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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及是否採行限制出境、出海等替代羈押處分之判斷,乃事實審法院依個案情節,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於職權而為裁量之事項,苟無濫用權限或顯然違背公平、比例及必要性原則之情形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於審判中有無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於職權而為裁量之事項,苟無濫用權限或顯然違背公平、比例及必要性原則之情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詐欺案件經鈞院羈押,然被告已坦承部分犯行,且被告自行到案,應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法院應給予悔過之機會,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基於羈押之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8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必要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指在前妥當性原則已獲肯定後,在所有能夠達成立法目的方式中,必須選擇予人民之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言,若有與羈押同等有效但干預權利較輕微之其他手段時,應選擇該其他手段,不得率予羈押,亦即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以及必要性原則,並審酌如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均無法保全被告時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01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施可以恣意設定標準,復又以不合常理及平等、必要性原則真正內涵之方式矛盾地適用法規,就該行政措施對於行政命令牴觸憲法及行政程序法之「平等原則」及「必要性」之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若有與羈押同等有效但干預權利較輕微之其他手段時,應選擇該其他手段,不得率予羈押,亦即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以及必要性原則,並審酌如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綜合上情,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是本件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並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甫經原審法院判決,並未確定,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判決確定後之執行,經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千萬元,金額龐大,被害投資者眾多,嚴重危害社會金融交易秩序,另依被告之入出境資料,被告曾多次前往香港及大陸地區,本案又涉犯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依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千萬元,金額龐大,被害投資者眾多,嚴重危害社會金融交易秩序,另依被告之入出境資料,被告曾多次前往香港及大陸地區,本案又涉犯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依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六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將顯然違反『必要性原則』及『狹義比例原則』」。並主張應以「命抗告人『停止對外營運』屬同樣有效且對抗告人基本權利侵害較少之措施」較符合「必要性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按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被告於刑事程序中始終在場,然羈押為剝奪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處分,自應受比例原則支配,即須符合適合性原則、必要性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按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被告於刑事程序中始終在場,然羈押為剝奪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處分,自應受比例原則支配,即須符合適合性原則、必要性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按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被告於刑事程序中始終在場,然羈押為剝奪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處分,自應受比例原則支配,即須符合適合性原則、必要性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按憲法或行政法之必要性原則,為廣義比例原則內涵之一,行政行為如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即無背於必要性原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其本案所犯竊盜罪之件數高達6件,依其前科紀錄及犯罪情節,本院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參以被告犯罪情狀,本院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8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2項規定,限制聲請人閱卷,卻以該限制閱卷之内容,作為本案不受理判決之依據,已影響聲請人之訴訟權益,亦違反原審裁定所揭橥應重真實發現、憲法上訴訟權之保障,以及比例與必要性原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有與羈押同等有效但干預權利較輕微之其他手段時,應選擇該其他手段,不得率予羈押,亦即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以及必要性原則,並審酌以其他方式(例如以具保、責付或限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月20日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1份在卷可稽,本院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保障社會安寧秩序、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等羈押之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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