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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5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按,「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雖不符合第1項之原因,夫妻之一方仍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另依民法第1052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則本院既已准許離婚,則就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052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則無需論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次按,夫妻之一方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為同法條第2項所明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4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程度相同時,雙方即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之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3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程度相同時,雙方即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之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應許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8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應許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為公允而設,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原告請求離婚部份:(一)按「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雖不符合第1項之原因,夫妻之一方仍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7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求離婚,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4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則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自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後,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即均得請求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若夫妻雙方均為有責時,則應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向應負主要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另如果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時,則應允許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6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求離婚,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八五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表示知道很對不起被告等語,則按諸前開說明,原告據以請求離婚,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則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自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後,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即均得請求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4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求離婚,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程度相同時,雙方即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之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5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則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自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後,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即均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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