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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經核受刑人甲○○所犯藏匿人犯罪、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二罪同時判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致未就藏匿人犯罪所減處之有期徒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項、第5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為想像競合犯之1罪,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藏匿人犯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矚重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幫助殺人罪有期徒刑七年,禠奪公權五年,藏匿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О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決確定日之前,且係在所犯藏匿人犯罪緩刑期滿前被科處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刑無訛,縱令所犯上開二罪係同時為警查獲,惟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既在藏匿人犯罪緩刑判決確定日之前,而緩刑之宣告復未期滿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雖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就幫助常業詐欺罪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而就藏匿人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然被告僅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檢察官就追加起訴魏鳳蘭另涉犯藏匿人犯罪嫌部分,上訴理由謂「…⒉查魏鳳蘭經追加起訴藏匿人犯罪嫌部分,『係因魏鳳蘭提供其前揭郵局帳戶,供黃凱世指示之人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9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㈠上訴人即被告戴國凡犯藏匿人犯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月,被告上訴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959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在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查被告犯藏匿人犯罪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藏匿人犯罪,並以110年度偵字第11429、131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且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甲○○因犯賭博罪及藏匿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六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其中藏匿人犯罪犯罪日期欄內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更正為「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4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被告2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關恐嚇取財罪、藏匿人犯罪之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忠進所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罪,係上開所列各罪之一,是被告對本院就本件藏匿人犯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2年,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為5年;惟其追訴權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藏匿人犯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17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藏匿人犯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偽造印文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藏匿人犯罪,原宣告刑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藏匿人犯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5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扣案之折疊刀1把,係黃永茂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供本件藏匿人犯罪、湮滅刑事證據罪犯罪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為被告於警詢時所供承,爰不予宣告沒收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所犯妨害自由罪部分,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雖得易科罰金,惟因所犯藏匿人犯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首揭解釋意旨,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犯藏匿人犯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1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其於緩刑期內即109年10月12日更犯藏匿人犯罪,經本院於110年8月25日以110年度易字第1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10年8月25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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