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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非字第二一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非字第二一七號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宋怡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
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
四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台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七八、一四二三
九、一七八六四、二○八二○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均撤銷。
宋怡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附表宣告刑所示偽造之署名、印章、印文均沒收。
理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刑法第4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執行完畢,其在監獄執行期滿者,固不待言;如係經假釋出獄者,依刑法第79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須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始得以執行論。而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刑法第77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而依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1 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刑法第79條之1第1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故在二以上徒刑合併執行之情形,即無從將合併執行之刑期割裂;假釋期間亦同。從而關於累犯之認定,必合併計算之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足構成(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4號判決參照)。二、本件原判決以被告宋怡珍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緝字第19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3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侵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204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60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3 罪復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10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其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816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後經入監接續執行,於民國96年1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8年3月2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以執行完畢論。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且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為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詐欺取財、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之犯行(各該犯行之具體犯罪事實,分別詳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載)。而以累犯判處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5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惟被告於假釋期間之97年10月間起至99年1月5日止,又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經法務部於100 年8月31日以法授矯教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撤銷假釋,有該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故原判決以被告宋怡珍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35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又因詐欺、侵占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204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11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甫於96年1月10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於98年3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而以累犯判處罪刑,自屬違背法令。三、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二、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四十七條所稱累犯,係指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言。若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祗得為撤銷假釋之原因,不適用累犯之規定。再被告有無累犯之事實,應否適用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為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基礎事項,客觀上有調查之必要性,應依職權調查。倘被告不合累犯之要件,事實審法院未予調查,遽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規定之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原判決以本件被告宋怡珍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五八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侵占、詐欺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一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罪復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七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嗣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後經入監接續執行,於九十六年一月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假釋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被告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之九十七年十月間起至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罪(均在假釋期間所犯,故無累犯問題);自假釋期滿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五日止犯如附表編號五至五十一之罪,原判決認被告所犯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詐欺罪係在前揭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因而論以累犯,判處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五十一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經本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確定。前揭假釋因而經法務部於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以法授矯教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撤銷,應執行殘餘刑期二年二月十四日,現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年度執減更字第九○號指揮執行,有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被告前案假釋既經撤銷,其前案之有期徒刑即尚未執行完畢,則原判決所認定被告在撤銷假釋前所犯如附表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五十一罪,即與累犯之要件不合。原判決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末查非常上訴經認為有理由,依法應撤銷原判決另行改判時,本係代替原審就其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而為判決。故本件定應執行刑不受刑法第五十條修正之影響,即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一併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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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附表 │ ├──┬───────────────┬─────┬─────┬─────────┤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 │宣告刑 │備註 │ ├──┼───────────────┼─────┼─────┼─────────┤ │一 │宋怡珍於97年9 月間,於網路上以│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偵查中│ │ │「宋欣雅」之化名結識鄭長裕,嗣│不法之所有│月 │、原審審理時之自白│ │ │於97年10月間向鄭長裕佯稱:先前│,以詐術使│ │(99偵4478卷P246- │ │ │伊委託鄭長裕探查伊前男友王玉琮│人將本人之│ │249、板檢99他1312 │ │ │之住處及作息,王玉琮事後以車子│物交付 │ │卷P12、原審卷P27-2│ │ │被砸及其他糾紛宣稱要向渠等請求│ │ │8、65-67、69-74) │ │ │賠償,否則要提出恐嚇及毀損告訴│ │ │證人鄭長裕於警詢及│ │ │,需要請律師處理民事糾紛,且要│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鄭長裕負擔新台幣(下同)50萬元│ │ │4478卷P203-205、P2│ │ │和解金之一半即25萬元云云,致鄭│ │ │41-249、P303-307)│ │ │長裕陷於錯誤,陸續於97年10月至│ │ │ │ │ │11月間交付其身分證影本、第一商│ │ │ │ │ │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 │號存摺及提款卡、家樂福電信門號│ │ │ │ │ │3 組、律師委任狀及和解金13萬元│ │ │ │ │ │予宋怡珍。 │ │ │ │ ├──┼───────────────┼─────┼─────┼─────────┤ │二 │宋怡珍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偵查中│ │ │得鄭長裕之身分證影本及第一商業│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原審審理時之自白│ │ │銀行草屯分行存摺及提款卡後,即│生損害於他│造之「鄭長│(99偵4478卷P246-2│ │ │冒用鄭長裕名義,於97年12月5 日│人 │裕」署名肆│49、板檢99他1312卷│ │ │,在「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枚均沒收。│P12、原審卷P27-28 │ │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上之借│ │ │、65-67、69-74) │ │ │款人(要保人)簽名欄、同意人(│ │ │證人鄭長裕於警詢及│ │ │被保險人)簽名欄上偽造「鄭長裕│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署名各1 枚(合計4 枚),並填│ │ │4478卷P203-205、P2│ │ │載相關資料,偽造上開保險單借款│ │ │41-249、P303-307)│ │ │書面資料後,持之向安泰人壽保險│ │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 │ │股份限公司(嗣為富邦人壽保險股│ │ │行99年3月31日一草 │ │ │份有限公司購併成為富邦人壽保險│ │ │屯字第72號函暨鄭長│ │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人壽公司│ │ │裕開戶資料、帳戶交│ │ │)行使,致安泰人壽公司承辦人員│ │ │易往來明細影本(99│ │ │誤認係鄭長裕本人以保險單借款,│ │ │偵4478卷P269-298)│ │ │而將6 萬2 千元匯入鄭長裕上開第│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 │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戶內,足以│ │ │限公司99年8月23日 │ │ │生損害於安泰人壽公司及鄭長裕。│ │ │99壽富諮詢字第2081│ │ │嗣上開匯入之款項旋遭宋怡珍以提│ │ │號函暨主約資料查詢│ │ │款卡提領並花用殆盡。 │ │ │、保險單借款重要事│ │ │ │ │ │項告知書影本3紙( │ │ │ │ │ │99偵4478卷P324-328│ │ │ │ │ │) │ ├──┼───────────────┼─────┼─────┼─────────┤ │三 │宋怡珍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偵查中│ │ │得鄭長裕之身分證影本及第一商業│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原審審理時之自白│ │ │銀行草屯分行存摺及提款卡後,復│生損害於他│造之「鄭長│(99偵4478卷P246-2│ │ │又冒用鄭長裕名義,於97年12月9 │人 │裕」署名貳│49、板檢99他1312卷│ │ │日,在「保險單借款約定暨重要事│ │枚均沒收 │P12、原審卷P27-28 │ │ │項告知書」上之要保人、被保險人│ │ │、65-67、69-74) │ │ │簽名欄內偽造「鄭長裕」署名各1 │ │ │證人鄭長裕於警詢及│ │ │枚(合計2 枚),並填載相關資料│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偽造上開保險單借款書面資料後│ │ │4478卷P203-205、P2│ │ │,持之向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41-249、P303-307)│ │ │司(下稱保誠人壽公司)行使,致│ │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 │ │保誠人壽公司承辦人員誤認係鄭長│ │ │行99年3月31日一草 │ │ │裕本人以保險單借款,而將5 萬4 │ │ │屯字第72號函暨鄭長│ │ │千元匯入鄭長裕上開第一商業銀行│ │ │裕開戶資料、帳戶交│ │ │草屯分行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保│ │ │易往來明細影本(99│ │ │誠人壽公司及鄭長裕。嗣上開匯入│ │ │偵4478卷P269-298)│ │ │之款項旋遭宋怡珍以提款卡提領並│ │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 │ │花用殆盡。 │ │ │限公司99年7月30日 │ │ │ │ │ │保誠總字第990397號│ │ │ │ │ │函暨保險單借款約定│ │ │ │ │ │暨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 │本(99偵4478卷P315│ │ │ │ │ │-322) │ ├──┼───────────────┼─────┼─────┼─────────┤ │四 │宋怡珍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偵查中│ │ │得鄭長裕之身分證影本及第一商業│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原審審理時之自白│ │ │銀行草屯分行存摺及提款卡後,復│生損害於他│造之「鄭長│(99偵4478卷P246- │ │ │又冒用鄭長裕名義,於98年1 月9 │人 │裕」署名肆│249、板檢99他1312 │ │ │日,在「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 │枚均沒收。│卷P12、原審卷P27-2│ │ │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上之│ │ │8、65-67、69-74) │ │ │借款人(要保人)簽名欄、同意人│ │ │證人鄭長裕於警詢及│ │ │(被保險人)簽名欄內偽造「鄭長│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裕」簽名各1 枚(合計4 枚),並│ │ │4478卷P203-205、P2│ │ │填載相關資料,偽造上開保險單借│ │ │41-249、P303-307)│ │ │款書面資料後,持之向安泰人壽公│ │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 │ │司行使,致安泰人壽公司承辦人員│ │ │行99年3 月31日一草│ │ │誤認係鄭長裕本人以保險單借款,│ │ │屯字第72號函暨鄭長│ │ │而將5 千5 百元匯入鄭長裕上開第│ │ │裕開戶資料、帳戶交│ │ │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戶內,足以│ │ │易往來明細影本(99│ │ │生損害於安泰仁壽公司及鄭長裕。│ │ │偵4478卷P269-298)│ │ │嗣上開匯入之款項旋遭宋怡珍以提│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 │款卡提領並花用殆盡。 │ │ │限公司99年8 月23日│ │ │ │ │ │99壽富諮詢字第2081│ │ │ │ │ │號函暨主約資料查詢│ │ │ │ │ │、保險單借款重要事│ │ │ │ │ │項告知書影本3 紙(│ │ │ │ │ │99偵4478卷P324-328│ │ │ │ │ │) │ ├──┼───────────────┼─────┼─────┼─────────┤ │五 │宋怡珍前於96年4 月11日起至同年│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玖│被告宋怡珍警詢及偵│ │ │10月25日止,在址設臺北縣土城市│文書,足以│月,左開偽│查中、原審審理時之│ │ │明德路一段240 巷1 號簡瓊珠(對│生損害於他│造之「簡瓊│自白(99偵4478卷 │ │ │外自稱簡瓊羚)所經營之珍香味商│人 │羚」印章及│P45-51、P245-246 │ │ │店任職,其明知簡瓊珠並無將珍味│ │署名各壹枚│、249-250、板檢99 │ │ │香商店頂讓之意思,竟於98年10月│ │均沒收。 │他1213卷P9-10、原 │ │ │間某日,先請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 │ │審卷P27-28、65-67 │ │ │員偽刻「簡瓊羚」印章1 枚後,即│ │ │、69-74) │ │ │冒用簡瓊羚名義,製作虛偽不實之│ │ │證人即告訴人俞建國│ │ │珍味香商店「店面頂讓合約書」,│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並持上開偽刻之「簡瓊羚」印章蓋│ │ │(99偵4478卷P58-59│ │ │印而偽造印文及自行偽造「簡瓊羚│ │ │、P246、249、板檢 │ │ │」署名各1 枚於該合約書上,並在│ │ │99他1213卷P4、8- │ │ │不詳地點,持前揭偽造之「店面頂│ │ │10) │ │ │讓合約書」,向黃枰坤、俞建國佯│ │ │證人即告訴人黃枰坤│ │ │稱珍味香商店負責人簡瓊羚欲頂讓│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該商店,宋怡珍本人因資金不足而│ │ │(99偵4478卷P60-61│ │ │欲找他人合夥一同頂受該店後,再│ │ │ 、板檢99他1213卷 │ │ │成立「群益商行」云云,足以生損│ │ │P9-10) │ │ │害於簡瓊羚、黃枰坤、俞建國,致│ │ │證人簡瓊珠於警詢及│ │ │黃枰坤、俞建國均陷於錯誤,於98│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年11月3 日與宋怡珍簽立「群益商│ │ │14239卷P116 、99偵│ │ │行合夥契約書」,黃枰坤先於98年│ │ │4478卷P245) │ │ │10月27日匯款20萬元至宋怡珍所有│ │ │群益商行合夥契約書│ │ │之中華郵政土城富饒郵局帳號0311│ │ │影本(99偵4478卷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俞建國則交│ │ │P74、75) │ │ │付其身分證、駕照影本、97年度各│ │ │店面頂讓合約書影本│ │ │類所得扣繳暨免免扣繳憑單影本予│ │ │(99偵4478卷P76) │ │ │宋怡珍,並於98年11月4 日委請其│ │ │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 │ │母親謝果分別匯款37萬5 千元、40│ │ │影本(99偵4478卷 │ │ │萬元至宋怡珍所有之上開郵局帳戶│ │ │P77) │ │ │。嗣宋怡珍於詐得黃枰坤、俞建國│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 │ │上開出資款項後,即挪為他用。 │ │ │款申請書影本(99偵│ │ │ │ │ │4478卷P72) │ │ │ │ │ │永豐商業銀行匯款委│ │ │ │ │ │託書影本(99偵4478│ │ │ │ │ │卷P72 ) │ ├──┼───────────────┼─────┼─────┼─────────┤ │六 │宋怡珍於98年10月間某日,向江秀│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鑾及江秀鑾女兒陳歆婷、陳歆媚佯│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稱:可替陳歆婷、陳歆媚代辦圓夢│,以詐術使│ │之自白(99偵4478卷│ │ │助學金云云,致江秀鑾、陳歆婷、│人將本人之│ │P39、P45-51、P228 │ │ │陳歆媚均陷於錯誤,而由陳歆婷、│物交付 │ │、原審卷P27-28、65│ │ │陳歆媚於98年11月間某日,將陳歆│ │ │-67、69-74) │ │ │媚及陳歆婷之身分證影本、學生證│ │ │證人即告訴人江秀鑾│ │ │影本、江秀鑾身分證影本、駕照影│ │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 │本及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99偵4478卷P56-57│ │ │憑單影本等交予宋怡珍。 │ │ │、P229、桃檢99他 │ │ │ │ │ │1377卷P3、P9-11) │ │ │ │ │ │證人陳歆婷於警詢及│ │ │ │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 │ │ │4478卷P64-65、桃檢│ │ │ │ │ │99他1377卷P11) │ │ │ │ │ │證人陳歆媚於偵查中│ │ │ │ │ │之證述(桃檢99他13│ │ │ │ │ │77卷P11) │ │ │ │ │ │江秀鑾之身分證、駕│ │ │ │ │ │照、97年度各類所得│ │ │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 │ │ │ │ │本(99偵14239卷P13│ │ │ │ │ │5-136、P146-147) │ ├──┼───────────────┼─────┼─────┼─────────┤ │七 │宋怡珍以附表編號六所示方式取得│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江秀鑾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97年│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生損害於他│造之「江秀│之自白(99偵4478卷│ │ │後,乃於98年11月12日,於花旗銀│人 │鑾」署名壹│P39、P45-51、P228 │ │ │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正卡申請人親│ │枚沒收。 │、原審卷P27-28、65│ │ │筆簽名欄內偽造「江秀鑾」署名1 │ │ │-67、69-74) │ │ │枚,並製作相關資料,偽造上開信│ │ │證人即告訴人江秀鑾│ │ │用卡申請書後,即持該偽造之信用│ │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 │卡申請書,並檢附江秀鑾之身分證│ │ │(99偵4478卷P56-57│ │ │、駕照影本及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 │、P229、桃檢99他13│ │ │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在臺北縣土城│ │ │77卷P3、P9-11) │ │ │市某處以傳真方式向花旗銀行申請│ │ │證人陳歆婷於警詢及│ │ │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花旗銀行及│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江秀鑾,惟未能核卡成功。 │ │ │4478卷P64-65、桃檢│ │ │ │ │ │99他1377卷P11) │ │ │ │ │ │證人陳歆媚於偵查中│ │ │ │ │ │之證述(桃檢99他13│ │ │ │ │ │77卷P11) │ │ │ │ │ │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 │ │ │ │ │書(99偵14239卷P13│ │ │ │ │ │8-141) │ │ │ │ │ │江秀鑾之身分證、駕│ │ │ │ │ │照、97年度各類所得│ │ │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 │ │ │ │ │本(99偵14239卷P13│ │ │ │ │ │5-136、P146-147) │ ├──┼───────────────┼─────┼─────┼─────────┤ │八 │宋怡珍以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得江秀鑾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及│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生損害於他│造之「江秀│之自白(99偵4478卷│ │ │影本後,乃於98年11月19日,於荷│人 │鑾」署名貳│P39、P45-51、P228 │ │ │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正卡申請│ │枚均沒收 │、原審卷P27-28、65│ │ │人親筆簽名欄內(共有2 處)偽造│ │ │-67、69-74) │ │ │「江秀鑾」簽名各1 枚(合計2 枚│ │ │證人即告訴人江秀鑾│ │ │),並填載相關資料,偽造上開信│ │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 │用卡申請書後,即持該信用卡申請│ │ │(99偵4478卷P56-57│ │ │書,並檢附江秀鑾之身分證、駕照│ │ │ 、P229、桃檢99他 │ │ │影本及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1377卷P3、P9-11) │ │ │繳憑單影本,在臺北縣土城市某處│ │ │證人陳歆婷於警詢及│ │ │以傳真方式向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及江秀鑾│ │ │4478卷P64-65、桃檢│ │ │,惟未能核卡成功。 │ │ │99他1377卷P11) │ │ │ │ │ │證人陳歆媚於偵查中│ │ │ │ │ │之證述(桃檢99他 │ │ │ │ │ │1377卷P11) │ │ │ │ │ │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 │ │ │ │ │表(99偵14239卷P14│ │ │ │ │ │2-145) │ │ │ │ │ │江秀鑾之身分證、駕│ │ │ │ │ │照、97年度各類所得│ │ │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 │ │ │ │ │本(99偵14239卷P13│ │ │ │ │ │5-136、P146-147) │ ├──┼───────────────┼─────┼─────┼─────────┤ │九 │宋怡珍以附表編號一、六所示之方│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式取得鄭長裕、江秀鑾之身分證影│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本後,先委請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生損害於他│造之「鄭長│之自白(99偵4478卷│ │ │員偽刻「鄭長裕」及「江秀鑾」之│人 │裕」印章壹│P39、P45-51、P227 │ │ │印章各1 枚,即於98年11月27日,│ │枚、印文貳│、P246-249、99偵 │ │ │冒以「鄭長裕」及「江秀鑾」名義│ │枚及「江秀│14239卷P63、板檢99│ │ │,分別於「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 │鑾」印章壹│他1213卷P12、原審 │ │ │書」上之儲戶蓋章欄內及儲戶印鑑│ │枚、印文貳│卷P27-28、65-67、 │ │ │欄內蓋用上開偽造之印章,偽造「│ │枚均沒收 │69-74) │ │ │鄭長裕」、「江秀鑾」印文各2 枚│ │ │證人即告訴人江秀鑾│ │ │後,即同時檢附鄭長裕、江秀鑾之│ │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 │身分證影本,委請不知情之柯玟瑩│ │ │述(99偵4478卷P56-│ │ │,向中華郵政桃園民生路郵局行使│ │ │57、P229、桃檢99他│ │ │而申辦帳戶,致該郵局承辦人員陷│ │ │ 1377卷P3、9-11) │ │ │於錯誤,准予開立上開帳戶,並交│ │ │證人鄭長裕於警詢及│ │ │付鄭長裕局號- 帳號0000000-0000│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845號及江秀鑾局號-帳號0000000-│ │ │4478卷P203-205、P2│ │ │0000000 號之存摺各1 本及提款卡│ │ │41-249、P303-307)│ │ │各1 枚予宋怡珍,足以生損害於鄭│ │ │證人柯玟瑩於警詢及│ │ │長裕、江秀鑾及中華郵政公司。 │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 │ │ │4478卷P67-68、99偵│ │ │ │ │ │14239 卷P62-63) │ │ │ │ │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 │ │ │ │ │請書及鄭長裕身分證│ │ │ │ │ │影本(99偵4478卷 │ │ │ │ │ │P206) │ │ │ │ │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 │ │ │ │ │請書及江秀鑾身分證│ │ │ │ │ │影本(99偵14239卷 │ │ │ │ │ │P148) │ ├──┼───────────────┼─────┼─────┼─────────┤ │十 │宋怡珍以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壹│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得江秀鑾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文書,足以│年壹月,左│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以附表編號九所示之方式取得江秀│生損害於公│開偽造之「│之自白(99偵4478卷│ │ │鑾名義之郵局帳戶存簿後,先委請│眾及他人 │江秀鑾」印│P39、P45-51、P227 │ │ │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員偽刻「惠祥│ │章、印文各│、板檢99他1213卷P1│ │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黃│ │壹枚、「黃│1、原審卷 P27-28、│ │ │宏仁」之印章各1 枚,連同上開偽│ │宏仁」印章│65-67、69-74)證人│ │ │刻之「江秀鑾」印章,於98年12月│ │壹枚、印文│即告訴人江秀鑾於警│ │ │17日,冒以江秀鑾及惠祥貿易股份│ │貳枚及「惠│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有限公司之名義,填具「勞工保險│ │祥貿易股份│99偵4478卷P56-57、│ │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 │有限公司」│、P229、桃檢99他13│ │ │在其上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印章│ │印章、印文│77卷P3、9-11)江秀│ │ │欄內蓋用偽造之「江秀鑾」印章,│ │各壹枚均沒│鑾之郵局存摺客戶歷│ │ │而偽造「江秀鑾」印文1 枚,且填│ │收。 │史交易清單(99偵44│ │ │具「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並在│ │ │78卷P70-71)勞工保│ │ │其上負責人欄、經辦人欄內分別蓋│ │ │險局99年3月15日保 │ │ │用偽造之「黃宏仁」印章,在其上│ │ │給老字第0000000000│ │ │單位印章欄內蓋用偽造之「惠祥貿│ │ │0號函、99年3月31日│ │ │易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而偽造「│ │ │日保給老字第099100│ │ │黃宏仁」印文合計2 枚、「惠祥貿│ │ │60400號函、99年4月│ │ │易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枚,因而│ │ │27日保承資字第0996│ │ │偽造上開書面資料後,復檢附江秀│ │ │0000000號函(99 偵│ │ │鑾之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及上開│ │ │4478卷P209、P234、│ │ │江秀鑾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以郵寄│ │ │桃檢99他13 77卷P51│ │ │方式向勞工保險局申辦江秀鑾退休│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 │,並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起訴│ │ │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書誤載為退休金),致勞工保險局│ │ │99偵4478卷P210)勞│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99年1 月5 │ │ │工保險退保申報表(│ │ │日核撥新台幣136 萬7,235 元至江│ │ │99偵4478卷P213)江│ │ │秀鑾上開郵局帳戶內,足以生損害│ │ │秀鑾之郵政存簿儲金│ │ │於勞工保險局對於辦理勞工保險老│ │ │封面影本(99偵4478│ │ │年給付之正確性及江秀鑾、黃宏仁│ │ │卷P212)江秀鑾之身│ │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嗣宋怡│ │ │分證、駕照影本(99│ │ │珍旋提領一空並花用殆盡。 │ │ │偵4478卷P213) │ │ │ │ │ │ │ │ │ │ │ │ │ ├──┼───────────────┼─────┼─────┼─────────┤ │十一│宋怡珍以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方式取│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得俞建國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97│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詐術使│ │之自白(99偵4478卷│ │ │影本後,於98年11月12日,冒用俞│人將本人之│ │P5-7、P19-20、原審│ │ │建國名義,以電話向中國信託商業│物交付 │ │卷P27-28、65-67、 │ │ │銀行客服人員佯稱俞建國之卡號45│ │ │69-74) │ │ │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已毀損而│ │ │證人即告訴人俞建國│ │ │不堪使用,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辦人員陷於錯誤,換發並寄送同上│ │ │(99偵4478卷P58-59│ │ │開卡號之信用卡1 枚予宋怡珍。 │ │ │、板檢99他1213卷P5│ │ │ │ │ │) │ │ │ │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 │ │ │證述(99偵14239卷 │ │ │ │ │ │P122) │ │ │ │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 │ │ │銀行信用卡1枚(99 │ │ │ │ │ │偵4478卷P13、14) │ ├──┼───────────────┼─────┼─────┼─────────┤ │十二│宋怡珍以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得俞建國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97│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生損害於他│造之「俞建│之自白(99偵4478卷│ │ │後,於98年11月13日,冒用俞建國│人 │國」署名貳│P5-7、P19-20、P45-│ │ │名義,於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表│ │枚均沒收 │51、原審卷P27-28、│ │ │」上之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內(│ │ │65-67、69- 74) │ │ │共有2 處)各偽造「俞建國」之署│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名1 枚(合計2 枚),並填載相關│ │ │證述(99偵4478卷P5│ │ │資料,偽造上開信用卡申請表後,│ │ │3) │ │ │即持該偽造之信用卡申請表並檢附│ │ │證人即告訴人俞建國│ │ │俞建國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97年│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99偵4478卷P58-59│ │ │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某超商內,│ │ │ 、板檢99他1213卷 │ │ │以傳真方式,向荷蘭銀行(嗣為澳│ │ │P5 ) │ │ │盛銀行購併成為澳盛銀行)申請辦│ │ │俞建國之身分證、駕│ │ │理信用卡,致荷蘭銀行承辦人員陷│ │ │照影本(99偵14239 │ │ │於錯誤,核發並交付卡號00000000│ │ │卷P163) │ │ │00000000號之信用卡1 枚予宋怡珍│ │ │俞建國之97年度綜合│ │ │,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 │。 │ │ │清單影本(99偵1423│ │ │ │ │ │ 9卷P164) │ │ │ │ │ │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 │ │ │ │ │表(99偵14239卷P17│ │ │ │ │ │0-173)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十三│宋怡珍於98年11月16日至22日間,│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冒以林金蘭名義,陸續以電話向中│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申請換發具Q-│生損害於他│造之「林金│之自白(99偵4478卷│ │ │PAY 功能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人 │蘭」印章、│P5-7、P19-20、P246│ │ │號信用卡,並詢問信用卡寄發時間│ │印文各壹枚│、原審卷P27-28、65│ │ │及掛號執據編號,致中國信託銀行│ │均沒收 │ -67、69-74)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於98年11月│ │ │證人林金蘭於偵查中│ │ │26日核發新卡,並將該信用卡寄至│ │ │之證述(99偵4478卷│ │ │林金蘭位於臺北縣中和市○○○○ │ │P244) │ │ │○○○○○○○樓住處,惟因無人│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收受而暫寄於臺北縣中和郵局招領│ │ │證述(99偵4478 卷 │ │ │,嗣宋怡珍於98年11月27日,至臺│ │ │P103 ) │ │ │北縣中和郵局,冒以林金蘭之名義│ │ │聲明書影本(99偵44│ │ │填寫「中和郵局郵務股差異化服務│ │ │78 卷P105) │ │ │卡」,並持其前於不詳時、地委請│ │ │被告盜領信用卡信件│ │ │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員所偽刻之「│ │ │之監視器翻拍照片5 │ │ │林金蘭」印章1 枚,蓋用於「掛號│ │ │張(99偵4478卷P119│ │ │郵件簽收(收據)清單」上之收件│ │ │) │ │ │人簽章欄內,而偽造「林金蘭」之│ │ │中和郵局郵務股差異│ │ │印文1 枚,用以偽造表示林金蘭本│ │ │化服務卡影本(99偵│ │ │人業已簽收該信用卡之意的收據後│ │ │4478卷P120) │ │ │,持向不知情之郵局某成年承辦人│ │ │掛號郵件簽收(收據│ │ │員行使,致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 │)清單影本(99偵44│ │ │因而交付宋怡珍上開林金蘭名義之│ │ │78卷P121) │ │ │信用卡1 枚,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郵│ │ │ │ │ │政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及林金蘭。│ │ │ │ ├──┼───────────────┼─────┼─────┼─────────┤ │十四│宋怡珍於98年11月13日晚上11時8 │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持其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得俞建國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 │操作設於桃園縣桃園市經國路405 │法由自動付│ │P5-7、P19-20、原審│ │ │號1 樓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款設備取得│ │卷P27-28、65-67、 │ │ │員機,以預借現金之方式,詐得現│他人之物 │ │69-74) │ │ │金1 萬6 千元。 │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 │ │ │證述(99偵14239卷 │ │ │ │ │ │P122) │ │ │ │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 │ │ │銀行信用卡1枚(99 │ │ │ │ │ │偵4478卷P13、14)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十五│宋怡珍以附表編號十一所示方式詐│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得俞建國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後│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旋於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C.K.Yu」之署名1 枚,並於98年│人 │Yu」署名貳│P5-7、P19-20、原審│ │ │11月18日晚上9 時23分許,在臺北│ │枚均沒收 │卷P27-28、65-67、 │ │ │縣土城市○○路000 號1 樓之杏一│ │ │69-74) │ │ │B146艾媚土城裕民店,持上開信用│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證述(99偵14239 卷│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 │ │P122) │ │ │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刷卡4,162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 │ │偵4478卷P13 、14)│ │ │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於中國信託銀行、俞建國。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97)│ ├──┼───────────────┼─────┼─────┼─────────┤ │十六│宋怡珍於98年11月19日晚上8 時23│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裕民路178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HANG TEN土城門市部,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69-74) │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3,49│ │ │證述(99偵14239 卷│ │ │0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 │ │P122) │ │ │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託銀行、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98)│ ├──┼───────────────┼─────┼─────┼─────────┤ │十七│宋怡珍於98年11月20日上午7 時32│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中央路一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一│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國信託商業│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署│ │ │69-74) │ │ │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向該加油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 │ │證述(99偵14239 卷│ │ │卡購買商品(刷卡1,266 元), │ │ │P122) │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 │ │偵4478卷P13 、14)│ │ │俞建國。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99)│ ├──┼───────────────┼─────┼─────┼─────────┤ │十八│宋怡珍於98年11月21日晚上8 時38│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立德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69-74) │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692 │ │ │證述(99偵14239 卷│ │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 │ │P122) │ │ │權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及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200)│ ├──┼───────────────┼─────┼─────┼─────────┤ │十九│宋怡珍於98年11月23日下午4 時30│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金城路二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246 號之魚中魚水族館,持如附表│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 │ │69-74) │ │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580 元),│ │ │證述(99偵14239 卷│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 │ │P122) │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201)│ ├──┼───────────────┼─────┼─────┼─────────┤ │二十│宋怡珍於98年11月23日某時許,持│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以電話預借現│,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 │金之方式,詐得現金1 萬8 千元。│法由自動付│ │P5-7、P19-20、原審│ │ │ │款設備取得│ │卷P27-28、65-67、 │ │ │ │他人之物 │ │69-74) │ │ │ │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 │ │ │證述(99偵4478卷P5│ │ │ │ │ │3 ) │ │ │ │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 │ │ │(99偵14239 卷P174│ │ │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二一│宋怡珍於98年11月26日晚上8 時24│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立德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頂好Wel1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69-74) │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766 │ │ │證述(99偵14239 卷│ │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 │ │P122) │ │ │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銀行、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卷P202) │ ├──┼───────────────┼─────┼─────┼─────────┤ │二二│宋怡珍於98年11月26日晚上10時15│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中央路一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一│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國信託商業│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署│ │ │69-74) │ │ │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向該加油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 │ │證述(99偵14239 卷│ │ │卡購買商品(刷卡1,535 元),致│ │ │P122) │ │ │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俞│ │ │偵4478卷P13 、14)│ │ │建國。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203)│ ├──┼───────────────┼─────┼─────┼─────────┤ │二三│宋怡珍於98年11月29日下午5 時許│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在臺北縣土城市○○路000 號1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樓之頂好Wel1come立德店,持如附│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 │ │69-74) │ │ │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691 元)│ │ │證述(99偵14239 卷│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 │ │P122) │ │ │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204)│ ├──┼───────────────┼─────┼─────┼─────────┤ │二四│宋怡珍於98年12月1 日晚上6 時許│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在臺北縣土城市○○路000 號1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如附│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 │ │69-74) │ │ │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074 元│ │ │證述(99偵14239 卷│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 │ │P122) │ │ │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行、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205)│ ├──┼───────────────┼─────┼─────┼─────────┤ │二五│宋怡珍於98年12月4 日上午6 時54│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至57分許,持如附表編號十三所│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示詐得之林金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 │行信用卡,操作設於臺北縣土城市│法由自動付│ │P5-7、P19-20、P246│ │ │裕民路55巷2 號及57號之中國信託│款設備取得│ │、原審卷P27-28、65│ │ │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機台號碼04│他人之物 │ │-67、69-74) │ │ │955527),以預借現金之方式,接│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續詐得現金3 萬元、3 萬元、2 萬│ │ │證述(99偵4478 卷 │ │ │2 千元。 │ │ │P103 ) │ │ │ │ │ │證人林金蘭於偵查中│ │ │ │ │ │之證述(99偵4478卷│ │ │ │ │ │P244)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08) │ ├──┼───────────────┼─────┼─────┼─────────┤ │二六│宋怡珍於98年12月8 日下午3 時19│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叁│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至22分許,持如附表編號十三所│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示詐得之林金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 │行信用卡,操作設於桃園縣龜山鄉│法由自動付│ │P5-7、P19-20、P246│ │ │文化二路187 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款設備取得│ │、原審卷P27-28、65│ │ │行自動櫃員機(機台號碼00000000│他人之物 │ │-67、69-74) │ │ │),以預借現金之方式,接續詐得│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現金新台幣3 萬元、3 萬元、6 千│ │ │證述(99偵4478卷 │ │ │元。 │ │ │P103 ) │ │ │ │ │ │證人林金蘭於偵查中│ │ │ │ │ │之證述(99偵4478卷│ │ │ │ │ │P244)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08) │ ├──┼───────────────┼─────┼─────┼─────────┤ │二七│宋怡珍於98年12月10日中午12時8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立德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69-74) │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386 │ │ │證述(99偵14239 卷│ │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 │ │P122) │ │ │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銀行、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206)│ ├──┼───────────────┼─────┼─────┼─────────┤ │二八│宋怡珍於98年12月11日下午5 時21│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立德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頂好Wel1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69-74) │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711 │ │ │證述(99偵14239 卷│ │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 │ │P122) │ │ │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銀行、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207)│ ├──┼───────────────┼─────┼─────┼─────────┤ │二九│宋怡珍於98年12月13日中午12時1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高雄縣仁武鄉永仁街272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之博適倫藥局,持如附表編號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中國信託商│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 │ │69-74) │ │ │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購買商品(刷卡1,200 元),致該│ │ │證述(99偵14239 卷│ │ │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 │ │P122) │ │ │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俞建│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208)│ ├──┼───────────────┼─────┼─────┼─────────┤ │三十│宋怡珍以附表編號十二所示方式詐│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得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後,即│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於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C.│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K.Yu」之簽名1 枚,並於98年12月│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15日晚上7 時15分許,在臺北縣土│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城市○○路○段000 號1 樓之鑫將│ │ │69-74) │ │ │運動用品廣場,持上開信用卡,並│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偽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 │ │證述(99偵4478卷P5│ │ │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 │ │3 ) │ │ │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 │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960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 │ │(99偵14239 卷P174│ │ │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 │ │、175) │ │ │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銀行、俞建國。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76)│ ├──┼───────────────┼─────┼─────┼─────────┤ │三一│宋怡珍於98年12月16日晚上6 時3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立德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69-74) │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626 │ │ │證述(99偵14239 卷│ │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 │ │P122) │ │ │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銀行、俞建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209)│ ├──┼───────────────┼─────┼─────┼─────────┤ │三二│宋怡珍於98年12月16日晚上7 時5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永安路339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米蘭眼鏡行,持如附表編│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署名│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1枚 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 │ │69-74) │ │ │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商品(刷卡3,000 元),致該店員│ │ │證述(99偵4478卷 │ │ │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 │ │P53 ) │ │ │,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99偵14239 卷P174│ │ │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77)│ ├──┼───────────────┼─────┼─────┼─────────┤ │三三│宋怡珍於98年12月17日晚上10時40│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中央路一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69-74) │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 │ │證述(99偵4478卷P5│ │ │品(刷卡1,560 元),致該店員誤│ │ │3 ) │ │ │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 │ │(99偵14239 卷P174│ │ │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78)│ ├──┼───────────────┼─────┼─────┼─────────┤ │三四│宋怡珍於98年12月17日晚上11時47│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持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之俞建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 │卡,操作設於臺北縣土城市立德路│法由自動付│ │P5-7、P19-20、原審│ │ │70、72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款設備取得│ │卷P27-28、65-67、 │ │ │櫃員機,以預借現金之方式,詐得│他人之物 │ │69-74) │ │ │現金1,000 元。 │ │ │證人洪明瑞於警詢之│ │ │ │ │ │證述(99偵14239 卷│ │ │ │ │ │P122 ) │ │ │ │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 │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 │ │ │偵4478卷P13 、1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 │99偵4478卷P134) │ ├──┼───────────────┼─────┼─────┼─────────┤ │三五│宋怡珍於98年12月18日上午8 時14│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立德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 │ │69-74) │ │ │,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2,859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 │ │P53 ) │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 │ │(99偵14239 卷P174│ │ │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79)│ ├──┼───────────────┼─────┼─────┼─────────┤ │三六│宋怡珍於98年12月19日下午4 時44│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高雄縣仁武鄉八德西路43│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3 號之亞柏八卦寮加油站,持如附│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 │ │69-74) │ │ │以向該加油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329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 │ │P53 ) │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 │ │(99偵14239 卷P174│ │ │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0)│ ├──┼───────────────┼─────┼─────┼─────────┤ │三七│宋怡珍於98年12月19日下午5 時5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康您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司永新分公司,持如附表編號十二│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 │ │69-74) │ │ │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刷卡824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 │ │證述(99偵4478卷 │ │ │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 │ │P53 ) │ │ │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荷蘭銀行、俞建國。 │ │ │(99偵14239 卷P174│ │ │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1)│ ├──┼───────────────┼─────┼─────┼─────────┤ │三八│宋怡珍於98年12月20日下午4 時59│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裕民路261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臺灣大哥大臺北土城店,│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 │ │69-74) │ │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3,889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 │ │P53 ) │ │ │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交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 │ │(99偵14239 卷P174│ │ │建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2)│ ├──┼───────────────┼─────┼─────┼─────────┤ │三九│宋怡珍於98年12月20日下午5 時36│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立德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 │ │69-74) │ │ │,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680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 │ │P53 ) │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 │ │(99偵14239 卷P174│ │ │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3)│ ├──┼───────────────┼─────┼─────┼─────────┤ │四十│宋怡珍於98年12月21日晚上9 時13│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中央路一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69-74) │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 │ │證述(99偵4478卷 │ │ │品(刷卡1,500 元),致該店員誤│ │ │P53 ) │ │ │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 │ │(99偵14239 卷P174│ │ │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4)│ ├──┼───────────────┼─────┼─────┼─────────┤ │四一│宋怡珍於98年12月25日上午10時39│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立德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 │ │69-74) │ │ │,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968 元),致│ │ │證述(99偵4478卷 │ │ │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 │ │P53 ) │ │ │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99偵14239 卷P174│ │ │。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5)│ ├──┼───────────────┼─────┼─────┼─────────┤ │四二│宋怡珍於98年12月25日晚上6 時42│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學府路一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172 號之1 之宏星化妝品香水百貨│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 │ │69-74) │ │ │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2,960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 │ │P53 ) │ │ │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 │ │(99偵14239 卷P174│ │ │俞建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6)│ ├──┼───────────────┼─────┼─────┼─────────┤ │四三│宋怡珍於98年12月25日晚上10時20│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桃園縣龜山鄉振興路991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東佑│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偽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 │ │69-74) │ │ │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站不知│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 │ │證述(99偵4478卷 │ │ │卡1,232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 │ │P53 ) │ │ │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 │ │(99偵14239 卷P174│ │ │荷蘭銀行、俞建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7)│ ├──┼───────────────┼─────┼─────┼─────────┤ │四四│宋怡珍於98年12月26日下午4 時11│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康您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司永新分公司,持如附表編號十二│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 │ │69-74) │ │ │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刷卡1,119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 │ │證述(99偵4478卷 │ │ │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 │ │P53 ) │ │ │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99偵14239 卷P174│ │ │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8)│ ├──┼───────────────┼─────┼─────┼─────────┤ │四五│宋怡珍於98年12月28日晚上10時21│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中央路一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69-74) │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 │ │證述(99偵4478卷 │ │ │品(刷卡1,200 元),致該店員誤│ │ │P53 ) │ │ │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 │ │(99偵14239 卷P174│ │ │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89)│ ├──┼───────────────┼─────┼─────┼─────────┤ │四六│宋怡珍於98年12月30日下午5 時32│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金城路三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1 、3 號之屈臣氏- 金城分公司,│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 │ │69-74) │ │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909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 │ │P53 ) │ │ │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交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 │ │(99偵14239 卷P174│ │ │建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90)│ ├──┼───────────────┼─────┼─────┼─────────┤ │四七│宋怡珍於98年12月31日下午1 時5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立德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 │ │69-74) │ │ │,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479 元),致│ │ │證述(99偵4478卷 │ │ │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 │ │P53 ) │ │ │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99偵14239 卷P174│ │ │。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91)│ ├──┼───────────────┼─────┼─────┼─────────┤ │四八│宋怡珍於98年12月31日晚上10時36│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中央路一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69-74) │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 │ │證述(99偵4478卷 │ │ │品(刷卡975 元),致該店員誤以│ │ │P53 ) │ │ │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 │ │(99偵14239 卷P174│ │ │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92)│ ├──┼───────────────┼─────┼─────┼─────────┤ │四九│宋怡珍於99年1 月2 日(起訴書附│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表誤載為99年10月2 日)上午9 時│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30分許,在高雄縣仁武鄉德西路43│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3 號之亞柏八卦寮加油站,持如附│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 │ │69-74) │ │ │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以向該加油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述(99偵4478卷 │ │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322 元),│ │ │P53 ) │ │ │致該店員誤以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99偵14239 卷P174│ │ │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 │ │、175) │ │ │國。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93)│ ├──┼───────────────┼─────┼─────┼─────────┤ │五十│宋怡珍於99年1 月2 日(起訴書附│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表誤載為99年10月2 日)上午9 時│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48分許,在康您事業開發股份有限│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公司永新分公司,持如附表編號十│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二所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用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 │ │69-74) │ │ │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證述(99偵4478卷 │ │ │(刷卡1,262 元),致該店員誤以│ │ │P53 ) │ │ │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 │ │(99偵14239 卷P174│ │ │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175) │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94)│ ├──┼───────────────┼─────┼─────┼─────────┤ │五一│宋怡珍於99年1 月5 日(起訴書誤│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被告宋怡珍於警詢及│ │ │載為99年10月5 日)上午7 時30分│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 │許,在臺北縣土城市中央路一段7 │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人 │Yu」署名壹│P5-7、P19-20、原審│ │ │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 │枚沒收。 │卷P27-28、65-67、 │ │ │示詐得之俞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 │ │69-74) │ │ │,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信│ │ │證人陳松村於警詢之│ │ │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站│ │ │證述(99偵4478卷 │ │ │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P53 ) │ │ │(刷卡1,000 元),致該店員誤以│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為宋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 │ │(99偵14239 卷P174│ │ │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 │ │、175) │ │ │害於荷蘭銀行、俞建國。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 │、14)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 │99偵14239 卷P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