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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參以抗告人前經原審送達聲請狀繕本,就本件如何定刑表示無意見,有定刑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兼衡酌所犯數罪時間之間隔、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動機、抗告人違反規定之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查,原裁定已考量各罪犯罪類型、次數、侵害法益、罪質內容、犯罪情節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後,始為裁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查原裁定已考量各罪犯罪類型、次數、侵害法益、罪質內容、犯罪情節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後,始為裁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查,原裁定已考量各罪罪名、販賣及施用毒品次數、侵害法益、罪質內容、犯罪情節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後,始為裁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查原裁定已敘明第一審考量各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罪質內容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後,始為裁定,並無明顯過重而違反比例原則之情,而予維持。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為侵害個人法益之竊盜罪,各罪之犯罪時間、個別罪質內容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然查:原裁定已審酌第一審依再抗告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及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等情,始於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與外部界限之範圍內酌定,並無不當,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5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茲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6月,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罪名均為竊盜罪,各罪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5年度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茲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者為有期徒刑1年8月,各罪均為參與犯罪組織後犯加重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等罪,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參與詐欺集團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罪質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復衡酌其所犯如附表數罪時間相近、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5年度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3各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3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各罪分別為詐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強盜等罪,各罪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7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正當,並審酌再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5罪與附表編號6所示2罪曾分別定應執行刑確定,及考量再抗告人所犯數罪類型、次數、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5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者為有期徒刑2年1月,各罪均為參與犯罪組織後犯加重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等罪,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正當,審酌抗告人所犯上開各罪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者為有期徒刑2年1月,各罪均為參與犯罪組織後犯加重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等罪,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為有期徒刑1年8月,且附表編號1至9各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各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各罪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綜衡再抗告人所犯數罪類型、次數、侵害法益、罪質內容、犯罪情節、對其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再抗告人未就定刑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認第一審裁定已敘明量刑之基礎、區間及審酌之情節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另已敘明第一審考量各罪犯罪類型、次數、侵害法益、罪質內容、犯罪情節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後,始為裁定,並無不當,而予維持。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5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諭知之折算標準均為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其中刑期最長者為有期徒刑6月,各罪分別為傷害、妨害秩序及竊盜罪,保護法益性質並非同一、各罪之犯罪時間、個別罪質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茲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及與毒品有關之轉讓禁藥罪、各罪犯罪時間、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及刑罰經濟原則與應受矯正之必要程度等內部界限,兼衡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茲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6月,各罪均為侵害個人法益之詐欺罪,各罪犯罪時間、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及刑罰經濟原則與應受矯正之必要程度等內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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