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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款回條聯為證(見本院卷第317頁),而雯怡公司之負責人為原告乙節,則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7頁),則被告既已提出資金往來證明,堪認其抗辯尚非無據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7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因故起爭執,被告對原告表示終止教學,請原告提供銀行帳戶,其會將教學費用匯入,原告則告知被告上開學費25,505元,請求被告儘速匯款未果等情,是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尚非無據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2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所定契約即系爭協議書,既經原告依法解除,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先前已支付之服務費用5萬8,000元,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訴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合上述,原告主張因被告不法侵害身體,受有211,740元之損害,於法尚非無據;逾越上開數額之主張自無所據。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支付向楊宗林購買機車之價款,然查㈠被告於原審所述以新臺幣3千元向不詳人購得本案支票,由該不詳人填寫簽發支票完成各情,與證人陸錦民(被告之弟)證述大致相符,尚非無據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00,000元,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8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從而,原告基於雇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已罹於債權請求權時效,被告抗辯拒絕給付,尚非無據,原告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判決雖以被告所辯因透過代辦業者辦理信用借貸而受騙等詞,尚非無據,而為其有利之判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八四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由原告扶養長大,目前仍在學中云云,查劉佳銘係六十三年九月十日出生,有其年籍資料附可稽,八十四年度已滿二十歲,與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不符,被告否准認列其免稅額,尚非無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八四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由原告扶養長大,目前仍在學中云云,查劉佳銘係六十三年九月十日出生,有其年籍資料附可稽,八十四年度已滿二十歲,與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不符,被告否准認列其免稅額,尚非無據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書、現金卡收買帳戶近六個月歷史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尚非無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1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聲請人主張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有變賣其財產之必要,尚非無據,爰准聲請變賣上開受監護宣告人賴謙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4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000元不等,且尚有其他積欠稅款應繳納或償還先前看護費用,則就其長期照護所需確有不敷使用之虞,況處分不動產較為費時、繁瑣,則聲請人預先請求准予處分以供將來所需,尚非無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告人施志忠名下財產除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並無其他財產,就其長期照護所需確有不敷使用之虞,況處分不動產較為費時、繁瑣,則聲請人預先請求准予處分以供將來所需,尚非無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同訴訟代理人湯金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因原告具狀以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有部分錯誤為由,聲請再送鑑定機函詢,尚非無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康鈺靈律師被告施肇慶訴訟代理人蕭宇凱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後具狀以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由聲請再開言詞辯論,尚非無據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易緝字第122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因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不待其陳述逕行辯論並終結,茲因被告於105年7月22日具狀提出診斷證明,陳明未到庭之原因,本院認尚非無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977 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羅竹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185號、第2514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試行和解,經核尚非無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因原告具狀陳稱其就刑事判決不服,已聲請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請求再開言詞辯論,侯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再為審理等語,因本件車禍發生過程為何影響兩造過失比例之認定,其聲請尚非無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因原告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以被告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始當庭提出答辯㈡狀,而未於適當時期提出攻繫防禦方法,妨礙原告進行辯論,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再開言詞辯論,因其聲請於法尚非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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