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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12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王炳梁陳世宗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41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宋怡珍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九年

度訴字第二八0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

七八號、第一四二三九號、第一七八六四號、第二0八二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宋怡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附表宣告刑所示偽造之署名、印章、印文均沒收。

事實

一、宋怡珍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五八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侵占等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一七一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0四一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末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0一一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案復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0七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其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嗣經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後,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假釋出監,並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以執行完畢論。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且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為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詐欺取財、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之犯行(各該犯行之具體犯罪事實,分別詳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載)。

三、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刑事警察隊報告及黃枰坤、俞建國、江秀鑾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方法而不予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事實,迭據上訴人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詳偵字第一四二三九號卷第六八頁,偵字第四四七八號卷第五至七、三九至四二、二二七至二

二九、二四五至二五0頁,原審卷第二七頁反面、六六頁反面、七三頁反面,本院卷第七二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枰坤、俞建國、江秀鑾、被害人鄭長裕、簡瓊珠(在外自稱簡瓊羚)、陳歆婷於警詢、偵查中所述(詳偵字第一四二三九號卷第九三至九六、一0四至一0八、一一二、一一三、

一二三、一二四頁,偵字第四四七八號卷第二二九、二四一至二五0、三0三至三0七頁)及被害人陳歆媚、林金蘭於偵查中所述(詳偵字第四四七八號卷第二二九、二四四、二四五頁)相互吻合,尚無明顯矛盾或不合常情之處,此外復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各該證據資料為佐,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所為自白當可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於附表編號一、六、十一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於附表編號二至五、

九、十、十二、十三、十五至十九、二一至二四、二七至三

三、三五至五一所示之犯行,則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於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犯行,則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於附表編號十四、二十、二五、二六、三四所示之犯行,則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參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被告偽造「鄭長裕」、「簡瓊羚」、「江秀鑾」、「俞建國」、「C.K.Yu」署名及「鄭長裕」、「簡瓊羚」、「江秀鑾」、「黃宏仁」、「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林金蘭」印章、印文之行為,乃均係偽造私文書(即如附表所示之各該保險單借款單據、店面頂讓合約書、信用卡申請書、郵局帳戶申請書、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郵務股差異化服務卡、掛號郵件簽收清單、信用卡有權使用之證明資料【即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信用卡簽帳單等)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而被告偽造該等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被告為圖在附表編號二五所示自動櫃員機及附表編號二六所示自動櫃員機分別以詐得之信用卡預借現金之方式,乃先後密接在上開自動櫃員機領得現金各三次,顯係基於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之單一犯意之下所為之數個舉動,均為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一罪。被告於如附表編號二至五、七至十、十二、十三、十五至十九、二一至

二四、二七至三三、三五至五一所示之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乃均係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且其中附表編號五所示部分,亦同時侵害告訴人黃枰坤、俞建國之法益;其中附表編號九所示部分,亦同時侵害告訴人江秀鑾、被害人鄭長裕之法益;其中附表編號十所示部分,亦同時侵害告訴人江秀鑾、被害人黃宏仁、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於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乃係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江秀鑾、被害人陳歆媚、陳歆婷之法益,亦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亦從一重處斷。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四十三罪、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五罪間,犯意各別,且係分別所為,自應分論併罰。被告前有如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詳本院卷第三九至四六頁反面),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㈡至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固另記載:被告於九十九年一月三日,持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操作設於臺北縣土城市○○路七0、七二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欲預借現金,惟未詐得任何款項等語(即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最後一欄所示)。惟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之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並未處罰未遂犯,被告縱已著手,但既未詐得任何款項,核屬未遂,自無構成該條犯罪之餘地,對此檢察官當無不知之理,衡情應不至對其訴追;且稽之起訴書所載論罪法條亦僅論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既遂罪名,並未敘及被告有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之「未遂」罪嫌,益徵公訴意旨對上開部分應無訴追之意。足認公訴意旨就上開犯罪事實之記載,無非僅係在完整敘述被告於本件全部之犯罪經過,故包含被告上開詐領未成之事實亦一併記載,以求整體事實之完整,但公訴意旨應無將此不構成犯罪之事實亦一併認屬本件犯罪事實,並予以訴追之意。故上開部分洵非檢察官起訴之範疇,本院自毋庸予以審究,特此敘明。

三、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原審就被告量刑部分,所定執行刑,尚屬過重,自有未合。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等語為由上訴,請求撤銷改判,為有理由,原審判決既有上揭未洽之處,自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另為判決。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本應依循正軌賺取財物,詎其不思此為,竟以前揭詐騙、冒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冒名申請帳戶及信用卡、盜刷信用卡及預借現金等等之手法,陸續不法牟取財物,所詐得之財物金額非微(其中以詐騙合夥之款項九十七萬五千元及詐領之勞保老年給付一百三十六萬七千二百三十五元最鉅),除造成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權益受損外,更紊亂商業交易秩序及國家勞保給付之管理,是被告所為自應分別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已能坦承全部犯行,且雖未與所有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但亦與告訴人黃枰坤、俞建國、鄭長裕達成和解並賠償部分損失,可見其尚知事後彌補之情,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該犯罪所造成之損害狀況、智識程度非高(學歷為高職畢業)、其家庭經濟狀況及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稱:我們願意相信並給被告一次機會,雖然被告是累犯,可是被告詐欺刷卡金額,扣除勞保,其實金額並不大,我們寧願相信被告是為了她先生、父親住院,請減輕被告刑責,使被告自新機會等語(詳本院卷第七三頁)等一切情狀,酌情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被告所偽造並持以行使之如附表所示之各該保險單借款單據、信用卡申請書、郵局帳戶申請書、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中和郵局郵務股差異化服務卡、信用卡簽帳單等資料,已因被告行使而成為各該保險公司、郵局、勞保局、銀行、特約商店或信用卡聯合處理中心之存查歸檔文件,並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至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店面頂讓合約書,並未扣案,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復供稱該合約書現已不見(詳原審卷第六六頁反面),為免日後本件確定後執行上之困擾,爰亦不予宣告沒收;惟如附表所示各項偽造文件上所偽造之署名、印文及印章,既均屬偽造,雖均未扣案,但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自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將上開偽造之署名、印文、印章均併予宣告沒收。

四、按「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上開法律規定所指之犯罪習慣與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不同,前者係指對於犯罪已為日常之惰性行為,而所犯之罪名為何,則非所問。後者,則以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連續犯同一之罪名必要。且前者係一種犯罪之習性,後者係一種犯罪之態樣,故有犯罪習慣並非當然為連續犯,而連續犯亦不能當然認為有犯罪習慣而致然(參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三號判決意旨)。又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參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三九號判決意旨);換言之,保安處分亦應有其限制,行為人之社會危險性必須唯有使用保安處分,始足以有效排除者,始具保安處分之必要性,倘若有其他可能性足以排除行為人之社會危險性者,則保安處分即不具必要性,自不得對行為人施以保安處分。本件公訴檢察官於原審認被告具有犯罪習慣及將來危險性,請求依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宣告被告應施以強制工作。惟:

㈠被告前雖因偽造文書、侵占等案件入監執行,並於九十六年一月十日假釋出監,業如前述,然其於假釋出監後,迄至本件犯罪為止(最早一件為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九十七年十月),其間已相隔長達一年九月左右,被告是否確有犯罪習慣,自非無疑。又被告於本件雖多次為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犯行,然其犯罪時間僅分散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二月、九十八年一月各一至二次,多數則僅集中於九十八年十月至九十九年一月五日間,且此多次集中之犯行,主要係被告持冒名所申請之信用卡於該段期間內多次盜刷購物或預借現金所致,是或可認定被告在該段期間內,容有相同於刑法修正前連續犯概括犯意之犯罪態樣,但被告是否已形成犯罪之日常習性,而具有犯罪之習慣,仍非遽可認定。

㈡再者,被告因本件犯行,已經本院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參年),其刑罰效果不可謂不重,應已足以懲儆被告,且在對被告長期隔離、矯正之情況下,對於其可能具備之社會危險性應可有效控制或排除,自無再另對被告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性,否則不啻濫用不受罪責原則支配之保安處分,其理要不待言。

㈢綜上,本院認尚難認定被告具有犯罪之習慣,且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可能具備之社會危險性,亦可因本件刑罰之執行而有效控制或排除,自無再對被告施以保安處分之必要。是以公訴檢察官請求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乙節,本院未予採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 │宣告刑 │備註 │├──┼───────────────┼─────┼─────┼─────────┤│一 │宋怡珍於97年9 月間,於網路上以│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肆│被告宋怡珍於偵查中││ │「宋欣雅」之化名結識鄭長裕,嗣│不法之所有│月 │、原審審理時之自白││ │於97年10月間向鄭長裕佯稱:先前│,以詐術使│ │(99偵4478卷P246- ││ │伊委託鄭長裕探查伊前男友王玉琮│人將本人之│ │249、板檢99他1312 ││ │之住處及作息,王玉琮事後以車子│物交付 │ │卷P12、原審卷P27-2││ │被砸及其他糾紛宣稱要向渠等請求│ │ │8、65-67、69-74) ││ │賠償,否則要提出恐嚇及毀損告訴│ │ │證人鄭長裕於警詢及││ │,需要請律師處理民事糾紛,且要│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鄭長裕負擔新台幣(下同)50萬元│ │ │4478卷P203-205、P2││ │和解金之一半即25萬元云云,致鄭│ │ │41-249、P303-307)││ │長裕陷於錯誤,陸續於97年10月至│ │ │ ││ │11月間交付其身分證影本、第一商│ │ │ ││ │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號存摺及提款卡、家樂福電信門號│ │ │ ││ │3 組、律師委任狀及和解金13萬元│ │ │ ││ │予宋怡珍。 │ │ │ │├──┼───────────────┼─────┼─────┼─────────┤│二 │宋怡珍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肆│被告宋怡珍於偵查中││ │得鄭長裕之身分證影本及第一商業│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原審審理時之自白││ │銀行草屯分行存摺及提款卡後,即│生損害於他│造之「鄭長│(99偵4478卷P246-2││ │冒用鄭長裕名義,於97年12月5 日│人 │裕」署名肆│49、板檢99他1312卷││ │,在「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枚均沒收。│P12、原審卷P27-28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上之借│ │ │、65-67、69-74) ││ │款人(要保人)簽名欄、同意人(│ │ │證人鄭長裕於警詢及││ │被保險人)簽名欄上偽造「鄭長裕│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署名各1 枚(合計4 枚),並填│ │ │4478卷P203-205、P2││ │載相關資料,偽造上開保險單借款│ │ │41-249、P303-307)││ │書面資料後,持之向安泰人壽保險│ │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 │股份限公司(嗣為富邦人壽保險股│ │ │行99年3月31日一草 ││ │份有限公司購併成為富邦人壽保險│ │ │屯字第72號函暨鄭長││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人壽公司│ │ │裕開戶資料、帳戶交││ │)行使,致安泰人壽公司承辦人員│ │ │易往來明細影本(99││ │誤認係鄭長裕本人以保險單借款,│ │ │偵4478卷P269-298)││ │而將6 萬2 千元匯入鄭長裕上開第│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戶內,足以│ │ │限公司99年8月23日 ││ │生損害於安泰人壽公司及鄭長裕。│ │ │99壽富諮詢字第2081││ │嗣上開匯入之款項旋遭宋怡珍以提│ │ │號函暨主約資料查詢││ │款卡提領並花用殆盡。 │ │ │、保險單借款重要事││ │ │ │ │項告知書影本3紙( ││ │ │ │ │99偵4478卷P324-328││ │ │ │ │) │├──┼───────────────┼─────┼─────┼─────────┤│三 │宋怡珍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肆│被告宋怡珍於偵查中││ │得鄭長裕之身分證影本及第一商業│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原審審理時之自白││ │銀行草屯分行存摺及提款卡後,復│生損害於他│造之「鄭長│(99偵4478卷P246-2││ │又冒用鄭長裕名義,於97年12月9 │人 │裕」署名貳│49、板檢99他1312卷││ │日,在「保險單借款約定暨重要事│ │枚均沒收 │P12、原審卷P27-28 ││ │項告知書」上之要保人、被保險人│ │ │、65-67、69-74) ││ │簽名欄內偽造「鄭長裕」署名各1 │ │ │證人鄭長裕於警詢及││ │枚(合計2 枚),並填載相關資料│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偽造上開保險單借款書面資料後│ │ │4478卷P203-205、P2││ │,持之向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41-249、P303-307)││ │司(下稱保誠人壽公司)行使,致│ │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 │保誠人壽公司承辦人員誤認係鄭長│ │ │行99年3月31日一草 ││ │裕本人以保險單借款,而將5 萬4 │ │ │屯字第72號函暨鄭長││ │千元匯入鄭長裕上開第一商業銀行│ │ │裕開戶資料、帳戶交││ │草屯分行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保│ │ │易往來明細影本(99││ │誠人壽公司及鄭長裕。嗣上開匯入│ │ │偵4478卷P269-298)││ │之款項旋遭宋怡珍以提款卡提領並│ │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 │花用殆盡。 │ │ │限公司99年7月30日 ││ │ │ │ │保誠總字第990397號││ │ │ │ │函暨保險單借款約定││ │ │ │ │暨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99偵4478卷P315││ │ │ │ │-322) │├──┼───────────────┼─────┼─────┼─────────┤│四 │宋怡珍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偵查中││ │得鄭長裕之身分證影本及第一商業│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原審審理時之自白││ │銀行草屯分行存摺及提款卡後,復│生損害於他│造之「鄭長│(99偵4478卷P246- ││ │又冒用鄭長裕名義,於98年1 月9 │人 │裕」署名肆│249、板檢99他1312 ││ │日,在「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 │枚均沒收。│卷P12、原審卷P27-2││ │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上之│ │ │8、65-67、69-74) ││ │借款人(要保人)簽名欄、同意人│ │ │證人鄭長裕於警詢及││ │(被保險人)簽名欄內偽造「鄭長│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裕」簽名各1 枚(合計4 枚),並│ │ │4478卷P203-205、P2││ │填載相關資料,偽造上開保險單借│ │ │41-249、P303-307)││ │款書面資料後,持之向安泰人壽公│ │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 │司行使,致安泰人壽公司承辦人員│ │ │行99年3 月31日一草││ │誤認係鄭長裕本人以保險單借款,│ │ │屯字第72號函暨鄭長││ │而將5 千5 百元匯入鄭長裕上開第│ │ │裕開戶資料、帳戶交││ │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戶內,足以│ │ │易往來明細影本(99││ │生損害於安泰仁壽公司及鄭長裕。│ │ │偵4478卷P269-298)││ │嗣上開匯入之款項旋遭宋怡珍以提│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款卡提領並花用殆盡。 │ │ │限公司99年8 月23日││ │ │ │ │99壽富諮詢字第2081││ │ │ │ │號函暨主約資料查詢││ │ │ │ │、保險單借款重要事││ │ │ │ │項告知書影本3 紙(││ │ │ │ │99偵4478卷P324-328││ │ │ │ │) │├──┼───────────────┼─────┼─────┼─────────┤│五 │宋怡珍前於96年4 月11日起至同年│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拾│被告宋怡珍警詢及偵││ │10月25日止,在址設臺北縣土城市│文書,足以│月,左開偽│查中、原審審理時之││ │明德路一段240 巷1 號簡瓊珠(對│生損害於他│造之「簡瓊│自白(99偵4478卷 ││ │外自稱簡瓊羚)所經營之珍香味商│人 │羚」印章及│P45-51、P245-246 ││ │店任職,其明知簡瓊珠並無將珍味│ │署名各壹枚│、249-250、板檢99 ││ │香商店頂讓之意思,竟於98年10月│ │均沒收。 │他1213卷P9-10、原 ││ │間某日,先請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 │ │審卷P27-28、65-67 ││ │員偽刻「簡瓊羚」印章1 枚後,即│ │ │、69-74) ││ │冒用簡瓊羚名義,製作虛偽不實之│ │ │證人即告訴人俞建國││ │珍味香商店「店面頂讓合約書」,│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並持上開偽刻之「簡瓊羚」印章蓋│ │ │(99偵4478卷P58-59││ │印而偽造印文及自行偽造「簡瓊羚│ │ │、P246、249、板檢 ││ │」署名各1 枚於該合約書上,並在│ │ │99他1213卷P4、8- ││ │不詳地點,持前揭偽造之「店面頂│ │ │10) ││ │讓合約書」,向黃枰坤、俞建國佯│ │ │證人即告訴人黃枰坤││ │稱珍味香商店負責人簡瓊羚欲頂讓│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該商店,宋怡珍本人因資金不足而│ │ │(99偵4478卷P60-61││ │欲找他人合夥一同頂受該店後,再│ │ │ 、板檢99他1213卷 ││ │成立「群益商行」云云,足以生損│ │ │P9-10) ││ │害於簡瓊羚、黃枰坤、俞建國,致│ │ │證人簡瓊珠於警詢及││ │黃枰坤、俞建國均陷於錯誤,於98│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年11月3 日與宋怡珍簽立「群益商│ │ │14239卷P116 、99偵││ │行合夥契約書」,黃枰坤先於98年│ │ │4478卷P245) ││ │10月27日匯款20萬元至宋怡珍所有│ │ │群益商行合夥契約書││ │之中華郵政土城富饒郵局帳號0311│ │ │影本(99偵4478卷 ││ │0000000000號帳戶內,俞建國則交│ │ │P74、75) ││ │付其身分證、駕照影本、97年度各│ │ │店面頂讓合約書影本││ │類所得扣繳暨免免扣繳憑單影本予│ │ │(99偵4478卷P76) ││ │宋怡珍,並於98年11月4 日委請其│ │ │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 │母親謝果分別匯款37萬5 千元、40│ │ │影本(99偵4478卷 ││ │萬元至宋怡珍所有之上開郵局帳戶│ │ │P77) ││ │。嗣宋怡珍於詐得黃枰坤、俞建國│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 │上開出資款項後,即挪為他用。 │ │ │款申請書影本(99偵││ │ │ │ │4478卷P72) ││ │ │ │ │永豐商業銀行匯款委││ │ │ │ │託書影本(99偵4478││ │ │ │ │卷P72 ) │├──┼───────────────┼─────┼─────┼─────────┤│六 │宋怡珍於98年10月間某日,向江秀│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鑾及江秀鑾女兒陳歆婷、陳歆媚佯│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稱:可替陳歆婷、陳歆媚代辦圓夢│,以詐術使│ │之自白(99偵4478卷││ │助學金云云,致江秀鑾、陳歆婷、│人將本人之│ │P39、P45-51、P228 ││ │陳歆媚均陷於錯誤,而由陳歆婷、│物交付 │ │、原審卷P27-28、65││ │陳歆媚於98年11月間某日,將陳歆│ │ │-67、69-74) ││ │媚及陳歆婷之身分證影本、學生證│ │ │證人即告訴人江秀鑾││ │影本、江秀鑾身分證影本、駕照影│ │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本及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99偵4478卷P56-57││ │憑單影本等交予宋怡珍。 │ │ │、P229、桃檢99他 ││ │ │ │ │1377卷P3、P9-11) ││ │ │ │ │證人陳歆婷於警詢及││ │ │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 │ │4478卷P64-65、桃檢││ │ │ │ │99他1377卷P11) ││ │ │ │ │證人陳歆媚於偵查中││ │ │ │ │之證述(桃檢99他13││ │ │ │ │77卷P11) ││ │ │ │ │江秀鑾之身分證、駕││ │ │ │ │照、97年度各類所得││ │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 │ │ │ │本(99偵14239卷P13││ │ │ │ │5-136、P146-147) │├──┼───────────────┼─────┼─────┼─────────┤│七 │宋怡珍以附表編號六所示方式取得│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江秀鑾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97年│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生損害於他│造之「江秀│之自白(99偵4478卷││ │後,乃於98年11月12日,於花旗銀│人 │鑾」署名壹│P39、P45-51、P228 ││ │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正卡申請人親│ │枚沒收。 │、原審卷P27-28、65││ │筆簽名欄內偽造「江秀鑾」署名1 │ │ │-67、69-74) ││ │枚,並製作相關資料,偽造上開信│ │ │證人即告訴人江秀鑾││ │用卡申請書後,即持該偽造之信用│ │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卡申請書,並檢附江秀鑾之身分證│ │ │(99偵4478卷P56-57││ │、駕照影本及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 │、P229、桃檢99他13││ │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在臺北縣土城│ │ │77卷P3、P9-11) ││ │市某處以傳真方式向花旗銀行申請│ │ │證人陳歆婷於警詢及││ │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花旗銀行及│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江秀鑾,惟未能核卡成功。 │ │ │4478卷P64-65、桃檢││ │ │ │ │99他1377卷P11) ││ │ │ │ │證人陳歆媚於偵查中││ │ │ │ │之證述(桃檢99他13││ │ │ │ │77卷P11) ││ │ │ │ │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 │ │ │ │書(99偵14239卷P13││ │ │ │ │8-141) ││ │ │ │ │江秀鑾之身分證、駕││ │ │ │ │照、97年度各類所得││ │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 │ │ │ │本(99偵14239卷P13││ │ │ │ │5-136、P146-147) │├──┼───────────────┼─────┼─────┼─────────┤│八 │宋怡珍以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得江秀鑾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及│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生損害於他│造之「江秀│之自白(99偵4478卷││ │影本後,乃於98年11月19日,於荷│人 │鑾」署名貳│P39、P45-51、P228 ││ │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正卡申請│ │枚均沒收 │、原審卷P27-28、65││ │人親筆簽名欄內(共有2 處)偽造│ │ │-67、69-74) ││ │「江秀鑾」簽名各1 枚(合計2 枚│ │ │證人即告訴人江秀鑾││ │),並填載相關資料,偽造上開信│ │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用卡申請書後,即持該信用卡申請│ │ │(99偵4478卷P56-57││ │書,並檢附江秀鑾之身分證、駕照│ │ │ 、P229、桃檢99他 ││ │影本及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1377卷P3、P9-11) ││ │繳憑單影本,在臺北縣土城市某處│ │ │證人陳歆婷於警詢及││ │以傳真方式向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及江秀鑾│ │ │4478卷P64-65、桃檢││ │,惟未能核卡成功。 │ │ │99他1377卷P11) ││ │ │ │ │證人陳歆媚於偵查中││ │ │ │ │之證述(桃檢99他 ││ │ │ │ │1377卷P11) ││ │ │ │ │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 │ │ │ │表(99偵14239卷P14││ │ │ │ │2-145) ││ │ │ │ │江秀鑾之身分證、駕││ │ │ │ │照、97年度各類所得││ │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 │ │ │ │本(99偵14239卷P13││ │ │ │ │5-136、P146-147) │├──┼───────────────┼─────┼─────┼─────────┤│九 │宋怡珍以附表編號一、六所示之方│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肆│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式取得鄭長裕、江秀鑾之身分證影│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本後,先委請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生損害於他│造之「鄭長│之自白(99偵4478卷││ │員偽刻「鄭長裕」及「江秀鑾」之│人 │裕」印章壹│P39、P45-51、P227 ││ │印章各1 枚,即於98年11月27日,│ │枚、印文貳│、P246-249、99偵 ││ │冒以「鄭長裕」及「江秀鑾」名義│ │枚及「江秀│14239卷P63、板檢99││ │,分別於「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 │鑾」印章壹│他1213卷P12、原審 ││ │書」上之儲戶蓋章欄內及儲戶印鑑│ │枚、印文貳│卷P27-28、65-67、 ││ │欄內蓋用上開偽造之印章,偽造「│ │枚均沒收 │69-74) ││ │鄭長裕」、「江秀鑾」印文各2 枚│ │ │證人即告訴人江秀鑾││ │後,即同時檢附鄭長裕、江秀鑾之│ │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身分證影本,委請不知情之柯玟瑩│ │ │述(99偵4478卷P56-││ │,向中華郵政桃園民生路郵局行使│ │ │57、P229、桃檢99他││ │而申辦帳戶,致該郵局承辦人員陷│ │ │ 1377卷P3、9-11) ││ │於錯誤,准予開立上開帳戶,並交│ │ │證人鄭長裕於警詢及││ │付鄭長裕局號- 帳號0000000-0000│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845號及江秀鑾局號-帳號0000000-│ │ │4478卷P203-205、P2││ │0000000 號之存摺各1 本及提款卡│ │ │41-249、P303-307)││ │各1 枚予宋怡珍,足以生損害於鄭│ │ │證人柯玟瑩於警詢及││ │長裕、江秀鑾及中華郵政公司。 │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 │ │4478卷P67-68、99偵││ │ │ │ │14239 卷P62-63) ││ │ │ │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 │ │ │ │請書及鄭長裕身分證││ │ │ │ │影本(99偵4478卷 ││ │ │ │ │P206) ││ │ │ │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 │ │ │ │請書及江秀鑾身分證││ │ │ │ │影本(99偵14239卷 ││ │ │ │ │P148) │├──┼───────────────┼─────┼─────┼─────────┤│十 │宋怡珍以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壹│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得江秀鑾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文書,足以│年貳月,左│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以附表編號九所示之方式取得江秀│生損害於公│開偽造之「│之自白(99偵4478卷││ │鑾名義之郵局帳戶存簿後,先委請│眾及他人 │江秀鑾」印│P39、P45-51、P227 ││ │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員偽刻「惠祥│ │章、印文各│、板檢99他12 13卷 ││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黃│ │壹枚、「黃│P11、原審卷P27-28 ││ │宏仁」之印章各1 枚,連同上開偽│ │宏仁」印章│、65-67、69-74) ││ │刻之「江秀鑾」印章,於98年12月│ │壹枚、印文│證人即告訴人江秀鑾││ │17日,冒以江秀鑾及惠祥貿易股份│ │貳枚及「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有限公司之名義,填具「勞工保險│ │祥貿易股份│述(99偵4478卷P56-││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 │有限公司」│57、P229、桃檢99 ││ │在其上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印章│ │印章、印文│他1377卷P3、9-11)││ │欄內蓋用偽造之「江秀鑾」印章,│ │各壹枚均沒│江秀鑾之郵局存摺客││ │而偽造「江秀鑾」印文1 枚,且填│ │收。 │戶歷史交易清單(99││ │具「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並在│ │ │偵4478卷P70-71) ││ │其上負責人欄、經辦人欄內分別蓋│ │ │勞工保險局99年3月 ││ │用偽造之「黃宏仁」印章,在其上│ │ │15日保給老字第0996││ │單位印章欄內蓋用偽造之「惠祥貿│ │ │0162620號函、99年3││ │易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而偽造「│ │ │月31日保給老字第 ││ │黃宏仁」印文合計2 枚、「惠祥貿│ │ │00000000000號函、 ││ │易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枚,因而│ │ │99年4月27日保承資 ││ │偽造上開書面資料後,復檢附江秀│ │ │字第09960268000號 ││ │鑾之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及上開│ │ │函(99偵4478卷P209││ │江秀鑾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以郵寄│ │ │、P234、桃檢99他13││ │方式向勞工保險局申辦江秀鑾退休│ │ │77卷P51) ││ │,並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起訴│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 │書誤載為退休金),致勞工保險局│ │ │請書及給付收據(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99年1 月5 │ │ │99 偵4478卷P210) ││ │日核撥新台幣136 萬7,235 元至江│ │ │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 │秀鑾上開郵局帳戶內,足以生損害│ │ │(99偵4478卷P213)││ │於勞工保險局對於辦理勞工保險老│ │ │江秀鑾之郵政存簿儲││ │年給付之正確性及江秀鑾、黃宏仁│ │ │金封面影本(99偵 ││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嗣宋怡│ │ │4478卷P212) ││ │珍旋提領一空並花用殆盡。 │ │ │江秀鑾之身分證、 ││ │ │ │ │駕照影本(99偵4478││ │ │ │ │卷P213) │├──┼───────────────┼─────┼─────┼─────────┤│十一│宋怡珍以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方式取│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得俞建國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97│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詐術使│ │之自白(99偵4478卷││ │影本後,於98年11月12日,冒用俞│人將本人之│ │P5-7、P19-20、原審││ │建國名義,以電話向中國信託商業│物交付 │ │卷P27-28、65-67、 ││ │銀行客服人員佯稱俞建國之卡號45│ │ │69-74) ││ │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已毀損而│ │ │證人即告訴人俞建國││ │不堪使用,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辦人員陷於錯誤,換發並寄送同上│ │ │(99偵4478卷P58-59││ │開卡號之信用卡1 枚予宋怡珍。 │ │ │、板檢99他1213卷P5││ │ │ │ │) ││ │ │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 │ │證述(99偵14239卷 ││ │ │ │ │P122) ││ │ │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 │ │銀行信用卡1枚(99 ││ │ │ │ │偵4478卷P13、14) │├──┼───────────────┼─────┼─────┼─────────┤│十二│宋怡珍以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肆│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得俞建國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97│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生損害於他│造之「俞建│之自白(99偵4478卷││ │後,於98年11月13日,冒用俞建國│人 │國」署名貳│P5-7、P19-20、P45-││ │名義,於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表│ │枚均沒收 │51、原審卷P27-28、││ │」上之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內(│ │ │65-67、69- 74) ││ │共有2 處)各偽造「俞建國」之署│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名1 枚(合計2 枚),並填載相關│ │ │證述(99偵4478卷P5││ │資料,偽造上開信用卡申請表後,│ │ │3) ││ │即持該偽造之信用卡申請表並檢附│ │ │證人即告訴人俞建國││ │俞建國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97年│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99偵4478卷P58-59││ │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某超商內,│ │ │ 、板檢99他1213卷 ││ │以傳真方式,向荷蘭銀行(嗣為澳│ │ │P5 ) ││ │盛銀行購併成為澳盛銀行)申請辦│ │ │俞建國之身分證、駕││ │理信用卡,致荷蘭銀行承辦人員陷│ │ │照影本(99偵14239 ││ │於錯誤,核發並交付卡號00000000│ │ │卷P163) ││ │00000000號之信用卡1 枚予宋怡珍│ │ │俞建國之97年度綜合││ │,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 │ │ │清單影本(99偵1423││ │ │ │ │ 9卷P164) ││ │ │ │ │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 │ │ │ │表(99偵14239卷P17││ │ │ │ │0-173)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十三│宋怡珍於98年11月16日至22日間,│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肆│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冒以林金蘭名義,陸續以電話向中│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申請換發具Q-│生損害於他│造之「林金│之自白(99偵4478卷││ │PAY 功能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人 │蘭」印章、│P5-7、P19-20、P246││ │號信用卡,並詢問信用卡寄發時間│ │印文各壹枚│、原審卷P27-28、65││ │及掛號執據編號,致中國信託銀行│ │均沒收 │ -67、69-74)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於98年11月│ │ │證人林金蘭於偵查中││ │26日核發新卡,並將該信用卡寄至│ │ │之證述(99偵4478卷││ │林金蘭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10│ │ │P244) ││ │2 巷11弄16號5 樓住處,惟因無人│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收受而暫寄於臺北縣中和郵局招領│ │ │證述(99偵4478 卷 ││ │,嗣宋怡珍於98年11月27日,至臺│ │ │P103 ) ││ │北縣中和郵局,冒以林金蘭之名義│ │ │聲明書影本(99偵44││ │填寫「中和郵局郵務股差異化服務│ │ │78 卷P105) ││ │卡」,並持其前於不詳時、地委請│ │ │被告盜領信用卡信件││ │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員所偽刻之「│ │ │之監視器翻拍照片5 ││ │林金蘭」印章1 枚,蓋用於「掛號│ │ │張(99偵4478卷P119││ │郵件簽收(收據)清單」上之收件│ │ │) ││ │人簽章欄內,而偽造「林金蘭」之│ │ │中和郵局郵務股差異││ │印文1 枚,用以偽造表示林金蘭本│ │ │化服務卡影本(99偵││ │人業已簽收該信用卡之意的收據後│ │ │4478卷P120) ││ │,持向不知情之郵局某成年承辦人│ │ │掛號郵件簽收(收據││ │員行使,致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 │)清單影本(99偵44││ │因而交付宋怡珍上開林金蘭名義之│ │ │78卷P121) ││ │信用卡1 枚,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郵│ │ │ ││ │政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及林金蘭。│ │ │ │├──┼───────────────┼─────┼─────┼─────────┤│十四│宋怡珍於98年11月13日晚上11時8 │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持其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得俞建國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操作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05 │法由自動付│ │P5-7、P19-20、原審││ │號1 樓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款設備取得│ │卷P27-28、65-67、 ││ │員機,以預借現金之方式,詐得現│他人之物 │ │69-74) ││ │金1 萬6 千元。 │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 │ │證述(99偵14239卷 ││ │ │ │ │P122) ││ │ │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 │ │銀行信用卡1枚(99 ││ │ │ │ │偵4478卷P13、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十五│宋怡珍以附表編號十一所示方式詐│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得俞建國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後│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旋於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C.K.Yu」之署名1 枚,並於98年│人 │Yu」署名貳│P5-7、P19-20、原審││ │11月18日晚上9 時23分許,在臺北│ │枚均沒收 │卷P27-28、65-67、 ││ │縣土城市○○路173 號1 樓之杏一│ │ │69-74) ││ │B146艾媚土城裕民店,持上開信用│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證述(99偵14239 卷││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 │ │P122) ││ │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刷卡4,162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 │ │偵4478卷P13 、14)││ │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於中國信託銀行、俞建國。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97)│├──┼───────────────┼─────┼─────┼─────────┤│十六│宋怡珍於98年11月19日晚上8 時23│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78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號1 樓之HANG TEN土城門市部,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69-74)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3,49│ │ │證述(99偵14239 卷││ │0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 │ │P122) ││ │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託銀行、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98)│├──┼───────────────┼─────┼─────┼─────────┤│十七│宋怡珍於98年11月20日上午7 時32│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一│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國信託商業│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署│ │ │69-74) ││ │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向該加油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 │ │證述(99偵14239 卷││ │卡購買商品(刷卡1,266 元), │ │ │P122)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 │ │偵4478卷P13 、14)││ │俞建國。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99)│├──┼───────────────┼─────┼─────┼─────────┤│十八│宋怡珍於98年11月21日晚上8 時38│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69-74)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692 │ │ │證述(99偵14239 卷││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 │ │P122) ││ │權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及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0)│├──┼───────────────┼─────┼─────┼─────────┤│十九│宋怡珍於98年11月23日下午4 時30│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246 號之魚中魚水族館,持如附表│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 │ │69-74) ││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580 元),│ │ │證述(99偵14239 卷││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 │ │P122)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1)│├──┼───────────────┼─────┼─────┼─────────┤│二十│宋怡珍於98年11月23日某時許,持│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以電話預借現│,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金之方式,詐得現金1 萬8 千元。│法由自動付│ │P5-7、P19-20、原審││ │ │款設備取得│ │卷P27-28、65-67、 ││ │ │他人之物 │ │69-74) ││ │ │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 │ │證述(99偵4478卷P5││ │ │ │ │3 ) ││ │ │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 │ │(99偵14239 卷P174││ │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二一│宋怡珍於98年11月26日晚上8 時24│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號1 樓之頂好Wel1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69-74)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766 │ │ │證述(99偵14239 卷││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 │ │P122) ││ │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銀行、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卷P202) │├──┼───────────────┼─────┼─────┼─────────┤│二二│宋怡珍於98年11月26日晚上10時15│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一│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國信託商業│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署│ │ │69-74) ││ │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向該加油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 │ │證述(99偵14239 卷││ │卡購買商品(刷卡1,535 元),致│ │ │P122) ││ │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俞│ │ │偵4478卷P13 、14)││ │建國。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3)│├──┼───────────────┼─────┼─────┼─────────┤│二三│宋怡珍於98年11月29日下午5 時許│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號1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樓之頂好Wel1come立德店,持如附│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 │ │69-74) ││ │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691 元)│ │ │證述(99偵14239 卷││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 │ │P122) ││ │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4)│├──┼───────────────┼─────┼─────┼─────────┤│二四│宋怡珍於98年12月1 日晚上6 時許│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號1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如附│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 │ │69-74) ││ │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074 元│ │ │證述(99偵14239 卷││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 │ │P122) ││ │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行、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5)│├──┼───────────────┼─────┼─────┼─────────┤│二五│宋怡珍於98年12月4 日上午6 時54│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肆│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至57分許,持如附表編號十三所│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示詐得之林金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行信用卡,操作設於臺北縣土城市│法由自動付│ │P5-7、P19-20、P246││ │裕民路55巷2 號及57號之中國信託│款設備取得│ │、原審卷P27-28、65││ │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機台號碼04│他人之物 │ │-67、69-74) ││ │955527),以預借現金之方式,接│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續詐得現金3 萬元、3 萬元、2 萬│ │ │證述(99偵4478 卷 ││ │2 千元。 │ │ │P103 ) ││ │ │ │ │證人林金蘭於偵查中││ │ │ │ │之證述(99偵4478卷││ │ │ │ │P24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08) │├──┼───────────────┼─────┼─────┼─────────┤│二六│宋怡珍於98年12月8 日下午3 時19│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肆│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至22分許,持如附表編號十三所│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示詐得之林金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行信用卡,操作設於桃園縣龜山鄉│法由自動付│ │P5-7、P19-20、P246││ │文化二路187 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款設備取得│ │、原審卷P27-28、65││ │行自動櫃員機(機台號碼00000000│他人之物 │ │-67、69-74) ││ │),以預借現金之方式,接續詐得│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現金新台幣3 萬元、3 萬元、6 千│ │ │證述(99偵4478卷 ││ │元。 │ │ │P103 ) ││ │ │ │ │證人林金蘭於偵查中││ │ │ │ │之證述(99偵4478卷││ │ │ │ │P24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08) │├──┼───────────────┼─────┼─────┼─────────┤│二七│宋怡珍於98年12月10日中午12時8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69-74)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386 │ │ │證述(99偵14239 卷││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 │ │P122) ││ │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銀行、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6)│├──┼───────────────┼─────┼─────┼─────────┤│二八│宋怡珍於98年12月11日下午5 時21│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號1 樓之頂好Wel1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69-74)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711 │ │ │證述(99偵14239 卷││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 │ │P122) ││ │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銀行、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7)│├──┼───────────────┼─────┼─────┼─────────┤│二九│宋怡珍於98年12月13日中午12時1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高雄縣仁武鄉○○街272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號之博適倫藥局,持如附表編號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國信託商│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 │ │69-74) ││ │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購買商品(刷卡1,200 元),致該│ │ │證述(99偵14239 卷││ │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 │ │P122) ││ │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俞建│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8)│├──┼───────────────┼─────┼─────┼─────────┤│三十│宋怡珍以附表編號十二所示方式詐│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得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後,即│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於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C.│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K.Yu」之簽名1 枚,並於98年12月│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15日晚上7 時15分許,在臺北縣土│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城市○○路○段260 號1 樓之鑫將│ │ │69-74) ││ │運動用品廣場,持上開信用卡,並│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偽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 │ │證述(99偵4478卷P5││ │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 │ │3 ) ││ │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 │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960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 │ │(99偵14239 卷P174││ │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 │ │、175) ││ │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銀行、俞建國。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76)│├──┼───────────────┼─────┼─────┼─────────┤│三一│宋怡珍於98年12月16日晚上6 時3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69-74)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626 │ │ │證述(99偵14239 卷││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 │ │P122) ││ │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銀行、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9)│├──┼───────────────┼─────┼─────┼─────────┤│三二│宋怡珍於98年12月16日晚上7 時5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339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號1 樓之米蘭眼鏡行,持如附表編│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署名│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1枚 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 │ │69-74) ││ │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商品(刷卡3,000 元),致該店員│ │ │證述(99偵4478卷 ││ │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 │ │P53 ) ││ │,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99偵14239 卷P174││ │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77)│├──┼───────────────┼─────┼─────┼─────────┤│三三│宋怡珍於98年12月17日晚上10時40│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69-74)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 │ │證述(99偵4478卷P5││ │品(刷卡1,560 元),致該店員誤│ │ │3 ) ││ │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 │ │(99偵14239 卷P174││ │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78)│├──┼───────────────┼─────┼─────┼─────────┤│三四│宋怡珍於98年12月17日晚上11時47│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持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之俞建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卡,操作設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法由自動付│ │P5-7、P19-20、原審││ │70、72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款設備取得│ │卷P27-28、65-67、 ││ │櫃員機,以預借現金之方式,詐得│他人之物 │ │69-74) ││ │現金1,000 元。 │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 │ │證述(99偵14239 卷││ │ │ │ │P122 ) ││ │ │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三五│宋怡珍於98年12月18日上午8 時14│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 │ │69-74) ││ │,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2,859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 │ │P53 )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 │ │(99偵14239 卷P174││ │國。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79)│├──┼───────────────┼─────┼─────┼─────────┤│三六│宋怡珍於98年12月19日下午4 時44│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高雄縣仁武鄉○○○路43│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3 號之亞柏八卦寮加油站,持如附│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 │ │69-74) ││ │以向該加油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329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 │ │P53 )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 │ │(99偵14239 卷P174││ │國。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0)│├──┼───────────────┼─────┼─────┼─────────┤│三七│宋怡珍於98年12月19日下午5 時5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康您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司永新分公司,持如附表編號十二│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 │ │69-74) ││ │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刷卡824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 │ │證述(99偵4478卷 ││ │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 │ │P53 ) ││ │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荷蘭銀行、俞建國。 │ │ │(99偵14239 卷P174││ │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1)│├──┼───────────────┼─────┼─────┼─────────┤│三八│宋怡珍於98年12月20日下午4 時59│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261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號1 樓之臺灣大哥大臺北土城店,│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 │ │69-74) ││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3,889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 │ │P53 ) ││ │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交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 │ │(99偵14239 卷P174││ │建國。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2)│├──┼───────────────┼─────┼─────┼─────────┤│三九│宋怡珍於98年12月20日下午5 時36│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 │ │69-74) ││ │,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680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 │ │P53 )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 │ │(99偵14239 卷P174││ │國。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3)│├──┼───────────────┼─────┼─────┼─────────┤│四十│宋怡珍於98年12月21日晚上9 時13│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69-74)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 │ │證述(99偵4478卷 ││ │品(刷卡1,500 元),致該店員誤│ │ │P53 ) ││ │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 │ │(99偵14239 卷P174││ │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4)│├──┼───────────────┼─────┼─────┼─────────┤│四一│宋怡珍於98年12月25日上午10時39│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 │ │69-74) ││ │,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968 元),致│ │ │證述(99偵4478卷 ││ │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 │ │P53 ) ││ │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99偵14239 卷P174││ │。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5)│├──┼───────────────┼─────┼─────┼─────────┤│四二│宋怡珍於98年12月25日晚上6 時42│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172 號之1 之宏星化妝品香水百貨│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 │ │69-74) ││ │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2,960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 │ │P53 ) ││ │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 │ │(99偵14239 卷P174││ │俞建國。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6)│├──┼───────────────┼─────┼─────┼─────────┤│四三│宋怡珍於98年12月25日晚上10時20│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路991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東佑│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偽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 │ │69-74) ││ │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站不知│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 │ │證述(99偵4478卷 ││ │卡1,232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 │ │P53 ) ││ │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 │ │(99偵14239 卷P174││ │荷蘭銀行、俞建國。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7)│├──┼───────────────┼─────┼─────┼─────────┤│四四│宋怡珍於98年12月26日下午4 時11│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康您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司永新分公司,持如附表編號十二│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 │ │69-74) ││ │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刷卡1,119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 │ │證述(99偵4478卷 ││ │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 │ │P53 ) ││ │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99偵14239 卷P174││ │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8)│├──┼───────────────┼─────┼─────┼─────────┤│四五│宋怡珍於98年12月28日晚上10時21│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69-74)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 │ │證述(99偵4478卷 ││ │品(刷卡1,200 元),致該店員誤│ │ │P53 ) ││ │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 │ │(99偵14239 卷P174││ │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9)│├──┼───────────────┼─────┼─────┼─────────┤│四六│宋怡珍於98年12月30日下午5 時32│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1 、3 號之屈臣氏- 金城分公司,│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 │ │69-74) ││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909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 │ │P53 ) ││ │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交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 │ │(99偵14239 卷P174││ │建國。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90)│├──┼───────────────┼─────┼─────┼─────────┤│四七│宋怡珍於98年12月31日下午1 時5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 │ │69-74) ││ │,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479 元),致│ │ │證述(99偵4478卷 ││ │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 │ │P53 ) ││ │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99偵14239 卷P174││ │。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91)│├──┼───────────────┼─────┼─────┼─────────┤│四八│宋怡珍於98年12月31日晚上10時36│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69-74)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 │ │證述(99偵4478卷 ││ │品(刷卡975 元),致該店員誤以│ │ │P53 ) ││ │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 │ │(99偵14239 卷P174││ │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92)│├──┼───────────────┼─────┼─────┼─────────┤│四九│宋怡珍於99年1 月2 日(起訴書附│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表誤載為99年10月2 日)上午9 時│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30分許,在高雄縣仁武鄉○○路43│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3 號之亞柏八卦寮加油站,持如附│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 │ │69-74) ││ │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以向該加油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述(99偵4478卷 ││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322 元),│ │ │P53 )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99偵14239 卷P174││ │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 │ │、175) ││ │國。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93)│├──┼───────────────┼─────┼─────┼─────────┤│五十│宋怡珍於99年1 月2 日(起訴書附│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表誤載為99年10月2 日)上午9 時│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48分許,在康您事業開發股份有限│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公司永新分公司,持如附表編號十│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用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 │ │69-74) ││ │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證述(99偵4478卷 ││ │(刷卡1,262 元),致該店員誤以│ │ │P53 ) ││ │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 │ │(99偵14239 卷P174││ │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94)│├──┼───────────────┼─────┼─────┼─────────┤│五一│宋怡珍於99年1 月5 日(起訴書誤│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載為99年10月5 日)上午7 時30分│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7 │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 │ │69-74) ││ │,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信│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站│ │ │證述(99偵4478卷 ││ │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P53 ) ││ │(刷卡1,000 元),致該店員誤以│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 │ │(99偵14239 卷P174││ │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 │ │、175) ││ │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95)│└──┴───────────────┴─────┴─────┴─────────┘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120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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