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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劉淑玲涂光慧張英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矚訴字第2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侯孟成
選任辯護人
謝孟儒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建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被告
MIRNAWATI
選任辯護人
鄭玉鈴律師
被告
張珠月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6843 、16847 、168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侯孟成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㈡、㈦至㈩、、、、至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新臺幣壹仟元與張珠月連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五「沒收金額」欄所示金額與張珠月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張珠月連帶追徵其價額。又犯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MIRNAWATI 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㈡、㈦至㈩、、、、至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新臺幣柒仟玖佰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五「沒收金額」欄所示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珠月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㈡、㈦至㈩、、、、至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新臺幣壹仟元與侯孟成連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五「沒收金額」欄所示金額與侯孟成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侯孟成連帶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侯孟成與張珠月為夫妻,並與MIRNAWATI (暱稱:YUKI)為男女朋友關係。侯孟成、張珠月、MIRNAWATI 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以容留、媒介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聯絡,先由張珠月於民國104 年12月間某日,出名承租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 號3 樓之公寓一層後,並購置床鋪、冷氣及洗衣機等家電用品,侯孟成則於該租屋處1 樓大門口、3 樓門口及屋內客廳均裝設監視器,再由MIRNAWATI於105 年2 月間招攬印尼籍逃逸外勞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暱稱:SUSI)、AMELIA SHOLEHA(暱稱:YUMI)、PURGIANTI (暱稱:MUMU)、SAKDIYAH(暱稱:EMI )等4 人先後前來該租屋處居住,自同年月間某日起,在該租屋處設立「南莊風情工作室」,並由侯孟成、MIRNAWATI 在該址使用MIRNAWATI 所有之筆記型電腦連上網際網路,以侯孟成先前於同年1 月間在網際網路「捷克論壇」網頁所註冊之帳號「josongyy」,張貼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PURGIANTI 、SAKDIYAH等4 人之照片及刊登招攬不特定男客至「南莊風情工作室」消費之聯絡方式等資訊,並以MIRNAWATI 所申辦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供「南莊風情工作室」與男客連絡使用之電話,由MIRNAWATI 或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PURGIANTI 、SAKDIYAH接聽該行動電話並告知男客店址以引領男客至該址消費,侯孟成、MIRNAWATI 及張珠月則透過行動電話或監視器螢幕監看,確認來訪之人是否為男客及店內小姐接客之人數,而於男客至「南莊風情工作室」消費時,則由從事性交易之小姐告知消費方式為全套性交易(即以生殖器插入陰道性交)30分鐘索價新臺幣(下同)1,600 元、70分鐘索價2,600 元,半套性交易(即撫摸男客生殖器直到射精或是用嘴吸吮男客的生殖器直到射精之性交易)70分鐘索價1,600 元之價格,提供男客選擇,於完成性交易後,從事性交易之小姐須在置於屋內客廳之帳簿上記載該次性交易,並於當日營業結束後,由MIRNAWATI 或是張珠月核對帳簿,而於105 年6 月5 日前,店內與從事性交易小姐之拆帳方式係由MIRNAWATI 依照各小姐交易之男客數,每1 名男客之交易金額中抽成100 元,侯孟成、張珠月則共同抽成500 元,次於105 年6 月5 日後,MIRNAWATI 依照各小姐交易之男客數,自每1 名男客之交易金額中抽成200 元,侯孟成、張珠月則共同抽成500 元,其餘金額款項均歸店內小姐所有,而以此方式容留、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侯孟成及張珠月於「南莊風情工作室」營業期間共同抽成取得29萬4,000 元,MIRNAWATI 於「南莊風情工作室」營業期間則抽成取得8 萬1,700 元(計算方式詳附表四)。嗣於105 年7 月26日上午某時,男客張簡振佑、張中明因見到侯孟成、MIRNAWATI 於前開捷克論壇網頁所刊登內容,張簡振佑遂於同日上午11時抵達該工作室消費,並由SAKDIYAH以30分鐘索價1,600 元之代價完成全套性交易,並取得1,600 元,而張中明則亦於同日上午12時前某時抵達工作室欲消費,而與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洽談消費方式之際,員警即進入上址搜索因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二、侯孟成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並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禁藥管理,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依法不得任意販賣、轉讓,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侯孟成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禁藥之犯意,各於附表二編號㈠至㈣所示時、地,以附表二編號㈠至㈣所示方法,為附表二編號㈠至㈣所示之犯行(事實詳如附表二「犯罪事實」欄所示)。

㈡、侯孟成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各於附表三編號㈠、㈡所示時、地,以附表三編號㈠、㈡所示方法,為附表三編號㈠、㈡所示之犯行(事實詳如附表三「犯罪事實」欄所示)。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起訴。

理由

、證據能力部分:

壹、證人即被告MIRNAWATI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另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必須依該項陳述發生或製作時之外部環境、條件及過程等各項客觀因素加以觀察,就一般人之通常經驗,顯然可認為其陳述係在比較可信為真實之特別情況下所為者,始足當之,足見此等審判外陳述,倘若具備與審判中所供不符,而其不符之先前陳述,係在自然發言、無污染或干擾之外部環境、附隨條件等情況下完成,且對於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別無其他可以取代之情形,不得不加利用之必要性,仍屬適格之證據,並不因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同意其有證據能力而受影響(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513 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5796號判決要旨)。次按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惟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證人即同案被告MIRNAWATI 於警詢中之陳述,對被告侯孟成、張珠月而言,均屬傳聞證據,其所為之上開警詢筆錄內容,經被告侯孟成之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而證人MIRNAWATI 於警詢之供述與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內容不符(不符之處詳後述),惟本院斟酌:其於警詢筆錄製作之過程,均有翻譯人員在場協助,且係由警員先詢問其年籍資料後,復為權利事項之告知,進而再制作警詢筆錄,亦查無該次筆錄有何違法或不當取得之情形,是證人MIRNAWATI 警詢證述內容之形成,顯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證述,又查無其他證據足使本院認證人MIRNAWATI 於警詢中之證言,有何違法取供情事之虞,依前開條文之意旨,證人MIRNAWATI 於警詢中之證言,核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然參以警詢筆錄製作之過程並無違法,且證人MIRNAWATI 上開警詢筆錄製作之時間係105 年7 月27日,相較於在本院審理作證之時間即105 年11月9 日、12月7 日,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明確清晰,且於警詢期間亦無與其他共同被告有所接觸,亦較無事後串謀等外力干擾之可能(理由詳後述),且觀諸其警詢證述內容與其他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PURGIANTI 及SAKDIYAH證述內容相合(理由詳後述),可徵證人MIRNAWATI 於警詢時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或因事後謀串而為虛偽不實指證、迴護同案被告之證述,綜合上開事證,堪認證人MIRNAWATI 在警詢中所為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侯孟成、張珠月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應認證人MIRNAWATI 在警詢中所為陳述,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三、次查:被告MIRNAWATI 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所為之證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惟係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並經具結,觀諸偵訊筆錄之記載形式,本院亦查無檢察官在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以不正方法訊問,而有違反陳述者之自由意志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衡諸上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本案被告侯孟成之辯護人固主張證人即被告MIRNAWATI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云云,然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前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本件審理時已傳喚證人MIRNAWATI 到庭使被告侯孟成及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是證人即被告MIRNAWATI 於偵查時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貳、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及SAKDIYAH於警詢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3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 、AMELIA SHOLEHA及SAKDIYAH均為印尼籍人士,渠等於105 年7 月26 日為警查獲時,均已逾期居留,並業已遣返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105 年9 月29日移署資處博字第1050105186號函附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表、入出國日期紀錄(矚訴字卷一,第109 至118 頁)在卷足憑,則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及SAKDIYAH既均已遣返回國,自難以傳訊到庭,本院觀諸渠等於警詢筆錄製作、應訊時之外部情狀,均表示意識清楚,可以接受詢問,自無強暴、脅迫、利誘等顯然違反渠等意願而使渠等陳述之情事,並均有通諳印尼語之翻譯人員在旁協助,且渠等對於所詢事項之回答亦均條理清楚、證述詳細,無證據顯示渠等受詢問時有何身體、心理狀況異常,或中間有為其他外力介入或人為干擾,致影響渠等證言純潔性、憑信性之可能,並於筆錄末尾經渠等本人閱覽筆錄內容無訛後,於筆錄上簽名(105 年度偵字第16843 號卷,下稱偵字第16843 號卷,第45頁、第50頁背面、第60頁背面、第63、80、82、92頁;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下稱偵字第16853 號卷,第14頁、第19頁背面、第73頁背面、第76、100 、102 、107 頁),可徵證人SITI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 、AMELIA SHOLEHA及SAKDIYAH之警詢陳述之內容,符合渠等自由意志,而渠等向警方所為之陳述,堪認均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並為證明被告侯孟成、MIRNAWATI 及張珠月犯罪事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3 款規定,應認渠等於警詢之陳述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參、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PURGIANTI 、SAKDIYAH及張簡振佑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之情形,例外為適格之證據,而此例外情形,諸如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及第206 條均屬之。其中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乃謂除有確切證據足以證明顯然具有不可信之外在環境或附隨條件外,凡是在檢察官面前作成之偵訊筆錄,均具有證據能力,非可因被告或其辯護人空言爭執,而否定其證據適格。又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惟是否行使詰問權,屬被告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侯孟成及其辯護人雖爭執證人SITI SYARIFAH BTSLAMET RIYADI 、AMELIA SHOLEHA、PURGIANTI 、SAKDIYAH及張簡振佑於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惟被告侯孟成及其辯護人均未就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SHOLEHA 、SAKDIYAH及張簡振佑於偵查時之證言有何具有不可信之外在環境或附隨條件為舉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參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項規定,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PURGIANTI 、SAKDIYAH及張簡振佑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結證,自有證據能力,且被告侯孟成及其辯護人於審理時亦表示對於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SHOLEHA及SAKDIYAH已經出境而捨棄傳喚,並於本院審理期日時,經本院詢以有無有無證據請求調查時,均表示沒有證據請求調查等語(105 年度矚訴字第22號卷二,下稱矚訴字卷二,第67頁及背面、第151 頁背面;105 年度矚訴字第22號卷三,下稱矚訴字卷三,第22頁),況本院審理時已傳喚證人PURGIANTI 到庭使被告侯孟成及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本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侯孟成詰問權行使之可言,而本院於審判期日業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SITI SYARIFA H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PURGIANTI 、SAKDIYAH及張簡振佑於偵訊時之證述並告以要旨,已為合法調查後,自得將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SAKDIYAH及張簡振佑於偵訊中之證述採為證據。至被告侯孟成及其辯護人雖均爭執證人PURGIANTI 、張簡振佑於警詢時證述之證據能力,惟本院並未引用其等此部分之證詞作為認定有罪之依據,爰不贅論此部分證述之證據能力。

肆、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公訴人、被告3 人及其各自辯護人均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不爭執,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實體部分:

壹、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訊據被告侯孟成、MIRNAWATI 固均坦承「南莊風情工作室」為其等2 人在上址所開設,並自105 年2 月底某日起至105年7 月26日止之期間內,容留、媒介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PURGIANTI 及SAKDIYAH在該處與男客進行全套及半套之性交易,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店家與男客使用,亦在捷克論壇刊登廣告招攬男客前來消費,且以裝設於該址之監視器查看接客情形,男客之消費方式分為全套性交易30分鐘索價1,600 元、70分鐘索價2,600 元,半套性交易70分鐘索價1,600 元之方式,嗣後於小姐接客後,於105 年6 月5 日前向小姐收取每位男客600 元之抽成,於105 年6 月5 日後向小姐收取每位男客700 元之抽成等情,然被告侯孟成、MIRNAWATI 均矢口否認有何與張珠月共同為妨害風化犯行云云;被告侯孟成辯稱:張珠月對於本案均不知情,僅是應我之要求幫忙承租房屋及到該處收錢去繳房租,並不知道該處有在從事性交易之事云云;被告MIRNAWATI 則辯稱:該店是由我與侯孟成一起經營,與張珠月無關,因為我是外國人,沒辦法租房子,我就拜託張珠月,我跟張珠月說我要作網拍,先前在警詢、偵查及法院的準備程序是因為害怕,而且對張珠月吃醋,所以才會將事情推給他們2 人云云;另被告張珠月固坦承於104 年12月間某日有出名承租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 號3 樓該處供MIRNAWATI 使用乙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妨害風化犯行,辯稱:我不知道該處是要作為性交易之場所使用,也不知道侯孟成、MIRNAWATI 在該處有從事媒介性交易的事情,當時是MIRN AWATI說要作網拍,請我幫忙租房子,後來我才去該處收錢幫忙繳交房租、水電費用云云。經查:

㈠、被告侯孟成與被告張珠月為夫妻,並與被告MIRNAWATI 為男女朋友關係。張珠月於104 年12月間某日,出名承租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 號3 樓之公寓一層供被告MIRNAWATI 及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PURGIANTI 、SAKDIYAH等人在該處居住等情,業具被告3人自承在卷(105 年度矚訴字第22號卷一,下稱矚訴字卷一,第81至82、96至97、101 至102 頁),並經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及SAKDIYAH於警詢、偵查中、證人PURGIANTI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偵字第16843 號卷,第43至87、103 至108 、113 至116 、118 至120 頁;105 年度偵字第16847 號卷,下稱偵字第16847 號卷,第75至80、84至89、92至94、96至98、100、109 至118 頁;偵字第16853 號卷,第12至20、33至38、41至48、61至66、69至76、96至107 、123 至128 、130 至131 、215 至221 頁),復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及附件、查獲現場照片、現場房間相對位置圖等件(偵字第16843 號卷,第100 至115 頁)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上開犯罪事實中,被告侯孟成於「南莊風情工作室」該址裝設監視器監,被告MIRNAWATI 招攬逃逸外勞SITI SYARIFAH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PURGIANTI 及SAKDIYAH至該處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並由被告侯孟成在「捷克論壇」刊登廣告,使男客得以被告MIRNAWATI 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來電連絡,並以監視器監看男客前來之情形,而消費方式為全套性交易30分鐘需價1,600 元、70分鐘需價2,600 元,半套性交易需價1,600 元,店內小姐完成性交易後則在屋內客廳帳簿上記載該筆性交易等事實,業經被告侯孟成、MIRNAWATI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述綦詳(矚訴字卷一,第81頁背面至第82頁、第100 至103 頁;矚訴字卷一,第161 頁及背面),核與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及SAKDIYAH於警詢、偵查中、證人PURGIANTI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偵字第00000 號卷,第43至87、103 至108 、113 至116 、118 至120 頁;105 年度偵字第16847 號卷,下稱偵字第16847 號卷,第75至80、84至89、92至94、96至98、100 、109 至118頁;偵字第16853 號卷,第12至20、33至38、41至48、61至66、69至76、96至107 、123 至128 、130 至131 、215 至221 頁)大致相符,復有「捷克論壇」網頁列印資料、「南莊風情工作室」外觀照片、現場房間相對位置圖、刑案現場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5 年度他字第4089號卷,第7 至12、15至25頁;偵字第16843 號卷,第86、94至98、100 至104 、132 至145 頁;偵字第16853 號卷,第54至58、79至83、113 、114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侯孟成、MIRNAWATI 所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㈢、而被告3 人如何共犯本案妨害風化犯行,業據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PURGIANTI 及SAKDIYAH證述明確:

1、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於警詢中證稱:老闆侯孟成有在捷克論壇上註冊帳號josongyy並刊登廣告,客人會看網路上的廣告,廣告上面有我們的照片及電話,客人會打電話到我們的工作手機,大部分都是MIRNAWATI 接電話,客人會指定小姐,MIRNAWATI 會跟客人說我們的地址,客人到樓下之後,會打電話給我們說他到了,我們會透過監視器確認客人是不是到了,然後我們再幫客人開門讓他上到3 樓,由客人指定的小姐去開3 樓的門,1 樓大門、3 樓門口跟客廳都有裝設監視器,我知道我們的工作是違法的,所以裝設監視器是確認是否為我們的客人,另外MIRNAWATI 有告訴我們客廳的監視器是因為老闆要知道我們每天接幾個客人,還有監視我們每天的生活起居,老闆會用手機監看客廳的監視器。性交易價格有30分鐘1,600 元及70分鐘2,600 元,我每做1 個客人,必須交給老闆700 元,其他就是我自己的,我們有1 本記帳本放在客廳桌子上,每天下班後,每個人會計算當天接的客人,算好要拆帳給老闆侯孟成的部分統一交給我,老闆娘張珠月會每隔3 到5 天來查看放在客廳的記帳本跟我收錢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43至46頁;偵字第00000 號卷,第39至55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網路上有廣告,好像是老闆侯孟成將我們的照片放在網路上,按摩70分鐘1,600 元,按摩的內容包含半套性交易,全套性交易是30分鐘1,600 元,全套性交易如加按摩則收費2,600 元,每位客人我需要繳交700 元給老闆的老婆張珠月,剩下的錢由我自己取得,如果店裡有事情,侯孟成都會負責去處理,張珠月只有來收錢,張珠月可能覺得很丟臉,要求我們不要叫她老闆娘,要叫MIRNAWATI 老闆娘,但是她還是要錢,她每4 、5 天會來收一次錢,雖然一開始是MIRNAWATI 在收錢,但我覺得錢最後都是交給張珠月,MIRNAWATI 、侯孟成及張珠月都知道店內有做全套、半套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104 至108 頁;偵字第16847 號卷,第75至79、109 至111 頁;偵字第16853 號卷,第103 至108 頁)。

2、證人AMELIA SHOLEHA於警詢中證稱:我與男客從事性交易時間及費用,一種是30分鐘收費1,600 元,是直接與男客人性交易(全套);另外一種70分鐘收費1,600 元是按摩加幫客人按摩性器官直至射精(半套),如果需要再從事性器接合(全套)價錢是2,600 元,我每接1 個客人,以前要拿700元給MIRNAWATI ,最近則是拿給侯孟成及張珠月。老闆侯孟成在工作室有裝設監視器材,在客廳、1 樓大門及3 樓的門口皆有裝設監視器,主要是用來確認客人有沒有上門,侯孟成的手機可以監視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61至66頁;偵字第16853 號卷,第56至67頁),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侯孟成有在網路上發文招攬客人,因為MIRNAWATI 有跟我說他把我們的相片放在網路上供客人閱覽,我們作性交易收費方式為按摩70分鐘1,600 元,按摩的內容包含半套性交易,全套性交易則是30分鐘1,600 元,全套性交易如加按摩收費2,600 元,我每接1 位客人需繳交700 元給MIRNAWATI ,張珠月有時候會來收性交易的錢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104 至108 頁;偵字第16847 號卷,第92至94、109 至111頁;偵字第16853 號卷,第103 至108 頁)。

3、證人PURGIANTI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南莊風情工作室」在網路上有廣告,MIRNAWATI 有帶我們去拍照,並將我們的照片放在網路上用來招攬客人,性交易的收費標準是按摩70分鐘1,600 元,按摩的內容包含半套性交易,全套性交易則是30分鐘1,600 元,全套性交易如加按摩收費2,600 元,我服務完每位客人需繳交700 元給MIRNAWATI ,後來改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負責收款,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會再把錢轉交給張珠月,張珠月只有來收錢,張珠月來的時候都會翻帳本對帳,看客人消費時間跟錢,因為帳本上會寫每個小姐做幾分鐘,所以她會對錢數額對不對。另外,張珠月某天向我表示我的腳毛太長,要我把它剃掉,因為客人會不喜歡,還有一次因為我們沒有去操作電腦讓客人知道今天有營業,張珠月就走進來念我們,要求我們去操作電腦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104 至108 、114 至117 頁;偵字第16847 號卷,第84至89頁;偵字第16853 號卷,第113 至116 頁),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店內收費標準及方式為30分鐘1,600 元就是跟客人發生性行為,不算按摩,70分鐘2,600 元,就是跟客人發生性行為,還包括按摩,按摩有包括半套,還有另外一種也是70分鐘1,600 元做半套跟按摩,但是沒有性行為,收到的錢我是給MIRNAWATI ,MIRNAWATI 再交給張珠月,MIRNAWATI 身體不舒服之後,錢是交給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工作室有裝3 個監視器,1 個是在1 樓大門口,1 個在3 樓門口,一個在客廳,我有看過侯孟成跟MIRNAWATI 從手機監看我們的工作情形,預防我們逃跑,張珠月曾經向我表示我的腳毛太長,要我把它剃掉,因為客人會不喜歡,另外因為她知道工作室有在網路上登廣告性交易的內容,所以也會求我們要常常去更新網頁來拉攏客人,而且帳本上會寫每個小姐做幾分鐘,她會核對錢、數額是否正確等語(矚訴字卷二,第60至67頁)。

4、證人SAKDIYAH於警詢中證稱:侯孟成有在捷克論壇上刊登廣告,廣告上之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及LINE ID :「01m26h29」是MIRNAWATI 的,用途是給客人用來聯絡我們的,廣告上的照片也是MIRNAWATI 帶我們去拍的,而該行動電話都會放在客廳桌上,有空的小姐就會接聽電話,性交易係分為30分鐘1,600 元及70分鐘2,600 元等,我們小姐與嫖客從事性交易1 次,不管時間長短都是繳交700 元給MIRNAWATI或侯孟成,105 年7 月26日警方查獲當時,我正好與男客張簡振佑剛從事完價格為1,600 元的全套性交易,而張簡振佑正要離開。工作室在1 樓大門、3 樓門口跟客廳都有裝設監視器。據我知道監視器是確認是否為我們的客人,另外客廳的監視器是侯孟成要知道我們每天接幾個客人,還有監視我們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78至87頁;偵字第16853 號卷,第81至92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店內消費模式是全套30分鐘1,600 ,70分鐘會另外加按摩收2,600 ,1 個客人侯孟成他們要收700 元,張珠月都會過來收錢,1 至2 星期來一次,侯孟成是每天早晚都會出現,錢都是MIRNAWATI或是張珠月收,張珠月也知道該應召站有在招攬男客從事性交易,警察查獲當天,我剛好與男客張簡振佑完成1,600 元的全套性交易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104 至108 頁;偵字第16847 號卷,第96頁背面至98頁、第100 、109 至111 頁;偵字第16853 號卷,第103 至108 頁)。

5、依上所述,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S HOLEHA、PURGIANTI 及SAKDIYAH於歷次之證述均屬前後一致,且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及SAKDIYAH於檢察官訊問時均已具結作證,而證人PURGIANTI 則於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皆已具結,應無甘冒受偽證罪追訴之風險,而故意設詞構陷被告3 人之理,復勾稽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PURGIANTI 及SAKDIYAH之歷次證述亦大致相符,益徵渠等4 人前揭證詞應屬信而有徵。足信被告侯孟成、MIRNAWATI 及張珠月均知悉該工作室是提供予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RIYADI、AMELIA SHOLEHA、PURGIANTI 及SAKDIYAH等人與男客從事半套及全套性交易行為,被告3 人再自前開證人之各次性交易所得抽取700 元,餘下之金錢始為前開證人之個人所得,而被告張珠月亦會依帳簿之記載核對交易金額、次數,故本案被告3 人確有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以容留、媒介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犯意聯絡,而共同為容留、媒介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至為灼然。

6、再者,證人SAKDIYAH於警詢時證稱:我最後1 次在「南莊風情工作室」從事性交易服務的時間,是在105 年7 月26日上午11時左右,對象就是張簡振佑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78至80頁),而證人張簡振佑於中具結證稱:我是在「捷克論壇」看到「南莊風情工作室」刊登小姐應召的訊息,我是在105 年7 月26日去「南莊風情工作室」從事全套性交易,因而被警員查獲等語,互核證人SAKDIYAH及張簡振佑前開證述均屬一致,且與扣案帳冊之記載(矚訴字卷二,第82頁)大致相符,並於證人SAKDIYAH所在之房間扣得1,600 元(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1,600 元),可見該處確有提供性交易服務無訛,又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於警詢證稱:105 年7 月26日員警查獲之前,我原本係和張中明談性交易方式及價格,當時張中明有說要作30分鐘的性交易,而我去準備茶水及浴巾時就被員警查獲等語(偵字第00000 號卷,第43至45頁;偵字第16847 號卷,第37至39頁),而證人張中明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我是在「捷克論壇」看到有按摩廣告,到達現場後有看到小姐穿著清涼,小姐有介紹全套、半套,後來我在房間等待時,警察就進來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101 、102 頁),參酌證人SITI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 與張中明之證述互核相符,堪信其等前開證述應屬信實,而綜合證人SAKDIYAH、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張簡振佑及張中明之證述,益徵「南莊風情工作室」確有刊登廣告並有從事性交易之情,絕非子虛。

7、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們有記帳本放在客廳桌子上,包含我總共有4 名賣淫女子,記帳本中EMI 是SAKDIYAK、MUMU是PURGIANTI 、YUMI是AMELIA SHOLEHA,查獲當日扣案的帳本上面就是記載客人幾點到幾點來店裡消費幾分鐘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44頁及背面、第106 頁;偵字第16847 號卷,第110 頁背面;偵字第16853 號卷,第13頁及背面、第215 頁背面),另證人PURGIANTI 於偵查中證稱:我們有帳本,而帳本上會寫每個小姐做幾分鐘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114 頁;偵字第16847 號卷,第114 頁背面;偵字第16853 號卷,第220頁背面),另被告侯孟成於偵查中亦供稱:扣得之帳冊是店內小姐自己寫的,就是記載接客之時間及由何人接客,作為計算店內所得使用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123 頁背面;偵字第16847 號卷,第120 頁背面;偵字第16853 號卷,第230 頁),參酌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PURGIANTI 上揭證述核與被告侯孟成前開供述相符,復稽諸扣案帳冊內容亦確實店內小姐之暱稱、時間及分鐘數之記載,此有扣案帳冊影本(矚訴字卷二,第71至122 頁)可考,此情亦與前揭證人之證詞、被告侯孟成之供述相符,堪信扣案帳冊確實係由店內小姐作為記載性交易使用無訛,而參照上情,爰依扣案帳冊之記載方式所計算、分列如附表四所示之性交易日期、次數,當可採認。

8、另被告侯孟成於警詢中供陳:105 年6 月5 日之前,我跟店內小姐之抽成,是小姐每接1 個客人,店家抽600 元,而在6 月5 日之後,則是小姐每接1 個客人,店家抽700 元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11頁;偵字第16847 號卷,第10頁),復於偵查中供述:105 年6 月前我跟MIRNAWATI 的抽成是我拿500 元,MIRNAWATII拿100 元,6 月之後,則是MIRNAWATI 拿200 元,我拿500 元等語(偵字第16847 號卷,第1 04頁),而被告MIRNAWATI 於偵查中亦供稱:105 年6 月5 日前我的抽成100 元,6 月5 日之後我是抽成200 元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119 頁),且於本院審理時仍證稱:105 年6 月之前是向小姐收600 元,6 月之後是收700 元,收600 元的時候我留100 元,收700 元的時候我留200 元等語(矚訴字卷一,第146 頁),觀諸被告侯孟成、MIRNAWATI 就此部分之供述俱屬相符,故就該等抽成比例及變化應可認定。

㈣、被告3 人及被告侯孟成、MIRNAWATI 之辯護人雖執前詞置辯,然查:

1、被告3 人及被告侯孟成、MIRNAWATI 之辯護人雖均辯稱:張珠月不知該址公寓有從事媒介性交易的事情云云,然查:參酌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PURGIANTI 及SAKDIYAH前揭證詞,被告張珠月會前往該處向上揭證人4 人拿取渠等與男客性交易之抽成款項,且亦會核對帳簿確認金額是否正確,復觀諸扣案帳簿之記載內容是按照日期排列,並於各日記載從事性交易之小姐姓名、接客時間之事項,此有扣案帳簿影本(矚訴字卷二,第70至122頁)在卷足憑,核與前開證人4 人證述之計算抽成方式相符,益徵前開證人4 人證述至為可信,而依此推之,倘被告張珠月全然不知該工作室實際係在進行何種工作,則其又要如何計算應收取之款項金額,誠屬可疑。況上開證人4 人均證稱該工作室分別於1 樓、3 樓及客廳設有監視器,而被告張珠月亦有多次前往該工作室收錢之事,應當會發現監視器之事,衡情若是一般防閑使用,當不至於裝設多達3 台之監視器,更不會將監視器鏡頭朝家中客廳拍攝,若被告張珠月對於該工作室有從事性交易完全不知,對於上開監視器安裝之情形,亦當會有所懷疑而向其配偶即被告侯孟成探詢,豈有可能全然未加聞問,顯與常情至為悖逆,足見被告3 人所辯自屬無稽,被告張珠月實知悉該處為提供女子與他人從事性交易之處所,且證人PURGIANTI 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被告張珠月有看過監視器畫面等語(矚訴字卷二,第62頁背面至第63頁),益見被告張珠月應知悉工作室內之小姐有從事性交易之事。況且,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於警詢時及SAKDIYAH於偵查中更具體證述被告張珠月即為老闆娘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88至89頁;偵字第00 000號卷,第78至79頁;偵字第16853 號卷,第36至37、96至97、103 至104 頁),更見被告3 人辯稱被告張珠月對本案媒介、容留證人4 人為性交易等情不知情云云,係為事後卸責、狡辯之詞。

2、至被告MIRNAWATI 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被告張珠月並不知道開店營業之內容,先前於警詢、偵查及準備程序中所述不實云云,然則,參酌被告MIRNAWATI 之歷次陳詞:

⑴、於警詢中供稱:我自己於104 年12月開始承租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 號這間房子,當時是張珠月陪我去的,我是和我的男友侯孟成,還有侯孟成的太太張珠月一起經營這間按摩店,「南莊風情工作室」在1 樓大門口、3 樓門口及客廳都有裝設監視器,用來確認客人是否到達,我的手機有監看的功能,但是最近侯孟成的手機壞掉,他都改看螢幕。店內的拆帳方式為小姐接的每1 位嫖客,店裡都抽700 元,張珠月會負責收款的工作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18至20頁;偵字第16853 號卷,第163 至166 頁)。

⑵、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04 年12月時,拜託侯孟成、張珠月幫我一起開「南莊風情工作室」,我從事賣淫兼任現場負責人即安排男客跟收錢,我收到的錢,除自己拿200 元之外,另外500 元分給侯孟成,至於侯孟成、張珠月怎麼分我不清楚,以前我收到錢之後,我都交給張珠月,侯孟成有收錢的話,也都是交給張珠月,後來我身體不好,就由張珠月自己來收,錢確實是張珠月在管,侯孟成及張珠月都知道店裡的小姐有從事全套、半套性交易,「南莊風情工作室」實際上是我承租,但因為我是逃逸外勞無法租房子,所以由張珠月出名簽約,相關租金及費用我一開始先付1 萬元給張珠月,之後因為我有小孩要養,就由張珠月自己支付,我就沒再給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82至83、118 至119 頁;偵字第16847 號卷,第126 至127 頁;偵字第16853 號卷,第181至182頁)。

⑶、於本院訊問時供稱:侯孟成他一開始就知道「南莊風情工作室」的工作項目,因為侯孟成在別的店遇到我的時候,我就是在當按摩小姐,他一開始就是要讓我去做有提供全套服務的店。侯孟成及張珠月是「南莊風情工作室」的老闆與老闆娘,要開店的時候,他們都知道這個店的工作項目,當初我也有跟張珠月講過關於開店的項目,張珠月也有同意店裡會做性行為,張珠月是負責收我們跟客戶性交易抽成的錢,也會注意「南莊風情工作室」刊登在捷克論壇的廣告等語(矚訴字卷一,第17至20頁)。

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張珠月也同意開這個店來從事半套及全套的性交易,侯孟成應該有告知張珠月等語(矚訴字卷一,第81頁及背面)。

⑸、於本院審理時則改口證稱: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 號3 樓的公寓是用我的名字去承租,因為我是印尼來的,房東不太信任我,所以沒有辦法租這個房子,那時候侯孟成在忙,沒有辦法幫我去找房子,我就主動跟侯孟成說可不可以請你老婆張珠月來幫我,後來我跟張珠月說我要做網拍,拜託她幫我租這個房子,所以「南莊風情工作室」的營業內容,張珠月並不知情,而且我租房子的時候,有跟張珠月說我有朋友要來跟我一起住,但是時間不一定,她來的時候,我就叫小姐把房間門關起來,客廳也要整理好,看起來是正常的房子,所以她就沒有懷疑,是後來她有問侯孟成到底那個店做什麼事情,但是侯孟成告訴她不要問那麼多,侯孟成有跟我說,她好像有懷疑這個店工作的項目,不過我不知道她後來知不知道這個店的工作內容,之前在檢察官訊問的時候,我很害怕,所以把整個事件推給侯孟成、張珠月,後來在法官訊問時,我還是感到很害怕,所以也是說謊話,再加上當初我跟侯孟成在吵架,對張珠月吃醋,基於嫉妒張珠月,所以把事情推給他們云云(矚訴字卷一,第141 至149 頁;矚訴字卷二,第41至45頁)。

⑹、觀諸被告MIRNAWATI 於警詢迄至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情詞尚屬一致,惟至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作證之證述則截然與先前不同,且竟與被告侯孟成、張珠月之辯詞相同,實有可疑之處。審酌被告侯孟成、MIRNAWATI 均於105 年7 月26日為警查獲後,即於同月27日(翌日)經本院羈押至同年8 月23日始停止羈押,此有相關卷宗可稽(105 年度聲羈字第386號卷、105 年度聲羈字第389 號卷,矚訴字卷一),嗣本院再分別於105 年9 月9 日、14日各自進行被告MIRNAWATI 、侯孟成之準備程序,衡情此時被告侯孟成、MIRNAWATI 應尚無暇就犯罪事實為全盤杜撰、編擬,故被告MIRNAWATI 於本院準備程序前供述之詞應較貼近實情,再者,被告侯孟成於本院105 年11月9 日審理時自承:其於105 年9 月、10月間有打電話到被告MIRNAWATI 居住之處所要和MIRNAWATI 聯絡,後來也有與MIRNAWATI 在「南莊風情工作室」見面等語(矚訴字卷一,第148 頁背面至第149 頁),另被告MIRNAWATI 於該次審理中亦供承:在法院開完準備程序之後,有打電話給侯孟成,後來雙方有在「南莊風情工作室」見面等語(矚訴字卷一,第148 頁及背面),衡以被告侯孟成、MIRNAWATI 本為男女朋友,2 人關係自係匪淺,則被告侯孟成非無可能係為迴護其配偶即被告張珠月,藉由與被告MIRNAWATI見面之機會,2 人共同共謀串證變異前詞,以冀為被告張珠月脫免罪責,又被告侯孟成於遭查獲當日之警詢時即已供稱:張珠月應該知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 號」係經營色情場所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6 頁;偵字第00000 號卷,第8 頁),倘若被告張珠月並未共同參與「南莊風情工作室」之經營,被告侯孟成與張珠月同為夫妻,豈有可能刻意無端誣指被告張珠月同涉此犯行,況且證人SITI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 及PURGIANTI 亦明確證述被告張珠月為老闆娘、被告侯孟成為老闆,此情與被告MIRNAWATI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準備程序中供述內容相互契合,依此觀之,堪認被告MIRNAWATI 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顯係事後變異說詞而為利益被告張珠月規避、逃匿罪責計算,自無足採認。從而,被告MIRNAWATI 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被告張珠月有利部分之證述,既有上開難以採信之處,自無從憑此作為對被告張珠月有利之認定。

3、被告張珠月另辯以:因為之前幫忙MIRNAWATI 租屋,後來才會去該處收錢幫忙繳交房租、水電費云云,然則:被告張珠月於警詢中供稱:MIRNAWATI 是我在網路上認識的朋友,認識差不多快1 年,因為MIRNAWATI 是外國人,所以由我出面幫忙她租屋云云(偵字第16843 號卷,第30至31、134 至135 頁),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改稱:我那時候是透過我先生侯孟成認識MIRNAWATI ,當時要租房子的時候,我是跟房東講說我們是在網路上認識,在警詢時我是怕如果她們全部都被抓了,警察會去通知房東,如果房東不租的話,之前當時我先生侯孟成叫我買的3 張床、3 台冷氣還有廚房的一些配備、洗衣機等這些東西,我不知道要怎麼辦,我一個人沒有辦法處理那些事云云(矚訴字卷一,第95頁),參酌被告張珠月就其租屋之緣由前後供述不一,倘被告張珠月僅是單純協助MIRNAWATI 租屋,並不知道該處是要提供予小姐與男客進行性交易,對於其與被告MIRNAWATI 如何認識之經過,應無刻意隱瞞之必要,又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是因為怕警察通知房東,而遭房東驅趕後,先前購置之電器用品、家具不知道如何處理,才會在警局說在網路上認識MIRNAWATI云云(矚訴字卷一,第96頁),然則,若被告張珠月確實不知道該處有從事違法之行為,何須擔心警察通知房東,更無必要害怕遭房東驅離,是被告張珠月辯稱其不知悉該處有從事不法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性行為之情形,實難採信。再者,若被告張珠月僅係因先前幫忙租屋,後續因需要協助繳水電費、房租才前往該處收錢,然被告張珠月於收錢之際,卻就小姐與男客性交易之帳簿進行核對,業據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PURGIANTI 證述明確,業如前述,而被告張珠月亦自承:1 個月大約去上址5 、6 次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31、135 頁),況房租、水電費乃係於每月固定日期繳款,則被告張珠月若只是幫忙繳交上開費用,豈有可能需要每月前往該址高達5 、6 次,且核對帳簿之理,是被告張珠月所辯情詞,顯屬事後推諉之詞,不足採信。

㈤、綜上所述,被告3 人上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3 人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犯罪事實二㈠部分: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侯孟成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矚訴字卷三,第63頁背面),核與證人MIRNAWATI 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SAKDIYAH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PURGIANTI 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偵字第16843 號卷,第48至49、83、90、120 頁;偵字第00000 號卷,第76、97至98、110 至111 、128 頁;偵字第00000 號卷,第17至18、32、125 至126 、216 至217 頁;矚訴字卷,第頁)大致相符,復有105 年7 月26日「南莊風情工作室」客廳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勘驗筆錄(矚訴字卷二,第18至34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侯孟成之自白與真實相符,上情自堪認定。

三、犯罪事實二㈡部分:訊據被告侯孟成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我並沒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PURGIANTI、SITI SYARIFAHBT SLAMET RIYADI及SAKDIYAH,是因為我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以順便幫PURGIANTI 、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及SAKDIYAH購買,再與她們分別或共同施用,並無藉此牟利或賺取差價,性質上較符合共同購買之概念,並不是販賣云云。被告侯孟成之辯護人則為被告之利益辯以:被告侯孟成並非販賣毒品予PURGIANTI 、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及SAKDIYAH,而僅係與PURGIANTI 、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及SAKDIYAH合購毒品,且依證人葉茂良之證述亦與被告侯孟成所述合資購買之詞大致相符,更可見被告侯孟成並非販賣毒品予PURGIANTI 、SITI SYARIFAH BTSLAMET RIYADI 及SAKDIYAH,而係合資購買,且被告亦未賺取價差,應認被告侯孟成所為與販賣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之要件不符,至證人PURGIANTI 雖證稱毒品係向被告侯孟成購買,然證人PURGIANTI 為外國人,基於語言隔閡及理解上之誤會,對於本件案情之始末認知與事實出入甚大,自不足採信云云。然查:

㈠、被告侯孟成於附表三編號㈠、㈡所示之時、地,各將附表三所示毒品數量交付證人PURGIANTI 及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並向其等收取如附表三編號㈠、㈡所示之金錢,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矚訴字卷一,第101 至102 頁),核與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SAKDIYAH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PURGIANTI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偵字第16843 號卷,第15至19、46至50、88至92頁;偵字第16847 號卷,第40至44、75至80、84至89頁、第96頁背面至第98頁背面、第100 頁;偵字第16853 號卷,第33至38、61至66、96至100 、103 至107 、123 至127 、103 至131 頁;矚訴字卷二,第61至66頁)相符,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PURGIANTI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跟侯孟成購買毒品,他是我的老闆,只要我用完毒品,我就會向他購買,購買的地點是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 號之住處,我每次都是以2,000 元的價格購買1 小包毒品,但是重量我不清楚,我最後一次向侯孟成購買毒品是在7 月中旬,不過詳細時間我不記得,地點也是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0 號,該次是購買6 小包,因為買3 小包是5,000 元,若買6 包1 萬元會再多送一點點,所以我就買了1 萬元,我是直接跟他買的,不是拜託他向別人購買,也不是跟他合購的等語(偵字第16847 號卷,第85至86頁;偵字第16853 號卷,第62至63、221 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於105 年7 月中旬有以1 萬元向侯孟成購買6 包甲基安非他命,那次我沒有錢,他先把毒品給我,後面我再付錢給他等語(矚訴字卷三,第18至20頁),衡情證人PURGIANTI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經依法具結,實無承擔虛偽證述時受偽證罪追訴之動機,故證人PURGIANTI 上揭證述,應堪採信。

㈢、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05 年7 月20日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 號以現金向侯孟成購得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另外,SAKDIYAH、PURGIANTI 、AMELIA SHOLEHA向侯孟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也是用現金購買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49頁;偵字第16847 號卷,第43頁;偵字第16853 號卷,第58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在被警察查獲的4 、5 天前,在店裡以1 包2,000 元的價格向侯孟成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偵字第16847 號卷,第77頁),另證人SAKDIYAH於警詢時證稱:我還有PURGIANTI 、AMELIA SHOLEHA、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MIRNAWATI 所施用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向老闆侯孟成購買等語(偵字第16843 號卷,第90頁背面;偵字第16853 號卷,第98頁背面),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05 年7 月20日凌晨0 時許在店內向侯孟成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我和SITI SYARIFAH BT SLAMETRIYADI 一起買的,1 人各出1,000 元,總共2,000 元,然後當天下午我跟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就一起施用等語(偵字第16847 號卷,第97至99頁、第100 頁及背面),相互勾稽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SAKDIYAH前開歷次證述,均大致相符,且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述情詞俱屬前後一致,並均依法具結,應無甘冒虛偽證述而故為設詞誣陷之理,堪認其等2 人確實係向被告購買毒品應屬信實。

㈣、綜觀證人PURGIANTI 、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及SAKDIYAH前揭證述,均證述購毒之交易對象為被告侯孟成,且皆未提及有合購或拜託被告侯孟成代購之情,且證人PURGIA NTI更明確表明並無代購、合資之事,堪認渠等於附表三犯罪事實欄所示購得之毒品確實為被告侯孟成所販賣。

㈤、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規定之販賣毒品罪,係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為販入或賣出毒品之行為,為其要件。至於其是否因而獲利,以及所獲之利益是否為現金,均非所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07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倘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而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有其獨特之販售管道及模式,既無公定價格,且不論瓶裝或袋裝之毒品,均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分量,因此每次買賣之價格與數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本案被告侯孟成否認其販賣毒品情事,自無從查證其購入毒品之價格及購入後再以如前述價格販出,其間可獲得之具體利潤額。然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又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人當無可能鋌而走險,貿然為販賣毒品之舉。因此販賣利得,除非坦承,或帳冊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職是之故,縱未明確查得販入賣出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即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本案被告侯孟成若無營利之意圖,豈有甘冒風險,先自行向他人購入毒品後,再販賣予證人PURGIANTI、SITI SYARIFAH BTSLAMET RIYADI 及SAKDIYAH之理,顯見被告侯孟成確有從中牟利之意圖。

㈥、被告侯孟成及其辯護人雖猶執前詞置辯,經查:

1、觀諸被告侯孟成歷次辯詞:

⑴、於警詢中辯稱:一開始是PURGIANTI 、AMELIA SHOLEHA、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等3 人在假日的時候常常找同鄉購買毒品吸食,後來因為MIRNAWATI 也告訴我說她想要試試看,所以我就跟我朋友葉茂良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供我和MIRNAWATI 吸食,購買毒品之價格是1 小包的2,000 元,重量為何我不知道云云(偵字第16843 號卷,第11頁;偵字第00000 號卷,第10頁;偵字第16853 號卷,第7頁)。

⑵、次於偵查中辯稱:105 年7 月中旬,因為我要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我要打電話給葉茂良拿毒品,PURGIANTI 知道後,就叫我順便幫她拿6 包毒品,共計1 萬元,另外,因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在105 年7 月20日前1 天晚上有跟我說她沒有毒品,想要買,並問我身上有沒有,後來我就幫忙買,這次是SITI SYARIFAH BTSLAMET RIYADI 、SAKDIYAH合資買1 包甲基安非他命,價格是2,000 元,她們2 人1人出1,000 元,我是在105 年7 月20日拿給她們,我認為她們也都知道葉茂良的事情云云(偵字第16843 號卷,第124頁及背面;偵字第16853 號卷,第231頁)。

⑶、復於本院訊問時供稱:105 年7 月20日該次,是因為我在「南莊風情工作室」那邊要打電話給藥頭,PURGIANTI 在客廳有聽到我在講電話,我掛掉電話之後,PURGIANTI 跟我講說她要買1 萬元,後來我跟PURGIANTI 共同買了2 萬元毒品,每個人買6 包,藥頭過來時,PURGIANTI 只有拿8,000 元給我,後來才再補給我2,000 元,另外,7 月20日這次,是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ADI 在前一天跟我說她的安非他命快沒有了,我跟她說明天晚上我要買的時候我一起幫你買,到20日晚上,我出2,000 元,SITI SYARIFAH BT SLAMETRIYADI跟SAKDIYAH各出1,000 元,我總共買了4,000 元云云(矚訴字卷一,第25頁背面至第26頁)。

⑷、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如果我和SITI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 、SAKDIYAH、PURGIANTI 都在「南莊風情工作室」,而她們沒有甲基安非他命的話,她們會口頭上跟我說「哥哥,那個東西沒了,要再拿」,會比吸食的動作,我就知道她們說的那個東西就是指甲基安非他命,她們要拿多少錢也會跟我講,我就打電話給葉茂良,我不會先跟她們收錢,我跟葉茂良約好要拿毒品之後,我才會跟小姐拿錢,小姐才會再拿錢給我,我沒有賺中間的差價,105 年7 月20日那次是,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主動比動作跟我說要吸食毒品,要我幫她買,後來我跟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拿錢,由我跟葉茂良去買,我也有要買我自己要施用的安非他命云云(矚訴字卷一,第100 頁背面至101 頁背面)。

⑸、參酌被告侯孟成前開歷次辯詞,被告侯孟成究竟係向葉茂良購買毒品、抑或是與葉茂良一起去向他人購買毒品,前後供述不一,是被告所辯情詞是否可信,誠屬有疑。再者,證人葉茂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沒有賣過毒品給侯孟成,我都是和他一起去桃園觀光夜市的小熊之家遊樂場找小黑買毒品,小黑也從來沒有到「南莊風情工作室」去販賣毒品給我跟侯孟成等語(矚訴字卷三,第59頁背面),證人葉茂良上揭證述核與被告侯孟成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供述內容顯不相同,益徵被告侯孟成前開所辯,顯有可疑之處。

2、至於證人葉茂良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我之前在侯孟成的摩托車修車行當修車師傅,以前「南莊風情工作室」外勞要集資請侯孟成幫忙買安非他命時,侯孟成就會找我一起去小黑那邊購買毒品,因為之前我有進到屋子裡,所以當場我有看到外勞她們在集資收錢,並且麻煩侯孟成跟我去小熊之家買毒品,去買的時候,我和侯孟成都是一人出1 萬元,大概可以買到12包、14包,但是我不知道1 包有多重云云(矚訴字卷三,第58至60頁),然稽諸證人PURGIANTI 於偵查時具結證稱:我是直接跟侯孟成買的,不是拜託他向別人購買,也不是跟他合購的等語(偵字第16853 號卷,第221 頁),核與證人葉茂良前開證述顯不相符,則證人葉茂良所述有進入「南莊風情工作室」,並眼見屋內之外勞有集資請託被告購毒之情,是否可信,容有疑義。況證人葉茂良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我是當場看到她們拿錢給侯孟成,但是她們與侯孟成間的對話我不知道,我是問侯孟成這錢是要幫她們買的嗎,侯孟成說是等語(矚訴字卷三,第59頁),故證人葉茂良僅眼見被告向證人PURGIANTI 等人收錢買毒之事,被告侯孟成與證人PURGIANTI 等人間究竟係合資或是販賣,證人葉茂良僅是聽聞被告侯孟成片面告知之詞,實際上無異仍是被告侯孟成之說詞,自無從憑此作為認定被告侯孟成辯詞可信之依據。

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侯孟成前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㈠、按刑法第231 條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該條第1 項條文中所謂之容留,係指收容留置而言,如提供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場所,而媒介則係居間仲介之意(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349號、第4374號、第4431號判決意旨參照)。該條所規定媒介與容留之犯罪態樣,固不以兼有為限,如有其一,罪即成立,惟若兼有之,仍應包括構成一罪,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之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容留行為(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186號、95年度台上字第321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別為媒介性交,及媒介猥褻,後者之猥褻低度行為,應為前者之性交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圖利媒介性交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67 號、96年度台上字第707 號裁判要旨參照)。是核被告侯孟成、MIRNAWATI 及張珠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其等媒介後進而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容留女子與他人猥褻之低度行為,又為容留女子與他人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3 人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彼此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3 人均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在上址容留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AMELIA SHOLEHA、PURGIANTI 及SAKDIYAH自105 年2 月間某日起至105 年7 月26日止,分別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猥褻之行為,顯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空間先後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二、犯罪事實二㈠部分: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雖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但其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又按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於民國93年4 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復於104 年12月2 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4 日施行,相較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規定,新修正之藥事法為後法;再按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之轉讓禁藥法定本刑係「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較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法定刑「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故除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已達「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 條所定之淨重10公克以上,或成年人將之轉讓與未成年人,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或第9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加重後之法定刑較諸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為重者外,因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為後法,且為重法,依法規競合「後法優於前法」、「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11月12日97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臨時類提案第3 號研討結果、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6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查本案既無證據可認被告侯孟成於附表二編號㈠至㈣所示之時、地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已達淨重10公克以上,自不得論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第2 項之罪並加重該條第2 項之法定刑至二分之一,則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前開說明,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故核被告侯孟成就附表二編號㈠至㈣之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次按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與轉讓行為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第661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藥事法對於持有禁藥之行為未設有處罰規定,故就被告侯孟成於附表二編號㈠至㈣所示之時、地各次轉讓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不另予處罰。

㈢、再按藥事法對轉讓禁藥行為設有刑罰規定,旨在遏止禁藥之擴散與氾濫,其犯行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而非個人法益,則以一行為轉讓禁藥予數人者,所侵害之法益即僅為一社會法益,而非數個個人法益,此與刑法第55條前段所稱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係指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法益,而成立數個同一或不同罪名之情形,自屬有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4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侯孟成就附表二編號㈡所示之部分,係同時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MIRNAWAT I、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及SAKDIYAH等3 人施用,僅論以轉讓禁藥罪一罪,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㈣、被告侯孟成所犯附表二編號㈠至㈣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犯罪事實二㈡部分:核被告侯孟成就附表三編號㈠、㈡之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侯孟成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販賣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三編號㈠、㈡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侯孟成就上開所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4 次轉讓禁藥罪、2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7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參、科刑:

一、被告侯孟成部分:

㈠、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 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謀取蠅頭小利互通有無,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 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低於法定最低本刑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03號、97年度台上字第431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侯孟成所為犯罪事實二㈡之犯行部分,所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次數僅2 次,且交易金額亦非甚鉅,其犯罪情節當非大中盤毒梟者可資比擬,是倘處以法定最低度刑度,依社會一般觀念及法律情感仍嫌過重,堪認被告侯孟成所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犯罪情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均酌減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侯孟成為圖營利,媒介、容留成年女子為性交、猥褻行為,破壞善良風俗,敗壞社會風氣,且商品化女性身體,並藉此牟利,扭曲社會之價值觀,且經營「南莊風情工作室」之期間達5 個月期間,店內小姐從事全套、半套性交易之次數多達5 百餘次,所為誠值非難,又明知毒品具成癮性,施用者多難以自拔,時有為求施用毒品而另涉刑案,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竟猶數次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健康,且販賣毒品行為嚴重危及社會秩序及他人身心健康,竟為謀一己之私利,漠視毒品之危害性,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牟利,助長吸食毒品之氾濫,危害社會治安及善良風氣,所為非是,兼衡其所販賣、轉讓之毒品種類、數量、所得利益及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素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各該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刑,併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二、被告MIRNAWATI部分:爰審酌被告MIRNAWATI 為圖營利,媒介、容留成年女子為性交、猥褻行為,破壞善良風俗,敗壞社會風氣,且商品化女性身體,並藉此牟利,扭曲社會之價值觀,且經營「南莊風情工作室」之期間達5 個月期間,店內小姐從事全套、半套性交易之次數多達5 百餘次,所為誠值非難,並審酌被告MIRNAWATI 於本案中所擔任角色、分工內容、所得利益,兼衡被告MIRNAWATI 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素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被告張珠月部分:爰審酌被告張珠月為圖營利,媒介、容留成年女子為性交、猥褻行為,破壞善良風俗,敗壞社會風氣,且商品化女性身體,並藉此牟利,扭曲社會之價值觀,事後又飾詞否認,且經營「南莊風情工作室」之期間達5 個月期間,店內小姐從事全套、半套性交易之次數多達5 百餘次,所為誠值非難,惟經衡酌被告張珠月之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並審酌被告張珠月於本案中所擔任角色、分工內容、所得利益,兼衡被告張珠月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素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肆、沒收:

一、被告3 人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關於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再沒收及追徵之相關措施雖經修正體例及新增條文,而自從刑移為獨立之法律效果,但沒收及追徵既然仍屬滿足構成要件所生之法律效果,是為表明其與犯罪事實連結之情形,仍於各該犯罪事實所構成之罪名、刑罰後併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先予敘明。

二、犯罪事實一部分:

㈠、按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條第3 項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條第4 項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又共同正犯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乃因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同負行為責任,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故。因此,若應沒收之物係屬特定之物,共同正犯就該沒收之物,固應共同負責,但因無重複執行沒收之虞,故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3113號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㈡、㈦至㈩、所示之物品為被告MIRNAWATI 所有之物,附表一編號至、至所示之物品為被告侯孟成所有之物,且上開物品均係供被告3 人為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侯孟成、MIRNAWATI 供述在卷(矚訴字卷二,第159 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矚訴字卷一,第51至55、58頁)可憑,揆諸上開說明,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侯孟成、MIRNAWATI 及張珠月所犯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容留以營利罪之主刑項下均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㈢至㈥所示之物品雖為被告MIRNAWATI 所有之物、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物品雖為被告侯孟成所有之物,然該等物品均非供被告3 人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亦非違禁物,亦經被告侯孟成、MIRNAWATI 陳明在卷(矚訴字卷二,第159 頁),又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之物品為店內小姐PURGIANTI 所有、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物品為店內小姐SAKDIYAH所有,並非被告3 人所有之物,參照前開說明,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按修正後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第5 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而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又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因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自無「利得」可資剝奪,固不待言;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60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扣案之9,100 元(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9,100 元)為「南莊風情工作室」店內小姐性交易所得,雖據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於警詢中證稱:該9,100 元為店內4 位小姐在被查獲之前3 天內之性交易所得等語(偵字第00000 號卷,第44、106 頁;偵字第16847 號卷,第110 頁背面;偵字第16853 號卷,第216 頁背面),然稽諸帳冊記載105 年7 月24日至26日店內小姐之性交易次數為28次(計算式:12次+8 次+8 次=28次),以此方式計算被告侯孟成、張珠月之共同抽成應為1 萬4,000 元(計算式:500 元28=1 萬4,000 元),被告MIRNAWATI 之抽成則為5,600元(計算式:200 元28=5,600 元),而105 年7 月24日至26日應交付予被告3 人之抽成即達1 萬9,600 元,顯然超過扣案之9,100 元,故證人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所述該筆金額是否即為105 年7 月24日至26日該3 日之犯罪所得,容有疑義,而復依卷內事證,尚無從推論該筆9,100 元之金額究竟是店內小姐從事幾次性交易所得之金額,本於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僅以最低之1 次計算,即認被告侯孟成、張珠月共同抽成500 元(即附表一編號),被告MIRNAWATI 抽成200 元(附表一編號),是附表一編號、、及為「南莊風情工作室」小姐從事性交易後須分別交給被告侯孟成、張珠月及MIRNAWATI 之抽成,自屬被告3人之犯罪所得,則被告侯孟成及張珠月就扣案之犯罪所得為1,000 元(即附表一編號之500 元+附表一編號之500元),被告MIRNAWAT I就扣案之犯罪所得為7,900 元(即附表一編號之7,500 元+附表一編號之200 元+附表一編號之200 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對被告侯孟成、張珠月宣告連帶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1,000元,並對被告MIRNAWAT I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7,500 元,且分別於被告3 人各自所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名項下予以沒收。

2、另被告3 人自105 年2 月間某日至同年7 月26日止共同經營「南莊風情工作室」,被告侯孟成及張珠月合計共同取得29萬4,000 元,被告MIRNAWATI 合計取得8 萬1,700 元(計算方式詳附表四),此有扣案之帳冊影本(矚訴字卷二,第70至122 頁)在卷可稽,然細究帳冊所載期間係自105 年4 月7 日至105 年7 月26日,而被告3 人係於105 年2 月間即開始經營「南莊風情工作室」,則於105 年2 月至105 年4 月7 日間,被告3 人之犯罪所得尚無資料堪以佐證,則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只得認定帳冊所載期間之犯罪所得。又附表一編號、、、及亦為犯罪所得,故計算被告3 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時,自應分別扣除上開已扣案之犯罪所得,是被告侯孟成、張珠月實際上應予沒收之犯罪所得應為29萬3,000 元(計算式:29萬4,000 元-1,000 元=29萬3,000 元),被告MIRNAWATI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7 萬3,800 元(計算式:8 萬1,700 元-7,500 元-400 元=7萬3,800 元)(詳如附表五)。又本案被告侯孟成、張珠月共同取得前揭犯罪所得(包含扣案及未扣案部分),係如何朋分,因被告張珠月否認涉案,被告侯孟成亦否認被告張珠月有抽成之事,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侯孟成、張珠月彼此分得之金額為何,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對被告侯孟成、張珠月就上揭犯罪所得(包含扣案及未扣案部分),宣告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連帶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二㈡部分:按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定有明文。此乃因特別法關於沒收實體之規定,錯綜複雜,而刑法既已整體修正沒收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據此,早於此次刑法沒收修正之施行日前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實體規定,已無獨立存在之必要(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修正說明參照)。從而,毒品犯罪之「因犯罪所得之財物」關於沒收應適用刑法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第19條內該部分亦已配合刪除),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侯孟成於附表三編號㈠、㈡所示販賣2 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實際犯罪所得分別為1 萬元及2,000 元,係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罪所得之財物,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復因上述犯罪所得之財物未據扣案,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第10條之3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宜賢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張英尉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保管人   │備註                  │諭知沒收之法條  │
├──┼────────┼──┼─────────┼───────────┼────────┤
│ ㈠ │保險套(已使用)│1個 │PURGIANTI         │PURGIANTI 所有。(偵字│不予沒收        │
│    │                │    │(所有人)        │第16843 號卷,第67頁背│                │
│    │                │    │                  │面)                  │                │
├──┼────────┼──┼─────────┼───────────┼────────┤
│ ㈡ │帳冊            │12張│MIRNAWATI         │被告MIRNAWATI所有,供 │刑法第38條第2項 │
│    │(扣案地點:客廳│    │(所有人)        │犯罪所用之物。(矚訴字│                │
│    │桌上)(扣案證物│    │                  │卷二,第70至82頁)    │                │
│    │編號1)         │    │                  │                      │                │
├──┼────────┼──┼─────────┼───────────┼────────┤
│ ㈢ │事後避孕藥      │1個 │MIRNAWATI         │為被告MIRNAWATI 個人使│不予沒收        │
│    │                │    │(所有人)        │用,非供犯罪所用、犯罪│                │
│    │                │    │                  │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
│    │                │    │                  │,亦非違禁物。(矚訴字│                │
│    │                │    │                  │卷二,第159 頁背面)  │                │
├──┼────────┼──┼─────────┼───────────┼────────┤
│ ㈣ │跳蛋組          │1組 │MIRNAWATI         │為被告MIRNAWATI 個人使│不予沒收        │
│    │                │    │(所有人)        │用,非供犯罪所用、犯罪│                │
│    │                │    │                  │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
│    │                │    │                  │,亦非違禁物。(矚訴字│                │
│    │                │    │                  │卷二,第159 頁背面)  │                │
├──┼────────┼──┼─────────┼───────────┼────────┤
│ ㈤ │魔力震動套      │1個 │MIRNAWATI         │為被告MIRNAWATI 個人使│不予沒收        │
│    │                │    │(所有人)        │用,非供犯罪所用、犯罪│                │
│    │                │    │                  │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
│    │                │    │                  │,亦非違禁物。        │                │
│    │                │    │                  │(矚訴字卷二,第159 頁│                │
│    │                │    │                  │背面)                │                │
├──┼────────┼──┼─────────┼───────────┼────────┤
│ ㈥ │自白書(印文)  │2張 │MIRNAWATI         │非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不予沒收        │
│    │                │    │(所有人)        │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亦│                │
│    │                │    │                  │非違禁物。(矚訴字卷二│                │
│    │                │    │                  │,第159 頁背面)      │                │
├──┼────────┼──┼─────────┼───────────┼────────┤
│ ㈦ │帳冊            │1本 │MIRNAWATI         │被告MIRNAWATI所有,供 │刑法第38條第2項 │
│    │(扣案地點:編號│    │(所有人)        │犯罪所用之物。        │                │
│    │3 房間)(扣案證│    │                  │(矚訴字卷二,第83至89│                │
│    │物編號6 )      │    │                  │頁背面)              │                │
├──┼────────┼──┼─────────┼───────────┼────────┤
│ ㈧ │保險套          │4個 │MIRNAWATI         │被告MIRNAWATI所有,供 │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所有人)        │犯罪所用之物。        │                │
│    │                │    │                  │(矚訴字卷二,第159 頁│                │
│    │                │    │                  │背面)                │                │
├──┼────────┼──┼─────────┼───────────┼────────┤
│ ㈨ │帳冊            │1本 │MIRNAWATI         │被告MIRNAWATI所有,供 │刑法第38條第2項 │
│    │(扣案地點:客廳│    │(所有人)        │犯罪所用之物。        │                │
│    │)(扣案證物編號│    │                  │(矚訴字卷二,第90至  │                │
│    │8 )            │    │                  │122 頁)              │                │
├──┼────────┼──┼─────────┼───────────┼────────┤
│ ㈩ │行動電話(門號:│1 具│MIRNAWATI         │被告MIRNAWATI所有,供 │刑法第38條第2項 │
│    │0000000000號,含│    │(所有人)        │犯罪所用之物。        │                │
│    │SIM卡1張)      │    │                  │(矚訴字卷二,第159 頁│                │
│    │                │    │                  │背面)                │                │
├──┼────────┼──┼─────────┼───────────┼────────┤
│  │7,500元         │    │MIRNAWATI         │被告MIRNAWATI 之犯罪所│刑法第38條之1 第│
│    │(扣案1 萬0,500 │    │(所有人)        │得。                  │1 項前段        │
│    │元中之7,500元) │    │                  │(矚訴字卷二,第158 頁│                │
│    │                │    │                  │背面)                │                │
├──┼────────┼──┼─────────┼───────────┼────────┤
│  │3,000元         │    │MIRNAWATI         │非犯罪所得。          │不予沒收        │
│    │(扣案1 萬0,500 │    │(所有人)        │(矚訴字卷二,第158 頁│                │
│    │元中之3,000元) │    │                  │背面)                │                │
├──┼────────┼──┼─────────┼───────────┼────────┤
│  │電腦設備(ASUS)│1臺 │MIRNAWATI         │被告MIRNAWATI所有,供 │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所有人)        │犯罪所用之物。        │                │
│    │                │    │                  │(矚訴字卷二,第159 頁│                │
│    │                │    │                  │背面)                │                │
├──┼────────┼──┼─────────┼───────────┼────────┤
│  │500元           │    │SITI SYARIFAH BT  │被告侯孟成與張珠月之共│刑法第38條之1 第│
│    │(扣案9,100 元中│    │SLAMET RIYADI     │同犯罪所得。(偵字第16│1 項前段        │
│    │之500元)       │    │(保管人)        │843 號卷,第44、106 頁│                │
│    │                │    │                  │;偵字第16847 號卷,第│                │
│    │                │    │                  │110 頁背面;偵字第1685│                │
│    │                │    │                  │3 號卷,第216 頁背面)│                │
│    │                │    │                  │                      │                │
├──┼────────┼──┼─────────┼───────────┼────────┤
│  │200元           │    │SITI SYARIFAH BT  │被告MIRNAWATI 之犯罪所│刑法第38條之1 第│
│    │(扣案9,100 元中│    │SLAMET RIYADI     │得。(偵字第16843 號卷│1 項前段        │
│    │之200元)       │    │(保管人)        │,第44、106 頁;偵字第│                │
│    │                │    │                  │16847 號卷,第110 頁背│                │
│    │                │    │                  │面;偵字第16853 號卷,│                │
│    │                │    │                  │第216 頁背面)        │                │
├──┼────────┼──┼─────────┼───────────┼────────┤
│  │保險套          │15個│SAKDIYAH          │非被告3 人所有之物,亦│不予沒收        │
│    │                │    │(所有人)        │非違禁物(偵字第16843 │                │
│    │                │    │                  │號卷,第78頁背面)    │                │
├──┼────────┼──┼─────────┼───────────┼────────┤
│  │保險套及衛生紙(│1包 │SAKDIYAH          │非被告3 人所有之物,亦│不予沒收        │
│    │已使用)        │    │(所有人)        │非違禁物(偵字第16843 │                │
│    │                │    │                  │號卷,第78頁背面)    │                │
├──┼────────┼──┼─────────┼───────────┼────────┤
│  │500元           │    │SAKDIYAH          │被告侯孟成與張珠月之共│刑法第38條之1 第│
│    │(扣案1,600 元中│    │(保管人)        │同犯罪所得。(偵字第  │1 項前段        │
│    │之500元)       │    │                  │16843 號卷,第87頁背面│                │
│    │                │    │                  │、第106 頁;偵字第    │                │
│    │                │    │                  │16847 號卷,第110 頁背│                │
│    │                │    │                  │面;偵字第16853 號卷,│                │
│    │                │    │                  │第216 頁背面)        │                │
├──┼────────┼──┼─────────┼───────────┼────────┤
│  │200元           │    │SAKDIYAH          │被告MIRNAWATI 之犯罪所│刑法第38條之1 第│
│    │(扣案1,600 元中│    │(保管人)        │得。(偵字第16843 號卷│1 項前段        │
│    │之200元)       │    │                  │,第87頁背面、第106 頁│                │
│    │                │    │                  │;偵字第16847 號卷,第│                │
│    │                │    │                  │110 頁背面;偵字第    │                │
│    │                │    │                  │16853 號卷,第216 頁背│                │
│    │                │    │                  │面)                  │                │
├──┼────────┼──┼─────────┼───────────┼────────┤
│  │3樓大門監視器   │1個 │侯孟成            │被告侯孟成所有,供事實│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所有人)        │欄一所載犯罪所用之物。│                │
│    │                │    │                  │(矚訴字卷二,第159 頁│                │
│    │                │    │                  │背面)                │                │
├──┼────────┼──┼─────────┼───────────┼────────┤
│  │客廳監視器主機  │1台 │侯孟成            │被告侯孟成所有,供事實│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所有人)        │欄一所載犯罪所用之物。│                │
│    │                │    │                  │(矚訴字卷二,第159 頁│                │
│    │                │    │                  │背面)                │                │
├──┼────────┼──┼─────────┼───────────┼────────┤
│  │客廳路由器      │1台 │侯孟成            │為被告侯孟成供店內小姐│不予沒收        │
│    │                │    │(所有人)        │休閒使用,非供犯罪所用│                │
│    │                │    │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                │
│    │                │    │                  │生之物,亦非違禁物。  │                │
│    │                │    │                  │(矚訴字卷二,第159 頁│                │
│    │                │    │                  │背面)                │                │
├──┼────────┼──┼─────────┼───────────┼────────┤
│  │客廳監視器      │1個 │侯孟成            │被告侯孟成所有,供事實│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所有人)        │欄一所載犯罪所用之物。│                │
│    │                │    │                  │(矚訴字卷二,第159 頁│                │
│    │                │    │                  │背面)                │                │
├──┼────────┼──┼─────────┼───────────┼────────┤
│  │客廳監視器鏡頭  │1個 │侯孟成            │被告侯孟成所有,供事實│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所有人)        │欄一所載犯罪所用之物。│                │
│    │                │    │                  │(矚訴字卷二,第159 頁│                │
│    │                │    │                  │背面)                │                │
├──┼────────┼──┼─────────┼───────────┼────────┤
│  │保險套          │62個│侯孟成            │被告侯孟成所有,供事實│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所有人)        │欄一所載犯罪所用之物。│                │
│    │                │    │                  │(矚訴字卷二,第159 頁│                │
│    │                │    │                  │背面)                │                │
├──┼────────┼──┼─────────┼───────────┼────────┤
│  │保險套          │12個│侯孟成            │被告侯孟成所有,供事實│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所有人)        │欄一所載犯罪所用之物。│                │
│    │                │    │                  │(矚訴字卷二,第159 頁│                │
│    │                │    │                  │背面)                │                │
└──┴────────┴──┴─────────┴───────────┴────────┘
附表二:
┌───┬────────────────────────────────┬─────────┐
│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
├───┼────────────────────────────────┼─────────┤
│      │侯孟成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禁藥之犯意,於105 年2 月間│侯孟成犯轉讓禁藥罪│
│      │某日,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 號3 樓之「南莊風情工作室」│,處有期徒刑參月。│
│  ㈠  │內,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轉讓數量均不詳,且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轉│                  │
│      │讓之甲基安非他命淨重達10公克以上)供MIRNAWATI 施用。            │                  │
├───┼────────────────────────────────┼─────────┤
│      │侯孟成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禁藥之犯意,於105 年2 月11│侯孟成犯轉讓禁藥罪│
│      │日,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 號3 樓之「南莊風情工作室」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㈡  │,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轉讓數量均不詳,且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轉讓│                  │
│      │之甲基安非他命淨重達10公克以上)供在場之MIRNAWATI 、SITI        │                  │
│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 及SAKDIYAH輪流施用。                  │                  │
├───┼────────────────────────────────┼─────────┤
│      │侯孟成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禁藥之犯意,於105 年7 月20│侯孟成犯轉讓禁藥罪│
│      │日凌晨1 時,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 號3 樓之「南莊風情工│,處有期徒刑參月。│
│  ㈢  │作室」內,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轉讓數量均不詳,且無積極證據可資│                  │
│      │證明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淨重達10公克以上)供SAKDIYAH施用。        │                  │
├───┼────────────────────────────────┼─────────┤
│      │侯孟成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禁藥之犯意,於105 年7 月26│侯孟成犯轉讓禁藥罪│
│      │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 號3 樓之「南莊風情│,處有期徒刑參月。│
│  ㈣  │工作室」內,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轉讓數量均不詳,且無積極證據可│                  │
│      │資證明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淨重達10公克以上)供MIRNAWATI 施用。    │                  │
└───┴────────────────────────────────┴─────────┘
附表三:
┌───┬────────────────────────────────┬─────────┐
│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
├───┼────────────────────────────────┼─────────┤
│      │侯孟成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105 年7 月中│侯孟成販賣第二級毒│
│      │旬某日,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 號3 樓之「南莊風情工作室│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  ㈠  │」內,經PURGIANTI 向其表示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侯孟成即以1 萬元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6 包(各包重量均不詳)給PURGIANTI ,並於交付│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
│      │上開6 包甲基安非他命後,向PURGIANTI 收取現金1 萬元。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侯孟成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105 年7 月20│侯孟成販賣第二級毒│
│      │日,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 號3 樓之「南莊風情工作室」內│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㈡  │,由SITI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及SAKDIYAH共同出資,再經SITI  │貳月。未扣案之販賣│
│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 出面向侯孟成表示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侯│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孟成即以2,0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重量均不詳)給SITI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 ,並於交付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後,向SITI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SYARIFAH BT SLAMET RIYADI 收取現金2,000 元,而SITI SYARI F AHBT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SLAMET RIYADI 取得該包甲基安非他命後,再與SAKDIYAH一同施用。    │額。              │
└───┴────────────────────────────────┴─────────┘
附表四:(犯罪所得)
┌───┬────────┬──────┬────────────┬─────────────┐
│ 編號 │ 日期           │容留、媒介性│卷證頁數                │扣案帳冊記載與男客從事性交│
│      │                │交易之次數  │                        │易小姐、時間              │
├───┼────────┼──────┼────────────┼─────────────┤
│  1   │105 年4 月7 日  │ 9          │矚訴字卷二,第94 頁     │①SUSI/YUMI               │
│      │                │            │                        │②MUMU                    │
│      │                │            │                        │③EMI/MUMU                │
│      │                │            │                        │④YUMI                    │
│      │                │            │                        │⑤YUMI                    │
│      │                │            │                        │⑥MUMU                    │
│      │                │            │                        │⑦SUSI/MUMU               │
│      │                │            │                        │⑧YUMI                    │
│      │                │            │                        │⑨EMI                     │
├───┼────────┼──────┼────────────┼─────────────┤
│  2   │105 年4 月8 日  │ 5          │矚訴字卷二,第94 頁     │①EMI、YUMI 14:00        │
│      │                │            │                        │②YUKI 16:30             │
│      │                │            │                        │③YUMI 20:00             │
│      │                │            │                        │④YUMI、SUSI 21:00       │
│      │                │            │                        │⑤EMI                     │
├───┼────────┼──────┼────────────┼─────────────┤
│  3   │105 年4 月9 日  │ 8          │矚訴字卷二,第95 頁     │①MUMU 11:30             │
│      │                │            │                        │②SUSI 12:30             │
│      │                │            │                        │③YUKI 13:00             │
│      │                │            │                        │④YUMI 17:30             │
│      │                │            │                        │⑤SUSI 17:00             │
│      │                │            │                        │⑥EMI  19:30             │
│      │                │            │                        │⑦YUMI 22:55             │
│      │                │            │                        │⑧YUMI 23:00             │
├───┼────────┼──────┼────────────┼─────────────┤
│  4   │105 年4 月10日  │ 5          │矚訴字卷二,第95 頁     │①YUMI、SUSI 15:30       │
│      │                │            │                        │②YUMI 17:00             │
│      │                │            │                        │③YUMI 21:30             │
│      │                │            │                        │④SUSI 20:00             │
│      │                │            │                        │⑤MUMU 22:00             │
├───┼────────┼──────┼────────────┼─────────────┤
│  5   │105 年4 月13日  │ 4          │矚訴字卷二,第96 頁     │①MUMU 18:00             │
│      │                │            │                        │②MUMU 20:00             │
│      │                │            │                        │③YUMI 21:20             │
│      │                │            │                        │④MUMU 22:00             │
├───┼────────┼──────┼────────────┼─────────────┤
│  6   │105 年4 月14日  │ 6          │矚訴字卷二,第96 頁     │①MUMU 08:00             │
│      │                │            │                        │②MUMU 08:40             │
│      │                │            │                        │③MUMU 12:16             │
│      │                │            │                        │④SUSI 13:10             │
│      │                │            │                        │⑤YUMI 13:35             │
│      │                │            │                        │⑥MUMU 18:00             │
├───┼────────┼──────┼────────────┼─────────────┤
│  7   │105 年4 月15日  │ 8          │矚訴字卷二,第96 頁     │①MUMU 10:30             │
│      │                │            │                        │②MUMU、SUSI 11:30       │
│      │                │            │                        │③MUMU 13:00             │
│      │                │            │                        │④SUSI 02:00             │
│      │                │            │                        │⑤SUSI 05:30             │
│      │                │            │                        │⑥YUMI 04:00             │
│      │                │            │                        │⑦YUMI 06:15             │
│      │                │            │                        │⑧MUMU 22:00             │
├───┼────────┼──────┼────────────┼─────────────┤
│  8   │105 年4 月16日  │ 4          │矚訴字卷二,第96 頁     │①MUMU 11:40             │
│      │                │            │                        │②SUSI 12:30             │
│      │                │            │                        │③SUSI、YUMI 17:00       │
│      │                │            │                        │④SUSI 20:30             │
├───┼────────┼──────┼────────────┼─────────────┤
│  9   │105 年4 月18日  │ 5          │矚訴字卷二,第96 頁     │①MUMU 08:30             │
│      │                │            │                        │②MUMU 09:30             │
│      │                │            │                        │③MUMU 13:00             │
│      │                │            │                        │④MUMU 15:00             │
│      │                │            │                        │⑤YUMI 11:30             │
├───┼────────┼──────┼────────────┼─────────────┤
│  10  │105 年4 月19日  │ 4          │矚訴字卷二,第96 頁     │①MUMU 09:30             │
│      │                │            │                        │②MUMU 11:00             │
│      │                │            │                        │③MUMU 14:30             │
│      │                │            │                        │④SUSI 15:30             │
├───┼────────┼──────┼────────────┼─────────────┤
│  11  │105 年4 月20日  │ 14         │矚訴字卷二,第97 頁     │①MUMU 08:00             │
│      │                │            │                        │②SUSI 08:00             │
│      │                │            │                        │③SUSI 09:30             │
│      │                │            │                        │④SUSI 10:45             │
│      │                │            │                        │⑤MUMU 11:00             │
│      │                │            │                        │⑥MUMU 12:20             │
│      │                │            │                        │⑦EMI  12:40             │
│      │                │            │                        │⑧SUSI 13:20             │
│      │                │            │                        │⑨MUMU 14:00             │
│      │                │            │                        │⑩EMI  14:30             │
│      │                │            │                        │⑪SUSI 18:00             │
│      │                │            │                        │⑫EMI  20:35             │
│      │                │            │                        │⑬YUMI 20:35             │
│      │                │            │                        │⑭YUMI 21:30             │
├───┼────────┼──────┼────────────┼─────────────┤
│  12  │105 年4 月21日  │ 10         │矚訴字卷二,第97 頁     │①MUMU 09:00             │
│      │                │            │                        │②SUSI 10:00             │
│      │                │            │                        │③MUMU 10:10             │
│      │                │            │                        │④SUSI 10:40             │
│      │                │            │                        │⑤MUMU 11:30             │
│      │                │            │                        │⑥EMI  13:30             │
│      │                │            │                        │⑦EMI、YUMI 14:50        │
│      │                │            │                        │⑧YUMI 21:00             │
│      │                │            │                        │⑨MUMU 22:30             │
│      │                │            │                        │⑩SUSI 23:30             │
├───┼────────┼──────┼────────────┼─────────────┤
│  13  │105 年4 月22日  │ 11         │矚訴字卷二,第98 頁     │①MUMU 09:40             │
│      │                │            │                        │②SUSI 10:35             │
│      │                │            │                        │③MUMU 10:35             │
│      │                │            │                        │④MUMU 11:35             │
│      │                │            │                        │⑤SUSI 11:50             │
│      │                │            │                        │⑥EMI  15:00             │
│      │                │            │                        │⑦SUSI 15:30             │
│      │                │            │                        │⑧EMI  17:00             │
│      │                │            │                        │⑨MUMU 17:30             │
│      │                │            │                        │⑩SUSI 21:30             │
│      │                │            │                        │⑪EMI、SUSI 10:50        │
├───┼────────┼──────┼────────────┼─────────────┤
│  14  │105 年4 月23日  │ 3          │矚訴字卷二,第98 頁     │①SUSI 09:30             │
│      │                │            │                        │②SUSI 10:30             │
│      │                │            │                        │③SUSI 13:00             │
├───┼────────┼──────┼────────────┼─────────────┤
│  15  │105 年4 月24日  │ 4          │矚訴字卷二,第98 頁     │①EMI、SUSI 12:00        │
│      │                │            │                        │②SUSI 14:00             │
│      │                │            │                        │③EMI 15:10              │
│      │                │            │                        │④EMI 17:30              │
├───┼────────┼──────┼────────────┼─────────────┤
│  16  │105 年4 月25日  │ 5          │矚訴字卷二,第99 頁     │①YUMI 14:00             │
│      │                │            │                        │②MUMU、EMI 14:30        │
│      │                │            │                        │③SUSI 14:30             │
│      │                │            │                        │④MUMU 19:00             │
│      │                │            │                        │⑤EMI、YUMI 21:00        │
├───┼────────┼──────┼────────────┼─────────────┤
│  17  │105 年4 月26日  │ 7          │矚訴字卷二,第99 頁     │①MUMU 09:30             │
│      │                │            │                        │②MUMU 10:00             │
│      │                │            │                        │③MUMU 10:30             │
│      │                │            │                        │④YUMI 11:15             │
│      │                │            │                        │⑤SUSI、MUMU 11:30       │
│      │                │            │                        │⑥YUMI 14:00             │
│      │                │            │                        │⑦SUSI 23:30             │
├───┼────────┼──────┼────────────┼─────────────┤
│  18  │105 年4 月27日  │ 7          │矚訴字卷二,第100頁     │①YUMI 10:30             │
│      │                │            │                        │②SUSI 11:00             │
│      │                │            │                        │③YUMI 11:30             │
│      │                │            │                        │④MUMU、EMI 12:30        │
│      │                │            │                        │⑤EMI 12:30              │
│      │                │            │                        │⑥YUMI 14:00             │
│      │                │            │                        │⑦SUSI 20:30             │
├───┼────────┼──────┼────────────┼─────────────┤
│  19  │105 年4 月28日  │ 4          │矚訴字卷二,第100頁     │①MUMU 10:45             │
│      │                │            │                        │②SUSI、EMI 10:45        │
│      │                │            │                        │③YUMI 11:30             │
│      │                │            │                        │④SUSI 15:00             │
├───┼────────┼──────┼────────────┼─────────────┤
│  20  │105 年4 月29日  │ 4          │矚訴字卷二,第100頁     │①MUMU 09:00             │
│      │                │            │                        │②YUMI 10:50             │
│      │                │            │                        │③EMI  20:30             │
│      │                │            │                        │④MUMU 22:00             │
├───┼────────┼──────┼────────────┼─────────────┤
│  21  │105 年4 月30日  │ 7          │矚訴字卷二,第100頁     │①MUMU 09:00             │
│      │                │            │                        │②YUMI 09:00             │
│      │                │            │                        │③MUMU 10:10             │
│      │                │            │                        │④YUMI 11:30             │
│      │                │            │                        │⑤EMI  21:00             │
│      │                │            │                        │⑥MUMU 21:10             │
│      │                │            │                        │⑦YUMI 21:10             │
├───┼────────┼──────┼────────────┼─────────────┤
│  22  │105 年5 月2 日  │ 6          │矚訴字卷二,第121頁     │①MUMU 09:00             │
│      │                │            │                        │②SUSI、EMI 10:15        │
│      │                │            │                        │③YUMI 13:15             │
│      │                │            │                        │④EMI  15:45             │
│      │                │            │                        │⑤MUMU 18:00             │
│      │                │            │                        │⑥MUMU 19:00             │
├───┼────────┼──────┼────────────┼─────────────┤
│  23  │105 年5 月3 日  │ 8          │矚訴字卷二,第121頁     │①MUMU 10:30             │
│      │                │            │                        │②MUMU 09:30             │
│      │                │            │                        │③YUMI 13:00             │
│      │                │            │                        │④YUMI 13:30             │
│      │                │            │                        │⑤SUSI、EMI 22:30        │
│      │                │            │                        │⑥MUMU 22:30             │
│      │                │            │                        │⑦EMI  23:30             │
│      │                │            │                        │⑧YUMI 18:30             │
├───┼────────┼──────┼────────────┼─────────────┤
│  24  │105 年5 月4 日  │ 14         │矚訴字卷二,第101頁     │①YUMI 08:45             │
│      │                │            │                        │②YUMI 09:30             │
│      │                │            │                        │③SUSI 10:25             │
│      │                │            │                        │④MUMU 12:00             │
│      │                │            │                        │⑤SUSI 12:15             │
│      │                │            │                        │⑥EMI  13:00             │
│      │                │            │                        │⑦MUMU 14:00             │
│      │                │            │                        │⑧EMI  14:15             │
│      │                │            │                        │⑨YUMI 14:25             │
│      │                │            │                        │⑩MUMU 15:00             │
│      │                │            │                        │⑪MUMU 16:00             │
│      │                │            │                        │⑫SUSI 16:00             │
│      │                │            │                        │⑬SUSI 18:30             │
│      │                │            │                        │⑭SUSI 20:00             │
├───┼────────┼──────┼────────────┼─────────────┤
│  25  │105 年5 月5 日  │ 9          │矚訴字卷二,第101頁     │①YUMI 08:30             │
│      │                │            │                        │②SUSI 08:45             │
│      │                │            │                        │③MUMU 09:00             │
│      │                │            │                        │④EMI  09:30             │
│      │                │            │                        │⑤MUMU 10:00             │
│      │                │            │                        │⑥SUSI、YUMI 10:30       │
│      │                │            │                        │⑦MUMU 10:50             │
│      │                │            │                        │⑧YUMI 15:50             │
│      │                │            │                        │⑨MUMU 20:00             │
├───┼────────┼──────┼────────────┼─────────────┤
│  26  │105 年5 月6 日  │ 10         │矚訴字卷二,第102頁     │①YUMI 08:30             │
│      │                │            │                        │②SUSI 10:30             │
│      │                │            │                        │③MUMU 10:30             │
│      │                │            │                        │④SUSI 15:40             │
│      │                │            │                        │⑤EMI  16:30             │
│      │                │            │                        │⑥MUMU 18:30             │
│      │                │            │                        │⑦YUMI 18:30             │
│      │                │            │                        │⑧SUSI 20:30             │
│      │                │            │                        │⑨EMI  20:30             │
│      │                │            │                        │⑩YUMI 20:30             │
├───┼────────┼──────┼────────────┼─────────────┤
│  27  │105 年5 月7 日  │ 8          │矚訴字卷二,第102頁     │①MUMU 09:30             │
│      │                │            │                        │②YUMI 09:30             │
│      │                │            │                        │③MUMU 10:30             │
│      │                │            │                        │④YUMI 10:45             │
│      │                │            │                        │⑤EMI  02:30             │
│      │                │            │                        │⑥YUMI 01:30             │
│      │                │            │                        │⑦MUMU 10:00             │
│      │                │            │                        │⑧YUMI 10:00             │
├───┼────────┼──────┼────────────┼─────────────┤
│  28  │105 年5 月8日   │ 2          │矚訴字卷二,第102頁     │①SUSI 12:30             │
│      │                │            │                        │②YUMI 01:30             │
├───┼────────┼──────┼────────────┼─────────────┤
│  29  │105 年5 月9 日  │ 11         │矚訴字卷二,第103頁     │①YUMI 09:10             │
│      │                │            │                        │②MUMU 10:00             │
│      │                │            │                        │③YUMI 10:45             │
│      │                │            │                        │④MUMU 12:00             │
│      │                │            │                        │⑤EMI  12:15             │
│      │                │            │                        │⑥YUMI 12:45             │
│      │                │            │                        │⑦MUMU 13:30             │
│      │                │            │                        │⑧EMI  14:00             │
│      │                │            │                        │⑨MUMU 20:30             │
│      │                │            │                        │⑩EMI  19:30             │
│      │                │            │                        │⑪EMI  11:15             │
├───┼────────┼──────┼────────────┼─────────────┤
│  30  │105 年5 月10日  │ 11         │矚訴字卷二,第103頁     │①YUMI 08:20             │
│      │                │            │                        │②MUMU 08:30             │
│      │                │            │                        │③EMI  09:00             │
│      │                │            │                        │④YUMI 09:30             │
│      │                │            │                        │⑤EMI  10:00             │
│      │                │            │                        │⑥YUMI 10:45             │
│      │                │            │                        │⑦EMI  11:00             │
│      │                │            │                        │⑧MUMU 15:05             │
│      │                │            │                        │⑨YUMI 20:00             │
│      │                │            │                        │⑩MUMU、EMI 09:30        │
│      │                │            │                        │⑪YUMI 09:40             │
├───┼────────┼──────┼────────────┼─────────────┤
│  31  │105 年5 月11日  │ 4          │矚訴字卷二,第104頁     │①MUMU、EMI 09:30        │
│      │                │            │                        │②SUSI 10:30             │
│      │                │            │                        │③MUMU 10:40             │
│      │                │            │                        │④MUMU、YUMI 18:30       │
├───┼────────┼──────┼────────────┼─────────────┤
│  32  │105 年5 月12日  │ 7          │矚訴字卷二,第105頁     │①MUMU 08:15             │
│      │                │            │                        │②SUSI 08:30             │
│      │                │            │                        │③EMI  09:30             │
│      │                │            │                        │④SUSI 10:30             │
│      │                │            │                        │⑤YUMI 10:45             │
│      │                │            │                        │⑥EMI  20:30             │
│      │                │            │                        │⑦SUSI 21:40             │
├───┼────────┼──────┼────────────┼─────────────┤
│  33  │105 年5 月13日  │ 9          │矚訴字卷二,第106頁     │①MUMU 08:30             │
│      │                │            │                        │②YUMI 10:30             │
│      │                │            │                        │③SUSI、EMI 10:45        │
│      │                │            │                        │④YUMI 12:30             │
│      │                │            │                        │⑤SUSI、EMI 17:00        │
│      │                │            │                        │⑥MUMU、YUMI 18:50       │
│      │                │            │                        │⑦SUSI                    │
│      │                │            │                        │⑧MUMU 21:00             │
│      │                │            │                        │⑨YUMI 21:00             │
├───┼────────┼──────┼────────────┼─────────────┤
│  34  │105 年5 月14日  │ 4          │矚訴字卷二,第106頁     │①YUMI                    │
│      │                │            │                        │②MUMU                    │
│      │                │            │                        │③EMI                     │
│      │                │            │                        │④SUSI                    │
├───┼────────┼──────┼────────────┼─────────────┤
│  35  │105 年5 月15日  │ 2          │矚訴字卷二,第107頁     │①SUSI 09:30             │
│      │                │            │                        │②SUSI 13:30             │
├───┼────────┼──────┼────────────┼─────────────┤
│  36  │105 年5 月16日  │ 2          │矚訴字卷二,第107頁     │①YUMI 10:30             │
│      │                │            │                        │②EMI  13:30             │
├───┼────────┼──────┼────────────┼─────────────┤
│  37  │105 年5 月17日  │ 5          │矚訴字卷二,第107頁     │①MUMU 09:30             │
│      │                │            │                        │②YUMI 10:30             │
│      │                │            │                        │③MUMU 10:30             │
│      │                │            │                        │④SUSI 16:00             │
│      │                │            │                        │⑤MUMU 20:00             │
├───┼────────┼──────┼────────────┼─────────────┤
│  38  │105 年5 月18日  │ 5          │矚訴字卷二,第107頁     │①EMI  10:00             │
│      │                │            │                        │②SUSI、EMI 10:45        │
│      │                │            │                        │③MUMU 11:15             │
│      │                │            │                        │④YUMI 17:45             │
│      │                │            │                        │⑤MUMU 21:50             │
├───┼────────┼──────┼────────────┼─────────────┤
│  39  │105 年5 月19日  │ 4          │矚訴字卷二,第108頁     │①SUSI 12:00             │
│      │                │            │                        │②MUMU 13:40             │
│      │                │            │                        │③SUSI、YUMI 19:00       │
│      │                │            │                        │④MUMU 21:30             │
├───┼────────┼──────┼────────────┼─────────────┤
│  40  │105 年5 月20日  │ 3          │矚訴字卷二,第108頁     │①MUMU 09:05             │
│      │                │            │                        │②YUMI 10:45             │
│      │                │            │                        │③EMI  14:00             │
├───┼────────┼──────┼────────────┼─────────────┤
│  41  │105 年5 月21日  │ 3          │矚訴字卷二,第108頁     │①SUSI 22:00             │
│      │                │            │                        │②MUMU 11:45             │
│      │                │            │                        │③EMI  16:05             │
├───┼────────┼──────┼────────────┼─────────────┤
│  42  │105 年5 月22日  │ 6          │矚訴字卷二,第108頁     │①SUSI 08:30             │
│      │                │            │                        │②PURRI 09:30            │
│      │                │            │                        │③EMI  10:30             │
│      │                │            │                        │④SUSI 10:30             │
│      │                │            │                        │⑤SUSI 19:30             │
│      │                │            │                        │⑥EMI  20:30             │
├───┼────────┼──────┼────────────┼─────────────┤
│  43  │105 年5 月23日  │ 6          │矚訴字卷二,第109頁     │①YUMI、MUMU 10:00       │
│      │                │            │                        │②MUMU 11:30             │
│      │                │            │                        │③YUMI 16:00             │
│      │                │            │                        │④MUMU 17:00             │
│      │                │            │                        │⑤SUSI 19:30             │
│      │                │            │                        │⑥EMI  11:15             │
├───┼────────┼──────┼────────────┼─────────────┤
│  44  │105 年5 月24日  │ 5          │矚訴字卷二,第109頁     │①SUSI 09:00             │
│      │                │            │                        │②EMI、YUMI 09:30        │
│      │                │            │                        │③MUMU 10:00             │
│      │                │            │                        │④SUSI 22:30             │
│      │                │            │                        │⑤EMI  22:30             │
├───┼────────┼──────┼────────────┼─────────────┤
│  45  │105 年5 月25日  │ 8          │矚訴字卷二,第109頁     │①YUMI 10:00             │
│      │                │            │                        │②MUMU 10:20             │
│      │                │            │                        │③YUMI、MUMU 15:30       │
│      │                │            │                        │④YUKI 15:00             │
│      │                │            │                        │⑤SUSI 17:00             │
│      │                │            │                        │⑥YUKI 17:00             │
│      │                │            │                        │⑦MUMU 19:30             │
│      │                │            │                        │⑧YUMI 19:45             │
├───┼────────┼──────┼────────────┼─────────────┤
│  46  │105 年5 月26日  │ 9          │矚訴字卷二,第109頁     │①SUSI 09:30             │
│      │                │            │                        │②EMI  10:05             │
│      │                │            │                        │③YUMI、SUSI 12:14       │
│      │                │            │                        │④EMI  12:38             │
│      │                │            │                        │⑤MUMU 13:00             │
│      │                │            │                        │⑥EMI  14:15             │
│      │                │            │                        │⑦MUMU 20:30             │
│      │                │            │                        │⑧SUSI 22:00             │
│      │                │            │                        │⑨EMI  22:40             │
├───┼────────┼──────┼────────────┼─────────────┤
│  47  │105 年5 月27日  │ 7          │矚訴字卷二,第109頁     │①SUSI 08:30             │
│      │                │            │                        │②EMI  09:00             │
│      │                │            │                        │③MUMU 11:00             │
│      │                │            │                        │④SUSI 11:00             │
│      │                │            │                        │⑤EMI  11:00             │
│      │                │            │                        │⑥MUMU 18:00             │
│      │                │            │                        │⑦YUMI、MUMU 19:30       │
├───┼────────┼──────┼────────────┼─────────────┤
│  48  │105 年5 月28日  │ 7          │矚訴字卷二,第110頁     │①SUSI 10:45             │
│      │                │            │                        │②MUMU 12:00             │
│      │                │            │                        │③EMI  12:30             │
│      │                │            │                        │④YUMI 13:30             │
│      │                │            │                        │⑤SUSI 21:30             │
│      │                │            │                        │⑥EMI  10:50             │
│      │                │            │                        │⑦SUSI                    │
├───┼────────┼──────┼────────────┼─────────────┤
│  49  │105 年5 月29日  │ 4          │矚訴字卷二,第110頁     │①EMI  09:15             │
│      │                │            │                        │②SUSI 14:30             │
│      │                │            │                        │③SUSI 17:00             │
│      │                │            │                        │④SUSI 21:30             │
├───┼────────┼──────┼────────────┼─────────────┤
│  50  │105 年5 月30日  │ 6          │矚訴字卷二,第110頁     │①SUSI 10:15             │
│      │                │            │                        │②SUSI 11:20             │
│      │                │            │                        │③EMI  11:05             │
│      │                │            │                        │④SUSI 16:00             │
│      │                │            │                        │⑤MUMU 17:30             │
│      │                │            │                        │⑥MUMU 21:30             │
│      │                │            │                        │⑦EMI                     │
├───┼────────┼──────┼────────────┼─────────────┤
│  51  │105 年5 月31日  │ 10         │矚訴字卷二,第110頁     │①SUSI 09:00             │
│      │                │            │                        │②MUMU、YUMI 14:00       │
│      │                │            │                        │③SUSI 15:00             │
│      │                │            │                        │④EMI  18:00             │
│      │                │            │                        │⑤SUSI 16:00             │
│      │                │            │                        │⑥YUKI 17:00             │
│      │                │            │                        │⑦MUMU 17:30             │
│      │                │            │                        │⑧YUKI 19:00             │
│      │                │            │                        │⑨EMI  21:00             │
│      │                │            │                        │⑩YUKI 21:00             │
├───┼────────┼──────┼────────────┼─────────────┤
│  52  │105 年6 月 1日  │ 7          │矚訴字卷二,第111頁     │①MUMU 08:30             │
│      │                │            │                        │②SUSI 09:30             │
│      │                │            │                        │③YUMI、SUSI 12:00       │
│      │                │            │                        │④EMI  16:00             │
│      │                │            │                        │⑤YUKI 19:10             │
│      │                │            │                        │⑥YUMI 19:10             │
│      │                │            │                        │⑦EMI  23:30             │
├───┼────────┼──────┼────────────┼─────────────┤
│  53  │105 年6 月2 日  │ 8          │矚訴字卷二,第111頁     │①EMI  08:45             │
│      │                │            │                        │②SUSI 09:45             │
│      │                │            │                        │③EMI  09:45             │
│      │                │            │                        │④YUMI 09:55             │
│      │                │            │                        │⑤YUMI 17:50             │
│      │                │            │                        │⑥EMI  22:00             │
│      │                │            │                        │⑦SUSI 23:00             │
│      │                │            │                        │⑧SUSI 23:00             │
├───┼────────┼──────┼────────────┼─────────────┤
│  54  │105 年6 月3 日  │ 6          │矚訴字卷二,第111頁     │①EMI、MUMU 10:00        │
│      │                │            │                        │②MUMU 10:30             │
│      │                │            │                        │③YUMI、MUMU 11:30       │
│      │                │            │                        │④EMI  12:20             │
│      │                │            │                        │⑤YUMI 18:05             │
│      │                │            │                        │⑥EMI  22:20             │
├───┼────────┼──────┼────────────┼─────────────┤
│  55  │105 年6 月4 日  │ 9          │矚訴字卷二,第111頁     │①YUMI 09:00             │
│      │                │            │                        │②EMI  09:30             │
│      │                │            │                        │③YUMI、EMI 10:30        │
│      │                │            │                        │④YUKI 11:00             │
│      │                │            │                        │⑤EMI  12:40             │
│      │                │            │                        │⑥YUMI 12:55             │
│      │                │            │                        │⑦EMI  13:00             │
│      │                │            │                        │⑧EMI  16:00             │
│      │                │            │                        │⑨EMI  23:00             │
├───┼────────┴──────┴────────────┴─────────────┤
│ 小計 │一、自105 年4 月7 日至105 年6 月4 日止,合計次數為359 次,被告侯孟成及張珠月共同犯罪│
│      │    所得為17萬9,500 元(計算式:500 元359 =17萬9,500 元)                        │
│      │二、被告MIRNAWATI 犯罪所得為3 萬5,900 元(計算式:100 元359 =3 萬5,900 元)      │
├───┼────────┬──────┬────────────┬─────────────┤
│  56  │105 年6 月6 日  │ 9          │矚訴字卷二,第112頁     │①SUSI 10:30             │
│      │                │            │                        │②YUMI 10:50             │
│      │                │            │                        │③MUMU 13:10             │
│      │                │            │                        │④EMI  18:20             │
│      │                │            │                        │⑤SUSI 20:00             │
│      │                │            │                        │⑥YUMI 20:30             │
│      │                │            │                        │⑦EMI  21:40             │
│      │                │            │                        │⑧YUMI 21:40             │
│      │                │            │                        │⑨SUSI 23:30             │
├───┼────────┼──────┼────────────┼─────────────┤
│  57  │105 年6 月7 日  │ 1          │矚訴字卷二,第112頁     │①YUMI 08:30             │
├───┼────────┼──────┼────────────┼─────────────┤
│  58  │105 年6 月8 日  │ 6          │矚訴字卷二,第112頁     │①MUMU、YUMI 10:19       │
│      │                │            │                        │②SUSI、EMI  10:45       │
│      │                │            │                        │③SUSI 12:30             │
│      │                │            │                        │④MUMU 13:30             │
│      │                │            │                        │⑤YUMI 17:00             │
│      │                │            │                        │⑥SUSI 22:00             │
├───┼────────┼──────┼────────────┼─────────────┤
│  59  │105 年6 月9 日  │ 10         │矚訴字卷二,第112頁     │①MUMU 09:30             │
│      │                │            │                        │②YUMI 09:30             │
│      │                │            │                        │③SUSI 10:20             │
│      │                │            │                        │④EMI  10:50             │
│      │                │            │                        │⑤MUMU、YUMI 11:00       │
│      │                │            │                        │⑥SUSI 11:30             │
│      │                │            │                        │⑦SUSI 14:30             │
│      │                │            │                        │⑧EMI  20:15             │
│      │                │            │                        │⑨SUSI 20:20             │
│      │                │            │                        │⑩YUMI 20:25             │
├───┼────────┼──────┼────────────┼─────────────┤
│  60  │105 年6 月10日  │ 10         │矚訴字卷二,第112頁     │①SUSI、EMI 08:40        │
│      │                │            │                        │②MUMU 09:00             │
│      │                │            │                        │③EMI、SUSI 09:30        │
│      │                │            │                        │④MUMU 10:00             │
│      │                │            │                        │⑤MUMU、YUMI 12:10       │
│      │                │            │                        │⑥EMI、SUSI 10:45        │
│      │                │            │                        │⑦EMI  20:40             │
│      │                │            │                        │⑧SUSI 21:00             │
│      │                │            │                        │⑨SUSI 22:00             │
│      │                │            │                        │⑩EMI  23:00             │
├───┼────────┼──────┼────────────┼─────────────┤
│  61  │105 年6 月11日  │ 4          │矚訴字卷二,第113頁     │①YUMI 08:20             │
│      │                │            │                        │②MUMU 09:38             │
│      │                │            │                        │③EMI  10:30             │
│      │                │            │                        │④SUSI 21:00             │
├───┼────────┼──────┼────────────┼─────────────┤
│  62  │105 年6 月12日  │ 12         │矚訴字卷二,第113頁     │①EMI  10:40             │
│      │                │            │                        │②YUMI、SUSI 12:00       │
│      │                │            │                        │③SUSI 12:45             │
│      │                │            │                        │④YUMI 19:45             │
│      │                │            │                        │⑤EMI  20:10             │
│      │                │            │                        │⑥YUMI 21:45             │
│      │                │            │                        │⑦EMI  21:50             │
│      │                │            │                        │⑧SUSI 21:50             │
│      │                │            │                        │⑨YUMI 10:30             │
│      │                │            │                        │⑩SUSI 23:50             │
│      │                │            │                        │⑪YUMI 23:50             │
│      │                │            │                        │⑫EMI  02:00             │
├───┼────────┼──────┼────────────┼─────────────┤
│  63  │105 年6 月13日  │ 11         │矚訴字卷二,第113頁     │①MUMU 09:20             │
│      │                │            │                        │②EMI  09:20             │
│      │                │            │                        │③SUSI 10:00             │
│      │                │            │                        │④MUMU 10:20             │
│      │                │            │                        │⑤YUMI 10:30             │
│      │                │            │                        │⑥EMI  10:50             │
│      │                │            │                        │⑦SUSI 12:00             │
│      │                │            │                        │⑧MUMU 12:20             │
│      │                │            │                        │⑨MUMU 20:50             │
│      │                │            │                        │⑩EMI  22:50             │
│      │                │            │                        │⑪SUSI、YUMI 11:15       │
├───┼────────┼──────┼────────────┼─────────────┤
│  64  │105 年6 月14日  │ 8          │矚訴字卷二,第113頁     │①SUSI                    │
│      │                │            │                        │②MUMU                    │
│      │                │            │                        │③YUMI                    │
│      │                │            │                        │④SUSI                    │
│      │                │            │                        │⑤SUSI、EMI               │
│      │                │            │                        │⑥YUMI                    │
│      │                │            │                        │⑦MUMU                    │
│      │                │            │                        │⑧EMI                     │
├───┼────────┼──────┼────────────┼─────────────┤
│  65  │105 年6 月15日  │ 7          │矚訴字卷二,第114頁     │①SUSI 10:00             │
│      │                │            │                        │②MUMU 10:05             │
│      │                │            │                        │③EMI  10:15             │
│      │                │            │                        │④YUMI 10:30             │
│      │                │            │                        │⑤SUSI、MUMU 10:35       │
│      │                │            │                        │⑥SUSI、YUMI 16:35       │
│      │                │            │                        │⑦YUMI 20:40             │
├───┼────────┼──────┼────────────┼─────────────┤
│  66  │105 年6 月16日  │ 7          │矚訴字卷二,第114頁     │①SUSI 09:55             │
│      │                │            │                        │②MUMU 09:55             │
│      │                │            │                        │③YUMI 10:30             │
│      │                │            │                        │④SUSI、EMI 11:00        │
│      │                │            │                        │⑤MUMU 12:10             │
│      │                │            │                        │⑥YUMI 13:35             │
│      │                │            │                        │⑦SUSI 10:05             │
├───┼────────┼──────┼────────────┼─────────────┤
│  67  │105 年6 月17日  │ 4          │矚訴字卷二,第114頁     │①EMI 13:00              │
│      │                │            │                        │②YUMI 14:30             │
│      │                │            │                        │③SUSI、MUMU 21:30       │
│      │                │            │                        │④EMI  21:40             │
├───┼────────┼──────┼────────────┼─────────────┤
│  68  │105 年6 月18日  │ 6          │矚訴字卷二,第114頁     │①MUMU 08:20             │
│      │                │            │                        │②YUMI 09:00             │
│      │                │            │                        │③EMI、MUMU 09:00        │
│      │                │            │                        │④SUSI 09:00             │
│      │                │            │                        │⑤YUMI 18:30             │
│      │                │            │                        │⑥SUSI 02:00             │
├───┼────────┼──────┼────────────┼─────────────┤
│  69  │105 年6 月19日  │ 7          │矚訴字卷二,第114頁     │①SUSI 09:20             │
│      │                │            │                        │②YUMI 09:20             │
│      │                │            │                        │③EMI  10:10             │
│      │                │            │                        │④YUMI 10:35             │
│      │                │            │                        │⑤EMI  11:30             │
│      │                │            │                        │⑥SUSI 11:30             │
│      │                │            │                        │⑦SUSI 14:48             │
├───┼────────┼──────┼────────────┼─────────────┤
│  70  │105 年6 月20日  │ 3          │矚訴字卷二,第114頁     │①MUMU 19:25             │
│      │                │            │                        │②SUSI 19:45             │
│      │                │            │                        │③EMI  22:15             │
├───┼────────┼──────┼────────────┼─────────────┤
│  71  │105 年6 月21日  │ 5          │矚訴字卷二,第115頁     │①SUSI 15:30             │
│      │                │            │                        │②MUMU 17:00             │
│      │                │            │                        │③YUMI 18:45             │
│      │                │            │                        │④MUMU 23:45             │
│      │                │            │                        │⑤EMI  23:45             │
├───┼────────┼──────┼────────────┼─────────────┤
│  72  │105 年6 月22日  │ 11         │矚訴字卷二,第115頁     │①EMI  09:45             │
│      │                │            │                        │②YUMI 10:00             │
│      │                │            │                        │③MUMU、EMI 10:45        │
│      │                │            │                        │④SUSI 11:30             │
│      │                │            │                        │⑤EMI、YUMI 11:45        │
│      │                │            │                        │⑥SUSI 14:00             │
│      │                │            │                        │⑦MUMU、YUMI 14:30       │
│      │                │            │                        │⑧EMI、SUSI 16:30        │
│      │                │            │                        │⑨SUSI 21:30             │
│      │                │            │                        │⑩MUMU 21:30             │
│      │                │            │                        │⑪YUMI 21:30             │
├───┼────────┼──────┼────────────┼─────────────┤
│  73  │105 年6 月23日  │ 2          │矚訴字卷二,第115頁     │①YUMI 10:30             │
│      │                │            │                        │②SUSI 19:00             │
├───┼────────┼──────┼────────────┼─────────────┤
│  74  │105 年6 月24日  │ 2          │矚訴字卷二,第115頁     │①YUMI                    │
│      │                │            │                        │②SUSI                    │
├───┼────────┼──────┼────────────┼─────────────┤
│  75  │105 年7 月13日  │ 9          │矚訴字卷二,第71 頁     │①YUMI 03:00             │
│      │                │            │                        │②SUSI 06:50             │
│      │                │            │                        │③MUMU 09:30             │
│      │                │            │                        │④YUMI 09:45             │
│      │                │            │                        │⑤SUSI 10:10             │
│      │                │            │                        │⑥YUMI 10:40             │
│      │                │            │                        │⑦EMI  11:30             │
│      │                │            │                        │⑧EMI、SUSI 12:35        │
│      │                │            │                        │⑨YUMI 19:30             │
├───┼────────┼──────┼────────────┼─────────────┤
│  76  │105 年7 月14日  │ 8          │矚訴字卷二,第71 頁     │①EMI  11:00             │
│      │                │            │                        │②SUSI 16:45             │
│      │                │            │                        │③MUMU 16:50             │
│      │                │            │                        │④YUMI 19:10             │
│      │                │            │                        │⑤SUSI 20:00             │
│      │                │            │                        │⑥YUMI 21:00             │
│      │                │            │                        │⑦SUSI 21:00             │
│      │                │            │                        │⑧EMI  22:30             │
├───┼────────┼──────┼────────────┼─────────────┤
│  77  │105 年7 月15日  │ 7          │矚訴字卷二,第71 頁     │①SUSI 08:00             │
│      │                │            │                        │②MUMU 10:30             │
│      │                │            │                        │③SUSI 10:50             │
│      │                │            │                        │④MUMU、YUMI 15:30       │
│      │                │            │                        │⑤YUMI 16:30             │
│      │                │            │                        │⑥EMI  11:00             │
│      │                │            │                        │⑦SUSI 10:00             │
├───┼────────┼──────┼────────────┼─────────────┤
│  78  │105 年7 月16日  │ 8          │矚訴字卷二,第72 頁     │①MUMU 08:30             │
│      │                │            │                        │②SUSI 08:35             │
│      │                │            │                        │③SUSI、EMI 08:40        │
│      │                │            │                        │④YUMI 09:30             │
│      │                │            │                        │⑤EMI  14:00             │
│      │                │            │                        │⑥YUMI 19:10             │
│      │                │            │                        │⑦EMI  11:30             │
│      │                │            │                        │⑧SUSI 09:30             │
├───┼────────┼──────┼────────────┼─────────────┤
│  79  │105 年7 月17日  │ 5          │矚訴字卷二,第72 頁     │①SUSI 05:30             │
│      │                │            │                        │②EMI  08:45             │
│      │                │            │                        │③SUSI 11:20             │
│      │                │            │                        │④EMI、YUMI 12:00        │
│      │                │            │                        │⑤SUSI 12:45             │
├───┼────────┼──────┼────────────┼─────────────┤
│  80  │105 年7 月18日  │ 13         │矚訴字卷二,第73 頁     │①EMI  01:10             │
│      │                │            │                        │②SUSI 01:10             │
│      │                │            │                        │③MUMU 08:15             │
│      │                │            │                        │④YUMI 08:15             │
│      │                │            │                        │⑤EMI  08:58             │
│      │                │            │                        │⑥MUMU 09:30             │
│      │                │            │                        │⑦YUMI 10:40             │
│      │                │            │                        │⑧SUSI、EMI 11:35        │
│      │                │            │                        │⑨SUSI 13:35             │
│      │                │            │                        │⑩YUMI 14:45             │
│      │                │            │                        │⑪MUMU 15:55             │
│      │                │            │                        │⑫YUMI 22:45             │
│      │                │            │                        │⑬EMI  22:45             │
├───┼────────┼──────┼────────────┼─────────────┤
│  81  │105 年7 月19日  │ 6          │矚訴字卷二,第74 頁     │①SUSI 08:20             │
│      │                │            │                        │②YUMI、MUMU 09:25       │
│      │                │            │                        │③SUSI 11:30             │
│      │                │            │                        │④EMI  13:10             │
│      │                │            │                        │⑤YUMI 23:10             │
│      │                │            │                        │⑥SUSI 23:35             │
├───┼────────┼──────┼────────────┼─────────────┤
│  82  │105 年7 月20日  │ 6          │矚訴字卷二,第74 頁     │①YUMI 03:00             │
│      │                │            │                        │②SUSI 03:00             │
│      │                │            │                        │③MUMU 09:40             │
│      │                │            │                        │④SUSI 09:50             │
│      │                │            │                        │⑤SUSI 10:20             │
│      │                │            │                        │⑥YUMI 11:45             │
├───┼────────┼──────┼────────────┼─────────────┤
│  83  │105 年7 月21日  │ 7          │矚訴字卷二,第77 頁     │①SUSI、YUMI 10:30       │
│      │                │            │                        │②YUMI 11:00             │
│      │                │            │                        │③SUSI 02:30             │
│      │                │            │                        │④YUMI 01:30             │
│      │                │            │                        │⑤SUSI 21:30             │
│      │                │            │                        │⑥MUMU 22:50             │
│      │                │            │                        │⑦YUMI 23:10             │
├───┼────────┼──────┼────────────┼─────────────┤
│  84  │105 年7 月22日  │ 2          │矚訴字卷二,第77 頁     │①SUSI 11:00             │
│      │                │            │                        │②SUSI 17:30             │
├───┼────────┼──────┼────────────┼─────────────┤
│  85  │105 年7 月23日  │ 5          │矚訴字卷二,第77 頁     │①MUMU 16:00             │
│      │                │            │                        │②YUMI 19:00             │
│      │                │            │                        │③YUMI 21:00             │
│      │                │            │                        │④EMI  22:41             │
│      │                │            │                        │⑤SUSI 22:41             │
├───┼────────┼──────┼────────────┼─────────────┤
│  86  │105 年7 月24日  │ 12         │矚訴字卷二,第78 頁背面 │①SUSI 09:00             │
│      │                │            │                        │②EMI  11:00             │
│      │                │            │                        │③SUSI 11:00             │
│      │                │            │                        │④MUMU 11:05             │
│      │                │            │                        │⑤SUSI 13:30             │
│      │                │            │                        │⑥MUMU 14:00             │
│      │                │            │                        │⑦MUMU 16:10             │
│      │                │            │                        │⑧EMI  18:20             │
│      │                │            │                        │⑨SUSI 18:30             │
│      │                │            │                        │⑩MUMU 20:30             │
│      │                │            │                        │⑪EMI、SUSI 20:30        │
│      │                │            │                        │⑫MUMU 20:30             │
├───┼────────┼──────┼────────────┼─────────────┤
│  87  │105 年7 月25日  │ 8          │矚訴字卷二,第79 頁     │①SUSI 09:00             │
│      │                │            │                        │②SUSI 10:00             │
│      │                │            │                        │③MUMU 10:10             │
│      │                │            │                        │④SUSI 16:30             │
│      │                │            │                        │⑤EMI  19:30             │
│      │                │            │                        │⑥MUMU 11:00             │
│      │                │            │                        │⑦MUMU 11:00             │
│      │                │            │                        │⑧SUSI 18:50             │
├───┼────────┼──────┼────────────┼─────────────┤
│  88  │105 年7 月26日  │ 8          │矚訴字卷二,第81、82 頁 │①SUSI 07:30             │
│      │                │            │                        │②SUSI 08:30             │
│      │                │            │                        │③SUSI 07:15             │
│      │                │            │                        │④EMI  08:45             │
│      │                │            │                        │⑤SUSI 09:25             │
│      │                │            │                        │⑥SUSI 10:00             │
│      │                │            │                        │⑦EMI  11:30             │
│      │                │            │                        │⑧SUSI 11:30             │
├───┼────────┴──────┴────────────┴─────────────┤
│小計  │一、自105 年6 月6 日至105 年7 月26日止,合計次數為229 次,被告侯孟成及張珠月共同犯罪│
│      │    所得為11萬4,500 元(計算式:500 元229 =11萬4,500 元)。                      │
│      │二、被告MIRNAWATI犯罪所得為4 萬5,800 元(計算式:200 元229 =4 萬5,800 元)       │
├───┼──────────────────────────────────────────┤
│總計  │一、被告侯孟成及張珠月部分:帳冊之合計金額為29萬4,000元(計算式:17萬9,500 元+11萬4│
│      │    ,500 元=29萬4,000 元)。                                                       │
│      │二、被告MIRNAWATI 部分:帳冊之合計金額為8 萬1,700 元(計算式:3 萬5,900 元+4 萬5,80│
│      │    0 元=8 萬1,700 元)。                                                          │
└───┴──────────────────────────────────────────┘
附表五(應予沒收之犯罪所得金額計算表)
┌─────────┬───────┬────────┬──────┬───────────────┐
│被告              │犯罪所得金額  │扣案犯罪所得金額│沒收金額    │ 說明                         │
├─────────┼───────┼────────┼──────┼───────────────┤
│侯孟成與張珠月(共│29萬4,000元   │1,000元         │29萬3,000 元│「犯罪所得金額」-「扣案犯罪所│
│同)              │              │                │            │得金額」=「沒收金額」        │
├─────────┼───────┼────────┼──────┤                              │
│MIRNAWAT          │8 萬1,700 元  │7,900元         │7 萬3,800 元│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
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