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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四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防禦資料,又因承辦法官職務調動,改由法官蔡美華接辦本件,蔡法官旋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批示審理單,定期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開庭訊問,之後旋又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批示審理單函臺灣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本案受命法官於113年2月26日宣示準備程序終結後之113年3月25日批示民事審理單(下稱甲審理單)並傳真予聲請人,命本案兩造各自應陳報該審理單所載事項,其中甲審理單中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㈠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內「壹、函查事項之手寫內容」,係受命法官於該刑事案件審理單中所批示,係屬受命法官所為之處分,並非承辦該案件之合議庭所為之裁定,合先敘明。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4年度懲字第6、8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二、被付懲戒人於作成系爭審理單時,認系爭審理單乃「(前提)條件」,而非裁定,而未明確指示書記官應據以製作裁定正本送達。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執行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6日以93年度執字第38002號審理單(下稱系爭審理單)諭令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七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三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六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六二號庭期: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一、通知兩造;原告部分附上書狀先行程序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一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一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二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九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二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姜悌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可認本案訴訟承審法官確實於112年8月15日為審理單之批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七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七二號一、將台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八十九年度調字第二二三號卷宗、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二五號刑事卷宗,均歸還卷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七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二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七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七二號一、調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八六號卷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七八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一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保險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九十年保險字第一九號庭期:九十年五月二日下午三時一、通知兩造,原告部分附上書狀先行程序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經查,本件原承審法官雖曾於107年3月8日指定107年3月20日審理期日之刑事案件審理單上,批示「傳喚證人林在培」,然嗣於107年3月15日刑事案件審理單上,另批示「通知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四八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四八八號一、庭期:九十年二月一日下午二點二十分,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九六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九六二號一、本件先不定庭期。二、通知原告,提出被告甲○○、乙○○、丙○○之最新戶籍謄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國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審理單存於原本一一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法官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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