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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婚字第四八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抑有進者,被告甚曾要求原告下海從事特種行業,賺錢供其揮霍,惟遭原告峻拒。至此,原告實無從再與被告共同生活,乃自七十七年十一月起即與被告分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系爭合建房屋諸多施工處,被告均僅以水泥作簡單打底,粗糙無比,抑有進者,系爭房屋頂樓之模板及綁鐵部分,被告均未將其拆除,根本無法居住,由此可證,本件被告確實尚未完成系爭合建房屋之興建工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6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檢察官上訴理由固主張被告於本案發生後,非但矢口否認犯罪,抑有進者,尚有前往告訴人任職處所恐嚇告訴人,或向不特定人發送傳單之舉,業經本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抑有進者,兩造早已達成協議,俟債務人籌足款項後始予清償,奈債權人反悔,遽予追討,依法自不應准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向原告借款60萬元經原告催討借款,經本院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始聲請訴訟救助,而其理由竟稱係「積蓄又遭被告借用未還,目前無資力支付該訴訟費用」,顯與事實不符;抑有進者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抑有進者,聲請人於原審102年度訴字第2029號損害賠償事件,業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500元,有原審卷宗可按,又未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其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抑有進者,被告已於七十九年間,將前開確定判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換發債權憑證,復於七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接獲七十九年六月十一日北院七九民執公字第一二二四一號債權憑證,此即被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八0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抑有進者,被告更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一日晚上十點多離去家庭迄今近壹年期間,行方不明,不知去向,讓原告無法找着,原告心想,雖有不快樂之事也不至於如此,何況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乃法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本案檢察官指述聲請人所犯之竊盜件數多達二十餘件,顯見如許聲請人交保在外,不無再犯相同犯罪之虞,抑有進者,如聲請人一旦遭法院認定有罪,當可預見其罪刑必定不輕
屏東簡易庭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雖抗辯系爭信用卡非伊所申請,信用卡在伊姊姊處等語,惟經本院命其當庭書寫簽名並核驗筆跡比對結果,雖被告刻意以慢寫方式改變筆跡,然其中任之「壬」之上一橫及其配偶陳文亞之「文」下半部均與被告原先書寫之筆跡神韻相仿;抑有進者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抑有進者,聲請人尚有德弗札克股份有限公司、智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同欣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智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投資2,500,0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本審卷可按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76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幅遠公司轉讓該債權予伊而對被告請求,然為被告所否認;經查,被告雖有承包幅遠公司之工程,然並未依約完成,致幅遠公司對原告為瑕疵給付之抗辯;業據證人即幅遠公司之負責人許慶右到庭證述無訛;抑有進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抑有進者,本件聲請人前案聲請撤銷緩刑時,受刑人即曾以前揭其因車禍受傷無法工作、所經營之自助餐廳因此生意變差等同一事由相辯,經本院前案(即107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司桃調字第5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抑有進者,聲請人曾於96年12月10日聯絡相對人陳順英,其當時就應知悉相對人黃農登對聲請人負有債務,卻協議未讓相對人黃農登登記為所有權人,顯係避免上開不動產遭聲請人強制執行所為有害聲請人債權之行為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二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抑有進者,高速競逐爭道之際,又有槍枝對外射擊,不當行為尤難謂非重大。揆諸上開說明,原決定以聲請人之行為,違反善良風俗,情節重大為由,駁回聲請人冤獄賠償之請求,核無不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法院究應否准許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首應審酌被告之聲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次則應檢視法院當初羈押被告之理由是否繼續存在;抑有進者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抑有進者,依第一審勘驗筆錄記載,系爭四五號房屋似已燒燬(見:第一審卷四一頁),乃相對人猶請求抗告人應自該房屋內「遷出」,則抗告人就該「給付不能」部分為上訴,是否可指為其顯無勝訴之望﹖尤待澄清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抑有進者,聲請人於本案前審(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7號損害賠償案件,下簡稱原審案件),於103年4月28日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5,750元,有該案件繳款收據乙張在卷可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查除告訴人乙○○片面之指訴外,別無其他佐證足認告訴人之指訴與起訴事實相符,抑有進者,被告於原審已表示在場目睹但無法聯絡到之證人丙○○於本院結證:當天只是討論會錢的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六О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告訴人與被告甲○○○等四人之前即已生衝突,其指訴是否可採,已非無疑;又證人林吳秋月為告訴人之妻,其證述亦難免偏頗;抑有進者,證人即前往處理之員警己○○到庭更證稱:伊前往處理時並沒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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