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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特設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3 條預覽 ↗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 三、文化內容開發及產製支持。 四、文化科技之開發、技術…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4 條預覽 ↗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5 條預覽 ↗
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院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6 條預覽 ↗
本院應建立公民參與機制,廣納社會各界建言及意見,並回應或說明。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7 條預覽 ↗
本院每年應舉行諮詢會議,邀請文化內容相關學者專家及產業、團體、法人與機構之代表,就本院發展與業務等相關事項,提供諮詢意見;諮詢會議之過程應全程公開。 前項參與會…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8 條預覽 ↗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之…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9 條預覽 ↗
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0 條預覽 ↗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八條第一項…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1 條預覽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2 條預覽 ↗
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3 條預覽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經費之籌募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四、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五、規章之審…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4 條預覽 ↗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十款…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5 條預覽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6 條預覽 ↗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7 條預覽 ↗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8 條預覽 ↗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9 條預覽 ↗
本院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院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20 條預覽 ↗
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執行本院業務,並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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