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明德 選任辯護人 林慧音律師 徐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792 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簡字第187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明德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周明德因在矓徠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陳哲銘,原址設臺北市○○區○○路65號6 樓之4 ,下稱矓徠公司;於民國95年7 月間更名並變更組織為天曜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遷址至臺北市○○區○○街45號7 樓之7 ,下稱天曜公司)任職期間,結識陳哲銘之堂妹亦即在矓徠公司擔任財務之陳美楨及其夫毛祚穎(2 人均未據起訴),周明德明知毛祚穎、陳美楨邀其擔任虛設行號之名義負責人,係有不法之目的,仍同意擔任穎曜工程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171 之2 號,下稱穎曜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又明知自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穎曜公司亦無實際進、銷貨交易之事實,竟與毛祚穎、陳美楨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周明德於民國92年12月1 日在陽信商業銀行開設「穎曜工程有限公司籌備處」名義之活期存款帳戶,毛祚穎、陳美楨再以不詳方式暫借資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於同日存入該帳戶,並將列有此筆交易存款明細之存摺帶回影印,作為周明德已繳納股款之存款證明,據以製作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在其上蓋用代刻之穎曜公司及周明德印章,將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工作底稿交予不知情之會計師吳光皋於92年12月2 日簽章,完成公司法第7 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後,再由毛祚穎、陳美楨填製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附以上開存摺影本、不實之資產負債表、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為申請文件,表明穎曜公司應收股款已收足,於92年12月5 日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提出公司設立登記之申請,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上審查認為要件均已具備,而於同年月8 日核准穎曜公司之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冊,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審核公司資本管理之正確性及善意信賴公司資本充實之第三人;穎曜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後,周明德為有限公司董事即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係從事業務之人,竟前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後,即任由毛祚穎、陳美楨共同連續以穎曜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218 紙、金額總計194,287,105 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顯係誤載為「194,876,942 」應予更正),持交如附表所示煦煬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路○ 段482 號15樓之4,下稱煦煬公司)等19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各該營業人即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周明德、毛祚穎、陳美楨即以此不正當方法共同幫助附表所示19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總計9,714,354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 ㈠被告周明德及其選任辯護人除認為毛祚穎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陳述無證據能力外,對於下列其他各項證據方法,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並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本院審酌其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並無不適當之情事,均得作為證據。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固有明文。惟按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80 條第1 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同法第181 條定有明文。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選擇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其不自證己罪之特權。按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前之刑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3 款規定:「證人有第181 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186 條第2 項,增訂法院或檢察官於「證人有第181 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凡此,均在免除證人因陳述而自入於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而陷於抉擇之三難困境。此項拒絕證言告知之規定,雖為保護證人而設,非當事人所能主張,惟如法院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告以刑事訴訟法第187 條第1 項「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依同法第186 條、第189 條規定「命朗讀結文後為具結」,無異強令證人必須據實陳述,剝奪其拒絕證言權,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有瑕疵。其因此所取得之證人供述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分別情形以觀:⑴其於被告本人之案件,應認屬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所定均衡原則為審酌、判斷其有無證據能力,而非謂純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⑵至若該證人因此成為「被告」追訴之對象,則其先前居於證人身分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及法定正當程序理論,應認對該證人(被告)不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毛祚穎於99年5 月13日經檢察官訊問時,檢察官未告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得拒絕證言之情形,即令其具結作證,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毛祚穎此等陳述之證據能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而為判斷。本院認為,較諸毛祚穎於99年12月7 日向本院具結陳述之內容,毛祚穎向檢察官所為陳述疏於簡省模糊,難以窺知案情全貌,復權衡個案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對於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或實害等情形,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為應予排除毛祚穎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而以毛祚穎在本院證述之內容為本案判決之證據基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周明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固不否認未實際出資穎曜公司,但有親自辦理穎曜公司之設立登記(見本院卷第55頁反面),惟矢口否認有與毛祚穎、陳美楨共同虛開穎曜公司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各公司之犯行,辯稱:原本毛祚穎找伊共同開公司,嗣伊資金沒有到位,乃要求毛祚穎找別人合夥,但毛祚穎遲未將負責人更名,伊不知穎曜公司實際營運情形,亦未參與,不知穎曜公司有何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之情事云云(見本院卷第19頁反面、第55頁反面、第97頁反面至第98頁)。惟查: ㈠訊據被告不爭執伊未實際繳納穎曜公司之股款,但穎曜公司於92年12月8 日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而完成設立登記,且由伊登記擔任董事,至97年7 月18日始改推毛祚穎擔任董事等事實(見本院卷第100 頁),並有臺北市政府92年12月8 日府建商字第09226598100 號函、穎曜公司章程、92年12月5 日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被告身分證影本、92年12月2 日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託書、陽信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資產負債表、臺北市政府97年7 月21日府產業商字第09786361820 號函附卷可考(見穎曜公司登記案卷影卷2 宗),是就此部分事實,被告任意性之自白可以採信,犯行明確。 ㈡又穎曜公司設立登記後,有開立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19家營業人,而此19家營業人亦持各該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事實,有穎曜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穎曜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設立登記通報表、穎曜公司營業稅申報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穎曜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銷項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派查表、清單、如附表所示浥樺有限公司進項來源明細、煦煬公司進項來源明細、崴鑫工程有限公司項來源明細、弘霖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項來源明細、偉樺廣告有限公司項來源明細、天曜公司項來源明細、洽瑋欣業有限公司項來源明細、基泰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項來源明細、梵棋廣告有限公司項來源明細在卷足考(見99年度偵字第2527號卷第16至17、57至59頁、第18至19頁、第149 至151 頁、第38至48頁、第133 至134 、135 至136 、137 至148 頁),均堪認定。且經臺北市國稅局查核結果,穎曜公司93、94年度取得虛設行號異常進項比例達93.28 %,且調閱進出口報單總項資料,該公司無進出口資料,顯無實際進銷貨之事實,則有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稽查報告書在卷可憑(見99年度偵字第227 號卷第3 至8 頁、第11至12頁),足認穎曜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各公司之不法行為明確。 ㈢就穎曜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公司乙節,被告雖辯稱不知情云云。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仍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64號判例、44年臺上字第702 號意旨參照)。經查: ⑴被告自承親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登記通報表(見本院卷第55頁反面、99年度偵字第2527卷第18至19頁),且據證人陳美楨證實被告本人前往臺北市國稅局親自簽名領取統一發票購票證後,陳美楨憑此按月購買統一發票並由陳美楨負責開立(見本院卷第93頁),則被告明知穎曜公司已向臺北市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陳美楨應有開立穎曜公司統一發票之行為。又承前所述,被告明知穎曜公司設立時之資本即未充實,且毛祚穎、陳美楨均屬信用不良,方邀被告出名擔任穎曜公司負責人,此為毛祚穎、陳美楨所一致陳述(見本院卷第89頁、第92頁至反面),是被告應知穎曜公司並無足夠資金來源。再關於穎曜公司之營業地點及辦公人員,據毛祚穎證稱:「在八德路那邊,那時搬來搬去我忘記了」、「(問:穎曜公司的辦公室有哪些人員和擺設?)辦公桌、傳真機等,員工就我、陳美楨還有1 個專門工地聯絡的工讀生,工讀生來幾個月就沒做了」(見本院卷第90頁反面),陳美楨則稱:「松德路還忠孝東路忘記了,那時我兩邊跑,一邊是天曜一邊是穎曜,我大部分是在天曜那邊,東西也是在天曜那裡」、「(問:穎曜公司辦公室有哪些員工?)員工大部分都在天曜那邊」(見本院卷第93頁),2 人陳述穎曜公司之營業地址竟不相同,又人員僅有陳美楨、毛祚穎2 人,且陳美楨多在矓徠公司(即天曜公司)辦公。綜此足認穎曜公司並無實際之營業處所及獨立之僱用人員,僅是依附矓徠公司(即天曜公司)而成立之虛設行號。 ⑵穎曜公司設立後,陳美楨既然仍在矓徠公司(即天曜公司)負責財務會計業務,而被告、陳美楨均供稱被告於93年至94年間同屬矓徠公司(即天曜公司)之職員(見本院卷第95頁、第98頁反面、第93頁反面),且有被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局99年10月26日保承資字第09910445760 號函檢附被告投保資料、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0月27日健保承字第0990038462號函檢附被告投保資料堪佐(見本院卷第50至51頁、第51至53頁),則被告於93年至94年長達將近2 年之時間,對於毛祚穎、陳美楨有無實際經營穎曜公司、有無開立穎曜公司統一發票之行為,自難諉稱毫不知情。況查被告94年度薪資所得來自於穎曜公司,亦有前揭被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足憑,則被告辯稱以為穎曜公司沒有營業就會自動註銷云云(見本院卷第98頁反面),顯係卸責,委無可採。 ⑶綜上,被告明知穎曜公司並無充實資金,亦無實際營業處所及辦公人員,應屬虛設行號,仍任由毛祚穎、陳美楨開立穎曜公司名義之如附表所示金額高達194,287,105 元之統一發票,自應與毛祚穎、陳美楨共負虛開統一發票之刑事責任。㈣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擔任穎曜公司股東之股款未繳足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而完成設立登記、又任由毛祚穎、陳美楨虛開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8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刑法亦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於94年2 月2 日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刪除刑法第56條,並修正第2 條、第28條、第31條、第33條、第41條、第55條等規定,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亦於95年5 月17日修正刪除(此條例嗣於98年4 月29日公布廢止)。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嗣最高法院於95年11月7 日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再著有決議認為,前揭決議係就「刑法94年修正施行後之法律比較適用決議」,而刑法第2 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例如:修正後刑法第55條就想像競合犯部分增加但書關於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而修正後刑法第59條則為法院就酌減審認標準見解之明文化,均非法律變更,其餘為純文字修正者,更應同此。經查: ⑴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後,構成要件並無更動,但原規定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法條規定,自以舊法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⑵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法定刑得處銀元5 百元以下罰金,據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及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額維持不變,最低額則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是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 ⑶又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又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修正前「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034號、97年度臺上字第1408號、97年度臺上字第393 號、97年度臺上字第218 號判決參照)。至於刑法第31條第1 項增訂但書「得減輕其刑」,係指無商業負責人身分之毛祚穎、陳美楨得減輕其刑,亦與本案被告無涉,故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成立共同正犯,對本案被告亦無不利。故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及第31條第1 項規定,修正前刑法規定並無較不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意旨,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處。 ⑷又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擔任穎曜公司負責人,乃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任由毛祚穎、陳美楨多次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此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⑸再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擔任穎曜公司負責人股款未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如附表所示各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稅捐等4 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違反公司法一罪予以論處。 ⑹經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關於共犯、身分關係、罰金刑、連續犯、牽連犯等,均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㈡論罪: ⑴查被告為穎曜公司之董事,依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被告應就穎曜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一事,負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責。故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依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再者,公司法第7 條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前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修正後規定:「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91年3 月6 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於第2 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 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於同辦法第8 條第2 項、第9 條第2 項分別規定「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另修正前公司法第412 條第2 項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419 條第2 項關於「前項第4 款、第5 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等規定,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時,予以刪除;並將第9 條第4 項修正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修正後規定觀之,除縮小第7 條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及將應派員檢查等相關規定刪除;至於修正後公司法第38 8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然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 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可資參照)。故被告應毛祚穎、陳美楨之邀,未實際出資而擔任穎曜公司負責人,持不實文件向臺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提出設立登記之申請,使公務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上,係犯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⑵按資產負債表乃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財務報表,而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或行號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再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予填製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最高法院分別著有87年度臺非字第389 號判決、85年度臺上字第3145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擔任穎曜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以不詳方式取得不實股款資金入帳,再持帳戶交易明細以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不實之資產負債表,係犯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以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嗣穎曜公司成立並領取統一發票後,被告復任由毛祚穎、陳美楨以穎曜公司名義,填製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交予附表所示各公司等營業人之行為,另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⑶又被告僅擔任穎曜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而對其後如附表所示各公司營業人持穎曜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用以申請申報營業稅之犯行,提供助力,故被告與附表所示各公司間,並無共同實施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亦即,被告所實施者,非屬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應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⑷被告就穎曜公司股款未收足而以文件表明收足、開立不實發票、幫助逃漏稅捐,致臺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准予公司設立登記而登載不實等節,與毛祚穎、陳美楨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但毛祚穎、陳美楨既非穎曜公司負責人,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亦為共同正犯。且被告周明德、毛祚穎、陳美楨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吳光皋簽具查核報告書並簽證表明股東股款業已繳足,而遂行本件犯行,為間接正犯。 ⑸又被告與毛祚穎、陳美楨先後共同多次填製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多次幫助附表所示各公司逃漏稅捐等犯行,均係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均為連續犯,應依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論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 ⑹綜上,被告、毛祚穎、陳美楨係共同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共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以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而虛設穎曜公司為方法,以遂行共同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同連續幫助如附表所示各公司逃漏稅捐罪之目的,係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最重之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處斷。 ⑺按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檢察官所起訴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捐行為,與起訴範圍以外之公司股款未繳足之行為,均應構成犯罪,且具有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牽連關係,故於法律上本視為裁判上一罪,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就公司股款未收足之犯行,併予審判,且經本院於審判時諭知被告及辯護人進行辯論(見本院卷第100 頁),附此說明。 ㈢科刑: ⑴爰審酌:⒈被告明知自己並未出資,致穎曜公司股款實際上未收足,侵害公司資本之充實,竟同意毛祚穎、陳美楨以不詳方式製作虛偽資金紀錄及不實申請文件以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並擔任穎曜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任由毛祚穎、陳美楨以穎曜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發票張數總218 張,合計金額高達194,287,105 元,幫助附表所示各公司逃漏稅捐合計9,714,354 元,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致國家稅收減少之重大財產損害,被告與毛祚穎、陳美楨共同犯罪行為之損害結果嚴重;⒉且被告始終否認犯罪,飾詞辯解,前後不一,態度不佳;⒊惟被告係出名擔任穎曜公司負責人而任由毛祚穎、陳美楨為前揭犯行,尚非居於主導地位;⒋又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 頁),素行非惡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⑵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5年7 月4 日公布,於96年7 月16日施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 分之1 ;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又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並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9 條、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毛祚穎、陳美楨共犯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違反商業會計法、幫助逃漏稅捐之犯罪時間,均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未判決確定,爰依上開條例規定,就被告所科之刑予以減刑。 ⑶至於減刑後之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被告於行為時即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依95年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此條例嗣於98年4 月29日公布廢止)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 百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 百元折算為1 日;再依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定其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94年2 月2 日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刑法第214 條,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9 條、第7 條第1 項、第2 項,95年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此條例嗣於98年4 月29日公布廢止),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 發票時間及編號 │ 發票金額 │ 稅 額 │ │ │業人即納稅義務人│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煦煬企業有限公司│93-04,YW00000000 │ 900,000│ 45,000│ │ │ ├─────────┼──────┼─────┤ │ │ │93-05,ZW00000000 │ 2,850,000│ 142,500│ │ │ ├─────────┼──────┼─────┤ │ │ │93-05,ZW00000000 │ 2,000,000│ 100,000│ │ │ ├─────────┼──────┼─────┤ │ │ │93-05,ZW00000000 │ 2,820,000│ 141,000│ │ │ ├─────────┼──────┼─────┤ │ │ │93-05,ZW00000000 │ 2,850,000│ 142,500│ │ │ ├─────────┼──────┼─────┤ │ │ │93-05,ZW00000000 │ 1,800,000│ 90,000│ │ │ ├─────────┼──────┼─────┤ │ │ │93-05,ZW00000000 │ 800,000│ 40,000│ │ │ ├─────────┼──────┼─────┤ │ │ │93-06,ZW00000000 │ 2,850,000│ 142,500│ │ │ ├─────────┼──────┼─────┤ │ │ │93-06,ZW00000000 │ 1,800,000│ 90,000│ │ │ ├─────────┼──────┼─────┤ │ │ │93-07,AW00000000 │ 761,905│ 38,095│ │ │ ├─────────┼──────┼─────┤ │ │ │93-07,AW00000000 │ 761,905│ 38,095│ │ │ ├─────────┼──────┼─────┤ │ │ │93-07,AW00000000 │ 761,905│ 38,095│ │ │ ├─────────┼──────┼─────┤ │ │ │93-07,AW00000000 │ 761,905│ 38,095│ │ │ ├─────────┼──────┼─────┤ │ │ │93-07,AW00000000 │ 761,905│ 38,095│ │ │ ├─────────┼──────┼─────┤ │ │ │93-07,AW00000000 │ 761,905│ 38,095│ │ │ ├─────────┼──────┼─────┤ │ │ │93-09,BW00000000 │ 2,500,000│ 125,000│ │ │ ├─────────┼──────┼─────┤ │ │ │93-09,BW00000000 │ 2,500,000│ 125,000│ │ │ ├─────────┼──────┼─────┤ │ │ │93-12,CW00000000 │ 380,952│ 19,048│ │ │ ├─────────┼──────┼─────┤ │ │ │94-03,EU00000000 │ 2,857,143│ 142,857│ │ │ ├─────────┼──────┼─────┤ │ │ │94-04,EU00000000 │ 1,904,762│ 95,238│ │ │ ├─────────┼──────┼─────┤ │ │ │94-05,FU00000000 │ 1,142,857│ 57,143│ │ │ ├─────────┼──────┼─────┤ │ │ │94-05,FU00000000 │ 1,285,714│ 64,286│ │ │ ├─────────┼──────┼─────┤ │ │ │94-05,FU00000000 │ 1,142,857│ 57,143│ │ │ ├─────────┼──────┼─────┤ │ │ │94-05,FU00000000 │ 1,142,857│ 57,143│ │ │ ├─────────┼──────┼─────┤ │ │ │94-06,FU00000000 │ 1,285,714│ 64,286│ │ │ ├─────────┼──────┼─────┤ │ │ │94-06,FU00000000 │ 2,000,000│ 100,000│ │ │ ├─────────┼──────┼─────┤ │ │ │94-06,FU00000000 │ 1,142,857│ 57,143│ │ │ ├─────────┼──────┼─────┤ │ │ │94-06,FU00000000 │ 1,285,714│ 64,286│ │ │ ├─────────┼──────┼─────┤ │ │ │94-06,FU00000000 │ 2,000,000│ 100,000│ │ │ ├─────────┼──────┼─────┤ │ │ │94-06,FU00000000 │ 1,285,714│ 64,286│ │ │ ├─────────┼──────┼─────┤ │ │ │94-07,GU00000000 │ 238,095│ 11,905│ │ │ ├─────────┼──────┼─────┤ │ │ │94-07,GU00000000 │ 238,095│ 11,905│ │ │ ├─────────┼──────┼─────┤ │ │ │94-07,GU00000000 │ 238,095│ 11,905│ │ │ ├─────────┼──────┼─────┤ │ │ │94-08,GU00000000 │ 238,095│ 11,905│ │ │ ├─────────┼──────┼─────┤ │ │ │94-08,GU00000000 │ 952,381│ 47,619│ ├──┼────────┼─────────┼──────┼─────┤ │ 2 │基泰科技開發有限│93-07,AW00000000 │ 95,238│ 4,762│ │ │公司 ├─────────┼──────┼─────┤ │ │ │93-07,AW00000000 │ 95,238│ 4,762│ │ │ ├─────────┼──────┼─────┤ │ │ │93-07,AW00000000 │ 95,238│ 4,762│ │ │ ├─────────┼──────┼─────┤ │ │ │93-07,AW00000000 │ 95,238│ 4,762│ │ │ ├─────────┼──────┼─────┤ │ │ │93-07,AW00000000 │ 95,238│ 4,762│ │ │ ├─────────┼──────┼─────┤ │ │ │93-07,AW00000000 │ 95,238│ 4,762│ │ │ ├─────────┼──────┼─────┤ │ │ │93-07,AW00000000 │ 95,238│ 4,762│ │ │ ├─────────┼──────┼─────┤ │ │ │93-11,CW00000000 │ 2,050,000│ 102,500│ ├──┼────────┼─────────┼──────┼─────┤ │ 3 │崴鑫工程有限公司│93-07,AW00000000 │ 76,190│ 3,810│ │ │ ├─────────┼──────┼─────┤ │ │ │93-07,AW00000000 │ 28,571│ 1,429│ │ │ ├─────────┼──────┼─────┤ │ │ │93-07,AW00000000 │ 57,143│ 2,857│ │ │ ├─────────┼──────┼─────┤ │ │ │93-09,BW00000000 │ 4,761,905│ 238,095│ │ │ ├─────────┼──────┼─────┤ │ │ │93-11,CW00000000 │ 1,428,571│ 71,429│ │ │ ├─────────┼──────┼─────┤ │ │ │93-11,CW00000000 │ 952,381│ 47,619│ │ │ ├─────────┼──────┼─────┤ │ │ │93-11,CW00000000 │ 952,381│ 47,619│ │ │ ├─────────┼──────┼─────┤ │ │ │93-11,CW00000000 │ 952,381│ 47,619│ │ │ ├─────────┼──────┼─────┤ │ │ │93-11,CW00000000 │ 952,381│ 47,619│ │ │ ├─────────┼──────┼─────┤ │ │ │93-12,CW00000000 │ 952,381│ 47,619│ │ │ ├─────────┼──────┼─────┤ │ │ │94-03,EU00000000 │ 1,428,571│ 71,429│ │ │ ├─────────┼──────┼─────┤ │ │ │94-03,EU00000000 │ 809,524│ 40,476│ │ │ ├─────────┼──────┼─────┤ │ │ │94-04,EU00000000 │ 1,000,000│ 50,000│ │ │ ├─────────┼──────┼─────┤ │ │ │94-04,EU00000000 │ 476,190│ 23,810│ │ │ ├─────────┼──────┼─────┤ │ │ │94-05,FU00000000 │ 857,143│ 42,857│ │ │ ├─────────┼──────┼─────┤ │ │ │94-05,FU00000000 │ 619,048│ 30,952│ │ │ ├─────────┼──────┼─────┤ │ │ │94-06,FU00000000 │ 619,048│ 30,952│ │ │ ├─────────┼──────┼─────┤ │ │ │94-06,FU00000000 │ 857,143│ 42,857│ │ │ ├─────────┼──────┼─────┤ │ │ │94-06,FU00000000 │ 619,048│ 30,952│ │ │ ├─────────┼──────┼─────┤ │ │ │94-07,GU00000000 │ 523,810│ 26,190│ │ │ ├─────────┼──────┼─────┤ │ │ │94-07,GU00000000 │ 523,810│ 26,190│ │ │ ├─────────┼──────┼─────┤ │ │ │94-08,GU00000000 │ 619,048│ 30,952│ │ │ ├─────────┼──────┼─────┤ │ │ │94-08,GU00000000 │ 666,667│ 33,333│ │ │ ├─────────┼──────┼─────┤ │ │ │94-08,GU00000000 │ 476,190│ 23,810│ │ │ ├─────────┼──────┼─────┤ │ │ │94-09,HU00000000 │ 80,952│ 4,048│ │ │ ├─────────┼──────┼─────┤ │ │ │94-10,HU00000000 │ 59,048│ 2,952│ │ │ ├─────────┼──────┼─────┤ │ │ │94-12,JU00000000 │ 10,476│ 524│ ├──┼────────┼─────────┼──────┼─────┤ │ 4 │洽瑋欣業有限公司│93-09,BW00000000 │ 571,429│ 28,571│ │ │ ├─────────┼──────┼─────┤ │ │ │93-09,BW00000000 │ 571,429│ 28,571│ │ │ ├─────────┼──────┼─────┤ │ │ │93-11,CW00000000 │ 1,285,714│ 64,286│ │ │ ├─────────┼──────┼─────┤ │ │ │93-11,CW00000000 │ 809,524│ 40,476│ │ │ ├─────────┼──────┼─────┤ │ │ │93-11,CW00000000 │ 809,524│ 40,476│ │ │ ├─────────┼──────┼─────┤ │ │ │93-11,CW00000000 │ 523,810│ 26,190│ │ │ ├─────────┼──────┼─────┤ │ │ │93-11,CW00000000 │ 404,762│ 20,238│ │ │ ├─────────┼──────┼─────┤ │ │ │93-11,CW00000000 │ 810,476│ 40,524│ │ │ ├─────────┼──────┼─────┤ │ │ │93-12,CW00000000 │ 1,619,048│ 80,952│ ├──┼────────┼─────────┼──────┼─────┤ │ 5 │萬達榮工程有限公│93-10,BW00000000 │ 1,457,143│ 72,857│ │ │司 ├─────────┼──────┼─────┤ │ │ │93-10,BW00000000 │ 1,409,524│ 70,476│ │ │ ├─────────┼──────┼─────┤ │ │ │93-10,BW00000000 │ 1,780,952│ 89,048│ │ │ ├─────────┼──────┼─────┤ │ │ │93-10,BW00000000 │ 2,114,286│ 105,714│ │ │ ├─────────┼──────┼─────┤ │ │ │93-11,CW00000000 │ 1,476,190│ 73,810│ │ │ ├─────────┼──────┼─────┤ │ │ │93-11,CW00000000 │ 976,190 │ 48,810│ │ │ ├─────────┼──────┼─────┤ │ │ │93-11,CW00000000 │ 1,095,238│ 54,762│ ├──┼────────┼─────────┼──────┼─────┤ │ 6 │豐欣懋開發有限公│93-09,BW00000000 │ 1,142,857│ 57,143│ │ │司 ├─────────┼──────┼─────┤ │ │ │93-11,CW00000000 │ 976,190│ 48,810│ │ │ ├─────────┼──────┼─────┤ │ │ │93-11,CW00000000 │ 771,429│ 38,571│ │ │ ├─────────┼──────┼─────┤ │ │ │93-11,CW00000000 │ 666,667│ 33,333│ │ │ ├─────────┼──────┼─────┤ │ │ │93-11,CW00000000 │ 619,048│ 30,952│ │ │ ├─────────┼──────┼─────┤ │ │ │93-11,CW00000000 │ 428,571│ 21,429│ │ │ ├─────────┼──────┼─────┤ │ │ │93-11,CW00000000 │ 619,048│ 30,952│ │ │ ├─────────┼──────┼─────┤ │ │ │93-12,CW00000000 │ 1,047,619│ 52,381│ ├──┼────────┼─────────┼──────┼─────┤ │ 7 │海悅廣告股份有限│93-03,YW00000000 │ 523,810│ 26,190│ │ │公司 ├─────────┼──────┼─────┤ │ │ │93-03,YW00000000 │ 523,810│ 26,190│ │ │ ├─────────┼──────┼─────┤ │ │ │93-03,YW00000000 │ 500,000│ 25,000│ │ │ ├─────────┼──────┼─────┤ │ │ │93-04,YW00000000 │ 628,571│ 31,429│ │ │ ├─────────┼──────┼─────┤ │ │ │93-05,ZW00000000 │ 571,429│ 28,571│ │ │ ├─────────┼──────┼─────┤ │ │ │93-05,ZW00000000 │ 571,429│ 28,571│ │ │ ├─────────┼──────┼─────┤ │ │ │93-05,ZW00000000 │ 571,429│ 28,571│ │ │ ├─────────┼──────┼─────┤ │ │ │93-07,AW00000000 │ 380,952│ 19,048│ │ │ ├─────────┼──────┼─────┤ │ │ │93-07,AW00000000 │ 380,952│ 19,048│ │ │ ├─────────┼──────┼─────┤ │ │ │93-08,AW00000000 │ 571,429│ 28,571│ │ │ ├─────────┼──────┼─────┤ │ │ │93-08,AW00000000 │ 380,952│ 19,048│ │ │ ├─────────┼──────┼─────┤ │ │ │93-09,BW00000000 │ 333,333│ 16,667│ │ │ ├─────────┼──────┼─────┤ │ │ │93-09,BW00000000 │ 476,190│ 23,810│ │ │ ├─────────┼──────┼─────┤ │ │ │93-09,BW00000000 │ 333,333│ 16,667│ │ │ ├─────────┼──────┼─────┤ │ │ │93-10,BW00000000 │ 476,190│ 23,810│ ├──┼────────┼─────────┼──────┼─────┤ │ 8 │希華廣告股份有限│93-03,YW00000000 │ 300,000│ 15,000│ │ │公司 ├─────────┼──────┼─────┤ │ │ │93-04,YW00000000 │ 300,000│ 15,000│ │ │ ├─────────┼──────┼─────┤ │ │ │93-05,ZW00000000 │ 400,000│ 20,000│ │ │ ├─────────┼──────┼─────┤ │ │ │93-05,ZW00000000 │ 571,429│ 28,571│ │ │ ├─────────┼──────┼─────┤ │ │ │93-05,ZW00000000 │ 400,000│ 20,000│ │ │ ├─────────┼──────┼─────┤ │ │ │93-05,ZW00000000 │ 571,429│ 28,571│ │ │ ├─────────┼──────┼─────┤ │ │ │93-06,ZW00000000 │ 571,429│ 28,571│ │ │ ├─────────┼──────┼─────┤ │ │ │93-07,AW00000000 │ 714,286│ 35,714│ │ │ ├─────────┼──────┼─────┤ │ │ │93-07,AW00000000 │ 714,286│ 35,714│ │ │ ├─────────┼──────┼─────┤ │ │ │93-07,AW00000000 │ 714,286│ 35,714│ ├──┼────────┼─────────┼──────┼─────┤ │ 9 │群悅廣告股份有限│93-09,BW00000000 │ 523,810│ 26,190│ │ │公司 ├─────────┼──────┼─────┤ │ │ │93-09,BW00000000 │ 523,180│ 26,190│ │ │ ├─────────┼──────┼─────┤ │ │ │93-10,BW00000000 │ 666,667│ 33,333│ ├──┼────────┼─────────┼──────┼─────┤ │10│梵棋廣告有限公司│93-05,ZW00000000 │ 485,000│ 24,250│ │ │ ├─────────┼──────┼─────┤ │ │ │93-05,ZW00000000 │ 445,000│ 22,250│ │ │ ├─────────┼──────┼─────┤ │ │ │93-05,ZW00000000 │ 450,000│ 22,500│ │ │ ├─────────┼──────┼─────┤ │ │ │93-05,ZW00000000 │ 490,000│ 24,500│ │ │ ├─────────┼──────┼─────┤ │ │ │93-05,ZW00000000 │ 510,000│ 25,500│ │ │ ├─────────┼──────┼─────┤ │ │ │93-06,ZW00000000 │ 450,000│ 22,500│ │ │ ├─────────┼──────┼─────┤ │ │ │93-08,AW00000000 │ 47,619│ 2,381│ │ │ ├─────────┼──────┼─────┤ │ │ │93-08,AW00000000 │ 47,619│ 2,381│ │ │ ├─────────┼──────┼─────┤ │ │ │93-08,AW00000000 │ 47,619│ 2,381│ │ │ ├─────────┼──────┼─────┤ │ │ │93-08,AW00000000 │ 47,619│ 2,381│ │ │ ├─────────┼──────┼─────┤ │ │ │93-09,BW00000000 │ 1,190,476│ 59,524│ │ │ ├─────────┼──────┼─────┤ │ │ │93-09,BW00000000 │ 1,190,476│ 59,524│ ├──┼────────┼─────────┼──────┼─────┤ │11│弘霖投資顧問有限│93-09,BW00000000 │ 952,381│ 47,619│ │ │公司 ├─────────┼──────┼─────┤ │ │ │93-09,BW00000000 │ 1,641,429│ 82,071│ │ │ ├─────────┼──────┼─────┤ │ │ │93-10,BW00000000 │ 952,381│ 47,619│ │ │ ├─────────┼──────┼─────┤ │ │ │93-10,BW00000000 │ 825,000│ 41,250│ │ │ ├─────────┼──────┼─────┤ │ │ │93-10,BW00000000 │ 1,904,762│ 95,238│ │ │ ├─────────┼──────┼─────┤ │ │ │93-10,BW00000000 │ 1,514,476│ 75,724│ │ │ ├─────────┼──────┼─────┤ │ │ │93-10,BW00000000 │ 675,000│ 33,750│ │ │ ├─────────┼──────┼─────┤ │ │ │93-10,BW00000000 │ 2,506,000│ 125,300│ ├──┼────────┼─────────┼──────┼─────┤ │12│浥樺有限公司 │93-09,BW00000000 │ 2,625,000│ 131,250│ │ │ ├─────────┼──────┼─────┤ │ │ │93-09,BW00000000 │ 2,228,570│ 111,429│ │ │ ├─────────┼──────┼─────┤ │ │ │93-10,BW00000000 │ 1,715,000│ 85,750│ │ │ ├─────────┼──────┼─────┤ │ │ │93-10,BW00000000 │ 2,272,850│ 113,643│ │ │ ├─────────┼──────┼─────┤ │ │ │93-10,BW00000000 │ 2,625,000│ 131,250│ │ │ ├─────────┼──────┼─────┤ │ │ │93-10,BW00000000 │ 3,185,000│ 159,250│ │ │ ├─────────┼──────┼─────┤ │ │ │93-10,BW00000000 │ 1,438,500│ 71,925│ │ │ ├─────────┼──────┼─────┤ │ │ │93-10,BW00000000 │ 2,262,850│ 113,143│ │ │ ├─────────┼──────┼─────┤ │ │ │93-10,BW00000000 │ 3,809,523│ 190,476│ │ │ ├─────────┼──────┼─────┤ │ │ │93-10,BW00000000 │ 2,625,000│ 131,250│ ├──┼────────┼─────────┼──────┼─────┤ │13│得晟室內裝修工程│94-05,FU00000000 │ 761,905│ 38,095│ │ │有限公司 ├─────────┼──────┼─────┤ │ │ │94-05,FU00000000 │ 761,905│ 38,095│ │ │ ├─────────┼──────┼─────┤ │ │ │94-05,FU00000000 │ 761,905│ 38,095│ │ │ ├─────────┼──────┼─────┤ │ │ │94-06,FU00000000 │ 761,905│ 38,095│ │ │ ├─────────┼──────┼─────┤ │ │ │94-12,JU00000000 │ 190,476│ 9,524│ ├──┼────────┼─────────┼──────┼─────┤ │14│偉樺廣告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 238,095│ 11,905│ │ │ ├─────────┼──────┼─────┤ │ │ │94-10,HU00000000 │ 176,190│ 8,810│ │ │ ├─────────┼──────┼─────┤ │ │ │94-11,JU00000000 │ 23,810│ 1,190│ │ │ ├─────────┼──────┼─────┤ │ │ │94-12,JU00000000 │ 33,333│ 1,667│ ├──┼────────┼─────────┼──────┼─────┤ │15│久津實業股份有限│93-09,BW00000000 │ 60,000│ 3,000│ │ │公司 │ │ │ │ ├──┼────────┼─────────┼──────┼─────┤ │16│僑楷廣告有限公司│93-07,AW00000000 │ 28,571│ 1,429│ │ │ ├─────────┼──────┼─────┤ │ │ │93-08,AW00000000 │ 28,571│ 1,429│ │ │ ├─────────┼──────┼─────┤ │ │ │93-08,AW00000000 │ 28,571│ 1,429│ │ │ ├─────────┼──────┼─────┤ │ │ │93-08,AW00000000 │ 28,571│ 1,429│ │ │ ├─────────┼──────┼─────┤ │ │ │94-07,GU00000000 │ 238,095│ 11,905│ │ │ ├─────────┼──────┼─────┤ │ │ │94-07,GU00000000 │ 428,571│ 21,429│ │ │ ├─────────┼──────┼─────┤ │ │ │94-07,GU00000000 │ 531,429│ 26,571│ │ │ ├─────────┼──────┼─────┤ │ │ │94-08,GU00000000 │ 476,190│ 23,810│ │ │ ├─────────┼──────┼─────┤ │ │ │94-08,GU00000000 │ 333,333│ 16,667│ │ │ ├─────────┼──────┼─────┤ │ │ │94-09,HU00000000 │ 300,000│ 15,000│ │ │ ├─────────┼──────┼─────┤ │ │ │94-09,HU00000000 │ 107,143│ 5,357│ │ │ ├─────────┼──────┼─────┤ │ │ │94-10,HU00000000 │ 107,143│ 5,357│ │ │ ├─────────┼──────┼─────┤ │ │ │94-10,HU00000000 │ 34,095│ 1,705│ │ │ ├─────────┼──────┼─────┤ │ │ │94-11,JU00000000 │ 30,000│ 1,500│ │ │ ├─────────┼──────┼─────┤ │ │ │94-12,JU00000000 │ 33,333│ 1,667│ ├──┼────────┼─────────┼──────┼─────┤ │17│得藝空間設計有限│93-07,AW00000000 │ 838,095│ 41,905│ │ │公司 ├─────────┼──────┼─────┤ │ │ │93-07,AW00000000 │ 838,095│ 41,905│ │ │ ├─────────┼──────┼─────┤ │ │ │93-07,AW00000000 │ 838,095│ 41,905│ │ │ ├─────────┼──────┼─────┤ │ │ │93-07,AW00000000 │ 838,095│ 41,905│ │ │ ├─────────┼──────┼─────┤ │ │ │93-07,AW00000000 │ 838,095│ 41,905│ │ │ ├─────────┼──────┼─────┤ │ │ │93-11,CW00000000 │ 5,238,095│ 261,905│ │ │ ├─────────┼──────┼─────┤ │ │ │93-11,CW00000000 │ 2,380,952│ 119,048│ │ │ ├─────────┼──────┼─────┤ │ │ │93-11,CW00000000 │ 666,667│ 33,333│ │ │ ├─────────┼──────┼─────┤ │ │ │93-11,CW00000000 │ 1,761,905│ 88,095│ │ │ ├─────────┼──────┼─────┤ │ │ │93-11,CW00000000 │ 952,381│ 47,619│ │ │ ├─────────┼──────┼─────┤ │ │ │93-11,CW00000000 │ 1,142,857│ 57,143│ │ │ ├─────────┼──────┼─────┤ │ │ │93-12,CW00000000 │ 190,477│ 9,523│ │ │ ├─────────┼──────┼─────┤ │ │ │94-03,EU00000000 │ 714,286│ 35,714│ │ │ ├─────────┼──────┼─────┤ │ │ │94-03,EU00000000 │ 809,524│ 40,476│ │ │ ├─────────┼──────┼─────┤ │ │ │94-04,EU00000000 │ 857,143│ 42,857│ │ │ ├─────────┼──────┼─────┤ │ │ │94-04,EU00000000 │ 571,429│ 28,571│ │ │ ├─────────┼──────┼─────┤ │ │ │94-05,FU00000000 │ 476,190│ 23,810│ │ │ ├─────────┼──────┼─────┤ │ │ │94-05,FU00000000 │ 476,190│ 23,810│ │ │ ├─────────┼──────┼─────┤ │ │ │94-05,FU00000000 │ 761,905│ 38,095│ │ │ ├─────────┼──────┼─────┤ │ │ │94-06,FU00000000 │ 476,190│ 23,810│ │ │ ├─────────┼──────┼─────┤ │ │ │94-06,FU00000000 │ 761,905│ 38,095│ │ │ ├─────────┼──────┼─────┤ │ │ │94-06,FU00000000 │ 761,905│ 38,095│ │ │ ├─────────┼──────┼─────┤ │ │ │94-07,GU00000000 │ 366,667│ 18,333│ │ │ ├─────────┼──────┼─────┤ │ │ │94-07,GU00000000 │ 366,667│ 18,333│ │ │ ├─────────┼──────┼─────┤ │ │ │94-07,GU00000000 │ 1,000,000│ 50,000│ │ │ ├─────────┼──────┼─────┤ │ │ │94-07,GU00000000 │ 809,524│ 40,476│ │ │ ├─────────┼──────┼─────┤ │ │ │94-07,GU00000000 │ 1,571,429│ 78,571│ ├──┼────────┼─────────┼──────┼─────┤ │18│天曜科技開發股份│93-04,YW00000000 │ 300,000│ 15,000│ │ │有限公司 ├─────────┼──────┼─────┤ │ │ │93-04,YW00000000 │ 300,000│ 15,000│ │ │ ├─────────┼──────┼─────┤ │ │ │93-04,YW00000000 │ 300,000│ 15,000│ │ │ ├─────────┼──────┼─────┤ │ │ │93-04,YW00000000 │ 300,000│ 15,000│ │ │ ├─────────┼──────┼─────┤ │ │ │93-04,YW00000000 │ 300,000│ 15,000│ │ │ ├─────────┼──────┼─────┤ │ │ │93-04,YW00000000 │ 300,000│ 15,000│ │ │ ├─────────┼──────┼─────┤ │ │ │93-04,YW00000000 │ 300,000│ 15,000│ │ │ ├─────────┼──────┼─────┤ │ │ │93-04,YW00000000 │ 300,000│ 15,000│ │ │ ├─────────┼──────┼─────┤ │ │ │93-04,YW00000000 │ 300,000│ 15,000│ │ │ ├─────────┼──────┼─────┤ │ │ │93-04,YW00000000 │ 300,000│ 15,000│ │ │ ├─────────┼──────┼─────┤ │ │ │93-05,ZW00000000 │ 1,523,810│ 76,190│ │ │ ├─────────┼──────┼─────┤ │ │ │93-05,ZW00000000 │ 1,523,810│ 76,190│ │ │ ├─────────┼──────┼─────┤ │ │ │93-06,ZW00000000 │ 1,523,810│ 76,190│ ├──┼────────┼─────────┼──────┼─────┤ │19│薪元建業有限公司│94-10,HU00000000 │ 485,714│ 24,286│ │ │ │ │ │ │ ├──┴────────┼─────────┼──────┼─────┤ │ 合 計 │ 218 張│ 194,287,105│ 9,714,3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