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99 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2 條預覽 ↗
捨棄之效力
行政訴訟法第 240 條預覽 ↗
捨棄上訴權
刑事訴訟法第 353 條預覽 ↗
上訴權之捨棄
民事訴訟法第 384 條預覽 ↗
捨棄認諾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預覽 ↗
上訴權之捨棄
行政訴訟法第 202 條預覽 ↗
捨棄及認諾判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0 條預覽 ↗
捨棄之管轄及其程式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 30 條預覽 ↗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 31 條預覽 ↗
捨棄或撤回上訴之管轄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 32 條預覽 ↗
捨棄及撤回上訴之程式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 33 條預覽 ↗
捨棄或撤回上訴之效力
家事事件法第 46 條預覽 ↗
家事訴訟事件之捨棄、認諾
刑事訴訟法第 357 條預覽 ↗
捨棄或撤回上訴之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 358 條預覽 ↗
捨棄或撤回上訴之程式
刑事訴訟法第 359 條預覽 ↗
捨棄或撤回上訴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 360 條預覽 ↗
捨棄或撤回上訴之通知
行政訴訟法第 270 條預覽 ↗
抗告捨棄及撤回準用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 384 條之 1預覽 ↗
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之製作程式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46 條預覽 ↗
當事人於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職務法庭為之,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
公務員懲戒法第 65 條預覽 ↗
當事人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懲戒法庭為之,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