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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9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部份業經提高10倍為5千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以「致令不堪用」作為補充判斷依據,他人之物固未達毀棄、損壞的程度,但如該物品的特定目的的效用已喪失,即屬「致令不堪用」;縱令事後可恢復該物品的特定效用,然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以「致令不堪用」作為補充判斷依據,他人之物固未達毀棄、損壞的程度,但如該物品的特定目的的效用已喪失,即屬「致令不堪用」;縱令事後可恢復該物品的特定效用,然因通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六簡字第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復按刑法第354條係以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構成要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犯罪事實㈠、㈡中,被告僱工拆卸遮雨棚、廁所馬桶蓋、洗臉盆、廁所小便斗、隔間板、跑馬燈招牌等物,顯已使上開物品失去原本所具之效能,而致令不堪用,均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3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一)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係對於文書、建築物、礦坑或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有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任一行為,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足成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9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可認被告以非對應之鑰匙,插入該機車鑰匙孔之行為,導致該機車零件之鎖頭功能喪失、油箱致令不堪用等情,自該當於刑法上之毀損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損壞、致令不堪用他人之物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1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案之公務椅經被告摔落在地後,呈現椅背散落狀況,有損壞公務椅照片6張附卷為詳,是該公務椅之形體並未發生變化,而屬「致令不堪用」之範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6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致令不堪用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4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係毀損罪所欲規範之三種獨立行為類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7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益仍構成侵害,自仍該當「致令不堪用」要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8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刑法第138條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祇要對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有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用之任一行為,罪即成立,不以兼具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軍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褫奪公奪一年;使軍用彈藥致令不堪用未遂罪,有期徒刑五年;固非無見。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3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以「致令不堪用」作為補充判斷依據,他人之物固未達毀棄、損壞的程度,但如該物品的特定目的的效用已喪失,即屬「致令不堪用」;縱令事後可恢復該物品的特定效用,然因通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形體或結構的行為,至其效用是否減低或喪失,並非所問;至「致令不堪用」乃指「毀棄」、「損壞」以外之方法,使物喪失其原有效用之一切行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係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或致令不堪用為構成要件,倘有毀棄、損壞或其他之行為,惟未使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及致令不堪用,自不得以該條罪責相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斗六五路與斗六二路路口,持石頭損壞告訴人林暐翔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致上開車輛之前擋風玻璃碎裂,致令不堪用;在斗六二路177號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6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構成侵害,自仍該當「致令不堪用」要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26號判決意旨可參。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上訴意旨指稱該鞋已達「致令不堪用」程度,難認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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