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訴訟代理人之受特別委任,須當事人表明其特別委任之事項,故委任書狀如僅概言依法委任,或泛稱全權代理(即為一切行為)等字樣,即應解為未受特別委任(最高法院17年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訴訟代理人之受特別委任,須當事人表明其特別委任之事項,故委任書狀如僅概言依法委任,或泛稱全權代理(即為一切行為)等字樣,即應解為未受特別委任(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7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自應解為史峻銘未受特別委任甚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訴訟代理人之受特別委任,須當事人表明其特別委任之事項,故委任書狀如僅概言依法委任,或泛稱全權代理(即為一切行為)等字樣,即應解為未受特別委任(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特別委任之事項,故委任書狀如僅概言依法委任,或泛稱全權代理(即為一切行為)等字樣,即應解為未受特別委任,而訴訟代理人,除受有特別委任得代當事人上訴外,無自為上訴之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抗告人於原審委任住居本院所在地之趙培宏律師、邱任晟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限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權限,且授與特別委任權限。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家抗字第一八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訴訟代理人之受特別委任,須當事人表明其特別委任之事項,故委任書狀如僅概言依法委任,或泛稱全權代理(即為一切行為)等字樣,即應解為未受特別委任(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七七八號裁判意旨參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00013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二、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並受特別委任之委任書。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家抗字第六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訴訟代理人之受特別委任,須當事人表明其特別委任之事項,故委任書狀如僅概言依法委任,或泛稱全權代理(即為一切行為)等字樣,即應解為未受特別委任,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七七八號著有判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次,訴訟代理人之受特別委任,須當事人表明其特別委任之事項,故委任書狀如僅概言依法委任,或泛稱全權代理(即為一切行為)等字樣,即應解為未受特別委任(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抗更㈠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所謂一切訴訟行為,係指凡非該條項但書所定應受特別委任之事項,而為求獲得勝訴之裁判所得為之一切必要行為,均屬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再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可知,所謂訴訟代理人之一切訴訟行為,凡不屬於應受特別委任之事項均包含在內,代收送達亦為訴訟行為之一種,不須受特別委任,訴訟代理人均得為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上訴,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亦經同法第66條及第51條所別明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若住居法院所在地之訴訟代理人受有得為上訴之特別委任,縱上訴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計算上訴期間,不得扣除在途期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而「所稱之『法院所在地』者,係指原第一審法院而言,而非第二審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所謂一切訴訟行為,係指凡非該條項但書所定應受特別委任之事項,而為求獲得勝訴之裁判所得為之一切必要行為,均屬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自應提出曾受特別委任之證明,方為適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仍有遭原審裁定駁回上訴之虞,然「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並非有特別委任權限委任書所涵攝之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訴訟代理人之受特別委任,須當事人表明其特別委任之事項,故委任書狀如僅概言依法委任,或泛稱全權代理(即為一切行為)等字樣,即應解為未受特別委任(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778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6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請訴訟代理人莊永欽重新提出載明受特別委任得為認諾之委任書。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