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368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黎宥夆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25號,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黎宥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黎宥夆於附表所示時間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因抗告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認其聲請為正當,且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7年10月26日,而附表其餘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復審酌抗告人所犯數罪之犯罪型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人格特性與矯正效益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4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自9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已廢除連續犯之規定,部分慣犯因適用數罪併罰致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各級法院因此斟酌於定應執行刑時予以減輕,以避免刑罰過重之情形。刑之量定,固屬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院就裁量權之行使,應注意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情節及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相關刑事政策目的,除不能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之外部界限,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規範。抗告人所犯數罪之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幾乎雷同,且犯罪時間皆為107年2月至4月間,依社會通念而言,可視為一種連續行為。又抗告人於犯後均坦承犯行,足見渴望自新。請審酌上情,並參酌各級法院裁判,另為重新從輕之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次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先後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共計22罪,先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至2、5、8至14、16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抗告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參(調查表編號⒋花蓮地檢108年執字第225號之應執行刑應載為「有期徒刑4年4月」),故應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原審因依檢察官之聲請,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2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20年7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6年4月,固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惟審酌抗告人所犯數罪類型中,附表編號1至2、8至14均為施用毒品罪,屬於個人自戕行為,具病患性犯人之人格特質;編號3、4、6、7、15、17至22均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行為態樣、動機及手段均相同,且被告所擔負者,多為下游之取款車手,核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又被告犯罪時年方22歲,思慮未周;並衡酌被告所侵害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復犯罪之時間亦屬集中(103年3月13日至同年5月9日),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均宜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4月,不無忽視抗告人所犯施用毒品罪、詐欺罪各為相同之犯罪型態,部分犯行之犯罪時點亦屬緊密接近,且所侵害者為個人身體法益及他人財產法益,則原裁定定刑之裁量,難謂合理、適當、公平,核屬過高。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復審酌整體犯行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原裁定附表編號1) 3 (原裁定附表編號2)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5日 107年3月11日 107年3月3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836、1843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836、1843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41、31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744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744號 107年度訴字第350號 判決日期 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744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744號 107年度訴字第350號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26日 107年10月26日 107年10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⒈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687號 ⒉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4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⒈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96號 ⒉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號 4 (原裁定附表編號2) 5 (原裁定附表編號3) 6 (原裁定附表編號4) 罪名 詐欺 贓物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29日 106年3月19日 107年3月1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41、3141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994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54、26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350號 107年度訴字第308號 107年度訴字第280號 判決日期 107年9月12日 107年10月9日 107年11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350號 107年度訴字第308號 107年度訴字第280號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29日 107年11月9日 107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⒈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96號 ⒉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948號 ⒈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25號 ⒉編號6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 編號 7 (原裁定附表編號4) 8 (原裁定附表編號5) 9 (原裁定附表編號5) 罪名 詐欺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13日 107年4月15日 107年5月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54、2629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670、3131、339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670、3131、33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80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5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58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19日 108年4月23日 108年4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80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5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58號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24日 108年5月20日 108年5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⒈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25號 ⒉編號6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 ⒈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073號 ⒉編號8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編號 10 (原裁定附表編號5) 11 (原裁定附表編號5) 12 (原裁定附表編號6)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年5月17日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 107年5月17日下午5時許 105年9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670、3131、339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670、3131、339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4、3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5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58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2290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23日 108年4月23日 108年5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5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58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2290號 確定日期 108年5月20日 108年5月20日 108年6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⒈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073號 ⒉編號8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⒈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529號 ⒉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22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編號 13 (原裁定附表編號6) 14 (原裁定附表編號7) 15 (原裁定附表編號8)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6年2月7日 107年9月22日 107年4月1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4、313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355號,107年度偵字第26518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273號,108年度偵字第1949、34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2290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59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29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7日 108年1月15日 108年5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2290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59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29號 確定日期 108年6月3日 108年2月8日 108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⒈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529號 ⒉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22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97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451號 編號 16 (原裁定附表編號9) 17 (原裁定附表編號10) 18 (原裁定附表編號11)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7年5月9日 107年4月3日 107年4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273號,108年度偵字第1949、3494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446、22740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153、275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29號 108年度訴字第69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202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7日 109年5月19日 109年3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29號 108年度訴字第69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202號 確定日期 108年6月11日 109年6月30日 109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45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555號 ⒈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230號 ⒉編號18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3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 19 (原裁定附表編號11) 20 (原裁定附表編號12) 21 (原裁定附表編號1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27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13日至1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153、2753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52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1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20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26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37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12日 109年3月4日 109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20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26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37號 確定日期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7日 109年6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230號 ⒉編號18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3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364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36號 編號 22 (原裁定附表編號1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1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77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771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9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