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采妮原名甲○
- 即被告
- 樓
- 選任辯護人
- 蔡欽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潘 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葉建廷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樓
- 選任辯護人
- 李珮瑄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葉建廷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文淵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號
- 選任辯護人
- 洪東雄律師
葉建廷律師
林文淵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877、182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呂采妮共同連續發行人申報暨公告虛偽內容之財務報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時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
乙○○、丙○○共同連續發行人申報暨公告虛偽內容之財務報告,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均緩刑叁年。
事實
一、呂采妮(原名甲○○,於 96年4月24日更名)係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16號14樓,下稱勁永公司)及勁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 700號11樓,下稱勁強公司,係勁永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其公司之盈虧並應歸屬勁永公司,嗣將主要業務移轉於勁永公司,而於95年12月間完成清算登記在案)董事長暨愈達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204巷13號5樓,下稱愈達公司)、博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4段768巷3號2樓,下稱博合公司,原名吳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3年9月間更名,下稱吳清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勁永公司於86年12月31日設立,實收資本額19億5232萬4520元,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年7月1日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下稱證期局)審查通過,於92年8月25日起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為證券交易法上之發行人。乙○○係勁永公司會計部經理兼主辦會計(92年9月至93年4月30日任勁強公司財務部經理,93年5月1日任勁永公司會計部經理,93年 9月23日升任主辦會計),丙○○係勁永公司、愈達公司、博合公司之會計,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主辦、經辦會計人員。緣勁永公司(包括勁強公司)因存貨庫齡過長,遭會計師於每季查帳盤點時提列為評價損失,呂采妮認為此等情況將使該公司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之記載內容與實情不符,乃與乙○○、丙○○、王勇力(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認罪協商判決,為勁永公司採購處協理)等人共同基於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財務報告書內容,以虛偽之循環交易(三角交易或一進一出)方式掩飾存貨庫齡過長現象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自92年11月28日起至93年12月27日止,由乙○○等提供勁永公司庫齡過長之存貨資料,呂采妮即指示丙○○負責安排與勁永公司循環交易之資金流程及會計表單流程等相關事宜,以符合公司內部控制所需之文件(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另由王勇力就上揭交易事宜,與勁永公司長期往來之公司進行聯繫,而與呂文正(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認罪協商判決,為呂采妮胞弟,係香港Carton ElectronicsLimited公司〈下稱Carton公司〉、Cyber Centre Development Limited 公司〈永能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下稱Cyber公司〉及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 700號15樓之7,下稱嘉通公司,原名英佐股份有限公司, 92年11月更名〉實際負責人)、邱玉媛(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認罪協商判決,係嘉通公司會計人員)、游鳳秋(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認罪協商判決,係御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 34號4樓,下稱御展公司〉負責人)、陳惠美(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認罪協商判決,原係臺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150號11樓,下稱臺芯公司〉實際負責人〈已於93年12月30日將臺芯公司售予勁永公司,並於 94年1月10日完成交接,目前實際負責人為呂采妮〉)、陳臺生(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認罪協商判決,係臺欽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185 號11樓之1 ,下稱臺欽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約翰(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認罪協商判決,係彰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700號17樓之1,下稱彰德公司〉負責人)、羅進成(另以認罪協商判決,係麗誠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一段 24巷12號1樓,下稱麗誠公司〉實際負責人)、黃俊榮(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認罪協商判決,係艾睿科技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 17號7樓,下稱艾睿公司〉負責人)等協力廠商之負責人接洽配合勁永公司為循環交易之事宜,而呂文正、邱玉媛、游鳳秋、陳惠美、陳臺生、陳約翰、羅進成、黃俊榮等人明知其負責或任職之各該公司與勁永公司(包括勁強公司)實際並無附表所示進銷貨之事實,仍配合勁永公司循環交易之要求,與呂采妮、乙○○、丙○○、王勇力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均明知不實,仍指示如附表附件所示單據上所示各該不知情公司員工,填製附表所示之不實採購單、轉帳傳票、統一發票、出貨單、驗收單等相關會計憑證(開立之公司、對象、憑證、銷售金額、時間等,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至資金流程部分,勁永公司與御展、臺芯、麗誠公司循環交易之資金係由勁永公司提供;與臺欽、彰德、艾睿公司循環交易之資金係由臺欽等公司自行調度準備;與嘉通、Carton、Cyber 循環交易之資金原則上係由嘉通等公司自行調度準備,若資金不足,則由丙○○負責調度(茲以附表二編號10勁永公司於93年9月30日將庫齡偏高之庫存產品【料號:WAEC-0000-0 000,數量:956,190單位,金額新臺幣〈下同〉: 9,567,900元,含稅金額:10,039,995元】出售予吳清公司說明其流程,先由呂采妮指派不知情之會計部資深助理趙采渝製作勁永公司總帳傳票、 TRANSACTIONREGISTER〈交易記錄〉、統一發票、不知情之產品企劃部資深助理張雅淑繕打出貨單、不知情之員工張美惠繕打Sales Order等會計表冊,以符內控程序逃避會計師查核,呂采妮隨即指示丙○○配合辦理,製作轉帳傳票、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出貨單等單據,並經吳清公司不知情之董淑芬、陳基祥等人核准,再分二筆各於93年10月15日、18日出售予嘉通公司【數量:500,000單位,金額:5,035,000元,含稅金額:5,286,750元】、愈達公司【數量:456,190單位,金額:4,607,519元,含稅金額:4,837,895元】。嘉通公司係由呂文正指示知情之邱玉媛製作轉帳傳票-應付款立帳傳票、統一發票等相關會計憑證,並經呂文正核准。而愈達公司則由丙○○負責製作轉帳傳票、統一發票、出貨單等相關會計憑證,蓋用登記負責人陳榮成印章,再由嘉通公司【數量: 500,000單位,金額:5,050,000元,含稅金額:5,302,500元】、愈達公司【數量:456,190單位,金額:4,630,329元,含稅金額:4,861,845元】於 93年10月19日出售予勁強公司,嗣勁強公司於 93年10月29日回銷勁永公司(數量:956,190單位,金額:7260,255元),由勁永公司董事長呂采妮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張秀蘭製作應付帳款傳票、不知情之員工林書弘製作收料驗收單等相關會計憑證,完成上開循環進、銷貨交易之會計表單流程,並登載於公司帳冊。而該循環交易所需不實資金流程,係由勁強公司於93年10月21日匯款嘉通公司5,302,500元〈含稅〉、愈達公司4,861, 845元〈含稅〉,扣除愈達公司所得之帳面利益後,分別再由嘉通公司轉匯5,286,750元〈含稅〉、愈達公司轉匯4,8 37,895元〈含稅〉給予吳清公司,扣除吳清公司所得之帳面利益後,再由吳清公司匯款10,039,995元給予勁永公司,以完成資金流程)。合計勁永公司於92年度與嘉通、愈達、吳清等公司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8筆循環假交易,虛增勁永公司銷貨金額達68,749,552元,進貨金額達68,715,326元,93年度與勁強、嘉通、吳清、愈達、御展、臺芯、臺欽、彰德、麗誠、艾睿等公司,總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46筆循環假交易,累計虛增勁永公司銷貨金額達734,719,374元,進貨金額達740,601,378元,92、93年合計虛增進、銷營業額達1,619,843,756元,雖因而使勁永公司存貨庫齡過長之貨品價格得以提高,惟因而足以生損害於投資大眾對勁永公司(包括勁強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誤認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會計管理之正確性。又呂采妮、乙○○、丙○○亦均明知勁永公司所製作每年度每季之財務報告,係使社會及投資大眾明瞭勁永公司於當年度該季財務狀況虧盈與否最重要之書面帳務資料,且勁永公司如欲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暨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等業務時,均需依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以財務報告書為基礎,製作公開說明書中之損益表,並向主管機關提出之,而每年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告申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係以財務報告書之內容為基礎,如財務報告書係依據不實之會計憑證所製作,非但其據以製作之財務報告書不實,舉凡依財務報告書為基礎,所發行、辦理或申報之上開業務時,依規定須提出之公開說明書中之損益表、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等,其內容亦必定因而虛偽不實。然渠等三人為掩飾所進行之附表所示虛偽交易不被察覺,且預見本諸附表所示循環交易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進而據以製作並提出之財務報告書、公開說明書中之損益表、公告申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其內容均因而虛偽不實,然呂采妮等三人仍基於概括犯意聯絡,縱前述報告書、損益表、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內容虛偽不實,亦不違背渠等之掩飾犯罪本意而提出或公告申報。呂采妮等人遂將附表所示之不實交易內容,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勁永公司帳冊,並分別於:93年3月26日、93年3月31日、93年8月31日、93年10月28日、94年5月4日,製作不實之勁永公司92年第4季財報、93年第1季、第2季、第3季、第4季之財務報告書。於93年3月5日以不實之「92年度勁永公司內部控制無缺失聲明書」持向證期局申報、於94年3月30日以不實之「93年度勁永公司內部控制無缺失聲明書」,持向證期局申報,並將上該不實財務報告書、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全部內容,分別於93年4月30日、94年4月30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均聲明其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係屬有效,能合理確保內部控制目標之達成,為無缺失之聲明,並供不特定投資人閱覽,以達窗飾勁永公司財務報告之目的。並以上開不實之營業收入內容,分別記入92、93年度損益表內,虛增營業收入,並製作不實的公開說明書,陳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等處所,並於93年4月1日持向證期局申請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使證期會誤信為真,因而於93年4月12日核准發行該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300萬股。嗣於93年3月22日以上開不實之損益表、內部控制無缺失聲明書、公開說明書等文件,持向證期局申請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暨93年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使證期局誤信為真,因而於93年4月7日核准勁永公司發行新股暨可轉換公司債,均足以生損害於投資大眾及勁永公司暨主管機關對於證券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協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發交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呂采妮、乙○○、丙○○於偵審時均供承不諱在卷,渠等所供上揭犯罪情節,互核相符,並核與同案被告呂文正、邱玉媛、陳約翰、陳臺生、王勇力、黃俊榮、吳順龍、游鳳秋、陳惠美、羅進成等人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調查時、檢察官偵查時及原審法院審理時供述如何為配合掩飾勁永公司存貨價值,而與被告呂采妮等人如何為附表所示不實之循環交易,並填載不實採購單、轉帳傳票、出貨單、驗收單等相關會計憑證之情節相符,並據證人邱明春及趙明德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調查時、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法院審理時之供述,暨證人即證交所上市部副組長吳順龍於法務部調查局調查時、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安侯建業會計師馬國柱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安侯建業會計師李佩璽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陳基祥於警詢時之證述及證人即東吳大學會計系教授馬嘉應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之證述明確在卷;此外並有被告丙○○提供之臺芯公司、愈達公司、吳清公司之三角交易明細表、愈達公司、吳清公司、臺芯公司相關轉帳傳票及進貨單、付款憑證、請款單、統一發票等憑證;被告呂采妮提供之三角交易循環明細表、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安建(94)審五字第00202號函、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安建(94)審五字第00170號函;同案被告呂文正提供之嘉通公司與勁永、愈達、吳清、博合、御展、麗誠公司以及CARTON、CYBER與勁永公司之假交易明細表及傳票;同案被告游鳳秋提供之御展公司與勁永、嘉通、吳清公司間之假交易明細表及傳票;同案被告陳惠美提供之臺芯公司與勁永公司、愈達、博合公司間之假交易明細表及傳票;麗誠公司與勁永公司、勁強、艾睿公司間之假交易明細表及傳票;趙明德所提供之艾睿公司與麗誠公司、勁永公司間之三角交易明細表及傳票,彰德公司與勁永、臺欽公司間之假交易明細表及傳票,臺欽公司與勁永、勁強、彰德公司間之三角交易明細表及傳票;同案被告黃俊榮提供之艾睿公司與麗誠公司、勁永公司間之循環交易之相關傳票;邱明春所提供之泰德利公司與嘉通、臺欽公司間之假交易之相關傳票,九十二、九十三年度勁永公司循環交易出貨總金額價差明細表,及愈達公司大小章印文、實質關係人公司資料查詢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證期一字第0940005116號函覆暨附件、勁永公司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十三年財務季報表(內附會計師核閱報告)、財務季報表附註、勁永公司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勁永公司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財務季報表(內附會計師核閱報告)、財務季報表附註、勁永公司九十二、九十三年度內部控制聲明書、勁永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及同年四月十二日臺財證一字第0930111300號及第0000000000號核准函、勁永公司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務報告、損益表、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股息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應收帳款-關係人明細表、長期股權投資變動明細表、固定資產變動明細表、短期借款明細表、應收帳款明細表、遲延貸項-聯屬公司間利益變動明細表、營業成本明細表、製造費用明細表、推銷、管理及研究發展費用明細表、營業外收入及利益明細表、重要查核說明、勁永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報告、勁永公司九十三年上半年度重要查核說明、勁永公司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財務報表附註、勁永公司九十三年度重要查核說明、勁永公司九十三年度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報告、勁永公司九十三年(重編)及九十二年(重編)十二月三十一日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財務報表附註、九十三年(重編)及九十二年(重編)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勁永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內附會計師查核報告)、財務報表附註、勁永公司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開印之公開說明書、勁永公司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發行新股暨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申報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十二紙、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四)證保法字第0941001156號函及附表附件欄所示卷證資料可資佐證,是被告呂采妮、乙○○、丙○○三人上開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三人犯行,均堪認定。
二、查被告等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有所修正,行為時證券交易法(即93年4月28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嗣於 95年1月11日證券交易法修正時,該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惟依修正理由認此僅係基於實務上對於「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定義有所疑義,為明確其範圍,爰就該條項文字酌作修正;又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 20條第2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嗣於 95年5月30日證券交易法修正時,僅就原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均未修正,是法院裁判時上開條文內容固有所修正,惟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適用裁判時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171條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又查被告等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 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 71條第1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核被告三人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發行人於申報暨公告財務報告之內容有虛偽記載罪;又均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0條規定,於發行有價證券之申請事項為虛偽記載,且違反同法第32 條第1項之規定,發行人及負責人於依法提出公開說明書之內容有虛偽之情事,而犯同法第 179條、第174條第1項第1款、第174條第1項第3款之罪;又均犯證券交易法第第179條、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又此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另關於事實欄所載財務報告、損益表、內部控制無缺失聲明書、公開說明書之製作與提出行使部分亦應優先適用特別法之相關規定,公訴意旨認被告三人就此部分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容有誤會,併予指明。被告三人就上開犯行,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三人與同案被告王勇力間,就上開證券交易法第第179條、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填載不實憑證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按證券交易法第 179條、第171條第1款、第174條第1項第1、5款之罪係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罪,被告乙○○、丙○○雖非上開罪名所定之發行人或負責人,惟依前所述,被告乙○○、丙○○與具證券交易法負責人身分之共犯甲○○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被告乙○○、丙○○仍以共犯論,亦應成立上開犯罪之共同正犯)。又被告三人與同案被告呂文正、邱玉媛、游鳳秋、陳惠美、陳臺生、陳約翰、羅進成、黃俊榮間,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填載不實憑證罪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三人指示附表附件所示不知情之員工開立不實會計憑證部分,應論以間接正犯。而查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本件被告等人基於概括犯意,以相似之手段,在緊接之時間,各先後多次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上開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本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惟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舊法,論以連續犯之一連續發行人申報暨公告記載虛偽內容財務報告罪、連續於發行有價證券之申請事項為虛偽記載罪、連續發行人及負責人提出虛偽內容之公開說明書罪及連續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並加重其刑。而被告等人所犯上開各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後刑法之規定,應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人,則被告等人所犯上開之罪,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適用法律不宜割裂原則,自同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 款之罪處斷。又被告呂采妮、乙○○、丙○○均於偵查中自白為不實業務文件、財務報告等犯行,依法就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均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至公訴意旨雖未就被告三人於93 年3月5日以不實之「92年度勁永公司內部控制無缺失聲明書」持向證期局申報、於 94年3月30日以不實之「93年度勁永公司內部控制無缺失聲明書」,持向證期局申報,並將不實財務報告書、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全部內容,分別於93年4月30日、94年4月30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以上開不實之營業收入內容,分別記入92、93年度損益表內,並製作不實的公開說明書,陳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等處所,並於93年4月1日持向證期局申請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使證期局誤信為真,因而於 93年4月12日核准發行該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300萬股。嗣於93年3月22日以上開不實之損益表、內部控制無缺失聲明書、公開說明書等文件,持向證期局申請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暨93年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使證期會誤信為真,因而於 93年4月 7日核准勁永公司發行新股暨可轉換公司債等部分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經起訴並論罪科刑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已如前述,本院自應併予審論,附此敘明。至檢察官公訴意旨及上訴意旨以被告呂采妮、乙○○、丙○○三人,為掩飾勁永公司及勁強公司存貨庫齡過長之現象,以虛偽之循環交易,使存貨得免遭於每季會計師查帳盤點時提列為評價損失,有意圖損害勁永公司之利益,因認被告呂采妮等三人另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342條第 1項背信罪之成立,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查本件因勁永公司(包含勁強公司)存貨庫齡過長,遭會計師於每季查帳盤點時提列為評價損失,被告呂采妮認此等情況將使公司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之記載內容與實情不符,因而與被告乙○○及丙○○等人謀議以虛偽之循環交易方式,以掩飾存貨庫齡過長之現象,並提高公司存貨之價格,以此實難認被告呂采妮等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亦無意圖損害勁永公司之可言,且以本件既屬虛偽之循環交易,實際上各該公司間並無真正交易可言,勁永公司即無獲利或虧損可言,此並據證人馬嘉應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在卷,公訴人於原審法院 95年6月26日準備程序時亦認被告三人於本案並未獲取任何利益,另若依檢察官所舉證據,被告三人所為係為維護勁永公司之股價,以此亦難認被告三人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利益,或意圖損害公司之利益,是被告三人所為,核與刑法背信罪之成立要件尚有未合,自不成立刑法之背信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經論罪部分,具有修正前之牽連犯及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原審對被告等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等為掩飾勁永公司存貨庫齡過長之現象而為虛偽之循環交易,虛偽製造勁永公司將庫存品銷售予各該公司之假象,然若勁永公司之存貨銷售與廠商後,嗣並未再回銷勁永公司,而由廠商逕以自己之名義銷售予第三人,即非屬循環交易,查附表一編號 4所示由勁永公司出貨予嘉通公司之數量有100,000個單位,出貨金額為13,911,260元,惟其中僅有 49,263個單位經由吳清公司再回銷勁永公司,其餘50,737個單位,則由嘉通公司銷予CARTON公司,並未再回銷予勁永公司,則就此部分自難認屬虛偽之循環交易,原審認此部分同係為配合勁永公司而為之循環交易,核與事實不符,尚有未洽,惟此部分公訴意旨認係被告等人所涉犯上開之罪之部分犯罪事實,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循環交易,係由勁永公司於93年4月30日銷售23,691個單位,金額 15,656,908元予吳清公司,再由吳清公司銷售予勁強公司,嗣勁強公司先後於 93年5月5日及5月7日各銷售5,091個單位及18,600個單位予勁永公司,而完成循環交易,此有被告提出之勁強公司與勁永公司間之總帳傳票、應付沖帳代傳票、付款憑證及應付傳票等可證,原審認此部分係為掩飾勁強公司之存貨價格,而為之循環交易,就勁強公司嗣將上開存貨回銷予勁永公司,疏未認定,亦有未洽,是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三人所為另涉犯刑法背信罪,固無理由,惟被告三人上訴意旨以附表一編號 4,其中勁永公司出貨予嘉通公司之100,000個單位中,僅49,263 個單位嗣再回銷勁永公司,此部分非屬虛偽之循環交易,則非無理由,是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呂采妮為上市公司負責人,受有證券市場內廣大投資人之付託,具有相當之社會責任,不思嚴謹經營,竟因與會計師就庫齡過長之存貨價值認定不同,即與協力廠商串謀為假交易,藉以減少帳面庫存,因此虛增公司營業額達16億餘元,而美化帳面,窗飾公司財務報表,違反證券市場訊息揭露之正確及公信原則,以致不當影響投資大眾之判斷,其行為應予非難,兼衡卷證資料所示,92年度勁永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循環交易之銷貨收入僅占全年度銷貨收入之0.46%;93年度勁永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循環交易之銷貨收入僅占全年度銷貨收入之 3%,比例尚非甚高,對財務報告之實質影響有限,且於案發後偵查初訊時起,即坦承犯行,自動提出全部犯罪相關證物且配合調查偵辦,始能迅速釐清主要案情事實,嗣後並因勁永公司營業狀態逐漸恢復正常,臺灣證券交易所已於 94年6月17日同意勁永公司之股票回復正常交易,顯示尚具改過之負責態度;而被告乙○○、丙○○任職於上市公司,當思所有之經營行為受有證券市場內廣大投資人之付託,非僅為雇用者服務,尚具有相當之社會責任,未能嚴謹任事,依被告呂采妮之指示,與協力廠商串謀為假交易,藉以減少帳面庫存,因此虛增公司營業額而美化帳面,窗飾公司財務報表,以致不當影響投資大眾之判斷,其行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等於偵查中即坦承犯行,提出犯罪相關證物且配合調查偵辦,應具悔過之意,並參酌被告三人前均無不良前科,素行良好,檢察官亦請求從輕量刑,嗣被告等人並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就本案民事損害賠償團體訴訟,於96年6月22日達成訴訟上和解,同意賠償5千8百萬元,分別於96年7月1日、97年1月1日、7 月1日、98年1月1日、7月1日及99年1月1日分別給付1700萬元、21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及500萬元,有和解筆錄影本乙份在卷可參,各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而查被告三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等人前案紀錄表三紙在卷可稽,本次係因為掩飾勁永公司(包含勁強公司)存貨庫齡過長,為維持公司存貨之價格,一時失慮,而與協力廠商為虛偽之循環交易致罹重典,惟被告等人並無從中獲取利益,而勁永公司亦未受何重大損失,被告等人犯後並坦承犯行,配合調查偵辦,而能迅速釐清案情,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嗣並使勁永公司恢復正常營運,且並已與投資人達成訴訟上和解,賠償投資人之損害,被告三人就因涉犯本案已深具悔意,認被告呂采妮、乙○○、丙○○三人經此罪刑之宣告,爾後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為勵其等為正當經營行為而促進國家經濟發展,藉貢獻社會而彌補過錯,並參酌檢察官請求對被告等人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之建議,因認其等所受本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裁判時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緩刑之宣告,應依裁判時之情狀審酌,應逕適用裁判時即新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均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並就被告呂采妮部分,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呂采妮應於本案判決確定時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00,000萬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17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邦樑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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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料號(貨號) │ 出/進貨日期│出/進貨公司 │數量 │金額 │出貨毛利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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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EFB-2030A1006 │ 2003/11/28 │ PQI-嘉通 │1,641 │228,284 │ │編號一、│
│1 │ ├──────┼──────┼────┼─────┼─────┤ │
│ │ │ 2004/1/28 │ 嘉通-愈達 │1,641 │227,723 │ (16,218)│1至20 │
│ │ ├──────┼──────┼────┼─────┼─────┤ │
│ │ │ 2004/1/14 │ 愈達-PQI │1,641 │228,003 │ 9,010│ │
╞══╪════════╪══════╪══════╪════╪═════╪═════╪════╡
│ │ CEFB-2030A1007 │ 2003/11/28 │ PQI-嘉通 │90,000 │12,520,134│ (92,466)│編號二、│
│2 │ ├──────┼──────┼────┼─────┼─────┤ │
│ │ │ 2004/1/13 │ 嘉通-吳清 │90,000 │12,489,372│ (30,762)│1至20 │
│ │ ├──────┼──────┼────┼─────┼─────┤ │
│ │ │ 2004/1/15 │ 吳清-PQI │90,000 │12,504,753│ 15,381│ │
╞══╪════════╪══════╪══════╪════╪═════╪═════╪════╡
│ │ CEFB-4030A1001 │ 2003/11/28 │ PQI-嘉通 │4,000 │556,450 │ │編號三、│
│3 │ ├──────┼──────┼────┼─────┼─────┤ │
│ │ │ 2004/1/5 │ 嘉通-吳清 │4,000 │555,083 │ (16,218)│1至22 │
│ │ ├──────┼──────┼────┼─────┼─────┤ │
│ │ │ 2004/1/9 │ 吳清-PQI │4,000 │555,767 │ 9,010│ │
╞══╪════════╪══════╪══════╪════╪═════╪═════╪════╡
│ │ CEFB-4030A1002 │ 2003/11/28 │ PQI-嘉通 │100,000 │13,911,260│ (102,740)│編號四、│
│4 │ ├──────┼──────┼────┼─────┼─────┤ │
│ │ │ 2003/12/12 │ 嘉通-CARTON│50,737 │6,564,860 │ │1至25 │
│ │ ├──────┼──────┼────┼─────┼─────┤ │
│ │ │ 2004/1/5 │ 嘉通-吳清 │49,263 │6,836,266 │ (510,134)│(其中循 │
│ │ ├──────┼──────┼────┼─────┼─────┤環交易之│
│ │ │ 2004/1/8 │ 吳清-PQI │49,263 │6,844,685 │ 8,419│數量僅係│
│ │ │ │ │ │ │ │其中之 │
│ │ │ │ │ │ │ │49,263個│
│ │ │ │ │ │ │ │單位) │
╞══╪════════╪══════╪══════╪════╪═════╪═════╪════╡
│ │ MDAB-303HA0102 │ 2003/11/28 │ PQI-嘉通 │5,272 │6,214,993 │ (91,901)│編號五、│
│5 │ ├──────┼──────┼────┼─────┼─────┤ │
│ │ │ 2004/1/8 │ 嘉通-愈達 │5,272 │6,198,775 │ (16,218)│1至21 │
│ │ ├──────┼──────┼────┼─────┼─────┤ │
│ │ │ 2004/1/12 │ 愈達-PQI │5,272 │6,207,785 │ 9,010│ │
╞══╪════════╪══════╪══════╪════╪═════╪═════╪════╡
│ │ MDAB-403HA0101 │ 2003/11/28 │ PQI-愈達 │11,293 │26,818,915│ (200,717)│編號六、│
│6 │ ├──────┼──────┼────┼─────┼─────┤ │
│ │ │ 2004/1/8 │ 愈達-吳清 │11,293 │26,720,050│ (98,865)│1至25 │
│ │ ├──────┼──────┼────┼─────┼─────┤ │
│ │ │ 2004/1/8 │ 吳清-嘉通 │11,293 │26,818,915│ 98,865│ │
│ │ ├──────┼──────┼────┼─────┼─────┤ │
│ │ │ 2004/1/9 │ 嘉通-PQI │11,293 │26,822,774│ 3,859│ │
╞══╪════════╪══════╪══════╪════╪═════╪═════╪════╡
│ │ MDAC-303HA0101 │ 2003/11/28 │ PQI-嘉通 │3,200 │3,772,378 │ (55,782)│編號七、│
│7 │ ├──────┼──────┼────┼─────┼─────┤ │
│ │ │ 2004/1/13 │ 嘉通-吳清 │3,200 │3,762,534 │ (9,844)│1至19 │
│ │ ├──────┼──────┼────┼─────┼─────┤ │
│ │ │ 2004/1/15 │ 吳清-PQI │3,200 │3,768,003 │ 5,469│ │
╞══╪════════╪══════╪══════╪════╪═════╪═════╪════╡
│ │ MDCB-303FA0101 │ 2003/11/28 │ PQI-愈達 │10,000 │11,785,264│ (177,736)│編號八、│
│8 │ ├──────┼──────┼────┼─────┼─────┤ │
│ │ │ 2003/12/25 │ 愈達-吳清 │10,000 │11,742,509│ (42,755)│1至23 │
│ │ ├──────┼──────┼────┼─────┼─────┤ │
│ │ │ 2004/1/12 │ 吳清-PQI │10,000 │11,783,556│ 41,047│ │
└──┴────────┴──────┴──────┴────┴─────┴─────┴────┘
附表二、
┌──┬─────────┬──────┬──────┬──────┬───────┬─────┐
│編號│貨(料)號 │出/進貨日期 │出/進貨公司 │出/進貨 數量│ 出/進貨 金額 │附件 │
├──┼─────────┼──────┼──────┼──────┼───────┼─────┤
│1 │ CCEB-3220F1001 │2004/6/23 │PQI-嘉通 │349,455 │ 32,149,860 │編號一、 │
│ │ │ │ │ │ │ │
│ │ │2004/7/2 │嘉通-勁強 │155,520 │ 14,323,392 │1至20 │
│ │ │ │ │ │ │ │
│ │ │2004/5/6 │嘉通-勁強 │193,935 │ 17,851,717 │ │
│ │ │ │ │ │ │ │
│ │ │2004/12/20 │勁強-PQI │322,455 │ 29,689,157 │ │
╞══╪═════════╪══════╪══════╪══════╪═══════╪═════╡
│2 │ CCFB-3020A1003 │2004/4/30 │PQI-吳清 │100,800 │ 16,654,176 │編號二、 │
│ │ │ │ │ │ │ │
│ │ │2004/5/6 │吳清-勁強 │100,800 │ 16,654,176 │1至29 │
│ │ │ │ │ │ │ │
│ │ │2004/5/7 │勁強-PQI │100,800 │ 16,654,176 │ │
│ │ │ │ │ │ │ │
╞══╪═════════╪══════╪══════╪══════╪═══════╪═════╡
│3 │ CEEC-3030A1002 │2004/4/29 │PQI-愈達 │43,740 │ 6,937,601 │編號三、 │
│ │ │ │ │ │ │ │
│ │ │2004/5/13 │愈達-勁強 │43,740 │ 6,937,601 │1至23 │
│ │ │ │ │ │ │ │
│ │ │2004/5/17 │勁強-PQI │32,400 │ 5,138,964 │ │
│ │ │ │ │ │ │ │
╞══╪═════════╪══════╪══════╪══════╪═══════╪═════╡
│4 │ CEEC-4070A1001 │2004/4/29 │PQI-嘉通 │32,400 │ 5,138,964 │編號四、 │
│ │ │ │ │ │ │ │
│ │ │2004/5/6 │嘉通-勁強 │32,400 │ 5,138,964 │1至28 │
│ │ │ │ │ │ │ │
│ │ │2004/5/7 │勁強-PQI │32,400 │ 5,138,964 │ │
│ │ │ │ │ │ │ │
╞══╪═════════╪══════╪══════╪══════╪═══════╪═════╡
│5 │ CEEC-4080A1002 │2004/4/30 │PQI-嘉通 │1,332 │ 211,269 │編號五、 │
│ │ │ │ │ │ │ │
│ │ │2004/5/6 │嘉通-勁強 │32,400 │ 5,138,964 │1至20 │
│ │ │ │ │ │ │ │
│ │ │2004/5/7 │勁強-PQI │32,400 │ 5,138,964 │ │
│ │ │ │ │ │ │ │
╞══╪═════════╪══════╪══════╪══════╪═══════╪═════╡
│6 │ CEEC-4110A1002 │2004/4/30 │PQI-愈達 │24,840 │ 3,939,872 │編號六、 │
│ │ │ │ │ │ │ │
│ │ │2004/5/6 │愈達-勁強 │24,840 │ 3,939,872 │1至30 │
│ │ │ │ │ │ │ │
│ │ │2004/5/7 │勁強-PQI │24,840 │ 3,939,870 │ │
│ │ │ │ │ │ │ │
╞══╪═════════╪══════╪══════╪══════╪═══════╪═════╡
│7 │ CEFB-4080A1006 │2004/4/30 │PQI-嘉通 │63,720 │ 10,317,542 │編號七、 │
│ │ │ │ │ │ │ │
│ │ │2004/5/6 │嘉通-勁強 │63,720 │ 10,317,542 │1至28 │
│ │ │ │ │ │ │ │
│ │ │2004/5/7 │勁強-PQI │63,720 │ 10,317,542 │ │
│ │ │ │ │ │ │ │
╞══╪═════════╪══════╪══════╪══════╪═══════╪═════╡
│8 │ KA00-00000000 │2004/6/30 │PQI-嘉通 │100,000 │ 35,455,350 │編號八、 │
│ │ │ │ │ │ │ │
│ │ │2004/7/8 │嘉通-愈達 │50,000 │ 17,812,095 │1至36 │
│ │ │ │ │ │ │ │
│ │ │2004/7/9 │愈達-PQI │25,000 │ 8,948,255 │ │
│ │ │ │ │ │ │ │
│ │ │2004/7/9 │愈達-PQI │25,000 │ 8,948,255 │ │
│ │ │ │ │ │ │ │
│ │ │2004/7/15 │嘉通-吳清 │30,000 │ 10,687,257 │ │
│ │ │ │ │ │ │ │
│ │ │2004/7/21 │吳清-PQI │30,000 │ 10,737,906 │ │
│ │ │ │ │ │ │ │
│ │ │2004/7/21 │嘉通-PQI │20,000 │ 7,158,604 │ │
│ │ │ │ │ │ │ │
╞══╪═════════╪══════╪══════╪══════╪═══════╪═════╡
│9 │ WAEH-0000-0000 │2004/9/30 │PQI-嘉通 │2,926,639 │ 12,877,212 │編號九、 │
│ │ │ │ │ │ │ │
│ │ │2004/10/26 │嘉通-愈達 │1,500,000 │ 6,630,000 │1至21 │
│ │ │ │ │ │ │ │
│ │ │2004/10/27 │嘉通-勁強 │1,426,639 │ 6,305,744 │ │
│ │ │ │ │ │ │ │
│ │ │2004/10/28 │愈達-勁強 │1,500,000 │ 6,675,000 │ │
│ │ │ │ │ │ │ │
│ │ │2004/12/2 │勁強-PQI │2,426,639 │ 10,763,115 │ │
│ │ │ │ │ │ │ │
╞══╪═════════╪══════╪══════╪══════╪═══════╪═════╡
│10 │ WAEC-0000-0000 │2004/9/30 │PQI-吳清 │956,190 │ 9,561,900 │編號十、 │
│ │ │ │ │ │ │ │
│ │ │2004/10/15 │吳清-嘉通 │500,000 │ 5,035,000 │1至28 │
│ │ │ │ │ │ │ │
│ │ │2004/10/18 │吳清-愈達 │456,190 │ 4,607,519 │ │
│ │ │ │ │ │ │ │
│ │ │2004/10/19 │嘉通-勁強 │500,000 │ 5,050,000 │ │
│ │ │ │ │ │ │ │
│ │ │2004/10/19 │愈達-勁強 │456,190 │ 4,630,329 │ │
│ │ │ │ │ │ │ │
│ │ │2004/10/29 │勁強-PQI │956,190 │ 7,260,255 │ │
╞══╪═════════╪══════╪══════╪══════╪═══════╪═════╡
│11 │ KA00-0000-0000 │2004/6/30 │PQI-吳清 │22,773 │ 20,608,554 │編號十一、│
│ │ │ │ │ │ │ │
│ │ │2004/7/2 │吳清-嘉通 │22,773 │ 20,647,003 │1至17 │
│ │ │ │ │ │ │ │
│ │ │2004/7/8 │嘉通-PQI │22,773 │ 20,685,451 │ │
│ │ │ │ │ │ │ │
╞══╪═════════╪══════╪══════╪══════╪═══════╪═════╡
│12 │ KA00-0000-0000 │2004/6/30 │PQI-愈達 │26,560 │ 9,416,941 │編號十二、│
│ │ │ │ │ │ │ │
│ │ │2004/7/2 │愈達-吳清 │26,560 │ 9,461,785 │1至20 │
│ │ │ │ │ │ │ │
│ │ │2004/7/6 │吳清-PQI │26,560 │ 9,506,626 │ │
│ │ │ │ │ │ │ │
╞══╪═════════╪══════╪══════╪══════╪═══════╪═════╡
│13 │ CEEC-4080A1001 │2004/5/27 │PQI-嘉通 │129,600 │ 21,772,800 │編號十三、│
│ │ │ │ │ │ │ │
│ │ │2004/6/1 │嘉通-勁強 │64,800 │ 10,886,400 │1至34 │
│ │ │ │ │ │ │ │
│ │ │2004/6/2 │嘉通-勁強 │64,800 │ 10,886,400 │ │
│ │ │ │ │ │ │ │
│ │ │2004/6/10 │勁強-PQI │129,600 │ 21,772,800 │ │
│ │ │ │ │ │ │ │
╞══╪═════════╪══════╪══════╪══════╪═══════╪═════╡
│14 │ CEFB-4070A1001 │2004/5/27 │PQI-嘉通 │158,320 │ 26,122,800 │編號十四、│
│ │ │ │ │ │ │ │
│ │ │2004/6/1 │嘉通-勁強 │100,000 │ 16,500,000 │1至35 │
│ │ │ │ │ │ │ │
│ │ │2004/6/2 │嘉通-勁強 │58,320 │ 9,600,800 │ │
│ │ │ │ │ │ │ │
│ │ │2004/6/10 │勁強-PQI │158,320 │ 26,122,800 │ │
│ │ │ │ │ │ │ │
╞══╪═════════╪══════╪══════╪══════╪═══════╪═════╡
│15 │ CEFB-4070E1001 │2004/5/28 │PQI-嘉通 │150,000 │ 23,850,000 │編號十五、│
│ │ │ │ │ │ │ │
│ │ │2004/5/31 │PQI-嘉通 │200,000 │ 31,800,000 │1至65 │
│ │ │ │ │ │ │ │
│ │ │2004/6/4 │嘉通-勁強 │100,000 │ 15,900,000 │ │
│ │ │ │ │ │ │ │
│ │ │2004/6/8 │嘉通-勁強 │100,000 │ 15,900,000 │ │
│ │ │ │ │ │ │ │
│ │ │2004/6/9 │嘉通-勁強 │80,640 │ 12,821,760 │ │
│ │ │ │ │ │ │ │
│ │ │2004/6/11 │嘉通-勁強 │69,360 │ 11,028,240 │ │
│ │ │ │ │ │ │ │
│ │ │2004/6/10 │勁強-PQI │200,000 │ 31,800,000 │ │
│ │ │ │ │ │ │ │
│ │ │2004/6/11 │勁強-PQI │150,000 │ 23,850,000 │ │
│ │ │ │ │ │ │ │
╞══╪═════════╪══════╪══════╪══════╪═══════╪═════╡
│16 │ CEFB-4080A1001 │2004/4/29 │PQI-嘉通 │35,286 │ 5,713,509 │編號十六、│
│ │ │ │ │ │ │ │
│ │ │2004/5/5 │嘉通-勁強 │35,286 │ 5,713,509 │1至24 │
│ │ │ │ │ │ │ │
│ │ │2004/5/6 │勁強-PQI │35,286 │ 5,713,509 │ │
│ │ │ │ │ │ │ │
╞══╪═════════╪══════╪══════╪══════╪═══════╪═════╡
│17 │ CEEC-4080A1001 │2004/4/29 │PQI-嘉通 │298,080 │ 50,035,709 │編號十七、│
│ │ │ │ │ │ │ │
│ │ │2004/5/13 │吳清-勁強 │149,040 │ 25,017,854 │1至25 │
│ │ │ │ │ │ │ │
│ │ │2004/5/14 │吳清-嘉通 │149,040 │ 25,017,854 │ │
│ │ │ │ │ │ │ │
│ │ │2004/5/18 │嘉通-勁強 │149,040 │ 25,017,854 │ │
│ │ │ │ │ │ │ │
│ │ │2004/5/19 │勁強-PQI │149,040 │ 25,017,854 │ │
│ │ │ │ │ │ │ │
│ │ │2004/5/17 │勁強-PQI │149,040 │ 24,891,215 │ │
│ │ │ │ │ │ │ │
╞══╪═════════╪══════╪══════╪══════╪═══════╪═════╡
│18 │ CCDB-3280D1001 │2004/5/28 │PQI-御展 │901,320 │ 18,927,720 │編號十八、│
│ │ │ │ │ │ │ │
│ │ │2004/6/3 │御展-愈達 │500,000 │ 10,650,000 │1至39 │
│ │ │ │ │ │ │ │
│ │ │2004/6/7 │御展-愈達 │401,320 │ 8,548,116 │ │
│ │ │ │ │ │ │ │
│ │ │2004/6/9 │愈達-PQI │299,520 │ 7,741,424 │ │
│ │ │ │ │ │ │ │
│ │ │2004/6/17 │愈達-PQI │302,280 │ 7,812,759 │ │
│ │ │ │ │ │ │ │
│ │ │2004/6/23 │愈達-PQI │299,520 │ 7,741,424 │ │
╞══╪═════════╪══════╪══════╪══════╪═══════╪═════╡
│19 │ CEGB-4010A1001 │2004/5/27 │PQI-御展 │40,320 │ 14,555,520 │編號十九、│
│ │ │ │ │ │ │ │
│ │ │2004/5/31 │御展-愈達 │40,320 │ 14,567,626 │1至19 │
│ │ │ │ │ │ │ │
│ │ │2004/6/10 │愈達-PQI │40,320 │ 14,555,520 │ │
│ │ │ │ │ │ │ │
╞══╪═════════╪══════╪══════╪══════╪═══════╪═════╡
│20 │ CS31616PQBGT3A000│2004/6/24 │PQI-嘉通 │70,164 │ 10,314,108 │編號二十、│
│ │ │ │ │ │ │ │
│ │ │2004/7/1 │嘉通-愈達 │70,164 │ 10,324,633 │1至25 │
│ │ │ │ │ │ │ │
│ │ │2004/7/5 │愈達-勁強 │32,400 │ 4,779,000 │ │
│ │ │ │ │ │ │ │
│ │ │2004/7/9 │愈達-勁強 │37,764 │ 5,581,519 │ │
│ │ │ │ │ │ │ │
│ │ │2004/12/27 │勁強-PQI │70,164 │ 10,360,519 │ │
│ │ │ │ │ │ │ │
│ │ │ │ │ │ │ │
╞══╪═════════╪══════╪══════╪══════╪═══════╪═════╡
│21 │ KA00-0000-0000 │2004/12/13 │PQI-台芯 │7,378 │2,443,661 │編號二十一│
│ │ │ │ │ │ │ │
│ │ │2004/12/15 │台芯-愈達 │7,378 │2,220,778 │1至25 │
│ │ │ │ │ │ │ │
│ │ │2004/12/20 │愈達-PQI │7,378 │2,445,807 │ │
│ │ │ │ │ │ │ │
╞══╪═════════╪══════╪══════╪══════╪═══════╪═════╡
│22 │ KA00-0000-0000 │2004/12/13 │PQI-台芯 │7,412 │2,454,923 │編號二十二│
│ │ │ │ │ │ │ │
│ │ │2004/12/15 │台芯-愈達 │7,412 │2,238,424 │1至18 │
│ │ │ │ │ │ │ │
│ │ │2004/12/20 │愈達-PQI │7,412 │2,453,372 │ │
│ │ │ │ │ │ │ │
╞══╪═════════╪══════╪══════╪══════╪═══════╪═════╡
│23 │ KA00-0000-0000 │2004/12/16 │PQI-嘉通 │27,724 │20,084,824 │編號二十三│
│ │ │ │ │ │ │ │
│ │ │2004/5/31 │嘉通-御展 │27,724 │20,099,900 │1至25 │
│ │ │ │ │ │ │ │
│ │ │2004/12/21 │御展-PQI │27,724 │20,108,217 │ │
│ │ │ │ │ │ │ │
╞══╪═════════╪══════╪══════╪══════╪═══════╪═════╡
│24 │ KA00-0000-0000 │2004/11/23 │PQI-台芯 │42,280 │5,923,179 │編號二十四│
│ │ │ │ │ │ │ │
│ │ │2004/11/29 │台芯-愈達 │42,280 │5,961,480 │1至18 │
│ │ │ │ │ │ │ │
│ │ │2004/12/1 │愈達-PQI │42,280 │6,024,900 │ │
│ │ │ │ │ │ │ │
│ │ │ │ │ │ │ │
╞══╪═════════╪══════╪══════╪══════╪═══════╪═════╡
│25 │ KA00-0000-0000 │2004/11/2 │PQI-嘉通 │2,000 │4,316,340 │編號二十五│
│ │ │ │ │ │ │ │
│ │ │2004/11/5 │嘉通-PQI │2,000 │4,177,268 │1至15 │
│ │ │ │ │ │ │ │
╞══╪═════════╪══════╪══════╪══════╪═══════╪═════╡
│26 │ WADH-0000-0000 │2004/9/29 │PQI-嘉通 │6,251,913 │38,761,861 │編號二十六│
│ │ │ │ │ │ │ │
│ │ │2004/10/6 │嘉通-勁強 │2,000,000 │12,440,000 │1至45 │
│ │ │ │ │ │ │ │
│ │ │2004/10/18 │嘉通-御展 │2,000,000 │12,400,000 │ │
│ │ │ │ │ │ │ │
│ │ │2004/10/22 │嘉通-愈達 │2,251,913 │14,006,899 │ │
│ │ │ │ │ │ │ │
│ │ │2004/10/27 │愈達-勁強 │2,251,913 │14,074,456 │ │
│ │ │ │ │ │ │ │
│ │ │2004/10/19 │御展-勁強 │2,000,000 │12,440,000 │ │
│ │ │ │ │ │ │ │
│ │ │2004/11/2 │勁強-PQI │4,000,000 │18,660,000 │ │
│ │ │ │ │ │ │ │
│ │ │2004/12/2 │勁強-PQI │2,251,913 │14,031,220 │ │
│ │ │ │ │ │ │ │
╞══╪═════════╪══════╪══════╪══════╪═══════╪═════╡
│27 │ WCEM-0000-0000 │2004/9/29 │PQI-吳清 │640,754 │9,931,687 │編號二十七│
│ │ │ │ │ │ │ │
│ │ │2004/10/20 │吳清-御展 │640,754 │9,995,762 │1至26 │
│ │ │ │ │ │ │ │
│ │ │2004/10/22 │御展-勁強 │640,754 │10,027,800 │ │
│ │ │ │ │ │ │ │
│ │ │2004/10/29 │勁強-PQI │640,754 │7,520,850 │ │
│ │ │ │ │ │ │ │
╞══╪═════════╪══════╪══════╪══════╪═══════╪═════╡
│28 │ MDCC-205FA0101 │2004/4/30 │PQI-吳清 │23,691 │ 15,656,908 │編號二十八│
│ │ │ │ │ │ │ │
│ │ │2004/5/5 │吳清-勁強 │23,691 │ 14,091,170 │1至36 │
│ │ │ │ │ │ │ │
│ │ │2004/5/5 │勁強-PQI │5,091 │ 3,364,540 │ │
│ │ │ │ │ │ │ │
│ │ │2004/5/7 │勁強-PQI │18,600 │ 12,292,368 │ │
╞══╪═════════╪══════╪══════╪══════╪═══════╪═════╡
│29 │ CEEC-4080A1001 │2004/4/29 │PQI-勁強 │40,000 │ 6,550,040 │編號二十九│
│ │ │ │ │ │ │ │
│ │ │2004/4/29 │PQI-勁強 │55,340 │ 9,061,980 │1至36 │
│ │ │ │ │ │ │ │
│ │ │2004/4/27 │勁強-PQI │95,340 │ 12,608,524 │ │
│ │ │ │ │ │ │ │
╞══╪═════════╪══════╪══════╪══════╪═══════╪═════╡
│30 │ CEFB-4020A1005 │2004/4/30 │PQI-台欽 │38,096 │ 7,112,523 │編號三十 │
│ │ │ │ │ │ │ │
│ │ │2004/5/5 │台欽-勁強 │38,096 │ 7,112,523 │1至26 │
│ │ │ │ │ │ │ │
│ │ │2004/5/6 │勁強-PQI │38,096 │ 7,111,413 │ │
│ │ │ │ │ │ │ │
╞══╪═════════╪══════╪══════╪══════╪═══════╪═════╡
│31 │ CEFB-4070A1001 │2004/4/30 │ PQI-台欽 │58,320 │ 10,926,835 │編號三十一│
│ │ │ │ │ │ │ │
│ │ │2004/5/5 │ 台欽-勁強 │58,320 │ 10,926,835 │1至26 │
│ │ │ │ │ │ │ │
│ │ │2004/5/6 │ 勁強-PQI │58,320 │ 10,926,813 │ │
│ │ │ │ │ │ │ │
╞══╪═════════╪══════╪══════╪══════╪═══════╪═════╡
│32 │ CEFB-4070E1001 │2004/4/30 │PQI-台欽 │63,773 │ 9,693,496 │編號三十二│
│ │ │ │ │ │ │ │
│ │ │2004/5/5 │台欽-勁強 │63,773 │ 9,693,496 │1至26 │
│ │ │ │ │ │ │ │
│ │ │2004/5/6 │勁強-PQI │63,773 │ 9,713,062 │ │
│ │ │ │ │ │ │ │
╞══╪═════════╪══════╪══════╪══════╪═══════╪═════╡
│33 │ CEFB-4070E1001 │2004/6/18 │PQI-麗誠 │194,400 │ 33,048,000 │編號三十三│
│ │ │ │ │ │ │ │
│ │ │2004/6/21 │PQI-麗誠 │200,880 │ 34,149,600 │1至14 │
│ │ │ │ │ │ │ │
│ │ │2004/7/15 │麗誠-勁強 │395,280 │ 67,533,588 │ │
│ │ │ │ │ │ │ │
│ │ │2004/7/15 │勁強-PQI │63,773 │ 9,713,062 │ │
│ │ │ │ │ │ │ │
╞══╪═════════╪══════╪══════╪══════╪═══════╪═════╡
│34 │ KA00-0000-0000 │2004/6/23 │PQI-彰德 │26,475 │ 18,929,625 │編號三十四│
│ │ │ │ │ │ │ │
│ │ │2004/6/25 │彰德-台欽 │26,475 │ 19,141,425 │1至15 │
│ │ │ │ │ │ │ │
│ │ │2004/7/5 │台欽-PQI │26,475 │ 18,929,625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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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KA00-0000-0000 │2004/6/23 │PQI-彰德 │13,258 │ 9,479,470 │編號三十五│
│ │ │ │ │ │ │ │
│ │ │2004/6/25 │彰德-台欽 │13,258 │ 9,585,534 │1至11 │
│ │ │ │ │ │ │ │
│ │ │2004/7/5 │台欽-PQI │13,258 │ 9,479,470 │ │
│ │ │ │ │ │ │ │
╞══╪═════════╪══════╪══════╪══════╪═══════╪═════╡
│36 │ KA00-0000-0000 │2004/6/24 │PQI-彰德 │13,258 │ 9,479,470 │編號三十六│
│ │ │ │ │ │ │ │
│ │ │2004/6/29 │彰德-台欽 │13,258 │ 9,585,534 │1至11 │
│ │ │ │ │ │ │ │
│ │ │2004/7/5 │台欽-PQI │13,258 │ 9,479,470 │ │
│ │ │ │ │ │ │ │
╞══╪═════════╪══════╪══════╪══════╪═══════╪═════╡
│37 │ KA00-0000-0000 │2004/6/24 │PQI-彰德 │25,337 │ 18,115,955 │編號三十七│
│ │ │ │ │ │ │ │
│ │ │2004/6/29 │彰德-台欽 │25,337 │ 18,318,651 │1至12 │
│ │ │ │ │ │ │ │
│ │ │2004/7/5 │台欽-PQI │25,337 │ 8,115,955 │ │
│ │ │ │ │ │ │ │
╞══╪═════════╪══════╪══════╪══════╪═══════╪═════╡
│38 │ KA00-0000-0000 │2004/12/16 │PQI-麗誠 │22,500 │ 15,958,801 │編號三十八│
│ │ │ │ │ │ │ │
│ │ │2004/12/17 │麗誠-艾睿 │22,500 │ 15,981,300 │1至21 │
│ │ │ │ │ │ │ │
│ │ │2004/12/21 │艾睿-PQI │22,500 │ 15,981,3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 KA00-0000-0000 │2004/6/23 │PQI-CYBER │27,724 │ 19,821,934 │編號三十九│
│ │ │ │ │ │ │ │
│ │ │2004/7/26 │CYBER-CARTON│27,724 │ 19,450,304 │1至16 │
│ │ │ │ │ │ │ │
│ │ │2004/7/30 │CARTON-PQI │27,724 │ 19,450,304 │ │
│ │ │ │ │ │ │ │
╞══╪═════════╪══════╪══════╪══════╪═══════╪═════╡
│40 │ KA00-0000-0000 │2004/6/23 │PQI-CYBER │26,582 │ 19,005,434 │編號四十 │
│ │ │ │ │ │ │ │
│ │ │2004/7/26 │CYBER-CARTON│26,582 │ 18,649,400 │1至16 │
│ │ │ │ │ │ │ │
│ │ │2004/7/30 │CARTON-PQI │26,582 │ 19,354,267 │ │
│ │ │ │ │ │ │ │
╞══╪═════════╪══════╪══════╪══════╪═══════╪═════╡
│41 │ MDAC-401LA0101 │2004/4/30 │PQI-台欽 │2,917 │ 8,482,257 │編號四十一│
│ │ │ │ │ │ │ │
│ │ │2004/5/3 │台欽-勁強 │2,917 │ 8,482,257 │1至86 │
│ │ │ │ │ │ │ │
│ │ │2004/5/4 │勁強-PQI │2,917 │ 8,197,558 │ │
│ │ │ │ │ │ │ │
╞══╪═════════╪══════╪══════╪══════╪═══════╪═════╡
│42 │ MDAC-501LA0101 │2004/4/30 │PQI-台欽 │668 │3,752,477 │編號四十二│
│ │ │ │ │ │ │ │
│ │ │2004/5/3 │台欽-勁強 │668 │3,752,477 │1至84 │
│ │ │ │ │ │ │ │
│ │ │2004/5/4 │勁強-PQI │668 │3,547,385 │ │
│ │ │ │ │ │ │ │
╞══╪═════════╪══════╪══════╪══════╪═══════╪═════╡
│43 │ MDAD-307FA0101 │2004/4/30 │PQI-台欽 │6,599 │8,722,294 │編號四十三│
│ │ │ │ │ │ │ │
│ │ │2004/5/3 │台欽-勁強 │6,599 │8,722,294 │1至86 │
│ │ │ │ │ │ │ │
│ │ │2004/5/4 │勁強-PQI │6,599 │8,290,693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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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QDFB-3D6HB0001 │2004/10/2 │PQI-CARTON │103,680 │14,619,766 │編號四十四│
│ │ │ │ │ │ │ │
│ │ │2004/10/26 │PQI-CARTON │3,052 │430,358 │1至28 │
│ │ │ │ │ │ │ │
│ │ │2004/11/17 │CARTON-PQI │106,723 │14,605,6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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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QDFB-3D6HB0900 │2004/10/26 │PQI-CARTON │44,715 │6,305,197 │編號四十五│
│ │ │ │ │ │ │ │
│ │ │2004/11/1 │CARTON-PQI │44,715 │6,119,482 │1至17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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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CEGB-2020A1001 │2004/4/30 │PQI-嘉通 │17,280 │5,139,072 │編號四十六│
│ │ │ │ │ │ │ │
│ │ │2004/5/14 │嘉通-勁強 │17,280 │5,139,072 │1至22 │
│ │ │ │ │ │ │ │
│ │ │2004/5/31 │勁強-PQI │17,280 │5,082,959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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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 、5 或第157 條
之1 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
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
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
資產。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
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
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
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
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
,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30條、第4 4 條第1 項至第3 項或第93條規定之申請
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
布於眾者。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 項之情事,而無同條
第2 項免責事由者。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
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
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
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
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
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
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於前款之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主辦會計人員,為財務
報告內容虛偽之記載者。但經他人檢舉、主管機關或司法機
關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更正意見並提供證據向主管機關報告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七、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
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
者。
八、發行人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違反法令、章程或逾越董事
會授權之範圍,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以公司資產
提供擔保、保證或為票據之背書,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九、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
、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律師對公司有關證券募集、發行或買賣之契約、報告書或文
件,出具虛偽或不實意見書者。
二、會計師對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
偽不實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
意見;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
司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致未予敘明者。
犯前項之罪,如有嚴重影響股東權益或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發行人之職員、受僱人犯第1 項第6 款之罪,其犯罪情節輕微者
,得減輕其刑。
主管機關對於有第2 項第2 款情事之會計師,應予以停止執行簽
證工作之處分。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