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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非字第四三○號

偽造文書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王居財郭毓洲呂永福林恆吉林清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非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黃琨猛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確定判決(一○○年度訴字

第三五六、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

○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七、一三八九、一四八五、一四八八、一四

八九、一六二三、一七三七、一七六○、一八五五、一八七九、二一七五、二一八○號,一○○年度偵緝字第八五號,追加起訴案號:一○○年度偵字第二六五八、三四五八、三四五九、三五九九號),認為部分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9至69、附表二編號21至61、附表四部分均撤銷。

黃琨猛犯如附表一編號19至69、附表二編號21至61、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9至69、附表二編號21至61、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㈠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刑法累犯之成立,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要件,故有期徒刑如尚未執行完畢,或未經一部之執行而赦免以前,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即不得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否則,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又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或數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形式上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又被告有無累犯之事實,應否適用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為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基礎事項,客觀上有調查之必要性,應依職權調查。倘被告不合累犯之要件,事實審法院未予調查,誤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規定之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㈡本件原判決以被告黃琨猛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因犯竊盜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七年度嘉簡字第四八八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確定,並於九十八年八月十日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下稱甲案)。惟查,被告又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一○○年十一月十日以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四○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確定(下稱乙案)。以上形式上已執行完畢之甲案與尚未執行之乙案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一○三年度聲字第九六二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確定。並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更新指揮執行,刑期起算日為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至一一三年四月十二日執行期滿等情,此有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上開判決、裁定、執行指揮書等件可稽。則原判決認定被告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某時;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十八時五十分許及接續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十三時五十分至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十六時十分許,在嘉義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等地,故意再犯本件附表一編號19至69、附表二編號21至61、犯罪事實一

㈢、犯罪事實一㈣所示之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等數罪時,因甲案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三月,係檢察官執行時予以扣除之問題而已,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即與累犯之要件不合。詎原判決未察,遽論被告為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自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㈢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二、本院按:

㈠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又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累犯之成立,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足當之。而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或數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將上述已執行期滿之罪與他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之刑,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經執行完畢。

㈡本件被告黃琨猛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因犯竊盜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七年度嘉簡字第四八八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確定,並於九十八年八月十日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即甲案)。惟查,被告又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一○○年十一月十日以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四○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確定(即乙案)。甲案與乙案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一○三年度聲字第九六二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確定。並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更新指揮執行,刑期起算日為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至一一三年四月十二日執行期滿等情,此有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上開判決、裁定、執行指揮書等件可稽。則被告所犯甲案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三月,係檢察官執行時予以扣除之問題而已,尚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故被告犯附表一編號19 至

69、附表二編號21至61、附表四(犯罪事實一㈢、犯罪事實一㈣)所示之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等罪時,依上述說明,因與累犯之要件不合,自不能論以累犯,原審未及調查而適用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被告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相關部分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及諭知同前之強制工作與相關沒收之從刑,並依原判決時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救濟。又非常上訴撤銷原確定判決改判者,僅係代替原確定判決為適法之判決,本件自應適用原判決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判決時之法律,不因刑法第五十條於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而有異。再刑法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故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雖於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五日生效)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不得併合處罰之,僅於裁判確定後由受刑人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惟本件仍應適用原確定判決裁判時之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其裁判時法定其應執行刑,則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被告竊盜犯行一覽表┌──┬────────────────────────────────────┐│編號│ 論罪科刑 │├──┼────────────────────────────────────┤│19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20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21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22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23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24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25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26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27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28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9 │黃琨猛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0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31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32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33 │黃琨猛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4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35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36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37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38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39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40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41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42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43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44 │黃琨猛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5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6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47 │黃琨猛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四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8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49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50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51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52 │黃琨猛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3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54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55 │黃琨猛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6 │黃琨猛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7 │黃琨猛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8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59 │黃琨猛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0 │黃琨猛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61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62 │黃琨猛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63 │黃琨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64 │黃琨猛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65 │黃琨猛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6 │黃琨猛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7 │黃琨猛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8 │黃琨猛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9 │黃琨猛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並於刑││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附表二】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一覽表┌──┬────────────────────────────────────┐│編號│ 論罪科刑 │├──┼────────────────────────────────────┤│21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53、54之署押沒 ││ │收。 │├──┼────────────────────────────────────┤│22 │黃琨猛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23 │黃琨猛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黃琨猛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24 │①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55之署押 ││ │ │沒收。 ││ ├──┼─────────────────────────────────┤│ │②③│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56、57之 ││ │ │署押沒收。 ││ ├──┼─────────────────────────────────┤│ │④⑤│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58、59之 ││ │ │署押沒收。 │├──┼──┴─────────────────────────────────┤│25 │黃琨猛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26 │①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60之署押 ││ │ │沒收。 ││ ├──┼─────────────────────────────────┤│ │②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61之署押 ││ │ │沒收。 ││ ├──┼─────────────────────────────────┤│ │③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62之署押 ││ │ │沒收。 ││ ├──┼─────────────────────────────────┤│ │④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63之署押 ││ │ │沒收。 │├──┼──┼─────────────────────────────────┤│27 │①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64之署押 │ │ │ │沒收。 │ │ ├──┼─────────────────────────────────┤│ │②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65之署押 │ │ │ │沒收。 │ │ ├──┼─────────────────────────────────┤│ │③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66之署押 │ │ │ │押沒收。 │ ├──┼──┼─────────────────────────────────┤│28 │①②│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67、68之 ││ │ │署押沒收。 │├──┼──┼─────────────────────────────────┤│29 │①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69之署押 │ │ │ │沒收。 │ │ ├──┼─────────────────────────────────┤│ │②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70之署押 │ │ │ │沒收。 │ │ ├──┼─────────────────────────────────┤│ │③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30 │①②│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71之署押 │ │ │ │沒收。 │ │ ├──┼─────────────────────────────────┤│ │③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72之署押 │ │ │ │沒收。 │ ├──┼──┴─────────────────────────────────┤│31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73之署押沒收。 │ ├──┼────────────────────────────────────┤│32 │黃琨猛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33 │①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74之署押 │ │ │ │沒收。 │ │ ├──┼─────────────────────────────────┤│ │②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75之署押 │ │ │ │沒收。 │ │ ├──┼─────────────────────────────────┤│ │③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76之署押 │ │ │ │沒收。 │ │ ├──┼─────────────────────────────────┤│ │④⑤│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77之署押 │ │ │ │沒收。 │ │ ├──┼─────────────────────────────────┤│ │⑥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78之署押 │ │ │ │沒收 │├──┼──┼─────────────────────────────────┘│ │⑦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79之署押 ││ │ │沒收。 ││ ├──┼─────────────────────────────────┤│ │⑧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80之署押 ││ │ │沒收。 ││ ├──┼─────────────────────────────────┤│ │⑨⑩│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81、82之 ││ │ │署押沒收。 ││ ├──┼─────────────────────────────────┤│ │⑪⑫│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83、84之 ││ │ │署押沒收。 ││ ├──┼─────────────────────────────────┤│ │⑬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85之署押 ││ │ │沒收。 │├──┼──┴─────────────────────────────────┤│34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86之署押沒收。 │├──┼────────────────────────────────────┤│35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87之署押沒收。 │├──┼──┬─────────────────────────────────┤ │36 │①②│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88、89、90││ │③ │之署押沒收。 ││ ├──┼─────────────────────────────────┤│ │④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91之署押 ││ │ │沒收。 ││ ├──┼─────────────────────────────────┤│ │⑤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92之署押 ││ │ │沒收。 ││ ├──┼─────────────────────────────────┤│ │⑥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93之署押 ││ │ │沒收。 ││ ├──┼─────────────────────────────────┤│ │⑦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94之署押 ││ │ │沒收。 ││ ├──┼─────────────────────────────────┤│ │⑧⑨│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95、96之 ││ │ │署押沒收。 │├──┼──┼─────────────────────────────────┤│37 │①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97之署押 ││ │ │沒收。 ││ ├──┼─────────────────────────────────┤│ │②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98之署押 ││ │ │沒收。 │├──┼──┼─────────────────────────────────┤│38 │①②│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99、100之 ││ │ │署押沒收。 ││ ├──┼─────────────────────────────────┤│ │③④│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101、102 ││ │ │之署押沒收。 │├──┼──┼─────────────────────────────────┤│39 │①②│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103、104 ││ │ │之署押沒收。 │├──┼──┴─────────────────────────────────┤│40 │黃琨猛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41 │①②│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105、106 ││ │ │之署押沒收。 ││ ├──┼─────────────────────────────────┤│ │③④│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107、108 ││ │ │之署押沒收。 │├──┼──┴─────────────────────────────────┤│42 │黃琨猛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43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109、110之署押 ││ │沒收。 │├──┼────────────────────────────────────┤│44 │黃琨猛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45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111、112之署押 ││ │沒收。 │├──┼────────────────────────────────────┤│46 │黃琨猛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47 │①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113之署押 ││ │ │沒收。 ││ ├──┼─────────────────────────────────┤│ │②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114之署押 ││ │ │沒收。 ││ ├──┼─────────────────────────────────┤│ │③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115之署押 ││ │ │沒收。 ││ ├──┼─────────────────────────────────┤│ │④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116之署押 ││ │ │沒收。 │├──┼──┴─────────────────────────────────┤│48 │黃琨猛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49 │①②│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117、118 ││ │ │之署押沒收。 ││ ├──┼─────────────────────────────────┤│ │③④│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編號119、120、││ │⑤⑥│121、122之署押沒收。 │├──┼──┴─────────────────────────────────┤│50 │黃琨猛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51、│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123之署押沒收。 ││52 │ │├──┼────────────────────────────────────┤│53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124之署押沒收。 │├──┼────────────────────────────────────┤│54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125之署押沒收。 │├──┼──┬─────────────────────────────────┤│55 │①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126之署押 ││ │ │沒收。 ││ ├──┼─────────────────────────────────┤│ │②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三編號127之署押 ││ │ │沒收。 │├──┼──┼─────────────────────────────────┤│56 │①②│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128、129 ││ │ │之署押沒收。 │├──┼──┴─────────────────────────────────┤│57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58 │黃琨猛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59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130之署押沒收。 │├──┼──┬─────────────────────────────────┤│60 │①②│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131、132之││ │ │署押沒收。 ││ ├──┼─────────────────────────────────┤│ │③ │黃琨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編號133之署押 ││ │ │沒收。 │├──┼──┴─────────────────────────────────┤│61 │黃琨猛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林 清 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
┌────┬───────────┬──────────────────────┐
│編號    │  犯罪事實(附表二)  │                   偽造簽名                 │
├────┼───────────┼──────────────────────┤
│53      │21①                  │江麗真                                      │
├────┼───────────┼──────────────────────┤
│54      │21②                  │江麗真                                      │
├────┼───────────┼──────────────────────┤
│55      │24①                  │李秀花                                      │
├────┼───────────┼──────────────────────┤
│56      │24②                  │李秀花                                      │
├────┼───────────┼──────────────────────┤
│57      │24③                  │李秀花                                      │
├────┼───────────┼──────────────────────┤
│58      │24④                  │李秀花                                      │
├────┼───────────┼──────────────────────┤
│59      │24⑤                  │李秀花                                      │
├────┼───────────┼──────────────────────┤
│60      │26①                  │嚴淑霏                                      │
├────┼───────────┼──────────────────────┤
│61      │26②                  │嚴淑霏                                      │
├────┼───────────┼──────────────────────┤
│62      │26③                  │嚴淑霏                                      │
├────┼───────────┼──────────────────────┤
│63      │26④                  │嚴淑霏                                      │
├────┼───────────┼──────────────────────┤
│64      │27①                  │曾秀連                                      │
├────┼───────────┼──────────────────────┤
│65      │27②                  │曾秀連                                      │
├────┼───────────┼──────────────────────┤
│66      │27③                  │曾秀連                                      │
├────┼───────────┼──────────────────────┤
│67      │28①                  │唐漢臣                                      │
├────┼───────────┼──────────────────────┤
│68      │28②                  │唐漢臣                                      │
├────┼───────────┼──────────────────────┤
│69      │29①                  │莊建明                                      │
├────┼───────────┼──────────────────────┤
│70      │29②                  │莊秀明                                      │
├────┼───────────┼──────────────────────┤
│71      │30②                  │朱淑貞                                      │
├────┼───────────┼──────────────────────┤
│72      │30③                  │朱淑貞                                      │
├────┼───────────┼──────────────────────┤
│73      │31                    │王信龍                                      │
├────┼───────────┼──────────────────────┤
│74      │33①                  │陳倍安                                      │
├────┼───────────┼──────────────────────┤
│75      │33②                  │陳倍安                                      │
├────┼───────────┼──────────────────────┤
│76      │33③                  │陳倍安                                      │
├────┼───────────┼──────────────────────┤
│77      │33⑤                  │陳倍安                                      │
├────┼───────────┼──────────────────────┤
│78      │33⑥                  │陳倍安                                      │
├────┼───────────┼──────────────────────┤
│79      │33⑦                  │陳倍安                                      │
├────┼───────────┼──────────────────────┤
│80      │33⑧                  │陳倍安                                      │
├────┼───────────┼──────────────────────┤
│81      │33⑨                  │陳倍安                                      │
├────┼───────────┼──────────────────────┤
│82      │33⑩                  │陳倍安                                      │
├────┼───────────┼──────────────────────┤
│83      │33⑪                  │陳倍安                                      │
├────┼───────────┼──────────────────────┤
│84      │33⑫                  │陳倍安                                      │
├────┼───────────┼──────────────────────┤
│85      │33⑬                  │陳倍安                                      │
├────┼───────────┼──────────────────────┤
│86      │34                    │謝幸萊                                      │
├────┼───────────┼──────────────────────┤
│87      │35                    │蔡倍義                                      │
├────┼───────────┼──────────────────────┤
│88      │36①                  │陳明宏                                      │
├────┼───────────┼──────────────────────┤
│89      │36②                  │陳明宏                                      │
├────┼───────────┼──────────────────────┤
│90      │36③                  │陳明宏                                      │
├────┼───────────┼──────────────────────┤
│91      │36④                  │陳明宏                                      │
├────┼───────────┼──────────────────────┤
│92      │36⑤                  │陳明宏                                      │
├────┼───────────┼──────────────────────┤
│93      │36⑥                  │陳明宏                                      │
├────┼───────────┼──────────────────────┤
│94      │36⑦                  │陳明宏                                      │
├────┼───────────┼──────────────────────┤
│95      │36⑧                  │陳明宏                                      │
├────┼───────────┼──────────────────────┤
│96      │36⑨                  │陳明宏                                      │
├────┼───────────┼──────────────────────┤
│97      │37①                  │Wong chie chu                               │
├────┼───────────┼──────────────────────┤
│98      │37②                  │Wong chie chu                               │
├────┼───────────┼──────────────────────┤
│99      │38①                  │王志嘉                                      │
├────┼───────────┼──────────────────────┤
│100     │38②                  │王志嘉                                      │
├────┼───────────┼──────────────────────┤
│101     │38③                  │王志嘉                                      │
├────┼───────────┼──────────────────────┤
│102     │38④                  │王志嘉                                      │
├────┼───────────┼──────────────────────┤
│103     │39①                  │楊倍賢                                      │
├────┼───────────┼──────────────────────┤
│104     │39②                  │楊倍賢                                      │
├────┼───────────┼──────────────────────┤
│105     │41①                  │林嘉彬                                      │
├────┼───────────┼──────────────────────┤
│106     │41②                  │林嘉彬                                      │
├────┼───────────┼──────────────────────┤
│107     │41③                  │林嘉彬                                      │
├────┼───────────┼──────────────────────┤
│108     │41④                  │林嘉彬                                      │
├────┼───────────┼──────────────────────┤
│109     │43①                  │林國華                                      │
├────┼───────────┼──────────────────────┤
│110     │43②                  │林國華                                      │
├────┼───────────┼──────────────────────┤
│111     │45①                  │邱詠彬                                      │
├────┼───────────┼──────────────────────┤
│112     │45②                  │邱詠彬                                      │
├────┼───────────┼──────────────────────┤
│113     │47①                  │楊進雄                                      │
├────┼───────────┼──────────────────────┤
│114     │47②                  │楊進雄                                      │
├────┼───────────┼──────────────────────┤
│115     │47③                  │楊進雄                                      │
├────┼───────────┼──────────────────────┤
│116     │47④                  │楊進雄                                      │
├────┼───────────┼──────────────────────┤
│117     │49①                  │邱家強                                      │
├────┼───────────┼──────────────────────┤
│118     │49②                  │邱家強                                      │
├────┼───────────┼──────────────────────┤
│119     │49③                  │邱家強                                      │
├────┼───────────┼──────────────────────┤
│120     │49④                  │邱家強                                      │
├────┼───────────┼──────────────────────┤
│121     │49⑤                  │邱家強                                      │
├────┼───────────┼──────────────────────┤
│122     │49⑥                  │邱家強                                      │
├────┼───────────┼──────────────────────┤
│123     │51                    │許嘉彬                                      │
├────┼───────────┼──────────────────────┤
│124     │53                    │林嘉彬                                      │
├────┼───────────┼──────────────────────┤
│125     │54                    │王嘉彬                                      │
├────┼───────────┼──────────────────────┤
│126     │55①                  │羅明萱                                      │
├────┼───────────┼──────────────────────┤
│127     │55②                  │羅明萱                                      │
├────┼───────────┼──────────────────────┤
│128     │56①                  │陳萬忠                                      │
├────┼───────────┼──────────────────────┤
│129     │56②                  │陳萬忠                                      │
├────┼───────────┼──────────────────────┤
│130     │59                    │徐立善                                      │
├────┼───────────┼──────────────────────┤
│131     │60①                  │張明義                                      │
├────┼───────────┼──────────────────────┤
│132     │60②                  │張明義                                      │
├────┼───────────┼──────────────────────┤
│133     │60③                  │張明義                                      │
└────┴───────────┴──────────────────────┘
【附表四】被告犯罪事實一、㈢㈣一覽表
┌────┬──────────────────────────────────┐
│  編號  │                            論罪科刑                                │
├────┼──────────────────────────────────┤
│   1    │黃琨猛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2    │黃琨猛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3    │黃琨猛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4    │黃琨猛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5    │黃琨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非字第四三○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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