銘 黃心怡 鍾瑞驊 一、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371卷第65頁)。 二、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371卷第69至70頁)。 2 112年3月16日 18時33分許 6萬元 3 112年3月16日 18時34分許 15,000元 4 112年3月25日 18時12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臺北漢中街郵局」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定紘) 6萬元 林佩儀 戴羚妃 鍾子怡 一、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698卷第25頁)。 二、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698卷第35至36頁)。 5 112年3月25日 18時13分許 6萬元 6 112年3月25日 18時14分許 29,000元 7 112年3月25日 19時0分7秒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臺北漢中街郵局」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金蘭) 3,000元 趙顯彰 藍新長 一、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698卷第29頁)。 二、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698卷第43至44頁)。 8 112年3月25日 19時0分56秒許 32,000元 9 112年3月25日 19時57分許 14,000元 10 112年3月25日 19時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西門分行」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定紘) 3萬元 周峰丞 陳佳怡 王婷兒 林佩儀 一、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698卷第31頁)。 二、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698卷第47至48頁)。 11 112年3月25日 19時15分許 2萬元 12 112年3月25日 20時6分許 3萬元 13 112年3月25日 19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臺北漢中街郵局」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俊昌) 6萬元 賴廷嘉 蕭羽苓 藍元鴻 一、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698卷第27頁)。 二、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698卷第39至40頁)。 14 112年3月25日 20時許 6萬元 15 112年3月25日 20時1分許 3萬元 16 112年3月31日 18時3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信義郵局」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郁淳) 6萬元 張可倫 劉姵妤 劉家欣 一、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4814卷第345頁)。 二、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4814卷第27頁)。 17 112年3月31日 18時33分17秒許 6萬元 18 112年3月31日 18時33分51秒許 3萬元 19 112年3月31日 19時3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B1「新光三越A11館之台新銀行ATM」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敏宗) 14萬元 許將豪 陳昱維 一、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4814卷第359頁)。 二、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4814卷第29至30頁)。 20 112年3月31日 19時52分許 8,000元 21 112年3月31日 19時5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信義郵局」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敏宗) 6萬元 賴貞吟 陳彥甫 許善巽 一、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4814卷第349頁)。 二、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4814卷第28頁)。 22 112年3月31日 19時59分許 6萬元 23 112年3月31日 20時許 3萬元 24 112年3月31日 21時5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B1「新光三越A11館之台新銀行ATM」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聰武) 15萬元 藍宣程 一、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4814卷第359頁)。 二、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4814卷第31頁)。 25 112年4月1日 0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饒河門市」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聰武) 2萬元 許將豪 一、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9371卷第67頁)。 二、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9371卷第71至73頁)。 26 112年4月1日 0時29分許 1萬元
附件一: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9371號
112年度偵字第29698號
被 告 廖朝朋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3
樓
(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朝朋於民國112年3月16日開始,加入成員有「賴韋滔」、
「賴韋滔之友人」(現均由警方追查中)之詐騙集團擔任車
手。廖朝朋、「賴韋滔」、「賴韋滔之友人」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聯絡,
由不詳成員於附表1、2所示時間,以附表1、2所示方式,詐
騙附表1、2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1、2所示
時間,匯款附表1、2所示款項至附表1、2所示金融帳戶。廖
朝朋再聽從「賴韋滔」之指示,於附表1、2所示時間,至附
表1、2所示地點,將款項提領而出,並全數交予「賴韋滔之
友人」,再層層上繳,以此方式隱匿及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
去向。
二、案經張浩銘、黃心怡、許將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
局;林佩儀、戴羚妃、鍾子怡、賴廷嘉、蕭羽苓、藍元鴻、
趙顯彰、藍新長、周峰丞、陳佳怡、王婷兒訴由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朝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廖朝朋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1)告訴人即附表1、2所示之人於警詢中之指訴 (2)被害人鍾瑞驊於警詢中之陳述 (3)附表1、2所示之人提出之對話紀錄、通聯紀錄、匯款紀錄各1份 (4)郵局543號帳戶、土地銀行帳戶、郵局225號帳戶、郵局901號帳戶、郵局462號帳戶、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紀錄各1份 (5)被告領款之監視器照片 附表1、2所示之人遭詐騙而匯款後,由被告將款項提領而出之事實。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被告與「
賴韋滔」、「賴韋滔之友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對於告訴人、被害人均係同時犯3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請論以想像競合犯,從法
定刑較重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後,再予以分論
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廖 維 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温 昌 穆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14條
附表1(112年度偵字第29371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張浩銘 112年3月16日16時19分許 需匯款以取消重複扣款云云 同日18時23分、18時29分許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543號帳戶) 112年3月16日18時32分、18時33分、18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 6萬元 6萬元 1萬5,000元 2 黃心怡 112年3月16日某時許 需匯款以取消交易云云 同日18時27分、18時29分許 1萬5,321元 1萬0,015元 郵局543號帳戶 3 鍾瑞驊 (不提告) 112年3月16日17時11分許 需匯款以解除扣款云云 同日18時30分許 4萬9,985元 郵局543號帳戶 4 許將豪 112年3月31日17時10分許 需匯款以解除扣款云云 112年4月1日0時25分 2萬9,985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 112年4月1日0時28分、0時2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饒河門市」 2萬元 1萬元
附表2(112年度偵字第29698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林佩儀 112年3月25日16時11分許 佯稱需匯款完成認證云云 同日17時56分許 4萬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225號帳戶) 112年3月25日18時12分、18時13分、18時14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臺北漢中街郵局」 6萬元 6萬元 2萬9,000元 2 戴羚妃 112年3月25日14時許 佯稱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同日17時56分許 4萬9,986元 郵局225號帳戶 3 鍾子怡 112年3月25日15時30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完成驗證云云 同日17時57分許 4萬9,989元 郵局225號帳戶 4 賴廷嘉 112年3月25日18時47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取消儲值云云 同日19時18分、19時19分、19時21分、19時23分許 9,987元 9,987元 9,987元 1萬5,01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901號帳戶) 112年3月25日19時59分、20時、20時1分許 「臺北漢中街郵局」 6萬元 6萬元 3萬元 5 蕭羽苓 112年3月25日17時3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取消訂單云云 同日19時27分許 4萬2,123元 郵局901號帳戶 6 藍元鴻 112年3月25日19時29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取消扣款云云 同日19時51分、19時56分許 4萬5,046元 1萬8,019元 郵局901號帳戶 7 趙顯彰 112年3月24日17時8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 同年3月25日18時20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462號帳戶) 112年3月25日19時0分7秒、19時0分56秒、19時57分許 「臺北漢中街郵局」 3,000元 3萬2,000元 1萬4,000元 8 藍新長 112年3月25日18時14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止付云云 同日19時30分許 1萬3,998元 郵局462號帳戶 9 周峰丞 112年3月25日18時許 佯稱需匯款以完成交易云云 同日18時33分許 4萬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3月25日19時6分、19時15分、20時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西門分行」 3萬元 2萬元 3萬元 10 陳佳怡 112年3月25日14時44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完成交易云云 同日19時1分許 1萬7,123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 王婷兒 112年3月25日19時許 佯稱需匯款以完成交易云云 同日19時5分許 3萬3,123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 林佩儀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日19時35分許 2萬9,988元 華南銀行帳戶
附件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4814號
被 告 廖朝朋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3
樓
(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朝朋於民國112年3月16日開始,加入成員有「賴韋滔」、
不詳收水成員(現均由警方追查中)之詐騙集團擔任車手。
廖朝朋、「賴韋滔」、不詳收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聯絡,由不詳成
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
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
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廖朝朋再聽從「賴韋滔」之指示,於附
表所示時間,至附表所示地點,將款項提領而出,並全數交
予不詳收水成員,再層層上繳,以此方式隱匿及掩飾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張可倫、劉姵妤、劉家欣、賴貞吟、陳彥甫、許善巽、
陳昱維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朝朋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廖朝朋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1)告訴人張可倫、劉姵妤、劉家欣、賴貞吟、陳彥甫、許善巽、陳昱維於警詢中之指訴 (2)被害人藍宣程於警詢中之陳述 (3)告訴人張可倫提出之交易紀錄 (4)告訴人劉姵妤提出之通聯紀錄、轉帳紀錄 (5)告訴人劉家欣提出之通聯紀錄、匯款紀錄 (6)告訴人賴貞吟提出之通聯紀錄、交易紀錄 (7)告訴人陳彥甫提出之通聯紀錄、匯款紀錄 (8)告訴人許善巽提出之通聯紀錄、交易紀錄 (9)告訴人陳昱維提出之通聯紀錄、交易紀錄 (10)被害人藍宣程提出之通聯紀錄、交易紀錄 (11)被告領款照片10張 (12)郵局131號帳戶、郵局803號帳戶、台新銀行956號帳戶、台新銀行500號帳戶之交易紀錄各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被告與
「賴韋滔」、不詳收水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
以共同正犯。被告對於告訴人7人、被害人均係同時犯3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請論以想像競合犯,從法
定刑較重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後,再予以分論
併罰。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
有明文。又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
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
另涉詐欺等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2年度偵字
第29371、29698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壬股)審理中,此
有本署檢察官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參
,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檢 察 官 廖 維 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温 昌 穆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張可倫(提告) 112年3月31日17時13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3月31日17時59分、18時12分許 4萬9,485元 4萬9,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131號帳戶) 112年3月31日 18時32分、33分17秒、33分51秒許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信義郵局」 6萬元 6萬元 3萬元 2 劉姵妤 (提告) 112年3 月31日 17 時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3月31日18時18分許 3萬1,015元 同上 3 劉佳欣(提告) 112年3月31日17時19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3月31日18時19分許 2萬0,100元 同上 4 賴貞吟(提告) 112年3月31日18時14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3月31日19時41分、42分許 4萬9,985元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803號帳戶) 112年3月31日19時58分、59分、20時許 同上 6萬元 6萬元 3萬元 5 陳彥甫(提告) 112年3月31日18時14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3月31日19時42分許 3萬6,039元 同上 6 許善巽(提告) 112年3月31日18時57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3月31日19時42分、45分許 9,989元 4,123元 同上 7 陳昱維(提告) 112年3月31日19時22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3月31日19時22分、44分許 4萬9,985元 7,992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956號帳戶) 112年3月31日19時36分、5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B1 14萬元 8,000元 8 藍宣程(未告) 112年3月31日17時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3月31日21時45分、49分許 4萬9,997元 4萬9,977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500號帳戶) 112年3月31日21時52分許 同上 15萬元
附件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24814號
被 告 廖朝朋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3
樓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2年度審訴字第1981
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
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廖朝朋於民國112年3月16日開始,加入成員有「
賴韋滔」、不詳收水成員(現均由警方追查中)之詐騙集團
擔任車手。廖朝朋、「賴韋滔」、不詳收水成員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聯絡
,由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許將
豪,致許將豪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
項,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廖朝朋再聽從「賴韋滔」之指示
,於附表所示時間,至附表所示地點,將款項提領而出,並
全數交予不詳收水成員,再層層上繳,以此方式隱匿及掩飾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案經許將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
義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廖朝朋於警詢、之偵訊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許將豪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告訴人提出之通聯紀錄、交易明細表。
(四)台新銀行956號帳戶之交易紀錄1份。
(五)被告領款照片。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
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
16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9371、29698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
(壬股)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981號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本件同一被告所涉相同罪
嫌,與上開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1罪關係,應予併案審理
。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檢 察 官 廖 維 中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許將豪(提告) 112年3月31日17時10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3月31日19時16分、28分、30分許 2萬9,985元 3萬元 3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956號帳戶) 112年3月31日19時3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B1 1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