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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古御詩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建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2號、112年度執字第728),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劉建隆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倘若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和為重,而不利於被告,即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

三、經查:

㈠本院為受刑人劉建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又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為102年11月22日,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此之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6、7、11、12、16、19、24、26至28、34所示之罪,雖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5、8至10、13至15、17、18、20至23、25、29至33、35、36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查。是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所為之聲請,經核與上述數罪併罰,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規定並無不合,故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1至34所示之宣告刑雖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附卷可查,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受內部性界限之規制。

㈢本院詢問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等情,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在卷可證。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共同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民國101年12月14日 101年12月26日 101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57、38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7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90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17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174號  判決 日期 102年11月22日 103年1月10日 103年1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90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17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174號  判決 確   定 日期 102年11月22日 103年2月5日  103年2月5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3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他字第7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353號,編號2、3所示之案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年2月    編號1至34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執更字第505號執行(執行期間為102年11月22日至121年8月11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2年6月11日 102年5月12日至 102年5月13日 101年1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04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9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006、1007號、102年度偵字第1538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1442號 103年度易字第42號 102年度易字第1368號  判決 日期 103年1月29日 103年1月29日 103年2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1442號 103年度易字第42號 102年度易字第136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3年3月7日 103年4月7日 103年3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9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9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916號,編號6、7所示之案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年2月   編號1至34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執更字第505號執行(執行期間為102年11月22日至121年8月11日)   
編號  7 8 9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2年7月3日 101年12月1日 101年1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006、1007號、102年度偵字第153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006、1007號、102年度偵字第153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006、1007號、102年度偵字第1538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1368號 102年度易字第1368號 102年度易字第1368號  判決 日期 103年2月14日 103年2月14日 103年2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1368號 102年度易字第1368號 102年度易字第136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3年3月10日 103年3月10日 103年3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916號,編號6、7所示之案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年2月。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916號,編號8至10所示之案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年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34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執更字第505號執行(執行期間為102年11月22日至121年8月11日)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1年12月6日 102年4月13日至 102年4月22日 102年7月10日起至102年7月14日止(聲請意旨漏載102年7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006、1007號、102年度偵字第153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909、209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909、2095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1368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712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712號  判決 日期 103年2月14日 103年3月14日 103年3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1368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712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71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3年3月10日 103年4月7日 103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916號,編號8至10所示之案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年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8144號,編號11、12所示之案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年6月    編號1至34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執更字第505號執行(執行期間為102年11月22日至121年8月11日)   
編號  13 14 15 罪名  共同竊盜罪 共同竊盜罪 共同竊盜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2年8月28日 102年6月9日 102年8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9656、229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9656、229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9656、2290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35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35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35號  判決 日期 103年4月10日 103年4月10日 103年4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35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35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3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3年5月5日 103年5月5日 103年5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8228號,編號13至15所示之案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1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34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執更字第505號執行(執行期間為102年11月22日至121年8月11日)   
編號  16 17 18 罪名  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2年6月9日 100年12月19日 101年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9656、229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520、1521號、102年度偵字第35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520、1521號、102年度偵字第35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35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714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714號  判決 日期 103年4月10日 103年6月17日 103年6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35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714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714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3年5月5日 103年6月17日 103年6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82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0557號,編號17、18所示之案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0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34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執更字第505號執行(執行期間為102年11月22日至121年8月11日)   
編號  19 20 21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1年6月28日 102年5月22日至 102年9月6日 102年5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520、1521號、102年度偵字第35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714號 103年度壢簡字第712號 103年度壢簡1205號  判決 日期 103年6月17日 103年8月5日 103年9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714號 103年度壢簡字第712號 103年度壢簡120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3年6月17日 103年9月1日 103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05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34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6798號   編號1至34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執更字第505號執行(執行期間為102年11月22日至121年8月11日)   
編號  22 23 24 罪名  竊盜罪 收受贓物罪(聲請意旨誤載為竊盜) 共同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2年5月4日 102年5月4日 102年6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554、24535、103年度偵字第79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554、24535、103年度偵字第79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554、24535、103年度偵字第79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892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892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892號  判決 日期 103年10月14日 103年10月14日 103年10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892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892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89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3年11月10日 103年11月10日 103年1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544號,編號22、23所示之案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7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545號   編號1至34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執更字第505號執行(執行期間為102年11月22日至121年8月11日)   
編號  25 26 27 罪名  共同竊盜罪 共同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竊盜罪 共同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2年7月3日 102年8月21日 102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6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0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622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735號  判決 日期 103年12月5日 103年12月27日 104年2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622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73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3年12月29日 103年12月27日 104年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6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8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955號,編號27、28所示之案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年5月   編號1至34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執行期間為102年11月22日至121年8月11日)   
編號  28 29 30 罪名  共同毀壞門扇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共同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2年8月12日 102年8月5日 102年8月初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0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0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90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735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735號 104年度壢簡字第782號  判決 日期 104年2月5日 104年2月5日 104年9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735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735號 104年度壢簡字第78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4年2月5日 104年2月5日 104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是 是(聲請意旨誤載為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955號,編號27、28所示之案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年5月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9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5090號,編號30、31所示之案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34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執更字第505號執行(執行期間為102年11月22日至121年8月11日)   
編號  31 32 33 罪名  竊盜罪 共同竊盜罪 共同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2年8月6日 102年6月5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1年9月14日) 102年4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90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2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5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4年度壢簡字第782號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26號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494號  判決 日期 104年9月8日 103年7月25日 103年12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4年度壢簡字第782號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26號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494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4年10月12日 103年8月25日 104年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聲請意旨誤載為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5090號,編號30、31所示之案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2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460號   編號1至34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執更字第505號執行(執行期間為102年11月22日至121年8月11日)   
編號  34 35 36 罪名  共同侵入住宅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1年11月27日 100年12月16日 100年1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0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0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08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227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27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274號  判決 日期 104年6月30日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0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227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27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274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4年7月20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1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28號,編號35、36所示之案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9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34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執更字第505號執行(執行期間為102年11月22日至121年8月1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84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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