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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參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既然已於95年6月12日自95年起訴書知悉原告公司「負責人」涉有違反政府政府採購法令行為,即等於知悉「原告公司」涉有違反政府政府採購法令行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②就得標廠商而言,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之真意為依政府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蕭信堅僅係系爭採購案投標資料上所載之原告代表人,並未「接洽處理事務」,並非系爭採購案之「承辦人員」,自非政府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所定應迴避之對象。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3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為政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循此普遍存在之社會福利政策,具體將此社會福利政策制定於循序建立之保障秩序中,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族之基本國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苗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至水立方公司、捷電公司因其等代表人即被告A01、A02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嫌,本應依政府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之罰金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細究原證二之訴外人統信營造所出具之工程拋棄書,其內容提及「本公司同意依本工程共同投標協議書第五條規定,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等語,核與政府政府採購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承包廠商所提「同等品」之送審資料並不符合政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1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扣除圍標款後,廠商約有1至1.5成之獲利,是原告及各得標廠商所繳交之「圍標款」之「全部」即為彼此間不為價格競爭、其他廠商不為投標(即圓仔湯錢)及行賄公務員之代價,屬政府政府採購法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據上述之民法規定及法理,政府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情形,係用以認定個別廠商所投之標不予接受之條件(本條立法理由參照),不當然構成上開解除權、終止權或撤銷權之事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對於被告答辯則以:⒈依政府政府採購法第68條規定:「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得為權利質權的標的」,第67條第2項規定「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90044255號令揭示修正政府採購法第98條繳納代金之方式,除刊載於政府採購公報周知外,亦於91年11月27日配合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7條規定;再者,政府政府採購法業已於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違約終止事由(原審卷第22頁),而上訴人與吳玉國、周明松前揭共同投標之行為,影響決選締約廠商程序之公正、公平性,係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違反政府政府採購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函及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釋示,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414號判決,被告依據政府政府採購法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立法者已就政府政府採購法中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規定屬於公法上爭議,其訴訟事件自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據上述之民法規定及法理,政府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情形,係用以認定個別廠商所投之標不予接受之條件(本條立法理由參照),不當然構成上開解除權、終止權或撤銷權之事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查,系爭採購案雖屬巨額採購,然政府政府採購法第36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之規定為「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而非「應」,亦即招標機關有權視需求訂定履約廠商之資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001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次按,政府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76條規定廠商可進行異議、申訴程序,係針對特定招標個案,保障廠商自由參與競爭之機會,其保障對象乃「得參與且已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二七號及一二二八二號提起公訴,被告認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九一)二工祕字第九一六0七六號函通知原告,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將依政府政府採購法規定將之刊登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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