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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44 筆
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一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謂之「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其立法本旨重在所得,必以犯罪行為「實際所得」或「意圖取得」為準。如其犯罪之本質根本無可取得,自無…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預覽 ↗
十一、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其立法本旨重在所得,必以犯罪行為實際所得或意圖取得者為準,如其犯罪之本質無可取得,自無本條項之適用,故…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第 6 條預覽 ↗
事業申請獎勵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曾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事項。 二、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第 11 條預覽 ↗
供自行使用者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或實際取用水量低於許可取用水量百分之八十時,其欲保留水量者,應以書面載明保留原因及期間,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民法第 22 條預覽 ↗
居所視為住所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死亡榮民經查有遺族可取得聯繫者,以死亡通知單通知其遺族辦理喪葬及善後事宜。
民法第 164 條之 1預覽 ↗
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四、民、刑事案件原判決未記載事實,或所載事實不明,影響事實之確定,無可據為裁判者,不在本院自行判決之列。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預覽 ↗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無主墳墓,指未立墓碑或墓碑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字跡顯明而營葬者無可考之墳墓。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82 條預覽 ↗
退回之材料,確屬全部或大部分變質無可利用者,應由退料部門敘明理由,依規定退交材料管理部門處理之。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5 條預覽 ↗
應由中央政府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無可供交換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者,以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應由直轄市…
會計法第 60 條預覽 ↗
公營事業有永久性財物之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之盤存消耗,應以成本為標準;其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時之估價為標準。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第 35 條預覽 ↗
水平標點,應利用岩石石碑或大樹根等不易變動之物,如無可利用時,應以大木樁為之,並應設在路線附近較偏僻地點,以免被人移動。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105 條預覽 ↗
公營事業機關應依業務特性研訂事前防止之措施,以謀減少呆廢料之產生。請購時,應配合分類控制方法與程序,並先查明有無可替代之呆料。
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4 條預覽 ↗
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溢繳之保險費,優先沖抵積欠之保險費或折抵後續各期應繳納之保險費;無積欠或無可折抵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將溢收保險費退還。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第 36 條預覽 ↗
申請案件應具有必要性及區位無可替代性,並以符合以下最小需用為原則: 一、擾動原始地形地貌最小。 二、改變原有海域與海岸狀態最小。 三、採整合、集中、緊密之方式規…
土地法第 220 條預覽 ↗
公用土地徵收之限制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2 條預覽 ↗
八十二 (舉證責任之例外 (一) ) 刑訴法第一五七條所謂公眾周知之事實,係指一般人所通曉,無誤認之可能者而言,亦即自然之物理,生活之常態,普通經驗知識,無…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 各法院於重大刑案開庭前後及進行中,應指派專人注意維護審判人員之安全及於法院內外巡邏,注意有無可疑人員或車輛,如有情況發見,除採取必要措施外並即報請檢察官…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第 30 條預覽 ↗
申請案件應具體說明範圍及面積之合理性,並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但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實施彌補復育者,不在此限。 申請案件屬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應說明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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