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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上訴權因上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即無捨棄上訴權之可言。捨棄上訴權者,係當事人向為判決之法院表示拋棄上訴權之訴訟行為;捨棄上訴權,足生喪失上訴權之效力。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二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意旨謂其父親不知其已捨棄上訴權,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事後得知案發當時狀況與偵訊筆錄所載有所出入,始提起上訴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0年3月12日判決後,上訴人於110年3月31日具狀捨棄上訴權,嗣於110年4月1日具狀聲明撤銷上開捨棄上訴權之意思表示,復於110年4月6日具狀對本院所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9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或送達後,捨棄上訴權者,即喪失其上訴權,除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時,得提起附帶上訴外,不得再行提起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9月13日中午12時宣判後,上訴人於112年9月14日具狀捨棄上訴權,嗣於112年9月15日具狀聲明撤銷上開捨棄上訴權之意思表示,復於11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又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為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宣判後,上訴人於113年7月8日具狀捨棄上訴權,嗣於113年7月29日復具狀提起上訴,依前開規定,上訴人於113年7月8日捨棄上訴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甲○○分別於八十六年十月二日、三日具狀上訴,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其既已捨棄上訴權,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上訴權業已喪失,乃裁定駁回其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開規定及說明,上訴人於捨棄上訴權後所提出之本件上訴,並非合法,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開規定及說明,上訴人於捨棄上訴權後所提出之本件上訴,並非合法,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雖於原審審理時陳明捨棄上訴權,惟當時原審判決既尚未宣判,依上開判例意旨所示,被告所為自不生捨棄上訴權之效果,是本件被告之上訴,仍屬合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又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為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中簡上字第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收受原審判決正本,並於同日以書狀聲明捨棄上訴權,此有其所書之捨棄上訴權聲明狀一份附於原審卷內(第十七頁)可稽。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捨棄上訴權,應於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為之,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始具狀捨棄上訴權,自不生捨棄上訴之效力,先予敘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被告判處罪刑後,具狀聲請捨棄上訴權,依刑事訴訟法第359條規定,其上訴權業已喪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按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按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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