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307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徐維澤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因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後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刪除後,數罪併罰除不得逾越法律規定外,尚重教化功能而非僅在實現應報定義之觀念。參照各法院之案例,如販賣毒品共5罪,每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合計有期徒刑75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至19年;強盜共6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合計有期徒刑33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臺中地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判決,犯恐嚇及詐欺等共116罪,恐嚇取財7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計有期徒刑3年6月;詐欺109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計有期徒刑20年7月,全案累計有期徒刑24年1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判決,犯詐欺共27罪,合計有期徒刑30年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基隆地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判決,竊盜共38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合計有期徒刑12年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高雄地院103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偽造文書共147罪,分別判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等,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罪一罰,是定應執行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42號判決意旨參照)。抗告人所犯之詐欺等罪,其犯罪時間於民國108年至109年間,係屬同一時間內所為,因檢察官先後起訴始分別審判,對抗告人之權益難認毫無影響,原審裁定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行為態樣時間觀察,即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6月,難謂與內部界限之法律目的及刑罰之公平性無違,且抗告人所受處罰將遠高於其他同類案件,其裁量權尚非妥適,懇請考量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其精神意義所在,撤銷原裁定並重新從輕酌定應執行刑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一裁判或數裁判各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分別定其執行刑,但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35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及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密接程度及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實質平等原則,並於裁判內說明其裁量之理由,否則即有裁判不備理由之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6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就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15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5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3年4月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台抗字第47號駁回抗告確定;編號11、12所示之6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5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13所示之3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0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年10月,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6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35號裁定意旨,抗告人既有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罪應予併罰,自可更定應執行刑,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然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罪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8、11至12、13分別曾定應執行刑及如附表編號9至10、14至25所示宣告刑之總和。
㈡原審認檢察官聲請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於各該刑期總和之限制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6月,固非無見,惟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或收水之工作,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時間集中於0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間,多為同日或相隔數日所犯,時間密接,抗告人所犯數罪所反映之惡性與長期從事財產犯罪之人相較下,自有差異。且抗告人本件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態樣相同或類似,所侵害者同為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與立法者就侵害生命、身體法益等嚴重犯罪所預設之刑度,自應有顯著之區別。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犯附表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為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以比例原則之內部性界限。原裁定未具體剖析、詳細審酌各罪間整體犯罪關係等情,遽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揆諸上揭說明,其所為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尚非允當。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耗費司法資源,爰由本院自為裁定。
㈢準此,本院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刑罰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併考量各犯行之犯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時間之關連性,及附表編號1至8、11至12、13分別曾定之應執行刑如前述,於加計附表編號9至10、14至25所示宣告刑重新定刑後,法益侵害加重效應應予遞減之整體犯罪評價等情,兼衡抗告人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1-8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5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犯罪日期 109/03/23 109/03/23 109/03/25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7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7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6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61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5號 判決日期 110/01/26 110/01/26 110/04/14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6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61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2/18 110/02/18 110/08/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64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6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928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5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8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5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犯罪日期 109/03/25 109/03/26日2次 109/03/31 109/04/07 109/03/25 109/03/26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5號 判決日期 110/04/14 110/04/14 110/04/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8/31 110/08/31 110/08/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92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92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928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8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5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犯罪日期 109/03/26、109/04/07 109/03/31 108/12/11-108/ 12/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44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66號 判決日期 110/04/14 110/04/14 111/09/27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6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8/31 110/08/31 112/03/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92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92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69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2罪) 編號11-1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8/12/10-108/ 12/11 109/04/06 109/04/06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445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585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58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66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5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55號 判決日期 111/09/27 112/01/31 112/01/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66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5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3/23 112/03/23 112/03/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6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3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38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7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9/04/06 108/09/12-109/ 01/02日間 108/09/04-108/ 12/26日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341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04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04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63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判決日期 112/03/02 112/03/08 112/03/0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63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4/11 112/04/10 112/04/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7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9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94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5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共2罪) 犯罪日期 108/09/04-108/09/05日間 108/09/04-109/ 01/13 108/12/30、108/12/14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04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04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04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判決日期 112/03/08 112/03/08 112/03/0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4/10 112/04/10 112/04/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9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9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94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2罪) 犯罪日期 108/12/27-109/ 01/06日間 108/11/15-108/ 12/14 108/12/09、108/12/12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04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04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04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判決日期 112/03/08 112/03/08 112/03/0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4/10 112/04/10 112/04/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9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9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94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22 23 2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8/12/15-108/ 12/17 108/12/30 109/01/04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04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04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04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判決日期 112/03/08 112/03/08 112/03/0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4/10 112/04/10 112/04/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9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9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94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25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6罪) 犯罪日期 109/04/08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38號 判決日期 112/03/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3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