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5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一三六八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三年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案件,經本院分別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六七0八號、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五一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一年確定,並經撤銷上開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又二十六日,上開二罪刑連同前開撤銷假釋後之殘刑經送監接續執行,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三二二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0五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又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六八六號裁定停止戒治,於九十年五月八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停止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於九十年十月八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0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因上揭施用毒品犯行,經撤銷上開之假釋,並於停止戒治後,送監執行撤銷假釋後之殘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又三日,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九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0二一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悛悔,知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蘇仔」之人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所交付之甲○○所持有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所發行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猶收受之,並與「蘇仔」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丙○○與「蘇仔」二人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七月二十日止,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由丙○○持上開甲○○之信用卡在如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內刷卡消費,除如附表一編號二十貴都飯店、編號六十四長峰銀樓各消費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七千三百六十元之交易未成功及於如附表一編號三十九正大眼鏡行刷卡三千兩百元,因簽帳單未經持卡人簽名,發卡銀行玉山銀行未予墊付外,餘均由丙○○於刷卡後,假冒甲○○名義偽造「甲○○」簽名於特約商店店員所交付確認金額之一式一聯或一式二聯之簽帳單上(於一式一聯之簽帳單上偽造署押,或以複寫方式一次在一式二聯《商店存根聯、持卡人收執聯》之簽帳單上偽造二枚署押),再持以交還該簽帳單與店員,致如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不疑有詐,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商品、服務與丙○○及「蘇仔」,除如附表一編號三十九正大眼鏡行刷卡三千兩百元,因簽帳單未經持卡人簽名,發卡銀行玉山銀行未予墊付外,均足生損害於甲○○及玉山銀行、日盛銀行及中信銀行。
二、丙○○復承前概括犯意,於同年七月二十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在柯文竣、柯文略、柯文平(上三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位於臺北市○○區○○路二段三0三巷五號五樓之住處,由不知情之柯文竣、黃純雯、謝玉明(上二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分別以柯文略名義申請之非固定型ADSL上網,登入柯文竣及不知情之謝臺友、林孟慧、柯文文等名義申請由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三波公司)經營之戲谷遊戲帳號,利用線上盜刷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卡之商品,致使中信銀行及玉山銀行陷於錯誤,而分別墊付刷卡消費金額與第三波公司,並足以生損害於甲○○。而於扣除丙○○取消如附表一所示編號十四僑品電腦資訊、編號二十九上光眼鏡永和店;編號二十貴都飯店、編號六十四長峰銀樓之交易未成立及編號三十九正大眼鏡行之交易因簽帳單未簽名未予墊付外,使玉山銀行、日盛銀行、中信銀行分別墊付消費款項為八萬九千九百七十七元、一萬一千六百七十一元及一萬六千一百六十元。嗣因甲○○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接獲玉山銀行來電確認其在長峰銀樓刷卡消費後,心覺有異,始發現上開信用卡均遭竊,而向上開銀行查詢,始查知上情。
三、案經甲○○、玉山銀行、日盛銀行、中信銀行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本院合議庭依丙○○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由受命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甲○○、玉山銀行、日盛銀行、中信銀行指訴歷歷,且經證人柯文竣、黃純雯、謝玉明分別於偵查中檢查事務官訊問時證述綦詳,並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明確(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四一號卷第四八頁至第五二頁、第七0頁至第七三頁、第一三三頁至第一三六頁、第一五四頁至第一五六頁),並有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老牛皮臺北武昌店監視光碟翻拍照片十張、如附表一所示商店之刷卡簽單五十九紙、如附表二所示於第三波消費之線上刷卡資料十二紙、告訴人甲○○聲明書等件(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四九二號卷㈠第二五七頁至第二六二頁、第三七頁至第九0頁、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一八頁、第七七頁至第七九頁、第八一頁至第八六頁、第九二頁至第九八頁)在卷可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查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於被告行為後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⒈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先後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惟若適用修正前之刑法,則應依連續犯規定各以一罪論,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
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均有罰金刑之規定。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一元(即新台幣三元)相比較,修正後之法律,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額,均提高為新台幣一千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⒊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有關牽連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犯之收受贓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罪,即須分論併罰,惟依修正前刑法,本件被告所犯收受贓物罪、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目的無非在於詐取盜刷信用卡購得之商品、服務,其所犯上開各罪間具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自應以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⒋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係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之刑法第二十八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即修正後之規定,乃將共同正犯之概念,自原共同「實施」犯罪,限縮為共同「實行」犯罪,將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均排除於共同正犯之範圍內,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⒌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又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規定(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比較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與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規定,就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及收受贓物罪之罰金刑最高額度規定均屬相同,並非刑罰法令之變更,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新舊法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之規定。另關於累犯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而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則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被告丙○○於本案係故意犯罪,無論適用新法或舊法,均應論以累犯,是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㈢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故簽帳單之性質為私文書(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三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另被告就所犯附表一編號十四僑品電腦資訊、編號二十九上光眼鏡永和店、編號二十貴都飯店、編號六十四長峰銀樓部分之交易,因被告取消交易或交易未成立而未能盜刷信用卡及詐得財物、服務,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詐欺取財未遂、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項詐欺得利未遂。而附表一編號三十九正大眼鏡行之交易僅係因簽帳單未簽名而玉山銀行未予墊付,交易因認仍屬成立;另附表一編號十四僑品電腦資訊、編號二十九上光眼鏡永和店部分僅係被告嗣後取消交易,而編號二十貴都飯店、編號六十四長峰銀樓部分,被告有於簽帳單上簽名,其所為仍犯刑法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此敘明。被告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部分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蘇仔」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其中詐欺罪部分雖有既未遂之別,仍各成立連續犯,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係在收受贓物即上開告訴人所有之信用卡,進而持該等信用卡刷卡消費,並偽造私文書即上開簽帳單後,而遂行其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故其所犯上開四罪間,分別具有目的手段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檢察官業已於起訴書中敘及如附表一編號十六、十七、
二十、二十八、三十八、四十、四十四、四十六、五十二、五十五至五十七、六十號所示被告盜刷信用卡因而享用各該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之犯罪事實,堪認已就此部分犯行提起公訴,雖未於所犯法條欄引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財得利罪規定,僅屬漏引法條,無礙起訴之效力,併此敘明。又被告前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三年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案件,經本院分別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六七0八號、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五一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一年確定,並經撤銷上開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又二十六日,上開二罪刑連同前開撤銷假釋後之殘刑經送監接續執行,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三二二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0五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又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六八六號裁定停止戒治,於九十年五月八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停止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於九十年十月八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0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因上揭施用毒品犯行,經撤銷上開之假釋,並於停止戒治後,送監執行撤銷假釋後之殘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又三日,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九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0二一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㈡第一頁至第三五頁)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貪圖自身私利,知悉上開信用卡係屬贓物,仍收受之,並冒用他人名義盜刷信用卡、簽帳消費,所為破壞金融秩序,應予非難,惟念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 又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其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係指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上開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動歸案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如係該條例施行後始行通緝者,不論是否自動歸案,均無上開不得減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三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雖於偵查中遭臺北地檢署在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以乙○盛露緝字第二七四三號通緝書發佈通緝,惟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本件被告犯罪之時間既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仍得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爰減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該條例第九條規定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除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有所修正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並自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依據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之規定,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三百元、六百元、九百元折算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另新修正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則刪除原本第二條之規定,是以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所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有利於被告,爰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就本件減刑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 被告在如附表一編號一、三至十三、十五至二十八、三十至第三十八、四十至第六十三號所示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均因已提出於特約商店存查,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而不得沒收,惟其上所偽造之「甲○○」署名各一枚,及在如附表一編號二、十四、二十九、六十四號所示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所偽造之「甲○○」署名各一枚,雖無簽帳單在卷,惟尚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而如附表一編號八、十六、十九、二十、四十六、六十、六十二號所示偽造之簽帳單持卡人收執聯七紙,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均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上開簽帳單持卡人收執聯上所偽造之「甲○○」署名各一枚,因附於簽帳單持卡人收執聯上而一併沒收,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宏展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
│編號│ 卡 號 │盜刷時間│ 刷卡地點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偽造之文│偽造之署│備 註│
│ │ │ │ │ (元)│書 │押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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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日盛銀行4579│94.07.12│臺北市○○街71號1 │ 388│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5時52分│樓頂好同安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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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信銀行4563│94.07.12│臺北市○○街71號1 │ 458│簽帳單一│「甲○○│卷內無簽│
│ │000000000000│05時53分│樓頂好同安店 │ │式一聯 │」署名一│帳單 │
│ │ │ │ │ │ │枚 │ │
├──┼──────┼────┼─────────┼────┼────┼────┼────┤
│ 3 │中信銀行4563│94.07.12│臺北市○○路1號頂 │ 1,819│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7時35分│好東湖2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 4 │中信銀行4563│94.07.12│臺北市○○○路○段 │ 1,495│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8時12分│130巷9號1樓松青超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市敦化店 │ │ │枚 │ │
├──┼──────┼────┼─────────┼────┼────┼────┼────┤
│ 5 │日盛銀行4579│94.07.12│臺北市○○○路411 │ 1,423│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8時35分│號康是美生活藥妝店│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林森門市 │ │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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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玉山銀行5521│94.07.12│臺北市○○○路282 │ 1,22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8時43分│號新東陽林森一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 7 │日盛銀行4579│94.07.12│臺北市○○○路○段 │ 2,26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5時54分│80號1樓歐立國際有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限公司 │ │ │枚 │ │
├──┼──────┼────┼─────────┼────┼────┼────┼────┤
│ 8 │中信銀行4563│94.07.12│臺北市○○路21號歐│ 3,16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5時59分│立國際有限公司 │ │式二聯(│」署名二│ │
│ │ │ │ │ │商店存根│枚(以複│ │
│ │ │ │ │ │聯、持卡│寫方式偽│ │
│ │ │ │ │ │人收執聯│造) │ │
│ │ │ │ │ │) │ │ │
├──┼──────┼────┼─────────┼────┼────┼────┼────┤
│ 9 │日盛銀行4579│94.07.12│臺北市○○路11之7 │ 4,0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6時08分│號高鼎服飾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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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信銀行4563│94.07.12│臺北市○○路11之7 │ 1,76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6時12分│號高鼎服飾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11 │日盛銀行4579│94.07.12│臺北市○○路11之7 │ 3,6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7時30分│號高鼎服飾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12 │中信銀行4563│94.07.12│臺北市○○路33之1 │ 2,4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7時37分│號1樓保豐堂醫療器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材行 │ │ │枚 │ │
├──┼──────┼────┼─────────┼────┼────┼────┼────┤
│13 │玉山銀行5521│94.07.12│臺北市○○路11之7 │ 1,8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8時53分│號高鼎服飾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14 │玉山銀行5521│94.07.13│臺南市○○路81號6 │ 1,105│簽帳單一│「甲○○│嗣於同日│
│ │000000000000│00時28分│樓僑品電腦資訊 │ │式一聯 │」署名一│18時21分│
│ │ │ │ │ │ │枚 │取消交易│
│ │ │ │ │ │ │ │(卷內無│
│ │ │ │ │ │ │ │簽帳單)│
├──┼──────┼────┼─────────┼────┼────┼────┼────┤
│15 │玉山銀行5521│94.07.13│臺北市○○路125巷 │ 65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4時20分│13之15號頂好莒光店│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16 │玉山銀行5521│94.07.13│臺北市○○路194號 │ 1,58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4時25分│1樓貴都飯店 │ │式二聯(│」署名二│ │
│ │ │ │ │ │商店存根│枚(以複│ │
│ │ │ │ │ │聯、持卡│寫方式偽│ │
│ │ │ │ │ │人收執聯│造) │ │
│ │ │ │ │ │) │ │ │
├──┼──────┼────┼─────────┼────┼────┼────┼────┤
│17 │玉山銀行5521│94.07.14│臺北縣三重市○○路│ 5,16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6時19分│4段97號B1名人三溫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暖 │ │ │枚 │ │
├──┼──────┼────┼─────────┼────┼────┼────┼────┤
│18 │中信銀行4563│94.07.14│臺北市○○路125巷 │ 63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6時19分│13之15號頂好莒光店│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19 │玉山銀行5521│94.07.14│臺北市○○路194號1│ 1,0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3時56分│樓貴都飯店 │ │式二聯(│」署名二│ │
│ │ │ │ │ │商店存根│枚(以複│ │
│ │ │ │ │ │聯、持卡│寫方式偽│ │
│ │ │ │ │ │人收執聯│造) │ │
│ │ │ │ │ │) │ │ │
├──┼──────┼────┼─────────┼────┼────┼────┼────┤
│20 │日盛銀行4579│94.07.14│臺北市○○路194號1│ 1,000│簽帳單一│「甲○○│交易未成│
│ │000000000000│13時57分│樓貴都飯店 │ │式二聯(│」署名二│立(但有 │
│ │ │ │ │ │商店存根│枚(以複│於簽帳單│
│ │ │ │ │ │聯、持卡│寫方式偽│簽名,仍│
│ │ │ │ │ │人收執聯│造) │有偽造文│
│ │ │ │ │ │) │ │書) │
├──┼──────┼────┼─────────┼────┼────┼────┼────┤
│21 │玉山銀行5521│94.07.14│臺北縣永和市○○路│ 1,98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21時12分│408號老牛皮永和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和店 │ │ │枚 │ │
├──┼──────┼────┼─────────┼────┼────┼────┼────┤
│22 │中信銀行4563│94.07.14│臺北縣永和市○○路│ 779│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21時22分│2段218號B1樓頂好秀│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朗陽店 │ │ │枚 │ │
├──┼──────┼────┼─────────┼────┼────┼────┼────┤
│23 │中信銀行4563│94.07.15│臺北縣永和市○○路│ 1,2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0時47分│1段127號台灣菸酒特│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約店便利商店 │ │ │枚 │ │
├──┼──────┼────┼─────────┼────┼────┼────┼────┤
│24 │玉山銀行5521│94.07.15│臺北縣永和市○○路│ 1,6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1時22分│1段127號台灣菸酒特│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約店便利商店 │ │ │枚 │ │
├──┼──────┼────┼─────────┼────┼────┼────┼────┤
│25 │玉山銀行5521│94.07.15│臺北縣中和市○○路│ 2,85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1時43分│1號屈臣氏中連分公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司 │ │ │枚 │ │
├──┼──────┼────┼─────────┼────┼────┼────┼────┤
│26 │玉山銀行5521│94.07.15│臺北縣中和市○○路│ 3,6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1時48分│265號上友眼鏡中和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店 │ │ │枚 │ │
├──┼──────┼────┼─────────┼────┼────┼────┼────┤
│27 │玉山銀行5521│94.07.15│臺北縣中和市○○路│ 5,4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1時50分│265號上友眼鏡中和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店 │ │ │枚 │ │
├──┼──────┼────┼─────────┼────┼────┼────┼────┤
│28 │玉山銀行5521│94.07.15│臺北縣永和市○○路│ 68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3時09分│1段110號客喜康咖啡│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館永和中山店 │ │ │枚 │ │
├──┼──────┼────┼─────────┼────┼────┼────┼────┤
│29 │玉山銀行5521│94.07.15│臺北縣永和市○○街│ 6,000│簽帳單一│「甲○○│嗣於同日│
│ │000000000000│03時30分│2號上光眼鏡永和店 │ │式一聯 │」署名一│3時34分 │
│ │ │ │ │ │ │枚 │取消交易│
│ │ │ │ │ │ │ │(卷內無│
│ │ │ │ │ │ │ │簽帳單)│
├──┼──────┼────┼─────────┼────┼────┼────┼────┤
│30 │玉山銀行5521│94.07.15│臺北縣中和市○○路│ 2,9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5時32分│2號上光眼鏡中和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31 │玉山銀行5521│94.07.15│臺北縣中和市○○路│ 2,1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5時41分│2號上光眼鏡中和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32 │玉山銀行5521│94.07.15│臺北縣永和市○○路│ 1,045│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9時30分│111巷6號B1頂好保平│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陽店 │ │ │枚 │ │
├──┼──────┼────┼─────────┼────┼────┼────┼────┤
│33 │玉山銀行5521│94.07.15│臺北縣中和市○○路│ 951│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0時04分│109號松青超市安平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店 │ │ │枚 │ │
├──┼──────┼────┼─────────┼────┼────┼────┼────┤
│34 │玉山銀行5521│94.07.15│臺北縣永和市○○路│ 1,349│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0時20分│89號B1頂好永和3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35 │玉山銀行5521│94.07.15│臺北市○○路33之1 │ 2,8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6時51分│號1樓保豐堂醫療器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材行 │ │ │枚 │ │
├──┼──────┼────┼─────────┼────┼────┼────┼────┤
│36 │玉山銀行5521│94.07.15│臺北縣土城市○○路│ 1,05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23時23分│1段155巷2號頂好土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城1店 │ │ │枚 │ │
├──┼──────┼────┼─────────┼────┼────┼────┼────┤
│37 │玉山銀行5521│94.07.15│臺北縣土城市○○路│ 2,58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23時37分│73號天王星體育用品│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店 │ │ │枚 │ │
├──┼──────┼────┼─────────┼────┼────┼────┼────┤
│38 │中信銀行4563│94.07.16│臺北縣土城市○○路│ 299│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0時23分│1段88號1樓客喜康咖│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啡館土城中央店 │ │ │枚 │ │
├──┼──────┼────┼─────────┼────┼────┼────┼────┤
│39 │玉山銀行5521│94.07.16│臺北縣三重市○○路│ 3,200│無 │無 │簽帳單未│
│ │000000000000│10時53分│24號正大眼鏡行 │ │ │ │簽名,該│
│ │ │ │ │ │ │ │筆款項玉│
│ │ │ │ │ │ │ │山銀行扣│
│ │ │ │ │ │ │ │回未予墊│
│ │ │ │ │ │ │ │付。 │
├──┼──────┼────┼─────────┼────┼────┼────┼────┤
│40 │玉山銀行5521│94.07.16│臺北市○○○路107 │ 6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2時53分│號天外天麻辣火鍋店│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41 │玉山銀行5521│94.07.16│臺北市○○○路70號│ 3,8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7時07分│4樓之16義順行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42 │玉山銀行5521│94.07.16│臺北市○○○路○段 │ 1,15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23時13分│73號B1頂好建成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43 │玉山銀行5521│94.07.16│臺北市○○○路○段 │ 1,326│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23時32分│73號B1頂好建成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44 │玉山銀行5521│94.07.17│臺北市○○路41號華│ 1,88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1時25分│麗大飯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45 │玉山銀行5521│94.07.17│臺北市○○○路○段 │ 2,469│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7時45分│73號B1頂好建成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46 │玉山銀行5521│94.07.18│臺北市○○○路○段 │ 2,07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5時38分│73號8樓天龍三溫暖 │ │式二聯(│」署名二│ │
│ │ │ │健康中心 │ │商店存根│枚(以複│ │
│ │ │ │ │ │聯、持卡│寫方式偽│ │
│ │ │ │ │ │人收執聯│造) │ │
│ │ │ │ │ │) │ │ │
├──┼──────┼────┼─────────┼────┼────┼────┼────┤
│47 │玉山銀行5521│94.07.18│臺北市○○○路○段 │ 2,2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6時25分│28號之1千馬皮鞋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48 │玉山銀行5521│94.07.18│臺北市○○○路○段 │ 9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6時27分│28號之1千馬皮鞋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49 │玉山銀行5521│94.07.18│臺北市○○路○段412│ 4,2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8時49分│號賓漢元記西服號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50 │玉山銀行5521│94.07.18│臺北市○○街85之1 │ 4,0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20時12分│號亨來男飾百貨有限│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公司 │ │ │枚 │ │
├──┼──────┼────┼─────────┼────┼────┼────┼────┤
│51 │玉山銀行5521│94.07.18│臺北市○○街98之4 │ 1,158│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21時07分│號NET昆明一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52 │玉山銀行5521│94.07.19│臺北市○○路6號2樓│ 1,12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3時20分│上林大飯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53 │玉山銀行5521│94.07.19│臺北市○○街○段93 │ 195│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4時43分│號B1頂好長沙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54 │玉山銀行5521│94.07.19│臺北市○○街○段24 │ 2,968│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5時06分│號老牛皮台北武昌店│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55 │玉山銀行5521│94.07.19│臺北市○○路41號華│ 1,88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20時06分│麗大飯店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56 │玉山銀行5521│94.07.19│臺北市○○路67號1 │ 1,078│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20時51分│之1鬥牛士萬華門市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57 │玉山銀行5521│94.07.19│臺北縣永和市○○路│ 98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21時14分│70號風雅頌精品汽車│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旅館 │ │ │枚 │ │
├──┼──────┼────┼─────────┼────┼────┼────┼────┤
│58 │玉山銀行5521│94.07.20│臺北縣中和市○○路│ 2,508│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6時03分│1段47號屈臣氏中和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分公司 │ │ │枚 │ │
├──┼──────┼────┼─────────┼────┼────┼────┼────┤
│59 │玉山銀行5521│94.07.20│臺北市○○路125巷 │ 1,197│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08時32分│13之15號頂好莒光店│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60 │玉山銀行5521│94.07.20│臺北市○○路194號1│ 93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1時51分│樓貴都飯店 │ │式二聯(│」署名二│ │
│ │ │ │ │ │商店存根│枚(以複│ │
│ │ │ │ │ │聯、持卡│寫方式偽│ │
│ │ │ │ │ │人收執聯│造) │ │
│ │ │ │ │ │) │ │ │
├──┼──────┼────┼─────────┼────┼────┼────┼────┤
│61 │玉山銀行5521│94.07.20│臺北縣板橋市○○路│ 75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2時03分│2段111號全虹板橋三│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民店 │ │ │枚 │ │
├──┼──────┼────┼─────────┼────┼────┼────┼────┤
│62 │玉山銀行5521│94.07.20│臺北縣板橋市○○路│ 2,167│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2時36分│2段31號B1家樂福板 │ │式二聯(│」署名二│ │
│ │ │ │橋倉庫 │ │商店存根│枚(以複│ │
│ │ │ │ │ │聯、持卡│寫方式偽│ │
│ │ │ │ │ │人收執聯│造) │ │
│ │ │ │ │ │) │ │ │
├──┼──────┼────┼─────────┼────┼────┼────┼────┤
│63 │玉山銀行5521│94.07.20│臺北市○○路○段374│ 600│簽帳單一│「甲○○│ │
│ │000000000000│17時16分│號震旦通訊 │ │式一聯 │」署名一│ │
│ │ │ │ │ │ │枚 │ │
├──┼──────┼────┼─────────┼────┼────┼────┼────┤
│64 │玉山銀行5521│94.07.20│臺北市○○路○段313│ 7,360│簽帳單一│「甲○○│交易未成│
│ │000000000000│17時24分│巷14號長峰銀樓 │ │式一聯 │」署名一│立(卷內│
│ │ │ │ │ │ │枚 │無簽帳單│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卡 號 │盜刷時間│ 線上刷卡商店名稱 │購買者姓│冒用金額│備註 │
│ │ │ │ │名 │ (元)│ │
├──┼──────┼────┼─────────┼────┼────┼────┤
│ 1 │玉山銀行5521│94.07.20│臺北市○○○道○段 │謝臺友 │ 588│ │
│ │000000000000│07時44分│407巷22號8樓第三波│ │ │ │
│ │ │ │公司 │ │ │ │
├──┼──────┼────┼─────────┼────┼────┼────┤
│ 2 │玉山銀行5521│94.07.12│臺北市○○○道○段 │謝臺友 │ 588│ │
│ │000000000000│07時50分│407巷22號8樓第三波│ │ │ │
│ │ │ │公司 │ │ │ │
├──┼──────┼────┼─────────┼────┼────┼────┤
│ 3 │玉山銀行5521│94.07.12│臺北市○○○道○段 │謝臺友 │ 588│ │
│ │000000000000│07時54分│407巷22號8樓第三波│ │ │ │
│ │ │ │公司 │ │ │ │
├──┼──────┼────┼─────────┼────┼────┼────┤
│ 4 │玉山銀行5521│94.07.12│臺北市○○○道○段 │柯文竣 │ 588│ │
│ │000000000000│09時01分│407巷22號8樓第三波│ │ │ │
│ │ │ │公司 │ │ │ │
├──┼──────┼────┼─────────┼────┼────┼────┤
│ 5 │玉山銀行5521│94.07.12│臺北市○○○道○段 │柯文竣 │ 588│ │
│ │000000000000│09時05分│407巷22號8樓第三波│ │ │ │
│ │ │ │公司 │ │ │ │
├──┼──────┼────┼─────────┼────┼────┼────┤
│ 6 │玉山銀行5521│94.07.12│臺北市○○○道○段 │柯文竣 │ 588│ │
│ │000000000000│09時07分│407巷22號8樓第三波│ │ │ │
│ │ │ │公司 │ │ │ │
├──┼──────┼────┼─────────┼────┼────┼────┤
│ 7 │中信銀行4563│94.07.12│臺北市○○○道○段 │謝臺友 │ 720│ │
│ │000000000000│10時16分│407巷22號8樓第三波│ │ │ │
│ │ │ │公司 │ │ │ │
├──┼──────┼────┼─────────┼────┼────┼────┤
│ 8 │中信銀行4563│94.07.12│臺北市○○○道○段 │謝臺友 │ 720│ │
│ │000000000000│10時21分│407巷22號8樓第三波│ │ │ │
│ │ │ │公司 │ │ │ │
├──┼──────┼────┼─────────┼────┼────┼────┤
│ 9 │中信銀行4563│94.07.12│臺北市○○○道○段 │謝臺友 │ 720│ │
│ │000000000000│10時56分│407巷22號8樓第三波│ │ │ │
│ │ │ │公司 │ │ │ │
├──┼──────┼────┼─────────┼────┼────┼────┤
│10 │玉山銀行5521│94.07.12│臺北市○○○道○段 │林孟慧 │ 720│ │
│ │000000000000│10時59分│407巷22號8樓第三波│ │ │ │
│ │ │ │公司 │ │ │ │
├──┼──────┼────┼─────────┼────┼────┼────┤
│11 │玉山銀行5521│94.07.12│臺北市○○○道○段 │林孟慧 │ 720│ │
│ │000000000000│11時02分│407巷22號8樓第三波│ │ │ │
│ │ │ │公司 │ │ │ │
├──┼──────┼────┼─────────┼────┼────┼────┤
│12 │玉山銀行5521│94.07.12│臺北市○○○道○段 │柯文文 │ 588│ │
│ │000000000000│11時34分│407巷22號8樓第三波│ │ │ │
│ │ │ │公司 │ │ │ │
└──┴──────┴────┴─────────┴────┴────┴────┘
附表三:
一、在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八、四十至六十四號所示之簽帳
單商店存根聯上所偽造之「甲○○」署名各一枚,共六十
三枚。
二、附表一編號八、十六、十九、二十、四十六、六十、六十
二號所示偽造之簽帳單持卡人收執聯七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