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38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非字第38號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卓宜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罪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5 年10月27日第一審確定簡易判決(105 年度嘉簡字第1516
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6514、6535
、6603、6770、6772、6801、6819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
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除沒收外)撤銷。
卓宜宏犯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47條第1 項關於累犯之規定,係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成立要件。所謂執行完畢,其在監獄執行期滿者,固不待言;如係經假釋出監者,依刑法第79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須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始得以已執行論。再數罪併罰案件,依最高法院一致之見解,固認刑法第50條、第51條,僅係規範數罪所宣告刑應如何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基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之本質,倘併罰之數罪中,有一罪或部分之罪,其刑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者,並不因嗣後定執行刑,而影響其刑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於其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自當成立累犯。除此之外,於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之情形,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謂執行完畢,仍應指所定之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者而言,始符累犯係對於曾犯罪受罰,卻不知改悔向上,又重蹈前愆,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效果而設之本旨。二、原判決認定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99年度中簡字第281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2 年11月7 日執行完畢。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等語。三、查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竊盜、搶奪等案件各判處有期徒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於100 年9 月16日以100 年度聲字第17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7 月。另依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記載,上開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7 月之前案判決及執行情形如下:㈠臺中地院99年度中簡字第2812號,竊盜案,判處有期徒刑3 月,刑期起算日期102 年8 月22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102 年11月7 日。㈡臺中地院99年度訴字第3301號,竊盜等案(竊盜2 罪,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搶奪2 罪,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刑期起算日期99年12月20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101 年8 月21日。㈢臺中地院99年度訴字第3024號,毒品2 罪(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刑期起算日期101 年8 月22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102 年8 月21日。㈣臺中地院99年度訴字第3580號,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刑期起算日期104 年1 月8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105年1月7日。㈤臺中高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02 號,竊盜3 罪(判處有期徒刑4 月、7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刑期起算日期104 年4 月8 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105 年7 月7 日。四、上開㈠至
㈤案雖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分別執行,惟該5 案判決係於100 年9 月16日,由臺中高分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799號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7 月,定執行刑裁定時,㈠至㈤案並無任何一案已執行完畢。嗣由檢察官換發指揮書執行,刑期起算日期99年12月20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105 年5月7 日;被告於執行期滿前獲假釋出監,假釋期間自103 年12月12日至105 年3 月14日。然因假釋期間另犯案,經撤銷假釋,應自105 年9 月2 日至106 年12月3 日執行殘刑1 年3 月2 日。由此可知,被告於附表所示105 年3 月13日至同年8 月11日間為本件11次竊盜犯行時,該定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7月之前案,並未執行完畢,本件11次竊盜犯行自不能論以累犯。原判決未察,認被告犯本件竊盜11罪均符合累犯要件,並均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五、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3 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二、本院按:
(一)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成立要件,此觀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甚明。所謂執行完畢,其在監獄執行期滿者,固不待言;如係經假釋出監者,依刑法第79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須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始得以已執行論。而符合數罪併罰並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除其中一罪或部分之罪所處之宣告刑已執行完畢,不因嗣後定執行刑而影響其刑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外,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換言之,併合處罰之數罪所處之刑,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固不能推翻此裁定前其中一罪或數罪之宣告刑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惟裁定前倘無部分犯罪之刑已執行完畢之情形,則仍以該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執行完畢之時,為該數罪全部同時執行完畢之時。
(二)經查:
⒈被告卓宜宏前因㈠臺中地院99年度中簡字第2812號,竊盜案(判處有期徒刑3 月);㈡臺中地院99年度訴字第3301號,竊盜等案(竊盜2 罪,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搶奪2 罪,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㈢臺中地院99年度訴字第3024號,毒品2 罪(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㈣臺中地院99年度訴字第3580號,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㈤臺中地院訴字第3464號,毒品案(判處有期徒刑1 年、4月,此部分非常上訴書漏載)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㈥臺中高分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702 號,竊盜3 罪(判處有期徒刑4 月、7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上開㈠至㈥案,於民國100 年9 月16日,再經臺中高分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7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7 月,並於同年月26日確定,於定應執行刑裁定時,上開㈠至㈥所載各罪,依被告前案紀錄表,均無已經各別執行完畢之情形。
2.被告於99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本應於105 年5 月7 日執行期滿,然於執行期滿前之103 年12月12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至105 年3 月14日期滿。惟因假釋期間,於105 年2 月21日、同年3 月7 日故意更犯竊盜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嘉簡字第65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5月確定,經法務部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1 年3 月2 日,執行期間自105 年9 月2日起至106年11月1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 105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06864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報請假釋報告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 年執更準字第4215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執更助六字第127 之3 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於附表所示105 年3 月13日至同年8 月11日間為本件11次竊盜犯行時,該定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7 月之前案,並未執行完畢,本件11次竊盜犯行,自不構成累犯。
⒊原判決未察,竟就此部分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確定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另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資救濟。
三、又依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沒收新制規定,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已非從刑,即不屬於罪刑之一部分,且非常上訴意旨亦未指摘原判決宣告沒收部分有何違法,自不在本院審判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320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6 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犯罪時間 (民│竊得財物(價│被害人│證據(卷證出處) │ 論 罪 科 刑 │ │號│國)/地點 │格:新臺幣/ │ │ │ │ │ │ │元) │ │ │ │ ├─┼──────┼──────┼───┼───────────┼───────────────┤ │1 │105年3月13日│葡萄酒1瓶( │張靜如│1.被告警詢筆錄(警卷1 │卓宜宏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 │ │18時50分許 │398元)、威 │ │ ,頁1-3)、偵訊筆錄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嘉義市民族路│士忌1瓶(760│ │ (偵卷1,頁22-23) │壹日。 │ │ │456號統一超 │元) │ │2.告訴人張靜如警詢筆錄│ │ │ │商 │ │ │ (警卷1【下同】,頁6│ │ │ │ │ │ │ -8) │ │ │ │ │ │ │3.被害報告單(頁16) │ │ │ │ │ │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3張(頁20) │ │ ├─┼──────┼──────┼───┼───────────┼───────────────┤ │2 │105年6月27日│威士忌1瓶( │黃文加│1.被告警詢筆錄(警卷1 │卓宜宏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 │ │13時48分許 │998元) │ │ ,頁1-3)、偵訊筆錄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嘉義縣民雄鄉│ │ │ (偵卷1,頁22-23) │壹日。 │ │ │公園路370號 │ │ │2.告訴人黃文加警詢筆錄│ │ │ │全家超商 │ │ │ (警卷1【下同】,頁 │ │ │ │ │ │ │ 9-11) │ │ │ │ │ │ │3.被害報告單(頁17) │ │ │ │ │ │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3張(頁21) │ │ ├─┼──────┼──────┼───┼───────────┼───────────────┤ │3 │105年7月24日│遊戲點數卡3 │羅培雲│1.被告警詢筆錄(警卷1 │卓宜宏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 │ │21時27分許 │張(297元) │ │ ,頁1-3)、偵訊筆錄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嘉義市上海路│ │ │ (偵卷1,頁22-23) │壹日。 │ │ │147號統一超 │ │ │2.告訴人羅培雲警詢筆錄│ │ │ │商 │ │ │ (警卷1【下同】,頁 │ │ │ │ │ │ │ 13-15) │ │ │ │ │ │ │3.被害報告單(頁18) │ │ │ │ │ │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3張(頁22) │ │ ├─┼──────┼──────┼───┼───────────┼───────────────┤ │4 │105年8月11日│車牌號碼 │羅承隆│1.被告警詢筆錄(警卷2 │卓宜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9時28分 │LZM-408號普 │ │ ,頁1-2)、偵訊筆錄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嘉義市蘭井街│通重型機車(│ │ (偵卷2,頁22-23) │算壹日。 │ │ │177號前 │6000元) │ │2.被害人羅承隆警詢筆錄│ │ │ │ │ │ │ (警卷2【下同】,頁4│ │ │ │ │ │ │ -5) │ │ │ │ │ │ │3.證人郭豐斌警詢筆錄(│ │ │ │ │ │ │ 頁7) │ │ │ │ │ │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6張(頁9-11) │ │ │ │ │ │ │5.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頁16) │ │ │ │ │ │ │6.贓物認領保管單(頁17│ │ │ │ │ │ │ ) │ │ │ │ │ │ │7.被害報告單(頁18) │ │ │ │ │ │ │8.車號000-000 之車輛詳│ │ │ │ │ │ │ 細資料報表(頁19) │ │ ├─┼──────┼──────┼───┼───────────┼───────────────┤ │5 │105年7月30日│遊戲點數卡4 │張靜如│1.被告警詢筆錄(警卷3 │卓宜宏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 │ │10時7分許 │張(396元) │ │ ,頁1-3)、偵訊筆錄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嘉義市民族路│ │ │ (偵卷3,頁21-22) │壹日。 │ │ │456號統一超 │ │ │2.告訴人張靜如警詢筆錄│ │ │ │商 │ │ │ (警卷3【下同】,頁5│ │ │ │ │ │ │ -7) │ │ │ │ │ │ │3.被害報告單(頁8) │ │ │ │ │ │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3張(頁9-10) │ │ │ │ │ │ │5.點數卡照片1 張(頁10│ │ │ │ │ │ │ ) │ │ ├─┼──────┼──────┼───┼───────────┼───────────────┤ │6 │105年7月23日│威士忌1瓶( │林信宏│1.被告警詢筆錄(警卷4 │卓宜宏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 │ │18時27分許 │1390元) │ │ ,頁2-4)、偵訊筆錄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嘉義縣中埔鄉│ │ │ (偵卷4,頁23-24) │壹日。 │ │ │和興村中山路│ │ │2.告訴人林信宏警詢筆錄│ │ │ │5段943號全家│ │ │ (警卷4【下同】,頁5│ │ │ │超商 │ │ │ -6) │ │ │ │ │ │ │3.被害報告單(頁16) │ │ │ │ │ │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2張(頁20) │ │ ├─┼──────┼──────┼───┼───────────┼───────────────┤ │7 │105年8月6日 │威士忌1瓶( │羅淑芬│1.被告警詢筆錄(警卷4 │卓宜宏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 │ │10時前某時許│820元) │ │ ,頁2-4)、偵訊筆錄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嘉義市吳鳳南│ │ │ (偵卷4,頁23-24) │壹日。 │ │ │路194號統一 │ │ │2.被害人羅淑芬警詢筆錄│ │ │ │超商 │ │ │ (警卷4【下同】,頁8│ │ │ │ │ │ │ -9) │ │ │ │ │ │ │3.被害報告單(頁17) │ │ ├─┼──────┼──────┼───┼───────────┼───────────────┤ │8 │105年8月7日 │威士忌2瓶( │吳淑琪│1.被告警詢筆錄(警卷4 │卓宜宏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 │ │10時許 │1598元) │ │ ,頁2-4)、偵訊筆錄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嘉義市民國路│ │ │ (偵卷4,頁23-24) │壹日。 │ │ │30號全聯超市│ │ │2.被害人吳淑琪警詢筆錄│ │ │ │ │ │ │ (警卷4【下同】,頁1│。 │ │ │ │ │ │ 1-12) │ │ │ │ │ │ │3.被害報告單(頁18) │ │ ├─┼──────┼──────┼───┼───────────┼───────────────┤ │9 │105年7月30日│威士忌3瓶( │王仁鴻│1.被告警詢筆錄(警卷5 │卓宜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12時48分至13│3938元) │ │ ,頁1-4)、偵訊筆錄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時40分許間 │ │ │ (偵卷5,頁21-22) │算壹日。 │ │ │嘉義市新榮路│ │ │2.告訴人王仁鴻警詢筆錄│ │ │ │337號全家超 │ │ │ (警卷5【下同】,頁7-│ │ │ │商 │ │ │ 9) │ │ │ │ │ │ │3.被害報告單(頁12) │ │ │ │ │ │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29張(頁13-18) │ │ ├─┼──────┼──────┼───┼───────────┼───────────────┤ │10│105年7月5日 │洋酒1瓶(155│王綵瑄│1.被告警詢筆錄(警卷6 │卓宜宏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 │ │12時15分許 │0元) │ │ ,頁1-3)、偵訊筆錄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嘉義市國華街│ │ │ (偵卷6,頁21-22) │壹日。 │ │ │519號全家超 │ │ │2.告訴人王綵瑄警詢筆錄│ │ │ │商 │ │ │ (警卷6【下同】,頁6│ │ │ │ │ │ │ -8) │ │ │ │ │ │ │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一分│ │ │ │ │ │ │ 局北興派出所指認犯罪│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頁9) │ │ │ │ │ │ │4.被害報告單(頁10) │ │ │ │ │ │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6張(頁11-13) │ │ ├─┼──────┼──────┼───┼───────────┼───────────────┤ │11│105年7月27日│威士忌1瓶( │方儷瑾│1.被告警詢筆錄(警卷7 │卓宜宏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 │ │7時45分許 │1550元) │ │ ,頁1-4)、偵訊筆錄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嘉義市興雅路│ │ │ (偵卷7,頁21-22) │壹日。 │ │ │72號全家超商│ │ │2.告訴人方儷瑾警詢筆錄│ │ │ │ │ │ │ (警卷7【下同】,頁6│ │ │ │ │ │ │ -7) │ │ │ │ │ │ │3.被害報告單(頁8) │ │ │ │ │ │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8張(頁9-1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