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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請求本院重為裁定管轄法院,顯屬無據。綜上所述,原審為移轉管轄之裁定,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三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O Z00000000號),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管轄錯誤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105年度上聲議字第579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76號),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經該院以105年度聲判字第37號裁定管轄錯誤移送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05號裁判意旨參照),惟本件相對人既未以台灣人壽高雄分公司為被告,自無從依高雄分公司所在地定管轄權,是抗告人抗辯:台灣人壽高雄分公司在原裁定管轄區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復經臺灣苗栗地方法裁定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審理。
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既非民事訴訟法第13條「本於票據有所請求渉訟」之案件,亦非屬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專屬為本票裁定管轄之案件,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所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住台北市○○區○○路一一五號甲○○○住同共同被告乙○○○住台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八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管轄錯誤後
士林簡易庭2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5314557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被移送人甲○○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3月2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531455700號移送書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管轄錯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衡諸前開關於本票裁定管轄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發票時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1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高雄市目前分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衡諸前揭關於本票裁定管轄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七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駕裁00-00000號),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嗣經該院以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四七八號裁定管轄錯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相對人於發票時係設籍於「桃園市中壢區」,衡諸前開關於本票裁定管轄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發票時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衡諸前開關於本票裁定管轄之規定,本件即應由前開地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即有違誤,應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98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衡諸前開關於本票裁定管轄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發票時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五六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林監理站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雲監五字第駕裁七二 Q00000000號所為之處分(原舉發案號:宜蘭縣警察局九十年六月十六日宜警交字第Q00000000號),聲明異議,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管轄錯誤移送本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2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衡諸前開關於本票裁定管轄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發票時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549 號刑事判決預覽 ↗
95年1月11日桃監裁罰字第裁52-ABZ234409號裁決聲明異議(原舉發案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北市警交大字第ABZ234409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管轄錯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五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駕裁二二 Z00000000號裁決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嗣經該院以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三一八號案件裁定管轄錯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法官都不處理,是因為被地方勢力介入,還是如本案自訴狀中之行賄也深入法院嗎,法院因地方勢力壓力及討好公會之犯意,堅持包庇不裁定管轄錯誤,為嚴重不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衡諸前開關於本票裁定管轄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發票時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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