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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裁字第3號
115.02.04
;系爭規定之存在,無助於規範目的,不符平等原則與必要性原則,難認合於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比例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
114年審裁字第434號
114.04.30審查裁定
系爭見解過度擴張解釋凶器之範圍,不符適當性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之要求,有違比例原則,且使該罪質實質上成為「抽象危險犯」,產生刑罰前置化之效果,亦可能不當將根本不具有危險性之行為加以入罪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為涉及生命法益之嚴重侵害,死刑符合手段之適當性、必要性原則、手段相當原則並具最後手段性,故聲請案所涉之罪名以死刑作為刑罰手段,未違反比例原則。死刑規定亦無基於歧視或不當差別待遇之因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假釋者,基於前述刑罰之執行仍應具備達成刑罰目的之必要性原則,自應根據撤銷假釋當時之一切情狀,評估受刑人更生改善可能性,進而據以於假釋獲釋時所餘宣告刑之範圍內預測達成特別預防目的所需
112年審裁字第859號
112.03.17審查裁定
衡報導原則,並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適切性與必要性原則。(四)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判決一忽視平等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並誤解大學自治之運作規範,逕任剝奪聲請人平衡報導及表現自由
111年審裁字第923號
111.11.29審查裁定
達成具有密切關連性之侵害較小手段,違反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且與其他法律相較顯然過重,違反狹義比例原則,侵害人民之人身自由、隱私權及健康權。 (四)系爭規定一及二被認為屬刑法第28
111年憲裁字第1688號
111.10.14
達成具有密切關連性之侵害較小手段,違反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且與其他法律相較顯然過重,違反狹義比例原則,侵害人民之人身自由、隱私權及健康權。 (四)系爭規定一及二被認為屬刑法第28
111年憲裁字第1230號
111.08.29
憲法第80條、第170條、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必要性原則、公益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第16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
111年憲裁字第561號
111.07.27
72條、第16條、第7條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必要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二)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確定終局判決引用之系爭判例要旨已無法規效力,且未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比
111年憲裁字第314號
111.06.17
特別法論處,非侵害最小之手段,顯已違反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
108年度憲二字第301號
110.12.17
障之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有違憲法第23條必要性原則,應宣告系爭執行指揮書註記累犯違憲。2、持續施用毒品之行為,係侵害同一法益,應從一罪論處,系爭規定二使施用第1級毒品、第2
釋字第812號【強制工作案】
110.12.10大法官解釋
人侵害最小且為達成目的所無可替代之必要手段,而與必要性原則有違。 此外,依系爭規定一第2項規定,強制工作之處分期間一律為3年,即使依同條項但書規定,法院亦僅得於執行1年6個月後,且
109年度憲二字第420號
110.01.29
,有違反憲法第8條之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3條之必要性原則之疑義。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108年度憲二字第256號
108.10.25
。是系爭規定一並非最小侵害手段,違反比例原則下之必要性原則。3、與甫滿16歲之男女為無對價之性行為無罪,與差一日即滿16歲者為無對價之性行為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僅因性行為對象年齡
會台字第11558號
105.09.14
小侵害之方式,無法通過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檢驗,且死刑以剝奪行為人生命法益作為手段,與其所欲維護法益之目的間,亦難合乎「狹義比例原則」之要求。另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
會台字第12530號
105.02.26
最小侵害手段,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不符。2、立法者就主管機關行使註銷權未設有除斥期間之規定,有害法秩序之安定並對原眷戶構成過度之侵害,已違反法治國原則中之
會台字第12838號
105.02.04
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適當性及必要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2437號
104.05.01
。2、次按法律所採取之手段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內涵之必要性原則,係指如有數種合法有效之手段可資運用,須斟酌公益及第三人利益後採取對人民權利侵害較少且可達相同效果之手段。聲請意旨所列舉侵
會台字第12397號
104.03.20
限制人民之訴訟權,又與再審制度欠缺合理關聯,而與必要性原則有違;系爭判例不當限縮系爭規定之範圍,使當事人無法就錯誤判決予以救濟,亦侵害人民之訴訟權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針對系爭規
會台字第10707號
103.07.25
取之手段侵害人民權利甚大卻未採取較小之限制,有違必要性原則;亦未考量不同情節給予不同程度之限制,實屬過苛而違反狹義比例原則。又系爭規定二設有排除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惟國家考試評閱程
會台字第8546號
102.10.18
亦不應令刑事被告承擔,故系爭規定違反最小侵害性及必要性原則,侵害人民訴訟權;縱令承認上開法律與憲法無違,亦應從嚴解釋,於上級法院未改變第一審判決所適用法律條文之情形,應認仍屬量刑範
會台字第11249號
101.12.28
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依文義解釋及公益必要性原則,系爭規定一所稱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應係指同時徵收而言,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於適用系爭規定一時認毋須同時辦理徵
會台字第7899號
96.06.01
罰鍰構成重複處罰,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關於必要性原則之要求;(3) 法務部法八八檢字第一六六九號函釋未經公告程序,檢察官以該函釋作為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合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會台字第7792號
95.12.06
所採連帶主義對繼承人財產權之侵害最為強烈,乃違反必要性原則,並未就立法者之立法選擇,如何逾越憲法所賦予之自由形成權限,致為憲法所不許乙節有所論述。是聲請人雖於所涉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
釋字第445號
87.01.23大法官解釋
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除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必要性原則外,尚須符合明確性原則,使主管機關於決定是否限制人民之此項權利時,有明確規定其要件之法律為依據,人民亦得據此,依正當法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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