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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3年審裁字第916號
113.12.13審查裁定
保障之範圍不限於刑事案件,且並非人民不受有關機關拘禁後即可不受提審法規範。本件原因案件符合憲法第8條第4項所定要件,法院卻未依法處理,系爭裁定直接違反憲法條文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
113年審裁字第697號
113.09.24審查裁定
,均顯與憲法第8條第4項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得向法院聲請追究之規定有違。嗣聲請人聲請提審,經同院113年度家提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以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05.24憲法判決
制執行、住所被拆遷、行為被取締或處罰、人身被逮捕拘禁等。而其當場之抗爭言論或由於個人修養不足、一時情緒反應之習慣性用語;或可能是因為人民對於該公務員所執行之公務本身之實體或程序合法
111年憲裁字第1695號
111.12.23
保障,規定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並設有司法或警察機關逮捕拘禁24小時後,須移由法院,始得繼續拘束人身自由之限制。上開所謂「逮
111年審裁字第1178號
111.12.15審查裁定
、第13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犯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第304條強制罪、集會遊行法第5條及第31條妨害集會遊行罪嫌,於109年12月11日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自訴,然同法院
110年度統二字第28號
110.12.17
,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本案人民遭警方非法拘禁時,無管道直接聯繫法院,而警方為逮捕、拘禁時,也無發送提審票之機制與規定,無法達到憲法第8條、第22條保障人身自由之目的等語。
110年度憲二字第329號
110.10.08
憲法第8條第4項明文規定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並沒有限定向何法院,上開二法院引用條文牴觸憲法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
108年度憲二字第257號
108.09.27
略以:聲請人(即現受刑人)遭監所下達無效命令而受拘禁,何以不得依憲法第8條規定聲請提審?顯有不法剝奪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等規定之疑義。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
會台字第12961號
108.07.05
然當該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之被告並未經偵查機關逮捕、拘禁而隨案移送,且存有攸關被告利益而須踐履完整訴訟程序之事項時,法院無法於受理聲請後24小時內,完成擇定庭期傳喚被告、給予被告充分時
釋字第775號【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
108.02.22大法官解釋
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
會台字第13798號
107.03.09
判決以上訴關於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有理由、關於私行拘禁罪部分不合法,將上訴有理由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不合法部分予以駁回。是系爭判決二就上訴不合法(私行拘禁罪)部分為確定終局
會台字第12748號
106.09.29
裁判六及七,未依提審法第一條但書之意旨,仍以機關拘禁、逮捕為提審訴訟標的,與提審法保護人身自由意旨不符,有統一解釋必要,並請求統一解釋救濟系爭裁判八等語。惟查,聲請意旨並非指摘不同
會台字第13132號
106.07.28
系爭規定一、二剝奪人民於遭受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時,向法院聲請提審之權利,已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權、訴訟權;復為免其基本人權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並請准予於解
會台字第13226號
105.12.09
達傳票為由,強行侵入住宅非法搜索、違法強制逮捕、拘禁及脅迫採尿,檢察官及法官俱未詳加調查,採證及論罪科刑程序有違反憲法前揭規定而侵害人身自由、財產權及訴訟權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僅
會台字第13030號
105.10.28
定終局裁定否准聲請人易科罰金之聲請,致聲請人須受拘禁服刑,侵害其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2、系爭規定一、二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其規範密度顯然過低,且就程序保障之規範漏未規定,違
會台字第11949號
103.06.06
傾向為強制戒治依據,不論受觀察勒戒人是否接續長期拘禁或待執行死刑於監獄內難以施用毒品,應無須另送戒治必要,僅以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即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有違比例原
會台字第11644號
103.03.21
聲請客體。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聲請人遭逮捕拘禁之期間已逾憲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限制,應排除在此期間所搜索之證據,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
釋字第710號【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暨收容案】
102.07.05大法官解釋
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是國家剝奪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
會台字第11374號
102.03.08
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用之系爭裁定,認受大陸公安逮捕拘禁並遣返之受刑人,非屬本國司法機關之羈押,而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羈押折抵刑期之要件,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及第八條人身自由規
釋字第708號【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102.02.06大法官解釋
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是國家剝奪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
釋字第690號
100.09.30大法官解釋
自由受剝奪,但除可維護其生命與身體健康外,並無如拘禁處分對受拘禁者人格權之重大影響。綜上,強制隔離乃為保護重大公益所採之合理必要手段,對受隔離者尚未造成過度之負擔,並未牴觸憲法第二
會台字第10382號
100.09.30
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刑事程序上之逮捕、拘禁與羈押均屬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系爭規定僅准羈押期間為刑期折抵,與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符云云。核
釋字第677號
99.05.14大法官解釋
部分,使受刑人於刑期執行期滿後,未經法定程序仍受拘禁,侵害其人身自由,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且所採取限制受刑人身體自由之手段亦非必要,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
會台字第9527號
98.11.20
效不得執行而依據憲法規定聲請提審,以調查有無非法拘禁,惟確定終局裁定以該聲請與系爭規定所定遭「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始得聲請提審之要件不符予以駁回,聲請人乃主張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
釋字第664號
98.07.31大法官解釋
自由於一定之處所,而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對人身自由影響甚鉅,其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查上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旨在對少年為暫時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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