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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為此提起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執行指揮書之處分,而將羈押日數優先折抵「槍砲罪」之併科罰金刑部分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查本件聲請人所犯槍砲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以聲請人所犯槍砲罪宣告之刑已逾1年6月,不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由於聲明異議人係於附表編號1至19所示案件之偵查及歷審遭受羈押,核與附表編號20所示之「槍砲罪案」,並非經同一偵、審程序。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未經許可製造槍砲罪與販賣槍砲罪均非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款之罪之案件,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則屬於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警政署公告如缺少主要零件或零件損壞皆不構成槍砲罪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未經許可寄藏槍砲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槍砲罪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2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甲○○明知所犯前案槍砲罪業經法院判刑,正在緩刑期間,仍不知悔改而故意再犯同一性質之後案槍砲罪,足認其並未因前案槍砲犯行受刑事追訴而有所警惕,顯見亦未於犯後深思己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1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民國72年6月27日制定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0條第3項之未經許可無故寄藏具有殺傷力槍砲罪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之施用安非他命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檢察官先執行二年之槍砲罪,並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執行完畢,未料,前揭殺人罪部分,經屢次更審改判無期徒刑並延宕至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始告判決定讞,然因殺人罪與槍砲罪係屬同一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五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所犯預備強盜罪及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槍砲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槍砲罪處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條例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可射發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砲罪罪嫌重大,其中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罪嫌部分,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故有羈押之必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79年7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製造其他可發射子彈之槍砲罪及同法第11條第1項製造子彈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聲明異議人所犯單純持有槍砲罪,係自未成年開始之犯罪,雖遭警查獲時已屬成年,然持有槍砲罪係自持有之日始起算,於遭查獲前均屬繼續犯,應論以一罪,原審未察,科以聲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被告四人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砲罪、變造特種文書罪及預備強盜罪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砲罪處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罪之法定刑為重。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依修正後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凡犯未經許可寄藏其他可發射子彈槍砲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兩造之爭點:被告機關認定原告所犯之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槍砲罪,符合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是否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因持有槍砲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栢堅(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罪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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