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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即,唯有受逮捕拘禁人仍處於國家機關監管支配之下,法院始有發提審票予「逮捕拘禁機關」之餘地,也因如此,提審票才應載明「逮捕拘禁機關」所應「解交」受逮捕拘禁人至何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㈤所謂「提審」,其含意為「提於法院審問」,其對象為法院提審逮捕拘禁者(執行逮捕拘禁之所有相關公務人員),而由被逮捕拘禁者(本人)或他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斷無被逮捕拘禁者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提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受拘禁人並無遭到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之事實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行提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提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4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復提審制度僅係法院即時審查逮捕、拘禁程序之合法性之法制度,非在認定被逮捕、拘禁人有無被逮捕、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及有無被逮捕、拘禁之必要性,故其採行之證據法則,僅以自由證明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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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宋健民於抵達金華拘禁處所後質問張義興和張景圍有無詐賭及要如何處理,黃義成在場知悉事情起因後亦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提供金華拘禁處所作為拘禁地點並參與私行拘禁行為,另陳世鴻在場經宋健民告知張義興及張景圍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惟查:(ㄧ)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行提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提字第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人民被逮捕拘禁時,執行機關依法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衡諸其規範目的,即係為保障被逮捕拘禁人於被逮捕拘禁時,就有關逮捕拘禁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提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拘禁人並非依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之病患,是受拘禁人並無遭到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之事實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行提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據上可知,收拘禁人當初係因在台逾期居留且經通緝到案而遭逮捕、拘禁,是應認其並無遭違法逮捕、拘禁之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聲請法院提審被拘禁人,並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示有關人證、物證,以供被拘禁人為攻擊、防禦;倘無主、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即係違法拘禁,俾日後聲請國家賠償或刑事補償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拘禁人有無被逮捕、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及有無被逮捕、拘禁之必要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民提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拘禁人留置,顯有違法拘禁人民之虞,為此聲請提審。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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