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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9月3日就原裁定提出抗告時,確曾向監方管理人員表示欲取回捨棄抗告狀,足認聲請人並無捨棄抗告權之真意,卷內所附捨棄抗告狀,係因監方管理人員聯繫之疏失,誤將捨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雖無捨棄告訴之名,卻有捨棄告訴之實,可知立法者並非完全拒卻告訴權捨棄制度。我國實務不承認告訴權捨棄之見解,並不妥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9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既有捨棄上訴權之意,且除寄民事捨棄上訴狀電子檔予相對人外,更於與相對人聯繫確認後,提出民事捨棄上訴狀,經原法院收受,即生捨棄上訴之效力,抗告人主張其未捨棄上訴云云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3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本件聲明捨棄抗告狀內,抗告人係對99年度北秩字第11號裁定捨棄抗告權,非對本件即99年度北秩字第306號裁定聲明捨棄抗告權,故抗告人就本件所為之抗告仍為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5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被上訴人於原審所為捨棄之意思表示,顯已發生捨棄之法律效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莊欽仁捨棄請求00楊琬瑜00000000000聲請人莊欽仁捨棄請求00楊媛媗00000000000聲請人莊欽仁捨棄請求00楊昌謙000000000000聲請人莊欽仁捨棄請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查,捨棄抗告係屬不得附條件之訴訟行為,從而,一經捨棄,即生捨棄之效力,同理抗告權人捨棄告抗後,亦不得再行撤回其意思表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3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抗告人於捨棄抗告權聲明狀簽名前,既無遭他人刻意誤導之情形,致抗告人有不可歸責之過失,抗告人自不得監所人員未事先告知捨棄抗告權聲明狀內容及令其閱覽,而主張捨棄抗告權不合法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秩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社會秩序維護法僅規定捨棄抗告權,而捨棄聲明異議既未明文規定得捨棄,自應認不得預行捨棄(臺灣高等法院86年11月座談會意見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秩抗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前項捨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者,喪失其聲明異議或抗告權;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專以筆錄證之,當時抗告人對上開捨棄筆錄之記載並無任何爭執,亦未請求更正,其既為捨棄之意思表示,顯已發生捨棄之法律效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又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為之。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意旨以其捨棄上訴時,因已遭羈押近十三年,雙親復均已快九十歲,又對原審法院之判決絕望,一時衝動乃表示捨棄上訴,茲撤銷原來捨棄上訴之意思表示,仍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於法應無不合云云,難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4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上開捨棄其上訴權及喪失上訴權之規定亦為抗告所準用,從而當事人於收受裁定後亦得捨棄抗告,抗告一經捨棄後即喪失抗告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7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又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意義並表示捨棄上訴之意思,則被告於112年3月27日具狀捨棄上訴時,已生捨棄效力,並喪失上訴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同法第三編第一章第353條、第357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4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上訴權因上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即無捨棄上訴權之可言。捨棄上訴權者,係當事人向為判決之法院表示拋棄上訴權之訴訟行為;捨棄上訴權,足生喪失上訴權之效力。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秩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社會秩序維護法僅規定捨棄抗告權,而捨棄聲明異議既未明文規定得捨棄,自應認不得預行捨棄(臺灣高等法院86年11月座談會意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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