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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9 筆:名稱 3・條文 26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0.12.23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7.15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5.15
條文定位26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第 1 條預覽 ↗
為照顧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之生活,減輕其自來水費之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第 2 條預覽 ↗
依本辦法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發給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之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以下簡稱本辦法適用人員)住宅飲用水為限。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奉准水價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分,不予優待。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申請優待付費,應向當地自來水事業繳驗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並應登錄軍眷姓名為戶名,其付費之優待,自申請月份起開始。 前項申請使用…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已享受優待付費者,應由當地自來水事業,於每年十二月間查實其次年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予以繼續優待。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應遵守當地自來水事業之營業章程。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取銷優待: 一、與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二、居住處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三、家…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滿二十歲之未婚子女,或滿二十歲且就讀國內大學以下學校之未婚子女。 …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 3 條預覽 ↗
水電優待以一個供水(電)戶為限,數個供水(電)戶符合優待條件者,應擇一個供水(電)戶優待,其餘全價付費。水電優待自申請當期開始。 申請水電優待,應持下列資料,至…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辦法水電優待,以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為限,其範圍如下: 一、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機構奉准水價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分,全價計收。 二、每月用…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 5 條預覽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水電優待: 一、未提出申請或檢附資料不齊。 二、申請資料與戶籍資料不符。 三、不符優待條件。 四、水電優待處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辦法之水電優待費用,由輔導會編列預算,並由水電事業機構定期出具總戶數及補助金額表向輔導會請款。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以下簡稱領俸人員),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且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者。 領俸人員眷屬,其範圍如下…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 3 條預覽 ↗
前條所定領俸人員或其眷屬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水電優待。 領俸人員死亡,其眷屬改支遺屬年金期間,仍得申請水電優待,至配偶死亡或再婚、父母死亡、子女成年、結婚、取得學…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 4 條預覽 ↗
水電優待之供水(電)戶地址應為申請人戶籍地址,供水(電)戶戶名得為領俸人員或其眷屬,且以一個供水(電)戶為限,數個供水(電)戶符合優待條件者,應擇一個供水(電)…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 5 條預覽 ↗
水電優待,以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為限。 前條供水(電)戶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水電優待: 一、為商業、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所在地。 二、為稅籍登記之營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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