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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觀諸前開確定界址事件,其對造被告除抗告人外,原尚有簡藤雄等6人,且請求確定界址之土地,除抗告人所有土地外,尚包括簡藤雄等6人所有土地在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度簡上字第61號確定界址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茲查明該確定界址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303號確定界址事件卷宗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小字第3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測量費用,有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函、勘驗筆錄附於95年度竹簡調字第6號確定界址卷內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查核屬實,則該等費用乃原告提起上開確定界址訴訟所支出之測量費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上訴人業已就其所有系爭9地號土地與被上訴人所有系爭10之4、10之6地號土地提起確定界址訴訟,並由本院南投簡易庭以108年度投簡字第316號確定界址事件受理在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兩造間因重測後相鄰土地界址有爭議,並據原告之妻提起確定界址之訴,經本院豐原簡易庭以94年度豐簡字第303號確定界址事件受理在案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3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前開確定界址訴訟),且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不動產調處委員會調處結果,即以前開確定界址訴訟法院判決結果(即該判決附圖)之協助指界位置即如附圖所示2…3…4…5連接點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2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兩造於拆屋還地訴訟中,再提起確定界址訴訟,足證兩造就系爭398、399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亦有爭執,是該簡上字第358號確定界址判決,具有形成之訴及確定所有權之性質,
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2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龜山地政嗣依系爭確認界址判決登記系爭確定界址。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字第1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即確定界址之訴,於共有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自須由共有人全體為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七年訴字第八十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二九號確定界址事件卷宗。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前程序本院確定判決竟只因黃祥明之子女(即再審被告)之否認,即撤銷當初黃祥明在另案(即上述確定界址事件)之自認,認為再審原告於上述確定界址事件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1年4月2日本院90年度簡上字第
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84年6月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有關訴請確定界址應如何徵收裁判費之研究結論參照)。
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4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院前以另件確定界址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3月7日裁定命在該確定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屏補字第267號原告張文安原告與被告陳宣伶、王炳堯、藍市垚間因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於106年7月25日原具狀表示因與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45號確定界址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8月5日裁定命在該確定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院前以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178號確定界址訴訟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6年12月31日裁定命在該確定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屏補字第200號原告邱貴榮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7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84年6月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有關訴請確定界址應如何徵收裁判費之研究結論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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