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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7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交通費650元部分:未據原告舉證證明以實其說,難認有據,委無可取。⒊工作損失25,000元部分:未據原告舉證證明以實其說,難認有據,委無可取。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9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33,200元部分,並非屬被告犯「過失傷害」罪所受侵害之客體,原告即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請求被告賠償,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原告此部分請求,自非正當,委無可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3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判決書第四頁第十七行至第十八行「被上訴人‧‧‧應自負全責云云」,及第五頁第十至第十七行「自不得‧‧‧委無可取」,以上論敘,無案可稽。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社會善良風氣亦有不良影響,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上開之刑,已據原判決詳予說明理由,並無失入情形,被告請求減輕二個月徒刑,無何正當理由,其執此上訴,委無可取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О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3、被告辯稱係劉鋕彥同意借用云云,委無可取。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所舉之刑法第347條第5項規定,僅係主刑酌減原因並非獨立罪名,原確定判決亦已敘明,且亦未如同條例第6條明列為減刑之條件,則受刑人主張該條項可為減刑,顯然誤解法律,委無可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乃對本院上開裁定有所不服,自應依法繳納抗告費、提出抗告聲明及理由而合法抗告後,由上級審法院決之,始為正辦,要非以聲請本院裁定更正裁定之方式以為救濟,聲請意旨所指委無可取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3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被告迭於偵查、原審坦稱其在八十八年九二一地震之後接手經營該二家遊樂場,其為該二家遊樂場之實際負責人,應至為明確,被告於本院翻異前詞並所為之辯解,委無可取,其仍執陳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縱認原確定判決有違反公司法規定此一再審理由,此理由於判決時即已存在,核非判決後始發生者,亦可於原確定判決送達再審原告時為再審原告知悉,再審原告主張其已於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內起訴云云,委無可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審量處拘役20日,依上開法定刑期觀之,顯無過重之情,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過重云云,委無可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人而驅車尾隨異議人二個路口之理,是其舉發異議人有交通違規情事,應非子虛,原處分機據以裁處異議人罰鍰及記點處分,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空言否認有違規之情,核屬卸責之詞,委無可取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7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是原告虞梅慶得請求被告返還之押金為45,686元(47,600元-1,914元=45,686元),逾此部分之主張,難認有據,委無可取。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抗字第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僅因一時急需使用廁所即違規停放車輛,難認係屬緊急危難狀態,亦無從認客觀上有何不得已須為該違規行為之情狀,是異議人上開所辯,委無可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1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空言本件債務尚有疑義,然未舉證以實其說,被告所辯委無可取。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得否以上開借款債權主張抵銷,非不得由本院自行認定,並非一經當事人聲請,即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是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之裁判,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所定情形,委無可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О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衡情舉發員警應無為誣陷異議人而驅車追逐異議人約二百公尺之理,是其舉發異議人有交通違規情事,應非子虛,原處分機據以裁處異議人罰鍰及記點處分,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空言否認有違規之情,核屬卸責之詞,委無可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聲請人即被告不服本案判決結果,自應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提出上訴聲明及理由而合法上訴後,由上訴審法院決之,始為正辦,要非以聲請本院裁定更正判決之方式以為救濟,聲請意旨所指委無可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者,即應受到刑事處罰,此與其是否得掌控承租人違法使用土地一事,並不相涉,是被告丙○○、乙○○、丁○○、甲○○四人辯稱:無從掌控承租人之違法使用土地,並不構成犯罪云云,委無可取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家上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上訴人丁○、丙○、甲○既簽立系爭協議書,其抗辯不知平安書指何物云云,委無可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及考量國家司法權之正當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聲請人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案尚難僅以具保、限制住居等較小侵害手段代替羈押,聲請人所稱願供保證金,無羈押必要云云,委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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