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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6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二人於本院調查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示願受同法第449條第3項所示科刑之範圍,本院審酌上開情事後於上開請求範圍內予以判決,特予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乃係專屬於檢察官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本件聲請自屬無據而無從准許,然聲請人另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特予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帶民事起訴狀訴之事實理由二之第1、4、6、7、8、18項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上開經本院判決駁回部分,自不在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內,特予敘明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二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之適用,特予敘明。四、依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乃係專屬於檢察官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本件聲請自屬無據而無從准許,然聲請人另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特予敘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乃係專屬於檢察官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從而本件聲請自屬無據而無從准許,然聲請人另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特予敘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聲請人另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特予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仟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訴之聲明中另請求被告給付1萬5仟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自不在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內,特予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70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給付110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另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自不在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內,特予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原告蘇世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潘清景、潘清琪連帶給付新臺幣100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其中就被告潘清景部分因另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自不在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內,特予敘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聲請人另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特予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聲請人另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特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家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抗告人係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拋棄繼承之裁定聲明不服,其救濟程序應為抗告,而非聲明異議,故抗告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需徵收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特予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給付坐月子費用之4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另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自不在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內,特予敘明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二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之適用,特予敘明。四、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聲請人另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特予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九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再者,就前開會議內容及決議事項通知書伍、記載「..如有債權人提起確認債權之訴訟時,本公司將停止一切分配程序,並將分配款提存管轄法院,特予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按被告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至同年月二十五日間,係由檢察官另行核發執行指揮書而發監執行另案確定判決,是上開期間尚非因本案而執行羈押,特予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按被告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至同年月二十五日間,係由檢察官另行核發執行指揮書而發監執行另案確定判決,是上開期間尚非因本案而執行羈押,特予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聲請人另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特予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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