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6 分鐘讀完 全文 12,2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8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95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立鑫 原名為黃.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664、665號),本院合議庭依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立鑫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事實部分補充:黃立鑫連續填製以附表一、二所示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張數及銷售金額合計為170紙/新臺幣(下同)1億2,252萬8,370元、57紙/6,788萬5,323元,交付附表一、二所示公司,充作渠等分向聚峰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峰公司)及宇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磐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附表一所示公司即持其中58紙發票,銷售金額合計2,741萬3,220元(其中附表一編號1、3、7、14、18公司未持以申報,編號19、20公司為虛設行號,均除外),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137萬662元;附表二所示公司即持其中24紙發票,銷售金額合計1,017萬2,309元(其中附表二編號5公司為虛設行號,故除外),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一、二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187萬9,278元。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立鑫於本院之自白。

二、被告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定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無涉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新舊法比較,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最低額為新臺幣1千元,惟依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最低額僅新臺幣3元。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規定,適用修正後規定,對被告並未較有利。

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新舊法共同正犯範圍因而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號判決參照),惟被告依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至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雖增列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惟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並無適用,故新法亦未較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規定,是行為人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即應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業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刑法第55條、第56條規定,對被告並無不利。

㈣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較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為不利於被告。

㈤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係以銀元1百元(即新臺幣3百元)以上、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以下折算1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則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3千元折算1日,經比較新舊法,新法對被告亦未較有利。

㈥綜上揭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後刑罰法律,對被告並未較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三、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5月26日生效,該法第71條第1款刑度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對被告並未較有利,故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按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2189號判決參照)。被告為聚峰公司董事、宇磐公司董事長,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為公司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填製內容不實統一發票交付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向稅捐機關扣抵營業稅,以此方式幫助渠等逃漏營業稅,核被告所為,係犯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含業務上登載不實本質,不再另論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判決、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犯行,與許德龍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共同正犯。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各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均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行為時尚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虛開統一發票金額達1億9,122萬5,243元,幫助逃漏稅金額亦高達187萬9,278元,嚴重妨礙稅捐徵納正確及公平性,影響國家稅收甚鉅;原矢口否認,嗣於本院準備程序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不實發票之張數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而被告犯罪在96年4月24日前,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減得之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9、20公司、附表二編號5公司,合計共126張發票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二、查附表一編號19、20公司、附表二編號5公司係虛設行號,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7月29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90066928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8月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1038723號函(本院卷第22、54頁)在卷為證,渠等既係虛設行號而非營業稅課徵標的,縱自聚峰公司、宇磐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統一發票,即無逃漏應納之營業稅可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2號判決參照),是被告此部分無從繩以幫助逃漏稅捐罪責,原應諭知無罪,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諭知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陳琪媛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聚峰公司)
  ┌──┬──────────┬──────┬──────────────────┬─────────────────┬─────┐
  │編號│買受人              │期間        │       發票開立數量、金額與稅額     │     已申報之發票數量、金額與稅額 │備註      │
  │    │                    │            ├──┬───────┬───────┼──┬───────┬──────┼─────┤
  │    │                    │            │數量│  銷售金額    │    稅額      │數量│ 銷售金額     │   稅額     │          │
  ├──┼──────────┼──────┼──┼───────┼───────┼──┼───────┼──────┼─────┤
  │   1│嵩峰工程有限公司    │93/02       │  2 │      27,000元│     1,350元  │  0 │             0│           0│未持以扣抵│
  ├──┼──────────┼──────┼──┼───────┼───────┼──┼───────┼──────┼─────┤
  │   2│威擇股份有限公司    │93/06       │  1 │     540,000元│    27,000元  │  1 │     540,000元│    27,000元│          │
  ├──┼──────────┼──────┼──┼───────┼───────┼──┼───────┼──────┼─────┤
  │   3│啟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3/02       │  4 │      69,800元│     3,490元  │  0 │             0│           0│未持以扣抵│
  ├──┼──────────┼──────┼──┼───────┼───────┼──┼───────┼──────┼─────┤
  │   4│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05-93/10 │  4 │   1,921,429元│    96,071元  │  4 │   1,921,429元│    96,071元│          │
  ├──┼──────────┼──────┼──┼───────┼───────┼──┼───────┼──────┼─────┤
  │   5│甡隆有限公司        │93/08       │  3 │     145,000元│     7,250元  │  2 │     100,000元│     5,000元│          │
  ├──┼──────────┼──────┼──┼───────┼───────┼──┼───────┼──────┼─────┤
  │   6│(牛牛牛)紳實業有限公│93/04       │  1 │     473,600元│    23,680元  │  1 │     473,600元│    23,680元│          │
  ├──┼──────────┼──────┼──┼───────┼───────┼──┼───────┼──────┼─────┤
  │   7│謙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08       │  1 │     480,000元│    24,000元  │  0 │             0│           0│未持以扣抵│
  ├──┼──────────┼──────┼──┼───────┼───────┼──┼───────┼──────┼─────┤
  │   8│盛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93/04       │  12│  10,600,000元│   530,000元  │ 12 │  10,600,000元│   530,000元│          │
  ├──┼──────────┼──────┼──┼───────┼───────┼──┼───────┼──────┼─────┤
  │   9│金流國際有限公司    │93/06-93/10 │  9 │   5,124,700元│   256,235元  │  9 │   5,124,700元│   256,235元│          │
  ├──┼──────────┼──────┼──┼───────┼───────┼──┼───────┼──────┼─────┤
  │  10│森嵐設計有限公司    │93/06-93/08 │  3 │     209,000元│    10,450元  │  3 │     209,000元│    10,450元│          │
  ├──┼──────────┼──────┼──┼───────┼───────┼──┼───────┼──────┼─────┤
  │  11│松源國際有限公司    │93/02-93/04 │  7 │     261,500元│    13,075元  │  3 │     152,000元│     7,600元│          │
  ├──┼──────────┼──────┼──┼───────┼───────┼──┼───────┼──────┼─────┤
  │  12│匯義電腦有限公司    │93/06       │  1 │     120,000元│     6,000元  │  1 │     120,000元│     6,000元│          │
  ├──┼──────────┼──────┼──┼───────┼───────┼──┼───────┼──────┼─────┤
  │  13│達通有限公司        │93/08       │  7 │   3,250,930元│   162,547元  │  7 │   3,250,930元│   162,547元│          │
  ├──┼──────────┼──────┼──┼───────┼───────┼──┼───────┼──────┼─────┤
  │  14│雙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3/06       │  1 │       3,810元│       190元  │  0 │             0│           0│未持以扣抵│
  ├──┼──────────┼──────┼──┼───────┼───────┼──┼───────┼──────┼─────┤
  │  15│佩昇有限公司        │93/02       │  1 │      12,000元│       600元  │  1 │      12,000元│       600元│          │
  ├──┼──────────┼──────┼──┼───────┼───────┼──┼───────┼──────┼─────┤
  │  16│日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08       │  8 │   2,868,300元│   143,415元  │  8 │   2,868,300元│   143,415元│          │
  ├──┼──────────┼──────┼──┼───────┼───────┼──┼───────┼──────┼─────┤
  │  17│湧寶企業有限公司    │93/08       │  6 │   2,041,261元│   102,064元  │  6 │   2,041,261元│   102,064元│          │
  ├──┼──────────┼──────┼──┼───────┼───────┼──┼───────┼──────┼─────┤
  │  18│程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02       │  4 │      37,500元│     1,875元  │  0 │             0│           0│未持以扣抵│
  ├──┼──────────┼──────┼──┼───────┼───────┼──┼───────┼──────┼─────┤
  │  19│耀點實業有限公司    │93/06-93/10 │  35│  34,266,820元│ 1,713,316元  │ 35 │  34,266,280元│     X      │虛設行號  │
  ├──┼──────────┼──────┼──┼───────┼───────┼──┼───────┼──────┼─────┤
  │  20│南龍實業有限公司    │93/02-93/10 │  58│  60,848,870元│ 3,042,446元  │ 58 │  60,848,870元│     X      │虛設行號  │
  ├──┼──────────┼──────┼──┼───────┼───────┼──┼───────┼──────┼─────┤
  │  21│福隆硬鉻電鍍工廠股份│93/02       │  2 │      38,400元│     1,920元  │  0 │             0│           0│未持以扣抵│
  ├──┼──────────┼──────┼──┼───────┼───────┼──┼───────┼──────┼─────┤
  │    │合計                │            │170 │ 123,339,920元│ 6,166,974元  │151 │ 122,528,370元│ 1,370,662元│          │
  │    │                    │            │    │(指170張不實 │              │    │              │(指扣除虛設│          │
  │    │                    │            │    │發票部分)    │              │    │              │行號93張發票│          │
  │    │                    │            │    │              │              │    │              │及未持以扣抵│          │
  │    │                    │            │    │              │              │    │              │19 張之58張 │          │
  │    │                    │            │    │              │              │    │              │發票逃漏稅額│          │
  │    │                    │            │    │              │              │    │              │)          │          │
  ├──┴──────────┴──────┴──┴───────┴───────┴──┴───────┴──────┴─────┤
  │備註:"X"表示因編號19.20公司為虛設行號而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故無逃漏營業稅可言。                                              │
  │總計:①不實發票總張數:170張。                                                                                               │
  │      ②170張不實發票總金額:123,339,920元。                                                                                  │
  │      ③扣除未申報扣抵之發票19張及扣除編號19、20(虛設行號)之93張發票,發票張數為:58張。                                    │
  │      ④58張發票總金額:27,413,220元。                                                                                        │
  │      ⑤58張發票逃漏營業稅金額合計為:1,370,662元                                                                             │
  └───────────────────────────────────────────────────────────────┘
附表二:(宇磐公司)
  ┌──┬──────────────┬──────┬──┬───────┬──────┬────┐
  │編號│買受人                      │取得期間    │張數│銷售金額      │ 稅額       │備註    │
  ├──┼──────────────┼──────┼──┼───────┼──────┼────┤
  │   1│宏彰股份有限公司            │93/01       │2   │     523,809元│    26,191元│        │
  ├──┼──────────────┼──────┼──┼───────┼──────┼────┤
  │   2│盛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3/01-93/04 │8   │   7,400,000元│   370,000元│        │
  ├──┼──────────────┼──────┼──┼───────┼──────┼────┤
  │   3│森嵐設計有限公司            │93/03       │1   │     300,000元│    15,000元│        │
  ├──┼──────────────┼──────┼──┼───────┼──────┼────┤
  │   4│匯義電腦有限公司            │93/03       │5   │     431,500元│    21,575元│        │
  ├──┼──────────────┼──────┼──┼───────┼──────┼────┤
  │   5│聚峰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01-93/04 │33  │  57,713,014元│      X     │虛設行號│
  ├──┼──────────────┼──────┼──┼───────┼──────┼────┤
  │   6│奈米企業有限公司            │93/03       │4   │   1,200,000元│    60,000元│        │
  ├──┼──────────────┼──────┼──┼───────┼──────┼────┤
  │   7│萬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3/02       │1   │     136,000元│     6,800元│        │
  ├──┼──────────────┼──────┼──┼───────┼──────┼────┤
  │   8│普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02-93/04 │2   │     152,000元│     7,600元│        │
  ├──┼──────────────┼──────┼──┼───────┼──────┼────┤
  │   9│開嶸實業有限公司            │93/01       │1   │      29,000元│     1,450元│        │
  ├──┼──────────────┼──────┼──┼───────┼──────┼────┤
  │    │合計                        │            │57  │  67,885,323元│   508,616元│        │
  ├──┴──────────────┴──────┴──┴───────┴──────┴────┤
  │備註:"X"表示因編號5公司為虛設行號而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故無逃漏營業稅可言。                  │
  │總計:①不實發票總張數:57張。                                                                │
  │      ②57張不實發票總金額:67,885,323元。                                                    │
  │      ③扣除編號5(虛設行號)之33張發票,發票張數為:24張。                                   │
  │      ④24張發票總金額:27,413,220元。                                                        │
  │      ⑤24張發票逃漏營業稅金額合計為:508,616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