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退萬步言,縱因被告無法舉證證明業已全部清償贍養費債務,惟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利息、贍養費等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茲本件原告所請求者即為贍養費債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二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本件贍養費之約定為無效或經被告撤銷,原告自不得為本件贍養費之請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離婚協議書第二項所載之贍養費,與被告所辯之每月二萬元生活費無關,且兩造並無附條件給付贍養費之約定,亦即無論原告是否繼續居住家中,被告均應依約給付贍養費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雖主張兩造於第一次離婚時,被告承諾給付贍養費,然該贍養費屬於贈與性質,而非民法所定之贍養費。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證人許泗慶亦到庭證稱:兩造離婚時原告有跟被告說贍養費與扶養費不同,被告有答應每個月給付原告一萬元贍養費,到小孩子十八歲為止,原告還有跟被告講說贍養費每個月要付給他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家簡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96年11月26日交付原告之支票是給付96年11月贍養費,之前的贍養費均已給付。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7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費2萬元,及之後每月12萬元之贍養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催討之前,其曾向相對人請求給付該贍養費本金或利息或相對人曾給付該贍養費本金或利息,即相對人有對抗告人之贍養費請求權為承認之行為,業如前述,即本件並無消滅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簡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以情事變更為由,主張原告對被告之贍養費請求權消滅(應係變更原告對被告之贍養費請求權為零),即屬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家簡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依兩造所書立之兩願離婚書第四條約定,被告每年應給付原告贍養費四十二萬元,並非約定被告須按月給付贍養費,自應以年為一期,按年給付贍養費,雖兩造未約定每年贍養費係於每期始日或末日給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卷(本院112年12月25日非訟事件筆錄),並無證據足認兩造間確有贍養費應給付終身之合意,又本件雖係基於兩造自行約定而非依民法第1057條所定贍養費,然考量贍養費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家簡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2、被上訴人雖主張於律師事務所協議離婚時有要求贍養費六十萬元,因有約定扣除信用卡消費款債務及小孩金飾典當金額二十萬元,離婚協議書才載明贍養費四十萬元云云,惟為上訴人否認並主張離婚時就是約定贍養費四十萬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自不能生贍養費給付之效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因被告對原告提起給付贍養費之訴,上開贍養費請求權因起訴而中斷,經90年12月10日判決確定,故依據民法第137條規定,被告之贍養費請求權時效,自90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主要爭執點在於:(一)被告是否有於96年10月及11月份,以現金給付原告贍養費共3萬元。(二)被告主張以原告自被告家中搬走之物品抵銷贍養費是否成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項下記載上開贍養費之約定等情,倘「贍養費」確係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約定,理當接續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之文字後記載,可見兩造約定時係有意將贍養費與未成年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抗字第7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縱認兩造於86年間曾約定以抗告人支助該頭期款為其給付贍養費之交換條件,亦應僅限於離婚後至86年8月以前積欠之贍養費,尚不及於86年9月後之贍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四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二規定「有足認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之事由者,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之給付義務」,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三亦規定「贍養費請求權及已確定之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婚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27萬2006元(計算式:98年度贍養費8萬8690元+99年度贍養費9萬3258元+101年度贍養費6萬058元+102年度贍養費3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縱使兩造得依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協議離婚之贍養費,在兩造並未約定相當合理給付年限之情形下,請鈞院參酌贍養費之目的及本質,審酌一切情狀,就贍養費之給付金額及年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