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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訴之聲明(應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次按起訴,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下同)2,00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當事人(如原告楊月雲、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黃素津】),原告亦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且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例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再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似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5號確定判決)、㈢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似應為:一、原確定判決廢棄。二、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似應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及其原因事實,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㈠被告及其機關地址(應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被告代表人及其住居所(應為:黃育民,住同被告址);㈡起訴之聲明(似應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決「原判決廢棄。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確定在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㈠被告機關地址(應為: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被告代表人及其住居所(應為:黃育民,住同被告址);㈡起訴之聲明(似應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3 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 宜更正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 撤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3 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 宜更正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 撤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原告應另行提出表明:被告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黃育民,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訴之聲明應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之旨之起訴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稅簡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有所闕漏,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並應補充記載不服之「原處分字號」及「復查決定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查本件起訴狀之原告欄誤載為告訴人,應予更正;另訴之聲明亦有所闕漏,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並應補充記載不服之「原處分字號」、「復查決定字號」、「訴願決定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他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土地稅法事件,經本院民國103年3月21日102年度簡字第347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地價稅事件,前經相對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70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民國104年6月30日104年度簡字第1號判決主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他訴字第1號智財判決預覽 ↗
黃薇瑄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台財法字第111139285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因原告3人依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一同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658,113元(計算式:〈752,56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起訴之聲明(原告書狀漏載起訴之聲明,應表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訴訟標的(應具體載明對何復查決定、何訴願決定不服【原告協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黃碧雲、李敏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行他訴字第2號智財判決預覽 ↗
108年10月24日台財法字第10813936090號(案號:第108008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8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下︰主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例如觀諸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全旨及所附證據,其意旨似為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原處分(含重核復查決定),而更正如下:「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重核復查決定)均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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